【www.shanpow.com--生活行为】
法律关系有哪些篇1:法律关系的种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下面一起来探讨法律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本书采用下列分类: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只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纵向的法律关系和横向的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方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即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赖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由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以上讲述的是法律关系的种类,更多初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请查阅东奥会计在线。
法律关系有哪些篇2: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对象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所做的分类。
绝对关系是指义务主体范围不确定的那些民事法律关系。相对关系则是义务主体范围可确定的那类民事法律关系。
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实现其民事权利的不同方式所做的分类。物权关系是指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人一般不需要义务人的帮助即可实现其权利。债权关系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只有得到债务人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权利。
4、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程度为标准。
前者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后者指有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
意义:在于正确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权利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特点为标准。前者是指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形成的,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意义:主要在于正确认识法律关系的作用,前者是当事人依民法规范要求自愿形成的,后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
(二)内容要素---法律关系中的实质要素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
(2)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直接相互对应的。在任何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需要另一方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3)民事权利表现为法律保障其实现的性质,民事义务体现为法律强制其履行的特性。
2、民事权利
(1)概念: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
(2)权利与权限、权能的区别
3、民事义务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使相对的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必要性。
义务的根本特性在于其约束性,即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义务的范围是由权利限定的,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的范围,义务人没必要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2)种类:
A、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根据义务发生的根据)
B、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根据义务的内容)
C、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根据义务与义务主体的关系)
4、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三)客体要素
1、概念: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基础。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形式的多样性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性质上具有统一性即与民事利益密切相关。
2、特征(条件):
(1)有益性(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即不论是物质世界的事物还是精神世界的事物,只能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客观存在,而不能是客观上不存在的,也不能是只存在于主体意识中的事物;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认可规定的事物才可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3、种类: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