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十一国庆节 2015-08-15 20:18:43 十一国庆节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共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细则(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

【www.shanpow.com--十一国庆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细则(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

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

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

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

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

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

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

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

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

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

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

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

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

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

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

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

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

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

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

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

【二】:中国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www.shanpow.com_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

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

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

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

【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你听说过投标保证金吗?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投标保证金得法律相关知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1. 实施条例出台的背景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颁布12年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招投标市场不断壮大,行政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日趋完备,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有的专家评标不公正。

  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堵塞制度漏洞。

  2006年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历时6年,国务院2011年11月30号审查通过,第613号令发布,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这是落实中央部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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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标人在递交标书应注意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投递投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

  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就包含有递交投标书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不能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文件规定地点以外地方,如果投标人因为递交投标书的地点发生错误,而延误投标时间的,将被视为无效标而被拒收。

  如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能够在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而不是以“邮戳为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即已经过了招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

  招标文件的签收保存。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和备案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为了保证引起充分竞争,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在国外称之为“流标”。按照国际惯例,至少有三家投标者才能带来有效竞争,因为两家参加投标,缺乏竞争,投标人可能提高采购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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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本文是招标投标实施的细则,仅供参考。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第四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

  (二)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七)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八)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九)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十一)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或者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七条 [详细评审]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或者商务部分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四十八条 [澄清、说明与补正]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招标失败]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招标,再次出现上述条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招标项目,报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其中,再次出现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全体投标人同意,也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第五十条 [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也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

  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一条 [评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在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将中标候选人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在招标人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不得确定中标人。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异议成立或者投诉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更正;存在重新进行资格预审、重新招标、重新评标情形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的确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以此类推,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前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的。

  第七十九条 [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不签订合同的责任]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二)不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恶意异议或者投诉的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或者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议或者投诉的,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

  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招标人邀请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标、评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未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公示、未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前,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未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招投标专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职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招标项目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理]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招标:

  (一)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拒不改正或不能改正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但投标人有理由相信招标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除外;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五)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至(四)项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影响评标结果的; (二)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三)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一)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二)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三)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第八十四条 [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处罚。

  第八十五条 [不按规定处理投诉的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处理投诉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术语解释]本条例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 本条例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条例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条例所称招标项目,是指属于采购合同标的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划分多个标段或者合同包的,指具体的标段或者合同包。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资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等。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政府

  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条例所称国有资金,包括政府投资资金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本条例所称项目审核部门,是指负责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管理的部门。

  本条例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等对外代表单位的人。 本条例所称控股,是指持有其他单位百分之五十以上出资额、股份或表决权,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他单位行为。 第八十七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法制统一]本条例施行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中与本条例抵触的内容无效。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二:

  人员已离职的,公司保留其通过民事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项目为建设工程项目,接受委托后,项目经理为贯彻落实公司“机构改革方案”,加强基础管理,规范业务工作流程,改善内部管理考核机制,充分体现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创建一流招标公司的企业发展目标,依照国家法律规范、政策决议及相关通知批复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作为招标工作的一般流程规定,因招标类型差异或项目所在地主管机关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项目开发阶段

  项目开发要充分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通过协助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技术、商务及法律咨询服务等措施,在项目前期即得到项目业主的信任,争取到委托合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加强团队精神,鼓励跨部门联合。

  1、部门职责

  公司各业务部(处)按照公司有关业务领域的划分和目标责任制要求,积极开拓业务、开展项目开发工作。相关业务人员在本部(处)负责人领导下,积极开展本领域范围内的项目信息搜集、客户关系维护和项目挖掘等工作。积极协助本部(处)负责人完成与项目开发各项工作。在项目实施阶段,施行业务部(处)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的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所承担项目的实施工作。凡遇项目经理无权决策事项或特别事宜,应呈报本业务部(处)负责人处理,同时报综合部审查备案。在项目开发、实施全过程中,本业务部(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运行管理,对所承担项目的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负总责。

  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开发维护与政府部门、重大客户的关系;负责公司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跟踪大型项目中的关系联络、服务协调;协助各业务部(处)开发和维护有关业务关系,做好招标项目的事后评价;综合公关优势,开展宣传策划工作。

  公司综合管理部依照国家法律规范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监督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项目开发、运作全过程。综合部负责人员有权纠正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不符合公司股东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精神的做法,并责令有关人员如实汇报其改正情况。同时,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招标业务的内部协调和内部统计工作,并按照公司领导的指示,开展绩效考核。各业务部(处)、项目部及分公司应当按照综合部负责人员要求,及时、准确的通报统计数据。

  2、项目开发以信息获取为关键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整理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方面的政策、法规、条例、招标动态、项目信息以及对业务有指导作用的重要信息。同时,敏锐的搜集市场信息,重点依托现有资源,把握市场动态。公司对收集来的各种信息加以研究分析,不断寻找新的项目开发切入点,提出针对性的开发操作建议,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公司战略发展部、各业务部(处)开展业务提供指导。

  对分配到各部门的项目信息,战略发展部、各业务部(处)应当责成专人跟踪情况,并在本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指导下定期进行跟踪情况汇报。发现有跟踪不力或弄虚作假的情况,或者没有跟踪结果而无正当理由的,公司领导应对该项目的操作权作另行分配处理。

  3、项目的跟踪、开发以服务和早期介入为前提

  每个项目都要具体落实到人。项目开发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担负起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工作。在开发项目中应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帮助项目业主了解招标政策性要求以及对项目业主单位的益处。通过提高为业主服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效率等方法来提高项目开发成功率。

  项目前期阶段要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关联情况、项目需求及招标采购货物和工程特点,建立项目联络档案,有针对性地主动开展工作。如:协助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可研和评估提供咨询;前期调研和考察;组织或参与技术交流;收集同一类型的项目信息和技术资料;利用各种信息网络和专家网络向业主提供有关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及服务的国内外投标厂商情况及技术、经贸、价格等信息,提早为下阶段正式招标作好充分准备。这就要求我们业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知识面,一专多能,应用金融、商务、专业技术知识为业主出谋划策,利用我们现有资源,为建设项目服务,提高社会效益。

  综上所述,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公司战略发展部、各业务部(处)要做到以下几点:

  (1) 及时并有针对性的对项目信息进行分析筛选

  (2) 早期介入为项目开发赢得先机。

  (3) 对业主能先入为主,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4) 项目跟踪要勤,勤说、勤跑、勤宣传、勤汇报、 勤研究。

  (5) 不怕麻烦和不等、不靠、有长期跟踪的思想准备。

  (6) 部门主管要经常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7) 同时要积极宣传公司实力与服务优势。

  (8) 委托条件成熟时尽早办理招标委托协议书(或委托意向)。

  为满足上述工作要求,公司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1) 熟悉法律法规,有较高掌握法律法规能力和政策水平。

  (2) 熟悉招标业务程序,有较高业务水平。

  (3) 有较高社交和市场开拓能力。

  (4) 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5) 遵纪守法、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二、项目实施前期阶段

  1、签署招标委托协议

  对于已确定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开发人员应要求业主提供项目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文件).经核实后,与业主商定招标形式、招标范围、招标进度安排及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等有关事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按公司统一制订的《招标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和要求办理委托手续。因招标类型差异或项目所在地主管机关有特殊规定而应当使用特定格式合同(条款)的,从其规定。

  拟定委托协议条款前,项目开发人员应当向综合部索取项目协议编号。待拟定委托协议条款后,项目开发人员需经过总经理对协议文本的审阅批准,方能要求综合部签章。综合部在用印前,应当认真核对总经理批示。签定委托协议后,项目开发人员应当及时将《招标委托协议书》正本移交公司综合部归档备案。综合部有义务跟踪项目协议签署进展,并及时催收协议文本原件。

  如委托招标项目为建设工程项目,接受委托后,项目开发人员必须协助业主到当地建委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建手续,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委托协议书》报送招标办备案。

  2、任命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组

  项目经理的任命,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候选人以往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以及公司工作的整体安排。项目经理由所在业务部门总经理指定,涉及面较大或国家、省重点项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可以由公司总经理指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当服从所在业务部(处)和公司综合部的统一领导,向其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公司业务部(处)综合考虑公司和本部门工作的整体安排及相关人员的个人条件和工作能力,抽调人员,组建项目组。公司员工有义务服从公司或本部门人事调整及工作安排。但在调令下达前,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员工建议,并进行充分协商;公司员工有权利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客观陈述个人意见并参与充分协商。

  项目经理任职要求:

  公司对招标业务实行在各业务部(处)负责人领导下的项目经理负责制。在工作中,项目经理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达到以下任职要求:

  (1)在本业务部(处)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承担项目的质量管理与风险控制工作,确保招标业务工作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要求;针对突发情况或不利因素,在授权范围内,采用正确灵活的处理方式予以化解。

  (2)服从公司综合部和所在业务部(处)的统一领导,及时向其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3)加强内部协作和外部沟通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与相关主管部门、招标人(业主)、评标委员会以及投标人的协调工作,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环境。积极配合本业务部(处)负责人做好对业主的解释、引导、沟通工作,积极争取业主对我公司工作的支持与好评。

  (4)作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应当严肃认真的履行公司OA内部审批流程的审批职责。坚决杜绝格式、文字错误;积极配合本业务部(处)负责人,对本项目业务人员的工作质量严格把关;

  (5)以业主、招标机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以保证项目工作圆满完成为目的,采用正当合理的方式,充分利用或申请调配公司人、财、物等方面资源;

  (6)针对项目工作中反映出的公司经营管理疏漏或决策失误,项目经理有义务采取迅速且有效的汇报形式或告知方法,及时、明确的向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出汇报。同时,积极鼓励项目经理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有建设性的改进方案或意见。

  (7)不断提高自身领导水平,充分调动项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组织领导项目人员开展工作。

  (8)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以身作则,在项目人员和新员工中间起到表率作用。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挥对新员工“传、帮、带”作用,积极传授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

  (9)负责或指派业务人员负责招标项目重要文件和关键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照综合部有关资料归档内容、时间等方面的要求及时归档。项目经理对所承担项目的归档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不因项目完结或工作调整而免责。项目归档资料的缺项、错项将视为项目没有完成,并追究项目经理责任。相关责任人员已离职的,公司保留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正当权利。

  (10)服从本业务部(处)负责人的领导,认真积极地履行与项目经理业务权限、工作能力相匹配的其他职责。

  3、制定招标实施方案(计划)

  项目经理负责征求业主意见,商定招标实施方案(计划)、招标实施时间进度表。招标实施方案(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1)项目基本情况及业主的具体要求。

  (2)可招性分析(项目性质、供货厂商数量及竞争性、专家来源、价位等);估计招标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针对这些问题所提出的相应对策。www.shanpow.com_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3)分包打捆原则和方案。

  (4)是否需要资格预审。

  (5)招标文件编审计划。

  (6)招标文件编制要点和评标依据。

  (7)招标形式。

  (8)预计招标周期。

  (9)招标文件价格,招标文件拟售出时间。

  (10)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11)其它需说明的内容。

  招标实施方案需有以下附件:

  (1)委托书或其它协议

  (2)资金落实情况

  (3)设备清单、技术参数及要求原稿及业主确认件

  (4)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

  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招标形式,或缩短投资周期(单台设备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成套设备一般不少于25个工作日),变更开标地点等情况,要附书面说明。

  对于涉及迅速发展的技术,而无法较准确的拟定技术规格书的复杂货物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即技术标和商务标分阶段招标,应当先展开技术标的招标工作,待技术标的方案确定后再对商务标进行招标操作。

  招标实施方案(计划)经本业务部(处)负责人初审后报综合部备案,同时应当经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审核审定的总时间不超过二天。是否编制招标实施方案(计划),将根据项自情况和具体实施需要作安排布置。

  4、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采用登记备案制。

  项目建档在公司内部OA上在“发布招标公告”的页面操作,填写相关信息后,根据项目类别自动生成项目编号。但某些情况下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委托代理协议签定时间滞后,而工作必须先期进行,在此情况下由项目经理向综合部负责人说明情况后可按特殊情况办理。

  一般项目按照所实施项目的类别划分为货物(HW)、工程(GC)、服务(FW)三种类型;政府采购项目划分为货物(ZFCG-HW)、工程(ZFCG-GC)、服务(ZFCG-FW)三种;国际招标项目(进口机电产品)有独立的标识方法,按照中国国际招标网设置的编码规则。

  公司OA系统中项目编码基本规则为:

  公司标识–类别 - 年份 –顺序号 / (包号)

  {包号不能自动生成,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加入(同国际标)}

  基本编码为:XHTC - XX - 2010 - XXX/ XX

  货物招标编码:XHTC - HW - 2010 - XXX/ XX

  工程招标编码:XHTC - GC - 2010 - XXX/ XX

  服务招标编码:XHTC - FW - 2010 - XXX/ XX

  政府采购项目基本编码为:

  政府采购货物:XHTC - ZFCG - HW - 2010 - XXX/ XX

  政府采购工程:XHTC - ZFCG - GC - 2010 - XXX/ XX

  政府采购服务:XHTC - ZFCG - FW - 2010 - XXX/ XX

  国际招标项目有独立的标识方法,按照中国国际招标网设置的编码规则执行。

  我公司的国际招标项目编码为:0829 - 0840 - XHTCGJ – XXX/ XX

  机构代码–资金来源代码-项目性质代码-自主编制代码/ 包号

  在项目编号同时项目经理应把握好开标时间不冲突,尽可能避开法定节假日。

  如果出现原招标编号的招标项目任务不再由我公司承担或原招标项目被取消等其它变化。而导致该项目编号作废,项目经理应向公司综合部说明并注销原招标编号。

  5、资格预审文件准备及资格预审过程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通常比较大型和复杂的工程或高度复杂而技术成套的设备招标才需要进行资格预审。这样做可以将一些不具有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承包商或该项设备制造供货能力的设备制造供应商排除在正式投标者之外,有利于简化后期的评标工作,节省时间和费用。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一般分为两种:综合定性评审法、综合定量评审法。 (相对于合格制/有限数量制)

  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定性评审确定所有通过的为合格投标人。

  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定量评审,择优确定规定数量的投标人;

  综合定性评审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企业是否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等,构成投标人法定投标条件的因素只进行定性评审。满足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也可设定附加合格条件—如财务状况等

  综合定量评审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除定性评审外,还要依据评审因素设定相应的量化分值,通过评委量化打分后,用排序的方式,择优确定拟选所规定数量的投标候选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而选择定量评审的,高于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的都为投标候选人。并不意味着所有评审因素都需要进行量化评审。

  项目经理负责征求业主意见,商定资格预审计划,按规定格式起草《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资格预审公告;

  (2)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3)资格预审申请表;

  (4)工程概况及合同段简介。

  准备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时,制定一般符合性条款和强制性资格条款(最低标准和要求),须遵循标准适度的原则,所要求的企业资质、专门知识、经验、管理能力、业绩、制造或施工设备、人员资质经历、财务状况和能力等条件需与工程和设备建造的实际相适应,以及评估过去履约纪录和诉讼情况。过高的要求将降低竞争性,保护了某些层面的投标人,而限制了有成本优势的投标人参与,使业主得不到招标的实在好处。过低的要求,则使工程和设备的建造质量得不到保证。

  关于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资格预审,应有约束性条款: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必备能力;

  (2)联合体必须签定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各方承担的责任;

  (3)联合体的成员应分别有相应的资质要求。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2)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申请人编写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5)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并进行必要的澄清与核实。

  (6)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贷方银行和主管部门审查(如果需要的话)。

  (7)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目前,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企业情况千变万化。作为招标机构应严格把关,除以上因素以外,还要密切注意投标申请人是否处于自动停业或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几年内有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都将给予参加投标的机会,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目不得限制,不得有任何歧视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做法。

  公司内部对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审批表采取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审批表相同的形式。

  6、编制招标文件(标书)

  在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前,双方及与业主有关联的第三方(设计院、业主授权的工程管理机构等)进行沟通。充分分析项目有关背景和招标的具体要求,明确招标文件编制要点,各自分工范围,编审进度及各阶段具体安排。(实际在确定招标方案时已经应该包含了这些内容,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进一步细化一定要把可能的风险分析透彻,即满足业主的合理要求,又符合政策法规,避免违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

  项目经理在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前,应当与业主及与业主有关联的第三方(设计院、业主授权的工程管理机构等)就下列情况及如何编制招标文件进行重点讨论:

  (1)项目基本情况,需要招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清单及范围;

  (2)分包打捆原则和方案;

  (3) 评标中将考虑的因素和招标文件编制要点;

  (4) 业主方、招标机构、第三方(设计院、业主授权的工程管理机构等)各自分工范围及具体进度求;

  (5)技术、商务最低限度要求、审查投标人资质标准,投标人最低资质要求。

  (6)所采用的标准商务文本;

  (7)交货期、交货地点、运输及交货方式、质量控制、验收程序、方法和标准、技术考察、技术培训、付款方式、违约处罚、售后服务、合同要素等特别商务条款;

  (8)货物和工程的技术参数及规格、性能指标、生产率指标、兼容性要求、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使用寿命要求、工作环境、应用条件和使用要求等技术条款;

  (9)所采用的技术和技术标准;

  (10)评标中对价格因素的考量和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评分办法的选用。

  为保证招标文件的质量,减少招标文件审查环节和招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无论是业主自行或委托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技术规格书,还是业主仅提供制定技术标书所需的技术参数和要求、技术条件和性能指标、以及设计文件和图纸等,业务部门都要负责组织编制技术标书。项目经理都应对业主和业主的委托人就编制招标文件的基本原则进行解释、宣传和指导,例如:

  (1)公平竞争与非歧视性原则;

  (2)公开性原则;

  (3)经济性原则;

  (4)鼓励技术进步原则;

  (5)兼容性和统一性原则;

  (6)合理分包打捆的优化原则;

  (7)最大限度的量化原则和最低要求限制原则;

  (8)兼顾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利益的平等(平衡)原则;

  (9)执行国家消防、安全、劳动保护、节能、环境保护等政策的原则;

  (10)保护民族产业,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

  (1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经济法规,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凡规定特定标准时,应该说明任何其它能提供同样或更好质量的国际或国内标准也可被接受。在使用商标名称作为详细描述事物的简捷途径时,其后必须跟“或相当于”一词。

  招标文件应阐明是否允许有替代标。如果允许,应说明只有被评为最低价标(性价比最优标)的投标人替代标才予以考虑。

  所规定的付款条件应符合本行业的常规作法。在工程或供货合同预期期限超过十二个月的情况下,应规定根据政府公布的物价指数进行价格浮动调整。所采用的价格调整公式应标示于招标文件中。

  编制招标文件时,首先要选准范本,项目经理首先要选定的是招标文件标准商务部分、附件部分和合同文本(应是最新的)同时要确定业主提供的商务和技术资料以及其他内容(可用范本—也可由业主提供),并落实提供时间。选用范本具体如下:

  (1)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必须采用建设部或当地建设部门建设工程招标标准文本和规范。

  (2)电力和交通行业项目:采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和规范。

  (3)其它项目:采用本公司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而制定的各类标准商务文本。

  (4)根据业务扩展需要和项目实施的特殊性,经申请同意后,也可以制定有关商务文本。

  招标文件除范本的规定外,最主要的内容是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标准及商务、技术条款。

  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除合同文本外,主要内容投标人资格标准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之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整体提纲式强制性要求和情况说明,是项目经理必须依据项目情况,首先进行编制的第一个重要的文件资料。

  一般标准文本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包括:

  项目基本情况;

  招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清单及范围;

  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要求(必要时)

  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要求;

  交货期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及交付方式、合同要素等特殊商务条款;

  评标方式和废标条款以及“*”星号指标说明;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对招标投标的解释说明和要求重点;

  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强调的内容。

  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应当主要依据业主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规格要求进行编写。编写前要协商确定业主技术规格书的提供方法并落实提供时间。项目经理须根据项目的特点与业主提供的资料,编写技术部分。项目经理在编写技术规格书总则时,应对各有关品目的技术规格所共有部分统一给出概括性要求,而不必在每一品目中细列。

  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并尊重招标人意图和项目自身特点。因此,项目经理在项目前期应做到充分沟通,全面了解项目情况和业主意向,以便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编写时,应当作出准确清晰的表述。目的就是让各潜在投标人知道这些标准和方法,以便考虑如何进行投标。

  最后,项目经理负责对招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部分进行合编。

  在对涉及迅速发展的技术而无法较准确拟定技术规格书的复杂货物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招标人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第一阶段提交没有价格的技术建议,详细叙述货物的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然后,招标人就所有投标人建议的内容与其进行协商和讨论,以达成一个共同的技术规格书,使业主能接受,也使多数投标人能接受,做为第二阶段招标的技术标书。

  机电产品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重点应注意:

  (1)要求关键技术规格和参数必须加注“*”号,凡注有“*”号者,有一处偏差即构成废标;

  (2)招标文件不应有歧视性条款和参数,即至少有三家以上的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不会因为技术和商务的原因而废标。

  招标文件的发售价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不以营利为目的,按招标文件的制作成本定价。避免因招标文件的不合理售价而导致的投标人质疑、投诉。招标文件售价的具体金额通常为委托金额的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同时,售价应符合正当行业惯例或经过与招标人的沟通协商。

  7、招标文件校对、审查和印刷

  招标文件的校审环节及过程根据项目类型有所差异。

  编制招标文件的准备阶段,应由项目经理对分包打捆的方案、标准文本的选用、重大格式的修改、与业主的分歧及拟做出解决的意见反映在《招标实施方案(计划)》中,向本业务部(处)和综合部负责人汇报,经获准同意并与业主协商一致后再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以免造成时间的耽误和不必要的工作浪费。

  招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部分结合后,编制人员和项目小组应对整个招标文件进行自审和校对后报综合部审查,重点应注意:

  (1)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公告日期、购买标书时间及地点、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等重要项目信息的准确性;

  (2) 名词术语、计量单位的统一;

  (3)合同条款的一致性与严密性;

  (4)时间的一致性;

  (5)招标文件编排的顺序;

  (6)招标文件格式、目录、页眉页脚以及打字编排等错误。

  由项目经理组织对招标文件进行初审(重大项目可以请主管领导参加),提出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并形成初审纪要,重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重要商务条款有无漏项;

  (2)重要技术参数是否满足业主使用要求;

  (3)是否有歧视性条款或倾向性内容影响公平竞争;

  (4)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经济法规,符合国际惯例。

  如有必要,对于一些重大项目或技术难度大的项目,项目经理在经本业务部(处)和公司综合部负责人员同意后,可建议业主召开招标文件审定会。审定会参加人员可由业主、业主代表和招标机构聘请的专家、主管部门代表、设计单位设计人员、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及总工程师组成。项目经理主持会议并做好记录,负责对审定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书面整理,编写初审意见。

  项目经理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经过公司规定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由项目经理送业主审查,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加以整理,并做出修改。相应修改应得到公司综合部审核批准。业主认为招标文件合格时,应予以书面签章确认。

  招标金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聘请有资格的律师对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需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项目,应当按规定申报备案。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国际招标或政府采购等被监管项目,在接受委托后,项目经理应协助业主根据项目审批部门的不同向相关招标管理部门(如国家、省、地县建委招标办、政府采购办、商务部等)网上或网下办理报建手续,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招标委托协议书》报送招标办备案。工程项目属强制性招标范畴的须在各地市有形招标市场开标、评标、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并遵循各地有形市场的管理办法进行。上述工作完成后,相应材料应当由项目经理妥善留存及时归档。

  8、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

  完成招标文件编审工作后,可以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公告中的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开标时间、地点由项目经理综合考虑业主需要和公司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特殊事宜需报请本部门(处)、综合部负责人批准。

  项目经理或其指派人员负责拟出《招标公告》,经综合部审核通过后,知会综合部负责人员,由综合部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标讯。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标讯。工程招标项目的标讯发布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必须按标准格式起草。项目人员在拟定招标公告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主管机关有关公告内容、日期的规定。

  在对外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为了确保竞争性,使业主得到广泛的选择,我们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业主需要,辅以投标邀请函形式向针对本项目我们所知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这主要有:

  (1)就本项目与业主和招标机构取得过联系,提供过资料或报价,进行过技术交流的厂商;

  (2)参加过我公司类似项目投标的厂商;

  (3)供货厂商名录,参展商名录,技术资料或网络上所载的潜在投标人。

  项目经理负责查取本公司建立的中外制造商信息库、中外投标代理商信息库、项目档案库中有关信息。

  对采用了资格预审程序的招标项目,将不再另发公告,而直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人直接发送投标邀请函。

  9、出售招标文件

  项目经理在招标公告发布同时,通知财务部作好收取招标文件费的准备。投标人前来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应当要求投标人填写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投标人到财务部交费后凭发票到项目部领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若邮购,应先收款再邮寄招标文件,但为了投标人方便,也可在收到投标人的付款凭据(邮局汇款凭据、银行电汇凭据等)传真件后,将招标文件用特快专递邮寄给各投标人。

  对某些工程标或大型项目的资格预审工作,一般在公告和文件内规定了最低资质要求。项目经理在出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时应请投标人提供以下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应身份证明等。若邮购,应先收到上述证明材料后,再邮寄招标文件。

  某些工程、非标生产线(设备)的设计资料和图纸,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让所有投标人(尤其投标后未中标单位)购买不合适。此情况下可采用预交押金租借形式,招标完成后,落标单位交回资料后退还押金。有些设计资料和图纸涉及设计单位专利和独有技术的,通常不采用出卖或租借的方式,而更多的采用集中阅图和设计交底的方式。如有必要可隐去部分内容或技术参数,待招标完结后,设计单位与中标方签定知识产权使用和保护协议后提供。

  项目经理对招标文件出售情况作详细记录,填写《发售招标文件登记汇总表》,并及时与财务人员核对标书款收取情况。

  出售招标文件时,项目经理应回答投标人的咨询,向投标人发放投标人注意事项,但相应答复不得出现泄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的情形。同时,提醒潜在投标人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人只能投自己所购招标文件包号(或项目号)的标,而不能擅自更改为其它包号(或项目号)。如果确有必要变更,需在开标前通知我公司重新登记,所增加的包数需缴足应交招标文件款,而减少投标包数或退出投标时,招标文件款不予退还;

  (2)有关标前会、现场考察、阅图和设计交底会(如果有的话)的安排及参加人员等的注意事项;

  (3)投标的一次性报价(一口价)原则在评标期间进行澄清,不接受对投标价的实质性调整,更不得在得到末中标通知后恶意降价;

  (4)何种情况下,保证金将予没收,何种情况下何时保证金予以退回;

  (5)投标保证金必须按时按规定提交,并按投标总价的2%执行(政府采购按规定提交1%),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上限。保证金保函必须按照我司财务部要求的保函格式开具,是具有开具资格的银行机构(总行确认名单的分支机构和人员)开具方为有效保函。保证金情况将在开标唱标时公布,不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将导致废标;

  招标文件不得擅自无偿赠送,其购买情况应保密,尤其不得透露给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

  10、澄清、补遗、标前会和现场考察

  任何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至少20日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招标人所提供的澄清必须写成书面材料,而且必须在不晚于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放一份。

  招标文件售出后,如果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和撤回,可制发《X X X X号招标文件的补遗文件》,此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样必须在不晚于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将其发至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人,不得遗漏。补遗文件稿亦应由项目经理提出经业主确认后,交综合部审批盖章发放给投标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及时催收投标人对补遗文件的回执,并妥善存档,不得遗漏。

  工程招标和较复杂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时,通常在开标前15日左右,由招标人组织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召开标前会,并在会后安排现场考察。

  标前会主要作用是:

  (1)对招标文件进行重点解释,指导投标人正确投标;

  (2)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交底,介绍工程概况,解释设计思想、要点和主要参数,指导阅图;

  (3)业主结合现场勘查介绍现场施工条件(如交通、供水、供电、污水排放、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当地环境情况(包括经济、地理、地质、气候、法律等)及应予注意和考虑的因素;

  (4)回答投标人就本次投标有关技术、商务的一切问题,澄清招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

  任何情况下,出席标前会都不是强制性的,而是由投标人自愿参加、自负费用和自担风险。

  如果必要,在标前会结束后,应将招标文件中发生的任何重大变化或增补的澄清编写补遗文件,分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不管他们是否参加会议。此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其内部审核过程应按招标文件澄清的审批程序进行,若需要报审,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审。若该报审而未报审,有可能导致违规而废标(被取消)。为了结合现场考察,给投标人以方便,通常标前会在业主单位或现场附近就近安排。会场至现场考察的交通由业主安排或与会投标人自理。

  三、标前准备阶段

  1、组建开评标工作组

  距离开标日一周前,本业务部(处)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应负责组建开评标工作组,落实开评标工作人员名单和岗位。

  (1)开评标工作组的构成及任务分配:

  开评标工作组组长

  一般情况下,开评标工作组组长可由承担招标项目的本业务部(处)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担任,较大的或重要的项目,应由承担该项目的本业务部(处)负责人担任或由公司指定人员牵头担任。

  开评标工作组成员

  开评标工作组成员由承担招标项目的业务部成员组成,较大的或重要的项目,可由承担该项目的本业务部(处)负责人或公司指定的牵头人指派人员组成,其他业务部或公司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开评标工作组人员的任务分配

  开评标工作任务按照开评标不同时段---“接标时段、开标时段、评标时段”三个不同时段进行分配,设定具体工作岗位,每个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不同。一个人可以分别在不同时段承担不同的工作任务,在同一时段也可以兼顾两个或多个岗位的工作,例如:某一人在接标时段担当接标人(可能同时还担当保证金接收人),在开标时段可能担当唱标人,而在评标时段可能担当资料保管员。每一时段的人员分工应尽量明确细致,各司其职,不留空档。

  开评标工作组所有成员,应在开评标工作组组长的领导下,在不同时段,按照自身职责要求开展工作。

  (2)开评标工作组各岗位分工和职责

www.shanpow.com_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时段:接标时段

  岗位和人员设定:

  负责人[总指挥]/接待员/会务员/接标人/保证金接收人/宣传和对外联络人。(至少应保证前四个岗位,但不限于以上岗位)

  岗位职责及要求如下:

  负责人:即本业务部(处)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担任开标现场总指挥,组织和领导开标现场的布置和检查,投标文件的接收、码放、转移以及邀请和接待来宾等开标现场所有事项;

  接待员:主要负责协助公司领导或现场总指挥对出席大会的领导、业主代表和来宾进行签到、接待和安排引导,发放宣传资料、收集反馈意见表等;

  会务员:主要负责开标会场的布置、现场会务的安排及接待室、住宿、用餐、交通、接送等所有会务工作;邀请和安排公证员现场公证,并按《开标评标工作方案》相关要求主动与本业务部(处)负责人衔接;

  接标人:负责定岗定位接标,接受投标文件,引导投标人填好《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对已接收的投标文件做好编码标记和分包分类码放,接受的其他投标资料妥当保管;

  保证金接收人:负责定岗定位接收投标保证金,开具收椐,对接收的保证金顺序登记,编码标记(与投标编码标记一致)。

  宣传和对外联系人:负责对外联络和宣传;邀请和落实公证员、监标人;联系招标人和投标人,承上启下情况沟通。并负责路标、标语、投影仪的安放;负责现场拍照、录相、投影仪操作等工作。保证联络畅通,投影仪及时显示与投标有关的欢迎用语、会场须知,截标时间提示等关键内容。

  第二时段 开标时段

  岗位和人员设定:包括主席台人员和现场其他工作人员

  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开验标人/其他工作人员/(监标人和公证人外请)

  (至少应保证前四个岗位,但不限于以上岗位)

  岗位职责及要求如下:

  主持人:主要职责是:按照已确定的《开标评标工作方案》,及时安排相关领导在主席台就座、主持开标仪式,掌握会场秩序,确保会议议程严肃有序的进行;

  唱标人:唱标是所有开标工作中的最重要环节,唱标人应仪态大方、唱标声音清晰、宣读内容准确无误、语速适度、密切注意配合记录人速度进行宣读,把控好场面。

  记录人:对唱标内容进行同步录入和投影,记录速度达到唱标要求,对所宣读的内容记录完整,无遗漏无错误,并现场打印“开标记录”,并监督投标人及公证人(或监标人)对“开标记录”现场签字确认。

  开验标人:按照唱标规定的顺序,开启“投标一览表”和其他投标资料,开启时动作要沉稳,不慌乱,并做到准确有序的将开启后的唱标资料递交监标人或公证人,由监标人或公证人转交唱标人唱标,开验标人不能把开启的投标资料直接递交唱标人。在拆封投标文件时,如果其中有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保函,应妥善保管并在开标仪式结束后送交财务人员。

  监标人:对开标仪式进行现场监督,并宣读监标辞,监标人如果现场发现问题,应在与主持人磋商解决,但不能对所发现的问题擅自做出决定,如遇到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应留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解决。

  公证人:按国家规定现场公证。

  其他工作人员:大型项目或重要项目,或者参加开标仪式的领导规格较高的项目,开标现场应有一定的工作人员,现场工作人员要协助主席台工作人员,维持好现场秩序,做好其他服务工作。

  第三时段 评标时段

  岗位和人员设定:

  负责人/记录人/资料保管员 /对外联络员/其他工作人员

  (至少应保证前三个岗位,但不限于以上岗位)

  岗位职责及要求如下:

  负责人:由本业务部(处)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评标现场的组织协调全部工作。组织召开评标预备会,安排和落实标书转移、码放、分发、落实询标事项,联络招标人与评委的衔接和沟通,掌控评标现场秩序,落实所有评标过程中的事项。如果大型项目评标,还要安排好评委食宿、交通等会务事宜。

  记录员:负责评标现场所有评标表格的填报、文字数据的录入、询标问题的录入整理、评标现场一切文本文件制作及按照公司评标报告模版及时完成评标报告。记录员应主动负责,尽可能做到与评委默契配合,同步及时,把评委所需表格和其他文字内容做到完善及时。

  资料保管员:负责对评标现场所有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用资料和表格、答疑等文件资料的发放、管理,对于各种资料原件,应有登记记录和借出使用记录,对评委及其他人员现场使用的资料,要及时收回保管。所有资料在评标结束后,应按公司规定整理后转交本业务部(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统一安排和管理。(资料保管员是大型评标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作人员之一)

  对外联系人:依据现场评标的需要,及时联系投标人进行询标答疑等工作,以及协助负责人完成对业主的沟通及其他对外联络工作。

  其他工作人员:在评标时如有其他工作人员,所有人应坚守岗位,协助各岗位人员做好标书搬运,分发,评标的文字资料的制作,以及协助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组建开评标工作组是开标评标的前期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开评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重视这一项工作并组建落实好开评标工作组,会为招评标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依据确定的岗位和名单,并以《开标大会及各时段工作分工通知单》方式,将任务落实到人。

  2、开、评标场所的选择与确定

  开、评标场所的选择与确定应参考以下因素:

  (1)会场规模的选择

  a 会场规模根据预计到会投标厂商数量(人数)确定。原则上,所选择会场的规模以超过预计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为宜。投标人数较少时,也不宜小于20人会议室的规模。

  b 会场规模要考虑会场主席台(领导席)面积与参会领导数量是否匹配。主席台(领导席)应当满足开标大会的需要。

  c 要考虑接标时,应预留出摆放投标文件的场地。尤其对于设置为固定桌椅的会场,预留空间应足够整理摆放投标文件,且不阻碍通行。摆放投标文件的场地应尽量靠近会议室内侧或会议室主席台前,以便于到场人员监督且不阻碍通行为原则。

  (2)会场规格的选择

  a 会场规格应当有助于维护、提升公司良好形象。

  b 会场规格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适当听取业主意见。

  c 规格确定由本业务部(处)负责人确定。对于重大项目,应服从公司统筹安排。

  d 应综合考虑餐饮、住宿的规格与服务水平。

  (3)会场选址

  a 开标地域的选择应本着方便业主、方便投标人的原则,充分征求业主意见。

  b 原则上,选址交通便利,易于到达或辨识的街区位置,并且尽量靠近银行、储蓄所,以便于存取现金。

  c 应综合考虑会议室租用、餐饮、住宿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在限定规模、规格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较高的场所。

  (4)确定会场

  a 项目经理与会场经营主管人员谈判确定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明确会场提供方的负责事宜。确定事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会议室使用超出预定时间的收费;

  条幅的制作、悬挂,会场指示牌的制作样式、摆放位置,桌签的准备;

  开标室、评标室的饮水服务;

  传真收发、电话接入、网络接入;

  会场多媒体设备操作人员是否随时在岗,应对可能出现的设备故障;

  会场外秩序的维持;

  投标文件等所需物品的搬运、保管;

  会场方的联系人等事项。

  b开、评标场所由本业务部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确定。对于重大项目,应服从公司统筹安排。

  c项目经理应直接与会场经营主管人员联系,预定会议室(包括开标室、评标室)、住宿、餐饮(餐饮可视情况而定)事宜。

  d 开标前2天,应当确认核实一次。如果预定时间较早,在开标前1周也要确认一次。确保会场提供方不出差错。

  3、标前准备会

  开标前l—2天,由本业务部(处)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组织召开标前准备会,讨论和检验开标的各项准备工作,研究开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重申开标、评标中的注意事项及开标小组人员及分工安排,落实开标用的器材及车辆,人员接送等工作的准备等。主要内容如下:

  (1)本业务部(处)负责人通报开评标工作准备及投标人情况;

  (2)检查开评标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分析研究开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重申开标、评标中的注意事项及纪律;

  (5)落实开标用器材、车辆,人员接送等工作;

  (6)落实按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报审情况;

  (7)落实开标现场主要工作;会标、投影仪、拍照、录相、计算机

  (8)落实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和参会人员及业主单位领导接待问题;大项目,或领导层次较高,本业务部(处)负责人应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或其他负责人联系接待。

  (9)落实并安排公证人员、监标人员,介入公证或监督事宜;

  (10)落实开标现场会务安排包括接待室、住宿、用餐、交通、接送等所有会务工作;

  (11)落实接标、开标、转移标书、评标、资料交接等过程和衔接事宜。

  (12)落实投标人是否参加投标(特别是只有3家的情况必须落实)

  (13)应会同财务部核对标书款和《招标文件出售汇总表》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双方应签字登记,做为收取保证金的依据,如有以电汇形式缴纳保证金的情况,要做好记录。

  4、组建评标委员会

  项目经理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项目经理负责填写《抽取专家申请表》报综合部申请抽取专家。如需要到行政监管部门抽取的,应按规定程序到行政监管部门抽取。专家抽取后,由项目经理负责确定、联络专家。

  专家的抽取与聘请遵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监管的招标项目应指定人员到行政监管部门或招标监管部门抽取,国际招标、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分别从“中国国际招标网”、“政府采购网”、各地市工程交易中心网上随机抽取,国内招标的专家从招标机构的专家库中抽取。不受监管的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可从公司专家库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或由业主推荐的经济济技术专家中选取。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上述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推荐。评标专家应符合七部委1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评委会主任1人,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负责评标的组织工作,评委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不得透露给投标人和其它任何人员。评委的情况不在公开场合通报,若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评委,需重新办理审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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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经理负责提前通知专家作好评标前的准备工作,在开标前一至两天内报批抽取专家申请,由综合部指定人员抽取专家,将聘请专家确认表发至招标人处予以确认,最后报批《评标委员会名单审批表》,最后将《专家邀请函》送至每个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手中,并通知专家按时到场评标。

  四、开标与评标阶段

  开标评标工作是招标公司所有工作对外形象的窗口,是公司实力的直接表象,因此,加强对开标评标工作的管理,规范开标评标行为,提高开标评标工作质量,是公司打造一流集体、树立公司形象的重要保证,也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重要工作内容。公司各业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参照以下规范认真执行。综合部负责检查各业务部门开标、评标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范。

  1、开、评标现场的布置

  原则上,会场的检查与布置应在开标前1天完成。会场的布置应参照以下步骤:

  (1)检查会场

  a 会场规模是否满足投标人、参会领导人数及投标文件摆放要求。

  b 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备维护保养良好、会场走廊整洁、无障碍。

  c 检查会场照明、通风及卫生条件。

  d 检查会场制冷保暖条件。

  e 落实会场饮用水供应情况。

  (2)设备调试与布置

  a 调试音响、话筒及多媒体设备。及时排除故障。

  b 话筒摆放的数量一般不少于两支。应满足领导讲话、监标人宣读监标词以及主持人与唱标人开标工作需要。

  c 投影仪、投影屏的布置应兼顾领导席位置。注意勿将投影仪指向领导席,可适当调向一侧并酌情调高投影高度。

  d 检查电脑、打印机的运行情况,确认电脑与打印机的正常连接、使用。

  (3)主席台(领导席)的布置

  a 桌椅应摆放整齐、台布整洁。桌椅摆放数量满足参会领导、监标人、主持人等工作人员就做要求。

  b 桌签摆放符合政务、商务礼仪:领导席居中;同级别领导就座时,以就座人的左手侧为尊。监标人视情况就座于便于起身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一侧;主持人就座于主席台另一侧。

  (4)除主席台(领导席)外,会场其他部分的布置

  a 合理规划投标人就座区域。对于活动桌椅,应适当调整间距及摆放,以便于投标人行走、就座。

  b 应预留出足够摆放投标文件的区域。包数较多时,引导投标人按标号码放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摆放在会场靠前或靠内侧区域。摆放区域前不应有桌椅等遮挡物,以便监标人、投标人监督。投标文件的摆放不应阻碍通行和紧急疏散。

  c 投标保证金接收及投标文件接收处应设置在靠近会场入口或其他便于投标人递交的位置。投标文件接收人员或指派人员应当监督投标人摆放标书的情况,必要时候应当由投标文件接收人员负责码放标书。

  d 唱标人、记录人视情况就座于主席台主持人侧旁或会场听众席前排。

  e 开评标所需物品、资料应整理码放。电脑、打印机、投影仪等设备电源线、数据线应捆扎整齐,不宜凌乱堆放或阻碍通行。

  (5)检查开评标所需表格、资料是否完整、所填信息是否正确。

  a 应当提前打印出的开标表格、资料:

  开标、评标工作安排

  主持人讲话提纲

  参会领导讲话提纲

  业主领导讲话提纲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表》

  《监标词》

  《购买标书汇总表》

  《投标保证金接收登记表》

  《投标文件接受登记表》

  《投标厂商签到表》

  《业主代表及来宾签到表》

  b应当提前准备好的评标表格、资料: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承诺书

  《开标记录表》

  《符合性检查及资格审查表》

  《商务评议表及评委商务评分》

  《技术评议表及评委技术评分表》

  《投标价格得分表及投标价格复核表》

  《综合评分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

  《授标建议》

  《投标文件澄清答疑表》

  评标报告文本基本内容

  《评标专家劳务费发放表》

  《投标文件移交清单》

  c其他需要准备的文件及表格:

  《招标文件》

  投影仪用幻灯片

  公司宣传册

  2、收取投标保证金

  收取投标保证金、接收投标文件属于接标环节两项重要工作。接标必须依法、公开进行,并严格依照招标文件有关时间、地点的有关规定。接标期间,投影屏幕可以显示会场纪律和公司宣传资料

  工作小组至少在投标截止前一小时到岗。公司财务人员作为保证金接收人,负责接受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按顺序登记。接标人负责接受投标人的投招标文件,并按接受顺序编号登记,其编号应与接收投标保证金的编号一致,以方便唱标时核对并唱出有无投标保证金。

  项目经理应当维持接标秩序。

  更人经公司主管领导审定,项目经理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唱标员和记录员财务人员(或财务指定人员)与项目经理一起检验保证金的金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如发现投标文件没有保证金或保证金不合格,财务人员(或财务指定人员)开出通知单当场交公证员,由公证员及我公司人员根据本办法处理。如若无法做到同步验证,也可先唱出有无投标保证金,评标前再审核验证投标保证金有效或无效。

  开标时,财务人员(或指定人员)到开标会场收取并保管投标保证金,填写投标保证金接收登记表,并向投标人开具收到保证金收椐。登记表应包含项目编号、名称、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名称及退保函地址、联系人、银行帐号、保证金形式及金额、保函开出时间、有效期、退保函时间等内容。

  负责收取保证金的人员应在开标后尽快与财务交接,核对《投标保证金接收登记表》及现场开具的收据(收据填写要求投标单位的全称、项目编号、收取款项的性质要分清楚如现金、汇票、保函、金额要清晰收款人交款人要签字。电汇的单位,现场核对电汇底单复印件不开收据)与财务对账并交接保证金。双方在《财务交接清单》上签字。财务核对后应尽快将保证金存入银行。如发生退票现象应即刻通知项目经理进行处理,不得延误。

  负责收取保证金的财务人员要严格注意缴款人递交的支票或者银行汇票上的付款人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是否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与出票人同时签署《委托付款证明》(格式由公司财务部门提供),并同时加盖公章。如果现场无法加盖公章的,可以开标后补齐,要由项目经理督促投标人将原件交到公司财务部,如果没有交回的视为投标人没有递交保证金。

  如果保证金是开标前电汇到公司账户的,并且付款人名称(含个人)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在开标现场或开标前应要求投标人与汇款人同时签署《委托付款证明》(格式由公司财务部门提供),并同时加盖公章,如果汇款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供其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委托书的附件。如果现场无法加盖公章的,可以开标后补齐,要由项目经理督促投标人将原件交到公司财务部,如果没有交回的视为投标人没有递交保证金。

  公司财务部门保证金专管员不能亲自收取保证金的,应由财务部经理指定收款人,并在开标前向财务借用收据。开标后应同财务核对收取金额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由双方应在登记本上签字并注明归还日期。收取的保证金形式是现金的,应当场点清,并尽快在项目经理或指派的人员陪同下将现金存入财务指定账户,并通知财务查收。保证金形式是支票或者汇票的,要检查票面的收款人、日期、大小写、签章等事项是否符合标准,如有不符合标准的不能收取,并通知项目经理进行处理。

  如果有投标人在投标前没有交保证金的,负责收款的人员应在开标前立即向项目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汇报。项目经理应立即请示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参照招投标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在得到公司领导书面或电话指示后,依指示办理。切勿私自处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项目经理及收款人负责。

  标书款发票在开标现场收取保证金时发给投人的,应让投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登记汇总表》备注栏内签收。

  3、接收投标文件

  容人接标人应当引导投标人有序递交投标文件。接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填写《投标文件接受登记表》,包括详细填写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以备联系其澄清或答疑。

  接收投标文件应当现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接标人有权拒收未按要求密封的标书。发现破损或未密封等情形,项目经理应当立即做出处理。可以当场提醒投标人进行密封,切忌接收未密封的投标文件。

  对已接收的投标文件做好标记和分包分类码放。注意防止破损和误拆,并指定专人保管。

  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开标。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开标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两分钟主席台就座人员就位;屏幕显示开标须知及与会者开标纪律等内容,主持人提醒与会人员关闭手机等事项;播放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的正点报时声后,公证人或监标人宣布截标,屏幕显示“截止投标”字样。

  (1)开标基本程序如下:

  1.主持人宣布开标大会开始;

  2.主持人介绍主席台来宾和招标项目;

  3.请相关领导讲话 (如有);

  4.请招标单位领导简要致辞(如有)

  5.主持人介绍开标工作人员

  6.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 公证人员或监标人查验并当场宣布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未请公证机构或无监标人时,由所有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并由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查验结果,一般情况下必须密封完好;

  7.唱标 主持人宣布唱标开始,由开验标人当场拆封投标文件包封,取出文件后交公证人或监标人,由公证人或监标人验证后,转交唱标人进行宣读。当场拆封后,如有投标保证金(保函) 开验标人应妥善保管,在开标大会结束后交给财务人员或资料保管员妥善保管;

  8.记录 记录人员现场对唱标内容同步记录。

  9.宣布评标纪律 公证人或监标人宣布开评纪律,未请公证机构或无监标人时,由主持人宣布;

  10.致监督词或公证词 监督人致监督词或公证人致公证词(如有)

  11.宣布评标询标注意事项 主持人宣布评标询标注意事项及要求,联络方式等内容,提醒投标人开标大会结束后,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12.主持人宣布开标大会结束。

  开标大会结束后当场打印《开标记录》,记录人应引导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主持人、记录人、监标人或公证人均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记录》由资料保管员保管,项目结束后转交本业务部(处)负责人。

  上述程序原则上一般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须由主管领导批准。

  (2)开标会场注意事项

  1.主席台开标人员除公证人或监标人外,公司至少应安排满足四人,包括: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开验标人,业务部如果人员不足,其他业务部应协助补足现场开标人员。除非同一项目已经连续多次开标情况的下,可以减少人员。

  2.如果在外地开标,人员不足可由业主单位出人,满足主席台开标人员。尽量不要出现主持人和唱标人为一个人的情况,可以让业主人员记录、腾出一人唱标。

  3.应设开验标人,不要由公证人或监标人拿着剪刀开标,这不符合公证和监督规范,应由开验标人拆封投标文件包封,取出文件后交公证人或监标人,由公证人或监标人验证后,转交唱标人。

  4.总之,开标现场一定要大气些,因为,招标机构所有工作最终体现在开标那一时刻,别的事情可以将就,但是,开标大会不可小视,实在是招标机构的露脸机会。因此,要认真对待,彰显公司气魄。

  5.唱标只宣读“开标一览表”内容,其他辅助说明一般不予宣读;对投标文件书写不规范,字迹不清晰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填写的内容可以不予以唱标,除非无法宣读“开标一览表”内容的情况下,一般不要在现场让投标人核对或现场进行说明,否则可能引起其他投标人的疑问,严重的可能会导致其他投标人投诉。

  6.一般情况下,不要在开标大会现场当场废标,除对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当场经投标人确认后,可当场予以废标;其他情况尽量搞清了再废不迟,特别是唱标时模糊不清的问题,可交由评标委员会处理。

  7.开标现场出现投标人提问的不属于招标机构回答的问题,主持人只回答:此问题交由评标委员会解释即可。不要根据个人理解或随意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

  8.不要引导评委参加开标大会,遇有评委提前到会并进入开标大会现场,应及时引导其离开并安排其到合适地点。

  (3)工作人员仪容仪表注意事项

  在开评标全过程中,工作人员应注重自身仪容仪表、着装配饰及行为举止。满足以下原则要求:

  a仪容仪表整洁端庄,稳重大方、精神饱满、健康积极

  ™ 保持仪容仪表的整洁端庄,稳重大方、精神饱满、健康积极的精神面貌。

  ™ 注意个人卫生,保持头发、双手、指甲的清洁,确保没有口体异味。

  ™ 男性员工应注意修面、剔须、保持发型整齐,发长不超过耳朵和领子。

  ™ 女性员工应适当修饰头发,梳理整齐、文雅端庄,发型应以方便工作为宜。

  ™ 女性员工指甲不宜过长,修饰得当,涂指甲油时须色泽自然。

  ™ 女性员工可着淡妆,但不可浓妆艳抹,不可佩戴过多首饰。

  b着装大方合体、整洁干净、颜色配饰、合理得当

  ™ 统一穿公司的工作装,或正规套装职业装,服装应大方、得体。

  ™ 着装必须保持洁净、平整,方便合体,衣扣扣系齐整。

  ™ 不可穿牛仔裤、皮衣裤或其它奇装异服。

  ™ 除因气候或工作条件原因,不宜穿大衣或过分臃肿的服装。

  ™ 鞋子应穿质地较好的有跟皮鞋,并应清洁干净,无缺损和破露。不得穿拖鞋、露趾鞋、平底鞋、过高的高跟鞋、带钉子的鞋或光脚穿鞋。

  ™ 女性员工要保持服装淡雅得体,不得过分华丽或袒露。如果穿裙装,裙子长度应适宜。不得穿着颜色鲜艳颜色或与着装不匹配的鞋袜。款式应符合职业着装要求。

  ™ 男性员工衬衫领子和袖口不得污秽。领带不得肮脏、破损、歪斜松驰;并注意与西装,衬衫颜色相匹配。

  c行为举止遵时守约、严格自律、坚守岗位、优质高效

  ™ 自觉遵守开标时间和有关规定,应提前到位,非有特殊原因或未经批准,不得迟到。

  ™ 按职责开展工作,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 时时记住维护和保持开标现场的秩序,确保会场严肃、有序。

  ™ 不得在开标现场大声喧哗、调侃及进行任何与开标工作无关的事宜。

  ™ 杜绝在开标现场打闹,吃零食、喝酒、打牌等有损公司形象的事宜。

  ™ 认真坚守岗位,不能无故离岗或提前退席;有事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告假。

  ™ 不能离开人的岗位应有人替岗。

  ™ 注意场合,不要影响其他人正常工作。

  ™ 工作技巧熟练,服务快速,优质高效地办理好每件业务。

  d语言、态度有礼有节、不卑不亢、谦和虚心、热忱大方

  ™ 面部尽量保持微笑,以目光与相互交谈人员交流,不能左顾右盼;

  ™ 说话态度要友好亲切,以礼待人,语言要规范,真诚服务待人;

  ™ 遇到问题不可以说“这不关我的事”等推脱语言,自己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找相关人员解决或待会后解决;以每个人的实际行动随时维护公司形象和体现公司员工道德风范。

  此外,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切忌在大会现场与业主、公证人员的争论。意见不同时,交由现场负责人解决;不宜与投标人纠缠不休或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作出草率的肯定或否定答复(投标人可能提出十分刁钻的问题)。

  项目经理负责指导、监督工作人员仪容仪表、着装配饰及言行举止。不符合上述规范要求的,有权责令纠正。项目经理怠于行使监督职责的,由本业务部(处)负责人或综合部负责人员责令改正。

  4、评委预备会

  开标仪式结束后,进入评标环节。项目经理召开全体评委参加的预备会,由评委会主任主持。

  开评标工作小组人员,将所有投标文件正副本收齐,整理并转移到评标室,按顺序码放在合适位置。投标文件正本由资料保管员保管,以便核查,副本发给评委评标时使用。同时,资料保管员要将准备好的资料袋发放每位评委及业主主要工作人员,内附资料为:招标文件、评委名单(只标明技术职务,不注单位和行政职务)、开标程序、评标办法及注意事项、日程安排、开标记录表、澄清记录表、评标记录表、工作人员名单、打分表及计算器等必要的文具。并将《开标记录》复印后与资料袋同时发放给每位评委。

  评委预备会内容:

  (1)介绍业主领导、监标人及招标项目;

  (2)宣布评标委员会组成名单;

www.shanpow.com_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3)请业主领导或代表介绍企业和项目背景情况及技术特点;

  (4)简要通报开标情况,通报评标办法和程序,分析投标情况及评标中

  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醒评委评标重点放在“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上,资格审查、价格审核及复合性审查将由开评标工作小组完成,评委确认;提醒评委在澄清时不得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价作实质性调整,澄清所能够涉及的范围;

  (5)组织评委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强调与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6)请评委会主任宣布评标纪律,强调评标纪律的严肃性;

  (7)组织评委对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如有),达成共识形成统一意见;

  (8)请评委会主任宣读《评委声明书》并请每位评委在声明书上签名。

  5、评标制度及要求

  评标和询标均以评标委员会集体参加的形式在指定的地点密闭进行,评标场所封闭。评委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能擅离职守,离开评标现场原则上应登记或说明事由得到同意。

  所有评委及工作人员(除会务组指定对外联络员外)的手机应收缴,由监标人(或业主指派人员)现场集中保管,为了不影响评委及工作人员处理紧急事务,手机应处于通话状态,遇有紧急电话,由监标人(或业主指派人员)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紧急处理。评标结束后手机归还原主。如果评标时间较长须集中居住,除会务组外,所有房间电话关闭或统一使用录音电话。

  (1) 评标纪律

  评标期间本公司评委(如有)和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坚守岗位。

  1. 评标和询标均以评标委员会集体参加的形式在指定的地点密闭进行,评标场所封闭。评委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能擅离职守,离开评标现场原则上应登记或说明事由得到同意;

  2. 所有评委及工作人员(除会务组指定对外联络员外)的手机应收缴,由监标人(或业主指派人员)现场集中保管,为了不影响评委及工作人员处理紧急事务,手机应处于通话状态,遇有紧急电话,由监标人首先接听(或业主指派人员)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紧急处理。评标结束后手机归还原主。如果评标时间较长,应该集中居住,除会务组外,所有房间电话一律关闭或统一使用录音电话。

  3. 评标期间,不允许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私下与评委或工作人员接触,否则可能导致相关投标人投标被拒绝;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追究责任;

  4. 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将有关评标资料文件带离评标场地;

  5. 评标过程中,以及评标结束后,评委及工作人员均应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擅自将评标内容扩散至评标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2)评标保密要求

  1. 自开标后,有关投标的审查、评定、澄清问题,以及选标、定标情况均属于经济机密。为防止泄密及保证评标工作顺利完成,任何人都不得将评标工作的任何问题及情况传给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更不得向投标单位或与投标单位有关的部门泄漏;

  2. 在评标阶段,所有对外活动及问题的澄清,都必须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进行,指定专门人员统一对外,严禁任何人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对外活动;

  3. 评标过程中的评标文件、资料及和各种表格等只限于在评标规定的场所使用,不得外带,不得复印;

  4.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投标人透露评标有关情况,评委没有义务也不允许向其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评标有关情况。

  5. 如发现资料遗失等问题,应及时向会务组报告;

  6. 如发现评标人员及工作人员违反本保密条例,或有意造成泄密,将停止其参加评标工作,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责任。

  (3)资料管理要求

  1. 投标文件及招标有关的资料,一律由会务组统一登记、编号、保管及转借评委使用,所有正本一般不外借;

  2. 评委借阅的有关资料用完后随时归还。评标工作结束时,会务组应清点资料,保证借出资料全部收回;

  3. 使用借阅资料时,不得在资料上涂改、加字、加符号、加注等,要保证借阅资料的完整和清洁;

  4. 复印资料一般应交会务组办理,复印的文件、资料使用后,也必须交回会务组;

  5. 评标中用于记录的纸张、草稿、填写过的废弃表格,复印资料或打印的废弃纸张随时集中交会务组统一销毁,个人不能乱扔,以防泄密。

  (4)会务要求

  1. 评标场所封闭;

  2. 评委及工作人员应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3. 一般情况下,评委及工作人员因私出入评标场所应请假并应登记;

  4. 严格执行作息时间;

  5. 房间电话关闭,手机关闭由监标人或资料管理人集中管理。

  (5)质量保证体系

  我公司在总结多年招标工作的基础上,建立了招标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提供我们规范、高效、优质的代理招标服务。

  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2. 按照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了完整的招标工作流程,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对每一个程序都有专人负责,专人监督;

  3. 评标结束后,建立了完善的归档制度,便于业主及监管部门查询。

  6、熟悉投标文件

  开标大会结束后,项目经理应配合评委会主任召集评委在指定场所熟悉投标文件,项目经理应将所有投标文件正副本收齐,投标文件正本由项目经理或指派人员保管,以便核查。项目经理将投标文件副本分发给评委,评委认真熟悉其内容,对不清楚的地方作好记录,准备好问题,以备澄清时用。熟悉文件期间,所有评委都不能擅离职守。

  7、资格审查---确定投标的有效性

  主要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⑴ 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

  ⑵ 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⑶ 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投标资格被取消的状态;

  ⑷ 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要求

  (具体内容依据招标文件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有效投标,不能进入下项评审。

  (1)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标准的;

  (2)没有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不合格的;

  (5)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授权书的或无投标人公章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的;

  (8)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9)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标准的。

  (只有在资格审查中上述条件全部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初审阶段)

  8、初步审查---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目的是剔除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减轻初步评标时的工作量。

  没符合性审查之前,一般要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数字复核及完整复核,发现问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校正或加价处理后交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

  初审的内容主要有(但不限于):投标文件的合格性和完整性、投标货物的合格性、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重要指标或条款是否得到响应等等。

  (初审也可以分别从商务和技术两部分进行)

  在评委熟悉投标文件期间,上述三项工作通常评标委员会会授权评标工作小组完成,由评委签字确认。评标工作小组应认真审核和填写〈投标报价复核表><资格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并报评委会审议。

  评标工作小组应保证工作质量,工作要认真细致,保证准确无误,尤其是对投标人的任何声明、解释和要求都要进行复核,不要轻易废标,对非废不可的投标要向评委会充分说明废标的理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不能进入下一项评审: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装订的投标文件;

  (4)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字迹辨认不清的;

  (5)投标保证金格式、金额、有效期不符合要求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投标文件中出现两个

  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7)投标文件实质性偏差(工期、质量及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只有被认为其投标文件完整、合格,投标有效,才能进入详评阶段)

  9、澄清或答疑

  (1)在初步审议后,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集体讨论对进入初评的投标投标文件阅读情况,集中所有评委意见,归纳、整理有关问题;澄清问题主要针对投标文件中内容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情形,而不涉及实质内容和价格的变动。

  (2)制定询标方案,确定需要澄清内容提纲和澄清时间安排。澄清提纲在全体评委无异议或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后,由记录员整理经评标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联络相关投标人进行澄清。

  (3)由指定的联络员通知投标人,并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正式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资料,仅仅是对上述需澄清问题的解释和补正,不能对其投标作实质性改动。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如果需要澄清问题较多,则可以召开澄清会。在澄清会上由评标委员会分别单独对投标人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并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做出正式书面答复。会上会后不得要求也不接受投标人对未经澄清的问题提交任何形式的答复。不得要求投标人对报价做实质性调整,投标人有此意图时应立即警告并中止澄清。

  (5)询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澄清答疑文件进行审议。

  9、详细评审

  依照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存在“综合评标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通常对较复杂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招标采用“综合评标法”,针对较简单的标的物则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不管是那种方法,都应该对各个投标人在技术(主要指标、一般指标的先进性、完整性、可靠性、兼容性等)、商务(业绩、技术力量、交货期、供应能力、经营及财务情况等)、供货范围及价格构成、技术服务(培训、保修措施及年限、售后服务及相应响应速度、技术支持等)进行充分比较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具体做法如下:

  (1)总结分析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

  (2)对各投标文件做出综合评价;

  (3)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和打分标准,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价格得分分值。

  (4)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和打分标准,各个评委分别对各有效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进行评估打分,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

  (5)对各有效投标人的商务、技术、价格得分分值进行汇总,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并排列名次,按照得分名次由高到低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10、完成评标报告

  全体评委在进行充分比较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并按规定格式起草《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通过公开集体表决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最终结论,并由全体评委签字确认。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提交给招标人的重要文件。在《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不仅要推荐中标候选人,而且要说明这种推荐的具体理由。评标报告作为招标人定标的重要依据,依照有关规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评标过程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依有关规定,定标方法有以下两种:一种做法为评委会在业主(或政府机构)充分授权的基础上直接评出评标结果,综合评分第一名或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中标;另外一种做法为评委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业主从其中选出一名中标。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应符合七部委12号令规定的中标人的条件,即招标人应当且只能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以上两种方法的选用,应在制定招标方案时与业主充分商定,达成明确共识。

  五、项目实施后期阶段

  1、评标结果公示、发放中落标通知书

  项目部在完成评标报告后,经过审批手续将评标报告及授标建议发至业主、持经业主确认的《中标单位确认函》,方可办理《中、落标通知书》发放的公司审批手续,通过公司审批后,由综合部盖总经理名章、公司印章,并在指定媒体发布公示,公示中标结果和落标结果的名单。

  在规定的公示期内未发生质疑或投诉的,综合部方能向项目部发放中标和落标通知书,由项目组填写《中(落)标通知书发出登记表》。

  2、听取反馈意见、进行项目总结

  除了收取评委、投标人的反馈意见表外,在评标结束后,部门经理应召集业主代表座谈,听取他们对此次招标的看法(包含会务安排、开标、澄清、评标过程)和建议。项目经理应当联系业主出具意见反馈表,并将业主签章的意见反馈表原件作为重要项目资料,及时归档。

  项目经理负责总结招标过程中的经验及问题,编写《项目小结》,《项目小结》需报送综合部备案,作为本公司今后对该项目查证以及相关人员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的考察评价依据。

  大型和重要项目由部门总经理负责招集项目参与人员,并请公司综合部、主管领导参加项目总结会。

  3、中标服务费的收取和退还投标保金

  按照项目审批流程规定经过审批手续后持相关资料由项目部会同财务部门向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向中标人收取服务费。

  将《中标单位服务费收取及保证金退还审批表》、《落标单位保证金退还审批表》交财务部核对后,由财务部负责中标服务费的收取和落标单位保证金的退还工作,对收取的服务费由财务部开出发票或收据。

  4、项目统计和文件归档

  项目经理应配合公司综合管理部做好项目的统计工作,及时提供项目的各项统计数据。

  自中、落标通知书签章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项目经理应当按照《项目资料移交清单》、《工程项目资料移交清单》的要求,整理项目所有归档文件和过程资料并向综合部申请归档。

  综合部应明确专人负责验收、装订和存档。综合部档案接收管理人员应对照上述清单,检查归档文件的完好程度作同意归档或拒绝归档处理。对于归档后仍有部分文件尚未补齐的,综合部档案接收管理人员应当要求项目经理在20个工作日内补齐。如果仍未补齐的应当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报总经理处理。

  在项目资料的整理移交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负责人员应当立即通报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及时、谨慎的予以解决。归档文件缺项、错项将视为项目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相关人员责任。相关责任人员已离职的,公司保留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正当权利。

  招标项目资料归档必须真实、完整,其旨在切实维护公司权益。重要文件和关键过程资料的归档完整性程度,应当达到满足国家主管机关、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审计监察和诉讼阶段调查取证的要求。

  5、特殊问题的处理

  若由于委托方的主观原因或中标方原因不能签定合同,或不执行中标决议,经协商无效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索赔、扣缴保证金,必要时通过法律解决。

  6、后期服务

  项目经理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做好后期服务工作。对于签约后的项目,按照“支付定金”、“设备到货、”“调试投产”等阶段了解情况,做好其它跟踪服务工作。

  附则

  1、本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范、政策决议及相关通知批复的要求。

  2、本文件作为公司内部对招标项目进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对公司各相关部门及个人具有普遍约束效力。公司综合部负责对本文件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发现的问题。

  3、本文件经修订后,自即日起施行。

  新华国际招标公司综合部

  xx年x月x日

【五】:新的招投标办法执行时间

  招投标办法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13年5月1日)修改。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新的招投标办法的执行时间。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www.shanpow.com_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新的招投标办法执行时间:

       2012年2月1日

    最新的招投标办法: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第七十九条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rc/65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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