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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多选题
劳动法多选题:
1. 公约和建议书的主要区别为( )。
A. 公约需被会员国批准
B. 公约不需被会员国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C. 建议书不需被会员国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D. 建议书需被会员国批准
正确答案为:AC
2. 初期劳动法的特点是( )。
A. 多数是从改善女工和童工的立法开始
B. 适用范围很小
C. 有较多的监督条款、责任条款
D. 一般缺少监督条款、责任条款 E. 适用范围较广
正确答案为:ABD
3. 区分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并由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因素有( )。
A. 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B. 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
C. 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
D. 这些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 E. 这些关系与劳动关系有逻辑关系
正确答案为:ABC
4.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B. 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C.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
D.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有统一的经济利益
正确答案为:ABC
5. 劳动管理法的主要内容是( )。
A. 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
B. 劳动管理机构的设置www.shanpow.com_关于劳动法保护人员范围。
C. 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D. 劳动管理机构的职权
正确答案为:BD
6. 以下哪些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
A. 社会救济
B.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
C. 军人优抚
D. 劳动争议
正确答案为:ABC
7. 在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均确认了( )制度。
A. 集体罢工 B. 集体合同
C. 失业保险 D. 集体协商 正确答案为:BD
8. 由于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 ),因而具有相对的灵活性,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可以运用劳动法基本原则对某些劳动关系做出解释,从而解决实际存在的而法律又未明文
规定的实际问题。
A. 细节性 B. 微观性 C. 抽象性 D. 具体性 正确答案为:C
10. 劳动者个人的权益有( )。
A. 劳动就业权 B. 报酬请求权 C. 休息休假权 D. 自主择业权 正确答案为:ABCD
11. 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分为( )。
A. 工人劳动法律关系 B. 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C. 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 D. 技术人员劳动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为:BC
12. 按照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和实施行为的目的、性质和职责划分,行为可以分为( )。
A. 劳动法律行为 B. 劳动行政管理行为 C. 劳动仲裁行为 D. 劳动司法行为
正确答案为:ABCD
13. 以下哪些法律事实会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 )。
A. 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 B. 劳动者死亡
C.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D. 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正确答案为:ABCD
14. 劳动法律关系,是由以下哪些基本要素构成的( )。
A.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B. 劳动法律关系客体
C.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D. 劳动法律行为 E. 劳动法律事件 正确答案为:ABC
15. 按照用人方式的不同,劳动合同可以分为( )。
A. 书面劳动合同 B. 城镇职工劳动合同 C. 录用合同 D. 聘用合同 正确答案为:CD
16.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法定条款包括( )。
A. 劳动合同期限 B.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C. 劳动纪律和工作内容 D. 合同终止的条件 正确答案为:ABCD
17.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致使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的情形包括( )。
A.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B. 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C.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D. 劳动者退休、退职的 正确答案为:ABCDE
18. 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外,根据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A.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D.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正确答案为: BCDE
19. 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 )。
A. 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B.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C.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D. 用人单位的条件低于同行业其他单位的待遇
确答案为:ABC
20. 目前在我国现阶段,能够作为集体协商谈判主体的有( )。
A. 用人单位工会代表
B. 用人单位职工代表
C.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代表
D. 数个用人单位的联合代表
正确答案为:ABC
21. 按照集体合同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把集体合同划分为( )。
A. 企业集体合同 B. 行业(产业)集体合同
C. 区域集体合同 D. 一揽子集体合同 正确答案为:ABC
22. 根据《劳动法》第33条和《集体合同规定》第6条的规定,劳动集体合同应当包括的条
款有( )。
A. 劳动报酬与工作时间
B. 休息休假与保险福利
C. 劳动安全与卫生
D. 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正确答案为:ABCD
23. 从法律的角度把握劳动的概念,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劳动是一种自愿劳动,而不是强迫劳动
B. 劳动是一种社会劳动,而不是家庭劳动
C. 劳动是一种有报酬的劳动,而不是义务劳动
D. 劳动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而不是无保障的劳动
正确答案为:ABCD
24. 下列论述中,符合劳动就业的法律特征的有( )。
A. 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B. 劳动就业的主体仅需要具备劳动权利能力
C. 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
D. 劳动就业必须是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正确答案为:ABCD
25. 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的规定,下岗职工的特征主要有( )。
A. 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下岗
B. 原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倒闭
C. 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
D. 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 正确答案为:ACD
26.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工资形式具体包括( )。
A. 计件工资 B. 计时工资 C. 奖金 D. 津贴 正确答案为:ABCD
27. 我国相关的劳动法规规定,属于计时工资制度包含的形式有( )。
A. 年工资制 B. 月工资制 C. 周工资制 D. 日工资制 正确答案为:BD
28.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和社会兵站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
条的规定,劳动者不属于工资范围的劳动收入包括( )。
A. 丧葬抚恤救济费 B. 计划生育补贴 C. 劳动保护费用 D. 稿费、讲课费和翻译费 正确答案为: ABCD
29. 随着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入,国家目前试行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主要有( )。
A. 工资指导线制度 B.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C.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 D. 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 正确答案为:ABCDE
30. 根据我国有关劳动法的规定,适用最低工资制度的主体包括( )。
A. 农民 B. 乡镇企业的职工 C. 军人 D. 残疾劳动者 正确答案为:BD
31. 在最低工资的计算过程中,不得作为职工的最低工资进行计算的收入有( )。
A. 职工按照工作数量或劳动进度获得的工资
B. 职工的奖金
C. 加班加点工资
D. 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正确答案为:CD
32. 劳动法上的工作时间包括( )。
A. 生产或工作前从事必要的准备和工作结束时的整理时间
B.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等待工作任务的时间
C. 参加与工作有直接联系并有法定义务性质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时间
D. 连续性有害于健康工作的间歇时间
正确答案为:ABCD
33.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缩短工时制在现阶段的主要适用范围包括( )。
A. 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
B. 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
D. 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 正确答案为:ABCD
34. 根据劳动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规定,可以实
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有( )。
A. 实行计件工作的人员 B. 出租汽车司机 C.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D. 外勤人员
正确答案为:ABCD
35. 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形式有( )。
A. 标准工时制 B. 计件工时制 C. 缩短工时制 D. 综合工时制 正确答案为:ABCD
36. 根据1991年5月10日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1991年7月25
日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有关问题的解释,伤亡事故分为( )。
A. 轻伤事故 B. 重伤事故 C. 死亡事故 D. 重大死亡事故 正确答案为:ABCD
37. 我国有关矿山企业劳动安全方面的技术法律规范主要包括( )。
A. 矿山设计与建设的安全规范
B. 矿山开采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
C. 矿山设备仪器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
D. 作业场所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 正确答案为:ABCD
38.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
进行健康检查( )。
A.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B. 工作满半年 C. 工作满一年 d. 年满18周岁,距前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正确答案为:ACD
39. 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
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
A.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B. 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C. 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D. 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正确答案为:ABCD
40. 《企业职工奖励条例》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当由企业给予奖励,这些条件具体
包括( )。www.shanpow.com_关于劳动法保护人员范围。
A. 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财和能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B. 在生产、科学研究、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
C. 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国家贡献较大的
D. 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正确答案为:ABCD
41. 按照1993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要求,目前养老保险基金的投
资渠道主要包括( )。
A. 建立证券基金进行证券投资
B. 银行定期存款
C. 购买国库券
D. 购买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
【二】: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三、是否属于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1、案情简介:
阎某原是郑州色织印染厂的一名正式职工。下岗后,仅靠从该厂领取每月120元的生活费维持生计。2002年7月,阎某应聘到郑州二七区饮食公司所属的新合旅社从事临时性工作。2002年9月27日,阎某在该旅社客房擦玻璃时,不幸坠楼身亡。2002年10月25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阎某因工死亡。阎某15岁的女儿王某多次向饮食公司追偿赔偿金,但都遭拒绝。同年12月24日,王某提请劳动仲裁。2003年4月13日,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饮食公司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各种费用共计4.8万元。饮食公司对该裁决提出异议,认为阎某并非本单位职工,拒绝按工伤支付赔偿金。阎某原单位郑州色织印染厂已为其办理了工伤社会保险,因2000年9月至今一直拖欠阎某的社会统筹金,郑州市统筹办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认为其责任应该由阎某的原单位承担。2003年4月29日,饮食公司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二七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2、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母亲下岗期间再就业到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饮食公司所属的旅社上班,与原告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依照《郑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应依法承担工伤死亡赔付责任。
3、评析:
(1)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职工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我国通常将职工分为:www.shanpow.com_关于劳动法保护人员范围。
正式工:是安排在常设性岗位上劳动,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职工;
临时式:是以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安排在临时性或季节性岗位上劳动,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职工。
(2)《劳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6)适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范围:
①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都适用《劳动法》。
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③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7)不适用《劳动法》的劳动者的范围:
①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工勤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②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③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劳动法》。
【三】:2015年最新劳动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规定》共16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废止。2012年5月新华社受权全文发布该《规定》。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中国政府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法规。世界各国也都有类似的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具体条款因国情和体质差异又各有不同。以产假为例,世界各国对产假的规定长短不一,丹麦、瑞典、挪威、斯洛文尼亚等国家的产假均有52周或更多,而埃塞俄比亚产假仅有45天。
折叠内容描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折叠颁布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并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四】: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司法经济法考点一
我国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我国劳动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有效。由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层次不同,因而其适用的地域范围也不同。
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劳动法律和由国务院发布的劳动行政条例、规定、决定,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统一适用于我国的全部领域;凡属地方性的劳动法规,只适用于当地人民政府行政管辖区域范围之内;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劳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地方。我国劳动法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上,较之其他部门法,我国劳动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点。
司法经济法考点之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司法经济法考点二
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行政法规和劳动规章的规定,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企业,是指依法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企业组织,是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及经济形态,也不分组织形式,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企业、混合型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企业、联营企业、乡镇企业等,都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依法取得个体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从事工商业经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我国劳动法。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国家和地方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等。在国家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即属于工人编制的人员)与国家机关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与其工勤人员、编制外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 社会团体,是指由若干社会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组成的各种社会组织。
例如:社会经济团体,学术研究团体,文艺、体育工作团体等。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编制外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 上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适用劳动法的主要有:
(1)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纳入公务员编制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劳动法。
(2)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劳动法;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适用劳动法。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指的是以聘用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基本人事关系的社会服务组织。对这类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以聘用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适用劳动法。
如果没有规定的,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早在2002年7月3日批准国家人事部发布《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要求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因此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3)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不适用劳动法。
(4)现役军人、军队的文职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5)家庭雇佣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等不适用劳动法。
另外,义务性劳动关系、慈善性劳动关系、家务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司法经济法考点三
我国劳动法的时间效力
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即是指劳动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由于我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较多,因而其生效及失效时间也不尽相同。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规范性文件本身规定了从其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如国务院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该办法明确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另一种是通过或公布之日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在该法律规范性文件中规定施行日期,待施行日期到来时,该法律规范性文件开始生效,如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该法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劳动法失效的时间,一般也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规范性文件本身明文规定了失效时间或失效的特定条件,当失效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该法律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另一种是国家制定了与旧法律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同或相抵触的新的法律规范性文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明确规定旧法律规范性文件失效或虽不明确规定,但旧法律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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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劳动法对于年假的规定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劳动法对于年假有着怎么样的规定,我想这是大家都感兴趣的问题:
1、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2、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3、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案例释明:小王自2008年7月份毕业时开始在A公司上班,后于2009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问:小王应当从什么时候起开始在B公司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带薪年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小王进入B公司时,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应当具备了开始享受带薪年假的资格。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我们还可以计算出2009年小王在B公司所能享受的带薪年假的天数。当年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22天,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他在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1天。
5、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1)如果用人单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带薪年假的义务,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放弃休带薪年假,且应当是书面证据。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一般应当在当年度支付,否则就可能构成拖欠职工的工资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带薪年假一般应在一个年度内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保留同意的证据。
6、离职时带薪年假工资结算
劳动者离职时,如折算后有剩余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正常工资中已支付的100%,需再另行支付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在离职前已休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法律规定不能扣回。为了避免带薪年假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将离职的员工休满当年度应休年假。
7、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否享受带薪年假,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定时工时制度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是在工作还是在休息,用人单位就无从得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由此推论,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带薪年假规定。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带薪年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均拥有的权利。理由如下: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根据该条规定,带薪年假的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并未将综合工时制员工排除在外。
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性质不是加班费性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由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不享受加班费法律规定不能推论出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不享受带薪年假。
3)劳动法及其配套设施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出现法律规定不明情况下,应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因此第二种观点认为,除非有地方法规政策支持,否则,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也应当享受带薪年假。另外,关于支持不定时工时制不享受带薪年假规定的地方政策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其第十一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