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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记不记入档案篇(1):学生时代的“通报批评”“记过”是真的记入档案了么?还是说这只是学校的一种管理方式?
【高磊的回答(68票)】:
不会。
高中毕业前,老师明确给说过,所有不好的记录全部清零,为了考大学的时候不因为档案上的污点导致上不了大学。核心还是升学率。
大学毕业前,老师也明确给说过,所有不好的记录全部清零,为了找工作的时候不因为档案上的污点导致不能就业。核心还是就业率。
【魏武挥的回答(9票)】:
档案,是神奇的国度里神奇的发明:一个记载你很多东西的记录但大多数情况下你却到死都看不到。
在过往,通报批评之类真的是进档的——我有幸看过自己的档案,小学时代的都有——但今天,我相信很多时候是学校方面(或组织)懒得去做。如果是党员,党内警告就会扔进去。在很多时候,并没有人去翻你的档案,委实麻烦。但比如你有升到某种级别官员的可能的时候,就会有人去翻了。
不要相信清档的鬼话,用用你的脑子,谁给你去“清档”?这事可不是电脑里删除记录,要一张纸一张纸去看的。
【cecwxf的回答(2票)】:
曾经拆开过自己的档案,偷偷的,哈哈。里面都是些自己写过的材料,好话,套话。
还有入团申请书之类的。
最莫名奇妙,还有自己的高考语文试卷,于是仔细看了下自己当时那些地方扣分了,高考作文也记录下来,以后可以回味下。
【滕泉的回答(1票)】:
高校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决定了校方对学生的档案内容有很宽广的“加塞”权力。
通报批评和记过都是对学生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方式,从本质上来讲,没有什么大的区别。目的都在于治病救人,惩前毖后。至于放不放如档案里面,很大程度取决于被处罚后的态度。
曾经听说过,因为态度恶劣,被校方把处理意见写在就业推荐表,处分文件放入档案的故事。一般来说,毕竟就业是学生人生的一件大事,处分如果达到了让当事人反省的目的,校方都会从宽管理,毕竟犯了错的孩子也是自己的孩子,大家“难得糊涂,大家好才是真好”
【陈超的回答(1票)】:
工作以后因为一次很偶然的机会,看过自己的档案,里面什么有价值的玩意儿都没有
高考完毕上大学以后,当时我们带去学校的所谓档案只有一封团关系介绍信
其余的因为江苏高考招录用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内容的一部分在学校系统里凭自己的帐号查到,无非就是高考和学籍信息,另外一部分猜也能猜到,高考前的体检材料什么的,当然,理论上会有奖惩记录,但是不排除也跟着电子档案一起走了,我寝室一个娃是班长,他整理了全班的档案,说没这些东西。
毕业的时候档案袋里多了份东西,党员材料。
说说我看到的所有的档案吧,就一个袋子,里面最多的是我的党员材料,还有大学的学习情况,别的没了……
工作以后帮我们单位组织科整理人员档案,里面的内容也就是常见个人信息(比如出生年月,籍贯,还有学历)工作经历和升职记录,没别的。
【尉炜林的回答(1票)】:
在高中的时候,高一上半学期,每星期打架,先和高三打架,然后和高一,然后和高二,基本每个班都找过事,老师也给我很多警告,通报批评,就有一次,期中考试作弊被抓,通报批评,而且被记录在电子档案,老师说这个电子档案和纸档案不一样即使消掉处分,还能知道我吃过处分,说是对我前途影响很大,叫我做个好学生,在我档案上写点好的,我果然安静下来了,不是因为怕了,而是倦了这些事。后来高一下半学期学会了抽烟,抽着抽着当然被抓了,果然校方说,记录到电子档案去了,我无视,后来,我班主任叫我不要读书了,说这样下去,每一个大学会要我的,档案里都是处分,我无视,过到了高三,来了新一届的学弟学妹,一次荷尔蒙过热,一个高一的惹了我,理所当然打了他一顿,后来第二天我就被叫到政教处,我心想效率怎么这么快,后来才知道他是我们副校长的侄子,呵呵,就这样他以后就被冠名为‘龙太子’,结果又是一个处分。高考考好以后,我还是照样上了大学,档案的事我不明白,也不想明白,想说一句。老师就是老师,他们主宰不了我们,他们除了品行日益低下以外,我没看到更多变好的。这个社会,重要的是关系,我的这些事除了作弊被家里知道,其他都是我自己解决的,所以在这个社会没有关系也能活,想怎样活,是你自己一生的事。
【林中行的回答(0票)】:
通报批评肯定不会,记过可能会,看具体学校,不过根据管理条例,被处分后根据表现,可以消除处分的。所以有时候,处分干脆就不计入档案了,免得到时候清除麻烦
【罗孝贤的回答(0票)】:
一般在校所受处分的限制作用仅限于在校,比如说延迟毕业。
学校给予相应处分的目的是希望学生知道自身错误严重,并且主动改正,不会有影响学生前途的“恶意”,所以,一般不会将你的操行记录放进档案。
但是并非没有影响,比如,当你转学、升学,某些学校会要求你提供在原校的操行记录,或主动致电该校查询学生的品德情况,如果你操行记录不佳或原校反映不良,你的转学、升学申请就有可能被拒绝。
还有一个就是参军,部队可能会致电咨询你毕业学校关于你的情况,这个时候就看学校对你如何的评价了——不过,除非的确极其恶劣的学生,作为学校都不太可能刻意“阻拦”你的前途的。
【赵基玮的回答(0票)】:
作为老师来说点我了解的情况吧 高校里 大多数情况下轻微处分是不会被加档案的 但是如果是比较严重的情况比如留校察看或者劝退的肯定是要在学校有记录的 网上教务系统里会有通报 当然为了照顾学生就业可能不会放到你的档案里 但是这些资料都是有留底的 可以查到 因为有这种问责制度 只要有一个地方留底能查到 教务方面就能防备今后万一出点什么情况 对于大多数同学来说这个处分都是无所谓的 只要好好工作永远不会有人提起来这事儿 但是凡事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如果是今后你能高升 到了一定的地位 不需要组织去查 也许会有看你不爽的人去查你的黑历史 最起码最近方舟子这个名字大家都是很熟悉的了 不用多说 而且档案最主要的功能是记录你之前的人生轨迹 想查你的话是通过档案纪录的你之前有关系的人和地方再去调查 而不是只看档案 所以说档案这种事情就是看个人情况
【张雨萌的回答(0票)】:
初二的时候学校倒闭,没有留下任何资料;高中没有学籍,所以也没有档案;上大学的时候就自己拿个档案袋,往里边随便装了点东西,去报到了。
【蒋思宇的回答(0票)】:
一般来说,国内的高中阶段,只要接受过处分的,在高三填档案的时候,老师都会有意识的去掉这部分影响前途的资料,重新填一份档案。不过,工作之后,一些企业要档案的,这个就需要谨慎了,现在还存在某些单位要填档案的情况。
【张波的回答(0票)】:
大学用热得快烧水被通报批评,工作后不知道什么叫档案。
【ithink的回答(0票)】:
理论上通报批评不记入档案。但具体操作取决于各个学校的档案管理。
【胡杰的回答(0票)】:
形式大于实际
【练雄富的回答(0票)】:
帮学校装过档案的飘过……
除有刑事案件处罚或者勒令退学的有记录,其余毕业前基本清零……
【张艳的回答(0票)】:
为了起到威慑作用,杀鸡儆猴吧,严重的警告处分,对以后的工作还是有负面影响的
【陈洁萍的回答(0票)】:
我亲手写自己的高中档案,按老师说的格式写。。。
【杨皓棱的回答(0票)】:
叫的狗不咬,咬的狗不叫。
纯粹属于一种低级管理方式。
犹如一个柔弱都少女用小拳头在你身上敲打。
【邵庆贤的回答(0票)】:
高中因为逃课被通报处分,按照老师的说法是当时记上了档案,不过高三临近高考时候说是删掉了,不知是否有事重点班这方面原因。大一因为逃课太多挂科过多也有个小处分,不过现在看没计入档案。
所以我觉得,中学的一切东西都是不会计入档案的,因为怕影响升学吧应该,除非犯了什么十恶不赦的大事儿。大学一些小处分应该也不计入的,但是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肯定是记录的。
【马小双的回答(0票)】:
追问,那大学里的辅导员有权利改动学生档案么?在校大学生的档案是由谁来负责的?
【孙晶的回答(0票)】:
不会,大四可以消
原文地址:知乎
通报批评记不记入档案篇(2):临沂第三中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一条 凡临沂三中在校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 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 记过或记大过;(三) 留校察看;
(四) 劝其退学;(五) 开除学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 受过三次警告处分,第四次违纪时,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受过两次记过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受过一次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次违纪时,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
(三) 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四) 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五)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六) 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七) 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八) 携带管制刀具等。
(九) 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 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二)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二章 处分
第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给予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视其情节轻重及责任大小,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打架双方先动手者从重处分;再犯,加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结伙打架斗殴者,按以下处理:(1)纠集、指使、勾结校内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劝退或以上处分,造成伤害事故的,将交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2)参与打架斗殴者,按上述第(三)条给予处分;(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并将交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打架未遂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与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携带管制刀具、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宠物、易对他人构成威胁的硬、锐物品者,除没收该物品之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有偷窃行为。
1、初次作案视作案价值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多次作案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二) 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三) 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破坏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者:
(一)不慎损坏公物应主动按价赔偿;凡不主动赔偿者,均视为故意破坏。
(二)故意破坏,视其情节轻重,照价赔偿,并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中学生不得吸烟、喝酒等,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第二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条 中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外出上网、进入游戏厅、歌舞厅等不宜学生进入的场所,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第二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中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携带或接打手机,违者首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加重处罚,所带手机由学校开具暂扣单后扣留,退学或毕业离校时予以返还。
第十二条 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尊重教职工,如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记大过或以上处分。
(二)辱骂、殴打教职工,视其情节,给予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看黄色不健康的书刊、录像,听不健康的音乐,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得参与赌博、吸毒、从事封建迷信、社会非法组织及法轮功等邪教活动,违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特别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男女同学交往过密,超出正常同学接触范围(如在食堂排坐亲呢相互喂食、手拉手出入校门、在校园里拥抱接吻、在旮旯角落异性相处等行为),有碍校风校纪或给他人学习生活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或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住宿,取消住宿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夜不归宿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夜不归宿第二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二)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记过处分。如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 在公寓内使用电热器、私接电源或点蜡烛等,给予记过处分;引起火险、火灾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 午休和晚休期间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打牌、下棋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寓区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品,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凡违反《临沂三中学校出入制度》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冒充班主任或学校领导签字、没有请假条强行冲卡的,均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爬墙外出者,第1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2次给予劝退处分,所受伤害,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
(一)1—2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3—5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三)6—1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11—20课时,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以上含自习课,两次迟到或两次旷操或一次集会缺席折算为一次旷课。
第十八条 凡考试作弊者,当日全校通报批评,卷面一律按零分计算,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凡在仪容仪表上有下列情形者:穿奇装异服、佩戴首饰的;烫发染发、男同学剔光头留长发、女同学留过短的头发的;在公共场所男同学只穿背心女同学穿太露太透的衣服的;穿拖鞋到宿舍区以外区域活动的,首次给予警告处分并限期改正;两次或两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及态度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记大过处分。
(二)凡出口不逊,污言秽语、语言不文明,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记大过处分。
(三)故意涂改、撕毁宣传栏、公示板上的标语或公告,给予记过处分。
(四)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教室内玩手机、玩游戏机、打牌、下棋等,给予记过处分,携带接打手机者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处分学生需家长共同配合协助,凡给予警告处分的学生,要通知家长;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的学生,报经学校批准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进行家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对本规定没有包括的其它违纪行为,可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处罚程序和申诉
第二十三条 处理违纪学生,不得越级降级,不得隐报瞒报,学生违纪处理,需经以下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及相关人员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二)组织调查 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年级、政教处、综治办等部门人员要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取证材料要齐全,并妥善保管。
(三)处分报批
1. 班内公开批评由班主任决定;全校公开批评及处分,需由班主任填写学生处分报告审批表并附违纪具体材料交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政务处,政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2.凡给学生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处分,均由年级提出处理意见。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政务处批准;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政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并经学校行政会讨论决定,开除学籍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涉及安全方面的违纪事件报经综治办处理,综治办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最后报政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1.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在学校公布之前,做好当事学生思想、心理工作,并将处分决定通报当事学生的家长,然后由政务处或综治办发布处分通报,处分通报分为班内通报、全校通报两种。班内通报限于情节较轻且学生自己能主动交待错误态度较好者所作的处分。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签发当日起生效。
2.被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当天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诉与复议
1、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宣布处分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政务处或分管校长、校长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及时进行复议,并在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复议结果通知申诉人。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2、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兰山区教体局提出书面申诉。
3、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撤销处分和归档
第二十六条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以上考察,有明显进步,表现优异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班级和班主任做出鉴定,经年级提出撤消处分的意见,根据受处分级别报政务处、主管校长批准,撤消处分;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撤销,需报经校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撤销处分的程序:
(一)本人每月写出思想表现总结,主动提出撤销处分申请;
(二)全班同学讨论通过,班主任、团支部、班委会研究同意,写出鉴定,由班主任签名,连同本人的思想表现总结一起交给年级主任;
(三)年级主任进行核查,报政务处审定;
(四)政务处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审批,并将结果通知学生。
第二十八条 申请撤消处分的期限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必须在一学期以后。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程序按期解除;有重大贡献或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至高三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归档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记过及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在撤销处分后,其材料从档案中取出,不作记载。
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 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消档案中的 处分决定,违者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未撤消处分者,任何个人不准将处分材料从毕业档案中撤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两年内的参评资格),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凡在学期内受过警告、记过的学生,操行考核本学期不能评优、良,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操行考核评定为不及格。
第三十一条 本处理办法自宣布之日起生效,由政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处理办法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通报批评记不记入档案篇(3):因违规炒作被交易所限制交易的处罚案例
关于对董杰名下证券账户实施限制交易 纪律处分的决定
2018年03月26日 17:14 来源: 上交所网站
当事人:
董杰,身份证号码:22230219XXXXXXXX28。
经查明, 2017年1月24日至9月8日,投资者董杰名下证券账户在交易“新澳股份”“汇嘉时代”“东方电缆”等股票的过程中,曾因盘中拉升打压股票价格等异常交易行为,多次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采取书面警示、暂停账户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2018年3月6日,该投资者在交易“新澳股份”股票过程中,出现盘中打压股票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对其采取暂停账户交易措施,并要求提交合规承诺书。2018年3月9日,该投资者在交易“新澳股份”股票过程中,再次出现盘中拉升股票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
董杰的上述交易行为构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三)项所述投资者通过大额申报等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违规情节较为严重。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决定对董杰名下的相关证券账户实施限制交易3个月的纪律处分,即自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6月22日不得买入和卖出在本所挂牌交易的所有证券。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所重申,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孙煜名下证券账户因炒作贵州燃气、天华院 遭上交所限制交易三个月
最新价:31.90
市盈率:190.03
总市值:259.34亿
最新价:10.25总市值:42.09亿
关于对孙煜名下证券账户实施限制交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孙煜
身份证号码:31011019XXXXXXXX13
经查明,2018年1-2月,投资者孙煜名下的证券账户在交易“贵州燃气”“天华院”股票过程中,多次以盘中大额申报封涨停等方式炒作股价,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采取书面警示、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等自律监管措施。本所在监管函件中已明确告知,如其继续从事异常交易行为,将对其采取限制交易等纪律处分。2018年3月8日,该投资者在交易“贵州燃气”股票的过程中,再次出现以盘中拉升方式炒作股价的异常交易行为。
投资者孙煜在短时间内多次出现异常交易行为,影响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构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三)项所述投资者通过大额申报、密集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等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涉及金额较大,违规情节较为严重。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6.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决定对孙煜名下的相关证券账户实施限制交易3个月的纪律处分,即自2018年3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不得买入和卖出在本所挂牌交易的所有证券。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所重申,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沪深证券交易所: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
上交所:强化重点监控账户监管要求 落实会员客户交易管理责任
今日,上交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上交所今后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市场全体会员发送被采取“列为重点监控账户”监管措施的账户名单,主要涉及频繁异常交易、严重异常交易以及明显涉嫌操纵等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违法违规账户,并督促会员有针对性地加强名单所列账户的交易合规管理。据悉,这是根据证监会统一工作部署,沪深交易所切实履行一线监管法定职责、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模式向“以监管会员为中心”转型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督促会员积极承担客户交易管理责任、引导会员做好异常交易监管协同的一项基础制度安排。
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完善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制度,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强化异常交易一线监管,突出事中监管重点。近年来,上交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与自律监管力度持续加大。2017年至今,共对相关账户实施书面警示、暂停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5300余次,并对18名投资者采取了限制交易1至3个月的纪律处分。异常交易违法违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但是,也有部分账户“屡教不改”,频繁从事异常交易行为。2017年被采取监管措施的账户中,有25%属于1年内因异常交易行为而被多次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累犯”账户。此外,还有少数主体滥用其资金、持股等优势地位,通过诱导中小投资者盲目跟风的异常交易模式不当获利,违规情节恶劣,甚至明显涉嫌市场操纵,对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聚焦上述监管重点,《通知》以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规定的“列为重点监控账户”监管措施为抓手,围绕重点账户形成实时监控及时、事中监管有效、会员管理到位的监管联动格局,提升监管实效。按照这一监管逻辑,《通知》公开明确了“列为重点监控账户”的适用标准和对象范围,主要覆盖了异常交易行为违规情节达到一定程度的账户。具体包括:3个月内被采取2次书面警示监管措施;被采取暂停账户交易监管措施;被实施限制账户交易纪律处分;滥用资金、持股、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等情形。
今年以来的监管数据统计显示,列入重点监控的投资者数量月均在200人左右,涉及60余家会员,每家会员的客户交易合规管理目标已较为具体集中。由此可见,《通知》为避免“撒网式”监管的弊端,旨在通过“精确制导”方式,增强会员管理异常交易客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细化会员客户管理要求,加强不当管理责任追究。2017年以来,上交所充分发挥会员制交易所的优势,积极推动会员承担合规交易的“第一道关口”责任。例如,通过召开理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组织会员专题座谈、开展会员专项合规培训等方式,沟通交易监管理念,阐明客户管理要求。此外,还采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结合的方式,加大对会员的监督力度,提升会员客户异常交易管理的主动意识和实践水平。
从实践情况看,目前尚有部分会员未能有效履行客户交易管理责任,异常交易违规账户集中在个别会员、个别营业部的现象时有出现。又如,一些会员营业部存在少数客户短时间内被多次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拒不配合监管的情形。
为此,在现有《会员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的框架下,《通知》根据监管形势变化,针对有客户被纳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的会员,明确细化了相关的会员主动管理要求。例如,及时告知客户其已被交易所采取列为重点监控账户措施,并按要求开展合规交易培训;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发现客户继续从事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会员可以拒绝接收其委托或终止与其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又如,在公司实时监控系统中设置针对性的监控指标和预警参数,及时采取警示、拒绝接受委托、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等客户管理措施。此外,《通知》还要求会员通过专项报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等形式,向上交所反馈重点监控账户的交易情况、核查情况以及管理效果评估情况,形成监管协同与良性互动。
与此同时,《通知》还进一步强调了对会员管理异常交易客户失职等不当行为的自律惩戒手段。《通知》规定,对于未按要求履行管理职责的,将视情况对会员及其相关人员单处或并处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限制交易权限等纪律处分。
三是统一会员管理要求,有效防范监管套利。有会员在座谈、培训中反映,由于监管信息不对称、管理要求不统一,部分客户通过新开户或转指定等方式逃避监管。为防范违规交易投资者监管套利,上交所将向所有会员发送统一、完整的沪市全市场重点监控账户名单,确保全体会员及时共享相关账户的监管信息。同时,《通知》特别针对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新开证券账户或转指定申请,新增了更为严格的会员管理体系化要求。具体包括:(1)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申请新开证券账户或重新指定交易的,均须临柜办理;(2)会员应当对相关申请开展审慎评估,认为可以开立账户或办理指定交易的,应当要求客户向其书面承诺合规交易,并留存经合规负责人确认的评估审核文件;(3)会员应当于新开户或转指定的次月,及时报告相关客户的情况。
此外,对新开户或转指定后账户发生异常交易的账户,特别规定了监管升级措施。新开证券账户或账户重新指定交易后6个月内,因异常交易行为被采取监管措施的,将约见相关会员合规风控、经纪业务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视情况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参加合规交易培训。新开证券账户或账户重新指定交易后6个月内,因异常交易行为被采取2次及以上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将对相关会员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对相关会员开展现场检查。
考虑到需要为会员预留两个月的技术准备时间,上交所将于2018年7月起向全体会员正式发送重点监控账户名单。下一步,将以《通知》发布为契机,组织落实各项监管要求,积极开展会员交易管理培训,并将会员落实《通知》要求的情况,全面纳入会员现场检查范畴,及时敦促会员切实履行交易管理职责,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深交所: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 精准打击异常交易行为
日前,深交所向会员发布了《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深交所在新形势下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推进建立“以监管会员为中心”交易行为监管模式、强化交易一线监管的又一重要举措。
重点监控账户一般具有资金或持股优势,往往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对市场交易秩序产生严重影响。深交所长期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并积极探索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机制。自2010年以来,深交所逐步建立了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制度,每季度向会员定向发送托管在其营业部的重点监控账户名单,覆盖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控。从监管实践看,现有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制度在精准打击异常交易、抑制投机炒作、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但依然存在重点监控账户透明度不高、账户持有人可能监管套利、会员管理依据不充分、部分规定操作性不足等问题,相关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
本次发布的《通知》主要从四个方面强化了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制度:一是明确重点监控账户的认定情形。结合多年来市场监察工作经验,将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投资者证券账户纳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并设置12个月的重点监控期。二是重点监控账户向全体会员发布。每月定期向会员发送名单,覆盖相关账户持有人名下所有证券账户,强化会员对重点监控账户的信息共享,进而消除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的监管套利空间。三是加强会员对重点监控账户的管理职责。要求会员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补充协议,同时采取重新核查、重点监控等一系列具体措施,进一步压实会员责任。四是对会员接受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新开账户提出更严格的管理要求。会员对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的新开账户申请须开展审慎评估,开立账户须经合规负责人签字确认,开户后须连续6个月提交月度报告。新开账户因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深交所将对相关会员酌情加重惩处。
当前,深交所正在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建立“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从主要直接监管投资者交易行为转变为监管投资者和监管会员并重,督促会员承担起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各项责任。尤其在重点监控账户管理方面,更需要充分发挥会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控,切实防范交易风险和维护市场稳定运行。深交所将把会员对重点监控账户的管理情况纳入其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评价和现场检查内容,强化对会员的监督问责。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发布《通知》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是深交所适应市场形势与监管理念变化、打击异常交易行为的一记“重拳”。下一步,深交所将持续深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提升科技监管能力,增强一线监管威慑力,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长远发展。券商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将受现场检查 妖股或大限将至涉及频繁异常交易、严重异常交易及明显涉嫌操纵等将被重点监控
2018年5月9日消息: 上证报记者获悉,沪深交易所及证监局近期将对部分券商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展开现场检查。业内人士表示,去年以来,证券公司都在陆续加强对客户异常交易的监控与管理,这有助于净化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券商、交易所携手“捉妖”
据悉,此次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相关规则制度建设、交易行为监控情况、交易行为管理和风险警示情况及协同配合交易所实施监管等。
今年4月底,沪深交易所双双发布了《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推荐阅读>>沪深证券交易所: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通知明确了券商作为合规交易的“第一道关口”的责任,还加强了对券商不当管理责任的追究。
此前,有部分券商存在担心得罪客户、丢失客户的心理,对于旗下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有部分券商以异常交易行为没有明文规定以及券商没有执法权为由,未对此类客户实施主动管理;还有部分客户通过新开户或转户的方式来逃避券商的一线管理。
通知称,今年7月起,沪深交易所将定期向所有证券公司发送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届时所有券商都能看到重点监控账户的持有人信息,并依据通知实施合规管理。
某沪上券商经纪业务资深人士认为,通知对市场的影响深远。通知将进一步刹住市场操纵之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平稳运行。
“妖股大限将至。”某上市券商沪上营业部总经理预言。
深交所规定,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证券公司应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拒绝接受其委托或终止与其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申请新开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应临柜办理。证券公司应当对其申请开展审慎评估并留存评估结果,认为可以开立账户的,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应当以电子或书面方式确认,并要求客户向其书面承诺合规交易。
“这意味着,那些严重违规的账户持有人可能将面临对内断交易,对外转不走的尴尬局面。”上述沪上券商经纪人士进一步分析。
根据沪深交易所此前通报的案例,异常交易行为包括虚假申报、盘中拉升打压股票价格、大宗交易利益输送、反向交易等。涉及频繁异常交易、严重异常交易以及明显涉嫌操纵等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违法违规账户将被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券商经纪告别违规资金
上述券商营业部总经理表示,他们现在也不欢迎这些被监管“盯上”的资金:“这些资金都跟孙猴子一样精,要的佣金费率都很低。其结果是营业部赚了吆喝没赚钱。此外,券商可能因此被扣分,甚至下调评级。”
上交所通知规定,新开证券账户或账户重新指定交易后6个月内,该新开账户或重新指定交易账户因异常交易行为被采取2次及以上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交易所将对相关会员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对相关会员开展现场检查。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修订)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证券公司被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一旦降级,不仅需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缴纳更高额的金额,债券承销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等也会受到影响,可谓得不偿失。”
例如,券商评级需达到AA级以上才能获得在银行间市场承销中票、短融等的资格。
某资深私募人士表示,跟他熟识的几个游资大佬,最近都淡出市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