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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晋社保局发【2012】8号
山西省社会保险局
山 西 省 档 案 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社保局发【2012】8号
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我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厅领导同意,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各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有效利用和保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档案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维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现代化,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社会保险局负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
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工作应当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置业务档案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且要配置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健全业务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证业务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本单位各种门类及各种载体的档案。
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的工作任务:
1、指导、监督、规范本单位文件材料的组成、积累、格式及归档等工作;2、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资料;3、 认真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积极提供利用,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提供有效服务。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一定专 业知识,履行业务档案工作职责,圆满完成业务档案工作任务。业务档案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参与对业务档案工作 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山西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附件1),制定适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第十一条 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活动,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都应归档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擅自销毁。
第十二条 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应按时归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文件材料档案立卷归档制度(附件2.1)。
1、文书档案和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应当在形成年度的下一年6月份以前归档。
2、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30日内归档;未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在投入使用后的60日内归档。
3、设备购置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随机文件材料应在开箱验收后归档。
4、财务会计档案在财务工作年度终结后,由财务部门暂保管一年,到期后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出纳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5、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应及时归档。
6、电子文档,每年年底归档一次或任务完成后随时归档。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分类:
1、文书类:以年度分二级类,以保管期限分三级类。包括党群工作、行政后勤管理、文秘、机要、档案、人事、劳资、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
2、社会保险业务类:以各业务环节分二级类,包括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类、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类、社会保险待遇核定类、社会保险审计稽核类、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类、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统计类。以保管期限分三级类,包括永久、100年、50年、30年、10年。
3、会计类:分帐簿、凭证、财务报告、其它四个二级类。
4、声像电子类:分录音、录像、照片、光盘、磁盘、磁带等若干个二级类。
5、实物类:分奖杯、奖状、奖旗、奖牌、证书、印章、其它等若干个二级类。
6、科技类:以基本建设档案、设备档案分二级类。基本建设档案以具体工程项目分三级类,设备档案总数量少可不设三级类目。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收集:
一是要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的内容,由本单位综合档案室对单位内部各部门各工作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接收;
二是征集散失在社会或个人手中的,但对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的整理: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规范整理应依据相关标准,做到分类合理,排列有序,编目科学。
1、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依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第3号令)进行整理。
2、文书档案依据《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进行整理。
3、会计档案依据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
4、电子档案依据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整理。
5、其他档案依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档案工作应建立全宗卷,建立业务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进行鉴定。销毁档案要逐件登记于销毁清册,经本单位鉴定小组审核签字后,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会计档案的销毁应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的现代化技术设备,实现业务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章业务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 档案保管应配备专门的库房及相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和设备,并符合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水、防虫鼠、防高温、防震等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编制归档文件目录、案卷目录、全引目录、人名索引等检索工具,编写大事记、组织沿革、基础数字汇集、专题概要、利用效果实例汇编、发文汇集等编研材料,满足利用工作需要。
第二十一条 业务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岗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业务档案保管制度、保密制度、查(借)阅制度,规范提供利用工作,确保业务档案安全。
第五章 附则www.shanpow.com_山西省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是什么。
第二十三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开展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有关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国家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和山西省档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山西省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建立时间:2015/3/19 10:00:00 阅读次数: 17354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5年度山西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9年3月20日至1997年3月20日期间出生),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4年3月20日后出生)。
按照公务员招录有关政策规定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以招考职位表中要求的年龄为准(其中30周岁以下为1984年3月20日以后出生,25周岁以下为1989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招考职位要求应届毕业生的,2013年、201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可按201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
参加山西省 “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的人员,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可按2015年应届毕业生对待。
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及相关证书须在2015年9月1日前取得;参加自学考试、成人考试等其他报考者的毕业证和学位证书须在2015年3月
底前取得。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学历是指符合职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非普通高等院校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以及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经历的,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人、农民报考。报考省级机关的,在设区的市级机关工作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的招录对象,为参加山西省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晋西北计划)到2015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以及“参加选聘大学生村官工作”到2015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含到2015年服务满两年,考核合格),现仍在职的人员。
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可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对待,报考服务基层项目专门职位。 报考职位有户籍要求的,是指考生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生源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所在地,可视为户籍所在地。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机关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到事业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人员,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其中,非2015年应届毕业的全日制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专科或本科学历、学位证书报考),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
(1)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2)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3)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6)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
报考者在报名后、录用之前已被党政机关录用为试用期公务员(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已被事业单位聘用为试用期工作人员的,不予录用。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辞退、现役、试用期或工作时间、户籍等有关资格条件中,除有专门规定外,截止时间均为2015年3月。
二、报名办法
(一)报考职位查询
具体的招考单位、职位、人数、资格条件等可分别查询党群系统和行政机关的招考职位表,报考人员可于2015年3月20日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三晋红e网()
山西省公务员局网()
山西人事考试网()
考生如需咨询招考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基层工作经历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报考省直机关职位的,可直接与省直各招录机关联系;报考市级及其以下党群系统职位的,可直接与所报市委组织部联系;报考市级及其以下行政机关职位的,可直接与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有关咨询电话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询。
为方便报考人员报考,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就报考政策、报名网络技术等事宜编制了《报考指南》,报考人员可以通过上述网站查阅。
(二)报名方式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网址为:
山西人事考试网()www.shanpow.com_山西省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是什么。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名申请及材料
报考人员可在2015年3月20日9:00至3月27日17:00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提交报名申请,填写《报名登记表》。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且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其中报名登记表所填写的专业应当与报考者本人取得高校毕业证书上所载明的专业一致)。提供虚假报名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报考资格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报考人员请于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3月27日在提交报考申请2个工作日后,登录原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3月27日17:
00前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3月27日17:00至3月29日17:00,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本次考试要求报考人数达到计划录用人数的3倍以上。若招录职位报考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达不到3:1的,要减少录用计划,使报考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达到3:1,如录用计划减少到1名仍达不到3:1的,取消该职位考试。考生报考职位被取消的,可改报其他职位,改报时间:2015年4月2日9:00至4月2日17:00。考生可登录原报名网站进行职位改报。改报职位资格审查时间:2015年4月2日9:00至4月3日12:00。资格审查结果可于2015年4月3日17:00前查询。考生报考职位被取消的,未改报其他职位或改报其他职位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费将通过原报名渠道如数退还。
3、网上缴费
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按网上提示的缴费办法于2015年3月30日17:00前进行网上缴费。未按期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下载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查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的考生,可于2015年4月21日—4月25日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生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参加考试的各个环节都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 准考证打印时,如遇问题请与山西人事考试中心或所报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具体咨询电话可通过山西人事考试网查询。
(四)减免考务费用
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政策。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报考者,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者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及复印件),在3月28日、29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或所报市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包括笔试科目和面试两部分。
(一)笔试科目和内容
笔试科目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1、笔试科目和内容
公共科目笔试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申论》全部为主观
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考试范围以《山西省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所有报考者均需参加公共科目考试。
报考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外语职位的,需同时参加外语水平测试,公共科目与外语水平专业测试成绩按1:1的比例合成笔试成绩(笔试成绩﹦公共科目成绩/2+外语水平测试成绩。各科成绩均为百分制)。
2、笔试时间和地点
4月25日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4月26日 上午9:00—11:00 专业科目
本次考试在省会太原和其他设区的市所在地设置考场。报考省直机关职位的在太原参加考试,报考市、县(区、市)、乡(镇)机关职位的,在报考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参加考试。
考生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笔试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考生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3、分数线确定
笔试结束后,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根据笔试考试总体情况研究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对贫困地区职位、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
4、成绩查询
笔试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6月中旬登录山西人事考试网查询,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资格复审和面试
1、面试资格复审人选的确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从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中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的人选;若最低合格分数线内人数未达3: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 报考公安机关、省监狱管理局机关等人民警察职位的,按规定需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安排在面试前组织进行,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参加体能测评的人数在笔试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的5倍确定(笔试合格人数不足的按实有达线人数确定)。招录机关从体能测评合格人选中按照计划录用人数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选。如体能测评合格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
【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调整
导读: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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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划入的职责。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www.shanpow.com_山西省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是什么。
1.取消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拟定省内人员境外就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3.将省直同一主管部门相同经费渠道之间和全额到差额,全额、差额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直各部门(不含跨地域)。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全省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全省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负责制度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负责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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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树立诚信、高效、便民的良好形象,根据省政府关于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基本要求 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对于办事人所提出的问题必须耐心细致地予以解答、处理或指引承办单位、处室或承办人的服务制度。 凡来人、来电话办事、咨询或者投诉时,第一个接触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被问询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实施范围 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三、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1、办事人前来办理有关事项或咨询有关政策、业务时,如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以内的,要及时、准确、耐心地予以办理或说明,不得拖延办理时间;对于手续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必须向办事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手续、要求等;对于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以内的,要将办事人指引到办理此项业务的处室、局(单位)。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或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 2、办事人办理或咨询的业务不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地予以说明。 3、办事人对我厅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首问责任人要认真接待并如实记录,然后根据职责分工移交有关方面处理。 4、首问责任人在答复办事人提出的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答复要准确、清楚且符合政策。对于不清楚、掌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相关领导或咨询有关部门后,给予准确的答复。对于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及时请示,主动与有关方面联系沟通,并向办事人说明情况,给予指导帮助。 5、首问责任人对接受咨询、答复办事人、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四、首问责任制的责任与纪律 l、首问责任制在厅党组的领导下,由驻厅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处室、局(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局(单位)落实首问责任制负直接领导责任。驻厅监察室监督首问责任制的实施,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厅人事处要将落实首问责任制列为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2、首问责任人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借故推拖、不当处理、态度恶劣,造成办事人上访或严重损害机关形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
【五】: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AB角工作制度
|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AB角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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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实施范围:厅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机关各处室、局(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各岗位的A(主办)、B(协办)角责任人,同时明确相应职责。 第四条 A角责任人离岗前,必须主动向B角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B角应熟悉了解A角的工作内容,在A角离岗期间代为行使A角的岗位职责,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的情况,并将有关材料移交A角。 第五条 遇有急事或重要工作时,AB角应协同处理,确保工作任务的及时完成。 第六条 AB角责任人确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因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要报送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及时予以更正和公布。 第七条 AB角责任人履行AB角工作情况与个人年度考核 挂钩。 第八条 AB角责任人不履行职责或因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晋政发[2006]19号)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