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取消工人身份


广东 2019-10-20 17:22:03 广东
[摘要]中央关于取消工人身份篇1:请求省委省政府消除事业单位干部、工人身份区别但是,自广东省人事厅开始的事业单位参公和公务员转录工作以来,省人事厅在对省内各地、各系统所制订的相关转录、参公的政策时,对参加人员都列出了相应的限制措施,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明确限制的人员条件外,还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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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取消工人身份篇1:请求省委省政府消除事业单位干部、工人身份区别


 但是,自广东省人事厅开始的事业单位参公和公务员转录工作以来,省人事厅在对省内各地、各系统所制订的相关转录、参公的政策时,对参加人员都列出了相应的限制措施,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明确限制的人员条件外,还附加对工人身份作以了明确的限制(要求参公登记人员身份必须是国家干部)。对此,我们具有工人身份且长期从事公共事物管理岗位的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认为,广东省人事厅针对这种严肃的事情,制订这种限制政策欠妥。原因如下:
一、参公单位工人身份存在的历史成因
    上世纪80年中期90年代初期,我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部分地市的行政区划和职能部门的业务职能进行了改革和调整。为加强力量,强化管理,这些职能调整的地方和部门分别从相关单位和部门抽、借调了部分工作经验丰富,能力较强,专业水平较高的人员从事相应管理工作,而这部分人员结构就存在着不同的身份和编制,由于多种原因,为这部分同志的身份形成了历史遗留问题。
    90年后,部分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的复员退伍军人,因政策原因也是工人身份。
二、 公务员法的立法依据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法释义,公务员法的人员限制条件只对受过刑事犯罪、劳教人员和开除工职、不服从分配以及身体条件不适宜、工勤人员等人员作出了限制,而并未对是否国家干部身份作出硬性要求(我省早在上世纪99年后就取消招干、转干)。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我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精神是要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的。公务员法打破身份限制,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任人唯贤的科学化、人性化立法精神。而我省人事厅制定公务员转录和参公过渡政策所附加的人员限制条件有悖于公务员法的立法初衷
   工人身份不等同于工勤人员。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公务员法》释义的“工勤人员”是指后勤服务人员,如打字员、司机。军人等人员,因为他们不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因此他们不应“参公”。在这里“后勤人员”是以岗位划分的角度为主要标准的。释义明确地区分了具有工人身份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区别和概念。
三、国家人事部及相关省市关于工人身份过渡的有关案例
    在对公务员和参公人员过渡的案例中,国家人事部在2004年就人事部《关于同意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7个流域机构各级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复函》(人函〔2003〕56号)中有先例(附件一)。在这个案例中很好地解决了具有工人身份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过渡问题,同时也对在机关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岗位的工人和机关工勤人员作了很好的区分和说明,具有很强的政策指导意义。
    我国浙江、山东、重庆和黑龙江等省市的出台的“参公实施办法”,体现的就是这种精神,具有相应的参考作用。
四、 身份限制有政策歧视性,既不利于工作积极性的提高,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干部和工人身份的确立,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政府公共事物管理实行公务员制度,就是对过去干部制度的改革,所谓改革就是改掉不科学不合理的成分。然而,改革开放的今天还要用此不科学、不合理改去彼不科学、不合理吗。为什么同在一片蓝天下,同在一块土地上,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受同样法律的规范,我县的人事政策差异如此之大,我县的人事制度的改革进程却还如此停滞。
    目前,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党和国家在充分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前提下早就希望和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改革用人机制,打破身份限制,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以及能上能下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机关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评价体系以标准是德、能、勤、绩的考核。我们广东单纯的以身份为纲,不论工作能力,不讲工作实效,难道管理岗位的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难道永远低人一等吗?如果现在制定政策还要用身份限制,的确带有政策歧视的意义。这样的政策不科学、不人性,严重的打击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不论工作能力和品行,在机关重大事情上以身份为条件划予以分,也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 以实际行动实践科学发展观,客观认识和处理工人身份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转录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参公的问题,实现社会和谐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要客观的认识和解决行政机关工人身份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问题。我们希望省人事厅要充分认识到历史遗留问题是在我国人事制度改革中的客观存在,是在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需要用发展的眼光和科学的方法解决,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
    现实中的机关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有很多在实际工作中是基层单位的骨干和优秀的工作人员,他们因为身份的原因已经造就了自身的自卑,所以在平时的学习工作中更加努力,积极进取。如: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在日常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处处以干部身份的同志相竞争,有些同志多年被评为系统省级先进个人或单位先进个人,在抗震救灾及抗击非典中表现突出,也有被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甚至积劳成疾。这些同志都为改革开放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希望省人事厅在处理工人身份和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参公的问题上,充分考虑这些同志的出路问题,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科学的态度,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的处理好他们的问题。<
综上所述,请广东省人事厅尽快调研处理。
先行先试

中央关于取消工人身份篇2:2018职工退休年龄改革,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


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这一不争事实,不少专家建议应逐步延长退休年龄以减缓劳动力总量减少速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发言时谈到,国外老龄化国家多是采取利用外部机制引导劳动者自觉延长退休年龄的方式应对老龄化。他建议我国从2016年实行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并每两年延长1岁退休年龄。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中国目前存在大量低龄退休人员,开发其潜力是今后的主要方向。鉴于中国退休年龄规定始于几十年前,已经显得过低,建议按照并轨先行、渐进实施和弹性机制的原则逐步延迟退休年龄。
2018年职工退休年龄调整
对于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改革方案,分两步走:
第一步,2017年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取消女干部和女工人的身份区别,将职工养老 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
第二步,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同时达到65岁。
这意味着,2018年前还没退休的人都会受到影响,而且,1990年(含1990年)以后出生的女性、以及1985年(含1985年)以后出生的男性都将在65岁退休,分别比原来延长了10年和5年。 退休年龄将影响养老金调整幅度
今年养老金继续上调,将实现“13连涨”。 这对广大退休人员来说是一颗定心丸,意味着今年拿到手的养老金又会变多,生活也就更有保障。但今年的调整比例确定为5.5%左右,这是综合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人口老龄化新形势慎重做出的决策,统筹考虑了经济发展状况、职工工资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人口老龄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后确定的调整幅度。
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在经历了11年连续以10%左右的幅度上涨以来,从2016年起涨幅下降至6.5%,且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职工并轨上调,这不得不让人认为养老金调整幅度与退休年龄有着莫大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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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湖南中公教育(hnzgjy)

中央关于取消工人身份篇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 提高技术工人的待遇!落实《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


2018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落实《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创新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进一步鼓励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增强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对劳动者吸引力,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现就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的协同作用,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增强技术工人获得感、自豪感、荣誉感,激发技术工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主体作用、工会监督作用、群团组织动员作用和社会支持作用,完善多方参与的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促的工作格局。
——重点突破,多措并举。以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为重点支持对象,着力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拓宽收入渠道,加大培养培训力度,强化评价使用激励,优化社会环境,全面改善技术工人待遇水平。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政策引导,着力改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偏低现状,促进广大技术工人爱岗敬业;坚持长期稳定支持,不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让全体技术工人焕发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三、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水平
(一)全面加强对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服务保障。对为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和一流业绩水平,并长期坚守在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工作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全面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服务保障和提高待遇水平。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各地要设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协调落实相关待遇政策,并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政策。
(二)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政治待遇。探索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鼓励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方式对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特殊奖励。定期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国情研修考察、面向社会进行咨询服务等活动。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适当提高其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
(三)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经济待遇。鼓励企业为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定职业发展规划和年资(年功)工资制度,科学评价技能水平和业绩贡献,合理确定年资起加点和工资级差。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鼓励各类企业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对于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鼓励所在单位根据其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给予绩效奖励。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制定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内部管理办法,对高技能领军人才进行绩效奖励,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对于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师带徒”业绩突出的,取消学历、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技术等级。
(四)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社会待遇。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探索对高技能领军人才在购(租)住房、安家补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通过提供人才公寓和发放房租补贴等方式,解决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的住房问题。实施积分落户的城市,要重点考虑高技能领军人才落户需求并放宽落户条件限制。对经济结构调整中出现困难的企业,要保障高技能领军人才稳定就业,对他们的配偶、子女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由有关部门积极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前培训,推荐就业岗位。
(五)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高技能领军人才更多参与国家科研项目,开展科技攻关活动。增加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全国创新争先奖等奖项的推荐名额。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加创新成果评选、展示和创业创新等活动,切实保护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权益。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所在企业(地区、集团、行业组织)的职工教育培训,在制定人才发展规划、高技能人才选拔、职称(技能等级)评审或认定、教学实践等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多渠道组织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国际大型工业展、国际发明展等海外交流活动,海外交流活动可按程序报批列入政府出国培训团组计划。宣传高技能领军人才先进事迹,开展先进操作法总结、命名,推广绝招、绝技、绝活,制作教育纪录片,树立宣传典型。
四、实施工资激励计划,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一)完善符合技术工人特点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指导企业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企业在工资结构中设置体现技术技能价值的工资单元,或对关键技术岗位、关键工序和紧缺急需的技术工人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形式,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鼓励企业建立针对技术工人的补助性津贴制度,提高技术工人津贴水平。
(二)建立企业技术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引导企业科学确定技术工人工资水平并实现合理增长。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技能人才人均工资增幅应不低于本单位管理人员人均工资增幅。
(三)探索技术工人长效激励机制。制定企业技术工人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推动技术工人享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鼓励企业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等激励方式,促进长期稳定提高技术工人收入水平。
五、构建技能形成与提升体系,支持技术工人凭技能提高待遇
(一)加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适应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趋势,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根据劳动者不同就业阶段特点,加强职业素质培养,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创新培训,着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工人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技术工人培养规划和培训制度,发挥工会支持、监督和共青团动员、组织作用,确保企业职工教育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并向一线技术工人倾斜。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按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技术工人提供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作用,按规定为参保职工提供技能提升补贴。探索“互联网+”远程职业培训新模式。
(二)深入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紧密结合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重点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师培训等项目,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加大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青创先锋工作室等建设力度。企业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相关工作室专项经费,支持高技能人才“师带徒”。
(三)加大校企合作培养技术工人力度。充分发挥国民教育对技术工人成长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本科高校与企业充分合作,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应用型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能力。积极发展职工培训和学历继续教育。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促进产教融合。完善职业教育“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考试招生方式。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本科高校与企业共同开发教学资源和培训项目。统筹规范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逐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鼓励企业、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本科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建设现代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中心),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等政策,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技术工人。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打造具备实践经验的高素质职业教育师资队伍。
六、强化评价使用激励工作,畅通技术工人成长成才通道
(一)完善技术工人评价工作。健全技术工人评价选拔制度,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份等限制,促进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并落实待遇。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工人的技能等级层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探索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
(二)加大劳动和技能竞赛培养选拔技术工人工作力度。制定出台全国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围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组织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建立以企业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以国家和行业竞赛为主体、国内竞赛与国际竞赛相衔接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对优秀选手给予奖励和荣誉激励。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在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
(三)完善技术工人平等享受待遇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或认定的政策。鼓励企业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四)落实好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加强劳动执法监察,确保技术工人休息休假权利。建立优秀技术工人休疗养制度,定期组织、分级实施休疗养活动。
(五)广泛宣传技术工人劳动成果和创造价值。大力弘扬工匠精神,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展示优秀技术工人风采。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开展技术工人表彰活动。做好“五一”国际劳动节、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教育活动周、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集中宣传工作,继续办好“技能中国行”、“中国大能手”等品牌活动和“大国工匠”系列专题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创作更多反映技术工人时代风貌的优秀文艺作品,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使技术工人获得更多职业荣誉感,不断提高技术工人社会地位。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重大意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持续推动技术工人待遇水平的提高,对成熟有效的做法要及时上升为法规政策。建立多方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国资、税务、外专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各尽其职、紧密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指导和对技术工人的教育管理,广泛听取各类企业、行业协会、技术工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密切跟踪技术工人待遇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督查检查,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本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推动非国有企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提高技术工人待遇水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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