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期限


机关单位对联 2019-08-20 15:44:27 机关单位对联
[摘要]篇一:[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问:《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以后,当事人不复议、也不诉讼,也不履行缴纳义务,处罚机关要发催告书,还有的要加处罚款。请问:什么时间内发催告书?什么时间内发《加处罚款决定书》?直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先不考虑复议期限的问题,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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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

 问:《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以后,当事人不复议、也不诉讼,也不履行缴纳义务,处罚机关要发催告书,还有的要加处罚款。请问:什么时间内发催告书?什么时间内发《加处罚款决定书》?直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先不考虑复议期限的问题,因为诉讼是3个月,复议是60日,诉讼期限涵括了复议期限;也不考虑个别法律规定的15日起诉期限的问题,这里只谈诉讼期限为3个月的情形:  一、不给予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计算:
1、从《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第2天算起,为第1日。在第16日没有履行的,确认在处罚书规定的15日内没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第17日,就可以下达《催告书》了,催告的内容是催缴处罚书确定的罚款额。建议《催告书》再给予15日或者30日的履行期限;《催告书》也可以在三个月后(诉讼期限满),申请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前(10个工作日+催缴限定的期限内)这段时间内作出并送达;3、处罚书送达后90日(3个月),催告书限定的期限届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处罚书送达后第2天起,共计所需最快时间3个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极限时间:3个月后+180日内;二、给予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书金额和加处罚款金额的:1、从送达处罚决定书第2日算起为第1日,第16天后,确认在处罚书规定的15日内没有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第17日,可以下达《催告书》(没有标准文书,需自制催告书),催告的是要求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建议《催告书》再给予15日限期内履行;3、处罚书送达后第35日,送达《加处罚款决定书》,载明加处罚款金额为处罚金额的1倍,及计算依据和方法,并交代有3个月诉讼期限;4、《加处罚款决定书》送达3个月后,不起诉的,在申请法院执行前10个工作日,再次发《催告书》(催告书使用国家局标准文书),与前次催告不同,这次催告的是履《行处罚决定书》和《加处罚款决定书》确定的、相加的金额。并给当事人10日的履行期限;5、《加处罚款决定书》送达后90日(3个月)后不起诉的,即:《处罚决定书》送达后125日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和加处罚款的金额。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极限时间:125天+55天=180天。即:还有至少55天时间向法院申请。注:《加处罚款决定书》也可以向后一点时间作出并送达,但是后续程序也要延期,以不全部挤占55天的向法院申请的机动时间为极限,要为自己留出申请法院执行的时间。 但是,即便在35日之后作出,加处罚款的金额也不得超过罚款的1倍,即:33.33天后达到罚款额的1倍。给出35天是考虑送达后第2日才起算。
 

篇二:[强制执行的期限]法院在案件强制执行中有10个期限!你知道吗?

转自: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期限”:
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应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三、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五、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六、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八、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九、听证的期限:10日内;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十、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上述期限基本都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几种情况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2.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篇三:[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13-05-09 15:32:29
    □ 刘阳中
    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检验检疫机构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准确把握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检验检疫机构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正确运用此项法律制度的重点,而正确确定期限的起点却是一项难点。笔者在此文中拟对此作出梳理,以供检验检疫执法同仁参考。
    一、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行政机关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其行政决定的时间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条所指3个月的期间,为除斥期间,没有中止、中断之说。此条所指的法定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由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有关诉讼期限和复议期限的规定设定了例外,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在计算复议或诉讼期限时,还得结合检验检疫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检法》对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对此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起点的确定
    检验检疫机构在计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时,正确确定期限起点是关键。对此,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确定:
    1.对非行政处罚类行政决定期限起点的确定。由于检验检疫法律没有对非行政处罚类行政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对此类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遵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在计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时,如果当事人对此类行政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无论行政决定的依据是检验检疫机构的哪部法律法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点,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检验检疫行政决定内容之日起的3个月期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如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决定被上级机关维持或改变后,当事人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点应从当事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第16日开始计算。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行政处罚决定期限起点的确定。
    (1)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时的期限起点。如果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商检法》或《食品安全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此两部法律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没做特别规定,应遵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此时的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期限分别是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和3个月,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点应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满的第二天。如果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动植物检疫法》或《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此两部法律对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期限做了特别规定,此时的行政复议期限和行政诉讼期限分别是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和15天。因此,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点应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的第二天,即第61天开始起算。
    (2)只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时的期限起点。如果当事人对检验检疫机构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决定或改变原行政决定但仍科以义务,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哪部法律法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点应为当事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第16日开始计算。
    此外,检验检疫机构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或裁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检验检疫机构对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180日,其起点为行政判决或裁定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
    《中国检验检疫》2013年5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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