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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谁是泄密者篇(1):谁才是《人民的名义》中的泄密者?
文/寒冰装甲
在朋友圈的刷屏安利下,把《人民的名义》已播的10集看看完了,平心而论,电视剧本身拍得不错,对得起9分以上的高分。在一片赞誉声中,除了对各个老戏骨们演技的认可,以及大尺度反腐的惊讶外,大家最关心的莫过于讨论剧中主要人物角色的现实原型,和猜测幕后给京州市副市长丁义珍通风报信的泄密者是谁。
目前出现的几个反派人物基本上比较容易在现实找到相对应的原型。脑满肥肠、说话一嘴官腔、系着闪闪发光的LV皮带、做派浮夸的副市长丁义珍,也许很脸谱化,但这很显然是取材于曾经高档名牌满身的慕绥新、戴着各路豪华手表的“表哥”杨达才等人。
住着老旧居民楼,吃着普通炸酱面,开口闭口党和人民,却在别墅中藏着2亿现金不敢花,每月只敢给母亲寄300元生活费的要害部委赵德汉处长不正是落马的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吗?魏鹏远平时也是穿得破破烂烂,骑着一个自行车上班,却坐拥2亿现金,案发时光是点钞机都烧坏了4台。而曾任江东省江东大学政法系主任的高育良以及他所谓的政法系,则很容易让人想起落马的周永康和他的政法系、石油系。
那么谁是泄露消息给丁义珍的人呢?如果从与丁义珍的关系来看,市委书记李达康无疑是重点怀疑对象,而且季检察长和陈海去省委汇报时,他出去过一阵,但在后面的情节中,他又提醒与他名存实亡的妻子不要掺和到光明峰项目中去,似乎又在告诉观众他很可能不是泄密者,最有可能他的人设只是一心追求政绩;公安厅厅长祁同伟很可能是,他心思这么灵活,在汇报会上,能想到那么多,跳出来给李达康争办案权,很可能为了靠近李达康,给他送这份礼,而且高育良让他去寻李达康,他有通风报信的机会;省委副书记高育良非常有可能是,他表现得一直冷眼旁观、圆滑世故,深沉隐忍,且深谙官场套路,轻易就能够将各类矛头引到旁人身上去,说他没有一点秘密谁都不信,况且他单独给沙瑞金打电话请示时完全有机会报信,且随后他打完电话回来又进了一下房间,随后冲马桶的那个镜头给到的那个人的左手的外套和白衬衣只可能是高育良、祁同伟和季昌平,但季昌平的外套手腕上有袖扣,和这个外套不符,至少这个丢卡的人可以排除季昌平,
且随后一个镜头显示手背上有类似文身的东西,很可能是老年斑,基本上这个丢卡的人只可能是高育良;
季检察长也可能是,正是因为他坚持要汇报,耽误了时间,而且他对陈海这边的消息最了解,也不排除他的可能。
综上,最有可能的泄密之就是高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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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谁是泄密者篇(2):《人民的名义》全集遭泄露, 泄露者、销售者、网络平台或涉罪
一号专案
《人民的名义》全集遭泄露,
泄露者、销售者、网络平台或涉罪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谭君
2017-04-17 07:42 来源:澎湃新闻
反腐大剧《人民的名义》一经播出,便引发全民观剧热潮。但此剧播出不到30集时,全部55集的“送审样片”却被提前泄露上网,疑似遭遇盗版侵权。
《人民的名义》总监制、总发行人李学政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送审样片”遭遇泄露,背后的内幕一定比《人民的名义》还要精彩。
这一泄露行为是否涉嫌违法犯罪?有学者分析认为,剧集泄露行为或给权利人带来重大影响和损失,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可考虑刑事制裁。
律师张季认为,除了民事侵权,泄露者、网络平台和销售者,还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热剧送审片外泄,专家称或可追刑责
网上流传的《人民的名义》55集“送审样片”资源
连日来,网络上盛传着有关《人民的名义》55集“送审样片”资源,内容涵盖了包括大结局在内的所有尚未播出的视频。
据《重庆晨报》报道,4月13日,有部分网友在朋友圈和微博分享百度云网盘的截图,截图内容显示是热播剧《人民的名义》全集泄露版。
澎湃新闻从网友分享的“资源”处看到,上述视频不仅标注着“送审样片”字样,连“计时功能”也未被处理,点击相关链接后即可顺利观看该剧1-55集内容。
针对未播剧集被泄露一事,4月13日下午,该剧制作方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湖南卫视等部门通过湖南卫视官方微博发布联合声明,称有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盗取《人民的名义》全集,并通过多个网络渠道进行传播、售卖,此行是严重侵犯版权方著作权的行为,并涉嫌犯罪。在声明中,湖南卫视等该片制作方称已经报案。
此举是否涉嫌违法犯罪?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教授分析说,未经权利人允许,将他人作品通过网络擅自流传,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这一行为或给权利人带去重大影响,侵犯了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又因传播面广,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会很大。”刘春田建议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受理报案,可以考虑利用刑事手段进行制裁。
在刘春田看来,面对泛滥的网络侵权行为,民事的补救措施尚缺威慑力,应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比如,接到侵权举报后,一经核实即可抓人并公之于众,“让大家知道,凡事此类侵权行为就是犯罪,哪怕是行政拘留,也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给当事人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就要用刑事手段加以制裁。”
律师:泄露者、销售者、网络服务平台均可能涉嫌犯罪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事务部律师张季认为,通过网络传播方式泄露电视作品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要件。
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必须达到三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违法所得不及三万元或者无法查明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也可追究刑事责任。
张季认为,如果被泄露的《人民的名义》全集被点击次数超过五万次,只要片源泄露者存在营利目的,就已经涉嫌犯罪。
对于通过网络售卖被泄露的《人民的名义》全集者,张季说,销售金额达到十万元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法所得额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次泄露的电视剧主要通过百度网盘、微信、微博等渠道传播,这些网络服务商是否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张季介绍,《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4月14日,国家版权局将《人民的名义》列入2017年第四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要求相关网络服务商对该部剧采取不得提供、禁止上传、删除侵权内容、断开链接等保护措施。
张季认为,在国家主管部门已经明示的情况下,如果相关网络服务商继续为该盗版作品的传播提供便利则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版权保护受关注,行政处罚被指无力
在观众追热播剧的同时,版权保护问题也如影随形。有专家认为,电视剧的权利人是制片方,“送审样片”播出侵权与否,关键在于是否经过制片方同意。
“未经制片方同意擅自公开播放电视剧集,这一行为就侵犯了制片方的网络信息传播权,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同时表示,“送审样片”因未取得电视剧许可,如果是播出方自己授权其他平台播出,也违反了电视剧播出的相关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不过,刘春田认为,针对盗版等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因缺乏强制措施,基本上是无力的。
“这一行为性质恶劣,应引起行业关注,希望引起版权保护部门高度重视,形成共识,以此为契机彻查违法行为。”李学政透露,出品方将于近日专门召开打击盗版行为的发布会,“我要像剧中王文革一样出面维护合法权益。”
李学政表示,国家有关部门如果对这次光天化日下的盗版事件不能充分打击,不仅会严重伤害该剧相关方的利益,更严重影响行业信心。
前述《重庆晨报》的报道还指出,《人民的名义》剧集遭遇泄露后,一些盗版商贩趁机在朋友圈微博兜售视频资源。有淘宝店主曾公开售卖《人民的名义》视频资源,价格最高达20元。
而在微信朋友圈,澎湃新闻记者也见到有人在各大群里分享“送审样片”。刘春田认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未经许可的观看行为也涉及侵权。
赵占领则表达了不同意见,“网友观看的行为应该不涉及法律问题,只要不传播即可”,但“如果是将影片进行售卖等非法经营,牟利达到一定数额,或涉嫌触犯侵犯著作权罪。”
【普法小站】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责任编辑:马世鹏
澎湃新闻报料:4009-20-4009 澎湃新闻
关键词 >> 人民的名义 陆毅 反腐 泄露 全集
人民的名义谁是泄密者篇(3):《人民的名义》全集遭泄露,是追剧者的狂欢,还是侵犯知识产权?
作者:郭梦瑶
《人民的名义》全集遭泄露,是追剧者的狂欢,还是侵犯知识产权?
(图片来源网络)
近期,被誉为尺度最大的反腐剧《人民的名义》在电视上热播,受到了广大观众的关注与喜爱。然而,或许也正是因为其热度空前,日前,其在电视台还未播出完毕之前,全集就已经在网络上泄露。在人们忙着保存到网盘的同时,殊不知,泄露该电视剧全集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著作权。
所谓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类,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及出版者的权利。电视连续剧《人民的名义》作为一种影视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人依法对该电视剧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享有著作财产权,法律保护著作权人的该项经济利益不受侵害。
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制片人对在影视作品的制作过程是在进行巨额的投资并承担风险的条件下完成的,确保制片者收回投资以及将影视作品用于商业运作方面的利益,是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著作权法》第48条中,明确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列举为侵权行为。泄露《人民的名义》全集,即是一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必将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根据48条的规定,侵犯该种权利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电视台向制片人购买了该电视剧的出版发行权,以求通过播放该电视作品来获取一定的收益,然而在网上泄露电视剧未播放内容的行为,必然会导致电视台利益的损害,电视台方面也可以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对于提起诉讼时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著作权法》49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目前,湖南卫视官方微博已经发布了《电视剧打击网络侵权盗播的媒体联合声明》,《声明》最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金盾影视中心、湖南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天娱影视作品制作有限公司联合呼吁,共同抵制盗播盗版违法犯罪行为。目前,片方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
未经制片人以及演员的同意,在网络上发布该作品,除了侵犯著作权外,是否侵犯演员的表演者权,在理论上还存在一定争议。
然而,在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整体著作权依法归属于制片者,作品中的表演者,其所从事表演部分的权利已经被吸收,其在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及保护其形象不受歪曲等人身性权利的同时,仅享有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不再享有其他经济权利,无权对其作品中的表演单独主张表演者权。
另外,网传的泄露的《人民的名义》,其传播方式多为网盘的形式。各种各样的网盘的兴起,在给我们带来扩大存储空间的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侵犯著作权的介质,越来越多的枪版电影通过网盘传播,此种盗版现象的泛滥,即使有时其并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网盘分享给他人不一定以向他人索取对价为目的,但其仍然会侵犯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及表演者的财产权,不利于整个影视文化行业的发展,不利于保护创作者的利益,长此以往,不利于整体文化行业的创新。对此,百度网盘已开展了“净网行动”,以打击盗版行为。
面对泄露的电视剧,追剧者应当保持理性,支持正版,积极同违法侵权行为作斗争,以促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经发现,便应当积极予以举报。
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本是《人民的名义》该电视剧所欲表达的初衷,如今该电视剧却被侵权,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法律目前的尴尬局面。每个人都应当增强保障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才能保障我国文化产业的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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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到
(ID:Lawdoor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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