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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评选第二届国医大师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217号)精神,经逐级推荐和评审,并经第二届“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拟授予干祖望等30人“国医大师”荣誉称号并进行表彰,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4年6月30日至7月4日。
公示期间,如对拟表彰对象有不同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形式向第二届“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反映情况(信函以寄发日邮戳为准)。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署本人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 话:(010)59957637 59957729
传 真:(010)5995763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100027)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 话:(010)84233475(兼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100013)
第二届“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6月30日
第二届“国医大师”拟表彰人选名单
(共30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1. 干祖望,男,汉族,农工党员,1912年9月生,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主任中医师、教授。1930年2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2. 王琦,男,汉族,中共党员,1943年2月生,北京中医药大学主任医师、终身教授、研究员。1961年9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3. 巴黑·玉素甫(1934.7—2014.4),男,维吾尔族,中共党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主任医师。1956年1月起从事维吾尔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名中医民族医。
4. 石仰山,男,汉族,中共党员,1931年3月生,上海市黄浦区中心医院名誉院长,主任医师。1950年1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上海市名中医。
5. 石学敏,男,汉族,中共党员,1938年6月生,中国工程院院士,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名誉院长,主任医师、教授。1962年7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天津市名中医。
6. 占堆,男,藏族,中共党员,1946年5月生,西藏自治区藏医院名誉院长,主任医师。1959年3月起从事藏医临床工作,西藏自治区名藏医。
7. 阮士怡,男,汉族,中共党员,1917年2月生,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主任医师、教授。1955年7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天津市名中医。
8. 孙光荣,男,汉族,1941年11月生,北京中医药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原副院长,主任医师、研究员。1958年7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9. 刘志明,男,汉族,1927年10月生,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主任医师。1940年9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首都国医名师。
10. 刘尚义,男,汉族,中共党员,1942年12月生,贵阳中医学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主任医师、教授。1962年1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贵州省名中医。
11. 刘祖贻,男,汉族,中共党员,1937年7月生,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研究员。1955年1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湖南省名中医。
12. 刘柏龄,男,汉族,中共党员,1927年6月生,长春中医药大学终身教授、主任医师。1948年1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吉林省名中医。
13. 吉格木德,男,蒙古族,中共党员,1939年12月生,内蒙古医科大学教授、主任医师。1956年3月起从事蒙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内蒙古自治区名蒙医。
14. 刘敏如,女,汉族,农工党员、中共党员,1933年5月生,成都中医药大学教授。1956年9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四川省名中医。
15. 吕景山,男,汉族,中共党员,1934年11月生,山西中医学院第三中医院(山西省针灸研究所)教授、主任医师。1962年7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山西名医。
16. 张大宁,男,汉族,农工党员,1944年9月生,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名誉院长,天津市中医肾病研究所所长,主任医师、教授。1959年6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天津市名中医。
17. 李士懋,男,汉族,1936年7月生,河北中医学院教授、主任医师。1962年11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河北省名中医。
18. 李今庸,男,汉族,1925年9月生,湖北中医药大学教授。1947年12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湖北中医大师。
19. 陈可冀,男,汉族,中共党员,1930年10月生,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主任医师、首席研究员、终身研究员。1956年4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20. 金世元,男,汉族,中共党员,1926年12月生,北京卫生职业学院主任药师。1940年2月起从事中医药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首都国医名师。
21. 郑新,男,汉族,中共党员,1925年5月生,重庆市中医院主任医师。1961年8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22. 尚德俊,男,汉族,中共党员,1932年3月生,山东中医药大学教授,山东省中医院外科主任、主任医师。1959年8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山东省名中医药专家。
23. 洪广祥,男,汉族,中共党员,1938年12月生,江西中医药大学教授、主任中医师。1956年8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江西省名中医。
24. 段富津,男,汉族,中共党员,1930年12月生,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授。1950年1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黑龙江省名老中医。
25. 徐经世,男,汉族,中共党员,1933年1月生,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主任医师、教授。1952年1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安徽省国医名师。
26. 郭诚杰,男,汉族,中共党员,1921年12月生,陕西中医学院教授、主任医师。1949年9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陕西省名老中医。
27. 唐祖宣,男,汉族,中共党员,1943年7月生,河南省邓州市中医院院长,主任医师。1958年3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
28. 夏桂成,男,汉族,中共党员,1931年7月生,江苏省中医院主任中医师、教授。1949年10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江苏省名中医。
29. 晁恩祥,男,汉族,中共党员,1935年7月生,中日友好医院主任医师、教授。1962年10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首都国医名师。
30. 禤国维,男,汉族,中共党员,1937年11月生,广州中医药大学首席教授、主任医师。1963年8月起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全国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广东省名中医。
(2) [国家中医药局]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
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经贸委(经委)、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近几年,一些地方卫生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从加强管理入手,积极进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在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和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方面做出了有益探索,取得一定成绩。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重视。但有的地方也出现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为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我们拟订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全局出发,通力合作,积极组织推动并认真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引进竞争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杜绝假劣药流入医疗机构,切实减轻患者和社会的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抓好2-3个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试点。目前已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地区和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按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试点范围,不符合条件的暂停招标活动。通过试点对集中采购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中标药品配送等工作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探索。我们也将在抓好河南省、海南省、厦门市和辽宁省省直单位等试点的同时,总结各地经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规章。 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各级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医疗机构对一定范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四、请各地将试点经验和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 卫 生 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年七月七日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 一、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制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药品采购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可自行组织或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疗机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招标和评标具体活动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四、本规定所规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要指数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和共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医疗机构自行组织的药品招标采购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实施。 五、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药品集中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直接从事药品经营业务,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管局会同卫生部另行制定。 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坚持质量第一,严格对购入药品质量的控制,依照质量价格比优化的原则确定中标药品; (三)依法接受社会监督,抵制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四)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范围,确保临床用药。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一般实行公开招标。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组织实施。 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仍按有关规定采购供应。 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医疗机构依据临床需要和减轻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编制本期拟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和数量计划,经单位药事管理机构集体审核后提交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指医疗机构联合组织的招标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 (二)药品招标采购经办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1.认真汇总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 2.依法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各医疗机构提出的采购品种、规格,确认集中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数量,并反馈给医疗机构。 3.确定采购方式,编制和发送招标采购工作文件。 4.审核药品供应企业(投标人)的合法性及其信誉和能力,确认供应企业(投标人)资格。5.审核投标药品的批准文件和近期质检合格证明文件; 6.组织开标、评标或谈判,确定中标企业和药品品种品牌、规格、数量、价格、供应(配送)方式以及其他约定。在评标过程中,前述4、5两项应为首要条件。 7.决标或洽谈商定后,组织医疗机构直接与中标企业按招标(洽谈)结果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监督中标企业(或经购销双方同意由中标企业依法委托的代理机构)和有关医疗机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双方购销合同做好药品配送工作。 (三)同品种药品集中招标一年最多不超过2次。 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企业,必须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格。招标优先选择信誉好、质量管理规范并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大中型企业。招标采购经办机构不得向不具备国家法律规定资格或有营私舞弊、销售假劣药品等非法经营行为的企业采购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派营销人员到医疗机构直接向医生和药房调剂人员推销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生前述非法经营行为,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十一、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组织采购活动,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标书成本和向中标企业收取服务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确定的原则,从低制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统一规定后,按统一规定执行。 招标采购经办机构要简化采购程序,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向企业索取不必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未经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立项目和自定标准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要求中标药品进行重复检验。 十二、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参与各方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招标单位不得依据药品价格管理形式设置不同的招标标准。参与投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占领市场为目的低价倾销药品。购销双方必须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如实记帐。招标采购经办机构须按规定将实际成交价格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及时调整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让利于患者。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患者及招投标单位各方利益,及时调整公布零售价格。其中,国家定价品种暂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的临时零售价,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零售价格前,医疗机构可以低于零售价销售。市场调节价药品,招标医疗机构也应依据实际中标价格相应调整零售价。 十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应积极探索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 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医药流通体制改革,促进新型医药批发配送网络的建设和发展。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卫生、价格、经贸、药品监管、中医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相关政策的协调,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建立适合当地实际、廉洁高效的集中招标采购组织管理形式。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代理活动的监督。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医疗机构委托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活动,遵守国家规定的药品招标程序和代理规范,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在每次实施药品招标前,应将拟招标药品品种、规格、数量及招标(采购)方式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开标、评标实施前应主动邀请卫生等有关部门人员到场监督。药品质量控制工作要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 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教育药品购销、管理和医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严格禁止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谋取私利。严格禁止药品营销人员使用不法手段推销药品。对违法乱纪者,依法给予惩处。 十六、各地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3)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管理)[1986.1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管理)[1986.10-- ]
局长 胡熙明(1934-) 1986 10 1990
02
局长 张文康(-) 1993 07 1998
03
局长 朱庆生(-) 1998
03 2000
0423
局长 佘靖(1946-) 2000 0423 2007
0205
局长 王国强(1955-) 2007 0205 --
副局长 吴刚(1953-) 2004.4--
副局长 于文明(1963-)2004.4--
副局长 李大宁(1953-) 2005.4--
副局长 马建中(1957-) 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