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hanpow.com--数学试题】
显然的事实篇(1):这些如此“显然”的数学知识,竟然没几个人知道!?
冷了几天的广州,今天又成功恢复“艳阳高照”,超模君坐在办公室里,只感觉越来越热,便决定跟模友讲讲这些数学冷知识,来缓解一下。。。
1、 0! = 1
2、 x³=1,x有3个解
3、
4、 任何一个带循环节的小数可以转化为分数。
5、
1-1+1-1+1-1+1-…=1/2
1-2+3-4+5-6+7-…=1/4
1+2+3+4+5+6+7+.......=-1/12
6、 在轮盘赌中,盘上所有数字相加等于666。
7、 将一个硬币往上抛,得到字或者图向上的概率并不是0.5,图的概率会比字的要大。
因为字的那面比较重,所以呀,如果要猜,我们猜图的那面赢的概率会稍微大一点,尽管可以忽略不计……
然后这个0.5只是传统概率学派所认为的,在贝叶斯学派里,他们认为这个概率应该是1。
8、 任意给定一个火腿三明治,总有一刀能把它切开,使得火腿、奶酪和面包片恰好都被分成两等份。
9、 如果一个房间里有23个或者23个以上的人,那么,有两个人生日是同一天的概率大于50%;如果人数超过50个,那么有两个人生日是同一天的概率将超过99%。
10、 喝醉的酒鬼总能找到回家的路,喝醉的小鸟则可能永远也回不了家。
1921年,著名数学家波利亚(George Pólya)证明了这个定理。
假设有一条水平直线,从某个位置出发,每次有 50% 的概率向左走1米,有50%的概率向右走1米。按照这种方式无限地随机游走下去,最终能回到出发点的概率是多少?答案是100% 。在一维随机游走过程中,只要时间足够长,我们最终总能回到出发点。
现在考虑一个喝醉的酒鬼,他在街道上随机游走。假设整个城市的街道呈网格状分布,酒鬼每走到一个十字路口,都会概率均等地选择一条路(包括自己来时的那条路)继续走下去。那么他最终能够回到出发点的概率是多少呢?答案也还是 100% 。刚开始,这个醉鬼可能会越走越远,但最后他总能找到回家路。
不过,醉酒的小鸟就没有这么幸运了。假如一只小鸟飞行时,每次都从上、下、左、右、前、后中概率均等地选择一个方向,那么它很有可能永远也回不到 出发点了。事实上,在三维网格中随机游走,最终能回到出发点的概率只有大约 34% 。
随着维度的增加,回到出发点的概率将变得越来越低。在四维网格中随机游走,最终能回到出发点的概率是 19.3% ,而在八维空间中,这个概率只有 7.3% 。
11、
越是高维的球体,有越多的体积集中在靠近它的壳地方。
越是高维的球体,有越多的体积集中在靠近它的赤道面的地方。
而对于无穷维球体,有100%的体积集中在它的壳上,同时也有100%的体积集中在它的赤道面上。
又因为球是对称的, 所以,它的每个赤道面都集中了100%的体积,同时壳上也有100%的体积。
不过,无穷维球体体积是0,考虑到这一点的话,以上2个互相矛盾的性质就变得没那么不可思议了。。。
12、 三维空间的左手砍下来不能接在右手上,因为这样你的大拇指就朝向外侧了,然而,在四维空间里,这是可行的。
13、 自由意志定理:如果人有自由意志,那么基本粒子也有自由意志。
14、 分球定理:一个半径为1的实心球,可以剖分成有限的若干块,用这些块可以完整地重新拼出两个半径为1的实心球体!
简单来说就是,这样凭空产生了一个球。。。
15、 奇数与整数一样多,整数与有理数一样多,无理数比有理数多得多。
16、 身边的好妹子有那么多,你随手就能列举一大把,就像有理数一样。可是在实数轴上随便戳一下,取(娶)到一个有理数(妹子)的概率是0。
17、 不可能事件概率一定是0%,而概率是0%的事件,有可能是可能事件。
18、 所有集合的集合不是一个集合。
19、 加法中的0等价于乘法中的1(即单位元)。但是乘法中的0对应的却是加法中的无穷。
20、 一张厚0.1毫米的纸对折51次的厚度相当于绕赤道56189.3圈,比地球和太阳之间的距离还远。
21、 任何数学方法都无法指出 i 和 -i 到底区别在哪里。
22、 本福特法则:在一堆从实际生活得出的数据中,以1为首位数字的数的出现概率约为总数的三成,是人们通常期望值 1/9 的 3 倍。
越大的数,以它为首几位的数出现的机率就越低。它可用于检查各种数据是否有造假。
23、 不动点定理:把一张世界地图揉成一团丢地上,地图上的一个点必定和现实中这个点相重合。
24、 离散数学:如果命题p为假,则无论命题q是真还是假,p→q(若p则q)始终是真的。
超模君来举三个例子:
“若1+1=2,则我是超模君。”是真命题;
“若1+1=1,则我是超模君。”是真命题;
“若1+1=1,则我是一只猪。”也是真命题。
显然的事实篇(2):法律程序中的真实与事实发现过程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科技的进步,新闻的发布已不再由报纸、电台、电视台垄断,而舆论的形成亦并非必须立足于报纸的报道或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节目。互联网技术使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地通过博客、微博、微信、QQ等成为独立的新闻发布者,并在不同程度上形成或影响公共舆论。在这样的一个自媒体时代,信息来源之广泛、获取速度之快捷和搜寻手段之充分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海量信息来袭使得人们无所适从,为了能够筛选出对自己有用的信息,于是一般社会公众就常常借助各种搜索引擎来进行信息的筛选。当人们发现一些自己不懂的东西时,常常是通过google、百度或者维基百科去搜索一番,寻找答案。而在这个过程中,不少人情不自禁地就产生了无视甚至漠视专业知识的倾向。“术业有专攻”、“隔行如隔山”这样一些用来形容专业领域差异的话渐渐被人们遗忘。
从近年来我国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些案件来看,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无论是新闻媒体的报道,还是公众的讨论,绝大多数人并不知道法律程序中的事实即法律事实不同于自然事实,而审判程序中的事实发现过程也不同于自然科学研究中的事实发现,有其独特之处。正是由于无视甚或漠视专业的区隔,使人产生了对法院审判公正性的种种误解。加之,由于社会的贫富差距加大、司法不公的现象也确实存在,而社会大众又普遍存在仇富、仇官的心态。在这些因素的混合作用之下,不少人已先入为主,然后按照自己的意愿,有选择性地相信一些事实甚至虚构一些事实,来论证自己看法的正确,从而形成了一种基于洞穴幻象的公众舆论。洞穴幻象是英国哲学家培根提出的阻碍了人们正确的认识客观世界的四种幻象之一。所谓洞穴幻象,就是指人们常常在把自己想象出来的理论和观点到处乱套,他们不是让理论和观点符合客观的事物,而是强使客观的事物符合他们的理论,或者他们只是愿意看到那些符合其理论和观点的部分客观事物,而无视那些不符合的事物。
面对一个民事纠纷,无论是复杂还是简单,无论标的额巨大还是微小,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都是一个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这也就是大众耳熟能详的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过程。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民事案件的审判中,法律的适用并不困难,困难的是如何查明案件的事实。不同的事实决定了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而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因此,事实的查明就显得极为重要。比如,在直到今天人们依然还会提起的“彭宇撞人案”中,最关键的事实就是:彭宇究竟有没有撞到那位老人?如果彭宇撞上了老人,则其行为与老人的受伤就存在因果关系,加之其有过错,依法当然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彭宇压根儿没有撞上老人,老人的损害与彭宇的行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则其不慎摔倒是由自己行为或彭宇之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所致,须自担损害或要求其他人承担责任。对于广大民众而言,这样一个简单的事实,难道法院就无法查清?这有什么复杂性或专业性可言呢?事实上,问题并不这么简单。如果人们了解了法律程序中事实发现过程的独特之处,就不会对有些案件中确实无法查清事实,感到惊讶了。
一个案件中的事实极为众多,但并非所有的事实都是需要法院查明并确定的事实。对于法院而言,需要查明的只是法律事实而非全部的自然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指那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原因和条件,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例如,在“彭宇案”中,需要查明的一个重要法律事实就是彭宇是否与老人相撞,即其行为与老人摔倒有无因果关系。自然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差异在于:并非所有的自然事实都能够成为法律事实,只有能够进入法律规范领域,引起法律效果的自然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人的行为只有当他能够引发某种法律关系,例如故意杀人,可以引发刑事法律关系,成为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而订立合同可以引发民事法律关系,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这种行为才被称为法律事实,进入法律规范调整的领域。
在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基于法律程序的正当性、效益性、局限性的要求及其他法律政策的考量(如社会关系的及时稳定、受害人的补救等),司法程序中只能采取所谓的“形式真实论”,即只要查明的事实在法律程序中被认为是真实的,就认为已经完成了“查明事实真相”的目标,而并不要求去发现所谓客观世界中存在的绝对真实。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应当是既有共性,也有差异。二者的共性表现在:任何法律程序都必须要求在大多数案件中查明的事实应当尽可能与案件的客观真实相符合。也就是说,诉讼查明的事实不可能也不应当与客观真实存在太大的差距。否则,任何一种法律程序都无法长久地存续下去。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差异则表现在:自然的现实是在物理意义上已经发生过的人的行为或自然事件,是客观存在过的人的行为或自然的活动所造成的现象。而法律程序中的真实是通过诉讼确定的将作为适用法律之根据的人的行为或事实状态,是法律确认或创造的现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它可能与自然现实吻合,但也可能出现不吻合的情形。这是因为构成法律现实的东西并不是由直接观察考订的东西,而是我们思想所玄想的东西。法律现实并不是一种好像物理或生理现象的事实,它是一种纯知识的,仅仅是一种概念现实,一种驾于实在存在的地位之上的思想产品。在自然事实与法律事实不相符合的场合,法律事实仍然通过立法或司法的确认而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这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推定效力,一旦有人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就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发生争执,则该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无须负举证责任。如果最终事实真相无法查明,即无法确认不动产究竟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还是提出异议者,那么,法院就应当按照登记簿的记载判决不动产归记载的权利人。这种真实显然就是法律上确定的真实,它可能符合客观的真实,也完全可能不符合客观的真实。而法律之所以认可这种真实就是因为登记簿是国家设立的,以国家信用作为支撑,它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与真实相符合的。
法律程序中发现或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自然事实),并不一定与客观真实完全吻合,丝毫不差。这不仅是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也是基于法律程序价值(正当性、效益性等)的要求。因为在审判程序中,发现事实的过程不可能像自然科学研究那样具有永久性与试错性,因此所查明的事实不一定与客观真实(自然事实)完全重合一致。在自然科学的研究中,研究者发现事实的方法就是两种:假说与实验。申言之,科学家们研究自然事实之间的关系时,通常是先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某种推测,也就是说提出某种假说,然后通过精密的观察与反复的实验对其加以证明,如果不能证伪,则该假说就是对自然事实产生的原因的正确陈述,反之则进行另一种假说,再进行实验,如此不断进行的试错过程就是科学研究不断接近真理的过程。而对自然问题进行研究的科学方法具有三个特点:永久性、试错性与价值无涉性。所谓永久性就是说任何科学上对自然事实及其因果关系不断深入探索的过程都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而试错性意味着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科学家们要不断提出新的假说,不断通过精密测量反复实验来检验,或证明或证伪。价值无涉性是指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是不能掺杂任何人的主观价值判断的,人的任何感情偏好都无法使我们客观的认识现象的本质及其内在因果关系。
显然,在任何法律程序中的事实发现过程都不可能如科学研究那样通过假说和实验来进行,也不可能具有永久性、试错性和价值无涉性。首先,在审判中要查明的事实已经不可能如科学实验那样可以重现,而必须通过证据来加以证明。如果是民事诉讼,则法院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来查明案件事实。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通常,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提出主张的人,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警赶到现场进行勘查,确定事故的责任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就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与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因为事故现场在勘查完毕后就要清理,并从而恢复交通,它不可能永远存在于那里。等到民事诉讼开始时,已经过去了好几个月了,法院不可能重建当时的现场,而只能依赖于专业的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交警制作的责任认定书。
其次,法律程序中查明事实的过程不可能具有所谓的永久性和试错性。一方面,为了提高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民事诉讼中法院审理案件是有期限要求的。因此,人民法院不可能无期限地去发现事实,追查真相。另一方面,法院审理案件不是做实验,错了可以重来,错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错误地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后果将是无法挽回的。
再次,法律程序中查明事实的过程在很多时候是有法律政策的考量,有强烈的价值判断,而不是如科学研究那样具有所谓的价值无涉性。一方面,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往往无法查明,但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受害人,法律上采取了一些特别的技术手段来确定(法律)事实,如过错推定、因果关系推定、疫学因果关系等。例如,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侵权责任法就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中不仅实行无过错责任,还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即由污染者来证明自己的污染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无法证明,即便事实上或许真的没有因果关系,法律上也推定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要承担责任。这体现了鲜明的价值判断。
最后,法律程序中查明事实的过程也是一个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西谚有云:“一千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确实,同样的事实与文本,在不同人的眼中呈现的样态和解读出来的涵义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一个事实,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往往可以得到不同的版本。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各方都将事实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样态经过阐释、建构后呈现给法官,而法官必须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对照、检验、审查后,形成自己的确信和判断。这种确信和判断或许与真实的事实不符,但它确是法律程序中查明的真实。因为在任何诉讼中希望求得对案件事实的100%的实质精确性是无法做到的。因此,案件事实证明的实质精确性就不得不转换一个概率性问题。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认定事实的标准不得不采纳如果证据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就可以认为判断符合客观真实的概率已经达到了能够接受的高度。也就是说,法院内部形成的真实标准只是对事实的最低认定线,问题在于趋近客观真实的程度。
上述法律程序中的真实与事实发现过程的特点,对于法学界的人士而言或许是一些常识性的东西,但是对于圈子外的社会公众而言,却没有几个人知道。在现在这样一个信息社会、自媒体时代,法律专业人士如何能够更好地使公众认识到法律程序中的真实与事实发现过程的独特之处,从而消除一些本不应有的误读和误解,或许是一件值得做的事。
显然的事实篇(3):人性中十个政治不正确的事实
人性是那种每个人都在谈论但没有人能够精确定义的东西。我们每一次陷入爱河,与爱人争吵,对汹涌而至的移民的厌恶,或者去教堂做礼拜,我们,部分的,按照人类动物独一无二的演化天性而处事 -- 这就是人性。
这些意味着:一,我们今天的思维,情感和行为不仅仅是由个体经验和生活环境所造成的,百万年前我们的祖先身上发生的事情还在影响着我们。二,不管表面上看来有多大的文化差异,我们的思维,情感和行为在一个很大的范围内对所有的男人和女人是相通的。
人类个体的行为受人类共有的天性与个体不同的生活经验和环境的影响。不过,在这篇文章中,我们着重强调对人类行为的生理影响,因为几乎所有的社会学家在解释人类行为的时候,让人感觉好像人类进化到脖子时就停止了,好像人类行为几乎完全被环境和社会化所影响。相比之下,进化心理学家视人性为心理适应性的集合,经常潜伏在有意识的思考之下,通过诱发我们某种方式的思考和感受来解决生存和繁殖问题。人们偏爱糖果和油脂就是一种精密的心理演化机制,我们不是有意识的去选择喜欢甜食和脂肪,只是它们的味道实在不错而已。
本文中一些观点的含义看起来可能有点不道德,与我们的理想相悖,或者有点冒犯。我们这么写是因为那些都是有科学根据的事实,无论你是否喜欢,人的本性显然并不是政治上正确的。
1. 男人都爱金发尤物(而女人都想变成她们)
在电视机发明之前很长时间,大约15、16世纪,可能两千年前的意大利,女人们渴望她们的头发是金色的。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在伊朗,这个接触到西方媒体和文化有限的地方,女人们更关注她们的形象,并且比起美国女人来说,她们希望能够减的更苗条一点。所以,很难把15世纪的意大利女性和21世纪的伊朗女性的偏爱与渴望归因于社会化媒体。
女人们希望自己看起来像个芭比娃娃,细腰、丰胸、金色长发加上蓝色眼睛,这是对男人们渴望与这样的女人交配的一种直接、现实、明智的响应。在每一个这样的特征背后都存在着一个进化逻辑。
男人们喜欢年轻的女人,部分是因为她们比老女人更健康,健康的一个准确标识是身体吸引力,另一个是头发。健康的女人拥有一头光泽亮丽的头发,而病人的头发没有光泽。因为头发的生长十分缓慢,齐肩长发可以透露出一个女人几年内的健康状况。
男人们同样普遍喜爱那些低腰臀比的女性,她们比起其他女人更健康而且更容易受孕。她们更容易在年轻的时候怀孕,并且怀孕时相对轻松,因为她们拥有大量必不可少的生育荷尔蒙。所以当男人追求细腰女人的时候,他们其实是无意识的在追求那些更健康且更容易生小孩的女人。
直到不久之前,为什么男人们更喜欢大波妹在进化心理学上还是一个迷,因为波大波小对于女人们分泌乳汁没有任何影响。但是哈佛大学的人类学家 Frank Marlowe 声称,波越大就越重,大波女人的波随着年龄增长比起小波女人来说就下垂的更明显,更惹人注目,这样,就更容易让男人们通过目测来评判女人的年龄(和她的生育能力)。暗示为什么男人们觉着大波妹更有吸引力。1
另一种说法是,男人们喜欢大波妹的原因也许跟他们更喜欢细腰女人的原因相同。一项针对波兰女性的新研究,通过检测她们的两项生育荷尔蒙(雌二醇和黄体酮)水平表明:那些波大腰细的女人们拥有最好的生育能力。
金色头发独一无二的地方在于,它们随着年龄而发生惊人的变化。通常,那些拥有淡淡的金色头发的女孩,她们的头发长大后会变成棕褐色。所以,那些更喜欢和金发美女结合的男人只是无意识的试图找一个更年轻(因此通常也更健康,更有生育能力)的女人。金发美女从寒冷的斯堪得纳维亚半岛和北欧进化出来并非是一个巧合,可能是女人们展示自己青春活力的一种方式,毕竟她们的身体都被隐藏在厚厚的衣服下了。
长着一双蓝色眼睛的女人应该和那些长着绿色眼睛,褐色眼睛的女人没什么区别。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男人们和女人们都普遍青睐蓝色眼睛。一种解释是,当一个人面对她所喜爱的东西的时候,她的瞳孔会自然扩张,例如,女人和幼儿(没有男人)在看到婴儿时,她们的瞳孔会自动放大。瞳孔放大是对兴趣和吸引力最忠实的标识,而蓝色眼睛的瞳孔大小最容易被确定,蓝色眼睛的人作为潜在的配偶被认为更有吸引力是因为我们最容易确定她们是不是对我们也感兴趣。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以上种种外在表象都不再是绝对正确的了。通过拉皮、假发、吸脂、外科乳房增大、染发,还有彩色隐形眼镜,任何女人,不管年龄大小,都可以拥有定义女性美丽的许多容貌特征。并让男人们为之倾倒。男人们清醒的认识到许多大波妹实际上并非十五岁,但他们仍旧为她们着迷,那是因为他们产生的心理机能被古人所没有的现代科技欺骗了。
2. 人类天生就是多配偶动物
历史上,除了西方文明,人类自然的实行着多配偶的社会制度。一妻多夫制非常罕见,但是一夫多妻却极为广泛。即便是传统的犹太基督教也认为,一夫一妻只应该存在婚姻中。我们知道,人类历史上存在广泛的一夫多妻制是因为男人要比女人长得高。
在各种灵长类和非灵长类的生物中,某个物种一夫多妻的程度跟它们雄性的体格比雌性大的程度密切相关。一夫多妻的程度越高,它们雌雄之间体格的差距越大。一般来说,人类男性比女性高10%,重20%,这表示,人类历史上一直是一种适度的一夫多妻式生物。
相对于一夫一妻,因为允许团体中少数壮丁独占所有的雌性,比起雌性,一夫多妻给雄性创造了一种更大的适合度差异(在生殖竞争中的胜利者和失败者之间的差异)。这种更大的适合度差异使得雄性在相互竞争交配权时肩负更大的压力。只有那些又壮又高的雄性才能赢得交配的机会,像人类这种雌性雄性呆在一块养小孩的对偶结合类物种,雌性也更喜欢那些又壮又高的雄性,因为他们可以更好的保护她们不受野兽和其他雄性的攻击。
在贫富差距巨大的社会中,女人们(和她们的孩子)分享少数富有男人可能会得到更好、更优裕的生活。只能得到富人的一半、四分之一,甚至十分之一也比找一个完全属于你自己的穷鬼强。就像 George Bernard Shaw 说的:“女人的母性本能使得她们宁愿分享十分之一个一流男人,也不愿找一个完全属于自己的三流男人。”尽管人类天生是一夫多妻类生物,但大多数工业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制,这是因为相比中世纪的人类祖先,现代的男人们在资源方面相当的不平等。(从狩猎时代到农业社会的复杂社会发展过程中,导致了不平等的增加,而工业化倾向于减少这种不平等水平。)
3. 大多数女人在一夫多妻制中受益,而大多数男人在一夫一妻制中受益。
当男人所分配的社会资源不平等时(每个人类社会都这个样),大部分女人从一夫多妻制中通过分享一个富佬而受益,而在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她们则不得不嫁给一个穷鬼。
唯一的例外是那些极有魅力的女人。在一夫一妻制下,她们可以独占一个极品富男,而在一夫多妻制下她们则不得不跟其他不如她们的女人分享那个男人。不过,男人们的处境恰恰相反,一夫一妻保证了每一个男人都能娶到一个老婆,当然,懒蛤蟆干脆别做天鹅肉的梦,什么级别的男人娶什么级别的女人,但总比娶不到媳妇打光棍的强。
一夫一妻制度下的男人们老是做着左拥右抱,一龙三凤的多妻美梦。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除了极少数极品,大多数男人的一夫多妻美梦其实意味着找不到媳妇打光棍的噩梦,或者如果幸运的避免了打光棍的厄运,也只能娶到一个远远不如其在一夫多妻制度下能娶到的老婆。
4. 为什么大多数人体炸弹袭击者是穆斯林
根据牛津大学社会学家,《理解自杀性任务》(对这一令人不安的局部现象的通史)一书的编辑 Diego Gambetta,自杀性任务并不完全由宗教原因驱动,但当有宗教原因介入时,这个宗教总是穆斯林,这是为什么呢?为什么伊斯兰是唯一一个驱动自己的追随者去执行自杀性任务的宗教呢?
从进化心理学的视角观察那些穆斯林自杀炸弹袭击者会得出令人惊奇的结论:那些人体炸弹们可能跟伊斯兰教或者古兰经(除了它里面有几行记载)没什么关系。他们可能跟什么宗教、政治、文化、种族、语言、甚至地区没有任何关系。就像从这个视角看其他的任何事一样,都与OOXX脱不了关系,或者说,在这个例子里,跟缺少OOXX有关系。
伊斯兰教与世界其他主要的宗教的区别在于,他们容许一夫多妻。允许少数男人霸占所有的女人,剥夺其他所有男人繁衍后代的权利。一夫多妻使得女人们供不应求,如果50%的男人每人有两个老婆,那么其他50%则没有老婆。
所以,一夫多妻导致男人们之间的竞争加剧,特别是社会地位较低的青壮年。这导致了年轻人诉诸暴力手段获得交配机会(即强奸)的可能性增加。因为相对于有老婆的人,他们这么干没什么可失去的。纵观整个社会体制,即使在考虑了那些诸如经济发展、收入不平等、人口密度、民主水平、地区政治等明显的因素之后,依然可以说,是一夫多妻制度滋生了暴力,导致诸如谋杀、强奸等犯罪的增加。
但是并不能说一夫多妻导致了自杀人弹,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和加勒比海地区那里的一夫多妻现象比中东和北非更为普遍。尽管那里的暴力活动也十分猖獗,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更是常年处于内战状态。 --- 但毕竟没有人体炸弹这种玩意。
另一个关键因素是伊斯兰教义中声称每一个殉道者都能在天堂里享受72个处女。享受处女这种愿望,对于在地球上有老婆的人来说可能没有多少吸引力,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度基本上保证了地球上的男人都能有个老婆。但对于那些不得不面对完全找不到老婆的惨淡现实的人来说,处女无疑是一个极为动人的诱惑。
是一夫多妻的制度和天堂里的一群处女驱使着穆斯林兄弟们变成了人肉炸弹。与这个解释相一致的是,所有关于人体炸弹袭击者的研究都表明,他们比一般的穆斯林人群,甚至是像哈马斯和真主党这种极端组织中的其他(非人弹)成员都要年轻得多,而且几乎所有的人肉炸弹都是单身。
5. 有个儿子能够降低离婚的可能性
社会学家和人口学家发现,有至少一个儿子的夫妇比那些只有女儿的家庭面对的离婚风险要小得多。为什么?
在择偶问题上,男人所具备的价值来自于财富、地位和权利,而女人的价值取决于年龄和身体吸引力。一个父亲不管拥有多少,他理所当然的想让他的儿子继承他的那些财富、地位、权利。相比之下,父亲(或者母亲)对他们女儿的年纪和长相则没什么好办法。
因此,父亲对孩子的持续关注和投资,对儿子来说特别重要,对女儿则不是那么关键。对儿子的关注比对女儿的关注更能让父亲断绝离婚并离开家庭的念头,而且这种效应对于那些富有的家庭来说尤为明显。
6. 帅哥靓妹们更容易生出女儿
大家一般认为生男生女的机会是随机的,这么说也差不多,但并不十分准确。大的方面是由机率决定的,正常的出生性别比率是100个女孩伴着105个男孩出生。但是性别比率对于不同的家庭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些微的差异。有一些因素对后代的性别会产生微妙的影响。
进化生物学中一个著名的理论(Trivers-Willard 假设)声称:社会地位高的富人拥有更多的儿子,而身份底的穷人们有更多的女儿。这是因为孩子一般会继承父母的财富和社会地位,纵观历史,那些继承了家庭财富变得富有的男孩一般都会拥有数目不小的老婆、情妇和二奶,并且生出几十上百个孩子,但是他那些同样继承了财富的姐妹们却只能生出那么几个孩子。物竞天择的规律使得父母在生小孩的时候能够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做出具有偏见的性别比--富人们生更多的男孩,穷人们生女孩。(导致这种情况的生物学机理到现在还没搞明白。)
这个假设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证明了。美国历届总统、副总统和内阁大臣们的儿子比女儿要多,东非的 Mukogodo 放牧人生的女儿比儿子多。教会对于17和18世纪的记录表明,德国leezen地区的地主的男孩多于女孩,而没有财产一穷二白的农工和商人生女比生男多。一份对46个国家的民调现实,如果只能生一个娃,富人们多半希望是个儿子,而穷人们则更喜欢女儿。
广义的“Trivers-Willard 假设”拥有比家庭财产地位更为普遍的适用范围,如果父母身上的任何优点能够更好的被儿子所继承,则他们就会生出更多的儿子,如果这些优点能够更好的被女儿所继承,则他们就会生出更多的女儿。
身体吸引力无疑是一种优良品质,在生育方面相对于男人来说,对女人更为有用。所以广义的“Trivers-Willard 假设”可以预测那些帅哥靓妹们更容易生出女儿。所以,情况就是这样,被认为很有魅力的美国人的第一个孩子有56%的机会是个女儿,而其他人则只有48%的几率。
7. 比尔.盖茨、保罗.麦卡特尼与罪犯有什么共同点
大约四分之一的世纪之前,犯罪学家就已经知道了所谓的“年龄-犯罪曲线”。历史上任何一个社会,在青春期早期的犯罪和冒险行为的趋势会迅速攀升,在青春期后期、成年期早期达到顶峰,并在20到30岁时迅速下降,在中年时趋于平缓。
这个曲线并不仅限于犯罪,同样的年龄侧写可以特征化每一个可量化、公开的(也就是可以被潜在配偶所察觉的)和代价昂贵的(即并不是每一个找对象的人都能做到)人类行为。在男性爵士乐手、男性画家、男性作家和男性科学家之中的年龄和生产力之间的关系可以被叫做“年龄-天份曲线”,它本质上跟“年龄-犯罪曲线”是一样的。他们的生产力(他们天份的表现)在成年时迅速达到峰值,并在成年期同样迅速的衰弱。相对的女人们的“年龄-天份曲线”则没有那么明显,不会随着年龄而波动。
保罗.麦卡特尼(Paul McCartney,注:甲壳虫乐队灵魂人物之一)已经好几年没写过脍炙人口的歌了,他现在大多数时间在画画。比尔.盖茨现在是受人尊敬的企业家和慈善家,也不再是当年那个电脑神童了。现已隐居的J.K.塞林杰(J.D. Salinger,注:此人已死)三十几年来没有发表过任何作品。奥逊·威尔斯(Orson Welles)当年自编自导自演《公民凯恩》的时候也不过二十六岁而已。
有一种理论可以解释生命过程中的天才的创造力和犯罪能力:它们都是年轻人竞争性欲望的展示,在我们祖先的生存环境中,它们的终极功能是提高繁殖成功的可能。
在为了获得交配权而进行的身体竞争中,竞争者往往采用暴力手段打击他的竞争对手,而那些不倾向于使用暴力和犯罪的人则通过他们的创造力表现出他们的竞争能力。
然而,这种竞争的代价,在一个男人有了孩子之后会戏剧性的上升,这时他的精力和资源会用在一个更好的地方:保护和培养他的孩子。第一个孩子往往在青春期过后几年内出生,因为一个男人需要一些时间来聚集足够的资源、获得相应的社会地位来吸引他的第一个配偶。这就是为什么在竞争受益的快速上升和类似地竞争代价的快速上升之间有那么几年的时间间隔。在后来的成年期中,生产能力迅速衰落伴随着竞争代价的上升和竞争受益的取消。
这些计算是由自然和性选择完成的,可以这么说,就像是使用心理学原理武装一个男性的头脑逐渐增强其在青春期后的竞争力,然后在他的第一个孩子出生后降低他的竞争力。男人仅仅是不想表现的暴力、不想去偷窃、也不想做什么额外的科学实验,或者说,他们只想在孩子出生之后安定下来。只不过他们并不确切的知道其中的原因。
比尔.盖茨,保罗.麦卡特尼和罪犯--事实上,进化历史上所有男人之间的相似之处标明了进化生物学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女性选择”。
女人常对男人说“不”,而男人不得不去征战沙场、赢得战争、作曲、作诗、写书、在大教堂的天花板上画画,进行科学探索、加入摇滚乐队,还得写程序,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取悦女性,只有这样她们才会同意与他们做爱。男人们建立起(或摧毁掉)文明的动力就是为了取悦女人,这样她们才有可能说:“行啊”。
8. 中年危机迷思
很多人相信男人会在他们的中年时经历他们的中年危机,但这可不一定,很多中年男人确实经历了中年危机,但并不是因为他们是中年人,而是因为他们老婆是中年人。从进化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中年女人正处于将要绝经而无法再生育后代的年龄,因此男人们重新需要去吸引年轻的女人,中年危机由此引发。根据统计,如果一个50岁的男人有一个25岁的老婆,那他就不会经历中年危机,而如果一个25岁的男人娶了一个50岁的女人,那么他就会像一个更典型的有一个50老婆的50岁男人一样,经历中年危机。重要的不是“他”的中年,而是“她”的。当他买回一辆闪亮的红色跑车时,他并不是试图重获青春,他只是想通过显摆靓车钞票而吸引年轻女性来替代他那更年轻的老婆。
9. 男性政客愿搭上一切只为一夜风流
1998年1月21日早晨,美国人一觉醒来震精的发现他们的总统比尔.克林顿和一个24岁的白宫实习生发生了绯闻。这个时候,达尔文主义历史学家 Laura L. Betzig 心想:“早就告诉你们了。” Betzig 说过:西方历史上权势显赫的男人经常在合法妻子之外找其他女人(爱人、情妇、女性奴隶),他们和合法妻子生出合法的继承人,跟其他女人生私生子。从基因层次来说,两种孩子没有什么区别。
结果,伴随着无数贫穷的男人无妻无子的死去,人类历史上有权有势的男人都有很高的生育成功率,留下了数量庞大的后代(合法的和不合法的)。摩洛哥最后的 Sharifian 国王,嗜血的 Moulay Ismail,在孩子数目上脱颖而出,从数量上看他比所有人都留下了更多的(1042个)后代,但从本质上来说他跟所有其他像比尔.克林顿一样有权势的男人没什么区别。
1998年,这个问题被许多人问到:“这个世界上最有权利的人,到底为什么冒着丢掉工作的风险跟一个年轻女人乱搞?”从达尔文主义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愚蠢的问题,Betzig的回答是:“干嘛不啊?”。男人们有意或无意的力图获得政治权利,完全就是为了以生育为目的的接近更多数量的女人,生育目的的接近女人是真正的目标,政治工作只是个幌子。问美国总统为什么跟一个年轻女人乱搞,就像是在问一个拼命赚大钱的人为什么要花钱一样(愚蠢)。
克林顿的特别之处并不在于他的职位,类似的其他的人也干过,将来的也同样会干,他要是不干那才叫见鬼,他的特别之处在于:他被人抓到了。
10. 没有性别歧视的男人才会性骚扰女人
越来越多的女人加入劳动力大军,跟男人肩并肩的工作。这种现象的一个不幸的后果就是性骚扰案例的增多。为什么女人要想在工作的时候获得性别平等,就必须得忍受性骚扰?
心理学家 Kingsley R. Browne 认为有两种类型的性骚扰:条件交换类(你想保住工作或者想要得到提拔,你就得跟我睡觉)和敌对环境类(工作场所布置的过于性感,以至于让女性员工无法感到安全和舒适。)尽管女权主义者和社会科学家们倾向于用“父权社会、家长统治”或其他意识形态的术语来解释性骚扰,而 Browne 从性别差异和交配策略入手,找到了导致两种类型性骚扰的最根本原因。
相关研究明确表名,对于短期、随意的性交,男人远比女人更有性趣。在一项如今成为经典的研究中,75%的男大学生愿意同一位接近他的陌生靓妹做爱,而没有一个女大学生愿意同一个接近她的陌生帅哥共度良宵。很多不同意跟陌生靓妹约会的男人却欣然同意跟她做爱。
“条件交换”类的性骚扰是男人对于短期随意性交的更多需求和他们愿意不择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的体现。女权主义者常说性骚扰“和性无关,而和权利有关”。Browne 觉得两方面都有关系--男人利用权利获得性,“说它们只和权利相关,就像是说抢银行只是因为有枪,而跟钱没什么关系一样荒谬。”
“敌对环境”类的性骚扰,源于性别差异中男人和女人对于“过度性感(overly sexual)”和“敌对”行为的理解的不同。很多女人抱怨说她们受到了男同事的辱骂、恐吓和有辱人格的对待,这种抱怨合情合理,但 Browne 认为,早在女人们加入劳动力大军之前,男人之间就相互承受着对方的辱骂、恐吓和有辱人格的对待。
辱骂、恐吓和辱及人格是男人们在竞争环境下的生存策略,换句话说,男人对待女人跟对待其他男人没什么区别--这就是“歧视”这个词的定义。在这一定义下,性骚扰在法律上根本不能成立,而是相反的:男人性骚扰女人恰恰是因为他们没什么性别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