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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婚姻【一】: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知识之婚姻立法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知识之婚姻
立法
婚姻立法
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初期,沿用中央工农民主政权的婚姻法。婚姻立法的内容分为以下五点:
(一)立法原则的发展。在苏区婚姻立法的原则上,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继承苏区保护红军婚姻的原则,确立保护抗日军人婚约与婚姻的原则。除确知其夫死亡、逃跑、投敌外,未经军人同意不得离婚。并对娶抗日军人配偶,或和诱、通奸者处以刑罚。
(二)结婚年龄和法定手续。结婚年龄较之以前呈现下降的趋势,体现出灵活适用的原则。结婚条件严格化,亲属间禁止结婚的限制更趋于严格。
(三)离婚原则和具体条件。规定婚姻关系非具备一定条件不准离婚。凡重婚,感情不和,无法同居,通奸,虐待对方,恶意遗弃对方,谋害对方,生死不明3年以上,有不治恶疾或不能人道,一方不务正业劝解无效影响对方生活,或其他重大事由,准予离婚。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男方不得离婚,待产后一定期间如具备离婚条件,可办理离婚。
(四)离婚后财产处理更合理。继承了苏区的规定并有修改。对共同债务原则上共同清偿。对赡养费规定男方给女方最多以3年为限。
(五)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在继承苏区立法基础上又有修改,确定了女方再婚新夫的抚养责任。确保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利益。严禁杀害、抛弃致死私生子,严禁堕胎、溺婴,违者以杀人罪、违反人道罪论处。
婚姻立法的意义:加强边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奠定婚姻立法基础。法律教育与适当处罚介乎,保证婚姻法贯彻执行;司法机关与群众结合,依法处理有关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和法制效应;坚决贯彻婚姻条例,反对“左”、右两种倾向。创立了离婚“犹豫期”制度。
文章来源:陕西人事考试网(
中国法制史婚姻【二】:中国法制史完整版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中国法的起源
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
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一)起源于黄帝时代说(二)起源于尧舜时代说(三)起源于夏代说(四)“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
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二)“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三)“律”字及其含义
第二节 夏代的法律制度
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 二.夏代的《禹刑》:(一)关于《禹刑》的由来(二)关于禹刑的性质、内容
三.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
四.夏代的监狱
第三节 商代的法律制度
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
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商代的立法概况:1.《汤刑》2.《汤之官刑》3.“弃灰之法”(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三.主要罪名及刑名:(一)主要罪名:1.不吉不迪2.颠越不恭3.暂遇奸宄4.不孝5.巫风6.弃灰于公道(二)刑名: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1)炮烙(2)醢(3)脯(4)断手(5)罚丝(6)劓殄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1)墨刑(2)劓刑(3)刖刑(4)宫刑(5)死刑
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一)民事法律制度(二)婚姻制度(三)继承制度
五.商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二)监狱
第二章 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
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
第二节 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一)西周的立法概况: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2.《九刑》3.《吕刑》(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1.礼2.刑3.誓4.诰5.命
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一)礼的渊源(二)礼的性质与作用
三.礼与刑的关系
第三节 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二)“罪人不孥”
(三)“罔厉杀人”(四)罪疑从轻(五)同罪异发(六)宽严适中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的转变(二)契约关系:1.买卖关系2.借贷关系3.租赁关系
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二)婚姻关系的缔结(三)同姓不婚的原则
(四)“六礼”(五)“七出”、“三不去”
三.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
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一)起诉(二)审判(三)判决
三.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第二节 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一.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一)郑国、晋国“铸刑鼎”公布法律(二)郑、晋两国“铸刑鼎”公布法律所引起的争论(三)“铸刑鼎”事件产生的社会条件
二.春秋时期“铸刑鼎”公布法律的历史意义www.shanpow.com_中国法制史婚姻。
第三节 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
一.战国时期法制的发展概况:(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1.法律性质的转变2.法律内容的变化3.司法组织及其活动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一)《法经》的体例与主要内容(二)《法经》的历史地位
第四节 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一.商鞅变法的主要过程和主要内容
二.商鞅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及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第一节 统一后秦代法制发展概况
一.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1.重刑主义2.统一法律
二.睡虎地秦墓竹简与秦代主要法律形式:1.律2.令3.式4.延行事5.法律答问
三.秦代法制的基本特色:1.轻罪重罚2.法网严密
第二节 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主要行政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国家机构及官吏的设置(二)关于官吏的条件(三)关于官吏的责任:1.行政责任2.刑事责任(四)关于官吏的考核:1.上计法2.考课法(五)关于行政强制(六)关于行政处罚
第三节 秦代的刑事法律
一.主要罪名:1.盗窃罪2.贼杀伤罪3.诽谤罪4.不敬皇帝罪5.以古非今罪6.非所宜言罪7.妄言罪
二.刑罚体制:1.生命刑2.身体刑3.劳役刑4.财产刑5.身份刑6.流放刑7.耻辱刑
三.刑法原则:1.区分故意与过失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自首从轻4.规定刑罚时效5.共犯加重6.合并论罪
第四节 秦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一.主要民事制度:1.所有权2.婚姻与家庭关系
二.主要经济法律规范:1.有关农业生产管理的规定2.有关官营手工业管理的规定3.有关市场贸易管理的规定,4.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
第五节 秦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秦代的司法机关
二.主要诉讼制度
三.秦代的监察制度及其影响
第一节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
三.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第二节 汉代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汉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二.东汉对西汉法律的继承与改造
三.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1.律2.令3.比4.法律注释著作5.《春秋》经
第三节 汉代的刑法制度及刑罚改革
一.汉代对秦代刑法的继承与发展:(一)大逆不道罪:1.祝祖上罪2.迷国罔上罪3.左道罪4.漏泄省中语罪5.赃百万以上罪6.诬罔主上罪7.上*罪8.某犯罪9.巫蛊罪10.怨望诽谤政治罪11.妖言罪
12.殴辱王仗主罪(二)不孝罪(三)不敬罪:1.失礼罪2.醉歌堂下罪3.戏殿上罪4.不下公门罪5.不朝不请罪6.挟诏书罪7.废格罪8.非所宜言罪(四)见知故纵罪(五)欺谩罪(六)不直罪(七)选举不实罪
二.西汉中期的刑法改革
三.法律原则的发展:1.关于尊老怜幼的原则2.关于亲属相隐的原则3.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原则。
第四节 汉代的行政、民事、经济制度
一.行政制度
二.民事制度
三.经济制度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制度
一.主要司法机关
二.具体诉讼制度:1.告劾2.逮捕3.鞫狱4.覆案
三.春秋决狱
四.秋冬行刑
五.录囚制度
六.监察制度的发展
中国法制史婚姻【三】:中国法制史学后感
中国法制史学后感
本人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对中国的历史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法制史者,是关于法制产生、演变和发展的历史。法制史学科是法律史学的一个部分,作为法学本科的一必修课可以看出它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基础学科。
中国法制史主要研究具体中华法律制度的产生、演化和发展,并分析其利弊得失,探求其规律,以求历史之真实,进而为当前的法制建设提供前车之鉴和成功经验。
法制史研究的内容不仅包括政府制定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在社会生活中起实际规范作用的礼仪制度。其触角深入到历代习惯法、宗族法、家族法、民族法等相关内容。有成文的,也有约定俗成而未形成文字的。
本书从横纵两个方面研究讲述中国法制史。从纵向历史发展顺序划分,上至夏朝的法律制度,下至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制度。可以知道我国重要的立法活动从夏朝开始,鼎盛于西周,是上古时代的鼎盛王朝,建立了以宗法礼制为核心的政事、民事、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从横向看,每个历史时期不同政权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立法概况、指导思想、法律形式、行政、经济、刑法、民事、婚姻家庭、继承、军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制度等。
深入学习14章内容后,我对中国法制史的面貌、中国古代的社会矛盾与法的功能问题、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有了全面的认识,知道了中国法律的发展过程和形成的原因,在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政治背景下,都有自己特色和特点的法律制度,随着社会关系的增加,法律的条款和内容也在与是俱进的修改和修订且增加着。特别是对中国的婚姻制度有了新的认识,中国历代的法制建设和发展对中国人民的社会观念(婚姻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之成为一贯的传统思维方式。当传统思维方式遭遇现代文明思维方式的冲击时不可避免的显现出传统方式的滞后之处,也必然为先进的所取代。透过这科可以看到中国法律的发展过程,同时,对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也有了系统的了解。
学习后认识更加深刻,本书不仅具有理论性,还有很大的历史性。通过学习本课程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文化真的是源远流长,而古人们的思想却可以如此的有远见,真的让人佩服和感叹不已。
中国法制史婚姻【四】: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与夏朝的法律制度
[单选]氏族社会晚期,应运而生了经常性的威慑、处罚和镇压的暴力手段,即刑。
[单选]夏朝中央最高司法长官为大理。
[单选]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是夏。
[多选]“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刑、劓刑、膑刑、宫刑大辟。
[简答]简述中国法起源的主要特征。
夏朝建立后,原始社会的习惯转变为奴隶社会的法律,使得中国法的起源具有如下特色:
第一,法律以氏族血缘为纽带;
第二,法律内容上以刑事法制为主;
第三,法律具有早熟性。
[简答]简述《禹刑》。
《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以禹命名,一方面是禹的后继者为纪念大禹;另一方面,也表明该法是继承大禹时期的有关规定制定而成。由于年代久远,《禹刑》是否是一部成文法目前尚无定论,其具体内容现也无法详考。根据一些史料记载,大体可知夏朝已初步形成奴隶制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商朝的法律制度
[单选]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文字可考的朝代是商。
[单选]在商代的继承制度上,继承的对象主要是爵位。
[多选]夏商时期的监狱称为圜土、夏台、牖里、羑里。
[名词解释]内服、外服: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商王所在的地方称为“内服”,由商王直接管辖;“外服”为诸侯王、卿大夫及士的封地,他们在各自的封地内,有一定的自主权。
[简答]简述商朝的刑罚制度。
(1)商朝全面继承了夏朝的五刑体系,但处罚的方式较为多样,从甲骨文资料中可以看出当时的死刑有活埋、沉水、火焚等形式,有一定随意性,未形成一整套规范的刑罚制度。
(2)商朝还有炮烙、剖心、醢、脯等针对特定人与特定事施行的法外酷刑。
(3)从殷墟和其他商朝陵墓及坟墓的遗址发掘中可以发现大量的人祭、人殉现象,表现商朝盛行“人祭”、“人殉”。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单选]周礼的核心原则是亲亲、尊尊。
[多选]周礼中“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简答]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三方面: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须补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谓“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
[论述]试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1)西周统治者深刻地体会到,天命是会转移的,天不会永远眷顾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天总是选择能够为民做主的统治者,从夏、商相继灭亡的经验教训来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
(2)西周的统治者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须“王其疾敬德”,“以德配天”。“德”表现于社会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德”表现于法律上即为“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不可轻率。与商朝末年的滥用酷刑相比,慎罚的提出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
第二节西周的法制概况
[单选]西周穆王时期,命吕侯重修刑书,史称《吕刑》。
[多选]西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礼、刑、誓、诰、命。
[多选]与五刑合称“九刑”的其他四种刑罚是指流、赎、鞭、扑。
[名词解释]《吕刑》:(1)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2)强调用刑适中,崇德慎刑,确立了赎刑制度。
[名词解释]周公制礼:为真正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周公亲自主持立法活动,制定一整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即“周礼”,历史上称这次事件为“周公制礼”。
第三节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西周时期的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
[单选]西周奴隶社会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契券是剂。
[单选]西周时把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状态称之为非眚、眚。
[单选]西周时把惯犯称之为惟终。
[多选]西周时对犯罪人“三赦”的对象包括幼弱、老耄、蠢愚。
[多选]西周的流刑主要用于处罚变礼易乐罪、拒绝从征罪、故意违约罪。
[名词解释]质剂:(1)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
(2)质为长券,用以买卖牛马。
(3)剂为短券,用以买卖珍宝、武器。
[简答]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既可以彰显统治者的仁德,又不会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这是这一制度在西周及其后的中国传统社会中能够被采用的根本原因所在。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是刑罚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是“德”的思想在司法中的反映,是“明德慎罚”的直接体现。
(4)世轻世重原则。西周在取代商王朝后,根据不同社会状况采取不同治理方法,体现出周统治者刑事政策灵活,反映了统治手段的成熟。这种思想也为后世的统治者所继承。
[简答]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1)婚姻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
(2)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
(4)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论述]试述西周的行政法制。
(1)西周各级行政管理组织建立的最突出特点便是行政组织与宗法组织相结合,通过分封制,将政治、经济的组织套在血缘系统之上,以血缘为基础,封邦建国,构建起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宗法制通过分封,在行政组织上体现为国家行政组织的构建,在经济上体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划分。
(2)在宗法制下,周王是全国最大的族长,称为“天子”;天子之位由嫡长子继承,天子之弟及庶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将其余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兄弟和亲属,称为“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样的方式将土地进行分赐,受封者为“士”。士是贵族的最低层,西周还通过分封异性诸侯和与异姓联姻等方法,使天下为一家,整个国家形成以周王为中心,下领诸侯、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
构。
(3)通过分封构建起全国的统治秩序的同时,各级行政管理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也确立起来,其原则是“小宗”服从“大宗”。周王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最高统治者,是全国的大宗,其他领主是小宗;在诸侯国中,诸侯王是大宗,对自己领地范围内的事务有相对独立自主权。
(4)在这种政治与血缘紧密结合的统治模式中,官吏的选拔完全采用“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原则,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地位与职位的高低,父死子继,世代相传,保证夺取政权的家庭对全社会进行家族式的专制统治,实现了“家天下”。这样一来,礼制的“亲亲”、“尊尊”原则不仅在一个家族之内,在整个国家内部也得到了体现。
第四节西周的司法制度
[单选]西周时期的刑事诉讼称为狱。
[单选]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大司寇。
[多选]西周时期的审理方法“五听”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多选]西周的监狱称为圜土、囹圄。
[名词解释]读鞫:案件审理完毕后,会制作判决书,并由法官向当事人宣读,称为“读鞫”。
[名词解释]三刺之法:即遇到疑难案件,要听取朝廷大臣、百官及百姓的意见,再对案件作出决断。www.shanpow.com_中国法制史婚姻。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
[单选]春秋末期,晋国“铸刑鼎”的人是赵鞅。
[单选]春秋末期,撰写“竹刑”的是邓析。
[单选]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者是子产。
[单选]春秋时期提出“国将亡,必多制”的是叔向。
[多选]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有晋国和郑国。
[多选]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成为潮流。对此持反对态度的是叔向、孔子。
[名词解释]竹刑:(1)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
(2)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故称竹刑。
(3)原为私人所作,后为国家所用,才具有法律效力。
[简答]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第二节战国时期的变法
[单选]《法经》中类似于近代刑法典总则的篇目是《具法》。
[单选]战国时期提出“尽地力之教”的是李悝。
[单选]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法家的主张成为战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思想。
[多选]《法经》共有六篇,除《盗法》外,还有《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简答]简述《法经》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法经》被誉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它以先秦法家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并汲取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立法与公布成文法的成功经验,代表当时最高的立法成就,它所开创的法典编纂体例与法典的内容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对后世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以镇压盗、贼为立法宗旨。《法经》把侵犯官私财产安全与人身安全作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并将其列为篇首,充分体现封建法律制度的本质,成为后世封建律典奉行的指导原则。
其次,贯穿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在当时固然有乱世推行变法的必要性,但另一方面,也充分反映出封建专制政权是建立于残酷的刑事镇压的基础之上的。
再次,编纂体例与编纂思想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一方面,《法经》本身篇章结构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具有其系统性与合理性。另一方面,从《法经》的编纂思想来看,具有明显的刑事性,即通过立法打击危害政权及社会的行为来维护统治,这种刑事性立法的特
色成为日后各朝代主要的立法思路,对中华法系以刑为主特色的形成具有重要影响。
[简答]简述商鞅变法的意义。
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却是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并较完善地建立了一整套新的符合封建经济发展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制度等,使秦国的政治经济很快得到发展,法制完备起来,国家得到统一,逐渐具备了雄厚的政治经济实力,成为七国中最强大的国家,为以后秦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简答]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2)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耕战。
(3)置县迁都,实行郡县制。
(4)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论述]试述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
(1)厉行法治。作为先秦时期最重视法律作用的一个学派,法家认为法能确定名分,防止争夺。法还能够禁止恶民乱臣犯罪,制民胜民,通过法律使民众致力于农业与战争,以求富国强兵。因此,法家强调厉行法治,做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也就是不管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不管爵位贵贱,只要违法犯罪,一律按法律论罪处刑。
(2)法律公开。法家主张用来治国的法律必须是向百姓公开的,一方面,法令要公开,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另一方面,“以法为教”,让官吏与民众都明白法律,“以吏为师”,由通晓法律的人担任法官,并向其他官吏和民众传授法律,教育的内容也是以法令为主要内容。
(3)轻罪重罚。法家主张适用刑罚时采用轻罪重罚的重刑主义。商鞅认为:对轻罪适用重刑,那么轻罪就不致产生,轻罪没有了,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以刑去刑”。商鞅的这一观点被法家所推崇,后世法家多采重刑主义。
在社会动荡的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主张非常适合于当时社会的需要,所谓“治乱世用重典”,这使得法家在战国时期逐步成为最主流的思想。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论述]试述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事皆决于法。秦王朝建立后,确立“事皆决于法”的原则。在这一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在立法上越发细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所谓“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2)法令由一统。秦始皇确立“法令由一统”的立法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即“海内郡县,法令由一统”。在这种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3)轻罪重刑。秦自商鞅变法后一直奉行重刑主义原则。秦王朝建立后,更是将严刑峻法推向极至。秦朝统治者将法家重刑理论诉诸实践,迷信刑罚,导致用刑的残酷和刑罚的滥用,这成为秦朝仅二世灭亡的直接导因。
第二节秦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
[单选]秦朝司法审判的成例叫廷行事。
[名词解释]云梦秦简: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末至秦朝的墓葬,从其中的11号墓中出土了大量秦朝竹简。经过考古工作者的整理拼复,共得秦简1155支。这批竹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
[名词解释]《封诊式》:是关于司法审判工作的程序,是对司法审判工作的要求以及诉讼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简答]简述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1)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2)制、诏。是皇帝针对某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质的命令。
(3)式。即格式、程式,是关于国家机关在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及有关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
(4)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5)廷行事。是一种成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它可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第三节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秦律规定,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的行为构成盗徙封罪。
[单选]秦律中区分故意和过失,其中称故意为端。
[单选]秦规定出售的商品上必须系签标明价格的是《金布律》。www.shanpow.com_中国法制史婚姻。
[单选]秦朝负责皇宫内廷的安全警卫的是郎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