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老人陪护


吉林 2019-08-12 13:06:35 吉林
[摘要]一:[70岁老人陪护]70岁护理90岁 “老护老”很无奈早餐时间,67岁的王德才拿着小勺,弯着腰,一口一口地喂着躺在病床上83岁的老父亲。阳光照在他花白的头发上,场面既温馨,又让人感伤。“随着老龄化到来,‘老护老’现象在各个医院都很普遍”,吉林省人民医院老年内分泌科主任杜玉茗说。在这里,60岁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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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70岁老人陪护]70岁护理90岁 “老护老”很无奈


早餐时间,67岁的王德才拿着小勺,弯着腰,一口一口地喂着躺在病床上83岁的老父亲。阳光照在他花白的头发上,场面既温馨,又让人感伤。
“随着老龄化到来,‘老护老’现象在各个医院都很普遍”,吉林省人民医院老年内分泌科主任杜玉茗说。在这里,60岁女儿照料80岁父亲,70岁女婿照料90岁岳父的情景随处可见。
70岁护理90岁,孝道背后超级无奈
王德才的老父亲在过去一年多时间,不停地住院,春节就是在医院过的。刚出院没几天,又出现尿路感染,不得不再次入院。
王德才兄弟姐妹五人,最小的也快60岁了,大家排班轮流照料老人。王德才是长子,最孝顺,在医院的时间也比别人多。“还好,我这身体还行。”但是他的老伴累倒了,血压升高。“就算再辛苦也要把老人好好送走。”王德才说。
王德才的老父亲几年前就已患上小脑萎缩,对发生的一切事情浑然不觉。每天只是吃了睡、睡了吃,睡梦中还香甜地吧嗒着嘴。
在“老护老”的人群中,常常可以看到这种现象,生病的老人因为治疗用药和精心照料,状态越来越好,可是陪护的儿女们精神萎靡、走路打晃。有的不等老人病好,自己就住进了医院。
一小时8-10元,护工价高却无人愿干
“请过护工,但要求和我们一起排班,价格还挺高,最后决定自己家人干。”王德才说。
在吉林省人民医院的走廊里,可以看到一些护理公司的小广告。不过,只有少数家属雇用护工。一是不放心,怕照料得不够仔细;二是价格太高。现在护工通常以小时计,每小时8-10元,一天就得200元。加上老人的治疗费,实在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但是即使价格高,护工也不好雇。记者在一家护理公司了解到,公司有60个护工,根本不够用。但是又招不上来人。年轻人都不愿干,来的都是四五十岁的失地农民或者下岗职工,这些人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流动性特别大。
47岁的护工马莉说,自己身体不好,文化水平又浅。“一般有点能耐,有点力气的都不爱干。脏,还要担责任。”
老龄化+独生子女 谁送他们最后一程?
“其实我还挺羡慕这些老人的,他们毕竟还有多个子女能轮流照料,等我们老了,都是一个孩子,谁能送我们最后一程?”吉林省人民医院老年内分泌科主任杜玉茗说。
几十年前,当杜玉茗还是“小大夫”时,大多数护理工作都由护士做。但是现在护士都已经趋向于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加之医护比严重失调,护士根本忙不过来。
已近退休年龄的杜玉茗已和几个同学达成“协议”,将来大家都买一个门洞的房子,“聚堆儿养老”,集体雇几个护工,打扫照料。或者全体上老年公寓,过群居生活。还有更多的人希望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70岁的王佚名在医院独自护理着90岁的老岳父。他的老伴在北京帮唯一的女儿带孩子。他说,政府应该在养老上投入更多的资金,建设养老和康复结合的机构、培训护理人员,或者扶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
(据新华社)

二:[70岁老人陪护]60岁、70岁以上老人的误工费


一般的没有,但老人当时确实在工作的就有
法官:我父亲是一位农民,今年70岁。他每年除了种三亩承包地外,还在房前屋后种了有一亩多菜地,养了50多只鸡和鸭,虽然我和在城里工作的哥哥每年都接济他一些,但他和我母亲主要还是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去年9月底的一天,我父亲骑着三轮车去镇里卖菜。王某开着装满货物的汽车从我父亲身边经过时,一个货物箱子落下来恰巧砸中我父亲。我父亲经医生诊断为右颧骨骨折,住院治疗一个半月,遵医嘱在家休养了两个月。
“六十周岁以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误工费怎么算”。回答是: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如果你说的那个六十周岁以上的人,除退休工资以外,没有其他收入的,这个人就没有误工费可以算了。2、如果这个人虽然已经六十多岁了,但是还在工作,有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0岁以上老人如果没有退休金,且依靠自己劳动维持生计的,因受伤而停止工作的误工损失应当得到赔偿。我国法律规定的误工费赔偿,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误工损失角度设计的,并不是以年龄进行限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和年龄没有必然的关系,如果有实际收入,因此而减少收入有误工费。要是没有实际收入的,就没有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黄金定诉张红军道路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纠纷案
  【要点提示】  因人身损害引发的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所采用的理论是生活来源丧失说,即赔偿的标准并不是丧失的劳动能力,而是生活补助费。因此,对于农村那些六七十岁仍然靠从事种植、养殖等承包经营为生的老人,他们在诉讼中主张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8)内法民初字第2723号(2008年9月12日)  【案情】  原告:黄金定。  被告:张红军。  2008年4月22日早晨6时左右,河南省内乡县余关乡黄沟村农民黄金定(71岁)骑着装满蔬菜的人力三轮车赶往县城出卖时,在距离县城不到3公里的312国道上与迎面驶来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金定和摩托车驾驶人张红军共同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县交警队认定,张红军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金定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金定入住县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颢骨骨折、右颞部硬膜外血肿伴气颅,需住院治疗。2008年7月18日,黄金定出院后,在多次要求赔偿无果的情况下,将张红军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要求张红军赔偿其医疗费6753.15元,误工费5300元,护理费18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15853.15元。黄金定为支持其误工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其所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以证明其多年来一直靠种菜、卖菜为生。  张红军辩称:黄金定请求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理由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而黄金定已年过七旬,属于自然丧失劳动能力人,因而其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审判】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自然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精神。本案中,张红军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原告黄金定发生相撞后,造成黄金定右颢骨骨折、右颖部硬膜外血肿伴气颅和自己也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该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红军应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金定无责任。因此,黄金定要求张红军赔偿合理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范围和金额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产生予以确定。张红军辩称黄金定已年过七旬,属于自然丧失劳动能力人,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的主张,因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自然人在多大年龄下丧失劳动能力,且黄金定提供的村委会的证明也证实其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为生,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同时,黄金定系农村承包经营的种植、卖菜专业户,属于有固定收入的人。因此,被告张红军的上述辩称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张红军赔偿黄金定的范围包括医疗费6753. 15元,误工费4300元(50元× 86天),护理费946元(3851. 60 ÷ 365天× 86天×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860元(10元×86天),营养费860元(10元×86天)。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红军赔偿黄金定上述各项费用共计13719. 15元(含张红军已付的1500元)。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书确定义务张红军已全部执行完毕。  【评析】  本案中,黄金定请求的误工费缘何应得到支持?  第一,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关于劳动能力丧失进行的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现阶段世界各国所采用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所得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说和生活来源丧失说三种学说,但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所采用的理论是生活来源丧失说。其与所得丧失说、劳动能力丧失说的根本区别在于:一是该说对残疾者劳动能力丧失赔偿所依据的,并不是伤害前后劳动收入之间的差额,因而其与所得丧失没有密切的关系;二是该说确定受害人劳动能力的赔偿,基本上不考虑受害人受害之前的体能、技能、教育状态等劳动能力的构成因素,并以此确定所丧失劳动能力的价值指标,这样,该说和劳动能力丧失所依据的标准也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生活来源丧失说理论认为,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必然导致其生活来源丧失,因而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使其生活来源能够恢复。其赔偿所救济的,既不是劳动能力丧失的本身,也不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的收入差额,而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生活来源的差额。因此,基于侵权法的完全赔偿的原则,尽管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字眼,但赔偿的标准并不是丧失的劳动能力,而是生活补助费。  第二,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但退休在某种意义上更多的是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的一种待遇,而广大农村多数六七十岁的农民还不能享受这种退休待遇。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农村年轻劳动力外出打工人数的大量增多,多数农村留守的六七十岁的男性农民不得不继续承包着责任田,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亦然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无须子女赡养。即使有子女给付赡养费,但这些六七十岁的男性农民中那些靠从事正常劳动取得收入的人,因遭遇侵害而无法从事正常劳动所失去利益也应当获得赔偿。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城镇或国家法定的企业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现象。因此,片面的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的国情、社情不相符。  第三,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极大改善,人均寿命不但得到相对的提高,而且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与丧失也必然大大迟延。据世界卫生组织的一份报告称,中国目前人均寿命男71岁,女74岁。中国科学院2007年2月11日发布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总纲(国家卷)》指出,目前,中国人均预期寿命为71. 8岁,到2010年将达到72.5岁。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规定中把"60岁"作为赔偿年龄的上限,不仅越来越不符合目前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达到71. 8岁的实际,而且也不利于损害责任的增强和违法成本的增加。由此又说明,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年龄也应当予以迟延。  因此,本案中,既然黄金定有证据证明其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为生,那么其请求的误工费就应当得到支持。  (一审合议庭成员:周振义 杨宗华冯建晓编写人: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杨慧文 杨志平 责任编辑:袁春湘) 浅析六十岁以上的人受伤害能否赔偿误工费
时间:2012-09-20 10:39:57   
正确处理受害人误工费,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重点之一。对60岁以上的人受到伤害后是否应当赔偿误工费,人们的理解和认识不一样,法院的处理结果亦不一样。审判实务中,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当事人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实际,正确处理误工费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地决定不予赔偿。
案例:2010年6月,巴州区法院判决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1946年5月出生的原告陈天贵于2008年9月1日与巴州区大洪水泥制品厂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劳动范围为押运货物及厂内的勤杂事务,劳动地点为厂内和押运电杆往、返途中。该合同签订后,陈天贵一直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劳动职责。2009年10月21日,陈天贵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致二级伤残。诉讼中,陈天贵主张了误工费赔偿,被告及第三人均以陈天贵年龄已超过60岁、不应计算误工费为由,拒绝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天贵年龄虽超过60周岁,但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直在巴州区大洪水制品厂进行劳动,并按月获得了一定报酬,故法院认定陈天贵尚未丧失劳动能力,仍实际参与劳动且获得一定收入,其误工费应当予以赔偿,判决支持了陈天贵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上诉。
本案引发出一个法律问题,即60周岁以上的人受到伤害后到底能否赔偿误工费?
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受害人从遭受伤害之日起至完全治愈这一时间内(即误工时间内),因受害人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基于我国侵权法律的完全赔偿原则,只要是与加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的受害人所失去的利益,赔偿义务人都应当给予赔偿。故此,受害人凡因受伤不能参加工作、劳动而减少的收入都应当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
过去在审判实务中较为普遍认为,60岁以上的人受到伤害后不应计算误工费,其主要依据是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我国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是对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因劳动能力下降或者丧失的保护,退休并不是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达到60岁以上,有条件劳动的劳动者,应当获得应得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3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说赔偿制度,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的误工损失角度设计的,并不是以年龄进行限制的。
我国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既是从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劳动能力下降问题考虑的,也是从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岗位以及对劳动者予以保护等问题考虑的。退休在某种意义上讲,更多的是一种待遇。我们应当看到,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尚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多数五十、六十岁以上的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多数六十、七十岁的老人仍然从事一定程度的劳动。即使是城镇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或者被聘用为其他行业担任一定职位从事一定工作或劳动的现象。从此可以看出,60岁以上的人并不完全标志着劳动能力就完全丧失,绝大多数60周岁以上的人仍有劳动能力或者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并能获得一定的收入。
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劳动者劳动能力已经大大增强。所以片面地以60周岁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与我国的国情和社情不相吻合。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60周岁以上的人受到伤害后,应视其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状况和继续从事工作或者劳动情况(包括已退休的干部、职工被返聘或者聘用从事第二、三产业)计算其误工费。其计算方法应为:根据受害人生活的不同地区,从事的不同职业收入上的差异,侵权造成损害发生前后受害人收入减少的差额以及误工时间予以确定。对一般侵权尚未造成受害人残疾、死亡的,按照受害人就医的医疗机构确定的时间或者司法鉴定康复的时间计算,导致残疾的计算至定残前一天,死亡的自侵权之日起计算至死亡之日止。60周岁以上的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即受到伤害至完全治愈)未形成劳动关系、从事劳动,且不可能获得收入的,不应计算其误工费。但在一定期限内能够找到工作的,也可以自能够找到工作时计算,但赔偿权利人须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三:[70岁老人陪护]70多岁的偏瘫老人得了褥疮家里人可该咋护理啊?


我的奶奶今年75岁了,她前年摔倒后就再也站不起来了。虽然我们天天小心伺候着,但是奶奶还是得了褥疮,我以前在别人家看到过一个重度褥疮的人,他屁股上都是烂的,有的地方都空了,看起来可吓人了。
刚开始奶奶只是屁股上有的疼,还有一片红色,我们刚开始也没放在心上,以为是湿疹,就去买了些治疗湿疹的药撒上去,可是过了一两个月还是没见好而且有的地方都开始烂了,我们感觉去把医生找来。
医生看了后说这是我们护理不好的原因,本来卧病在床的人就很容易得褥疮,偏偏我们还没有好好护理,就更是雪上加霜了。幸亏现在还是初期,不太难治。然后医生给了我们一瓶生理盐水和一瓶双氧水还有三盒山甲麝香抑菌膏,医生说先后依次用3%浓度的双氧水和生理盐水清洗褥疮疮面并将疮面擦干,然后用消毒棉签蘸取山甲麝香抑菌膏涂在疮面上,涂至0.2~0.5mm厚。每天涂3~4次,涂后暴露疮面。让褥疮慢慢好。
我们摸了大概有两个月吧,没见到继续恶化,但是也只是好了一点,家里人觉得效果不是太好,去问医生,医生说褥疮是比较难治的病见效慢也是正常的。又跟我们说了应该咋护理,我整理了一下医生说的要求,都有:
    1 皮肤的清洁护理
  保持皮肤清洁干燥,避免各种尿液、痰液和引流液的刺激。如皮肤干燥且有脱屑者,可涂少量润滑油, 以免干燥出血,突出的受压部位可垫气圈或水垫,以缓解压力。
  2 翻身的护理
  保持床单位整洁干燥,增加翻身次数,翻身时应查看受压皮肤部位并视情况给予按摩,避免拖、拉等剧烈运动,平日护理应做到“七勤”,即勤翻身、勤擦洗、勤按摩、勤换洗、勤整理、勤检查、勤交代。
   3 改善机体营养状况
  营养不良可使皮肤失去活力和减少皮肤弹性,增加了褥疮发生的危险,对于易发生压疮的患者,在病情允许情况下,应给予高蛋白、高维生素饮食,以增强机体抵抗力和组织修复能力。不能进食的患者,应考虑静脉补充。
  4 心理护理
长期卧床的病人,由于疾病的折磨,会产生各种不良情绪,心理压力大,甚至沮丧厌世,家属应多体贴、多理解,劝慰和开导病人,使其建立起战胜疾病的信心,培养稳定、乐观的情绪。通过听音乐、戏曲,看电视,读报纸,陪患者聊天等方式分散患者对自身疾病的注意力,以调整患者的情绪。 
    5预防并发症 
    长期卧床病人易并发坠积性肺炎、褥疮和泌尿系感染,护理上应注意:1应经常协助病人变换体位,避免局部受压,每1-2小时翻身按摩1次(垫络理通的可延长至4-5小时翻身),翻身时动作要轻柔,切忌拖拉。翻身后可用50%酒精对骨突处或经常受压处涂抹按摩,保持皮肤干燥、清洁和床铺平整、洁净以防止褥疮的发生。2翻身时轻拍病人背部以利痰液排出;保持呼吸道通畅,对呕吐物或痰多患者,应将其头侧向一边,并及时将呕吐物或分泌特清除干净,以防阻塞气道,预防坠积性肺炎的发生。3经常帮助患者清洗会阴部,保持清洁,并鼓励病人多饮水,多排尿以防止尿路感染。
   6健康教育
  向患者及家属介绍压疮发生、发展及治疗护理的一般知识,如经常改变体位的重要性等;指导学会预防压疮的方法,如定时翻身,经常检查皮肤,保持身体及床单位的清洁卫生,利用简便可行的方法如软枕以减轻皮肤受压程度等等,使患者及家属获得预防压疮的知识技能,积极配合,并参与护理活动。
大家看下还有哪些没提到,大家可以跟我说说,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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