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退休人员今年养老金调正的方案出来没有?


湖北 2008-08-10 16:18:43 湖北
[摘要]湖北退休人员今年养老金调正的方案出来没有?(共5篇)湖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湖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昨天,省人社厅发布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调整水平按2013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

【www.shanpow.com--湖北】

【一】:湖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

湖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

昨天,省人社厅发布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调整水平按2013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预计5月底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全部发放到位。

省人社厅透露,此次调整将涉及我省380万企业退休人员。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实行定额标准,一部分与退休人员本人的缴费情况等因素挂钩。在此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军转干部予以适当倾斜。

普遍调整办法为: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4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4元。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再分别增加30元、25元、20元、10元。对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对高龄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www.shanpow.com_湖北退休人员今年养老金调正的方案出来没有?。www.shanpow.com_湖北退休人员今年养老金调正的方案出来没有?。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次调整办法执行。

【二】:湖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

4月28日下午,省人社厅召开视频会,部署2014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调整工作。省人社厅总会计师、党组成员高忻参加此次会议并讲话,厅办公室、法规处、规财处、养老处、军转服务处、养老局、信息中心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在汉大型企业劳资部门负责人在主会场参会。会后省人社厅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

今年,湖北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为我省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根据国家批复,今年我省调整水平按2013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为:

一、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4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4元。

在此基础上,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增加3元。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再分别增加30元、25元、20元、10元。对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三、对高龄退休人员,201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www.shanpow.com_湖北退休人员今年养老金调正的方案出来没有?。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六、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次调整办法执行。

目前全省正在调配资金,调试信息系统,预计5月底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全部发放到位。

【三】:2016年湖北省退休职工退休养老金调整

  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016年湖北省退休职工退休养老金相关调整。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2016年湖北省退休职工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出台:

  涉及401万人 人均增加201元

  近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16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16号),从2016年1月1日起,为全省符合条件的401万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201元。4月27日下午,省人社厅召开全省视频会议,部署了这项工作,强调各地要确保增加的养老金在5月份发放到位。

  据悉,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的,我省调整水平按2016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调整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具体办法为:

  一、定额调整。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 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二、挂钩调整。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三、倾斜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四、对高龄人员,2016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6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五、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七、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鄂人社发〔2015〕16号文件明确,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省人社厅强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湖北省退休职工退休养老金调整相关文件:

  关于2015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5]1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2015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二)挂钩调整。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三)倾斜调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对同时符合本条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四)对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5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50元;对2014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即1934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五)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人仍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七)按照《湖北省试点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4}12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05}28号)精神,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本办法执行。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2015年4月21日                            

【四】:2015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通知

  关于2015年湖北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近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2015年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16号),从2015年1月1日起,为全省符合条件的401万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201元。4月27日下午,省人社厅召开全省视频会议,部署了这项工作,强调各地要确保增加的养老金在5月份发放到位。

  据悉,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进行的,我省调整水平按2014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10%确定,调整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具体办法为:

  一、定额调整。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 对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二、挂钩调整。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三、倾斜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四、对高龄人员,2014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4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五、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03〕29号和鄂办发〔2003〕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七、参加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比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鄂人社发〔2015〕16号文件明确,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省人社厅强调,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五】:2016年广西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还涨吗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016年广西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还会涨吗。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2016年广西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1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驻桂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人员范围

www.shanpow.com_湖北退休人员今年养老金调正的方案出来没有?。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含在2014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在2015年1月按月发放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

  (二)挂钩调整: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人员,从缴费年限满15年起计算,缴费每增加1年(按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保留1位小数点,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三)适当倾斜调整:

  1. 2014年12月31日(含)前已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记载数据为准),从年满70周岁起,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

  2. 2014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4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点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05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050元计发。

  三、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审批办法

www.shanpow.com_湖北退休人员今年养老金调正的方案出来没有?。   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直属企业和其所辖县属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桂企业和自治区直属企业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审批;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办法和标准进行调整,按现行管理体制进行审批。

  五、资金来源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留存各地代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按原资金列支渠道解决。

  六、调整要求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15年4月底前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撑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七、及时报告调整情况

  此次调整工作落实到位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将调整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于2015年5月5日前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附:

        1.广西获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58个县(市)

  2.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此处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4月22日                                       

  附件1

  广西获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58个县(市)名单

  经国务院批准,广西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市、区)名单如下:

  南宁市:横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

  柳州市:柳城县、鹿寨县、融安县、融水苗族自治县、三江侗族自治县;

  桂林市:全州县、平乐县、灌阳县、资源县、恭城瑶族自治县、龙胜各族自治县;

  梧州市:蒙山县;

  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县;

  贺州市:钟山县、昭平县、富川瑶族自治县;

  百色市:右江区、田阳县、田东县、平果县、德保县、田林县、靖西县、那坡县、乐业县、凌云县、隆林各族自治县、西林县;

  河池市:金城江区、宜州市、南丹县、天峨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兰县、凤山县、巴马瑶族自治县、都安瑶族自治县、大化瑶族自治县;

  崇左市:江州区、大新县、龙州县、宁明县、凭祥市、天等县、扶绥县;

  来宾市: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金秀瑶族自治县、忻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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