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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2019-10-09 13:59:43 湖北
[摘要]第一篇湖北人大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历届领导全名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历届领导全名录主  任陈丕显 1980 01 17--1982 07 14韩宁夫 1982 07 14--1983 04 24代理主任韩宁夫 1983 04 25—1986 05 16黄知真 1986 05 16--199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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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湖北人大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历届领导全名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历届领导全名录
 
主  任
陈丕显 1980.01.17--1982.07.14
韩宁夫 1982.07.14--1983.04.24代理主任
韩宁夫 1983.04.25—1986.05.16
黄知真 1986.05.16--1993.02.05  逝世
关广富(满族)1993.05.05—2002.02.27
俞正声  2002.02.27--2003.01.23
杨永良 2003.01.23-2008.01.29
罗清泉 2008.01.29--2011.02.23
李鸿忠 2011.02.26—
 
副主任
夏世厚 1980.01.17--1983.04.25
张秀龙 1980.01.17--1986.05.16
张旺午 1980.01.17--1983.04.25
刘  晋 1980.01.17--1983.04.25
陶述曾 1980.01.17--1993.05.05
韩东山 1980.01.17--1983.04.25
林木森 1980.01.17--1986.05.16
胡金魁 1980.01.17--1983.04.25
饶兴礼 1980.01.17--1983.04.25
王海山 1980.01.17--1983.04.25
吕文远 1980.01.17--1983.04.25
唐  哲 1980.01.17--1993.05.05
伍献文 1980.01.17--1988.05.13
江仲华(女)1980.01.17--1983.04.25
李夫全 1983.04.25—1988.05.13
焦德秀 1983.04.25—1988.05.13
张进先 1983.04.25—1988.05.13
石  川 1983.04.25—1993.05.05
褚传禹 1983.04.25—1988.05.13
王之卓  1983.04.25—1998.01.18
林少南(女) 1983.04.25—1988.05.13
王瑞生 1986.05.16--1993.05.05
黄正夏 1986.05.16--1993.05.05
姜一  1987.05.05--1988.05.13
田  英 1988.05.13—1993.05.05
王汉章 1988.05.13—1996.02.09
李海忠 1988.05.13—1993.05.05
梁淑芬(女) 1988.05.13—1998.01.18
王利滨 1988.05.13—1993.05.05
肖全涛 1988.05.13—1998.01.18
谢培栋 1992.04.28--1998.01.18
郑云飞  1993.05.05—1998.01.18
徐晓春 1993.05.05—1998.01.18
林金铭  1993.05.05—1998.01.18
朱纯宣(土家族) 1996.02.12--2008.01.29
郝国道 1996.02.12--2003.01.23
邓国政 1998.01.18—2003.01.23
刘荣礼 1998.01.18—2003.01.23
李其凡 1998.01.18—2003.01.23
章治文 1998.01.18—2003.01.23
鲍隆清 1998.01.18—2008.01.29
吴华品 1998.01.18—2003.01.23
张忠俭 1998.01.18—2003.01.23
张洪祥 2001.02.18--2006.01.10
赵文源 2002.02.27--2008.01.29
王守海 2002.02.27--2008.01.29
高瑞科 2003.01.23--2008.01.29
贾天增 2003.01.23--2008.01.29
纪玲芝(女) 2003.01.23--2008.01.29
邓道坤 2005.01.30--2008.01.29
韩忠学 2009.01.22--2008.01.29
周坚卫 2008.01.29--2011.02.23 
刘友凡 2008.01.29--2013.01.28 
任世茂 2008.01.29--2013.01.28 
蒋大国(女) 2008.01.29--2012.01.16 
罗  辉 2008.01.29--2013.01.28 
周洪宇 2008.01.29--
苏晓云(土家族)  2011.02.26--2013.01.28
林志慧(女)  2011.02.26--2013.01.28
李春明  2012.01.16--
吴永文  2012.01.16--2013.01.28
范兴元  2012.01.16--2013.01.28
田承忠 2013.01.28--
赵 斌  2013.01.28--
王 玲(女) 2013.01.28--
王建鸣  2013.01.28--
   
秘书长
单一介 1983.04.25—1988.05.13
马胜魁 1988.05.13--1993.05.05
刘学伦 1993.05.05—1998.01.18
刘青岭  1998.01.18--2003.01.23
张牢生 2003.01.23-2006.01.21
范兴元 2006.01.21--2013.01.28
乔余堂  2013.01.28--
 
 
 
第五届(1980年1月—1983年4月)
主  任:陈丕显
副主任:夏世厚、张秀龙、张旺午、刘  晋、陶述曾、韩东山、林木森、胡金魁、
饶兴礼、王海山、吕文远、唐  哲、伍献文、江仲华(女)
 1982年7月至1983年4月24日,韩宁夫代理常委会主任。
第六届(1983年4月—1988年4月)
主  任:韩宁夫(1986年5月辞职)、黄知真(1986年5月补选)
副主任:李夫全、张秀龙(-86.5)、陶述曾、焦德秀、唐 
哲、张进先、伍献文、石 
川、林木森(-86.5)、褚传禹、王之卓、林少南(女)、田 
英(86.5-)、王瑞生(86.5-)、黄正复(86.5-)、姜  一(87.4-)
 
 秘书长:单一介
1986年5月16日至1988年5月14日,黄知真为常委会主任。
1986年5月16日,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张秀龙、林木森辞去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1986年5月16日,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补选王瑞生、黄正夏为常委会副主任。
1987年5月5日,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补选姜一为常委会副主任。
第七届(1988年5月—1993年5月)
主  任:黄知真(—1993年2月)
副主任:石  川、田 
英、陶述曾、唐  哲、王汉章、王之卓、王瑞生、李海忠、
黄正夏、梁淑芬(女)、王利滨、肖全涛、谢培栋(92.4-)
秘书长:马胜魁
1992年4月28日,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补选谢培栋为常委会副主任。
第八届(1993年5月—1998年1月)
主  任:关广富(满族)
副主任:郑云飞、王汉章(-96.2)、王之卓、梁淑芬(女)、肖全涛、谢培栋、
徐晓春、林金铭
秘书长:刘学伦
 
1996年2月9日,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王汉章辞去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1996年2月12日,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补选朱纯宣、郝国道为常委会副主任。
 
第九届(1998年1月18日—2003年1月)
主  任:关广富(满族)(—2002年2月)、俞正声(2002年2月补选)
副主任:邓国政、刘荣礼、李其凡、朱纯宣(土家族)、郝国道、章治文、鲍隆清、吴华品、
张忠俭、张洪祥(01.2-)、王守海(02-)
秘书长:刘青岭
    2001年2月18日,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补选张洪祥为常委会副主任。
 2002年2月27日至2003年1月23日,俞正声为常委会主任。
2002年2月27日,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补选赵文源、王守海为常委会副主任。
 
 
第十届(2003年1月—)
主  任:杨永良
副主任:赵文源、张洪祥(-06.1)、王守海、朱纯宣(土家族)、高瑞科、贾天增、
鲍隆清、纪玲芝(女)、邓道坤(05.1-)、韩忠学(06.1-)、
秘书长:张牢生(-06.1)、范兴元(06.3-)
 2005年1月30日,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补选邓道坤为常委会副主任。
2006年1月1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张洪祥辞去常委会副主任职务。
2006年1月22日,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补选韩忠学为常委会副主任。
2006年1月21日至2008年1月29日,范兴元为常委会秘书长。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主 任:罗清泉
           
李鸿忠 2011.02—
  副主任:周坚卫、刘友凡、任世茂、蒋大国(女)、罗辉、周洪宇
  秘书长:范兴元
  
2011年2月2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周坚卫辞去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
    
2011年2月26日, 苏晓云[土家族]  林志慧[女]当选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2年1月1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蒋大国(女)辞去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选举李春明吴永文范兴元为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2013年1月28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在武昌洪山礼堂举行。大会选举李鸿忠(连任)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春明(连任)、湖北省副省长田承忠(新任),湖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赵 斌(新任)、周洪宇(连任)、荆门市委书记王 玲(女)(新任),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王建鸣(新任),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书记、办公厅主任乔余堂(新任)当选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第二篇湖北人大网:湖北省人大副主任未当选人大代表 被曝包养情人

湖北省人大副主任未当选人大代表 被曝包养情人
时政新闻光明网 [微博] 王峰2013-01-18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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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文(资料图)
湖北省1月15日公布第12届人大代表名单,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永文不在其中。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一名副部级官员告诉本报记者,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至今并没有接到吴永文正进行调查的正式通报,他个人听到多种说法,也没有看到吴永文上班。
吴永文曾官至湖北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厅长。2012年1月他前往省人大就职,6月省委换届后,陆续卸去政法系统职务。目前湖北省“两会”召开在即,依照地方人大选举法,新一届人大常委会成员,包括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应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在休会期间,也可由常委会补选其他人员担任这些职务。
1月12日,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根据《湖北日报》报道,出席会议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独缺吴永文一人。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吴永文简历和职务仍在列。同一天,大公网报道称,吴永文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并称其可能涉嫌权钱交易、包养情人、生活腐化等系列问题。
退居二线
吴永文是湖北省第11届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网站上查询,其代表编号为0506,职务为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湖北省公安厅厅长。人大组织法规定,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但一般纪委调查不受此限。
在上届人大,吴永文是其曾任职的鄂州团代表。今年1月7日,鄂州市人大召开了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公布了鄂州市出席湖北省第12届人代会代表候选人名单(草案),但鄂州市人大网站并未公布具体候选人名单。1月15日,湖北省第12届人大代表名单公布,鄂州团代表中没有吴永文。
在2012年6月13日召开的湖北省委十届一次全会上,吴永文不再担任省委常委,1个月后卸任湖北省委政法委书记。2012年9月11日,湖北省公安厅召开干部大会,会上宣读省委决定:免去吴永文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职务,不再担任省公安厅厅长职务。此前的2012年1月16日,吴永文已当选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按照常理,这是60岁的吴永文退居二线,并将继续在人大岗位上工作的任免安排。
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吴永文仍正常出席当地会议。根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办的刊物《楚天主人》报道,2012年前11个月,吴永文和常委会其他领导参加了3次湖北省委会议,分别为省委常委扩大会议、省委全委会,以及一次“重要会议”。
但对吴永文的公开报道较过去减少,《楚天主人》的报道只有两次,一次为去年9月,吴永文参加了全国人大在湖北宜宾举行的外事工作培训班,并致欢迎词。另一次为8月31日至9月3日,其带队就湖北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建设情况做专题调研。
根据《湖北日报》报道,吴永文最近一次亮相,是在2012年12月3日,参加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闭会,这次会议确定了2013年湖北省人代会的召开时间。
仕途
吴永文仕途分为荆州市、鄂州市和湖北省三个阶段。1968年,16岁的吴永文开始在老家荆门市做小学民办教师,此后又做过中学教师、公社干部,直至荆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2006年,在做了3年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后,吴永文转任鄂州市委书记,但只停留了1年时间。
2007年9月,吴永文从湖北省委常委、鄂州市委书记任上,转任湖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
此后,他重回政法系统,担任湖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曾在90年代担任荆门市公安局长、政法委书记等职。
铁腕治警是吴永文至今最浓重的标签。2012年9月10日,也就是他卸任公安厅长前一天,他还陪同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等领导会见了来武汉的公安部副部长陈智敏。
在这次会见中,陈智敏称,湖北公安机关在原有较好工作基础上又取得了新的进步,许多工作在全国公安系统有特色、有地位、有影响。他还特别提到武汉“12·1”特大爆炸案、深航航班遭爆炸威胁案两起要案,两案均为吴永文任公安厅长期间侦破。
但吴永文任职湖北省政法系统领导期间,亦有颇多争议案件,如浙江商人楼恒伟因股权纠纷获刑案影响强烈。

第三篇湖北人大网: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来源:湖北人大网 www.hppc.gov.cn   时间:2014-09-26 09:31:45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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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三章  登记和捐献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人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是指公民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等器官。
第三条  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提倡和鼓励公民捐献人体器官,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捐献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并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红十字会、医疗机构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公益性宣传,普及人体器官捐献知识,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科学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红十字会应当对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体器官捐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公安、财政、民政、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体器官捐献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对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宣传、捐献登记、信息接收、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工作。
第十条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潜在捐献人信息报送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红十字会报送潜在人体器官捐献有关信息,并为获取捐献器官提供便利条件。
红十字会统一管理潜在捐献人信息。红十字会接到信息后,应当及时派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到现场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建设,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登记注册、培训和管理等工作,并对其开展业务予以指导和监督。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在红十字会的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中选定。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普及、宣传咨询、信息报送,与捐献人及其亲属沟通交流,协助办理捐献手续,见证捐献并参与捐献人的缅怀纪念活动。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掌握有关法律、医学等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为捐献人以及捐献执行人提供专业规范、文明友善的服务。
 
第三章  登记和捐献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是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
人体器官捐献登记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并为捐献人办理登记提供便利条件。
省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实现与国家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系统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自愿捐献其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书面形式表示捐献意愿,并办理捐献登记。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方可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捐献该公民的人体器官。
第十五条  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捐献人的基本情况; 
(二)捐献人自愿捐献的人体器官名称; 
(三)捐献执行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同意执行的意见;
(四)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机构应当主动告知捐献人或者捐献执行人有关人体器官捐献的程序与事项,并向捐献人出具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捐献人办理人体器官捐献登记后改变捐献意愿的,登记机构应当尊重捐献人意愿,及时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登记。
第十八条  捐献人指定的捐献执行人,应当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担任;没有近亲属的,可以由其指定的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担任。
生前未表示捐献意愿的公民死亡后,其近亲属共同表示捐献意愿的,捐献执行人由其近亲属共同指定。
第十九条  捐献人死亡后由其捐献执行人通过红十字会实施人体器官捐献,捐献的人体器官经国家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统一分配后,由具有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实施移植手术。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  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获取器官前应当举行缅怀仪式。对获取器官完毕的遗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
人体器官捐献全过程应当由红十字会派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并记载。
第二十二条  人体器官捐献完成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红十字会协助下将遗体送殡葬单位火化后妥善安葬;捐献人近亲属要求自行安葬的,应当尊重其意愿,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殡葬费用,并为殡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捐献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排序。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人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建立人体器官捐献纪念设施、纪念网站,提供缅怀场所,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第二十五条 省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生活困难的捐受双方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
救助基金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投入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途径募集。
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人体器官捐受双方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务人员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人体器官捐献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有关管理制度及标准执行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应当将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信息、完成捐献信息和有关工作情况,定期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潜在捐献人信息报送制度。禁止医务人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私自处理和买卖潜在捐献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捐献的人体器官进行相应的医学检查,经鉴定符合捐献条件的人体器官方可利用。经检查不符合移植条件的,可以用于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或者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但应当告知捐献执行人并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具备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完整记录人体器官获取、移植等情况,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红十字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捐献器官的分配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国家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外擅自分配捐献的器官。
第三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的有关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涉及人体器官捐献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医务人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自处理、买卖潜在捐献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撤销注册登记。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公民死亡后捐献角膜、血管等人体组织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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