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函询


中国菜谱 2019-06-23 00:40:11 中国菜谱
[摘要]谈话函询篇一:抓早抓小 挺纪在前 ——关于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思考抓早抓小 挺纪在前——关于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思考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安四海 周红波陈彦 漫画2014年7月,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即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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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篇一:抓早抓小 挺纪在前 ——关于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思考

抓早抓小 挺纪在前
——关于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思考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安四海 周红波
陈彦 漫画
2014年7月,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即拟立案、初核、暂存、留存和了结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留存”环节去掉,增加“谈话函询”环节,并以《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的形式下发。
谈话函询,即针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此举对于提供线索者而言,固然是一种闻报即动的及时回馈;对于被反映的干部而言,也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其好处显而易见。
去掉“留存”环节,增加“谈话函询”环节,是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一个重大变化,是纪检监察机关转方式的一个重要标志,更是中央纪委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其目的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真正起到教育挽救干部的作用。
应当说,在“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新形势下,处置问题线索方式的转变,不是标准降低了,而是要求更高了。谈话函询,理应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措施。
■运用谈话函询过程中的疑虑
疑虑1:不敢用
一方面,面对问题线索分类处置五类新标准增加的“谈话函询”内容,由于上级没有成文的具体规定,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对于习惯“老套路”的基层纪律审查人员来说,不敢贸然使用这一手段。另一方面,由于反映的问题多是比较笼统或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一些纪律审查人员担心凭借函询书面材料进行了结,事后如果被调查人出现违反法纪问题受到处理,自己也会因没有尽到职责而受到追究。
疑虑2:不会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使用程序、办理时限和结果处置方式,一些纪律审查人员自己心里也没有标准,有的将谈话和函询人为“分割”开来,认为是两种方式,不清楚谈话和函询可以交叉使用,甚至可以反复使用。在运用这一处置方式时,不少纪律审查人员都存在这样那样的困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谈话函询的质量和效果。比如:对于多次举报而且之前已经做过了结的问题,不清楚要不要采信以前的结论;举报被调查人收受礼金问题,本人承认并且态度较好,不清楚该如何处置了结,等等。
疑虑3:不愿用
一些纪律审查人员认为,谈话函询仅凭被调查人一面之词,难以核实和认定事实,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加之没有固定的模式和标准,线索处置起来有难度。有的则认为,谈话函询以教育提醒为主要目的,由于被反映人不明白此举意图或掌握的相关政策不多,就会存在侥幸心理和应付现象,不能引起被反映人思想上的重视,甚至导致问题线索一经谈话函询就会流失。如果因反映问题笼统难以核实而导致悄无声息了结,容易让被反映人甚至一些党员干部错误认为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手段的弱化,没有形成一定震慑力,因此不愿使用这种处置方式。
■用好用足用活谈话函询的建议
严格遵循办理时限要求
经研究确定的谈话函询件,承办部门应当在接到问题线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谈话函询呈批表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并电话或书面通知被反映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谈话,领取相关问题说明函;被调查对象要根据函询内容和要求,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回复。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谈话;被反映人回复谈话函询情况后10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要根据被反映人谈话函询回复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核。
严格程序规定不落项
一是审批备案。承办部门收到问题线索后,填写《谈话函询呈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将《谈话函询呈批表》副本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组织实施。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谈话函询件统一编号后,由承办部门组织实施谈话函询。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应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和自证清白的材料等。同时,在《函询通知书》上,要告知被反映人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如果隐瞒事实需要承担的后果,并由被反映人签字。
三是签字背书。为确保谈话函询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对于反映领导班子问题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亲笔回复,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字背书;反映领导干部个人问题的,由本人亲笔回复并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笔,有关旁证材料可以复印附后。
四是办理了结。谈话函询结束后,承办部门根据函询或谈话了解的情况,填写《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呈批表》,提出了结、转初步核实、转立案等意见,报请领导审核,并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讲求科学有效的方式方法
科学选择谈话地点。原则上应在固定的纪律审查地点谈话室进行,要由一名分管领导和至少一名纪律审查人员组织实施,并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笔录要素要规范、齐全。
按照职级对等原则组织谈话。对不同级别的被调查人,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组织谈话。以地市级为例,被反映人是正县级干部的,应由市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或委托常委组织谈话;被反映人是副县级干部的,由市级纪委副书记、常委或委托承办纪检监察室主任组织谈话;被反映人是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由承办纪检监察室主任或副主任组织谈话。委托所在地方或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与被反映人谈话时,比照相应职级组织开展。
科学组织谈话函询。谈话函询前,分管领导和承办部门首先要与被反映人作简短谈话,讲政策、讲出路、讲利害,如实说明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在谈话函询时,发现被反映人故意避重就轻的,当面对其批评教育,可以反复进行谈话或要求其继续书面补充说明、提供有关自证清白的证据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谈话函询要把握政策界限,不能扩大谈话范围,把谈话函询变成初核,使用调查取证手段。
严格标准分类处置
如果被调查人已经澄清有关情况,纪检监察机关未发现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并且被调查人已按要求对轻微违纪问题作出整改的,报经领导审核后可对问题线索作了结处理。
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诫勉谈话。构成违纪违法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规定建议组织处理。
被调查人尚未就所反映问题进行澄清,或故意回避隐瞒事实的,可以重新启动谈话函询程序,也可以建议初步核实或立案,从严从重处理。
对群众实名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谈话函询结束后,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函询对象的情况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安四海 周红波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纪委、监察局)

谈话函询篇二:【解密】谈话函询,你知多少?


导读什么是谈话函询?你清楚吗?
让小编先来科普一下:谈话函询,从字面就能看出来是谈话 函询。对于谈话,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而函询,其实就是用信件的方式来进行查询。
纪检干部说,谈话函询是对线索中反映领导干部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问题的处置方式,也是“抓早抓小”的重要手段。
那么,谈话函询的流程是怎样的?执行过程中有哪些要点?……
今天,小编跟着金华武义县纪检干部廖惠健的脚步,去一探究竟。Part1:信访初核看到这封信访件了吗?!它可是一封实名举报信哦!!!今天说的这个案子,要从这封信讲起~~2016年3月初,武义县纪委第一纪检室收到信访室转来的实名举报信访件。
信上说的是武义县某局的副局长陈某,在一家电站投资入股。
“党政机关干部不得投资入股”,根据这个规定,经验丰富的纪检干部廖惠健立即对内容进行了初核,并迅速制定调查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记者:哇,这是封实名举报件哎!!!执纪者:根据经验,实名举报件的可信度比较高。
接信后,要调取资料或者调查相关人员,对信访件的真实性做初步判断。
若信访内容有违纪可能的,需制定调查计划。Part2:函询申请上面这份调查计划~~就是廖惠健专门针对这次案件制定的~~计划已审批,下一步就是实施啦!“你们电站的股份构成情况怎么样?”
“近几年来运营方面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
为了掌握实际情况,廖惠健他们根据调查计划,赶往信访件所指的水电站,向水电站工作人员询问取证……
一番调查,廖惠健他们并未发现陈某入股该水电站的证据。
“是信访举报不实,还是另有问题?接下来我们要怎么做?”带着一连串的疑问,廖惠健和同事重新调整了思路。
“有没有入股小水电站的行为,陈某自己最清楚,函询应该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了。”带着这样的想法,廖惠健向县纪委领导递交了函询申请。记者:终于要用到函询了!执纪者:不同于违纪公开通报,函询是党内组织生活的一部分,被函询的对象可能“有事儿”,也可能“没事儿”。
对于被函询人来说,函询就像“双刃剑”,一方面使用函询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信任和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函询对象不如实作出说明,构成新的违纪错误,同样将受到纪律处分。Part3:发函问询“请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简单的一句话,门道可深呢~~“我们不能直接问当事人有没有在某电站入股,这样容易泄露相关信息。询问不宜过细,一般往面上问就可以了,当事人心里实际上清楚得很。”
廖惠健向陈某当面送达了《函询谈话督办单》,并要求他在收到函询的规定时间内,就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
记者:这么简单的几个字,其中的门门道道究竟是啥?执纪者: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暴露反映人身份。
“曾经,有一个机会摆在面前,就看有没有珍惜……”出于对干部的关心,让有苗头性或倾向性的党员干部主动、如实说明问题,如果有些领导干部自己没把握好,在组织函询时不以为意,或回避、隐瞒或编造事实问题,那么最后走向“悔恨”的结局也怪不得他人了。Part4:回函核实这份就是陈某的回复右下角,是他的手写签名“我并没有在信访中所指的水电站入股,但是我在另一处水电站持有股份。”
发函后的第三天下午,廖惠健收到了来自陈某的回复。
廖惠健立即将回复内容与掌握情况进行核对,并赶往陈某所交代的水电站重新调查取证。
确实,陈某在其交代的水电站投资入股情况属实。记者:这个案件里的陈某,如实交代了问题。但函询毕竟只是内部的书面询问,会不会有人想蒙混过关?执纪者:其实不然, 今后如果该同志再次被举报,一旦查实第一次向组织作出的说明不准确、有隐瞒等,对被举报人的处理将在原有情形下加重。
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面对谈话函询,会实事求是地回答陈述;有的即使不存在被反映的问题,仍然把谈话函询正确看待为一次提醒、一次教育,诚恳接受并进行深刻反思。Part5:谈话提醒呶,看到了没,这就是谈话现场县纪委责令陈某对问题进行整改“要不是纪委领导及时找我谈话提醒,并在问题初始让我反思整改,差点就成了被通报曝光的‘名人’了。这是组织对我的关爱。”
谈及此次触及纪律“红线”被“拉”了回来的经历,陈某仍心有余悸。
谈话结束后,陈某在县纪委监督下,退出了其在水电站的股份。记者:纪委谈话,提醒之意明显!执纪者:确实!
每次函询谈话结束后,纪委都要提出处理意见,该整改的坚决整改。说到底,如果能及早进行谈话提醒,对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拉袖咬耳,红脸出汗,可防止党员干部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

谈话函询篇三:关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谈话函询“的解读 (超级实务版)

原题: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透视线索处置中谈话函询的定位及重点
中央纪委近日印发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为《规则》),其中第五章“谈话函询”分四个条文强化了对谈话函询的有关要求。笔者认为,《规则》关于谈话函询的规定总体上比较原则,为切实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还需要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探讨。
一、关于谈话、函询的相关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多用制度治党、管权、治吏。经初步梳理,中央层面关于谈话函询的相关规定,关于谈话函询的性质定位、适用对象、适用情形等方面规定不一,这些制度总体上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在法规制度标题中明确了谈话或者函询的相关规定,这类规定相对较少,如200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015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办法》等制度,但各地有不少关于谈话函询的专门制度规定。
另一类是在法规制度内容中涉及谈话或者函询的相关规定,这类制度比较多,主要包括:1987年中央纪委印发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关于谈话的有关规定,1994年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关于谈话的有关规定, 2013年、2014年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问题线索管理、处置的有关规定,2016年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关于谈话、函询的有关规定,2017年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谈话函询的专章规定,等等。
二、关于线索处置中谈话函询的基本定位
一是在线索处置四类方式中把握定位。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全面清理,执行分类处置标准。《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第十六条中明确了“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有关规定,由此分析,《规则》规定的谈话函询,其定位是对问题线索的一类处置方式。
二是在诸多谈话和函询方式中比较定位。谈话函询包括谈话、函询两种方式。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函询,有别于一般的函来函往中的函询;作为线索处置方式的谈话,有别于没有问题线索反映开展的一般性的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谈心谈话等谈话类型,有别于调查谈话、审查谈话、审理谈话、诫勉谈话等谈话类型。
三是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明确定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明确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四种形态”彰显了铁腕反腐、惩前毖后的坚决态度,体现了严管厚爱、治病救人的良苦用心。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要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红红脸、出出汗”这个常态,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是挺纪在前的重要载体,应当着力规范谈话函询工作,旨在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四是在制度价值取向中找准定位。在实践中,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等现实问题,谈话函询作为对问题线索的一种处置方式,各地在操作中存在标准不统一、内容不规范、程序不严格、文书不一致、实效不够强等突出问题,谈话函询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推进谈话函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强化抓早抓小,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体现对干部关心爱护,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助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三、关于谈话函询的实务重点
(一)关于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
2005年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2015年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办法》均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但考虑到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有关问题线索均涉及到广大党员干部,而且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时也关系到广大党员干部,《规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谈话函询的对象,但由于关于问题线索处置方式适用于广大党员干部,因此适用对象不应仅仅限定在党员领导干部,而应包括广大党员干部。
(二)关于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
一是确定适用情形的基本原则。《规则》并未具体明确适用谈话函询的具体情形,笔者认为,对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处置,应当稳妥审慎,要着力把握好谈话函询的宗旨:即挺纪在前、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监督管理,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在确定谈话函询处置具体问题线索时,应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即针对党员干部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函询。需要说明的是,对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信访举报多、反映强烈、问题线索集中的,对于反映问题比较严重、可查性强的,不宜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二是关于适用情形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根据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有规定,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1.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2.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此外,根据200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纪检机关“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三)关于谈话函询的审批及通知
一是关于谈话函询的审批。《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承办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笔者认为,鉴于谈话函询作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属于常态性的处置方式,在报批程序上除了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需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其他人员的谈话函询承办部门报分管领导批准即可。
二是关于谈话函询的通知。《规则》第二十条中规定了函询的通知程序,即“函询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规则》并未明确谈话的通知程序,笔者建议,在谈话的通知程序上,若以书面方式通知,程序会显得繁琐,从便于操作的角度出发,可以在相关配套制度中规定:经批准谈话后,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通知被谈话人,并告知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四)关于谈话人、谈话内容、谈话记录
一是关于谈话人的确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笔者认为,在谈话人的确定上,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视情况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谈话人,还应当配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二是关于谈话的内容。《规则》并未明确谈话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从谈话的宗旨出发,谈话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即谈话人提出纪律要求,说明谈话事由;被谈话人作出答复或者说明;谈话人提出针对性要求(可以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被谈话人表明态度。三是关于谈话的记录。《规则》第十九条明确“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笔者认为,谈话过程,谈话过程应当形成记录(可统一谈话记录的文书格式),并经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五)关于谈话函询的回复材料
一是关于被谈话人的书面说明。《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笔者认为,书面说明不是必需材料,在实践中,如确需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则应明确书面说明的具体内容和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如明确提交时间、提交方式、本人签字等要求。笔者建议,可制定谈话函询配套制度,规定:需要作出书面说明的,被谈话人应当在7日内形成书面说明(因为有谈话结束后30日内办结的时限要求并考虑走程序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时间要严格限制),并经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纪检机关承办部门;被谈话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谈话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纪检机关承办部门。
二是关于被函询人的说明材料。《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纪检机关承办部门。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规则》并未对因故未能及时回复如何处理,2005年《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笔者认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并报纪检机关承办部门审核,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回复。
(六)关于谈话函询后的处置意见
为避免谈话函询徒走形式、程序空转,对谈话函询决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必须严格谈话函询的处理方式,真正发挥提醒、震慑、警示等三重实效。根据《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纪检机关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其中处置意见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是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澄清了结;二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是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笔者认为,《规则》并未明确承办部门对被谈话人书面说明的处理,但根据《规则》的立法本意,承办部门收到被谈话人的书面说明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七)关于办结时限及材料归档
一是关于办结时限。根据《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笔者认为,根据《规则》的规定,30日内办结要求谈话函询相关处理事项按程序办完且整个谈话函询材料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二是关于材料归档。关于材料的归档留存,2005年《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2015年《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这里强调的是个人廉政档案,并未要求归入个人档案(谈话函询不是对人的处理也不宜纳入个人档案),这要求纪检机关内部还应健全个人廉政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及设施。
(八)关于工作保障和文书格式
一是关于工作保障。《规则》第八章明确规定了相关监督管理制度,这是对整个监督执纪工作的保障。为进一步强化对谈话函询的工作保障,在实践中应当强化四方面的保障措施:
1. 强化监管。根据《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纪检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健全内控机制,严格干部准入制度,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监督、管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2. 严格保密。《规则》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保密相关规定,谈话函询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3. 抽查核实。建议完善配套规定,明确对被谈话人(被函询人)回复本人没有问题的,纪检机关可以视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4. 强化责任。一方面,党员干部接受谈话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另一方面,强化纪检机关的执纪责任,明确对谈话函询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二是关于文书格式。《规则》并未明确谈话函询工作的相关文书,为进一步强化谈话函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议借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附文书格式的立法方式,根据谈话函询工作流程设置相应文书格式,如可包括《谈话(函询)呈批表》、《函询通知书》、《谈话(函询)情况说明》、《谈话(函询)处置意见表》等文书格式。
四、完善谈话函询的配套制度
(一)关于完善制度的基本思路。在制定配套制度的思路上,应坚持四个原则:
一是突出合规性,坚持并重申《规则》等中央相关规定。
二是强化针对性,结合实际细化规定、完善程序、规范流程,突出可行性。
三是注重协调性,强化与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对接协调。四是完善系统性,突出与各地已有相关规定的整体协调配套,如已出台的相关谈话函询办法与《规则》相冲突的,应当对标校准、配套修订。
(二)关于配套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规则》的配套制度。《规则》第三条明确要求“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纵观《规则》九章五十七条内容,笔者认为,《规则》明确了监督执纪的总体要求和的重点环节的主要规则及有关监管要求,但从法规适用上看,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方面,《案件审理工作条例》、《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监督执纪工作相关规定中与《规则》不相冲突的内容还应继续适用;
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出发,还应配套完善相关实务操作流程规范,完善配套制度,如《规则》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二是完善谈话函询的相关规定。就谈话函询工作而言,在配套制度中需要完善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适用谈话函询的情形、谈话的审批及通知程序,谈话场所的安全要求,谈话人的确定、谈话的内容、谈话记录的要求、谈话回复材料的要求,对函询谈话回复的分类处置、谈话函询的时限及材料归档,谈话函询的相关保障措施、纪律要求、谈话函询的相关文书格式,等等。
三是关于配套制度的发文方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有关规定,规定、办法、细则是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配套制度依据《规则》等规定制定,可以纪委的名义出台总体的实施办法(细则)或者单项监督执纪工作的实施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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