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婚假需要什么材料


海南 2011-09-04 13:18:43 海南
[摘要]海南婚假需要什么材料(共5篇)办理婚假需要提供的资料办理婚假需要提供的资料1、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是XXX区队的职工)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国家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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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婚假需要提供的资料

办理婚假需要提供的资料

1、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是XXX区队的职工)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国家法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

周岁)享受3天婚假;实行晚婚(男满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8天。

【二】:全国各地婚假天数(2014年最新)

全国各地婚假天数(2014年最新)

不管你什么时候结婚,都应该了解一下婚假的相关知识,提前了解可以做好规划和安排,快把它收藏起来~~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后参加保险的,按照保险的规定执行。晚婚、晚育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与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相同。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

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二十个工作日。增加的婚假、产假视为工作时间。晚婚、晚育的职工,所在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晚婚的,婚假为十五日;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七日至十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依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www.shanpow.com_海南婚假需要什么材料。

不变。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依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

产假 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 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 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

【三】:劳动法规:HR必备劳动法知识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经济补偿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年休假天数计算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医疗期计算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总工作年限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以上 5年以下 5年以上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医疗期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累计
病休周期
6个月 12个月 15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30个月

  说明:

  ①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

  ②员工享受资格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全部享受,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计算;

  ③医疗期中“月”的天数,按原劳动部规定是按30天核算;

  ④医疗期满后,继续留用,或计算周期结束医疗期未满的,自下一次病休起可重新核定医疗期。

病假工资计发模式 计算方法 代表地区
模式一:根据职工工龄确认病假工资计发比例 根据职工工龄和连续病假时间确定病假工资计发比例。 原政务院、上海、黑龙江等
模式二:根据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深圳、陕西
模式三: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制度规定的规则或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则转为模式一) www.shanpow.com_海南婚假需要什么材料。由劳资双方在合同或制度中约定或规定病假工资计发规则 北京、江苏、浙江、安徽、辽宁、江西、吉林、广东等
注:
①病假工资保底底线: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②病假工资封顶上限: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

  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计算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险一金计算

  通用缴费公式: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应缴费用

  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平均工资,

  新入职员工缴费基数为其入职第一个月满勤工资(包括各种补贴,津贴)

  缴费基数各地不同,参照上社保所在地缴费基数。

  全国各地婚假天数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全国各地女职工晚育假、男职工护理假天数

  河南:晚育假90天,护理假一个月

  海南:晚育假90天,护理假10天

  黑龙江:晚育假90天,护理假5-10天

  山西:晚育假30天,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再加60天,共90天,护理假15天

  贵州:晚育假最长90天,护理假7天

  福建:晚育假45天-90天,护理假7-10天

  辽宁:晚育假60天,护理假15天

  湖南:晚育假30天+30天=60天,护理假15天

  山东:晚育假60天,护理假7天

  安徽:晚育假30天+30天=60天,护理假10-20天

  广东:晚育假15天+35天=50天,护理假10天

  陕西:晚育假15天+30天=45天,护理假10天

  云南:晚育假30天+15天=45天,护理假7天

  河北:晚育假45天,护理假10天

  广西:晚育假14天+20天=34天,护理假10天

  北京:晚育假30天

www.shanpow.com_海南婚假需要什么材料。   上海:晚育假30天,护理假3天

  天津:晚育假30天,护理假7天

  江苏:晚育假30天,护理假10天

  吉林:晚育假30天,护理假7天

  四川:晚育假30天,护理假15天

  江西:晚育假30天,护理假10天

  内蒙古:晚育假30天,护理假10天

  青海:晚育假30天,护理假10天

  湖北:晚育假30天,护理假10天

  新疆:晚育假30天,护理假15天

  重庆:晚育假20个工作日

  甘肃:晚育假15天,护理假15天

  宁夏:晚育假14天

  浙江:晚育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西藏:晚育假加产假1年

  工伤常用数据

  一、行政部门处理时限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期限为:90日内。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特殊情况下的结案期限为:180日内。

  3、职工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时间要求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6、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要求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期限要求是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其他人身伤害相关法定时间

  1、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3、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时间是:48时内。

  4、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对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是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5、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其它

  劳动仲裁时效1年

  未休年休假的3倍工资实际另付2倍

  法律中的1年以上、3年以上均包含本数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2年

  经济补偿并非都有12年限制

  政策/口径/规定

  2014年七部重量级的劳动人事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含征求意见稿)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1.24)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20)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24)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4.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18)

  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12.23)

  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12.31)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主要劳动法规政策

  上海市提高城镇企退、镇保、城乡居保人员养老金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14修订)

  天津市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

  天津市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5.02.01实施)

  县处级女干部、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最新规定(2015.03.01实施)

  深圳市《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03.01实施)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04.01实施)

www.shanpow.com_海南婚假需要什么材料。   广东省《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05.01实施)

  各地司法裁判口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的处理

地区 法律依据 内容
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
(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
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几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北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1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江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浙江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地方 二倍工资的时效计算规定
北京 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上海 鉴于双倍工资的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浙江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江苏 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广东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在具体安排上要根据生产任务、员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既可以集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跨年度安排年休假。如因生产、工作的特殊原因,需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必须先征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而不应到年底才突击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这种做法既破坏生产计划,同时也损害了员工选择享受年休假具体时间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跨年度仍然无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不能将年休假时间再安排在后年度进行。而应当对不能安排的年休假,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年休假只能安排在正常工作日?

  由于条例已明确禁止国家法定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端午1天、清明1天、劳动节1天、中秋1天、国庆节3天)、休息日(周六、周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陪护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用人单位能够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时间只能在正常工作日内进行。

  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已安排员工休完全部或者部分年休假,之后基于种种原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如按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折算的时间多于应休年休假的天数,用人单位无权就员工多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扣减工资。反之如按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折算的时间少于应休年休假的天数,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安排休年休假,不能安排的,按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试用期内是否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试用期内能否享用年休假主要考虑两个因素:

  一、试用期的长短,如果试用期期限较长(三个月以上),且试用期在年末或者跨年度,用人单位要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

  二、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享受年休假的规定,且规定是否合法则要考虑两个条件:1、职工是否在试用期内连续工龄满一年,如果遇到职工在试用期内工作年限正好满一年,职工有权享受年休假。2、用人单位这一规定是否有完善的补救措施,试用期的结局有两种,一种合格留用,一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试用期在年末或者跨年度,要么用人单位认可职工可以跨年度享受年休假,要么根据职工在本年度工作时间享受年休假或者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

  4、非全日制员工是否享受年休假?

  原则上享受年休假的对象是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全日制员工,非全日制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较长是否按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成全日制员工的工作年限享受年休假,到目前为止相关部门没有出台相关的解释。因而在现阶段非全日制员工尚不能享受年休假。

  5、是否要在一个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才能享受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综合计算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情形。只要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工作年限达到一年以上,即可享受年休假,而不是要在一单位工作满一年以后才能享受年休假。

  6、当年度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可以重复享受年休假?

  由于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与正在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天数相联系,因而在当年度计算享受年休假时间上,在不同用人单位均要按员工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年休假,因而不存在重复享受年休假的问题。

  7、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享受年休假?

  员工享受年休假是以员工的工作年限为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无论基于什么原因解除或者终止都不影响该权利的行使,用人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没有享受的年休假按员工日工资标准的三倍(包括员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后支付。

  8、在什么情况下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况(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劳务派遣员工在待岗期间,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这一情况同样适用于不是劳务派遣的员工。

  9、年休假工资的基本规定?

www.shanpow.com_海南婚假需要什么材料。  在一般情况下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可以获得与日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其具体计算公式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10、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计算及支付?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应休天数,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年休假工资,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资。

  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相关制度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上述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标准执行。如双方的约定或者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低于上述标准,由于约定或者规定本身违规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日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即日平均工资的100%),该部分收入随日常工资支付。另一部分为日平均工资的200%未休年休假实际工资,该部分报酬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或者在职职工最迟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11、职工书面要求不享受年休假的工资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职工基于个人种种原因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在职工正常上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而不额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四】:产假国家规定2016云南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那你知道2016云南产假是如何规定的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2016云南产假规定,供大家参考!

  产假国家规定2016云南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有关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生殖健康服务,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九条 卫生计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公共传媒应当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www.shanpow.com_海南婚假需要什么材料。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龄、心理特征的方式,对学生开展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第十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的机构,配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还应当配备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

  村(居)民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村(居)民小组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由各级财政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发现违法生育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结婚满五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现居住在本省的;

  (四)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独生子女,指一对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被录用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按照城镇居民身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农村居民,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复婚夫妻除外。

  第二十一条 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第二十二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流动人口在本省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手续的,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产假国家规定2016云南延伸阅读

  昨天上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发布会。自10月1日起,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条例将正式实施。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闻发布会透露:10月1日起,生“一孩”的夫妻无需再准备材料、填表、审批那么麻烦,只要携带相关材料去登记就可以啦。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政策不仅在西部地区属首例,云南也是全国首个实现的省份。在全国范围来讲,新《条例》是比较宽松、又最符合云南省情的。即将于10月1日实施的云南计生新规,还有哪些干货值得期待?

  重大调整

  ① 取消4年生育间隔

  ② 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的,经批准可生育二孩

  ③ 再婚夫妻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④ 执行人口较少民族生育政策的民族由7个增加至8个,增加了景颇族

  新增内容

  ①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证程序,由原来的审批变为登记

  ②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医学技术促成多胞胎生育

  ③ 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可进行亲子鉴定

  云南计生政策25年来这样调整

  1990年

  以《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为标志,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2002年

  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云南省修订了原条例并更名为《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收紧了允许生育3孩的人口面。它的颁布实施,是云南省计划生育工作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于推进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水平,实现并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0年“五普”时,全省的总和生育率为2.08,比较接近2.1的更替水平,2002年全省政策生育水平降至1.9。

  2003年以后

  全省开始执行国家“三项制度”和云南省“奖优免补”政策,不断规范运行机制,扩大利益导向政策受益对象范围,并逐步提高标准。这些政策鼓励允许生育二孩、三孩的农业人口放弃再生育,使得妇女生育水平有了下降到政策生育水平以下的空间。

  2012年

  全省总和生育率为1.87,比政策生育水平低0.03。2013年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发布后,为及时落实“单独二孩”政策,回应广大育龄人群的期盼,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云南省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工作分两步完成——先调整实施“单独二孩”生育政策,再全面修订《条例》。

  2015年3月28日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启动实施了云南省“单独二孩”政策。

  2015年9月25日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干货

  再婚前不超两个娃还能生1个

  修订后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共7章50条,主要对生育政策、奖励与社会保障、管理内容三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在我国,“生育间隔”主要指可生二胎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到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的时间。在此次的条例修订中,根据云南省总体上已经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的实际,取消了原本为4年的生育间隔。除此以外,条例对农村夫妻生育和再婚夫妻生育政策等进行了修订。

  具体来说,夫妻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依法生育子女或者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2个的,除复婚夫妻外,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另外,根据条例修改,此次执行人口较少民族生育政策的人口较少民族也由7个增加至8个,分别为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农村居民,同时为以上8个民族之一的,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已生育2个子女后,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如果是城镇居民,则可申请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产假期间办独子证,女方假期增加30天

  除了生育政策以外,此次条例在晚婚晚育家庭的婚假和产假方面进行了适当增加。根据条例规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为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将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除了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以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从7天增加至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30天。

  另外,条例也明确了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对失独家庭的扶助政策方面,在相关待遇不变的情况下,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将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一孩办证程序由审批改为登记

  许多父母都知道,以往在生育第一个孩子时,需要通过填表、申请等过程,才能办理到《生育服务证》,而随着此次条例的修改,云南省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办证程序将由审批改为登记。也就是说,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只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就可以了。按照国家对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等方面的改革要求,此次将一孩办证程序由审批改为登记纳入法规条例当中,云南省不仅在西部地区尚属首例,在全国也是首个实现的省份。

  除此以外,条例也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同时明确规定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医学技术促成多胞胎生育。

【五】:请婚假需要什么手续?

  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丧是每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情况,劳动者婚期间,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婚假的手续各个用人单位规定不一,一般的请婚假手续很简单,只需要向您所在的用人单位的人事部提交休婚假的申请书。又或者直接在用人单位的人事部填写申请休婚假的婚假条。
  相关内容:
  婚假申请书(婚假申请报告)范文与格式
  婚假申请书
  格式一: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及晚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21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计21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
  附:结婚证明(复印件)
  格式二:
  婚假申请报告
  XX公司XX领导:
  兹有你单位员工XXX,已年满XX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条款。本人决定于XXXX年XX月XX日举行婚礼,并依法享受婚假,望领导批准为盼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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