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死亡待遇


广西 2011-02-01 12:18:43 广西
[摘要]退休职工死亡待遇(共5篇)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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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1. 死亡诊断书原件。2.火化手续原件。(如没有火化手续的必须得有

省级以上出示的证明)。3.户口首页。4.如有遗属需要办理遗属手续的,请交遗属户口、身份证原件、2寸蓝底照片3张。5.如是后结合的夫妻,在以前档案、履历里未体现出来是夫妻关系的必须得有结婚证原件。

1、工资应该是发到死亡当月。

2、丧葬费:一般为死亡当月工资的2倍(各地具体不一),也就是2个月的工资。

3、一次性抚恤金:企业为10个月工资,事业单位为20个月工资。(还是公务员好啊)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需要符合当地规定)。基本要求如下:

(一)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符合下列规定的,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父年满六十周岁,母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有赡养关系的继父母。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参照执行。

2.配偶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再婚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时间)的,或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子女,指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4.死者的弟妹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期间(不含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时间)的,或兄弟姐妹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尚未婚配的。

兄弟姐妹,指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二)领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本人执行的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就业或参军的;

2.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3.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4.死亡的。

三、补助标准

对符合规定的遗属,以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基础的一定系数,按月计发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计发公式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发系数。

(一)户籍在城镇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3;户籍在农村的遗属,计发系数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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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1.因公牺牲人员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2.无依无靠的孤独遗属,户籍在城镇的,计发系数为1.5,户籍在农村的,计发系数为1.4;

3.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4;

4.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2;

5.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的遗属,计发系数为2.0。

(三)享受定期补助的遗属,如遇疾病、灾害等特殊困难,可向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申请临时补助,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补助。

【二】:关于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劳动和保障厅

川劳社养复〔2003〕16号

关于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转报大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县食品公司退休职工死亡待遇事宜的请示》(成劳社发〔2003〕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死亡待遇暂行规定》是省政府一九八八年九月制定的。因当时的管理体制和客观情况,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作了规定。但一九九五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所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适用本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因此,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应参照我省现行规定处理好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问题。

【三】:退休人员死亡享受待遇

  相关待遇: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或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退休人员死亡后能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退休人员死亡享受待遇相关规定: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亲属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告并审核死亡证明材料有效后,应及时办理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手续,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申领死亡待遇业务(个例参考)

  一、办理事项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或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二、所需材料

  (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

  (二)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三)供养直系亲属提供以下材料:

  (1)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必须是死者生前登记建立的卡片;

  (2)身份证和户口本。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姓名必须一致,且在有效期内的证件;

  (3)死者关系证明。户籍与死者在同一本户口簿的,以户口簿的记录为依据。户籍与死者不在同一本户口簿的,以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结合单位、社区或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为依据;

  (四)供养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情况(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开具无固定收入的证明、当地社保机构开具的未在当地参保并未享受待遇的证明);

  (五)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属外省的,还需提供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文件;

  (六)供养父母应提供配偶收入证明;

  (七)供养子女应提供兄弟姐妹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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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办理部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处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管辖;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申报主体资格;审核申请文书和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材料齐备的受理申请,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人或要求补正。

  (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材料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实行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审核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对于申报符合条件的给予核定待遇;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并退回申报材料。

  (三)送达。在申报表格上签署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发送申请人。

  五、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
 


  相关案例分析:

  退休人员上班时发病死亡 能享职工工伤待遇?
 

  7月24日,许志秋从龙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拿到了关于母亲死亡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的第二份结论,结论是: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此前,龙井市人社局的第一份结论为:“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不予受理。”对此,许志秋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其受理工伤认定并认定为工伤。

  延吉市人民法院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均判决——“死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龙井市人社局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

  “法院说应该认定为工伤,人社局就是不认,我现在也没有别的办法,法院说不能强制执行,只能是我再告,他们再判。但如果再判了,人社局还是不认,我该怎么办?”许志秋说,母亲去世已经一年多,经过一审、二审两次判决,尽管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可是人社局的结论,一下子将他们一年多的努力打回原地。

  烈日下,许志秋十分茫然。
 

  事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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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上班时突发疾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遭拒

  许志秋说,他母亲辛雅利去世时53岁,年轻时曾在龙井造纸厂工作,1989年下岗。2007年开始在延边龙缘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是一家加工明太鱼的企业,辛雅利是车间工人。2011年她从原单位退休。

  2013年6月20日14时,辛雅利在单位工作时突发疾病,呕吐、昏迷,送到医院抢救后,于次日9时5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脑疝、三级高血压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许志秋查询发现,国务院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经过补充修改于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母亲确实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且是在48小时内死亡的,符合这一条规定,于是2013年7月8日,许志秋向龙井市人社局申请认定母亲的死亡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当年7月10日,龙井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上说,“经调查,死者辛雅利已经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她与延边龙缘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不予受理。” “我妈确实和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她在那工作了很多年,有工资卡可以作证,很多同事都知道,是事实劳动关系。”许志秋说。
 

  法院两审判胜诉人社局仍“不予认定工伤”

  于是,许志秋将龙井市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其受理工伤认定。

  2013年11月12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均是劳动关系合法主体,应当受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是两个不同险种,已经领取退休金与退休后参加劳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不矛盾冲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龙井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审判决后,人社局提出上诉。2014年3月2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辛雅利死亡后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辛雅利在原审第三人的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胜诉后,许志秋特意到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开了一份《执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于6月24日,再次向龙井市人社局提出了认定工伤的申请。 然而,7月24日,许志秋从龙井市人社局拿到了第二份结论: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龙井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我省有规定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龙井市人社局副局长李花子。她告诉记者,我省人社系统有规定,对退休人员一律不予认定为工伤。依据是我省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退休人员、在校实习学生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进行工伤认定,由聘用或者实习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办法支付相关待遇。 “如果她是没达到退休年龄的,我们没啥异议,那他们是事实劳动关系,直接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她达到了退休年龄,我们人社系统就不能给认定。”李花子说,为了此事,局领导特意到省人社厅沟通过,因为这个案子是吉林省今年开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后的全省首例,所以龙井不能破这个先例。
 

  当事人应走民事诉讼渠道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比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待遇,得到相应的补偿,不是说我们这不给认定工伤,就什么都得不到,应该通过法院直接起诉工作单位。”李花子说。

  记者询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规定退休人员不应认定工伤保险,吉林省的实施办法是否与国家的条例相违背?

  李花子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确实没有明确指出退休人员不应该给认定工伤,目前全国各省市都有自己的规定,不统一,这个问题也确实存在争议。但这个案子是发生在我省,是吉林省首例,就要按照吉林省的办法来执行,“不过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内容也很明确,它认定工伤的受理范围是职工,是指的没超过退休年龄的范畴。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它的大概念就是这样。”

www.shanpow.com_退休职工死亡待遇。  “从医保的角度来说,企业职工都参加工伤保险,对超过退休年龄的,医保就不收辛雅利的工伤保险费了,因为她不属于在职职工,说白了退休人员,就不属于我们认定的范围,所以应该走民事诉讼。”李花子说。
 

  法院

  无强制执行手段只能是当事人再告再判

  “这个结论已经是违背了我们法院的判决,可以说,是与法相悖,就是违法。”法院方面表示,对于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并没有什么强制执行手段。

  现在的解决办法只能是,当事人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再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法院会针对这个结论再次作出判决,撤销这个结论。如果人社局再次作出一个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法院还是没有强制执行办法,还只能是让当事人再告、再判。

  “法院只有司法权,没有行政权,我们不能直接认定为工伤,我们只能判决,让人社局来认定工伤。”法院方面说,现在人社局方面作出的结论其实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因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要求“撤销不予受理的决定”,现在龙井市人社局受理了,但作出了一个“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其实已经违背了判决书中阐述的法律观点,但还不是完全违背判决,所以还需要经过至少两轮的诉讼才能最终让对方作出“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如果最后人社局还是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完全不顾法院的判决,法院可以对其作出每天罚款100元的处罚,严重的,可以拘留其法人代表。”法院方面表示,行政案件的执行难,是现阶段各级法院遇到的共同的让人尴尬的难题。 “和其他地区的同行交流时听说有过一个类似的案子,被告就是不予认定工伤,法院5次判决撤销,被告做了5个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最后法院下了一个判决:在指定期限作出认定为工伤的结论,这样才结束了这场拉锯战。”法院方面介绍。
 

  法律界人士

  行政部门须执行判决

  “法院判决书的效力显然要高于行政权力,行政部门是必须执行判决的,这是无可非议的,这其实就是一个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个问题,颇具中国特色。”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说。

  “我们现在提倡同工同酬,那么同样工作,为什么要区分出一个退休不退休的问题?同样为你工作,就应该享受同样的待遇,尤其是国家的大法对这一点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为什么吉林省要有一个特别的规定出来?这明显是不平等!人社系统的实施办法有瑕疵。”该法律界人士表示。
 

  民营企业

  退休人员也享受各种待遇将增加企业负担

  从事民企经营的李女士说,其实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工资较低,也不用缴纳包括“三险一金”在内的各种费用,而退休人员也在退休之余通过劳动得到一份收入,对双方都有好处。其实这也是企业规避各种风险、负担的一个方法,对企业发展有利。聘用的退休人员如果和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各种待遇,包括工伤认定,那么将会给企业带来更多压力,以后将考虑不会聘用退休人员。
 

www.shanpow.com_退休职工死亡待遇。  最新进展

  一轮的诉讼开始了

  记者了解到,此案发生后,辛雅利的家属曾到龙井市政府反映过,龙井市委、市政府很重视,一位副市长曾经主持过双方的协调会,家属提出,如果按照规定,认定工伤后,死者应该得到约40万赔偿金,可以参照这个数额给予差不多的补偿。但当事企业表示只能给10万元赔偿金,双方数额差距太大,最终协调未果。

  8月5日,许志秋再次来到延吉市人民法院,第二次将龙井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于7月2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结论,并认定母亲的死亡为工伤。

  新一轮的诉讼开始了。

【四】:退休职工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案例资料。

  退休职工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41年前发生工伤事故后,一直没有享受过工伤待遇,也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如今职工已退休,她能否要求重新认定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事件:省会赵女士今年64岁,曾在包头市某国企工作,后调回省会石家庄。目前,赵女士已经退休,并享受退休待遇。

  1974年5月,赵女士在包头的单位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了右臂和右手挤烫伤。右臂经植皮后,出现瘢痕增生。当时,单位负担了赵女士的医药费用,并进行了伤亡事故登记。我国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后,赵女士也没有进行工伤认定。近日,赵女士找到本报,询问自己是否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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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法: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就赵女士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张士谦律师。张律师表示,赵女士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好先自行依照最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

  本案中,按照赵女士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以及相关资料显示,赵女士的伤残等级未达到一至四级标准。根据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然而,退休职工是不能享受这部分待遇的。因此,赵女士申请重新认定工伤、评定伤残等级没有太大现实意义。

  根据我国1951年施行的《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甲款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只有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和因工残废补助费。此案中,赵女士负伤没有达到领取标准,故不能享受当时所规定的抚恤费和补助费。

  另外,我国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后,将很多“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畴,并逐步解决了很多“老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赵女士的情况是否符合呢?

  根据我省关于企业“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相关文件的规定,对于未进行过工伤认定但由企业一直按照工伤支付待遇的人员,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企业或者工伤职工本人提供的相关原始证据进行审核;对于一直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以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赵女士的伤残等级也应在五级至十级之间。即使赵女士被认定为工伤,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关阅读:

  工伤保险待遇的分类

  (一)按内容分类

  职工发生工伤后,所享受的待遇按照内容分类,大致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第二类是经济补偿的待遇;第三类是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

  所谓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应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待遇和停工留薪待遇三项。工伤医疗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抢救治疗和康复治疗以及职业病的治疗过程中,个人不提额外要求的,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不需要个人负担;住院伙食补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费用的补贴;停工留薪期待遇是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的待遇。

  所谓经济补偿的待遇,是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在职工发生工伤以后,停工留薪期满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伤残达到等级的,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的伤残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当工伤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到期或者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因工伤医疗和就业的困难,给予的经济补偿,按照不同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一次性补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是职工因工死亡后给予其直系亲属的经济补偿和丧葬费。

  所谓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生活保障待遇。伤残津贴是对工伤职工失去工资收入的替代性补偿。生活护理费是工伤职工在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不能自理,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依赖的,雇用人员护理所需要的费用,所以按月享受生活护理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是生活来源主要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按月享受的基本生活待遇。

  (二)按支付项目分类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支付项目分类,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用人单位支付项目;第二类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项目有: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和生活护理待遇;工伤治疗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到医院就医的交通费;伤残达到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有: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五】:病退拿多少退休金

  病退是指因病退休。特指上山下乡的知识青年因病退回原居住地。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病退的退休金领取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病退退休金补贴待遇有多少:

  因职业病而提前退休,退休待遇与正常退休一样。

  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病退。

  在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时,按正常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特殊工种55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每提前1年(满12个月为1年)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领取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病退人员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复计算。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方式 病退人员如何计算--病退人员养老金怎么算?

  退休分为很多种,正常到龄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病退等,对于不同的退休缘由,养老金的发放也有所不同,尤其是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会有区别。我们知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4部分组成,分别是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下面就分别看看不同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是怎么计算的。

  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方式 如何计算

  退休分为很多种,正常到龄退休、特殊工种退休、病退等,对于不同的退休缘由,养老金的发放也有所不同,尤其是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会有区别。我们知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4部分组成,分别是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下面就分别看看不同的退休人员养老金是怎么计算的。

  法定到龄退休养老金怎么计算?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标准: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

  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养老金一次性结算,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养老金领取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
 

  病退人员养老金怎么计算?

  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按照新办法计算养老金时,不再按提前退休年限扣减基本养老金。
 

  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怎么计算?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由:基础生活费、缴费生活费和过渡性调节金构成。具体计算办法是:

  基础生活费=(参保人员退职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8%。

  缴费生活费=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6%。

  过渡性调节金以80元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职的按下列表所列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职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表

  病退办理程序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因病退休手续。

  (二)病退人员养老金待遇

  1、病退职工计算养老金待遇时,取消新老办法对比,使用新办法计算。计算公式: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①)×(1-提前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职工1995年以前缴费年限、缴费工资等推算的储存额除以120计算的养老金。“调节金①”是指按省规定的当年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乘以5%,乘以职工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再除以职工全部缴费年限计发的调节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病退职工在养老金调整时可享受退休人员待遇;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病退职工只能享受每月领取生活费的标准;

  3、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病退职工养老金实行一次性结算;

  4、每月领取生活费的病退职工死亡后,其遗属不能享受遗属补助。
 

  个例分享参考--案例描述

  张女士今年45周岁,因身体长期有病,想办理提前退休,但又担心养老待遇会降低,一直犹豫不定,她向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听说新的计发办法实行后,病退不减待遇了,问是否真有此项政策?该政策是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案例分析

  原来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确实有关于病退减发待遇的相关规定。《关于对企业职工因病或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问题的通知》(津劳险[1999]37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符合企业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减发2%。

  《天津市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八条对因病等提前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即:“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国有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提前退休时,不再减发基本养老金。”之所以不再扣减因病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因为新的计发办法已明确体现出了缴费年限长短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直接挂钩的关系,对因病等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约束机制明确具体。因此,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再对提前退休的人员减发养老保险待遇。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rc/2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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