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最低用工标准


江苏 2019-04-10 20:38:43 江苏
[摘要]南通最低用工标准(共7篇)2015年江苏省南通市工伤赔偿计算标准(阿兵新版)2015年江苏省南通市工伤赔偿计算标准(阿兵新版)第一部分 通用项目第二部分 分级计算部分1、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

【www.shanpow.com--江苏】

南通最低用工标准【一】:2015年江苏省南通市工伤赔偿计算标准(阿兵新版)

2015年江苏省南通市工伤赔偿计算标准(阿兵新版)

第一部分 通用项目

第二部分 分级计算部分

1、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才由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仍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5、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6、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

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南通最低用工标准【二】:江苏最低工资标准2016最新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2016最新:2016年最新江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江苏省人社厅12月19日发布消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增加140元;二类地区1600元,增加140元;三类地区1400元,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执法、法例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延伸阅读

一类地区

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

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南通最低用工标准【三】:2015江苏工伤保险条例及南通标准

江苏省发布《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全文

分类: 社会保障 命令(令) 政府

文件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5年04月02日

名 称: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 文 号: 省政府令第103号 主 题 词: 索 引 号:014000319/2015-00071

内容概述: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于2015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费率浮动办法。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2015江苏工伤保险条例 1 / 8

第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 工伤保险经办经费和工伤认定所需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备金制度。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的20%转为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照规定从当年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转入。

储备金用于支付重大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部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动用储备金应当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015江苏工伤保险条例 2 / 8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证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工伤认定:

(一)需要以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的结论为依据,而司法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尚未作出结论的;www.shanpow.com_南通最低用工标准。

(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二)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终止的其他情形。

终止工伤认定,应当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和该职工所在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因申请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终止工伤认定的,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015江苏工伤保险条例 3 / 8

第十九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和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选任办法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或者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鉴定过程中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检查费,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二十三条 达到国家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标准的医疗或者康复机构,可以与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提供工伤康复服务。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又发生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计发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2015江苏工伤保险条例 4 / 8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第三十条 因工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计发。

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职工死亡当月起计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死亡的次月起计发。

第三十一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生活护理费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第三十三条 工伤复发因伤情变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改变的,不再重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达到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以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伤残津贴;旧伤复发时本人工资低于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的,以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

2015江苏工伤保险条例 5 / 8

南通最低用工标准【四】:2014年度南通市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一、医疗费(保险基金)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单位):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三、交通费、食宿费(单位):按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注:到统筹地区外就医需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因残辅助器具费用(保险基金,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单位):用工资福利待遇

注:需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超过12个月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延长不得超过12月 六、生活护理费(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间(单位):

2、定残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保险基金)

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②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七、伤残补助金(均为一次性支付)

1、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保险基金) ①一级伤残 27个月本人工资 ②二级伤残 25个月本人工资 ③三级伤残 23个月本人工资 ④四级伤残 21个月本人工资

2、五级、六级。保留或解除、终止。解除、终止需职工本人提出。 ⑤五级伤残 18个月本人工资 ⑥六级伤残 16个月本人工资

3、七到十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⑦七级伤残 13个月本人工资 ⑧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 ⑨九级伤残 9个月本人工资 ⑩十级伤残 7个月本人工资 八、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由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①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90% ②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85% ③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80% ④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75%

注: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伤残津贴发至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但养老保险不得低于伤残津贴标准。

2、五级、六级。保留或解除、终止。解除、终止需职工本人提出。 A、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B、难以安排工作的。(单位按月支付) ⑤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70% ⑥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的60%

3、七至十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无伤残津贴

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预期寿命为80.67岁) 1、五至十级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①五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4(系数)×月工资

②六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2(系数)×月工资

③七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1.0(系数)×月工资

④八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8(系数)×月工资

⑤九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4(系数)×月工资

⑥十级,(预期寿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的年龄)×0.2(系数)×月工资

同时患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注:月工资是指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江苏省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93元,预期寿命为82岁 南通市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7546元,月平均工资为4795.5元,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预期寿命为80.67岁。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

五至六级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条件为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七至十级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条件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www.shanpow.com_南通最低用工标准。

十、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保险基金)

1、丧葬补助金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亲属为由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按职工本人工资比例 ① 配偶每月40%

②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③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①②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抚恤金总和不得高于职工生前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3年全国(南通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

注: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一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工亡对待。

南通最低用工标准【五】:2016年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6年1月1日起无锡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无锡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均执行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来1630元/月调整为1770元/月。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均执行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来14.5元/小时调整为15.5元/小时。

  无锡市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无锡市人社局)

南通最低用工标准【六】:南通市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通人社劳〔2016〕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各直属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22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报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海门市、启东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17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5元/小时;海安县、如东县和如皋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1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4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南通最低用工标准【七】:人事科年度工作计划

  所谓工作计划,指的是对即将开展的工作的设想与安排。一份优秀的工作计划不仅会让未来的工作方向明确,还能一定程度上的提高工作效率。下面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人事科年度工作计划,欢迎阅读与借鉴。

  人事科年度工作计划(一)

  严格遵照各级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在局党组正确领导和各科室、站所的支持下,我们明确思路、制定措施、大胆管理、扎实工作,紧紧围绕人事科的工作性质以及国土局的工作实际情况,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强化干部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工资、福利、政策等各项制度,发扬严谨、务实、团结、奉献的作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计划如下:

  2月:

  1、每月统计全局考勤情况并公示。

  2、认真落实我局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

  3、及时上报了计划生育月报。

  4、制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计划。

  3月:www.shanpow.com_南通最低用工标准。

  1、加强了对干部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的动态管理。

  2、组织育龄妇女上站普查。

  3、 每月统计全局考勤情况并公示。

  4月:

  1、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

  2、认真做好人才资源调查工作。

  3、每月统计全局考勤情况并公示。

  5月:

  1、做好《人事管理计划台帐》的情况更新工作。

  2、做好局机医疗保险金的缴纳工作。

  7月:

  1、办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2、每月统计全局考勤情况并公示。

  8月;

  1、组织党员干部做好创先争优工作。

  2、及时上报了计划生育月报。

  9月:

  1、组织育龄妇女上站普查。

  2、制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整理档案工作。

  10月:

  1、组织人事干部培训工作。

  2、完成精神文明申报工作。

  11月:

  1、发展预备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党费测算工作。

  2、为退休干部订阅杂志。

  3、按时缴纳工会费,工会报纸订阅工作。

  4、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迎接检查、验收和奖金发放。

  12月:

  1、组织育龄妇女上站普查。

  2、完成局机关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工作。

  3、完成事业单位年检和单位变更工作。

  4、协助政策法规科顺利完成了我局干部职工国土资源业务知识考试工作,并及时进行阅卷将考试成绩予以公示。

  5、积极申报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评选工作。

 

 

  人事科年度工作计划(二)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深入推进教师工作领域综合改革为主线,以建立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教师教育体系能力建设和推进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二、工作目标

  1.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完善师德师风考评制度,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

  2.校长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名优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实施“未来教育家”计划,培养教学名师和教育专家。深入实施“三名工程”,建设高质量、有特色的“名师工作室”(01hn.com),加大名优教师考核力度,建立能进能出的考核机制。评选新一届XX市级教育骨干。

  3.教师培养培训:实施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鼓励和支持教师攻读教育硕士、教育博士,培养高层次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教师。

  4.教师管理机制:建立开放、多元、竞争、有序的教师配置机制,实现“编随人转、岗随人动”的动态管理,统筹安排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订教师退出教学岗位实施办法,畅通转岗、待岗培训、解聘和辞聘四种教师退出教学岗位的渠道,以完善教师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建立健全学校编外用工劳务派遣制。

  5.校长教师交流:完善“市域统筹、集团管理”的校长教师交流机制。深化义务教育集团管理,有效开展教师校长流动工作,完善集团内教师定期轮岗、城乡教师交流、乡镇学校教师到市区顶岗学习制度。完善缺编学科教师“走教制”,逐步实现教师资源和结构的优化。

  三、主要工作和措施

  (一)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1.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和引领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大师德典型宣传力度,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风气。建立教师思想状况调查分析制度,及时解决教师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

  2.全面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引导广大教师着力养成“爱生如子、爱岗敬业、廉洁奉献”的职业操守,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完善师德师风考评制度,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聘、评先评优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3.着力营造新型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个性,发展学生特长,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学习主体地位,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建立民主的师生关系;畅通家校沟通渠道,完善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创新教育管理机制,增强运行活力

  4.推行以集团理事会为最高决策和议事机构的新型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模式,完善集团章程,逐步建立“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集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健全义务教育管理集团校长、教师流动机制,实行岗位设置教育集团集中管理、集中调控,切实推动教师从“学校人”向“集团人”转变。优化顶岗、跟岗等学习方式,不断放大城区优质教育资源的优势,不断提升海门教育的均衡化水平。

  6.加强成人教育中心校(社区教育中心校)的建设,把成教中心校纳入开放大学集中管理,构建社会教育、全民教育、终身教育一体化体系。

  7.完善幼儿园体制建设。构建紧密型幼教区域共同体,并逐步向集团化管理过渡。充分发挥市区幼儿园优质师资优势,加强支教、挂职力度,不断提升乡镇幼儿园办园水平。

  8.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加大对教职工队伍的日常管理,检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落实情况,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教职工考勤定期公示制度,加大检查抽查和信访查办力度,及时处理擅自离岗人员,从源头上预防新的在编不在岗现象的发生。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依法规范用工行为。所有编外用工一律实行计划申报、核准管理和劳务派遣制度。

  (三)加强校长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校长教师专业化水平

  9.健全校长和教师发展标准体系。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专业标准,制定我市相应的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标准,并将其作为校长和教师培养、准入、聘任、培训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10.建立健全市校两级教师培训体系,完善教师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充分利用省教师培训网络管理系统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教师培训登记和信息化管理制度。根据《江苏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严格培训学时登记和管理制度,将各类培训项目纳入省教师继续教育平台统一管理,提高教师培训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11.加强校本研修,推动市教师发展示范校建设,评选XX市首届教师发展示范校。

  12.开展“弘謇杯”教学技能大赛、教师“师徒结对﹒同伴互助”等活动,以现场培训的方式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13.实施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鼓励和支持教师攻读教育硕士、教育博士,培养高层次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教师。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工作的意见》,以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江苏教育现代化指标体系县(市、区)监测指标》中的学历提升指标为目标,规范机制,以有力有效的措施为抓手,推动全市专任教师本科、研究生比例得到不断提升。力争到2015年底幼儿园有90%以上专任教师获得大专以上学历;小学有60%以上专任教师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初中有95%以上专任教师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初中、高中、中职学校分别有5%、12%、12%以上专任教师获得研究生学历(含教育硕士)。

  14.加大名优教师队伍建设力度。积极宣传,充分准备,做好新一届XX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坛新秀评选活动,树立一批教学思想先进、教学基本功过硬、教学方法灵活、教学成绩突出的典型。实施“未来教育家”计划,培养教学名师和教育专家。深入实施“三名工程”,建设高质量、有特色的“名师工作室”,加大名优教师考核力度,建立能进能出的考核机制。

  人事科年度工作计划(三)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以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为核心,以加强管理者队伍建设和师德建设为重点,以实施绩效工资、岗位设置为契机,继续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师资队伍,为推进教育质量上台阶工程,建设教育名市、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1.学校党建工作成效更加明显,学校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党组织的保证监督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校长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得到加强,校长队伍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提高。老干部、人才等工作得到进一步落实。

  2.教师师德水平、人文素养不断提高。完善师德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大力弘扬教书育人的精神,深入开展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行动,不断提高教师的人文素养和师德水平,构建一支兼具学识魅力和人格魅力的教师队伍。

  3.师资队伍建设工程深入推进。继续实施和完善“四大工程”(铸魂工程、名师工程、夯基工程、领雁工程),深入推进名师工作室和名品教育项目工作室,完善教师培养培训体系,深入开展以校本研修为主体的教师全员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4.深化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加强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统筹师资资源配置,优化教师结构,努力使每一位教师的职业智慧得到充分发掘、职业价值得到充分实现。

  三、主要工作和措施

  1.强化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教师师德修养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南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定》,通过开展学习《规范》、树立典型、组织宣讲、严格考核等活动,提升教师职业道德修养。

  ⑴加强学习教育。一是组织学习“十八大报告”,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引导和教育广大教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情系教育、献身教育。二是学习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41号)和《海门教育行风准则》,进一步规范教师执教行为。三是组织学习师德模范的先进事迹,引导广大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

  ⑵营造学习氛围。各学校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将师德教育与人文素养提升纳入教师学习内容,构建和谐向上的校园文化。要举行师德典型先进事迹报告会、演讲会,举办师德论坛、撰写师德论文。通过开展宣讲活动,倡导广大教师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职责,激发了广大教师爱教乐教、教书育人的激情。

  ⑶严格师德考核。严格执行《南通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暂行规定》,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建好师德考评档案。继续实行师德诫免谈话与约谈制度,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坚持师德一票否决。教师节期间,表彰一批海门市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和师德先进个人。

  ⑷解决突出问题。花大力气规范教师家教行为,严肃处理违规家教。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个别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有偿托管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等问题。

  2.创新管理机制,增强运行活力

  ⑴组建城乡教育集团。根据行政“一中心五片区”的区划布局。会同编办、人事、财政及街道、乡镇研究组建初中、小学、幼儿园五个城乡教育管理集团,不断放大城区优质教育资源的优势,不断提升海门教育的均衡化水平,真正办老百姓满意的教育。

  ⑵根据行政区划调整,撤并相应成教中心校。根据海门最新行政区划调整,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人教育中心校,属全民事业单位,由教育局和所在乡镇行使管理权。人员安排自报志愿,通盘安置。

  ⑶将类似股级事业单位的公办幼儿园确立为独立事业机构,建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由教育局和所在乡镇行使管理权。

  3.深入推进岗位设置工作,创新人事管理体制机制

认真组织学习上级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动员部署全市中小学首次岗位设置和聘用、岗位考核工作,继续深入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各校积极学习,广泛动员,深入理解、把握系列政策精神,将有利于学校和教职工的好事办好。在政策精神指导下,结合本校实际,疏理清各种关系,制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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