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标准


江苏 2019-06-08 05:47:07 江苏
[摘要]公务接待标准篇(1):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7年1月修订)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弘扬优良传统,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管理处公务接待管理,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苏办发〔2014〕9号)、《江苏省水利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苏水办〔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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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标准篇(1):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2017年1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弘扬优良传统,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改进管理处公务接待管理,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苏办发〔2014〕9号)、《江苏省水利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苏水办〔2015〕10号)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实际,对处《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  基本原则
1.本规定适用于处机关及处属各单位。
2.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因工作需要来我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3.处办公室为接待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日常管理;处财审科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和审计;处纪检监察室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
4.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和统筹安排、对口负责、级别对等、互相配合等原则。
5.公务活动期间,一律不组织迎送,不打电子屏滚动标语,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6.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减少随行车辆。来客往返交通费用一般由客人自理;如需为特邀客人负担交通费用的需经处领导批准。
7.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统筹安排公务活动接待工作,对无公函(或电话记录)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安排就餐和住宿等接待。
8.严禁用公款宴请,公务接待严禁烟酒。
9.加强公务外出的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禁止同级部门(单位)间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二章  接待范围
10.上级机关领导及工作人员来处视察、调研、检查、指导、联系工作等。
11.兄弟单位、地方有关单位领导及办事人员来处指导、联系工作的。
12.有业务联系、协作单位的人员来处洽谈业务的。
13.处召开会议、基层单位领导及职工来处请示、汇报工作的。
14.各地水利系统及友好单位、上级通知要求接待的来宾等。
15.管理处内部各单位之间、或机关部门到下属单位开展调研、检查、指导、联系工作的。
第三章  安排程序及审批权限
16.凡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视察指导我处工作,由办公室牵头提出接待方案,报管理处主要领导审定。厅有关处室、兄弟单位及地方单位部门来处检查指导、考察交流工作,由对口部门会同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报处分管领导审定。
17.厅局级以上领导视察指导我处工作,由处主要领导接待;厅有关处室、兄弟单位及地方单位部门负责人来处检查指导、考察交流,由处分管领导参加接待;一般业务往来或单位人员来处联系商谈工作,由相关科室接待,由办公室联系安排。
18.接待方案确定后,由接待部门(单位)填写《公务接待联系单》,并报处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后,交由处办公室统一安排,事毕后由接待单位签字确认,《公务接待联系单》由办公室留存备查。
19.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差外地需要发生公务接待的,应报请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接待部门(单位)直接安排,否则费用自理。
20.处财务独立单位的公务接待,由各单位按规定自主安排,并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章  安排地点
21.处公务接待来宾食宿、会议等原则上安排在总渠迎宾馆或单位内部食堂,若因特殊情况总渠迎宾馆(内部食堂)无法安排的,须经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批准后,在处外安排。同城接待不提供住宿。
第五章  接待标准
22.有关考察调研所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要简朴,不制作背景板,不摆放花草、香烟、水果,不发放材料袋、笔和记录本。
23.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为接待对象安排一次工作餐,但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4.公务接待工作餐,菜品要就地取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安排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5.处机关工作人员去处属单位办事的,一般在本单位食堂安排工作餐;处属单位来处办事的,可根据人数多少,在职工餐厅或处迎宾馆安排工作餐。
26.会议费用现行标准为:省里三类会议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其中住宿费220元/人·天,伙食费130元/人·天,其他费用50元/人·天;培训费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其中住宿费160元/人·天,伙食费100元/人·天,场地及授课费90元/人·天,资料交通费50元/人˙天。如有新标准发布,按新标准执行。
27.工作餐现行标准为:厅局级以下人员,早餐不超过30元/人,午餐及晚餐不超过120元/人;省部级领导,早餐不超过40元/人,午餐及晚餐不超过150元/人。如有新标准发布,按新标准执行。
28.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标准的,按相关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29.各单位及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30.公务接待实行“一餐一单、一事一签、一月一结”的经费管理方式。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31.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相关会议通知或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电话记录)、会议费预算及结算或公务接待清单。会议费、公务接待费等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的,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32.处财审科应加强对处机关、处属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33、处办公室、财审科、监察室等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处属各单位、部门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查部门(单位)通报,并要求整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订情况;
(2)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3)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情况;
(4)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5)总渠迎宾馆及处内各食堂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
处属各单位应当每半年汇总一次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报处办公室、财审科、监察室备案。
34.处财审科负责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应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处内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35.管理处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公务接待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严格追究接待单位(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典型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通报,同时取消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部门)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36.处属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全面担起领导责任,办公室应当负责起落实责任,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担负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八章  附则
37.本规定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执行。
38.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处或厅有关纪律制度执行。
39.本规定由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务接待标准篇(2):吉林省党政机关省内外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省党政机关省内外         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6 〕3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省内外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 以下统称党政机关 )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或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省内外公务接待,是指党政机关接待来本单位办理公务(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的省内外党政机关省(部)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活动。第四条 省内外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热情周到、务实节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杜绝互相攀比和铺张浪费。第五条 党政机关之间组织的参观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要科学安排,注重实效,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说明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人数和人员身份。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制定接待方案,规范接待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公务活动圆满完成。第八条 接待单位应当按接待标准,向接待对象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服务。不准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和进行私人性质的宴请,不得组织到营利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第九条 接待对象需要接待单位安排住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住宿费在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应级别人员住宿开支标准上限内收取,接待对象回本单位凭据报销。第十条 接待对象需要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在定点饭店或者内部宾馆、招待所和接待单位职工食堂安排,提倡自助餐和分餐制,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接待对象应当在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定额内交纳伙食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下级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内上级机关所在地办理公务时,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宴请上级机关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接待省级领导同志的日常就餐和陪餐费用标准,按《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宾接待工作的规定》(吉厅字〔2002〕4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接待对象的日常就餐和陪餐标准按低于此标准安排,任何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第十二条 省内外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尽量安排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严格按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和影响交通。接待单位不得在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不得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同,并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搞层层陪同。第十四条 我省省领导外出公务活动的迎送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党政机关省内外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办发〔2003〕16号) 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领导迎送工作的意见》(吉厅字〔2005〕9号)执行。第十五条 接待省领导在省内公务活动按照《中共吉林 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改进省领导公务活动的意见》(吉办发〔2005〕20号 ) 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领导迎送工作的意见》(吉厅字〔200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务接待报批制度,接待标准列入报批内容,谁批准谁负责,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报批内容作为接待经费收支和审计的依据。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在财务单独列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所属单位和有业务关系的单位转嫁报销接待费用。接待单位要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控制接待经费支出,必须按规定标准收取应当由接待对象负担的各种费用。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省内外公务接待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性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和接待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完善接待制度,改革管理体制,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接待服务水平,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中违纪问题的查处。第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省内外公务接待的范围和相关开支标准。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接待标准篇(3):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三公”经费管理和公开规定>的通知》(晋办发【2014】12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机关省内公务活动接待从简的规定>的通知》(晋办发【2014】25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财行【2014】9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单位,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杜绝浪费的原则。实行先审批、后接待的制度。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接待费用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条 用餐费:公务接待用餐原则上以自助餐为主,早餐不超过30元/位,午餐不超过60元/位,晚餐不超过60元/位。15人以下或者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可安排桌餐。桌餐标准按会议费就餐标准执行。确定因工作需要,接待来宾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应当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鲍鱼、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接待酒水应当选用本地产品。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和陪餐人数,工作人员和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
第七条 住宿费: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支付。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费标准按照省部级领导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县处级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普通套间一般不超过400元/天,单间和标准间一般不超过250元/天。
各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香烟、鲜花、水果等。
第八条 其他费用:在公务接待活动中发生的会议室租赁费、交通费、印刷费等。
第三章  管理和支付
第九条 各单位要根据市直机关“三公”经费预算及管理的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做好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编制,并在批复预算限额内严格控制。
第十条 各单位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审批条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安排接待:
1.派出单位公函,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安排接待。
2.县委办、县政府办有关公务接待批件。
3.《公务接待电话通知呈批卡》(见附件1)。
第十二条 接待费结算应执行一事一决算,定期汇总、集中支付的办法。
接待任务完成后,各单位经办人应及时填写《**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决算表》(见附表2),并附同意公务接待的相关批件。
各单位在办理接待费用支付时,实行一事一结的应优先使用公务卡,也可以实行定期汇总、集中支付的办法。
各单位财务部门在办理公务接待报销时应严格审核接待费用开支标准,对未经批准接待以及超范围、超标准接待的费用不得办理报销手续。
县财政国库支付局在支付审核时,应对公务接待的相关批件、《**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决算表》、POS机消费凭据、饭店发票、其他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及预算控制额度等相关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支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超预算安排公务接待;严禁私客公待;严禁安排高消费娱乐、专场文艺演出或参观旅游景点;严禁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公务接待制度、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要定期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对本单位公务接待费开支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对发现有违反公务接待相关规定的单位,应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县直事业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接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10月14日
 
附件1
公务接待电话通知呈批卡
 
 
 
 
 

附件2
 
 
 
 
 

**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决算表

接待单位:
 
                      单位:元、人、天、次

派出单位
 
接待     时间
年       月       日       时到达
接待     规模
来宾人数
 

定点接待饭店名称
 
年       月       日       时到达

 
住宿天数
 
用餐次数

 
工作人员及陪餐人数
 

 

 

 

 

接待费用内容
决      算      额
支付方式:直接/授权  (由单位填写,国库支付局审核)

合  计
 
 

1、住宿费
 
 

2、伙食费
 
 

3、其他费用
1、               费           元;2、            费             元;                         3、               费           元;4、            费             元;
 

备  注:

经办人或接待负责人(签字):
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

  说明:本决算表需附派出单位公函或县委、政府批件或《公务接待电话通知呈批卡》及发票和原始明细单据(实行定期汇总、集中支付办法的,发票可以按汇总金额出具)。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rc/327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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