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法


江苏 2019-03-24 17:27:11 江苏
[摘要]南京市劳动法(共7篇)劳动合同书2015-江苏省,南京,全国最新江苏省劳动保障局劳动合同书甲 方:法定代表人:乙 方:性 别:身份证号码:本人住址:户籍地址:联系电话:乙方自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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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法【一】:劳动合同书2015-江苏省,南京,全国最新

江苏省劳动保障局

劳动合同书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性 别:

身份证号码:

本人住址: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受聘于甲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劳动法规,甲方与受聘人(乙方) 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续签)如下劳动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本合同生效日从月起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未通过试用期考核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

1.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工作岗位。

2.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协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自愿服从调整。

3. 乙方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4. 工作地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2.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保证乙方的相关权利。

四.劳动报酬、保险与福利休假待遇

1.甲方以货币形式于每月10日以前发放乙方上月工资。

2.乙方试用期劳动报酬为元/月。

3.乙方转正后,月基本薪资元,工龄工资每满一年增加元,岗位工资按乙方所在岗位依据甲方薪酬制度执行。

4.根据国家宏观物价指数或甲方效益状况,甲方可对乙方工资进行相应调整。

5.乙方享受甲方规定的年休假以及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婚、丧、产假。

6.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规定的有关政策按时缴纳各种社保费用。

7.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乙方病假、事假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有义务遵守。

2.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工作安排,遵守甲方的管理和工作流程等规程。

3.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视其情节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2.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一方不同意续签,另一方不得强迫。

七.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 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二) 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办理。

(三)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在任何时候发现乙方在提供得以受聘于甲方的虚假资料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

3.乙方私自从事与工作业务有关的第二职业或有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4.贪污、收取回扣、营私舞弊以及严重失职对甲方造成损害。

5.违反甲方保密规定/保密协议,泄露甲方业务机密。

6.有违法犯罪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5.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4.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按甲方规定程序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否则,视为非正常离职,甲方将追溯其责任;如有以下情况的,甲方可以不批准或暂缓批准乙方的申请:

1.乙方有第八条第(二)款的情况但未履行赔偿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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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承担的项目/工作正在进行并暂时无人接替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试用期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须在离职前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未办离职交接手续的视为非正常离职,甲方将追溯其责任:

1.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3.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4.乙方因履行国家法定义务,无法履行劳动合同。

5.甲方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条件恶劣,经有关部门确认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按照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甲、乙双方所签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培训,应按甲方培训制度规定完成相应服务年限(相关制度于甲方内部网络查询),若乙方未完成规定的服务年限而提前离职,则须承担相应培训费用并于离职前一次性退赔甲方。

九.经济补偿金

(一)下列情况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一)项,主动提出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

2.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四)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

3.符合本合同第六条(1)项,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二)下列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三)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3.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六)项第1款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乙方工作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薪酬制度的规定为准。

(四)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在乙方办结完工作交接后支付。

十.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

1.甲方所有的资料、技术、方案、客户资料等均属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所有资料。

3.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必须继续按《保密协议》为甲方保守经济、技术秘密。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保密协议》。

4.竞业限制和补偿: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为受聘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未经征得甲方同意,受竞业限制的人员无论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2年内,不得进入与甲方业务有竞争或冲突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与业务。

(三)甲方在受竞业限制的人员离职时,按月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其补偿费的金额为其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的60%;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其银行卡上(或现金支付)。如本人拒绝领取,甲方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四)受竞业限制的人员不履行规定的竞业限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其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总额的2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不履行规定的竞业限制)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

(五)甲方未给予竞业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十一.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附则

(一)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条款与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照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生效;

(三)劳动合同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www.shanpow.com_南京市劳动法。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南京市劳动法【二】:南京市劳动监察规定

南京市劳动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经营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为予以处罚。

第四条 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监察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代表劳动行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劳动监察执法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劳动监察员。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对劳动监察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市属以上用人单位以及部队所属单位和外地驻宁单位的劳动监察,区、县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监察。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县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市劳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第十条 劳动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国家劳动方针、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贯彻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招收、聘用职工的行为;

(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www.shanpow.com_南京市劳动法。

(五)企业遵守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七)国有企业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给付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十)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十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十二)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十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规定的情况;

(十四)起重机构等危险性较大设备安全规定的实施情况;

(十五)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检验、化学清洗、报废等有关质量安全情况;

(十六)用人单位提取和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据实向劳动监察机构做出书面答复;

(三)有权查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用人单位有关保密资料;

(三)为举报者保密。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机构执行公务时,劳动监察员不得少于2人。

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五条 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适用下列程序:

(一)登记立案。对公民举报、控告和其他机关移送以及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劳动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立案前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照职责权限予以立案。

(二)调查取证。对立案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询 问当事人、证人,勘验现场,制作有关笔录,收集并保全证据。

(三)审查处理。调查取证后,应当对案件全面审查后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做出前应当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的公章: 1、处理对象的名称、地址等概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4、处理决定;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受理机关; 7、做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

8、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9、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五)送达执行。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的7日内,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受送达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劳动监察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理。当场处理应当填写当场处理决定书,并递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当场处理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第十五条办理。

第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罚款应当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劳动监察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劳动监察人员在监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分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劳动法【三】:新劳动法__法定假期、事假、病假、产假等规定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事假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年休假、婚假、生育假、病假、事假、丧假及相关待遇的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2天,按事假天数扣发。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以上休假应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南京市劳动法【四】:南京公务员考试网:2015南京大学生村官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南京公务员考试网:2015南京大学生村官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大家对上海合作组织这个名词有了解吗?它可是南京大学生村官公共基础考试中的考点之一,今天中公大学生村官考试网对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大家能够好好掌握。

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2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1条就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实现劳动法主体三方权益的平衡,劳动法的具体条文也是在充分考虑、衡量了主体三方利益之后确定的。

南京公务员考试网:

南京市劳动法【五】:标准南京市劳动合同法

  合同如今成了一个热门话题,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无论做什么,我们都得有合同意识。所以我们需要懂得一些必备的合同知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信息请参考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www.shanpow.com_南京市劳动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要全面履行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就是说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做到切实履行,以实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时的预期目的。这是市场经济秩序得以维护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因此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既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而将其他义务置之不顾,也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关工作岗位,并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而言,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且亲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而用人单位则是使用该劳动力,劳动合同作为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合同,其所规定的条款相互之间有其内在联系,不能割裂,因此,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主体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特定主体间的合同。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是基于自身经济、个人发展等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需要;而用人单位之所以选择该劳动者也是由于该劳动者具备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和要求。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不允许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代办,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应由自己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其他第三方承担,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更不能擅自将劳动者调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还需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理解和配合,相互协作履行。这一方面要求劳动者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发展,理解用人单位的困难,为本单位发展献策出力;另一方面,也要求用人单位爱护劳动者,体谅劳动者的实际困难和需要。具体而言,劳动合同的协作履行要求双方应当做到:(1)当事人双方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纪律的规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并为对方履行义务创造条件;(2)当事人双方应互相关心,通过生产经营管理和民主管理,互相督促,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3)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遇到问题时,双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力给予对方帮助,协助对方尽快解决问题;(4)劳动者违纪,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教育,帮助劳动者改正;用人单位违约,劳动者要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助纠正,并设法防止和减少损失;(5)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都应从大局出发,根据本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协商解决,从而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南京市劳动法【六】:最新南京市劳动合同

  合同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但是合同也分为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为了以后自己签署的合同有效你需要对合同进行了解。下面是的小编和大家分享的合同范本的信息,想知道更多内容,可以登录合同范本网。

  甲方(单位)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 位 类 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 记 注 册 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 际 经 营 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出 生 年 月_________ 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 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_________ 劳动保障卡号 _________

  户 籍 所 在 地_________________

  实 际 居 住 地 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及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双方或一方不愿续订的,本合同终止;若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顺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始,以完成 工作任务(该工作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为合同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

  (2)乙方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为 。乙方的具体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按甲方公布的相关标准执行,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劳动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乙方的岗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每天工作 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应当由甲方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甲方保障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按规定安排补休。

  (3)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及本单位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单位有集体劳动合同的,可按集体合同约定。

  四、劳动报酬

  每月 日为甲方工资发放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直接发放、委托银行发放),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 )方式确定:

  (1)乙方实行月薪制,每月为 元,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

南京市劳动法【七】:南京市的劳动合同

   合理详细的合同才能让合同双方不会产生意见分歧,并且在签约以后很少有发生违约现象。因而一份详尽有条理的合同需要认真细致地制定。公司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出的合同,让合同双方都能接受有关条例,便可以达到签约目的。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劳动合同。

  单位名称:

  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使 用 文 本 须 知

  1、本集体合同所称甲方为用人单位,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乙方为职工一方。

  2、甲、乙双方有义务应对方要求及时、如实向其提供与签订集体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经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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