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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5年军队文职考试国防军队知识:部队奖励规定
2015年军队文职考试国防军队知识:部队奖励规定
【导语】2015年全军文职人员统一招聘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此次招聘人数为2559 人。根据2015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大纲(公共科目),军队文职人员公共科目中,要求考生了解国防和军队知识、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提供2015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大纲公共科目国防军队知识:部队奖励规定,供2015年参加军队文职考试的考生阅读。
一、部队奖励项目
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荣誉称号。其中,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勋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勋章。
二、奖励、等级和工资的关系
对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将旗。
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两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对获得二等功奖励或者两次三等功奖励的军官、文职干部,可以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或者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提前晋衔适用于列兵和上校以下军官(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的最高编制军衔);提前晋文职干部级别适用于四级以下的文职干部(不得超过其职务等级规定的最高级别);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本军衔级别工资最高档次的各级士官;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适用于低于其职务规定的最高档次的军官、文职干部。
提前晋衔、晋文职干部级别、增加工资档次通常分别只晋一衔、晋一级、增加一档。 来源:福建军转干考试网:
【二】: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奖金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
【颁布部门】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联合发布 【颁布日期】2006.3.26 【实施日期】2006.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军队专业技术人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做出贡献的军队专业技术人员,推进军队人才战略工程的落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军队各级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军队编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文职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奖励,是指军队设置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和奖励性津贴。
第三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总政治部主管全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五条
军队设置下列专业技术人才奖和奖励性津贴: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科技创新群体奖(简称“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简称“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简称“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育才奖(简称“军队院校育才奖”),分为金奖和银奖;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简称“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分为一类岗位津贴、二类岗位津贴和三类岗位津贴。
第六条www.shanpow.com_军队奖励工资发放条件。
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和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军队院校育才奖和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人员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的奖励对象是在科学技术领域取得重大成果,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教研室、研究室、专业科室、课题组、项目组等集体: (一)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精神好,创新能力强; (二)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同一研究领域中有一定优势或者在军内同一研究领域中有明显优势,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 (三)承担国家或者军
队重大科研项目、课题,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研究工作取得突出成绩,产生了重大的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
第八条
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奖励对象是在组织谋划武器装备发展、关键技术攻关和进行军事科学理论开拓性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的下列人员: (一)取得的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价值的; (二)在高新技术或者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开发、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造性成果,对促进相关学科专业发展,提高科学技术水平产生重大作用的; (三)取得的成果和业绩创造了显著的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奖励对象是在军以下作战部队任职,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有发明创造或者技术创新,解决了重点技术难题,取得明显军事效益的; (二)精通高新武器装备性能,能迅速排除各种故障,在武器装备的维护保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的; (三)在作战和训练的技术勤务保障、工程施工、技术骨干培养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十条
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的奖励对象是在军队院校编制的教员岗位任职,并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教学人员: (一)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圆满完成教学任务,授课水平高,育人效果好,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的; (二)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在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在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学科专业建设在军内处于领先水平的。 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的奖励对象是在军队院校编制的教员岗位任职,并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教学人员: (一)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承担教学任务多,教学经验丰富,培养人才成绩突出的; (二)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在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在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对学科专业建设有较大贡献的。
第十一条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类岗位津贴的对象是承担国家或者军队重大科研项目、课题,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有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理论创新,取得显著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提出的学术理论、观点有创造性,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对专业技术发展有重要应用价值和指导作用的; (三)人才培养成绩显著的。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类岗位津贴的对象是承担国家或者军队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有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技术创新,取得明显军事、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提出的学术观点有创新性,对学科专业建设和武器装备发展有较强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的; (三)人才培养成绩明显的。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是承担重要课题或者重要任务,并做出较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对推动本专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 (二)在装备技术保障岗位上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在完成作战和训练保障任务中发挥骨干作用的; (三)业务技术精湛,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业绩的。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应当重点遴选作战部队装备技术保障人员。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
院士,当年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新工程”和载人航天工程人才特殊津贴的人员,当年已获得“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者讲座教授奖金的人员,不再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 第四章 奖励员额和奖金、津贴数额
第十二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员额和奖金、津贴数额,按照科学合理、突出重点、强化激励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军队建设需要和财力可能,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提出,报中央军委审批。
第十三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员额和奖金、津贴数额分别为: (一)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每次奖励数量不超过10个,每个集体奖金100万元。 (二)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50名,每人奖金10万元。 (三)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00名,每人奖金2万元。 (四)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0名,每人奖金3万元;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各院校教员编制数的2%,每人奖金1万元。 (五)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期限为一年。享受一类岗位津贴的人数每次为300名,每人每月5000元;享受二类岗位津贴的人数每次为700名,每人每月3000元;享受三类岗位津贴的人数每次为4000名,每人每月1000元。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类、二类岗位津贴的对象中年龄为55周岁以下的人数,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类岗位津贴的对象中年龄为45周岁以下的人数,每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各类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章 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下达指标。总政治部根据实施军队人才战略工程和军事斗争准备需要,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下达专业技术人才奖和奖励性津贴的推荐或者审批指标。 (二)提名推荐。师、旅、团级单位党委在广泛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推荐奖励初选对象。 (三)考核公示。军级单位政治机关成立由机关干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考核组,对奖励初选对象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四)初选上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根据考核意见和推荐指标,确定奖励候选对象,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其中,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候选对象,报批前须经军区级单位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五)审核批准。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候选对象,须经全军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审核,报中央军委审批。 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军队院校育才奖金奖和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一类岗位津贴的候选对象,由总政治部审批。 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和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类、三类岗位津贴的候选对象,由军区级单位党委审批,报总政治部备案。 (六)实施奖励。对获得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军队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单位和人员,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通令形式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奖牌,发放奖金。 对获得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军队院校
育才奖金奖的人员,以总政治部通令形式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奖牌,发放奖金。对获得军队院校育才奖银奖的人员,以军区级单位通令形式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发放奖金。 对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人员,由审批单位以通知形式公布名单,并发放津贴。
第十五条
全军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名单由总政治部干部部商军区级单位有关部门提出,报总政治部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负责承办全军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的具体工作。 军区级单位作战部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人员名单由本单位政治机关商有关部门提出,报本单位党委批准,并报总政治部备案。 第十六条
在评奖工作中,对奖励候选对象成绩和贡献的认定,应当以其近期取得的成果和业绩为主要依据。 对已获得专业技术人才奖的人员,不再因同一成绩和贡献给予本规定设置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奖;本人做出新的成绩和贡献的,可以再次获奖,但获得同一奖项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七条
评奖工作人员与奖励候选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获奖人员的先进事迹,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立足本职,奋发进取,多做贡献。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应当加强对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掌握评奖条件,认真执行评奖程序,保证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章 奖励经费的管理与奖金、津贴的发放
第二十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经费由军费预算安排。总后勤部负责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保障,监督检查奖励经费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军队科技创新群体奖的奖金,由总后勤部财务部依据奖励通令逐级拨给获奖集体所在单位。奖金分配方案由获奖集体提出,报所在单位党委审批。 其他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奖金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由获奖人员和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所在单位依据奖励通令、通知随工资发放,列生活费决算工资科目中的人才奖励项目开支,逐级上报核销。 第二十二条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人员,调离该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或者已经被批准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从下达有关命令或者通知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岗位津贴。
第二十三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的奖金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不列入计发个人工资福利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
第二十四条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采用剽窃、侵吞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追回奖金或者津贴,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的,由审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的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享受军队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津贴的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或者累计30天以上,或者受到纪律处分的,从确定其违纪行为或者下达处分通令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岗位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优秀专业技术士官的奖励,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设立并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通知》执行。www.shanpow.com_军队奖励工资发放条件。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4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暂行规定》,2000年3月11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关于设立和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战部队专业技术优秀人才奖的通知》,2001年7月12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育才奖实施办法》和2002年8月27日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关于建立
【三】:2016军官工资待遇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00年12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的规定:军官是指被授予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所以,军队中的文职干部(比如许多军事院校的教员、军队医院中的医师)都不属于军官,也不持军官证。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016军官工资待遇最新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军官工资待遇最新标准:
军官工资一般有30多个工资项目,涉及以下会汁科目:
(l)涉及“干部工资”科目的有;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医疗保健津贴、基层军官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等;
(2)涉及“福利费”科目的有军人职业津贴、福利补助、防暑降温费、公勤费、交通费、离休干部荣誉金、离休干部特需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教补助费、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政府特殊津贴、房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节日补助费、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及两周岁以下幼儿牛奶补助费等;
(3)涉及“伙食费”科目的有:干部基本灶别差、干部伙食补贴;
(4)涉及“营房管理费”科目的有;水电补贴和洗澡补贴;
(5)涉及其他会计科目的有:电话补贴、探亲路费、服装费等。
军官、文职干部军龄工资发放规定和标准
军官、文职干部军龄(含工龄)工资是以年为计算单位,即从批准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当年开始计算,当年无论何时批准即算作1年,军龄工资按年从每年1月1日起逐年增长,计发至离休、退休或转业、复员当年止。l985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干部也按每年军龄,每月发1元军龄工资(1989年10月起执行)。军官、文职干部军龄标准有2个,
(1)西藏驻军干部和新疆军区驻天山、塔什库尔干防区的干部军龄按4元计发。
(2)除以上地区驻军军龄按4元计发外,其他地区驻军干部军龄一律按1元计发。
军官、文职干部军龄核定办理
计算核定干部军龄(包括工作年限)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干部部门核定军官、文职干部军龄(含工龄),并通知财务部门发放军龄工资。
军官、文职干部护(教)龄津贴发放有什么规定和标准
发放规定和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计发护(教)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照本人参军(或参加革命工作)以后实际担任该职务的工作时间计算。原来担任过护士和中专教员职务,现已改做其他工作的不发;护士(教员)中途改做其他工作的时间应扣除计发。
护(教)龄津贴按年度计算,从每年1月1日增发。上年参加工作的一律从下年1月1日起按1年计算,但参加工作后1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不能作为累计计发护(教)龄津贴的年限。
正式调离护(教)岗位时,从第二个月停发,但是,从事护、教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教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其他工作或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也可以发给护(教)龄津贴;教龄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可享受教龄津贴。
士兵护理员晋升护士,其护理时间可计算护龄。连续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护、教龄。护(教)龄津贴标准为,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为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为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为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为10元。
军官、文职干部享受护(教)龄津贴的规定
军官、文职干部享受护(教)龄的条件为:凡现在担任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职务的,方可发给护龄津贴;凡现在担任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务的方可发给教龄津贴。实力核准,由干部所在单位干部部门核定。中专中校划分由总参谋部确定。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也一律从调离的下个月起停发护龄津。因冤假错案间断护、教工作的可以计算护、教龄。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的时间,可汁算护教龄。
军官、文职干部医疗保健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
军官、文职干部医疗保健津贴发放范围是:在医院门诊、病房专职从事离休和在职、退休师以上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干休所的卫生所(医务室)医护人员;军以上机关、院校门诊部(卫生所)专职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医护人员。军官、文职干部医疗保健津贴发放标准和规定是.
(1)一类,即专职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连续或累计16年以上者,每人每月为30元;
(2)二类,即专职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连续或累计1l-15年(含15年)者,每人每月25元;
(3)三类,即专职从事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连续或累计10年以下(含10年)者,每人每月20元。
【四】:士官工资福利怎样
士官工资福利怎样
1、问:军人工资包括哪几部分?在每月何时发放?
答:军官和文职干部工资包括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士官工资包括衔资、军龄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离退休军人离退休费包括离休干部离休费、退休干部退休费、退休士官退休费、生活性补贴等。
军人工资在每月1至5日发放,如遇重大节假日,可提前1至2天发放。
2、问:干部职务晋升时如何计发职务工资?
答:从晋升的当月起,由现职务工资档次进入所晋职务相同工资档次的前1个档次(如10档的前一个工资档次为9档)。其中,现职务工资为1档标准的,进入所晋职务1档标准。越级晋升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的,按逐职(级)晋升的办法推算。如,正排6档进入为正连4档。
3、问: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工资每年如何定期增资?
答:每年1月按职务档差标准增加职务工资档次,上不封顶;每年从1月增加1个军衔工资档次。
4.问:干部军衔(级别)晋升时如何计发军衔(级别)工资?
答:将官、校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8档的,进入所晋军衔的1档;尉官军衔工资档次为1至6档的,进入所晋军衔的1档。其他情况:按原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套入所晋军衔(级别)档次标准。其中,有相同标准的,进入该档次标准;没有相同标准的,就近就高进入相应档次标准。如,中尉8档为450元,进入上尉后变为2档455元。
5.问:代职干部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正式任命代理职务的干部,在代职期间,其代理职务高于原任职务的,按新代理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代职结束后,恢复本人原工资待遇;其代理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临时由军政首长口头指定代职的,仍按原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6.问:生长干部学员首次定职授衔时的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军队院校毕业生和接收入伍的地方大学生实行见习期的,见习期满定职授衔时的职务、军衔(级别)工资标准,分别从毕业当年6月30日和批准入伍之日起执行。
7.问:干部休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军队干部进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答:军队干部在病假、事假、休假探亲期间和免职、离职留队休养期间,工资照常发放。军队干部被抽调至地方院校培养,毕业后仍回军队工作的,在校学习期间,原在部队的工资待遇不变。
8.问:在什么情况下军队干部不予定期增资?
答:一是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职务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二是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不到职的,职务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三是当年受过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停止定期增资1年;四是经组织批准转业、复员的,不予增加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和军衔(级别)工资;五是实行见习期的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在见习期间不予增加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
9.问:军队在职干部考取研究生后工资标准如何执行?
答:在校学习期间,与在职干部一样晋升职务、军衔(级别)等级和定期增资。毕业时工资低于军队院校研究生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达到或高于的,高定1个职务工资档次。非全日制毕业研究生,不予增加职务工资档次。
10.问:转业、复员干部退役当年工资发至何时?
答:一般情况下,工资发至离队当月,具体执行以地方接收安置回执为依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的工资由部队发至批准转业的当年12月份,从第二年1月起,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
11.问:转业、复员士官退役当年工资发至何时?
答:转业的,按规定发至离队当年的7月,特殊情况依据军务、干部部门通知和地方接收函办理;复员的,发至离队当月。
12.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队干部,入伍前在校学习时间能否计算为工龄,并比照军龄发放军龄工资?
答: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和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并可比照军龄发放军龄工资。
13.问:义务兵津贴年度增加的时间如何计算?
答:义务兵的津贴按服现役年限执行相应的年度津贴标准,服役每满1周年时,执行下一年度津贴标准。即服现役不满1周年的,按第一年的标准执行;满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第二年标准执行。
14.问:代职、见习军官和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官,如何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
答:经由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正式任命的代职、见习军官和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官,按代理(见习)职务标准执行基层军官岗位津贴。
15.问:哪些人员享受士兵职务津贴?士兵职务津贴如何发放?
答:按编制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及班长、副班长享受士兵职务津贴。享受职务津贴人数以编制为依据,超编的不发。调离或离开现职岗位进院校学习、被临时借调从事其他工作以及免职待分配的,从离职或免职的下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病住院、疗养、参加短期集训或休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职务津贴;因战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或离队休养的,在住院和离队休养期间继续发;凡符合两种以上条件的,按其中一个最高的标准享受。
16.问:哪些人员享受奖励工资?
答:经团以上机关考核评定为称职以上的干部和士官。不享受奖励工资的人员包括: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15天以上的干部和士官;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职的干部和士官;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干部和士官;当年非因战、因公连续病休超过半年的干部和士官;上一年度及其以前编外、免职并不再安排做临时工作的干部;上一年度及其以前批准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干部和士官;刑满、劳教释放或犯有错误不宜转业而作复员安置的干部和改按义务兵退役的士官;当年刑满、劳教释放留在部队按干部待遇的人员;正在进行审查未作结论的或审查已作结论不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干部和士官。
17.问:奖励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及发放?
答:当年工作时间超过半年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当年工作时间半年以下的,其奖励工资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一半。
奖励工资一般在每年一月份发放,以本人上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退役和牺牲、病故人员,以当月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18.问:在何种情况下可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答:符合探亲条件的干部、士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享受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一是妻子符合随军条件,是农业户口,或者虽是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二是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以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士官;三是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士官调往边防、海岛或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含团以上干部);四是在特殊地区部队和岗位服役的干部、士官。干部、士官配偶到部队探亲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所超月份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
19.问:夫妻分居补助费的享受条件中所指的“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与“无固定工资收入”如何区分?
答:妻子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包括经区、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在国家劳动计划内招收的合同工,应视为有正式工作,其他的则视为无固定工资收入。
20.问: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的享受条件?
答:干部、士官所在部队现有幼儿园(分园)的,其符合入园条件的随军子女和户口在本部队驻地的未随军子女,均应入本部队幼儿园。对未随军或虽已随军但因年龄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入本部队幼儿园的6周岁以下子女,发给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
21.问:伙食类区是怎样划分的?
答:伙食费类区是根据全国各地的物价指数划分的,各类区规定了不同的伙食标准,以消除由于物价因素对伙食费的影响。从2008年7月1日起,全军共分四个伙食费类区,其中包括三个一般伙食费类区和一个实物供应类区。
22.问: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伤病员住院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义务兵伤病员伙食费标准如何执行?
答: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伤病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实际住院天数和个人交费标准(粮代金)交费,差额部分由医院领报。计算方法:伙食费差额=本类区一类灶灶别标准+本类区二类伙食补助标准-个人交费标准。执行伙食灶别的干部、士官和在编职工自住院之日起,停止执行原灶别,如当月伙食费已领报,原单位列下月决算冲销。当月剩余天数军粮差价补贴不发给个人,留伙食单位平衡差价收支。义务兵伤病员转移供给关系入院的,原单位发足原执行灶别的伙食费。入院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按所带灶别交给医院,当月二类伙食补助由医院领报;从下月起医院按整月领报一类灶伙食费,并按实际住院天数领报二类伙食补助。出院时,医院按一类灶标准发给剩余天数的伙食费带交原单位。回原单位后,如执行灶别高于一类灶时,差额部分由本单位列下月决算补报。未转供给关系的,按实际住院天数交原灶别伙食费,二类补助由医院按实际住院天数领报。 (稿件由军区联勤部财务部提供)
23.问:哪些节日执行义务兵过节补助费?
答:过节补助费是给予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以及节日期间来队探亲的义务兵直系亲属重大节日的伙食补助,从2008年7月1日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天15元。其中,元旦、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建军节和中秋节各领报1天,春节、国庆节各领报3天,每年12天;少数民族节日:俄罗斯春节、古尔邦节、劳塞日节、火把节、肉孜节、燃灯节等少数民族义务兵(含同餐的其他民族的少数义务兵)也享受过节补助费,如一天遇两个节日,只按一个节日领报。过节补助费由伙食单位集中掌握使用,不发给个人。
24.问:负伤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负伤费分平时和战时两类标准,按收治医院评定的伤情等级发放,其中,战时为每人每次一等80元、二等60元、三等40元;平时为一等50元、二等35元、三等20元。
25.问:评残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者;义务兵因病致残,符合六级以上病残条件者,均可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由军队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五】:现役军人的工资待遇怎么样
导语: 军人,是对在国家军队中服役的军职人员的称呼,包括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类似古代的武士,骑士。其职责是保卫国家安全,保卫及守护国家边境,政府政权稳定,社会安定,有时亦参与非战斗性的包括救灾等工作。军人人民子弟兵也要养家糊口,那么,军队的工资到底怎么发放?工资水平又如何呢?
军人工资是国家以货币形式定期给予军人的一种劳动报酬,是军人物质、文化生活保障的主要来源,是军人生活待遇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军人工资在历史上曾使用过军人薪饷、军人薪资、军人工薪军人薪水、军人薪金等名称。军人工资一般由回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或军队最高统帅机关以法律形式规定,内容包括工资构成、工资标准、发放办法等。军人工资的标准水平一般要高于政府官员或公务员工资的标准水平。www.shanpow.com_军队奖励工资发放条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工资主要有军官工资、文职干部工资、官下资3个标准系列。
(1)军官实行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四结构”工资制;
(2)文职干部实行职务、级别、基础、军龄“四结构”工资制;
(3)士官实行军衔等级、基础、军龄“三结构”工资制;另外还有编外干部工资和离退休干部工资等。
①军官工资。军官工资是军人工资系列中最主要的内容。
军官工资是国家为保障军官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而定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官的劳动报酬。自1993年1O月以来军官工资由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4部分组成。
A、职务工资。职务工资分为军事、政治、后勤军官职务工资和专业技术军官职务工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职务工资按基准职务等级设置.共15个等级,即:军委主席、副主席、军委委员、大军区正职、大军区副职、正军职、副军职、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各类军官按明确的相应基准职务等级,每月领取职务工资。自军委委员以下每个职务中又各划分为1-18个职务工资档次;职务工资标准每年一月按档次逐年定期增资。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工资按照专业技术等级设置从1-14级共14个等级(1级为最高级,14级为最低级);职务工资标准和档次与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军委委员至排积的职务工资标准和档次相对应,并同步进行定期增资。
B、军衔工资。各类军官实行统一的军衔工资标准。军衔工资标准按照军衔等级设置。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共10个等级即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专业技术军官则从中将至少尉共9个等级。军衔根据军官服役条例的规定按年限晋升或选升。从军衔晋升当月起,军衔工资随即按标准增加。军衔工资分为基本标准和增资标准,每年1月按将官、校官、尉官的区分,分别按15元、10元和5元标准定期增资.达到本职务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不再增加。按照任免权限办理延长手续的例外。
C、基础工资。不分职务和军衔等级,统一执行一个基础工资标准110元。
D、军龄工资。各类军官都以军龄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为依据、按年头计算每月领取军龄工资。军龄工资逐年按标准1元增加。从批准入伍之年开始计发到转业、复员或离休、退休当年为止。军官工资采取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每月1-5日.按核查的人员实力和工资标准发给个人,遇有重大节假日可提前1-2天发放。军官在病假、事假、准假回家期间和免职、离职休养期间,工资照发。军官牺牲或病故可将其牺牲或病故当月的工资发给其家属。
②文职干部工资。
文职干部工资是国家为了保障军队文职干部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而以货币形式给予文职干部的劳动报酬。文职干部工资制度由中央军委、总部发布实行。文职干部工资标准是文职干部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从1988年10月起,我军首次建立了文职干部工资制度。文职干部实行结构工资制,开始由职务工资和军龄工资两部分组成。1993年10月根据中央军委决定,实行与现役军官相对应的“四结构”工资制。1999年6月23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第一章的第二条和第七章的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
A、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是被任命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办事员级以上职务不授于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文职干部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B、文职干部实行职务、级别、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其工资水平与现役军官的工资水平相同。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另行规定。
C、文职干部按照规定离职、培训、休假、治病疗养以及免职待分配期间,工资照发。
D、文职干部的政治待遇和住房、医疗、探亲、休假等,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E、文职干部家属随军条件以及家属随军以后的安置、医疗和随调,文职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而未随军的应当享受的优待,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F、文职干部因公致残的优待和牺牲、病故的抚恤以及遗属安置管理按照现役军官有关规定执行。
G、目前文职干部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4部分组成:
1、文职干部职务工资。文职干部职务工资标准与相对应的军官职务工资标准相同,分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和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两种职务工资标准。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按照相关专业技术等级设置,从1-14级,共14个等级;每级中最高又划分为18个职务工资档次。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职务工资,按行政职务等级设置,共9个等级,即: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各级中最高划分18个职务工资档次。文职干部职务工资的定期增资办法与军官相同。
2、文职干部级别工资。文职干部的级别工资与军官的军衔工资相对应,划分10个等级,即特级和1-9级。从级别晋升当月起,级别工资随即按标准增加。级别工资的定期增资办法与军官军衔工资相同。
3、文职干部基础工资。不分专业技术或非专业技术等级,也不分级别,统一执行一个基础工资标准11O元。
4、军龄工资。文职干部的军龄工资与军官的军龄工资相同。
③离退休干部工资。
A、离休干部工资。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军或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在军队达到所任职务的最高服役年龄时,可以离职休养,简称离休。离休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凡按离休待遇的干部,其离休费中的基本工资,仍按其离休前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由于干部离休时间不同,原执行的基本工资也不同:确认为l980年3月底前离休的,执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军龄薪金;确认为l980年4月一1988年9月期间离休的,执行职务工资、行政级别工资和军龄薪金;确认为1988年10月1日一1993年9月30日期间离休的,军官执行职务薪金、军衔薪金和军龄薪金,文职干部执行职务工资和军龄工资。其中,1991年10月1日一l993年9月30日期间离休的文职干部,执行职务工资、文职级工资和军龄工资;1993年10月1日以后离休的军官和文职干部,执行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
B、退休干部工资。军官和文职干部退休时,其工资发至退休命令下达的当月止,从下月起改发退休生活费。退休干部在离队前,其退休生活费仍由军队发给,以本人原职务和军衔(级别)工资为基数,按照不同的比例计发,最低为85%,最高不超过100%;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全额计发。
④士官工资(略)。
⑤编外干部工资(略)
军官工资项目和会计科目
军官工资一般有30多个工资项目,涉及以下会汁科目:
(l)涉及“干部工资”科目的有;职务工资、军衔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护(教)龄津贴、医疗保健津贴、基层军官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等;
(2)涉及“福利费”科目的有军人职业津贴、福利补助、防暑降温费、公勤费、交通费、离休干部荣誉金、离休干部特需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保教补助费、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政府特殊津贴、房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节日补助费、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及两周岁以下幼儿牛奶补助费等;
(3)涉及“伙食费”科目的有:干部基本灶别差、干部伙食补贴;
(4)涉及“营房管理费”科目的有;水电补贴和洗澡补贴;
(5)涉及其他会计科目的有:电话补贴、探亲路费、服装费等。
军官、文职干部军龄工资发放规定和标准
军官、文职干部军龄(含工龄)工资是以年为计算单位,即从批准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当年开始计算,当年无论何时批准即算作1年,军龄工资按年从每年1月1日起逐年增长,计发至离休、退休或转业、复员当年止。l985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干部也按每年军龄,每月发1元军龄工资(1989年10月起执行)。军官、文职干部军龄标准有2个,
(1)西藏驻军干部和新疆军区驻天山、塔什库尔干防区的干部军龄按4元计发。
(2)除以上地区驻军军龄按4元计发外,其他地区驻军干部军龄一律按1元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