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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务员辞职程序]2014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公务员辞职后的待遇
2014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公务员辞职后的待遇
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公务员辞职后的待遇 :
辞职了就跟我们在普通的公司辞职一样,待遇全无了!详细规定如下: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公务员辞职(辞退)后的待遇
一、辞职(辞退)后一年内有全民单位同意接受的,凭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的意见在人才交流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接转手续,辞职(辞退)前和接转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二、辞职(辞退)后一年内应聘到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及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工作,或自行开办企业,并愿意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的,凭聘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聘用意见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托管手续。托管后保留原身份,辞职(辞退)前和托管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三、辞职(辞退)后没有接收单位的,其人事关系及档案委托人才中心代理,如未办理人事代理的,期间不计算工龄,超过一年还未找到单位,但又未办理人事代理的,其身份和工龄将自行消失。
公务员辞职后的养老保险:
一般公务员的养老保障会比普通职业的来的高,提供的也更全面.你如果现在辞职,以前的养老金是不会变的.依然是可以享受到的,只是一些公务员的特殊待遇就不能再享受了,如医保报销比例之类的.会按社会走.主要还是看你去私企后,你的收入情况了.如果还想享受到以前那种全面的保障.就只能配合商保来补足普通社保不足的部份了.一般都没有辞职费.如果是单位开除你,可以要求相应的补贴,可你这是主动离职.性质不同.
2014公务员辞职最新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十条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四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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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辞职程序]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四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籍 贯
政治面貌
学 历
学 位
参加工作时间
健康状况
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
奖惩情况
近两年年度
考核结果
辞 去 公 职 理 由 及 离 职 后 去 向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从 业 承 诺
本人承诺:辞去公职后,在离职三(两)年内,不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任免 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任免机关审批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XXX文件
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号
关于同意(不同意)XXX辞去公职的批复
XXX(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经研究,同意(不同意)XXX辞去公职。
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存本人档案并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抄送辞去公职申请人。)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存根
第001号
姓名:孙希
原单位及职务:爱辉区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辞去公职时间:2010.11.1
审批机关:区委组织部(第13次部长办公会)
经办人:董兆兴
本人(或委托人)签字:
日期: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复通知书
第001号
孙希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和你的申请,经研究决定,同意你辞去公职,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 请按照规定协助转递档案。
2. 从即日起三年内,不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中共 组织部
2010年11月1日
三:[公务员辞职程序]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公务员辞职-21CN教育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人事部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印发) 人核培发[1995]7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与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三)未满最低服务年限;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任免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过三个月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 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工作的,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 第三章辞退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夭的; (五)不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国家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十一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兔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敬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第四章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后,不保留国家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四条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的半个月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汁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第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 问题的暂行办法 (人事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印发) 人发[1996]64号 为了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保证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顺利推行,现就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应在接到《国家公务员辞退通知书》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以下简称“有关机构”)登记。 二、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其人事档案等应由所在单位在作出辞退决定后的十五日内,转交有关机构管理。 三、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被辞退的次月起由有关机构按月发放辞退费。辞退费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公务员办事员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 四、辞退费发放期限: 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满两年的,为四个月,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辞退费停发: (一)领取期限已满; (二)重新就业; (三)参军; (四)出境或出国定居;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 六,辞退国家公务员所需辞退费,由单位在作出辞退国家公务员决定后的十五日内,一次性向有关机构缴纳。所需费用在单位预算内经费中调剂解决。 七、在已开展机关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的地区,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的有关事宜,暂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 八、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暂行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