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免职


政府春联 2019-06-27 05:54:51 政府春联
[摘要]干部免职篇(一):干部任免市委公布接中共嘉兴市委组织部嘉组干〔2015〕32号文件通知:俞志刚同志任桐乡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挂职期2个月)。市委任命沈小平同志任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书记、市委政法委委员(兼);李新荣同志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包晓敏同志任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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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免职篇(一):干部任免


市委公布
接中共嘉兴市委组织部嘉组干〔2015〕32号文件通知:
俞志刚同志任桐乡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挂职期2个月)。
市委任命
沈小平同志任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书记、市委政法委委员(兼);
李新荣同志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包晓敏同志任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费朔军同志任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主任;
张茂华同志任市统计局党组成员、书记;
陈丽悦同志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成员、书记、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兼);
丁立勇同志任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费国强同志任市委副镇级组织员(驻梧桐街道);
姚伟平同志任濮院镇党委委员、副书记;
高建松同志任市委副镇级组织员(驻濮院镇);
杨晨智同志任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计亚平同志任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兼);
朱涯同志任共青团桐乡市委员会副书记(试用期一年);
吴伟杰同志任梧桐街道党委委员、副书记;
范定飞同志任凤鸣街道党委委员;
姚国中同志任龙翔街道党委委员、副书记;
姚自钢同志任乌镇镇党委委员;
曹国强同志任崇福镇党委委员、副书记;
沈春杰同志任大麻镇党委委员;
朱跃龙同志任河山镇党委委员;
朱坤兴同志任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
平伟良同志任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
张耘天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一纪律检查组组长;
王沈标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一纪律检查组副组长;
王明兴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一纪律检查组副组长;
黄建富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二纪律检查组组长;
钱少华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二纪律检查组副组长;
盛泽世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二纪律检查组副组长( 试用期一年);
沈剑飞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三纪律检查组副组长;
徐有林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四纪律检查组副组长;
裘贤标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四纪律检查组副组长;
谢树彬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五纪律检查组副组长;
姚伟良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五纪律检查组副组长;
奚春友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六纪律检查组副组长;
陆明仙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六纪律检查组副组长;
曹建林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七纪律检查组组长;
沈玉林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八纪律检查组组长;
王新江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九纪律检查组组长;
张英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十纪律检查组组长;
凌建初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十一纪律检查组组长;
诸月松同志任市纪委派驻第十二纪律检查组组长;
李海强同志任市纪委驻市公安局纪律检查组组长;
刘建良同志任市纪委驻市公安局纪律检查组副组长;
蒋建根同志任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律检查组组长( 试用期一年);
姚晨晓同志任市直属机关纪工委书记;
胡春玫同志任市纪委( 监察局)办公室主任;
卫亚敏同志任市纪委( 监察局)干部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市委免去
吕忠飞同志的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新荣同志的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职务;
包晓敏同志的濮院羊毛衫市场管理委员会正局级领导干部、濮院羊毛衫市场党工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费朔军同志的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兼)职务;
张茂华同志的濮院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陈丽悦同志的梧桐街道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丁立勇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局级领导干部职务;
费国强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局级领导干部职务;
姚伟平同志的龙翔街道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高建松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局级领导干部职务;
谢峻同志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成员职务;
范建成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局级领导干部职务;
戴克虎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局级领导干部职务;
计亚平同志的崇福镇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姚国中同志的凤鸣街道党委委员职务;
黄建富同志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正局级领导干部、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
张耘天同志的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职务;
平伟良同志的市纪委驻市环境保护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王沈标同志的市纪委驻市振东新区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王明兴同志的市纪委驻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钱少华同志的市纪委驻市审计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沈剑飞同志的市纪委驻市行政审批中心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徐有林同志的市纪委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裘贤标同志的市纪委驻市商务局(粮食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谢树彬同志的市纪委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奚春友同志的市纪委驻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陆明仙同志的市纪委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曹建林同志的市纪委驻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沈玉林同志的市纪委驻市财政(地税)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王新江同志的市纪委驻市民政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张英同志的市纪委驻市农业经济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凌建初同志的市科学技术局党组副书记、成员、市纪委驻市科学技术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诸月松同志的市纪委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刘建良同志的市司法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姚晨晓同志的市纪委驻市交通运输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胡春玫同志的市纪委( 监察局)干部室主任职务;
夏根伟同志的市直属机关纪工委书记职务;
陆建明同志的市纪委驻市发展和改革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陈建明同志的市纪委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钱锋同志的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于嘉平同志的市纪委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顾根潮同志的市水利局党组副书记、成员、市纪委驻市水利局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沈建龙同志的市供销合作总社纪委书记职务;
陈新悦同志的市纪委驻市广播电视台纪律检查组组长职务;
同意吴大江同志辞去公职;
同意皮裕龙同志辞去公职。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戴克虎为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苗青为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沈小平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代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市人大常委会免去
俞谷青的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接受何伟明辞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请求。
市政府任命
费朔军同志任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陈丽悦同志任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市委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任;
范建成同志任市水利局副局长;
计亚平同志任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
吴伟杰同志任梧桐街道办事处主任;
姚国中同志任龙翔街道办事处主任;
郑熙同志任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范定飞同志任凤鸣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于嘉平同志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沈建龙同志任市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
沈国萍同志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市政府免去
费朔军同志的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局长职务;
陈丽悦同志的梧桐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谢峻同志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市委市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主任职务;
包晓敏同志的濮院羊毛衫市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职务;
姚伟平同志的龙翔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皮裕龙同志的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吕忠飞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吴伟杰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姚国中同志的凤鸣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黄建富同志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
姚伟良同志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副局长(副主任)职务;
张耘天同志的市监察局副局长职务。
组织部任命
张耘天同志任市委办公室办公会议成员;
蒋建根同志任市教育局党委委员;
丁立勇同志任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成员;
范建成同志任市水利局党组成员;
朱建清同志任市振东新区党委委员;
沈国萍同志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姚晨晓同志任市直属机关党工委委员;
黄建富同志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
曹建林同志任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
王新江同志任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党委委员;
凌建初同志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
苗青同志任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挂职期18个月);
确定张耘天、黄建富、李海强同志的职级为正科长级;
确定沈国萍、华春伟同志的职级为正科级;
确定吕钢平同志为副科长级干部,职级为正科级;
确定王沈标、王明兴、钱少华、盛泽世、沈剑飞、徐有林、裘贤标、谢树彬、姚伟良、奚春友、陆明仙、刘建良同志的职级为副科长级;
确定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方炤玮同志任现职期间享受副科(局)级待遇;
确定市公安局振东派出所所长朱建清同志任现职期间享受副科(局)级待遇;
确定李国清同志的职级为副科长级(试用期一年);
确定高炜人同志的职级为副科长级(试用期一年);
提名姚伟平同志为濮院镇人民政府镇长候选人;
提名曾正君同志为高桥镇人大主席。
组织部免去
吴伟杰同志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职务;
李新荣同志的市直属机关党工委委员(兼)职务;
平伟良同志的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职务;
姚晨晓同志的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职务;
曹建林同志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委委员职务;
王新江同志的市民政局党组成员职务;
陈建明同志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委员职务;
刘建良同志的市司法局党组成员职务;
姚伟良同志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党委委员职务;
奚春友同志的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党委委员职务;
裘贤标同志的市商务局(粮食局)党组成员职务;
徐有林同志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委委员职务;
钱少华同志的市审计局党组成员职务;
陆明仙同志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职务;
谢树彬同志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职务;
王沈标同志的市振东新区党委委员职务;
沈剑飞同志的市行政审批中心党组成员职务;
提议张茂华同志辞去濮院镇人民政府镇长职务;
提议曹国强同志辞去崇福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职务

干部免职篇(二):干部任免信息

干部任免信息(2007年9月——2007年10月)
罗仁才同志任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吕俊英同志任汉中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挂职一年)、党组成员;庄立明为城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人选(挂职,至2009年4月);李武仲同志为洋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人选(继续挂职,至2009年4月);王战航同志为西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人选(继续挂职,至2009年4月);王    黎同志为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人选(挂职,至2009年4月);高存兵同志为宁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人选(挂职,至2009年4月);秦洪斌同志为略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人选(继续挂职,至2009年4月);孙    军同志为镇巴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人选(挂职,至2009年4月);李文博同志为留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人选(挂职,至2009年4月);混利荣同志任中共略阳县委常委;何建强同志为城固县总工会主席(副县)人选;黄中利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人选,不再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张振文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人选,不再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招俊华同志任中共勉县县委常委;杨   健同志任市农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免去中共宁强县委常委、委员,不再担任宁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先亮同志任市林业局副局长(兼)、市林业工作中心主任,免去中共镇巴县委常委、委员;余    春同志任市统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不再担任佛坪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司丽君同志任市民政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城固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应德同志任市林业局副局长,不再担任西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孙维维同志任市农业局总农艺师,不再担任留坝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戴建国同志任市乡镇企业局(中小企业促进局)副局长,免去中共汉中市民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松凯同志任市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曹永红同志任市中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王    玲同志任中共宁强县委常委;张凤成同志任中共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县级审判员;李亨明同志任中共略阳县委常委(试用期一年);杨少蓬同志任中共佛坪县委常委;方如军同志为佛坪县总工会主席(副县)人选;席    均同志任中共洋县县委常委(试用期一年);程开耀同志任中共镇巴县委委员、常委、组织部部长,不再担任共青团汉中市委员会副书记,免去中共共青团汉中市委员会党组成员;唐     臻同志任中共镇巴县委常委;唐彦民同志任中共汉中市汉台区委常委;韩     莉同志任中共西乡县委常委;关卫民同志任市水利局副局长(兼)、市河道管理处主任,免去中共洋县县委常委、委员;宋志超同志任中共汉台区委党校校长;王   燕同志任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主任(局长)、市委副秘书长(兼),不再担任汉中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免去中共汉中市妇女联合会党组成员;王俊生同志为共青团汉中市委员会书记人选、党组书记,免去中共镇巴县委常委、委员、组织部部长;李安宁同志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正县);田星群同志为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正县),不再担任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干部免职篇(三):官员免职不能说免就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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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8日 09:26:34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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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针对海南省澄迈县社保局副局长蔡汝柏在全县奋战90天全面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动员会上睡觉问题,9月30日,澄迈县纪委开会宣布对蔡汝柏进行立案审查。对此,该县县委书记杨思涛指示,对违纪干部要从严从快从重查处,对蔡汝柏就地免职和立案审查,并将此案作为典型,在主流媒体通报曝光,以案肃纪。
    免职是处理违纪干部的一种组织措施,一方面让违纪干部得到应有的处分,一方面彰显党纪国法的威严。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贯彻落实“三严三实”要求的大背景下,当媒体曝光某些官员因为违法乱纪或过错被问责时,总是能大快人心,引起舆论欢呼。但蔡姓官员因在开会期间睡觉被免职,舆论并没有像以往出现“一边倒”指责该官员,相反,一些网友提出诸如“是不是会议时间太长了”“就地免职是不是随心所欲”“处罚是否过重”等疑问。
    从媒体报道来看,一些具体的情况和原因不得而知,导致网友产生各种猜测也在所难免。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惩戒官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符合法定事由。如果仅仅因为官员开会睡觉就对其进行免职处分,恐怕很难令人信服。但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地方惩戒官员的方式和手段都还不够成熟、不够严谨,甚至脱离了纪律制度和法律体系。这可能导致受到处分的官员产生抵触感甚至羞辱感,不能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罚结果,也可能导致民意反弹,不能实现良好的初衷效果。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和必由之径。非因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分官员,这是法治社会应有的题中之义。有权不可任性,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能以违反纪律或法律的代价来惩处违纪官员,否则纪律得不得遵守、法律得不得信仰,将产生无比恶果。违法违纪官员当然要惩戒,但在问责官员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要保障受处分官员的表达权、参与权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不可搞“暗箱操作”或疾风骤雨般的一阵风运动,让人摸不着头脑。
    官员免职,不能想免就免,否则会给人留下作秀表演、发泄私愤、排斥异己、选择性处罚等感觉,这与法治社会建设也是背道而驰的。(徐小飞)
【纠错】
[责任编辑: 唐华 ] 新华炫闻客户端下载 相关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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