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九受贿数额较大司法解释


八十寿联 2018-12-26 13:51:35 八十寿联
[摘要]新刑九受贿数额较大司法解释(共5篇)2016年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九)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修改了哪些2016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九)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修改了哪些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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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年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九)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修改了哪些

2016受贿罪最新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九)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修改了哪些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正是对贪污罪量刑的规定。虽然这次刑九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写出关于对受贿罪量刑的修改内容,但是却有关于贪污罪量刑方面的内容。根据 《刑法》中的规定,也就是对受贿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受贿罪数额司法解释解读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www.shanpow.com_新刑九受贿数额较大司法解释。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3万元-20万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20万元-300万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300万元) 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

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二】:刑法修正案九贪污贿赂罪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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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下贪污贿赂罪群的新变化|法治地平线

一、贪污罪/受贿罪不再以单纯的数额量刑

首先,原刑法第383条关于“贪污罪”规定了四档量刑幅度,分别以人民币5000元、1万元、5万元、10万元作为量刑的绝对区分标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说明,这一标准事实上是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当时的立法背景上看,“一刀切”的裁判标准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这一数额标准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18年未曾更改,因此,犯罪数额之辩也是职务犯罪刑事辩护时常见的突破口。

但是,以犯罪数额作为唯一的量刑区别标准可能不适应于发展的司法实践。修正案(九)之前,贪污10万元以上,量刑起刑点即可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罪刑责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明显有悖。绝对数额化的量刑标准在实践中常为学者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诟病。有鉴于此,修正案(九)第44条以“贪污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巨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为标准,划分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死刑”四档量刑幅度。

其次,贪污罪新增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量刑考量因素。原刑法383条仅以数额作为唯一、固定的量刑标准,修正案(九)对应四档量刑幅度增加了“有其他较重情节”、“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和“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四种情况,作为数额之外的其他量刑考量因素。

无疑,不论是所谓的“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还是“其他严重情节”,再或者“数额”这一量刑因素和“情节严重”这一量刑因素之间的衔接(例如,以修正案(九)第44条为例“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巨大但情节较轻,或贪污数额不大但情节严重等情况时是否有其他变通处理),都需要留待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甚至可能由各地方高院根据地方情况以地方意见的形式加以确定。复杂化、多样化的量刑标准将是修正案(九)之后贪污罪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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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贪污罪/受贿罪鼓励退赃、悔罪的新趋势

原刑法仅就行贿罪群有行为人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的规定,修正案(九)将这一规定拓展到了贪污罪。修正案(九)第44条新增了一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一项”即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量刑的情形,第二项、第三项即在三年以上的三档量刑幅度量刑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限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没有犯罪嫌疑人的配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难度较大,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中还存在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追赃困难的问题。因此,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颁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将“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挽回损失”作为贪污罪、受贿罪犯罪嫌疑人的酌定量刑情节,如其中第4条规定“贪污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罚。受贿案件中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缴的,视具体情况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修正案(九)的规定实质上是对既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完善。

需要说明的是,对“如实悔罪”的时间点,在现行刑法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中(例如关于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原本使用的都是“被追诉前”,修正案(九)(草案)在全国人大二读审议时,关于贪污罪本款的修改也使用的是“被追诉前”。“被追诉前”应当理解为“提起公诉之前”还是“立案侦查之前”,在司法实践中曾长期有争议。修正案(九)第44条关于贪污罪的修改最终还是将“被追诉前”修改确定为“提起公诉之前”。事实上给了犯罪嫌疑人更宽松的司法政策,有利于鼓励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悔罪,及时退赃退赔。但是,刑法其他条文使用的还是“被追诉前”,尤其是本次修正案(九)第45条关于行贿罪的修改,仍然保留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 2

减轻处罚”的规定,刑法条文体系的不统一,有可能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产生新的争议。

还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次修正案(九)只对刑法第383条贪污罪的量刑进行了修改,但根据原刑法第386条的规定,受贿罪的量刑幅度、情节、刑期都直接适用383条关于贪污罪的量刑规定。因此,受贿罪和贪污罪保持了统一,也不再以数额作为绝对的量刑标准,同时,受贿罪也可以适用“如实悔罪”、“退赃退赔”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

三、贪污贿赂罪群更加体现经济犯罪的本质

修正案(九)第44条对“贪污罪”的修改,第45条对“行贿罪”的修改,

第46条新增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其他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行贿罪”,以及第47条对“对单位行贿罪”的修改,第48条“介绍贿赂罪”的修改,

第49条“单位行贿罪”的修改,都在刑罚种类中加上了“并处罚金”。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部分财产犯罪,贪污贿赂罪群集体增加了罚金刑作为刑罚种类,可能标志着贪污贿赂罪群更加偏向于定位为经济犯罪的立法倾向。

与本次修正案中其他罪名大幅度的修改相比,贪污贿赂罪群增加了罚金刑显得并不如何突出,但考虑到国际刑事司法中,经济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或慎重使用死刑,结合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对贪污贿赂罪群是否应保留死刑存有极大争议的现状,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罪群的规定更加体现其经济犯罪的本质,可能代表着某种立法倾向和未来司法实践的方向。

当然,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罪群司法实践的具体影响,还需要未来更多的司法判例做注脚。目前来看,最为直接和确定的变化就是修正案(九)“终身监禁”的规定出台之后,那些还在狱中服刑的“大老虎们”,可真要哭了......

作者单位: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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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司法解释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今天小编将与大家分享: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受贿罪的司法解释。以下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受贿罪的司法解释

  人大会议再谈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

  3月1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梅地亚中心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我们注意到近两年国家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去年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对完善整治贪污贿赂犯罪作出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定,请问这些规定有什么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曾经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败的国家立法,请问具体有什么措施安排?有无明确的时间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主任王爱立: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政治主张,也是全国人民十分关注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四中全会决定当中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形成一个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这么一个有效机制,从而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而且在决定中特别提出了要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刑法修正案(九)正是落实党中央的这一要求,对刑法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文进行了完善。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中,主要是从四个方面作了完善:

  一、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二、完善了行贿罪的财产刑规定。对行贿罪处理的处理也作了进一步的从严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

  三、增加规定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其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员来行贿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了这个内容。

  四、增加了对一些禁止从业性的规定,从而达到一种特殊预防犯罪的目的。

  这里主要是增加了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从事相关的行业。上述这些修改一方面使刑法关于惩治贪污罪、受贿罪的规定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做到罪刑相适应,同时也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同时,对切断受贿犯罪的链条上也作出完善。

  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不仅仅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监察法等。刚才阚珂主任在谈到张德江委员长昨天向大会做的常委会工作报告当中,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当中也明确提出了要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研究修改行政监察法。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去年10月份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我们也向社会广泛地征求了意见。我们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根据2015年立法计划要求,及时把草案修改好。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王爱立介绍,修正案删除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具体数额的规定,改为具有弹性的“数额+情节”模式—“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部修正案于中共十八大之后的2013年起草,正是在中国开始反腐高潮的大背景下。2014年10月,修正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此之前,舆论对此次草案的条款已经展开讨论,法律界普遍预测将“提高贪腐成本”。

  现行的刑法中,以5000元、5万元和10万元的具体数字作为贪污量刑标准。中国法律界人士称,由于人民币在中国国内贬值,这一设置显得已“跟不上时代”。且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的表述“太过模糊”,10年以上到死刑可以拆分的空间很有限。

  在实际的判例中,这样的对比十分鲜明。2000年,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副书记成克杰,因贪污受贿近4000万,被处以死刑。一年之后,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贪污受贿近500万,同样被处以死刑。2013年受审的原中国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贪污6000万,却被判处死缓。

  一位最高法院法官表示,从1997年中国《刑法》颁布以来,从来没有一个贪污十几万就杀头的案例。实际上,公开的消息中,因5000元或者50000元被处理的官员也极为罕见。

  但即将调整的法律条款,也让一部分中国民众产生了担忧。据一家中国网站统计,有近31%的网民认为,删除具体入刑标准后,自由裁量空间扩大,立案、量刑等环节恐滋生腐败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对此修改的评价是,立法上的具体数额删掉以后,给司法解释留了一定的空间,最高法和最高检可以制定司法解释。他认为,每个地方的经济情况不一样,在量刑的数额上还有一些回旋的余地。
 

  律师呼吁:删除贪污受贿罪数额已久

  刑法修正案(九) 草案公布后,社会各界律师对草案提出大量意见。认为现行刑法将贪污受贿罪按照五千、五万、十万这三个具体的数额标准对量刑标准界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收受了五万元贿赂就要被判刑五年,收受了十万元贿赂的就要被判刑十年。然而,受贿几千万的贪官也只被判十几年,被判死刑的情况是很少的,基本上最高也就是无期徒刑。因此,认为草案应拟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贪污受贿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受贿的数额和量刑之间拉不开档次差距,让老百姓长期不满。

  此外,法制晚报曾梳理报道,十八大后受审的薄熙来、刘铁男、刘志军等6名高官起诉书中,至少出现了28名涉嫌行贿等罪名的企业高管。根据公开报道显示,至少有12名起诉书中提及的企业负责人还在领导岗位任职,28人中仅有4人受到处理。这一现象受到了舆论热议。
 

  律师建议贪污受贿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进行细化

  建议将现行刑法规定修改为:犯罪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数额在三万以下的贪污受贿如何追责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贪污罪追责的相关法律知识。

  数额在三万以下的贪污受贿如何追责

  2016年4月18日两高出台的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起点为三万元,那么贪污受贿三万以下怎么追责?其实司法解释第一条也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数额在三万以下的贪污受贿如何追责

  贪污三万元以下怎么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表示,起刑点定为三万元,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是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出现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多次索贿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情形,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近日出台的两高关于贪污受贿犯罪司法解释规定

  将贪污罪、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整至三万元。同时,该《解释》对其他档次的量刑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为三百万元以上。

  相关阅读:www.shanpow.com_新刑九受贿数额较大司法解释。

  贪污受贿的刑法条文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和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是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且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且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是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处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处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于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的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之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的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行政处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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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比较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比较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为挪用公款罪,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处于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和抢险与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替他人谋取利益的,为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里,违反国家规定的,收受各种的名义的回扣与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要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替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对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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