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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监理的合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监理) (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 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以下词语及名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1 本合同:指由正文及附件构成的全部合同内容。
1.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企业,在本合同中指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
1.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
1.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5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6 图纸:指构成的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7 施工现场: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地。
1.8 合同工期:指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
1.9 保修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0 质量保证金:指本合同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价款。
1.11 不可抗力: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
第二条 工程概况
2.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工期
3.1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第四条 开工准备与工程联系人
4.1 图纸与承包人文件:
4.1.1开工前由_________提供图纸。
A、发包人 B、承包人
4.1.2 由发包人提供图纸的: 发包人应于开工日期前______日内,向承包人提供图纸______份,并组织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通知后,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图纸需要修改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发包人于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4.1.3 由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承包人应于开工日期前______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图纸______份,并交由发包人进行图纸会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到通知应在_____日内进行修改或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
4.1.4承包人应在开工前______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
有关的文件_____份。
4.1.5 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供与本合同金额相应的工程预算书_____份。
4.1.6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2 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_______日内,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交通等。
4.3 工程联系人:
4.3.1 发包人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2 项目经理
姓名: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_______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_____________建造师执业印章号: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材料与工程设备
5.1 本合同约定工程所需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由__________提供。
A、发包人 B、承包人
5.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检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标准的材料与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不得高于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若材料、工程设备严重高于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发包人有权拒收,或在使用后以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予以支付材料款。
第六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6.1 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6.2 合同价款结算以审计金额为准。结算方式采用按实结算。执行辽宁省2008年定额,不高于专业承包二级取费。
6.3 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 银行或承兑汇票。
6.4 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工程完工一半后付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30%;工程审计合格后付30%;其余10%作为工程质保金,质量保修期限届满支付。
6.5 工程完工一半后承包人开据30%发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开据30%发票;工程审计合格后承包人开据40%发票。承包人按类开据发票,材料款开具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工程款开据工程专用发票。(实施营改增后,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包人未能按时开具发票或未能提供相应种类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暂停付款,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其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www.shanpow.com_没有监理的合同。
第七条 工程质量与质量保证
7.1 工程质量:
7.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本工程的具体质量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7.1.3 合同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7.2 质量保证:
7.2.1 承包人将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2 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__年。(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没有监理的合同【二】:施工监理合同书(空白)
工程
建设监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 )
发 包 人: 监 理 人:安徽鑫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建设监理合同书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建设监理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安徽鑫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工程施工费(人民币,下同): 万元 5、工期:计划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完工。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 等。 3、监理项目投资: 万元 4、监理阶段: 施工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 工程完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服务酬金议定为人民币: 整(小写 元)。
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
2、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6、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肆 份,委托人执 贰 份,监理人执 贰 份。
委托人:www.shanpow.com_没有监理的合同。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子信箱: 传 真: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订地点:
监理人:安徽鑫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单位地址: 六安市皖西东路185号 邮政编码: 237010 电 话: 0564-3339181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传 真: 0564-3332286
开户名称:安徽鑫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六安市建设行云路支行 帐 号: 34001746108053000463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略)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技术标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同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监理人义务和责任; 2、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能力而终止合同; 3、因监理事故而给委托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没有履行委托人义务的; 2、没有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 7 天;紧急事项_3 天;变更文件__3__天。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按附件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7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住现场。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每月住工地时间不少于10天,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每月住工地时间不少于21天。发包人将对监理人员进行考勤,少于规定天数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每人每天支付违约金200元。
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 等。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 全部 。
第三十一条
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时间为:合同生效后21日内,发包人向监理人办理支付手续,支付合同总价的50%,至服务期满后1个月内,付清全部监理费余额。 二、支付方式为: 银行转账 _。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 双方另行约定 。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 无 。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双方另行约定 。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 。 二、仲裁机构为: 双方共同选定 。
其 他www.shanpow.com_没有监理的合同。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_无奖励。 第四十六条 暂列金使用:_无 。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评分细则,建立监理企业合同履行情况台账。
没有监理的合同【三】:监理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监理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监理合同管理的内容是建立合同实施保证体系;建立合同实施的监督机构合同争执的解决;合同变更管理;索赔或所索赔的报告。其要求,无论是承包人还是业主,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争端事宜,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也是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活动,均受到合同的保护、制约和调整。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争议通知后,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对争议事件的全面调查与取证。同时对争议进行判断和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人。
1 监理合同管理的作用
1.监理合同的管理,有利于加强双方的合作,并在实际执行中能够对合同做出正确的解释;可能减少和防止合同纠纷;通过合同执行情况,有利于合同的检查跟踪,制订解决合同执行中的对策。
2.不但是信息系统监理的重要内容,并且合同管理贯穿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信息系统建设以合同签订开始,并以合同的完全履行结束,将合同管理称为信息系统监理过程的生命线毫不为过。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各方都按照合同的内容各司其职,严格履行合同。因此,不管是建设单位,还是承建单位或者是监理单位,都需要树立强烈的合同管理意识,做好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对于监理单位来说,不仅是履行监理义务的重要一环,而且是做好监理工作,
处理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主要依据。
3.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在监理合同中已经予以明确。由于监理工程师的独立地位,就决定了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能够督促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合同,公正的解决诸如违约、索赔等合同纠纷,协调双方的合同关系。合同管理不但是信息系统监理的重要内容,并且合同管理贯穿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信息系统建设以合同签订开始,并以合同完全履行结束。因此,合同管理对于监理单位来说,不仅是履行监理义务的重要一环,而且是做好监理工作,处理好监理全过程的主要依据。
4.同是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签订监理业务的协议,是由建设单位与取得了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位为完成商定的监理业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它是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和工程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实际上,它是由监理单位利用经济、技术知识协助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进行的管理,对承包合同实施进行监督、控制、协调、服务以实现承包合同目标的一种新的合同类型,是经济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2 监理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在合同管理的内容方面,很多的监理工程师存在着误解,以为合同管理就是对合同进行存档管理。存档管理属于合同管理,但是不是合同管理的全部,合同管理总体上可以分为合同的签订管理、合同的履行管理和合同的存档管理。
1.信息系统监理的合同管理制度,该制度应该包括信息系统合同的拟定、协商、会签、保管等工作的具体工作流程和制度。如合同会签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合同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没有不利于建设方利益的不合理条款。具体的合同管理详细制度因公司的管理方式而不同,可以根据监理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在实施的时候也可以根据监理项目部的情况进行适当裁剪,但是制度本身必须完整,不能有漏洞,具体细节可以简化,而且需要在监理项目开始前固定好,不能随意改变管理制度。
2.监理单位拟定信息系统设计、施工或者设备供应等各类合同的具体条款,参与各方订立合同时候的谈判工作。目前的各类合同都有合同范本,因此不需每签一份合同都重新起草,但是审核合同条款的时候需要特别仔细,在众多条款中找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相当的细心与耐心,一旦这种不合理的条款签订了后,将可能给建设单位带来很大的利益损害。在招投标过程或者是合同签订的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不是信息系统领域的专家,因此无法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取得主动地位,为了签订一个利于建设单位的合同,就需要监理工程师发挥业务专家的优势,
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谈判工作,为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的时候争取主动权。
3.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及时纠偏。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也就是信息系统合同的执行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不断的将实施情况与施工合同进行对比,观察目前的实施是否偏离合同的要求,如果偏离合同要求,则需要对偏离进行纠正,确保合同执行的正确性和实时性。对于合同规定要求实现的功能没有实现,则需要监督承建单位实现该功能,如果做了合同中没有要求的多余的事情,也要及时地阻止承建单位,以免浪费投资、延误进度。
4.研究合同条款,公平、公正的处理索赔和合同纠纷。整个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不一定都是风平浪静,有时候也有大风大浪,如果合同的执行方没有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则可能造成另一方的损失,这个时候索赔就出现了。有争议的合同条款也可能在所难免出现在合同中,或者发生了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的事件等等,都可能导致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纠纷。监理工程师对待这种纠纷就需要秉公处理,切不可一头偏向建设单位,否则会自扫监理身为“独立第三方”的形象。要公平、公正的处理索赔和合同纠纷就需要对合同条款有很深的研究,在监理方自身对合同理解不够的时候,切忌不要随意进行判断处理。
5.对建设过程中的所有合同进行存档管理。合同作为重要的工程文档资料,需要妥善保管,不管是监理工作过程中,还是监理工作完成后,合同都应该作为工程资料永久的保存下来。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很多工作都需要查阅合同,众多监理人员频繁的查阅合同资料,很容易造成合同的遗失,如果合同丢失了将导致后面的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因此,必须在监理项目部建立严格的合同存档管理制度。工程竣工后,合同随同其他的监理资料必须上交一份给上级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3 监理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 合同签订前提欠缺公正
当前,由于国内建筑市场不尽规范,市场机制不够完善,使得在工程招投标中的行政干预、地方保护、部门分割和行业垄断情况严重,明招暗投、暗箱操作、阴阳合同、幕后交易等违法违纪现象累见不鲜。监理企业的不均衡发展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的失调,形成了僧多粥少的供需关系,导致恶性无序的竞争局面。监理企业往往为了生存只能是饥不择食、违心签订阴阳合同来取得工程项目,给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监理对合同管理无所适从,不知按那个合同来执行,建设主管部门更是无法监管。
3.2 合同签订的条款欠缺公平
因建设单位的过分强势,合同大多条款强调的是建设单位的权利和监理方的义务,对建设单位的制约条款较少,对监理单位的制约条款较多;对建设单位的违约、赔偿方面的约定抽象、笼统,对监理单位的违约条款苛刻细微,有些不属于监理单位履行的义务也强加给监理。这些都不利于监理合同的严肃性和公平,其结果只能导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引发争议。
3.3 合同履行过程中欠缺诚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建设单位的自身要求增加工作量但不增加监理服务费用的情况比比皆是,监理的额外工作和附加工作也不另计费用。非监理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按规定应收取延期费用,但建设单位总是以总价包干或免费服务为借口而拒绝支付,监理单位为总体成本考虑不得不降低服务质量,如减少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招聘一些较低层次的监理工程师,从而不利于整体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4 合同履行过程中欠缺动态管理
多数监理企业管理者存在着合同管理认识上的偏差,他们在企业管理中往往忽视合同的动态管理,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签约、交货、验收、结算等等环节,对方履约情况能力如何,只有通过这些不同的环节才能体现出来的。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即使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对对方的资信、注册资本、信誉、生产经营规模等进行了各方面的调查,但应当注意到的是,通过考察得到的这些信息,只能说明对方过去的情况,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推进对方履约能力可能发生变化,对方履约能力如何只能通过对合同的动态管理才能得到客观的评价,因此,纠正自己认识上的偏差,加强合同的动态管理,可以有效地避免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
3.5 合同管理人员欠缺法律意识
合同管理即使不需要专人负责,也应当分工明确。因授权不明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比比皆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发现授权委托不明、委托期限没有或者不详以及合同专用章到处乱放的现象,这是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盲目亲信“口头承诺”的协议,一旦一方失去信誉便纠缠不清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在合同的签订时,一定要明确地确定合同的名称,以防纠纷发生时不知道如何适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企业为了避免纠纷、防止约定不明确,常常使用格式化的合同,因为这样的合同条款相对而言条款比较全面。
4 做好监理合同管理的对策
4.1 选对总监理工程师是关键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往建设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全权负责人。可见,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承担着工程监理的最终责任,因此,其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知识与丰富的管理经验及很强的领导艺术和组织协调能力,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证书等条件,才能较好的按公平、公正、守法、信用的原则执行合同。因此,项目法人在审查总监理工程的相关资料及工作业绩时,有必要向其担任过项目总监的相关业主单位考查了解,只有做到全面考查,才能选择出好的总监理工程师,以确保达到工程建设监理的目的。
4.2 合同签订要严格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签订完备的监理合同,来约束合同双方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签订的及时性和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和杜绝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必要的纠纷奠定基础。从工程实践中看,要想在建设过程中把握监理工作的主动权,必须了解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并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计划,帮助业主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目标进行控制。
4.3 合同责任、义务要明确
为确保双方的利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双方责任,尤其是监理单位的责任。因监理工程师在执行监理任务的过程中,由于受自身因素或外界因素影响,难免会出错,因此,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于哪些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应由哪方承担。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监理工程师对自己的工作承担技术、法律和经济责任。
4.4 授权要有保证
项目管理的成功是以充分的授权为基础的,因此,项目法人应给予监理工程师充分的授权,不应过多干涉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以保证监理工程师充分发挥他们的智慧更好地为自己服务。而监理工程师在为项目法人进行建设项目管理时,应在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即设计好施工阶段的管理目标及出发点,并与设计或施工单位的管理目标区分开来,按合同要求进行工程建设投资、质量、进度控制。
4.5 过程管理要加强
在合同具体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监理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监理工作,无论是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目标的有效控制,还是对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安全管理以及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编制,对施工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查审批、工程量的计量与核实、工程价款结算到内业资料的整理操作程序等方面均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保证监理合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工程项目从招标、投标、施工
没有监理的合同【四】:监理合同中的监理违约责任
18. 监理单位违约责任
监理单位未履行或未全面及时履行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义务,则按下列条件向建设单位支付赔偿金:
项目管理:以下扣罚属于单独的项目管理行为,与本条款外的合同条款其他处罚可分别进行。以下扣罚累计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10%
(1)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意,且只能更换资格等级和业绩相当的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开工前首次更换罚款≤5000元,此后每更换一次罚款≤1万元。未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意擅自更换的,每发生一次罚款≤2万元。
(2)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配备不满足合同和有关规定要求的,付赔≤5000元。
(3)未按要求审核开工/复工报告,或未满足开工/复工条件同意开工/复工的,付赔≤5000元。
(4)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监理月报或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付赔≤500元/次;所提供数据信息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付赔≤1000元/次。
(5)未按基建一体化信息系统要求录入工程数据的或录入错漏,付赔≤1000元/次,录入错漏造成较大影响的≤5000元/次。
(6)对施工承包商的分包情况、人员持证情况有失查责任,付赔≤5000元/次。
(7)核查施工承包商申报的完成工程量和工程款申请失实,付赔≤2000元/次。
(8)未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因监理失查造成投资浪费,付赔≤2000元/项
(9)未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费用计算依据的合规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进行认真审核,付赔≤2000元/项。
(10)未组织现场设备、材料开箱验收以及每月不按时将开箱记录表及汇总表上报的;或未填写相应的出入库记录、记录不齐全或错漏的,付赔≤500元/次。
(11)合同规定的内容未完成就同意验收,有失查责任的,付赔≤5000元/
次。
(12)未按规定验收初检,或初检流于形式,验收时施工责任问题超过初检发现问题100个以上的,付赔每超过100个问题≤2000元。
(13)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到位时间,每月不少于10天。若少于10天,则付赔≤500元/天。
(14)专业监理工程师现场管理到位时间,每天不缺岗。若缺岗,则付赔≤300元/天。
(15)监理员现场管理到位时间,每天不缺岗。若缺岗,则付赔≤200元/天。
安全管理:
(1)未对项目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交底并留有记录,付赔≤2000元。。
(2)未按规定对有关专项安全施工措施方案进行审查的,付赔≤2000元/次。
(3)不了解高风险工序施工情况;或未对高风险及以上风险等级的施工作业面进行安全旁站监理并留有记录的,付赔≤5000元/次。
(4)发现安全违章行为不及时制止或提出要求整改,现场违章现象较多时,且监理未提出整改要求和报告业主项目部的,付赔≤5000元/项。
(5)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差、安健环设施明显不足,且监理未有相应的整改要求,付赔≤2000元/次。
(6)不督促施工方做好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且无相应要求的,付赔≤2000元/次。
(7)未按规定开展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价工作并形成记录的,付赔≤2000元/次。
(8)《监理实施细则》没有实现安全目标的控制措施,付赔≤5000元。
(9)《监理实施细则》有实现安全目标的控制措施,没有具有针对本项目安全施工的薄弱环节、危险点详细监理方案,付赔≤5000元。
(10)《监理实施细则》有实现安全目标的控制措施,具有针对本项目安全施工的薄弱环节、危险点详细监理方案,没有在现场管理中落实到位,付赔≤5000元。
质量管理:
(1)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实施检查记录的,付赔≤2000元。
(2)对WHS标准要求的旁站点、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未进行旁站监理的,付赔≤2000元/项。
(3)未督促施工承包商做好成品保护措施,且现场未进行成品保护或成品外观被损坏情况较普遍的,付赔≤2000元/次。
(4)未审查《特殊施工作业指导书》并留有记录的,付赔≤2000元/项。
(5)未配置应用有效版本的WHS标准;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