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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查询系统【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
预售合同备案号: 编制号:
2、合同登记备案后,售房单位、购买人、登记机关各保留一份备案表。 3、办理产权证时凭此表办理登记。 4、此表由平坝县房管局监制。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查询系统【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摘要:1995年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但由于立法没有明确该制度的性质,并且对该制度法律条款设计得过于简单,从而引起理论层面不同的理解和实践层面对该制度操作的地方差异。本文试结合纠纷现实,从基本内涵、制度现状以及完善等方面论述商品房备案登记制度。
关键字:商品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 预售合同 登记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基本概说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概念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方)与商品房预购方就商品房预售交易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法律制度。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www.shanpow.com_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查询系统。
从对备案登记制度现实意义与法律源渊两方面的分析可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属于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一经备案,开发商虽然保留预售房的所有权,但其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就仅限于占有权能,其他三项权能尤其是处分权能已经丧失。未经预售人的同意,径行向第三人出售该预售房或者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行为无效。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优点
虽然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存在上述缺陷和漏洞,但是该制度的立法也有进步的一面。法律规定,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此制度有以下优点:
1、预售项目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售条件,预售合同才能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前,登记部门会对开发商所售房屋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查阅,这是对开发商和预售项目合法性审查的一道屏障。
2、同一套房屋已出售并且已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开发商再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则后一合同不能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今后也就不能办理房产证。这就防止了开发商的一房二卖。
3、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权属变更手续。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作为前置程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安全。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意义及要件
1、登记备案的意义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其生效要件之一,确立登记备案制度,从立法的原意来说,主要目的在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和试图规范整个商品房预售市场所做出的规定。
从实践来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只具有行政意义。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性质是国家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行政管理行为和措施。当然,经过法律本身的不断发展,同时也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法律意义也在发生变化。其已经由一种行政管理效力向确立一种法律权利,尤其是赋予该登记以
一定的物权效力发生转变。
2、登记备案与预售合同本身的效力相分离,登记与否并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以及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以登记为准,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没有登记,合同无效的,登记本身并不影响到合同的效力。法律对于商品房预售都要求进行登记,但同时又都明确指出登记只是备案,同时并未明确规定登记与否是否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只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要求备案,合同的效力是另外一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即设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行政管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与登记备案是相分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依据该条,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同时规定合同登记后才生效的,如果当事人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合同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即如果合同除未登记外都合法,那么合同生效。
关于商品房预售登记与预售合同本身的效力关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第六条的规定,很显然明确了二者相分离,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 如果因预购人没有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就导致预售合同无效,就不能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假如因开发企业违法不能办理预售合同备案,预购人就要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对预购人不利;或者因预购人原因不能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开发企业也要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则对开发企业不利。所以,预售合同是否办理备案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我们判断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生效的主要标准,应是上文谈到的四个生效条件,而不应该把商品房预售登记看作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登记备案与预售合同本身的效力相分离,登记与否并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
3、登记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对抗要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对抗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因为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预售方应当将预售合同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这就十分明确地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在先,登记备案在后,而登记机关只能对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登记备案;其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处于比较弱的地位,面临的风险比预售方要大得多。所以,如果认为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那么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样,一旦商品房预售合同设有登记备案,预售方就不会受合同的约束,可以任意将商品房再预售第三人,预购方也就无法追究预售方的违约责任,这极不利于保护预购方的利益。所以,登记备案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应当是对抗要件。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商品房预售市场发展到现在,仍处于尚未成熟的初步发展阶段,伴随着的是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初步形成和相应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城镇住房商品化制度的推行,房屋预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种新的、特殊销售形式,在最早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经济特区和沿海城市出现,并逐步扩展到全国其他地区。十多年来,商品房预售经营在整个商品房交易市场中,占有了越来越大的比例和份额。商品房预售的经营方式对于搞活房地产经营,广泛筹集建设资金,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消费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具有积极的意义。对购房消费者来说,能以比现房较低的价格买到合适的房屋,也未尝不是件好事。从我国房地产开发市场和商品房销售市场的发展状况来看,商品房预售经营的方式还会稳步发展,至少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存在。但是,在建商品房的预售毕竟不同于商品房现房买卖,政府部门管理不善,房地产开发商违规经营或蓄意诈财、偷工减料、延迟交房或中途倒闭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等大量存在。为此,我国相继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什么
是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的专款专用制度,预售商品房的再行转让等,都做了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及其有关纠纷处理,也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尽管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公布和实施近十年,但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和预售市场中的经营方式仍未定型、管理方法和监督手段还不够成熟,原有的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及其配套的监督管理体制也显得不够完善。众多的购房消费者对商品房预售的法律制度还不甚了解,购卖预售房的风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明显不强,面对商品房预售开发商不断变化的违法、违规经营形式或手段,以及合同出现的问题束手无策,往往处于被动状态。据我国南方某市的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去年的不完全统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增长幅度很大,已占该中院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件的64%.其中,开发商为被告的占90%;开发商败诉的竞占到80%.充分表明,开发商的信用和守约意识仍较淡薄,房地产开发企业侵犯购房者利益的情况更为突出。购房者作为群体性诉讼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因此,我国目前的商品房预售经营市场,尤其是对商品房预售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形势仍很严峻,形势不容乐观。对此现状,我们必须有充分估计和冷静的预测。
(二)我国有关商品房预售的法律制度仍不够完善。
尽管在十年前我国就公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作为商品房预售及其市场规范化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来讲,显然存在不少缺陷。尤其是最近几年商品房预售市场发展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更凸现了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超前性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房地产纠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仍难以适应商品房预售市场在发展中的变化。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对于商品房预售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查询系统【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规定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实时性,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的通知》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的规定,现对本市市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作如下规定:
一、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实施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处(以下简称产权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工作。
二、本市市区内(不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商品房的预售,均应按本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产权处不再受理其它形式的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报送拟预售商品房的具体范围(预售范围一经产权处审核不得更改),产权处根据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在网上公布拟预售商品房的信息。凡作为现房销售的商品房,产权处不受理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申请,也不办理网上备案,必须经过初始登记后方可对外销售。
四、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必须指定专人从事网上备案操作,并报产权处备案。备案系统操作人员经产权处培训合格后,由产权处授予登录密码,方可进行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五、开发企业应当严格管理网上备案的用户名称、登录密码和备案系统操作人员,要经常性地向产权处申请更改登录密码,以保证备案系统的安全。因开发企业对用户名称、登录密码和备案系统操作人员管理出现问题,由开发企业承担责任。www.shanpow.com_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查询系统。
六、开发企业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之日起三日后,方可对外预售商品房,并办理网上备案手续。www.shanpow.com_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查询系统。
七、在开发企业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必须同时在网上进行合同备案,打印备案申请表,双方在备案申请表上签章认可。由开发企业在30日内持备案申请表、预售合同、购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产权处进行备案,经审查准予备案的,由开发企业领取备案通知书,并及时交给购房人。开发企业没有遵循本规定及时在网上备案,所造成的后果,由开发企业承担。
八、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网上备案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双方持注销申请书、备案通知书、预售合同、解除合同的协议、双方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共同到产权处申请备案注销,经审查准予注销的,在网上将该房屋设置为限制预售状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向社会公告该房屋信息,并登记申请购房者。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公证机关进行监督,采取随机抽号的方式在申请购房者中确定购买人,按原合同价款与开发企业签订预售合同,并按上述规定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九、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网上备案后,当事人发现需修订合同的部分内容或购房人姓名填写有误的,双方持变更申请书、变更前后的预售合同、备案通知书、双方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共同向产权处申请合同备案变更,经审查准予变更的,打印变更通知书。
十、期房转让的,当事人双方需签订转让合同,并经开发企业签章认可,双方共同向产权处申请办理期房转让,经审查准予转让的,由产权处办理转让和合同备案。
十一、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查询系统【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审批单位: 佛山市南海区房产交易所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查询系统【五】:商品房合同备案查询
如今是法制社会,无论什么事情都得讲究一个法字,合同法也是一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重要法律,为了提高合同意识,我们需要关注更多有关合同的信息。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
当前许多城市都已实现或正在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简称“网上备案”)。网上备案业务的开展需要有一个功能与之匹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为其提供技术支撑。而建设这个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第二步是制定一个能够满足业务需求的设计方案,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选定最佳的系统结构模式,即系统的选型。系统结构选型是否得当,关系到系统投入运行后,系统业务流是否流畅、安装维护是否简便以及系统升级的难易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直接决定人、财、物等多项运行成本的投入。
目前,系统结构模型主要有C/S结构(C1ient/Server的简称,客户机/服务器模式)和B/S结构(Browser/Server的简称,浏览器/服务器模式)两大类。本文从网上备案的业务特点和D/S、C/S两种结构的特性来阐述如何选定最佳的系统结构模型。
一、合同网上备案方式及内容
合同网上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后进行预售或销售房屋签定合同时,在网上进行合同确认和打印的行为。房产管理部门将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的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对于违反规定或者不信守承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经纪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将建立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将其网上公示,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后,通过网站,即时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属证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坐落、楼盘状态、可预(销)售面积、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情况;
(2)商品房的楼盘表,包括总幢数、总建筑面积、总单元(套)数,总层数以及具体房号清单;
(3)商品房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平面布置图、建筑分层平面图及每套房源的结构平面图;
(4)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5)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6)商品房的预(销)售均价。商品房拟预售的均价,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总登记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拟预(销)售均价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网上即时变更手续。
2.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网上备案手续:
(1)预(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有项目转让行为的(已办理项目转让变更手续的除外);
(2)预(销)售的商品房项目已抵押,抵押登记部门未出具解除抵押关系证明的,或抵押权人未出具同意出售,再抵押(按揭)的书面证明的;
(3)商品房项目被法院依法查封的;
(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
3.即时反映备案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定金合同签约的第二天之前,“网上备案操作系统”自动将该单元(套)商品房的可预(销)售状态更改为已预(销)售或已预订状态。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查询系统【六】: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合同 的签订,使所有的交易和活动都完美化,合法化,对社会的和谐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也为法制的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