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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诉讼有效期【一】:分期履行的租赁合同,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分期履行的租赁合同,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 下午茶
2015-01-15
天同诉讼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因欠付或拒付租金引发的诉讼,适用一年短时效,旨在督促债权人及时行权,以期发挥租赁物最大效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通常采取分期计付租金的方式,租金纠纷在分期履行的债务纠纷中最为常见。因欠付或拒付租金引发的纠纷,很多会涉及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争论。看似简单的问题背后,是法官对于效率与公平的个案衡量,包含着极大的司法智慧。
今日下午茶,我们就来聊一聊分期履行的合同,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的问题。
由一则简单案例说开去
甲乙签订了五年期(2005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年付,第一期租金(即2006年租金)到账后甲交付房屋,此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年租金。乙在支付两
期后拒不支付,但一直占有使用租赁物。甲于2011年6月诉请乙支付剩余租金,乙以甲主张2008、2009年租金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只愿补足2010年欠租。甲提出租赁合同属继续履行合同,是一个整体,其有权在最后一期届满时就全部未付租金主张债权。
此类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看似简单的案例背后却隐藏着一个极具探讨价值的实务问题: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诉讼时效自何时起算?
左右摇摆的司法态度
在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实施前,多个省级法院分别就分期计付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起算请示过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几个答复前后不一,且未区分分期履行债务的不同类型,答复内容是否可直接套用于拒付分期租金的个案仍待商榷,并未形成统一的司法观点。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颁布后,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次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对“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作出直接回应。但何种分期履行的债务才属于“同一债务”,司法解释却缄口不言。
通常来说,分期履行债务分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及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指债务在合同订立时业已确定,双方当事人只是依照设定的时间分期履行,譬如分期付款的商品房买卖。分期的发生不割裂债权债务关系的整体性,法律上仍应视作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合同之债指在继续性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发生的定期债务,譬如租金、水电费等。此类债务各期发生有先后且彼此独立,可视为不同债务。
从文义解释角度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仅明确了“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起算方式,对于“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则做了模糊处理,将是否可适用第五条留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
那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此类纠纷?
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结果,各地各级法院在此问题上看法莫衷一是,处理态度大致有如下三种:
(1)直接判定分期支付的租金属于“同一债务”;
(2)认为分期租金不属于“同一债务”,但可类推适用“同一债务”处理规则;
(3)认为分期租金不属于“同一债务”,每一期租金均应视为独立债务分别计算诉讼时效。
争论背后的法理博弈
以租金为代表的分期履行合同之债诉讼时效起算问题之所以扑朔迷离,法院裁判规则始终未能统一,实质是因督促债权人及时行权的制度需求和保护合法债权的实质公平这两种价值取向之间存在紧张关系,法院不得不在个案中寻求价值平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原爽的观点,以诉讼时效制度对债权的行使设限,是为避免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保证司法效率。但效率原则却难以保证每次具体的交易争议都实现公平。“正因如此,在具体的纠纷裁判过程中,法官往往会从实质正义的理念出发,寻找各种理由来限缩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空间,使债权人获得最大限度保护。公平和效率这两大原则的权衡,在模糊的边界地带显得尤为艰难,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就是一个典型范例。”
一方面说来,尽管分期支付租金是否属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第五条规定的“同一债务”存在争议,但在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如将此纠纷都类推适用第五条,能使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租赁合同的过程中明确判断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对于当事人合同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且在租赁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债务未履行的事实一般确实存在,赋予债权人自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时起算诉讼时效的权利,会使司法裁判的标尺统一于债权人保护,更符合实质公平。
另一方面,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将延付或拒付租金规定为一年的短时效,可以读出立法者希望督促债权人及时行权,避免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以促进社会资源最大化利用的价值取向。从此类债务本身的特性看,各期租金的支付均有一定的独立性,具备单独主张的法律基础。如允许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诉讼时效,可能诱使债权人故意怠于行权,从而利用租赁合同中高额的迟延支付违约金条款谋取不当利益。
我们的观点
(一)分期履行的租赁合同不属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同一债务”,此条规定不宜直接适用
虽然实践中很多法院直接以分期履行的租赁合同属于“同一债务”为由,判定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但我们倾向于认为,租金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彼此在金额和履行期限上可能各不相同,且每一期单独割裂出来都可独立成完整的、可被主张
租赁合同诉讼有效期【二】:租赁合同,有效期
篇一:租赁合同有效期
租赁合同有效期
一、租赁合同期限规定、租赁合同有效期、租赁合同最长期限
1、合同法第214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www.shanpow.com_租赁合同诉讼有效期。
2、根据以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为20年。
3、房屋租赁期限最长20年:
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4、这样规定,给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限届满后有补充、调整的机会,有利于公平原则的实现。
5、如果租赁合同20年到期时,双方当事人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并不终止原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当事人形式了不定期租赁关系,这种状况称之为合同的法定更新;
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再订租期为20年的合同,此称约定更新。
6、定期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
7、续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8、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二、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终止租赁合同通知书、终止租赁合同协议书、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
1、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
2、租赁合同终止协议www.shanpow.com_租赁合同诉讼有效期。
3、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律师咨询:132,4296,6417(免费)
执业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篇二:关于延长租赁合同期限的申请书
关于延长租赁合同期限的申请书
****公司:
***于2014年10月20日与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区白***号***房;租赁期限为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10月19日;现合同即将到期,特申请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16年10月19日。请予以批准!
申请单位:******
2015 年** 月 ** 日篇三: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
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和形式的规范
案例:租房期限双方存争议,租房者利益受损
可是半年过后,双方因为一些其它的事关系恶化、矛盾越来越大。肖先生提出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可是钱先生不愿意,一方面是钱先生因为矛盾和肖先生斗气,另一方面肖先生用公
寓办公搬家涉及电话号码的变更、公司宣传资料的地址调整等很多事情,很不方便。于是肖先生提出要么按约定的两年期限履行,要么钱先生要赔偿肖先生因搬家产生的损失才可以解除。
后来,肖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钱先生搬出公寓。钱先生主张双方已达成协议租期为两年,现在未到租期,要求继续履行,驳回肖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事实上已形成租赁关系,但就租赁期限双方存在争议,钱先生主是是两年,但未提供合同等书面证据,肖先生也不认可。而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肖先生已通知钱先生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了钱先生一个多月的时间准备搬家,已经尽了法定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钱先生限期搬出所租公寓。
律师提示: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有什么特殊规定?
1、 房屋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方式。
“口头协议”由于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不可证明性,对双方都存在不确定风险。就房屋租赁合同而言,关于形式和期限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有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有什么区别?
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的区别就在于合同期限是否明确方面不同,定期租赁在签订合同时有一个明确的期限约定,而不定期租赁则没有这个明确的期限。
这一点不同,在实践中对双方的权利影响很大,定期租赁的,在约定期限到来前,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拒绝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只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即可。www.shanpow.com_租赁合同诉讼有效期。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房屋租赁合同和其它合同不同,突然解除对双方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对出租人而言,要尽快找新的承租人,否则就面临房屋空置的损失。对承租人而言要找新的承租地点,这倒在其次,很多人租房子是为了经营,好不容易招揽了固定的客源,一旦搬家这个损失往往无法计算,实践为房东看房客经营红火想收回房屋自营或加价出租的事情很多,房客往往就是吃了“不定期租赁”的亏。就算不是经营是自住,随着房价和租金的上涨,在同样的区域,过几个月或一年后,原来的租金水平就未必能租到原来的房子了。
而这些风险,在双方形成租赁合同时往往并不为双方所注意,很多人在面临对方突然提出解约时,往往是不理解“凭什么呀?我房租一直交,住得好好的,你说解除就解除?”可从法律上讲,不定期租赁,确实是说解除就解除,只要给合理的期限就可以。所以,一旦产生的争议和风险,后悔也就晚了。
针对这种风险,律师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不但应该采取书面方式,而且应该有明确的期限约定,以避免一方突然提出解约,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是我国的一些特殊的财产国有制度,比如土地国有,一些房屋和土地的交易受到限制。而往往有些交易者为了规避这种限制就想出“长期租赁”或“永久租赁”的变通办法。
针对这类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合同法》作出了对租赁期限的限制性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如果双方约定的期限超过了这个限制,那超过部分就是无效的。
我个人认为,房屋租赁期限是不宜过长的。现在租房自住的,很少有长年租住的需要,一般长期限的租赁往往是出于经营的需要,可这种长期经营的租赁对交易双方都有些不便和风险。因为在数年甚至十几年的租赁期间,房屋的价值、周围的租金水平都会有大的变化,您想想您现在住的地方十年前的房租和现在的房租就明白了。
而一旦这个租金水平发生大的变化交易的稳定性就会受影响,如果当初的租金高了,承租人就会想办法违约解除合同。如果周围地段租金大涨,房东肯定吃大亏了,一旦房东感到吃亏一定会想方设法找承租人的毛病或设置障碍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这种可能造成交易不稳定的因素,整体来看,其实对哪一方都不利。
所以,长期租赁双方都要谨慎,如果期限真的要比较长,律师认为为公平起见,在合同中双方应该对租金的标准留下一定变化的余地,比如约定三年或五年后依据某种客观的标准进行调整,这样能平衡双方的利益,对双方公平,才真正有利于交易的稳定。
租赁合同诉讼有效期【三】:租赁合同诉讼时效的适用-大律师网
租赁合同诉讼时效的适用
来源:大律师网
是指权力人在法定内不行使权力即损失恳求司法机关强制力维护其权力的法令准则。诉讼时效届满的效能关于权力人来讲,其在法令上的胜诉权消除。可是其民事上的实际权力是存在的,即其权力由本来的有法令维护的法令上的权力因时效届满而转化为没有法令维护的天然权力。关于来讲,诉讼时效超往后,债款人仅仅职责能够革除,但并没有消除。建立诉讼时效准则的意图在于促进权力人及时行使自个的权力,以断定财产联系,加快社会经济流通,安稳社会经济秩序,便利人院及时准确审结民事案件。 《民法通则》单设一章规则了诉讼时效。《合同法》对诉讼时效没有专章规则,仅仅对两类合同规则了的4年的诉讼时效。关于的诉讼时效规则在《民法总则》中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中。 在租借合同中,由于所触及的权力内容不一样。例如,有违约所致使的租借合同的免除,有违约所致使的损害赔偿的行使,有租借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关于物的返还恳求权,有因承租人拒付房钱所致使的追索房钱的恳求权等。尽管所根据的根底法令联系都是租借合同联系。可是,由于所建议的恳求权不一样,适用的诉讼时期也不一样。即因租借合同的实行过程中由于延付或拒付房钱致使的胶葛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别的根据租借合同所致使的胶葛均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即别离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则的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的诉讼时效时期为2年和第136条规则的延付或许拒付房钱的诉讼时效时期为1年。 租借合同中追索房钱适用诉讼时效的几个具体疑问: 一、关于租借合同实行结束承租人出具的条适用诉讼时效的疑问 在租借合同实行完后,有的承租人因一时资金紧张无力偿付房钱常常给出租人出具其欠付房钱的欠款条;关于欠款条所断定房钱债款应当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仍是适用1年特别诉讼时效。有的建议应当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其理由是,之间的房钱现已转化为一般债款,因而应当适用2年诉讼时效时期。这对的维护是有利的。还有的建议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时期。其理由在于,诉讼时效是法令规则的法定时期,其根底合同是租借合同。其根底合同现已实行结束,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现已断定。当事人的恳求权的根底是租借合同,它不会由于当事人出具的单独法令行为而改动租借合同的房钱性质。因而,应当适用l年的诉讼时效时期。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从《民法通则》第14条规则的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许赞同实行义务而中止。从中止时起,诉讼时效时期从头核算 来看。当事人赞同实行,其结果是 诉讼时效时期从头核算 。所谓的 诉讼时效时期从头核算 ,只能按照本来的法令规则诉讼时效时期从头核算。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关于对租借合同债款人因欠付房钱而出具的 欠款结算单 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复函》中也表述了这种观念。函复:租借合同债款人因欠付房钱而出具的 欠款结算单 只表明未付房钱的数额,并未改动其与债款人之间的租借联系。因而,租借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作胶葛的诉讼时效时期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则。
二、关于分期付出房钱的诉讼时效起算点疑问 一种观念以为,根据同一事实对同一债款人发作的分期实行的债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以最终一笔债款到期日为准,这既有利于维护债款人的利益也能够防止当事人屡次诉累。我国民法典立法研讨课题组起草的《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分则)第275条: 约好分期还款的,从合同约好的最终一期还款日的次日开端核算悉数告贷的诉讼时效时期 。关于适用《》若干疑问的解说(二)(草案)第26条: 分期实行的合同,以最终一期实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核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庭在2000年10月26日对山东省高级法院函复:你院鲁法经(1999)25号《关于告贷合同中约好分期偿还应怎么核算诉讼时效时期的疑问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在、中,当事人约好分期实行合同债款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终一笔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次日开端核算。这种规则的意图在于维护债款人的利益,防止当事人陷于屡次诉讼之诉累。最近,最高人民法
院现已彻底改动了本来的从最终的时刻断定诉讼时效是起算点的观念。最高人民法院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复:你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房钱债款的诉讼时效时期怎么核算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对分期实行合同的每一期债款发作争议的,诉讼时效时期自该期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民法之所以建立诉讼时效准则,即是为了催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力,防止使民事法令联系长时刻处于不安稳状况。某些分期实行的合同,如,分期给付房钱也许绵延十几年之久,如答应 以最终一期实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核算诉讼时效 ,必定致使权力人不及时建议权力,义务人不按合同的约好实行义务,如此将使时效准则形同虚设。 三、关于未约好房钱给付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对此,目前有两种观念:一种债款建立主义,所根据的法令规则是《合同法》第161条所规则的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好的时刻付出价款。对付出时刻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按照本法第61条的规则仍不能断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许获取标的物单证的一起付出。 此处所谓的一起即归于债款建立之时。另一种观念以为,诉讼的时效起算只能从债款人向债款人提出实行请求、且实行宽限期届满之第二日开端核算。其法令根据是《合同法》第62条规则的 当事人就有关约好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断定的,适用下列规则:(四)实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款人能够随时实行,债款人也能够随时请求实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刻。 以笔者之见,应当根据第二种观念。其理由是,《合同法》总则对《合同法》分则起到辅导的效果。《合同法》
第61条所规则 必要的准备时刻 ,在法令上被称为宽限期。法令所规则的宽限期与实行期归于不一样的法令领域。关于未约好房钱给付期限的诉讼收效的起算点只能从债款人向债款人提出实行请求、且实行宽限期届满之第二日开端。
租赁合同诉讼有效期【四】:房屋租赁合同诉讼时效
2007年玉州区法院受理李某诉黄某一案后,最高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尚未出台,合议庭成员接受法理理论教育及认知能力不同,对该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们考察部分外地法院做法和国内外立法,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充分研究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的特性后,认为黄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主要理由是: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实际上是同一笔债务,只不过是约定租金分为不同的履行期限,但各期租金并不是独立的债务,而是在合同订立时已确定的各期租金的总和,仅是在合同中约定就总租金分期履行、而非一次性履行而已,该债务在合同订立就具有确定性和整体性。2、结合房屋租赁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的特点,合同的履行特别重视信赖基础,要求双方当事人各尽其能实现合同目的。一般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较长,租金分期支付是将承租人的义务分开履行,有利于减轻承租人的负担,也可理解为合同互为履行上的担保,这对承租人的利益是一种更为有效的保障。分期支付租金避免承租人因一次性支付产生经济压力而无法签订合同,有利于促进商业交易的完成,增加社会财富。3、房屋租赁合同作为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信赖基础是维系双方当事人各自履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关键。出租人没有及时追索承租人没有履行的一期或多期债务,是出租人基于维护双方业已存在的承租关系及对承租人的信任和谅解(否则其完全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能据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认定其放弃该权利。从签订合同目的角度分析,出租人让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是其最大的目的,如认定其放弃该权利显然与其签订合同的目的不符。故我们认为黄某抗辩拖欠租金起一年内的部分租金已过时效不应支持,对出租人李某的合理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和支持。否则,必然造成容忍承租人违约行为而守约的出租人受到损失、违约的承租方得益的情形发生,这明显与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及社会倡导的善良风气相悖。4、有利于稳定社会交易秩序,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在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促进交易和稳定交易秩序意味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如果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每期租金为独立的债务,具有单独的诉讼时效起计点。可能导致出租人频繁地主张权利,或仅由部分债权受侵害而频繁提起诉讼,导致租赁双方关系的恶化。在我国社会诚信度不高的情况下,经过诉讼对决的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一份长期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可能性可以说是微乎其微。这明显不利于市场交易关系的健康发展,同时增加了双方的诉讼成本、浪费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5、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分析。诉讼时效设置的初衷是衡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促使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以稳定业已固定的民事关系,防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状态处于不明的情形下。虽然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但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并不是为债务人规避债务而设置。从倡导诚实守信的原则出发,应做有利于债权人的解读和考虑,才能真正实现对双方权利的平衡保护。6、我国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较之国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明显偏短,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稳定交易关系。《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2)第1款第2项的请求权以定期重复的给付或者扶养给付为内容,第1款第3项至第5项的请求权以将来到期的定期重复的给付为内容的,30年的消灭时效期间,即由普通消灭时效期间代替。”“消灭普通时效期间为三年。”[10]另《法国民法典》
明确规定:“下列款项的支付之诉,时效期间为5年——房屋租金与土地租金。”[11]德、法两国均对分期租金规定了较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出租人有较大的选择余地,相反我国对租金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仅为1年,明显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故我们认为分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9月1日施行《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也印证了我们当时意见的正确。
租赁合同诉讼有效期【五】:合同诉讼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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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合同诉讼有效期(一)
因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是多长?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法定期间。如果当事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丧失获得法院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权利。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法定期间。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时效期间内不向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即丧失获得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合同权利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与最长诉讼时效。(l)普通诉讼时效。根据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松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此外,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面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通则)第141条指出,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129条之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74条之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与特殊仲裁时效。普通仲裁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2年;但是,从财产权利被侵害时起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特殊仲裁时效,是指普通仲裁时效以外的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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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诉讼有效期【六】:正规商铺租赁合同样本
不同种类的合同法的作用不一样,用人单位是通过劳动合同与工作人员确定关系,合同一旦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这样才能使双方的利益都有保障。所以一些重要的合同信息千万不要错过了。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欢迎关注留学网更多相关信息。
篇一:
合同编号:
出 租 方(甲方):深圳市国土房产物业管理服务中心
法 定 代 表 人:
地址:
承 租 方(乙方):
地 址: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梅山苑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 。
第二条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个月,即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条 乙方可将出租房屋作_______用途。
甲方保证出租房屋能够作上述用途使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乙方将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甲方保证第三条所列出租房屋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出租房屋的单位租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月租金总额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
第六条甲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
第七条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贰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 即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八条租赁期间,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物业管理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及其它应缴费用。
第九条双方同意以委托建设银行托收为结算方式,乙方保证每月五日前其托收账户内有足够的金额支付应缴甲方的各项费用。
每月五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乙方应缴甲方的各项费用的银行托收日,托收不成功的租户可于托收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到甲方业务大厅缴纳现金,并承担由托收日后的第一日起计的应缴费用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且在乙方滞纳期间,甲方有权进行督促,有权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条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求。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在结清费用后甲方向乙方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接到乙方通知后拾日内进行维修;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经合同登记机关鉴证后代为维修。
本条维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因乙方使用损坏的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可经合同登记机关鉴证后,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因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须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乙方后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乙方不得因装修或其它原因改变房屋结构,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四条乙方不得擅自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于他人,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出租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决定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地产;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按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一)乙方拖欠租金及其它各项费用达壹个月;
(二)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
(五)乙方擅自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迁离并收回出租房屋,乙方预交款项有结余的,应当将余款退还乙方。但保证金无权要求退还。
第十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一)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壹个月以上;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乙方无法继续租用的;
乙方因上述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及时迁离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以及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
第十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壹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同意续租,应重新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不同意续租,则本合同到期后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乙方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迁离出租房屋,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的,甲方可没收租赁保证金,并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提供配套服务,包括水、电供应等。
第二十一条乙方擅自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的,应向甲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转租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壹佰伍拾元。同时甲方有权按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所定各项义务,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甲方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并支付一个月房租金额的补偿金给乙方方可解除合同。
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说明理由,经甲方同意并支付其相当于乙方所租房屋一个月租金的补偿费用方可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拒不支付补偿费用,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中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
第二十四条乙方承诺遵守"梅山苑住户公约"、"梅山苑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各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它与甲方达成的涉及所租房屋的协议,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违约,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到原合同登记机关鉴证后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本合同登记机关调解或: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以中文为正本文字。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合同登记机关备案壹份,有关部门执壹份。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登记人(签章): 合同登记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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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租赁车辆状况
1、乙方因使用需要向甲方承租 型号车辆 辆(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颜色为 色,车辆发动机号为 ,厂牌号为 ,车架号为 。
2、该车辆车牌号为 ,行驶证号为 。
3、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并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税讫、检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1、租赁期限为 。租金: 个月计人民币 元;押金:计人民币¬¬_____元。即乙方接车时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车辆租金和押金总计人民币 元。
2、乙方接车时需向甲方提交约定驾驶员身份证、北京市户口本和驾驶证(准驾车辆与所租车辆类别相同)及其复印件。乙方提供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
(1)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3日。
在以上情况下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出租方应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抵押金之后,将所租赁车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5、提供车辆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