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


合同范文 2019-04-06 11:27:11 合同范文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共8篇)《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龙源期刊网 cn《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 作者:张锦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摘 要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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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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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研究 作者:张锦生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3期

摘 要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二倍工资请求权,但是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请求权的适用却存在诸多分歧。该文对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及计算标准、二倍工资请求权的仲裁时效、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有无二倍工资请求权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二倍工资 仲裁时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作者简介:张锦生,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66-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无疑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戒用工单位普遍存在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但是,由于该规定略显粗糙,使得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存在诸多分歧。有鉴于此,本文试就《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理解与适用谈一些个人浅见。

一、二倍工资的性质及计算标准

厘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劳动合同法》,尤其是对于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的确定,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目前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倍工资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报酬,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该项规定字面上直接采用“工资”的表述,这表明了立法者将二倍工资认定为劳动报酬的立法本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于惩罚性赔偿。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在于劳动报酬的特征在于其与劳动者提供劳动与否具有直接关系,有劳动有报酬,无劳动则无报酬。用人单位虽然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即劳动报酬。在不存在劳动者提供双倍劳动的前提下,再向劳动者支付超过其工作量的二倍工资既无事实依据又有欠公平。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所以规定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其目的完全是出于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实施的惩罚,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更好保护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至于将这一惩罚性赔偿称为双倍工资,则可能更多地是出于立法的技术性原因,使之在具体惩罚数额上更易于理解和操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二】: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如何适用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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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如何适用的几点思考

作者:蒲莉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7期

【摘 要】处理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如何理解、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如“双倍工资”的性质,在计算仲裁时效,“双倍工资”是否有上限,“双倍工资”的归责原则等问题上,法学界认识各有不同,文章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浅谈对八十二条适用中以上争议的认识。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仲裁时效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大幅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确立的“双倍工资”(“二倍工资”)制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处理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如何理解、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确立的“双倍工资”制度,在“双倍工资”的性质,如何计算仲裁时效,“双倍工资”是否有上限,“双倍工资”的归责原则等法学界众说纷纭,认识各有不同,类似案件各地方仲裁、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本文通过对《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分析,谈谈对八十二条适用中几点争议的认识。

一、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被法学界通称为“双倍工资”或“二倍工资”条款,但对“双倍工资”的性质,却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仅仅是向劳动者加倍支付工 资,加倍支付的工资并不具有赔偿金的性质,而是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有人认为:“双倍工资”条款在用语上使用了“工资”这一概念,但却属于法律责任一章,增加的一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而是一种惩罚性赔偿。王全兴教授将“双倍工资”作了细分,他认为“第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第二倍工资”则是与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应的损害赔偿,具有制裁性,属于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双倍工资”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由用人单位在已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基础上,再向劳动者支付一倍工资的惩罚性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双倍工资”应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不宜再细分“第一倍工资”,“第二倍工资”。第八十二条的“工资”仅是一种赔付标准,不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不宜作为劳动报酬理解。

二、“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相关法规: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法条内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99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

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前,我国劳务就业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收入分配制度及职工相关权益落实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对企业、劳动者,对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终将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条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中“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一种惩罚www.shanpow.com_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

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惩罚性赔偿,又叫做惩戒性赔偿,它指的是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到承认。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案件的损失赔偿额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受害人一方回复到没有受损时的状态。

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大陆法系的立场,坚持赔偿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只赔偿受害者因为侵权行为而实际受到的损失。但在1993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是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第一次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制裁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次,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例如:某一劳动者于某年10月8日起到某一企业工作,约定工资为每月700元,如果到了当年的12月8日,企业还没有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本条的规定应从劳动者工作的第二个月起,支付劳动者劳动二倍的月工资。在上面的例子中,虽然该劳动者只干了两个月的工作,但由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在劳动者工作的第二个月,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二倍的月工资,再加上第一个月的工资,到12月8日劳动者工作满两个月,此时用人单位一共要支付该劳动者三个月的工资2100元。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条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之日”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到来之日:包括:(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的次日。如某一劳动者1998年6月1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2008年6月1日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十年,如果该劳动者在2008年6月1日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或者期满当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则2008年6月2日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2)在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日子。如某一职工已在某一企业连续工作十年,此时他53岁,距60岁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在此情况下,如果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改制,确定于2008年3月1日重新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则这一天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3)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日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四】: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一些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一些问题!

1, 我是07年7月31日到这厂里上班的,没签劳动合同!我该怎样要求双

倍工资的赔偿呢?

2, 还有就是公司没给我们买养老保险!www.shanpow.com_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

最佳答案

1、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所以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共11个月的双倍工资,最多只能支付11个月,因为自2008年12月1日以后,已经视为单位与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你可以要求单位给你补缴2007年8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如果单位不补缴,你可以到劳动仲裁或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解决。不过你要收集保留好能证明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现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五】:劳动合同法第8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199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实践中,多数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当前,我国劳务就业市场上出现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对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收人分配制度及职工相关权益落实都产生了消极影响,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对企业、劳动者,对政府而言都是不利的,最终将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采取措施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是非常必要的。本法第十四条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条中“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惩罚性赔偿,又叫做惩戒性赔偿,它指的是对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补偿性赔偿之外的赔偿,通常是因为侵权方的一些特殊的不当行为所致。惩罚性赔偿是一项很古老的制度,它在世界上一些主要的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和加拿大等都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实施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为,特别是故意或恶意所致的行为。此外,惩罚性赔偿还可以疏导受害人的愤慨情绪,防止受害一方因为侵权方的恶意侵权而采取一些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全面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失。

  惩罚性赔偿虽然在普通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却没有得到承认。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案件的损失赔偿额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使受害人一方回复到没有受损时的状态。

  我国一直以来采用大陆法系的立场,坚持赔偿采用实际损失原则,即只赔偿受害者因为侵权行为而实际受到的损失。但在1993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第一次采用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制裁消费领域中的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次,劳动合同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一个惩罚性的赔偿制度,用于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而保护作为弱者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例如:某一劳动者于某年10月8日起到某一企业工作,约定工资为每月700元,如果到了当年的12月8日,企业还没有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本条的规定应从劳动者工作的第二个月起,支付劳动者劳动二倍的月工资。在上面的例子中,虽然该劳动者只干了两个月的工作,但由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在劳动者工作的第二个月,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二倍的月工资,再加上第一个月的工资,到12月8日劳动者工作满两个月,此时用人单位一共要支付该劳动者三个月的工资2100元。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条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形到来之日,包括: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的次日。如某一劳动者1998年6月1日进人某一企业工作,到2008年6月1日已在该企业连续工作十年,如果该劳动者在2008年6月1日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前或者期满当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则2008年6月2日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2)在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日子。如某一职工已在某一企业连续工作十年,此时他53岁,距60岁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在此情况下,如果其所在的用人单位进行改制,确定于2008年3月1日重新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则这一天即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3)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日子。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满一年后的第一天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如某一劳动者于2007年5月8日进入某一企业工作,到了2008年5月25日该企业还没有与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企业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为工作满一年后的第一天,即2008年5月9日。

  【延伸阅读】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以按月计算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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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七】: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每一份合同都有一个法则,这样确保这份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而合同法就是合同的方圆。我们在拟定一份合同时都要考虑它的相关法则,这样就不会超出它的底线。想了解更多的合同法,请关注(/>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规章制度】

  第一条【规章制度的适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如果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劳动合词缔约上过失责任】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对方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请求赔偿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第三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七条

  第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理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五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的确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的次日。

  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日期。 三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得日期。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八】: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方位解读

  自新劳动法颁布,社会制度又有了一些新的改变,下面是由整理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方位解读,欢迎阅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方位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纵,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纵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分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律师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分、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律师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律师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正当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实在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实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投递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实已经向劳动者投递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会弄巧成拙。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同时还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由于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会拒尽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条同样的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避免僵局的产生,当然,用人单位需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越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律师解读】:本款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起始日期,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越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假如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法律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因此,宽限期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越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确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www.shanpow.com_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解读。

【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究竟“视为”不即是已订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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