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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浅论实习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
浅论实习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
摘要:由于对实习生身份界定的不清,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保护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保护实习生劳动权益,完善实习生权益保护立法,已是当务之急。在本文中,笔者选取典型对中西方劳动法律关系进行了比较,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对实习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进行了浅析。
关键字:实习生 劳动权益 劳动法 缺陷
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扩招的规模不断扩大,大学生就业的形式日益严峻。作为就业“前奏”的实习也随之变得困难起来。找实习机会难,找合适的实习机会更难,找适合自己并且管理规范的实习机会则是难上加难。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利益的天平就会不自觉地向用人单位倾斜。实习生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然而目前我国可用于保护实习生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宽泛,实际上并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在此,笔者将就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进行探讨,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国及国外关于实习生的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对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专门性立法。仅有一些法律法规部分涉及到了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这份意见中,其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也就是这条规定,表面上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了明确,不过就是这种明确,导致了现在实习生权益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了在实习生权益受损时,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很明显,用人单位并没有进入责任主体的范围。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对实习生权益保护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包括实习协议、报酬等内容。不过这个管理办法正如其名称显示仅限于保障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生,高校实习生并没有被包括在内。教育部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当然还是仅限于对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生。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针对实习生报酬征税的问题做出了很具体的规定,不过这个办法仅限于实习生报酬征税。此外,在我国针对实习生权益保护,有一些地方走在了全国前列,2010年,广东省曾颁布《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规定了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都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包括意外伤害保险、损害赔偿等约定,并且规定要支付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而且必须支付生活补贴,标准是不低于当地的最低的公司标准的80%,不高于120%等等。同时它规定了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不难看出,该条例有效而细致地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学校在对实习生权益保护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广东省在实习生权益保护方面开了全国之先河。为各省市乃至
全国实习生权益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工伤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实习生还可根据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对受害的实习生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参照国外,作为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有很多国家在实习生权益保护方面做得很好。笔者选取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和英美法系国家美国为代表,简单看一下国外的具体做法。日本《劳动基准法》就针对实习生的种类、实习生的薪酬、甚至实习生的住宿条件做出了很具体的规定,为我国劳动立法提供了借鉴。此外,美国《联邦劳动法》在实习生薪酬方面做出了规定,虽然企业不是必须给付实习生劳动报酬,但是如果录用“无薪实习生”,企业就必须提供类似职业学校一样的实习培训,并且能够使实习生受益。在实习生权益保护方面,国外显然比我国先进了许多。
二、目前我国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分析目前我国实习生权益保护的问题之前,笔者认为对实习生自身特征进行分析很有必要。马克思将人放在人类社会中进行研究,认为人之所以能区别于其他动物是在于其具有社会属性,即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从实习生来看,笔者认为其具有双重的社会属性:1、学生。实习生首先是受教育的对象,其受教育不仅仅在学校进行,实习也是其在工作中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强化专业技能的需要,实习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学习。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实习的目标与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的目标完全相反,但至少两者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追求工作效益。一个熟练的业务人员教一个新手完成相应任务所花费的时间远比自己亲自操作的时间长得多。也就是说教育实习生势必会影响到工作的效率。由此,从短期来看,用人单位重视实习生权益的积极性自然不会太高;2、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大学生当然也拥有劳动权利。《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使得宪法赋予大学生的劳动权利更加具备实际生活中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目前我国大学生兼职实习的现象普遍存在。无论是从立法还是社会实际来看,实习生都在使用着自己的劳动者身份。虽然由于学生身份的存在导致实习生劳动者的身份并不那样“纯粹”,正因为如此,我国法律目前还尚未赋予实习生准确的定位。
综观我国关于实习生权益保护的规定,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缺陷有待改进: 首先,我国尚无专门的实习生劳动保护法律。通过对实习生社会属性的分析不难看出,机械地将实习生权益保护纳入现行的劳动法是不合适的。这一方面不
利于实习生学习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则可能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最终造成实习更加困难。
其次,在尚无专门的实习生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的同时,也不将实习劳动关系纳入到劳动法的管辖范围。目前,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事故还主要是依靠《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这实际上是把劳动关系简化成为了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普通化”直接导致了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在实习劳动中,实习生一方面是学生的身份,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却是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受的伤。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劳动中受伤后,应进行工伤鉴定,而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来支付。但对于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工受伤后该如何认定,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由于实习机会的稀缺,高校为了保证其就业率,不得不“凑合”放宽输送学生到实习单位的条件,对一些单位是能忍则忍。与此同时,实习生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坚持要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在用人单位方面由于不属于劳动法、工伤保险的规定范畴,实习生很难得到赔偿。在学校方面,学校由于并不是直接责任人,这样即使可以获得一些补偿,但也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
总之,目前由于我国立法界对实习劳动关系尚未明确,导致了立法方面的严重缺陷,这成为了我国实习生劳动维权难的最根本的问题。立法的滞后与缺陷带来了一连串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
三、完善实习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的立法建议
根据实习生的社会属性特征以及目前我国实习生劳动权益立法的缺陷,笔者认为现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积极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在校大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在我国,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要比全国性立法容易许多。要求出台全国性的法律,一步到位,不太容易实现。相比之下,地方性法规的及时出台则有助于缓解目前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少”法可依的局面。笔者建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使在校大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有章可循。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劳动法缺乏对于在校实习生的保护,那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以参照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制定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的相关法规,切实保证在校大学实习生的权利,以解燃眉之急。www.shanpow.com_实习生劳动法规。
(二)明确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大学生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
笔者认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实习期间发生伤害,如果属于试用性质的实习,有事实劳动关系(即从法律上承认实习生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可先申请工伤认定,从而获得工伤赔偿。如果无法分清,也可先申请工伤认定,如不能获得支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如果仲裁没有得到支持,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工伤不能得到
支持的情况下,实习生还可根据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对受害的实习生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三))完善法律规定,加快专门保护实习生劳动权益立法的进程。
要解决法律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不完善问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一步到位,只能循序渐进,过快则会导致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利益的失衡,催生新的社会问题。从根本上做到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对《劳动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弥补其中的漏洞,使其能够适应整个社会的发展。从实习生的双重身份出发,笔者认为“准劳动关系”的提法是可行的。这样既区别于一般的劳动关系,便于用人单位接受和法律适用的明确。另一方面,这种“准劳动关系”又在概念上区别于事实劳动关系,准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的一种,便于法律结构和内容的优化。与此同时,很多用人单位通过实习生选拔人才,这种“准劳动关系”表明了实习生正式就业的准备状态。借此,可以解决目前我国法律对实习生身份界定不清的问题。
结语:
总之由于实习生社会属性的双重特征导致了我国目前关于实习生身份界定的不清晰。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实践情况的总结,强化劳动法律理论研究,尽快为实习生在法律上“正名”是目前问题的必经之路。由于笔者理论功底欠缺,实践经验不足,在文中出现的一些观点贻笑大方,还望海涵雅正。
【二】:实习生劳动合同法
实习生劳动合同法
[问题] 我公司因为业务需要,准备聘用一部分在校大学生到公司实习。请问,这部分实习生是否也适用《劳动合同法》?是否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实习生在我司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是否要进行工伤认定?公司是否要承担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
[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该法适用于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因此,要适用《劳动合同法》,该主体必须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勤工助学的,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贵公司招用在校大学生实习,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也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不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工伤针对的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此,对于不视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在校大学生实习,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不适用有关工
伤的规定。这类人员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所以,这部分实习生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无需进行工伤认定,贵公司也无需承担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
需要提醒贵公司注意的是,有部分企业在与实习生的实习协议中约定: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时,由实习生本人承担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约定属于免责条款,与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冲突,应属无效条款。根据上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不管雇主是否存在过错,不管双方是否存在约定,最终作为雇主的用人单位都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实习生管理规定3篇
实习生在工作和学习中必须谦虚谨慎,艰苦踏实,积极主动,培养理论联系实际与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下面是实习生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实习生管理规定1
临床实习是理论转化为技能的重要阶段,也是院校走向医疗工作岗位的桥梁,实习水平将直接影响到临床工作的质量。为了切实加强实习生的教育和管理,关心广大实习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维护正常的实习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学管理
1、实习生须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按教学大纲要求实习,在带教教师的具体指导下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2、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安排本科室兼职教师担任带教任务。
3、各带教教师按照带教计划带教。各科室在带教过程中应通过教学查房,病例讨论,小讲课,床旁示教,模拟教学等方法进行教学。应及时检查学生实习情况以及了解学生实习表现,保证实习教学质量。护理部科教科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定期检查、考核。
4、新病人(包括他科转来的病人)入院后,实习生必须在带教老师指导下,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等工作。书写的所有医疗文本,均须带教教师签字后方为有效,不得擅自进行技术操作和手术。对病人和家属介绍病情时,应按照带教教师的医嘱解说,不得擅自向病人泄露需要保密的病情、检验项目、程序和结果等。
5、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书写病历,书写病历(其它医疗文本)应该完整,有条理,重点突出,文句通顺,字迹端正。
6、实习生每天早晨应提前10分钟进入科室,按时参加病房医护交班会。
7、实习护士应努力学习有关护理技术,在带教老师指导下完成治疗(包括注射、抽血、补液、灌肠等)、基础护理以及手术前皮肤准备等工作。
8、实习护士对危重病人需随时诊视,必要时应在床边守候,并测量记录呼吸、脉搏、血压等特别护理单,各种记录须带教老师签字确认。
9、实习医生应参加科内有关病案分析、死亡病例讨论、学术报告等会议。
10、实习生按照医院规定参加病房夜班,假日值班工作。值班时应和带教老师一起深入病房了解病人的情况,如遇病人有病情变化,应及时汇报,请示上级医师处理。
11、实习生实行24小时跟师值班制,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不享受寒暑假,按时上下班、值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12、实习生要认真做好学习小结,勤做学习笔记,实习小组要定期召开讨论会,交流学习经验,并不断在临床实践中改进学习方法。
13、实习生在不同的科室实习结束时要写出出科小结,按规定接受理论以及操作考核。各带教教师要认真做好出科鉴定,对在本学科实习表现、理论、技能掌握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二、行政管理
1、努力学习,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思想,加强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努力完成毕业实习任务,巩固和提高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培养科学思维方法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遵纪守法,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的管理,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3、树立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负责的工作态度,严防各种差错事故。
4、谦虚谨慎,能吃苦耐劳,做到脑勤、手勤,夯实基础,提高技能。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开实习医院。
6、爱护医院各种医疗、实验、教学仪器,未经带教老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各种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7、爱护公物,讲究卫生,言谈举止文明,仪表端庄,衣冠整洁。
8、在实习期间如犯了错误,或工作中有了过失,应主动汇报检查,虚心接受上级批评处理,并及时向学校报告。
www.shanpow.com_实习生劳动法规。 三、住宿管理
1、医院不安排宿舍
2、在外租房的实习生,实习期间因宿舍安全问题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实习生本人承担。
四: 请假管理规定
一)、请销假制度
实习期间,学生不放寒暑假,节假日应服从科室安排,原则上不得离开实习医院。因病因事或联系就业工原因需请假者,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院。
1:因病因事请假
因病请假需有就诊医院(我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急诊后补),经所在科室和医院护理部或科教务科批准后生效。凡弄虚作假者均作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停止实习。因特殊情况请事假,须认真填写《六盘水安居医院实习生请假申请表》,完成请假手续后方可离院。
2:毕业就业请假
1).因外出联系用人单位等请假,须认真填写《六盘水安居医院实习生请假申请表》,并严格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外出试工,须有试工单位的信函或证明。
2).因工作需要换实习点,须先由实习接收单位盖章或提
供接收单位信函,并在办理好所有手续交医院科教科后方可离院。
(二)请假批准权限
任何理由请假都须按以下权限要求提出请假申请:
1.请假半天以内由带教科室领导批准并上报护理部(科教科);
2.请假半天以上、一天以内须护理部(科教科)审批;
3.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学生需和家长共同和医院护理部(科教科)联系;非特殊情况不能批准.
4.请假三天以上须由学生所在学校分管实习的老师和医院科教科联系,学校必须出具同意该生请假的证明否则不能准假.
三)、处罚措施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将立即中止实习。
1).不服从医院、科室管理,不按照《实习轮转表》实习,私自调换实习科室;
2).实习期间导致医疗纠纷发生,医患关系紧张受到举报;
3).未请假外出试工或者无故缺勤累计超过三者;
2:无故不上班、脱岗、迟到、早退、实习态度不认真、对工作不负责者,,由医院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四)、注意事项
1.严禁实习生未请假(含未经批准)离开实习岗位或先离开实习岗位后补请假条等情况发生,否则一律按旷实习论处。
2.实习生不得委托其他同学代请假;不得借故和虚假请假;不得电话请假。
3.请假超过半天者必须书面提出请假申请,并及时将请假申请单交医院护理部或科教科批准后方可离岗。
4.请假期满必须销假,需续假者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未履行销假或续假手续超假者一律按旷实习论处。
5.实习生备考研究生期间,须严格遵守科室工作安排,不得以备考理由请假,不得影响正常实习。
附:六盘水安居医院实习生请假申请表
六盘水安居医院实习生请假申请表
备注:请假半天,由科室审批,报医院护理部科教科备案;半天以上一天以内须护理部(科教科)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学生需和家长共同和医院护理部(科教科)联系;非特殊情况不能批准请假,三天以上须由学生学校分管实习的老师和医院科教科联系,学校必须出具同意该生请假的证明否则不能准假.
实习生管理规定2
临床实习是医学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重要部分,是医学专业学生掌握专业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学习阶段。为加强见实习生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实习生接收规定
1、实习生来院实习,医务科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及实习生所学专业统一规划安排。任何科室或个人未经院领导批准,未通过医务科的计划安排,不得擅自接收实习人员。私自接收实习人员,一经发现,将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医务科负责实习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实习生所学专业,做好转科轮换工作。
二、实习生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1、遵守医院的劳动纪律,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上班期间不做与实习无关的事,有事离岗应先报告带教老师。
2、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实习生不得擅自转科,不得任意延长实习期限。
3、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实习期间原则不请事假,不放寒暑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时,提出请假申请,并附相关证明。
4、请假一天以内者,由带教老师批准;三天以内者科
主任批准;七天以内者,经医务科批准,并通报原学校备案。超过一周时凭原学校函件报医院主管领导批准。
5、请假期间的安全问题,责任自负。
6、如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的以违纪处理。
7、实习生因事,病假耽误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再延长实习时间,实习期满按时办理离院手续。
8、实习生轮转科室结束后,及时、准确填写实习鉴定报告本的有关部分,实习结束后交由医务科审核,填写总结意见后带回上交学校。
9、学生在实习中如找到就业单位需转点(院)实习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签署意见,办理好相关手续,方可离院。
10、实习生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注意人身财务安全,在实习期间发生个人意外伤害、财务丢失等事件,院方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实习生管理规定
1、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应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实习生必须根据实习轮转表,在规定科室和规定时间实习,实习期满时医务科要进行考核鉴定,实习生不能私自延长实习时间。
2、实习生应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树立高度责任感,严
防各种差错事故,端正服务态度,视病人如亲人,培养良好的医德医风。在政治思想,业务学习等方面应服从医院的领导安排,及时完成带教老师及上级医师交给的医疗和其它任务。
3、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要求着装整洁,保持工作环境的安静。
4、实习生在病房实习时,应在上班前10分钟进入病房,对分管病床进行巡视检查,按时跟随带教医师参加病房医护交班和早查房。扼要汇报所管患者的情况,检查结果,提出诊断及处理意见。
5、实习生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不允许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如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新患者住院后,实习生应立即随带教老师去病房检查患者病情,并及时完成住院病历书写。
6、实习生无处方权,所写各项记录都要经过带教老师审查签字后方能生效。书写病历应该完整,字迹端正。每个实习生在临床科室实习期间至少书写2份完整病历,由老师批改。
7、实习生要积极参加所在科室的业务活动,如病例分析、典型病例讨论、学术报告、科室讲座、死亡病例讨论等。
8、实习生进入科室后,根据科室的情况决定是否参加值夜班。如果不参加值夜班,带教老师上下夜班休息时,实
习生不得擅自离岗。
9、实习生要爱护医院各种仪器设备和财产,如有损坏应按医院工作人员损坏赔偿办法处理。重要仪器、诊疗用具未经带教老师同意,不得擅自动用。
10、严格执行保护医疗制度。实习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在对患者和家属解释病情时,需事先征得带教老师的同意。不得单独对患者做任何处理和谈话。
11、严格遵守临床医师行为规范,保持良好的仪表仪态和职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