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应对措施


会计考试 2020-08-09 18:11:38 会计考试
[摘要]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发票管理 发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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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应对措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应对措施

  当前,发票违法活动出现了一些新动向,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成为久治不愈的顽症。发票管理中多发性问题成为税收执法矛盾焦点。深入分析发票管理和执法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应对措施,制定规范管理、综合整治办法,对提高税收管理质效,及时化解执法风险,有效打击发票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 发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发票打假任务更加艰巨。表现在:一是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活动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电子邮件、邮递等现代信息手段,以及街头小广告等交易方式,大肆推销假发票和非法招揽代开发票业务。二是买假用假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且有曼延之势。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途径取得或使用假发票,严重干扰乱了经济税收秩序。假发票泛滥不仅使税收执法隐患增大,同时也为财务造假、偷税逃税、贪污贿赂、侵吞国家资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条件。三是发票犯罪手段、方式具有隐蔽性、多样性。一些制假贩假犯罪团伙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作案,而且专业分工明确,涉及面广,游移不定,隐蔽性强,容易逃避执法机关的监控和追踪。另外,普通发票采用的防伪技术低,防伪措施不防伪,使消费者和税务机关无法从直观上鉴别真假发票,都加大了执法机关的打假难度。

  (二)经营者和纳税人用票不规范,利用发票偷税问题较为普遍。依法诚信纳税在部分纳税人头脑中还没有真正形成。对发票违法行为,“查出来倒霉,查不出来赚了”的思想还有一定市场。一些用票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发票管理混乱,给地税部门加强发票检查带来很大困难;有的纳税人真票假开、瞒收虚开,采取不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或使用其他收据代替发票等方式,以达到偷税目的。

  (三)地税机关对发票的管理、检查力度不够。首先是认识不到位。部分地税机关对当前存在的制售和使用假发票、白条入帐、拒开发票、不使用发票等现象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其次是管理缺位。在对发票的日常管理中,地税机关内部管理衔接不畅,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缺少很好的协调,配合不够密切,还没有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个别单位的发票单靠办税厅“一家”管理,由于人力所限,在对超期领用发票催缴、过期发票缴销以及发票核查比对等环节,易出现管理漏洞。第三是检查力度不够。地税系统目前尚未建立强大快速的真假票检验系统和协查系统。在征管和稽查执法中,往往只侧重涉税的检查,忽视日常发票检查,开展经常性发票专项检查较少。发票审核往往流于形式,对领购发票异常的纳税人缺乏有力监控,对接受单位发票的合法性缺乏经常性检查。执法人员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法违章的行为,也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完全按《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加之检查缺少有效手段,致使对发票违法的查处、打击不够有力,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四)发票有奖举报引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增多。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出现了一批以赢利为目的的发票举报团伙,他们利用税务部门制度或管理上的漏洞,有的甚至采取非正当手段取得证据进行发票举报获取奖金,税务机关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据有关部门通报,2005年以来,省内各地出现的发票举报团伙,引发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十余起。

  (五)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不高,维权意识不强。一是因个体消费不存在报销问题,大多数人没有形成索取发票的习惯,即使有的消费者提出索票要求,往往也因店家以各种理由搪塞或以价格上的一定优惠作交换,而放弃了索票的权利;二是税务机关对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宣传缺乏广度和深度,缺少有效控管、制约手段。有些消费者虽然知道索取发票,但因对发票方面的知识了解有限,缺少辨别合法有效发票的知识,所以在消费后只要店主给发票就行,也不管发票是否合法有效,更不能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的角度,积极索取发票。

  二、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的建议

  解决当前发票管理与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采取“规范管理、严查监控、部门协作、综合治理”措施,不断深化“以票管税”,全面提高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一)加强部门协作,建立专项整治发票违法犯罪长效机制

  当前要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活动。各级地税机关应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危害性、紧迫性,认清发票打假任务的艰巨性,加强与公安、国税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联合协查,形成部门合力协税治税、严查重打发票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要贯彻“破大案、打团伙、捣窝点、破网络”的方针,将大要案件和职业犯罪团伙作为主要打击对象。成立税警联合专案组,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集中力量,严加整治,有效遏制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犯罪势头。要坚持日常打假与重点稽查打假相结合,对发票举报线索和发现的制售假发票犯罪蛛丝马迹,及时查处,保持高压态势,把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的、重要的任务常抓不懈。

  (二)重引导抓规范,建立内外互动的“以票管税”机制

  消费者的索票、维权意识不强,经营者用票不规范,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差,是普通发票管理的症结和难点。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应把加强发票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结合起来,着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和消费者主动索票意识。要重视发票的法制宣传,向广大纳税人和公民广泛宣传发票相关知识,增强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自觉性,提高识别假发票的能力,警示使用假发票的后果。同时,加大对利用发票偷税逃税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加强纳税服务工作,大力开展发票兑奖、有奖举报和发票查询比对等活动,引导消费者把积极索取发票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让消费者索票真正“热”起来,维权真正“活”起来,促使纳税人增强规范使用发票、依法诚信纳税观念,为税务部门实行“以票管税”奠定基础。

  (三)征管查联动,建立职责细化的管票控税机制。针对目前发票管理缺位、执法不严、查处不力的现状,着重抓好基础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1、在发票管理环节。一是要把发票日常管理作为税收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征收单位、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要重视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和纳税的审查,通过对发票和纳税人纳税资料的审查比对,分析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发现疑点,加强跟踪管理。二是要坚持发票管理与税收征管相结合,着力加强餐饮、服务、娱乐业发票定额管理和定期检查核销,有效控管税源;着力加强建筑安装、房地产、货物运输等行业发票管理,促进征管难点问题的解决,堵塞征管漏洞。三是要把发票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相结合,转变发票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搭建12366服务热线和电子税务服务平台,接受发票比对、咨询、投诉、举报,为纳税人及消费者提供释疑解难的实时在线服务,以满足纳税人的服务需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要通过整顿发票管理秩序,优化税收法治环境,提高税务机关执法服务的水平。

  2、在制度建设上,要完善“四项制度”。一是完善集中管理制度。应用发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票从批印、销售、使用、缴销全部流程由市局集中管理,内部发票数据资源共享,市局发票管理人员随时监控下属各分局的发票管理情况。二是实行税控开票制度。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信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应着力在餐饮、服务、娱乐、房地产等行业,大力推广税控收款机,以发票控管税源。三是规范代开发票制度。严格执行代开发票管理有关法规,规范对易漏难管税源以及货物运输业、房地产业等行业纳税人自行开票、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防止虚开、乱开和引税源、拉收入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基层分局长、发票管理责任人、税收管理员三级责任制,制定发票管理工作标准,严格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3、在发票检查环节,着重强化“两项措施”。一是稽查部门办案时,注重对发票的检查,以发现案件线索。要加大发票协查力度,坚持日常打假与重点稽查打假相结合,对发票举报线索,及时查处,对制、售假发票犯罪应严打重罚,保持高压态势。二是征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发票违规违法的专项检查和重点整治。选择重点行业发票或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线索或疑点,及时排查、比对和整治。要重点整规不合法发票市场。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严格核查把关,监督企业不得作为记帐凭证,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和抵扣税款,促进税收秩序的整顿规范和优化,提高征管质效。

  (四)突出工作重点,规范行业发票和代开发票管理。(1)要强化对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的发票管理,对企业使用发票情况加强监控检查,严格以票控税。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收取定金、预收款项时,必须开具专用税务收据或到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对出租房屋的纳税人收取租金时,必须向承租人开具税务发票或到主管地税机关代开发票。(2)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和“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由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的,要严格执行“先征税再开票”,并据以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规定;对自开发票纳税人实行限额分类管理。在申报营业税时,必须同时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和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并切实加强对发票清单的审核,以及加强对所开具发票金额与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额的比对。(3)对服务业和娱乐业,要继续推行有奖发票,大力推广安装税控装置。(4)对涉税行政事业单位、执法单位停车场等所有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5)要进一步规范代开发票管理。加强同国税部门的协调,严格执行国家代开发票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到地税机关要求代开具发票时,要严格审核确认申请开票人应当提供的身份证、经营业务证明、税务登记证等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限额以上或以下企业实行限额分类管理。对应当缴纳税款的,在开具发票的同时,要足额征收税款,并严格执行“双向注号”和登记台帐制度,严厉打击利用发票偷逃税行为。基层分局不得违规为非本地经营的单位代开工程结算发票;不得违规为外地车辆从事的外地运输业务代开发票;不得随意扩大代开发票范围。严禁混税种、混收入级次或引税源、乱拉收入等违法问题的发生。

  (五)完善配套措施,切实提高发票科学管理水平。1、针对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问题,加强发票管理调研,积极推进发票管理机制创新,完善管理办法和检查手段;2、加强发票承印企业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支持发票承印企业采用信息化防伪技术,提高发票科技含量;3、建立识别真、假发票的电话语音查询或网上查询系统,为社会提供便利的查询途径;4、完善发票举报奖励办法,堵塞制度和管理漏洞,防范因执法管理不当引发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有效化解执法风险。选择部分行业、个别票种逐步推行“有奖”发票,鼓励广大消费者举报假发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参与发票管理,协助税务机关打击各种发票违法行为。

  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应对措施

  企业应该如何做好应对措施

  进一步加强增值税bai发票管理,保障全du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zhi作顺利实施,保dao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对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明确以下内容:

  一、销售方为购买方(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政策原文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本公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有何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应对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这些特殊规定必须知晓!现在又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台公告,对发票的管理越来越严格。那企业应如何做好应对措施呢?小编建议如下:

  ▼ 购买方:

  财务部门应制作本单位开票信息卡片,以各种形式发至员工,督促员工当场对所开发票进行核对,以免造成损失。

  认真学习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和本次公告内容,在相关人员中培训推广,明确规定所收发票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从现在起就要对收到的发票进行检查,有问题的及时提醒相关人员,7月1日后问题发票拒收。

  ▼ 销售方:

  确保税控软件是最新版,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再次提醒】请尽快升级开票软件,否则会影响您开票!

  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纳税人,应及时完善销售平台系统系统,保证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

  认真学习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和本次公告内容,培训开票人员,在开票时要核对客户信息和商品信息,确保发票内容和实际销售情况相符,准确开票。

  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应对措施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现就日常发票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的认定问题

  (一)普通发票的资格认定。凡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纳税人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税务机关留存备案)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填报“领购发票申请审批表”,申请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认定。凡需要领购、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范围、条件、需携带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等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对符合条件办理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纳税人的,核发相关认定证书后,方可领购、开具《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甲、乙票)。

  二、关于核定领购发票的数量、种类、开票方式问题

  (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审核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准购数量、开票方式,并填写《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认定表》(发票改革后使用),经纳税人签字认可后,有发票管理部门留存,并核发发票领购簿(卡),同时将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发票的发售数量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开票频率和纳税人申报的诚实程度综合确定;发票发售的种类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等确定;发票的开票方式(普通发票)依据纳税人注册资金、经营规模等确定,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将纳税人核定购领发票的数量、种类、开票方式等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二)凡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为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核定发票使用种类时,交通部门国有公路运输企业使用《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甲)》;除交通部门国有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乙)》。

  三、关于发票领购与发售问题

  (一)发票领购

  1、各单位到市局领购的发票库存量一般应以一个月的用量为准。

  2、各单位凭市局统一印制的《购领发票计划单》到市局领购发票。提取发票时,必须持市局开具的《票证领据》到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家提取发票。

  3、发票的领购实行计算机管理。各单位对领回的发票,凭《票证领据》与计算机中的数据进行核对,并办理发票入库手续。

  (二)发票发售

  1、发票发售窗口在向纳税人出售发票时,根据认定的发售数量,每次只能向其供应一个月的发票用量,对超过核定用量发售发票的,必须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对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向其出售发票时,每月最多只能按其核定的计税依据提供发票使用量,对超定额20%以内购领发票的纳税人除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发售并按规定征收税款外,应将相关信息反馈管理部门;对超定额20%以上购领发票的,除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外,还应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其领购的发票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符,否则不予出售发票。同时,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发票发售及纳税人领购发票情况进行监控,对超定额发售发票或使用发票数量较大的,应重点检查,防止转借、转售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要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发票发售窗口根据税收征管软件系统的提示,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以及有税收违法案件的纳税人,可以对其停止发售发票,要求其到代开发票窗口代开发票,并将代开发票的相关信息反馈管理部门。纳税人依法改正上述行为的,应予以恢复发售发票。

  3、发票实行计算机管理。随着发票改革的逐步推行,纳税人应持发票领购簿(卡)领购发票,同时将纳税人所持的发票领购卡内储存的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相关信息,通过IC卡读写器读入税务机关数据库,数据读入后方能发售发票。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情况应及时的打印在《发票领购簿》上。

  4、发票管理部门应将发票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收费许可证件(正本)及收费标准应放置在发票发售窗口。要严格按照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向纳税人开具财政局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5、发票发售窗口应按每日、旬、月将发售发票情况打印出《发票发售分类、分户明细表》,以备日后核查。

  四、关于发票审验问题

  (一)纳税人在第一次购买发票之后,每次向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发票窗口在审验发票时,不仅要审验领、用、存的数量(本、份),而且要累计其发票开具的金额,应通过税收征管软件系统对纳税人营业税申报数据与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比对,对有明显异常的,应及时反馈管理部门,以此核查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正确性。同时,管理部门也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发票管理部门,以便及时调整纳税人的发票供应量。

  (三)对实行“验旧购新”制度的纳税人,其使用完的发票存根,由发票窗口予以封存并加盖发票封存印章。对封存完的发票,由纳税人自行保管,保存期为5年。同时要通过发票管理系统进行销号处理,并将销号发票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五、关于冲红发票的处理问题所谓冲红发票是指发票开具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相符,需要重新开具的发票。

  凡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由地税机关管理的发票,发生冲红发票时,分别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 收付款双方都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收款方应将需冲红发票收回,并在发票各联上加盖“作废”字样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

  (二) 收付款双方都已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冲红发票证明”(表样附后),到收款方办理冲红发票手续。收款方凭付款方“冲红发票证明”,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再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证明”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一联(存根联)后,以备核查;

  (三) 付款方已入账,收款方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付款方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开具“冲红发票证明”,到收款方办理冲红发票手续。收款方凭付款方“冲红发票证明”,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再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第三联(记账联)与“冲红发票证明”一起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三联(记账联)后,以备核查;

  (四) 收款方已入账,付款方未入账的冲红发票处理。收款方应将需冲红发票收回,并按冲红发票金额开具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后,按正确的金额重新开具发票。同时,收款方应将冲红发票第二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发票或负数发票第二联(发票联)后,以备核查。

  六、关于发票保管问题

  (一)发票窗口对从市局领回的发票,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设专库存放,专人管理。对发票的每次出库、入库,都要填制出库单和入库单,并有经手人签字或盖章

  (二)各单位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将未出售的发票放置在发票仓库内予以保管,不得放置在其他地方。发票仓库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市局要求,做到“六防”,即:防火、防水、防潮、防盗、防虫、防鼠。

  (三)各单位发票如发生丢失或损毁现象,必须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在此之前不得随意作出任何决定。

  七、关于发票缴销问题

  (一)对因发票换版、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停业登记而造成的作废发票,纳税人均应到发票窗口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在缴销发票时,发票窗口应通过发票管理程序确定纳税人购买发票的数量及未使用完的发票数量,并严格核对纳税人填报的《缴销发票申报表》中未使用完的发票数量,经清点无误后,方可在《缴销发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同时要及时将受理的《缴销发票申报表》的有关内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处理,以冲销纳税人购买发票的数量。

  (三)在发票缴销时,对纳税人整本未使用的发票,要全部收回缴销;对纳税人整本当中部分未使用完的发票,要加盖作废章,并予以签封,交由纳税人自行保管。缴销方法:定额发票、税控票可剪角或加盖作废章;税控卷票可切割或封存。

  (四)对集中收缴的作废发票,发票管理部门填制《缴销发票申报表》报市局后,到市局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对纳税人用完的且保存期已超过5年的发票存根和发票领购簿,无论是由纳税人保存的,还是由发票管理部门保存的,都应统一由发票管理部门报市局同意后,统一销毁。在销毁发票时,必须同时有两人以上在场。

  (五)因发票换版等原因造成的税务机关内部作废的发票,由发票管理部门填写《缴销发票申报表》,报市局征管处后,由市局统一收缴销毁。

  八、关于企业自印发票问题

  (一)对经营规模较大,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版发票不能满足其业务需要的企业,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带有企业名称的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自印发票)。样式必须适用发票管理的要求和内容,使用税控卷式发票或税控平推式微机票。

  (二)企业自印发票,应首先向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发票改革后使用),发票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其是否具备自印发票的资格条件,提供的票样是否符合发票管理的要求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三)经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为纳税人填开市局统一印制的《印制发票通知书》一式五联,《印制发票通知书》要求内容填写齐全。其中发票字轨分别由印制年度、企业简称、印制联次等组成。

  (四)纳税人持分局填开的《印制发票通知书》到市局征管处,市局征管处就发票自印资格、票样等进一步审核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发票管理系统,并开具《印制发票通知书》由纳税人到指定有资格承印发票的企业印制发票。

  (五)发票承印企业印制发票完毕后,填报《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连同所印制的发票,交发票管理部门审验后保管。

  (六)对企业自印的发票,发票窗口不能一次全部提供给纳税人,应由发票管理部门予以保管。每次只能向其提供一个月的用量,在下次领购发票时,实行“验旧领新”制度。

  九、关于发票检查问题

  (一)发票的日常检查。发票窗口在日常发售发票工作中,要对纳税人使用完的发票采取“验旧购新”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

  (二)发票的重点检查。发票管理部门要根据市局统一部署或根据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某一行业或部分的重点户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整改措施等报市局征管处。

  (三)发票的定期检查。发票管理部门除开展以上日常、重点检查外,还应结合征管考核指标定期进行抽查或监控:

  1、抽查或监控纳税人发票领购情况;

  2、抽查或监控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

  3、抽查或监控纳税人取得发票情况;

  4、抽查或监控纳税人发票保管情况。

  (四)发票管理部门还应重点加强对纳税人所携带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票来我市从事经营的检查。

  十、关于遗失发票如何处理问题

  (一)纳税人发生发票遗失时,应自纳税人发现遗失发票之日起2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视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罚,并向纳税人开具《办理发票遗失公开声明作废证明》,纳税人持此证明在市、地级党报上声明作废。

  (二)纳税人持在党报上声明作废的原样及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缴款书(复印件)交发票窗口留存备案,发票窗口将相关信息录入发票管理程序后方可发售发票。

  十一、关于发票工本费收缴问题

  (一)发票工本费应按规定收取,不得擅自改变收取标准。发票发售应与发票工本费的收取相分离。发票工本费的收取应做到日清月结。

  (二)各分局发票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份发售发票收取的工本费解缴市局财务装备处。

  (三)各市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每次到市局领购发票时,按照市局征管处开具的《票证领据》金额,直接到财务装备处交款后,方可领取发票。

  十二、关于收取发票保证金问题发票保证金、提供发票保证人的管理应严格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供发票保证人或收取发票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征[1997]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二)上述“临时经营”是指:

  1、在经营地未办理营业执照,只办理税源登记的纳税人;

  2、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同一经营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经营不超过180天的纳税人;

  3、在经营地办理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三)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后,核定纳税人所需发票种类,填写《纳税人提供发票保证人申请表》或缴纳发票保证金。每本发票收取不少于1000元的发票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四)发票管理部门收取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开具《发票保证金收据》,并同时确定发票的缴销期限。对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要专户专存管理。纳税人按期缴销发票或在缴销期内无发票违法行为的,凭《发票保证金收据》向发票管理部门申请退还发票保证金。

  (五)对因纳税人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发票保证金收据》丢失现象,纳税人应首先到发票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填写《遗失发票保证金收据报告书》,加盖单位公章,并携带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出具由单位法人签字的证明材料,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等,个体工商业户还应携带经营者、经办人或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等,方可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六)退还发票保证金原则上不退还现金,对确实需要退还现金的,应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十三、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问题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应严格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申请开具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0]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开发设计的代开发票程序为纳税人开具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暂用手工开具)

  (一)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接受劳务方的介绍信(介绍信上必须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劳务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发票管理部门接到纳税人代开发票的有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分别下列情况开具发票。

  1、对持完税凭证(现金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通过已销号开票界面开具发票;

  2、对持税收缴款书(支票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待税票销号后,通过已销号开票界面开具发票;对有特殊情况,在税票未销号开具发票的,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未销号开票界面开具发票。

  3、纳税人不够营业税起征点或已缴纳税款需要补开发票等特殊情况,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后,可通过直接开票界面开具发票。

  (三)对需开具《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乙票)的纳税人,必须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所承运货物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并缴纳税款后,方可代开发票。对没有进行资格认定或经资格认定不合格未核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不能为其开具《山东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乙票)。确实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可以为其代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

  (四)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应在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上注明“发票已开”字样,每份代开发票的存根联应附相关材料装订后备查。代开发票存根联保管期限5年。

  (五)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不得向纳税人收取发票工本费。

  十四、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及管理问题

  (一)各单位应根据市局工作安排,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有计划、有步骤的推广税控装置。

  (二)对需安装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由发票管理部门通知税控装置厂商进行安装、调试、培训(内、外培训),并告知纳税人有关税控装置的基本知识,厂商联系方式等。对税控装置出现故障,应通知厂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修理。

  (三))对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发票管理部门应定期将纳税人开票数据通过IC卡读写器读入数据库,便于进行数据比对。

  十五、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问题有奖发票的兑奖管理应严格按照《青岛市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励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2]182号)、《青岛市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金兑付暂行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消费者持有奖发票或经营单位持兑奖粘贴簿到主管地税机关兑付奖金时,发票管理部门应对需兑奖的发票通过税保票控系统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员签字盖章,并及时兑付奖金。

  (二)发票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兑付奖金的相关情况,录入计算机,以便日后核对、查阅。

  十六、关于发票违章处罚及税务人员违规处理问题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承担的法律责任,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作中的量罚标准暂参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标准的规定》(青地税征[1995]4号文件)(新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重新修订)执行。同时各单位必须将已处罚的发票违法行为的相关内容录入计算机。对税务人员未按规定发售、审验、保管、缴销发票等违规行为,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办法》(青地税党[2003]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关于发票档案管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要求,发票的档案管理实行“一户式”管理,对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发票管理方面的档案资料,应按月(季)进行整理,及时归入按户归档的“税务登记”档案内归档,移交档案室。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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