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hanpow.com--资格考试】
中医药管理局颁发证书篇1:国家中医药局:这7个资格证是假的!医生不要上当
天天忙着考证的中医粉们注意了,中医药行业职业资格目录内认证的资格证书就几种,而且目录之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哪些证书是真正需要考的,哪些证书是假的,你一定要知道!
今天,小编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方微信号上看到了这篇文章,立马决定和大家分享,避免更多医生朋友上当受骗,希望大家相互告知。
正文:
近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鉴定指导中心)陆续接到关于“民族医医师资格”、“中医师承或确有专长”、“康复理疗师”、“带电推拿技术师”、“健康管理师”、“调理保健师”性质及真实性等问题的咨询与举报。
经调查发现,确有个别培训机构存在过度夸大虚假宣传和误导言辞,混淆概念,甚至冒用我中心的名义,违规收取考生高额费用现象,以及部分机构伪造我中心印章制作假证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局认证中心(鉴定指导中心)形象。为此,认证中心(鉴定指导中心)郑重声明:
一、认证中心(鉴定指导中心)从未颁发过《民族医医师资格证》、《中医师承或确有专长证》,且国家并无《民族医医师资格证》,也从未委托过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任何形式举办民族医、中医师承或确有专长学术交流会及考前培训班。
基层医师公社编者注:今年7月,《中医药法》实施后,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先后公开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其内容中提到: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以上两个《办法》7月份还是征求意见中,虽然现在征求意见结束了,但是最终的文件还没出台呢,也就是新政策都没下发呢,怎么会有考试和证书呢?
再次强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以及《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并不是一回事,前者取证后不能合法执业,只是有资格参考医师资格考试。后者虽然可以合法执业,但是文件还没下发呢,所以截止到目前,谁和你说可以有渠道获得这两个证其一,并告知可以合法执业,都是骗子~
二、认证中心(鉴定指导中心)从未颁发过“康复理疗师”、“带电推拿技术师”、“健康管理师”、“调理保健师”、“中医药行业职业规范化培训技能证书”等职业资格证书。当前,国家对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国务院于2017年9月12日公布了国家职业目录清单,中医药行业目录清单仅有“保健调理师”、“中药炮制工”、“药物制剂工”三项。
三、关于认证中心(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中医药考试和鉴定工作相关信息已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药考试认证网定期公布,请广大公众关注相关网站,注意识别此类信息,谨防上当受骗。同时,认证中心(鉴定指导中心)保留向相关侵权责任人和单位追究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的权利,并以涉嫌经济诈骗向公安部门报案。
2017年9月12日
(已通过律师履行法律程序,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向北京市公安局就涉嫌经济诈骗报案)
(已通过律师履行法律程序,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向北京市公安局就涉嫌经济诈骗报案)
(已通过律师履行法律程序,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向北京市公安局就涉嫌经济诈骗报案)
附:中医药行业职业资格目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
中医药行业职业权威发布
近日,经国务院审议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公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基本涵盖了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环保、建设、交通等国家重要的行业领域,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关系到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均有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一、中医药行业职业资格目录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21
医生资格
医师
国家卫生计生委
准入类
乡村医生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50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序号
职业资格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37
药物制剂人员
药物制剂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水平评价类
38
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中药炮制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水平评价类
61
保健服务人员
保健调理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水平评价类
二、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明确了国家职业资格范围,实施机构和设定依据,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职业资格过多过滥的问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医类别,具体实施机构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技能人员的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处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录清单之外职业由行业组织管理,开展职业等级评价,但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三、中医药行业职业资格改革重点工作
主要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完善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科学开展考试鉴定活动,提高人才评价能力水平,提升国家职业资格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二是做好职业资格与《中医药法》紧密衔接工作。在《中医药法》下合理设置职业准入、人才评价机制。三是加强职业资格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未经批准的、在目录之外开展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活动,对督查发现、舆情反映、群众举报的违规事件,核实一件、处理一件。开展考试鉴定环境综合治理,严格落实考培分离、鉴培分离。四是优化职业资格服务。推动职业资格领域信息共享,建立信息监管平台、舆情分析系统、质量投诉系统、证书查询系统等一系列服务平台。稳步推进中医药行业考试鉴定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医药行业国家职业资格框架,加强职业分类、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管理,发挥好职业资格制度在促进人才成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作用。
中医药管理局颁发证书篇2:中医解放了!2018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考核通过只需备案,当场发证!证书的使用和考试要求条件详...
文:中国中医药报记者栗征
图:中国中医药报记者陈计智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第14号令、第15号令,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前者已向全社会公布,后者即将公布。11月1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举办新闻通气会,介绍并解读该局制定的中医药法相关配套文件。
新闻通气会现场。
根据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创新对中医诊所设立的管理办法,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该办法共5章29条。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者,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人在拿到《中医诊所备案证》之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该办法还明确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备案后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勘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体现了对中医诊所备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新闻通气会现场的媒体代表。
根据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创新中医医师资格管理,使通过师承、家传等非学历教育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突出实践效果,符合中医药学术特点。该办法共8章41条,对考核申请、考核发证、考核组织、执业注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经两名中医医师推荐,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经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突出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注重风险评估,确保医疗安全。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经注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中医(专长)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可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将分别于12月1日、12月20日正式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即将颁布《中医诊所基本标准》等相关文件,配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省(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将制订本省(区、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确保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顺利实施。
一、为什么要制定《暂行办法》?《中医药法》第十四条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对中医诊所的设立进行了改革创新。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加强中医诊所备案后的监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据《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组织起草了《暂行办法》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定后正式发布。
二、中医诊所的诊疗范围是什么?《暂行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一是规定中医诊所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二是并非所有的中医药服务都可以开展,对所开展的技术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得在中医诊所开展,如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注射剂、穴位注射等。
三、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本办法从举办中医诊所的人员资质、诊所标准、名称、环保消防要求以及不得举办诊所的情形等方面规定了举办备案中医诊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是规定了诊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要求。对于经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考虑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全国40个地市和甘肃全省开展的鼓励社会办中医的试点工作中,已允许将执业年限由5年调整为3年,结合国家“放管服”的改革精神,因此在本办法中规定“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对于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根据《中医药法》的规定,明确此类人员的条件为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二是规定备案中医诊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7年印发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是中医诊所的名称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
四是举办中医诊所应保证消防安全,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五是中医诊所的负责人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明确了不得举办中医诊所的情形,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四、备案中医诊所的程序是什么?根据本办法规定,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备案人在拿到《中医诊所备案证》之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五、如何加强中医诊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本办法明确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备案后监督管理职责,体现了中医诊所备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一是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这要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工作,主动上门提供服务。核查主要目的是核实诊所的地址、布局、诊疗范围、执业人员及设备等的真实性以及与备案事项是否一致。
二是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履行对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主要是对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三是规定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中医诊所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以促进中医诊所规范行医,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是明确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为诊所负责人提供统一的学习途径和交流平台,促进诊所负责人提升依法执业、感染防控和传染病防治的能力。
六、如何与原来的中医诊所管理相衔接?
由于现行的中医诊所基本标准中规定中医治疗率不低于85%,有相当数量的中医诊所因群众需求而提供中西医两种服务。而本办法规定中医诊所只能提供中医药服务,为做好衔接,提出了分类管理自主选择的办法。一是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提供中西医两种服务的中医诊所,在本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举办诊所的管理方式:仅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医药服务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注销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二是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中医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实行审批管理的中医诊所更名为中医(综合)诊所,设置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综合)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药管理局颁发证书篇3:卫计委:备案即可开中医诊所!材料齐全,当场发证
服务有“私”想的双创医生;团结有思想的医疗创业者
医疗健康行业最有价值微号“高端私人医生服务”:kgn091(点上面蓝字关注),关注医政医改、私人医生、健康管理、医疗投资、国际医疗、移动医疗、社区医疗(诊所)领域和医生多点执业、自主创业和业余兼职。值得医生和医疗人士关注
推广:转让内蒙某市已经盈利的二级综合医院、北京二级妇产医院;西安市区中心位置的800平米综合门诊部,微信垂询sryslm;如果您有医院、诊所要转让,请联系我们!
高私傅前言:为了鼓励社会办医、推进分级诊疗和医养结合,最近相关部门的新政一个接一个,分别有 1、 卫计委发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鼓励集团化连锁化发展 2、国家发改委:取消心脏支架等医用耗材加成!公立医院亏损或加大 3、卫计委: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 今天又来了一个重磅的:中医诊所取消审批,实行备案制。这无疑是给中医诊所开设了一条“溜光大道”,将使举办中医诊所更加顺畅和简化。
中医诊所备案、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注册
你关心的中医药法两个配套文件发布了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第14号令、第15号令,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附后-高私傅备注)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前者已向全社会公布,并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后者即将公布。11月1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举办新闻通气会,介绍并解读该局制定的中医药法相关配套文件。
根据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创新对中医诊所设立的管理办法,将中医诊所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该办法共5章29条。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者,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人在拿到《中医诊所备案证》之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该办法还明确了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履行中医诊所备案后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勘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体现了对中医诊所备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
广誉远国医馆
根据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创新中医医师资格管理,使通过师承、家传等非学历教育方式学习中医的人员经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突出实践效果,符合中医药学术特点。该办法共8章41条,对考核申请、考核发证、考核组织、执业注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经两名中医医师推荐,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经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突出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注重风险评估,确保医疗安全。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经注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中医(专长)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可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将分别于12月1日、12月20日正式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即将颁布《中医诊所基本标准》等相关文件,配合《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各省(区、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将制订本省(区、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确保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顺利实施。
浙江豪懿集团在杭州打造的中医街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 14 号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7年9月22日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备 案
第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 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 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 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七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中医诊所,符合本办法规定备案条件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管理,也可以按照备案要求管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其他诊所仍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审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欢迎想开中医诊所的医生加入中国诊所联盟群
加主编个人微信sryslm申请加入(请注明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