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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篇(1):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来源:河北法制网
执笔人:王怡萌
(河北师范大学2015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指导人:王宝治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处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实质在于中央和地方或组成单位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政权组织形式同属国家形式,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现代国家基本有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即单一制和联邦制,二者的区别在于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权力划分。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宪法序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宪法的其他条文还规定了国家与地方以及上下级行政区域之间的相互关系。理解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征及其历史必然性
(一)首先,从国家机构组成来看,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一个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和一套自上而下的完整的司法系统。其次,从法律体系看,我国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其他法律,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再其次,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来看,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授予,接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二)我国自秦汉以来,一直是中央集权的国家,虽然在历史进程中几经分合,但统一始终是历史发展的主流。此外,我国的民族分布是一种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各民族间的交流十分频繁,互通有无,共同进步,创造了几千年的灿烂文化与光辉历史。
近代中华民族被帝国主义蚕食,四分五裂,导致受剥削被压迫的命运,是各民族人民共同努力,团结斗争,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历史的实践证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建立在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上,建立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是各民族人民共同的愿望与历史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组成
我国当前的国家结构形式主体是一般的行政区划,另外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我国的一般行政区域划分
宪法规定的我国行政区域划分为: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基本上是省县乡三级制,有的属于省市县乡四级制。
行政区划包括地方各级行政单位的设置、合并和撤销。根据我国宪法规定,行政区划变更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则无效。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我国实行分级审批的管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宪法在总纲中指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在“国家结构”一章中规定了民族自治的主要内容,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财政、经济、文化建设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进步与发展,也充分证明了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正确性与科学性。
三、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创造性发展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是“一国两制”方针的具体体现。1990年4月4日和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获得通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独立的税收制度,一定的外交权等,说明了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制度施行后,我国仍然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在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中实行两种制度和平共处,是史无前例的创举,其意义是深远的。这样既利于国家的统一,又利于保持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也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
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篇(2):高考政治复习提纲之政治常识(一)——我国的国家制度(上)

第一课 我国的国家制度(上)
一、国体
1、国家:国家是……的产物,国家具有……属性(根本属性)。
2、国体:含义、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1.在我国剥削阶级已经消灭,阶级矛盾不是社会主要矛盾;
2.阶级斗争仍然存在:A、同破坏……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B、同国际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
3、民主与专政:
1. 含义:P9-10
2. 关系:
关系民主专政
区别适用范围不同只适用于统治阶级和人民内部适用于被统治阶级和敌对力量
实施方式不同以政治权利平等实现,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基本特征以国家力量的强制为实施特征
功能不同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和人民的意志和要求,更加有效地管理国家。是为了巩固特定的国家政权,以保证社会政治秩序的稳定。
联系相辅相成互为前提
民主是专政的社会政治基础,专政是民主的政治保障。
4、国家职能
1. 国家职能与国家性质的关系P10
2. 我国的国家职能
对 内职 能1.依法打击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2.组织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3.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5.搞好社会的公共事务。
对 外职 能1.防御外敌的侵略和颠覆,捍卫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2.发展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创造有利于我国发展的国际空间。
3.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发展,积极发挥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
二、政体
1、含义
2、政体的基本类型及其比较
政体基本类型
内 容君主立宪民主共和制
议会制君主制议会制总统制
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及职权不同世袭、象征性、无实权选举、虚位、无实权选举、有实权
国家权力中心不同议 会总 统
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不同监督与被监督
(议会产生政府)相互对立、相互斗争
议会产生方式及职能选举/立法、组织、监督权,财产决定权。选举/立法、监督权。
典型国家英、泰、比、西、瑞典、挪威等。意、德、芬、奥地利、印度、新加坡。美国、墨、巴西、阿根廷、埃及、印尼。
3、议会制共和制与总统制共和制的比较:
(1)不同点:第一,元首产生办法不同。在议会制共和制下,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第二,元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上表)。第三,元首、议会、政府(内阁)三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在议会制共和制下,政府(内阁)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来组织,政府及其阁员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如果新议会仍然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政府必须总辞职。在总统制共和制下,政府由当选的总统组织,政府及其阁员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总统不向议会负责,也不能解散议会,议会也不能以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只能在总统或政府成员有违法行为时提出弹劾。
(2)共同点:第一,两者都是资本主义民主共和制。第二,两者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都是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
4、议会制与议会不能等同
议会制就是由成年公民定期选举,产生一定数额的代表(议员),组成议会以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制度。它是一种政治制度,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核心和基础;而议会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和代议机关。
5、议会制民主共和制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1)不同点:A、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B、产生的条件不同。前者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而后者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相互妥协的结果。C、前者不设君主,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有一定的任期。后者设有君主,并且是世袭的,没有任期。
3.相同点:A、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B、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的,都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C、都设有议会,议会在国家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等,政府(内阁)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D、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E、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6.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⑴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不能混淆;
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不能简单等同;
⑶全国人大职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要区别(有没有最高二字)
⑷代表的产生方式有两种:县(不含县)以上由下级人代会选举,县以下由选民直接选举。
⑸代表任期有两种:县(含县)以上五年,乡三年[注意(4)和(5)在范围上有何不同]
⑹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P27——注意和下面这句话比较:
我国人民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制度和自治组织是我国的信访制度、职代会、居委会、村委会P54
⑺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P27
⑻人代会制度直接体现我国国体,直接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三、国家结构形式
1、含义;2、分类:单一制和复合制;2、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四、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的不同点与相同点
比 较特别行政区民族自治区
不同点设立的地区不同在港、澳、台地区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
自治程度不同享有高度自治权P35有一定的自治权
社会制度不同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制度
解决的问题不同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设立。为了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少数民族群众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愿望而设立。
作用不同对于保持香港、澳门、台湾的繁荣与稳定,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自治平等结合起来,把国家的繁荣富强和民族的繁荣发展结合起来,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对各民族的团结和少数民族的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
共 同 点二者都享有自治权,而不是主权,都是中央政府管辖实现的地方行政区域。
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篇(3):美国政治制度及结构

美国政治制度及结构
联邦政府
美国的国家组织是依据三权分立与联邦制度、二大政治思想而制定, 当初在起草宪法时因恐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某一部门将危害人民的自由, 因而将立法、司法, 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独立, 互相制衡, 以避免政府滥权, 根据宪法: 立法机关是参议院与众议院并设二院制议会, 司法机关以联邦最高法院为首下设11个控诉法院, 95个地方法院及4个特别法庭。 行政机关是以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总统为最高行政首长, 并以副总统辅之, 下设几个行政部门。 政府的权力有联邦政府、州政府之分, 宪法起草人根据政府必须接近百姓才不致剥夺人民自由的原则, 将有关各州自治权保留给州政府, 各州政府本身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诸权限, 联邦政府的权力系以一州政府无法单独行使者为限, 如课税、财政、国防、 外交、货币银行、出入境管理、对外贸易、国民福利、邮政, 以及科学艺术的发展援助等。
行政
政府是由12个部门及根据法律设立之60余独立机关组成。 总统是国家的元首, 政府最高行政首长, 陆海空等各军种之最高司令官, 总统的任期是4年, 期间除了受到议会之弹劾, 不会因受反对势力而去职。 期满后可以连任一期。 总统与副总统候选人经全民投标产生, 总统在任期中因意外事故发生, 不克行事时, 其残遗任期由副总统自动递补。 白宫是美国的总统府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为了辅佐总统达成其肩负的重责, 白宫内设有十余个因应时代需要而成立的机构, 如国家安全委员会, 经济顾问委员会, 通商交涉委员会、能源委员会等, 此外白宫内还有十余名助理顾问随时辅佐总统。 联邦法律的日常执行和管理, 由不同的行政部门负责, 他们是由国会设立, 以处理各种国家和国际事务。 各部首长均由总统提命, 通常称之为总统的内 阁。 除了12个主要行政部门之外, 尚有很多独立机构, 它们之所以被称为独立之机构是因为它们并不属于那一个行政部门, 这些机构中有其独特的成立宗旨, 有的是管制机构, 如公务委员会, 会计总署, 总务署, 联邦储备局等, 有的为政府或人民提供特别的服务, 例如:州际商业委员会、退伍军人总署, 证券交易委员会、全国劳工关系局、国家航空太空总署、 国家科学基金会、武器管制及裁军总署、联邦邮政总局、美国国际交流总署等。
司法
美国的司法权力, 赋予一个最高法院, 以及国会可以随时制定及设立的次等法院。 ①最高法院: 为美国最高等法院, 也是宪法特别设立的唯一法院, 设立于首府华盛顿D。C。, 法官人数为九位, 一位首席大法官及八位副手,在每年数千宗入禀案件中最高法院通常只审理约一百五十宗, 大部份案件涉及法律的解释或者涉及国针立法的用意。 这种司法监察的权力, 并非宪法特别规定, 而是法院根据它对宪法的解释得出的理论。 这种理论认为一项违反宪法的立法不是法律, 并进一步指出对法律进行解释, 显然是司法部的职权和责任。 ②上诉法院: 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便利案件的处理及减轻最商法院的负担, 全国共划分为11个上诉区, 每区设有一个上诉法院, 每一上诉法院有三至十五名法官, 顾名思义, 上诉法院复审地方法院的判决。 ③地方法院: 全国五十州划分有八十九个地方法院, 诉讼当事者能就近进行诉讼, 每一地方法院有一至廿七位法官, 这些法院所处理的大部份案件都是违犯联邦法律的行为。 ④特别法庭: 除了联邦法院的一般裁判权外, 另有为了特殊目的而设立的法庭, 例如申诉法庭对那些向美国提出的赔偿申诉作出判决。 关税法庭对涉及进口货物的税款或限额的民事诉讼享有独家的裁判权, 另外还有关税及专利权的上诉法庭, 以聆讯不服关税法庭及美国专利局判决的上诉申请。 宪法为保障司法独立, 规定联邦法官可在行为良好期间任职, 实际上是直至他们死亡, 退休或辞职。 在职期间的法官犯法会像总统或其他联邦政府官员一样受到弹劾, 美国法官由总统任命, 并由参议院批准, 法官的薪水也是由国会核定, 年薪自地方法官的四万四千六百元至首席大法官的六万五千六百美元不等。
立法
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 联邦政府将所有立法权力赋予参议院及众议院组成的国会, 参议院由每州二名议员组成, 众议院议席按每州人中多寡而定, 每五十万人选举一名众议员, 但保障每州至少有一名, 目前有六州: 阿拉斯加、内华达、德拉华、北达科他、佛蒙特及怀俄明等只有一名众议员, 相反的加利福尼亚州就有四十三名众议员。 早期的国会议员并非由人民直接选举, 一直到一九一三年通过的宪法第十七条修正案才规定参议院由人民直接投标选举, 宪法规定, 美国参议员必须至少年满三十岁, 成为美国公民至少有九年, 众议员须至少廿五岁,成为美国公民至少七年, 二者均需属所代表之各州的居民, 州议会把州划分为数个国会选区, 每区的选民每二年选出一名众议员, 每逢双数年份便举行全国性的选举选出参议员。 由于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 故实际每二年仅改选参议院的三分之一议席以避免国会的功能因改选而中辍。
州政府
早在联邦政府建立前便有个别殖民地的政府, 其后成为州政府, 在这之前又有县政府和较小单位, 甚至在一六○二年英国清教徒从船上登陆前, 他们已制定了五月花契约, 当这批拓荒者向西推进时, 在每一边远地区都建立起政府来处理事务, 美国宪法的起草人, 对此多层次的政府制度未加变动, 虽然他们使国家至高无上, 但他们也明智地认识需要有地方的政府, 更直接地与人民接触, 并且更热心于迎合人民的需要。 因此除了国防、外交、货币等全国性的事务划归中央处理外, 其他如教育, 卫生等地方性事务则划归地方政府处理, 美国的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一样, 设有行政、立法及司法三部门, 州长是一州的行政首长, 由民众投票选举, 除了少数州任期二年外, 大部分的州长任期为四年, 除了内布拉斯加州只有单一的州立法机关外, 其他的州都有两院制的州立法机关, 在大部分的州里, 州参议员任期为四年, 众议员的任期为两年, 州立法程序与国会极相似, 州的司法组织并不附属于全国的法院体系, 它是由一组类似联邦司法机构形式的法院组成, 处理私人间或私人与州政府之间的民事诉讼并聆讯有关触犯刑法的案件。 许多州除了一般裁决权的法院外, 也有特别裁决权的法院, 例如:遗嘱检验法院, 监督遗嘱的执行, 青少年法庭处置未成年犯, 家庭关系法院处理家庭的不和案件;小额申诉法庭处理小额债款的纠纷。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为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和两党制的政党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
采用总统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原则,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法院掌管,三个部门行使权力时,彼此互相牵制,以达到权力平衡。国会有立法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权否决,国会又有权在一定条件下推翻总统的否决;总统有权任命高级官员,但须经国会认可,国会有权依法弹劲总统和高级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认可,最高法院又可对国会通过的法律以违宪为由宣布无效。
国家结构形式
1776-1787年的美国为邦联制国家。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改国家结构形式为联邦制,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但有统一的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政府机构;若各州的宪法和法律与联邦宪法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美国宪法列举了联邦政府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不经宪法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政府保留。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联邦中央和地方的具体权限,200年来不断有所变化。
选举制度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人数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各级选举一般都由两党包办。为了保证两党的统治地位,一般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多数代表制。
政党制度
采用两党制。美国宪法虽然没有规定政党地位,但政党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渗透于其他各种政治制度。两党制在美国成立联邦初期就已萌芽,到南北战争后,两党制正式形成。垄断资产阶级通过两大政党控制整个国家政治机构,操纵全国政治生活。两党的主要职能是操纵和包办选举,特别是总统选举。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长期轮流执政。美国政党除两大党外,还有其他一些政党,但它们都无法影响两大党轮流执政的地位。
公民权利制度
美国宪法和法律条文规定,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最终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宪法和法律限制的。联邦宪法和法律一方面规定公民享有人身保护、言论、出版、集会、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财产权和选举权等权利;另一方面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定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此外,各州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权利也有规定。实际上公民的权利受制于个人拥有的财产,享有充分自由权利的只能是资产阶级。
1787年,美国制定并颁布了世界近代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该宪法将国家元首(总统)的选举权交给了人民。215年来,美国的选举制度随着美国的政治气候变化而变化,产生了许多不成文的习惯。原宪法和不成文的习惯同时生效,使美国总统选举变得更加复杂。为帮助广大同学更加全面地了解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准确把握教材的相关知识,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作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从选举过程看,美国的总统选举有严格的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美国的总统选举从民主党和共和党的前期竞选准备到正式大选,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实质性的选举主要包括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党内预选。在总统选举年的2至6月,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各州由普通党员直接选举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于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明确表示支持哪位总统候选人,因此,预选结果就能清楚地知道各总统候选人的支持率。从某种意义上讲,总统预选也就是普通党员直接选举本党总统候选人的过程。
第二阶段,确定总统候选人。总统选举年的7、8月份,民主党和共和党分别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大会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本党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事实上,在各州的预选过程中,总统候选人的优势已基本明确,全国代表大会不过是为选举的优胜者履行一下正式手续而已。
第三阶段,展开竞选。总统选举年的9至11月份是民主党和共和党候选人的竞选阶段,总统竞选是美国政治生活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在竞选中两党候选人动员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手段为自己拉选票,为最后竞选成功奠定基础。
第四阶段,总统大选。总统选举年的1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后的星期二是美国总统大选日,这一天,各州选民到指定的选票站选举总统选举人。总统选举人被选出后,组成选举团,于12月的第二个星期三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在本州首府集会,分别选出正副总统;次年1月6日下午1时,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全体议员在众议院集会,由参议长主持开票,当众公布选举结果;当选的正、副总统于1月20日宣誓就职。
二、从选举方式看,美国的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制度,属于间接选举
许多人认为,美国总统是在总统大选日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其实不然,美国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制,即由选民选出总统选举人,再由总统选举人选出总统。由于选民在推举选举人时,已经明确表示选某一总统候选人的选举人,因此,美国总统虽为间接选举,却有直接选举的意义。另外,总统选举人制度作为美国总统选举中的一项独特的制度,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诸如,各州选举人的数目同本州在国会里的议员人数相等,一些大州议员人数多,选举人数目也就多;选举人的选举实行“胜者得全票制度”,就是说,如果某党获得一个州的多数选举人票,则该党就获得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等等。
三、从政权组织形式看,美国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制度,总统选举与国会选举分别进行
美国是总统制共和制国家,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制。美国总统与国会不仅在权力上相互牵制,而且在产生途径上也各不相同。美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总统选举每四年一次,称为“大选”;国会选举则是两年一次,称为“中期选举”。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其中,众议院议员435名,任期2年,每两年全部改选;参议院议员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所周知,美国总统选举获胜的党是执政党,但执政党并不一定是国会中的多数党,执政党往往在国会的一院或两院中占少数席位。当总统所在的党在两院中均占少数席位时,美国的总统被称为“跛鸭总统”。
四、从政党制度看,美国实行两党制,总统选举是政党选举与公民选举交融结合进行的
美国是两党制国家,其总统的选举产生与国内的两大政党密不可分。美国总统选举实际上是决定由哪个政党执掌政权,成为新的执政党,这是美国两党实现轮流执政的一种方式。美国的总统选举主要是由民主党和共和党运作和控制的。两党的总统候选人必须是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总统候选人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的,要想被确立为总统候选人,首先必须在党内击败其他的竞争者;总统候选人能否在总统竞选中获胜,除其个人因素外,也与本党有密切联系,总统候选人所在党的威信、形象直接会影响到他的支持率;“胜者得全票制度”则保证了两大政党对总统选举结果的控制。在个别情况下,作为总统候选人,也可以是一些小党成员或无党派人士,但这些总统候选人获胜的可能性很小。而两大政党人多势众、势力强大,这就保证了各州的选举人票落入两党手中。
美国总统选举虽然操纵在两大政党手中,但并非与美国的公民没有关系。美国公民拥有选举权,总统选举人是由公民直接选出的。总统候选人为了在选举中获胜,就必须争取选民,在选民中树立良好形象,提出吸引选民的口号和纲领,甚至向选民作出某些承诺。选民的向背,最终决定总统候选人竞选的成败。总之,两党的总统候选人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推举,但能否当选总统是由公民选举决定的,并非由两党决定。
五、从阶级本质看,美国的总统选举是典型的金钱选举,体现了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性质
金钱是进入白宫的钥匙,这从近几十来美国当选总统的情况和历届总统竞选的费用中可以得到充分体现。
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9位美国总统,大多是富豪。其中,肯尼迪是波士顿财团的大资本家,约翰逊和卡特是大农场主,里根是有名的富翁,布什家族则是美国的制造业巨头。因此,说美国政府是“富豪内阁”是再恰当不过了。
再从总统的竞选费用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总统的竞选费用急剧增加。1964年美国总统竞选费用为2亿美元,1968年是3亿美元,1972年为4亿美元,1976年达到5.4亿美元,1980年高达10亿美元,1996年达到创记录的11.4亿美元。美国总统竞选费用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总统候选人个人拥有雄厚的财力;二是政府补助;三是来自大财团和社会各界的捐款。虽然美国的《竞选运动资助法》规定,个人直接给总统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500美元,团体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但一些大财团通过各种途径钻法律的空子,为自己所支持的候选人提供资金,与总统候选人进行“金钱与政策”的交易。难怪有人说美国的总统选举是“钱举”。
从思想取向层面来看,美国两大政党分别代表两种差别极大的政治哲学:民主党--自由主义;共和党--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在不同的国家里有不同的含义,即使在美国也有不下几十种定义。一般说来,美国当代的自由主义理论推崇革新、容忍与社会平等,主张观念、制度和法律应随社会环境之改变而变迁;而保守主义思想则强调文化延续性,注重传统价值、社会稳定与宗教之作用。
在具体政治领域,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最大分歧莫过于“大政府”与“小政府”之争。保守主义理论从维护个人自由这个基点出发,坚信政府权力之扩大即意味著个人自由之缩小。这种理论认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对社会问题的涉入必定会危及美国文明的根基-个人自由。更有甚者,保守主义理论还认为联邦政府的社会福利、高开支、高税收、及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等政策均不同程度的造成或深化了美国的社会经济问题,如生产率下降,通货膨胀,中上阶级收入减少,商企界投资热情不高,懒人依赖政府救济等等。
与此相反,自由主义理论认为,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导致了严重的贫富不均、高失业与一系列其它问题,而高度发达的科技与经济发展并没有明显改变美国社会不平等现象,如种族歧视,妇女权益得不到足够保护等。因此,自由主义理论深信,美国社会的急迫问题不是个人权利受到侵犯,而是社会不平等没有得到纠正。同时,自由主义理论还认为,美国诸多的社会经济问题如此之严重,如此之深刻,非得政府出面参与解决不可。换言之,自由主义理论坚信政府权力不是造成美国社会经济问题的原因,而是消除这些问题之重要手段。
由于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对大、小政府持不同意见,近几十年间,共和党和民主党在诸如拨款、税收、政府调控经济、民权保障、枪支管制、环境保护等问题上明争暗斗,针锋相对。美国两大政党关于政府权力大小之分歧在大选年显得最为突出。 1980年,罗纳德·里根以“小政府”,作为其竞选基调,猛烈抨击民主党的社会经济政策,认为自由主义派的高开支,高税收及“福利社会”政策导致了高速货膨胀、高失业、高利率、高国债与低速增长。1988年,乔治·布什挟里根保守主义当权八年之余威,再次祭起“小政府”旗帜,信誓旦旦地向全国选民保证, “ Read My Lips No New Taxes”, 1992年,民主党时来运转,比尔·克林顿利用美国经济不景气而布什政府应对无力之机,又向全国选民开出沉寂了十二年的“大政府”药方,强调政府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以帮助人们渡过难关。振兴经济,走出萧条。从以上三例来看,,‘大政府,,与“小政府”的药方均为有效,因为美国两大政党在政府权力与作用问题上早已界线分明,只要社会条件与时机有利,争得中间势力同情,政治钟摆的方向将会很明显。
美国两大党关于大、小政府之争在国会立法中表现得同样激烈。尽管有议员跨党投票现象,总的说来,共和党和民主党对与政府权力有关的议案的表决通常是营垒分明。克林赖1993年当政后,其刺激经济的法案在参议院遭到共和党议员封杀,其联邦赤字减缩法案也受到参众两院共和党议员一致抵制。在布什执政期间,民主党虽在参案两院占有优势,成功地通过了几十个法案,但由于共和党占据白宫,布付利用总统权力将那些与“大政府”有关的法案一一加以否决。四年期间,布什总共否决了近三十个国会两院所通过之法案,只有关于政府对有线电视价格施加控制的一个法案后来又被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成为法律,其余均为夭折。克林顿一入主白宫,民主党议员急忙又将被布什否决的一些法案重新通过(如“Family Leave Bill”),交由民主党总统顺利签署。关于大、小政府的党派之争并不限于联邦国会,在美国五十州的州议会里,类似的情形同样存在。
民主党与共和党,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关于大、小政府的争执实际上已经延续了一个世纪。在十九世纪末美国工业化、城市化兴起的所谓“镀金年代”里,共和党占尽上风,政府对经济放手不管,任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垄断形式自由发展,这个时期国会所通过的几个“反托拉斯法”也只不过是虚晃一枪。二十世纪初叶美国兴起“进步主义”运动,试图解决伴之工业化、城市化而来的种种社会弊病,如政治腐败、商企巨子垄断豪夺、工人工作环境恶劣、工资低、工作日长,农民生计维艰等。“进步主义”是一个改良主义运动,它的理论基础是刚诞生不久的美国哲学--实用主义。这个哲学流派的集大成者约翰·杜威开美国现代自由主义先河,明确主张利用政府力量帮助消除社会弊病。由此而进,美国现代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关于大、小政府之争的帷幕正式拉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