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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路政执法改革篇1:交通部已出台了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具体措施和 时间表了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交政研发〔2014〕234号)要求,现就在福建省、河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开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总体要求,以整合执法资源、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以解决多头执法、消除多层重复执法为核心,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为在交通运输行业进一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二、试点目标 经过2年左右的时间,在试点地区努力形成机构设置科学、职能配置合理、运作协调高效、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可在全国交通运输系统推广的成功经验。 三、主要任务 (一)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单位应按照相对集中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加强基层执法、体现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试点地区交通运输管理的特点和实际,组建统一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按照公路执法、水路执法分别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二)整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能。按照决策职能和执行职能适当分开,管理职能和处罚职能适当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整合交通执法权,将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等统一划归新组建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三)明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性质。各试点单位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努力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纳入当地行政执法序列,原则上使用公务员编制或者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四)完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经费财政保障机制。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执法工作经费、执法装备建设经费、执法队伍管理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现执法经费来源的合法化和正规化。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五)做好执法人员招录工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主要从现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中选用,也可以适当向社会公开招录。内部选用、公开招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都要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标准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特点,进行专门的录用考试,在核定编制定额内,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并按规定要求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六)建立和完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协调协助制度,开发完善互联互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建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与公安执法等部门联动机制,实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业管理机构之间资源共享,形成协调、高效的执法运行机制。 (七)搞好“三基三化”建设。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整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作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简化、公开执法处罚程序,严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执法装备建设投入,积极解决和落实开展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通讯、取证器材等行政执法装备。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能。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建立执法人员档案制度,完善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创新执法奖惩机制。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1月—2015年2月)。试点地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改革所处的具体阶段,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细化试点任务,明确改革举措、时间安排、配套保障措施、预期成果等内容。 (二)实施阶段(2015年3月—2016年9月)。各试点地区按照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三)总结推广阶段(2016年10月—2016年12月)。各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各项改革任务的完成情况,客观评估各项改革取得的实际成效,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改革试点单位,以点带面推进全系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工作基础较好以及已经开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试点单位,可以不受上述试点时间和实施步骤的限制,提前完成试点工作,先行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充分认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把改革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关注和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涉及职能、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方面争取有所突破,为改革试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路政、运政等各专业管理机构也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协同配合。各试点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和组织作用,积极和有关部门、机构配合,共同组织做好试点的有关工作。 (二)积极探索,力求实效。试点单位要因地制宜,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权限和范围、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形式、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和问题,科学地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可根据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实施模式,注重实效,不搞“一刀切”。 (三)分类实施,稳妥推进。各试点单位要根据自身改革所处的具体阶段确定改革重点任务,按照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的原则稳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河南省要重点在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经费列支渠道、富余人员安置等问题上下功夫,要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的编制部门、人事部门沟通,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对改革的支持,为改革提供相应的法规、机构、编制和经费保证,确保改革顺利平稳进行。福建省和广西自治区桂林市要重点在综合执法机构与专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协作机制上下功夫,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协调、高效的执法运行机制,实现专业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无缝衔接。桂林市还要着力探索如何通过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落实“三基三化”建设任务,提高基层执法机构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力争形成具有示范效应的试点成果予以推广。 (四)加强沟通,强化指导。改革工作中涉及的机构编制、人员编制和执法经费的列支渠道等问题,试点单位要积极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对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部和地方政府报告。对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及时宣传报道,为改革试点营造良好的环境。针对改革中的难点,部省要加强沟通协作,加大攻坚力度,合力推动改革试点扎实有效开展。
2017年路政执法改革篇2:交通执法改革:广东运管公路改革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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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央编办 交通运输部关于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稿意见的函
【改革】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发展的思考
广东交通运管、公路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编者注:中编办、交通运输部关于交通事业单位改革意见征求稿出台后,交通行业事业单位改革进入了实操期,广东作为交通运输部四个改革试点之一,其改革方案有借鉴意义。编者以广东潮洲交通运输局事业单位改革为范本,与大家一起探讨运管公路的改革之路,
一、潮洲市运管公路改革的要点二、人员安排三、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内设科室四、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内设科室五、改革评价六、交通运输局内设机构职责
(一)将原市交通运输局的职责和市公路局、市港口管理局 的行政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正处级行政建制。
(二)设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科牌子),负责运管、路政、水路等交通执法工作,正科级行政建制。
(三)撤销交通管理总站(市运管处),设立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责客货运、维修驾培等公共事务工作,正科级事业单位,公益一类。
(四)撤销公路局,设立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负责公路建设养护等公共事务工作,正科级事业单位,公益一类。
(五)在交通运输局新增内设道路运输管理科、路政管理科、水运管理科、港口管理科,分别负责运输、公路、水运、港口等行政管理工作。
(一)从交通执法队伍中择优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局工作,转为公务员身份。
(二)其余人员留在原单位工作,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身份。
(三)市交通运输局机关编制 177 名(新增42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4 名、总工程师 1 名(副处级)、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1 名(副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 16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 27 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 17 名。
内设机构7个,分别是综合股、运输股、维修驾培股、客运股及三个辖区交通运输股(交管站)
内设机构6个,分别是综合股、计划财务股、养护安全股、工程建设股及二个辖区养护单位。
(一)由于潮州公路局、港口局此前为与交通运输局平级的正处级参公事业单位,局机关大部分副科级以上人员为参公事业单位编制,直接进入交通运输局内设机构成为公务员,基本没有身份障碍,其他人员和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继续留在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工作。
(二)潮州运管机构此前为交通运输局的二级机构,改革后部分人员进入道路运输管理科、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转换为公务员身份,其他人员继续留在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设 16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 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对外宣传等工作;组织协调 局机关工作,起草重大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牵头人大议案、建议 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 工作。
(二)党委办公室 负责局党组和直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 直属单位党群、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 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和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交通运输 系统党组织设置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等党的建设工作; 负责党务干部的培训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及指导交 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和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 导直属单位的内部纪检、监察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起草有关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政策措施等地方规范性文件 并监督实施;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 责法制、执法监督工作;参与行政复议和承办行政应诉工作;指 导交通运输行业的体制改革、结构调整等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 统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
(四)人事科(加挂离退休人员服务科牌子)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劳动工 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 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审工作;办理出国 (境)人员的有关报批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 人员服务工作。
(五)综合规划科 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及公路、水路、港口、航道、 地方铁路、轨道交通等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有 关协调工作;参与民航的相关协调工作;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 略和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 期工作、后期评价工作及有关规划的审核工作;提出省与地方联 合投资、市有关专项资金和相关收费公路项目还贷资金安排建议; 参与公路、水路有关交通战备工作和救灾等综合管理工作;承担 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工作及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六)基建管理科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交通基础建设工 程质量、造价监督、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承担市管建设项目设计、 施工许可审查审批和省管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初审工作;组织市管 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工作。
(七)公路养护管理科 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的监 督管理;负责审核上报及监督、检查分级管理范围内的路面大中 修、水毁预防及修复、公路安全保障、危险路段改善、危桥加固 改造等养护专项工程项目;负责文明样板路的评选审核工作;负 责交通量的调查工作;负责路况登记及上网公布工作;负责指导 公路绿化工作。
(八)路政管理科 负责辖区内国、省道及地方公路路政管理、日常巡查工作; 指导和监督县(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路产路权管理, 负责公路路产路权登记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检查、制止各种侵占 或者损坏路产路权和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监督管理全市公路交 通标志、标线的设置。
(九)铁路管理科 参与拟订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 市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可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审查、报批等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全市地方铁路、轨道 交通建设工作;负责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督管 理工作,承担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监管及铁路、轨道建设过程中 的服务、协调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铁路、轨道延伸服务业的行 业管理工作;协调中央、省垂直管理的铁路部门的涉地相关工作。
(十)道路运输管理科 参与拟订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制订地方行业管理规定;承担 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及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重 点物资和紧急客货公路运输;负责市内跨县(区)旅客运输、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及站(场)经营、机动 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等行业 管理工作;负责客货运力投放和运输线路的管理;负责道路运输 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和指导全市货物运输 治超源头监管工作;承办物流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牵头组织节 假日旅客运输工作;协调外贸货物运输,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发 展道路运输市场;协调地方涉及民航、铁路等接驳道路运输的相 关工作;协调中央、省垂直管理的邮政部门的涉地相关工作。(主要将运管行政职能上收到局运输管理科)
(十一)水路运输管理科 参与拟订水路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路运 政(水运执法除外)管理,维护水运行业公平竞争秩序;负责水 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及船舶代理等的行业管理;负责渡口、渡 船的改造管理工作;协助管理水路运输有关经费的统筹使用;负 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水路重点物资、军事、防洪抢险、紧急客货运 输;负责水路运输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和管理工作;协助查 处水上走私违法行为;协调中央、省垂直管理的航道、航标、救 助、打捞等管理机构的涉地相关工作。
(十二)港口管理科(加挂海港管理科牌子) 参与拟订港口发展战略和相关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港 口行政管理,维护港口经营公平竞争秩序;参与港口规划及建设 项目审核;参与组织实施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并负 责对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港口设施保安 工作;负责港口及外轮理货、引航等港口辅助业,港口及港航设 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协助组织征收和管理港口行政 管理的相关规费;负责港口生产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和管理 工作;协调中央、省垂直管理的海事、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 管理机构的涉地相关工作。
(十三)安全技术科(加挂应急办公室牌子) 组织拟订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 执行情况;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 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调查处理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拟订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计划和措施并 指导实施;负责局机关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组织重大交通科 技项目攻关、科技项目交流合作及新技术推广应用;配合有关部 门加强公路、水路交通无线电管理;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 节能减排等工作。
(十四)财务科(加挂审计科牌子) 贯彻实施交通运输行业财务、审计法规,拟订实施交通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交通有关规费政策,指 导实施收费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承担交通经费、外汇、 信贷以及利用外资有关的财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专项 资金,负责局管交通资金的申请拨付及使用监督;管理各种有关 收费票据及有价证券,协调有关经济事项;承担局机关财务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 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五)交通战备科 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 章,拟订市有关国防交通工作的规定;规划市国防交通网路布局, 对市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参加有关交通工程设施 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拟订市国防交通保障计划, 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 组织交通保障;负责本地区的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调用 国防交通物资;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 有关问题;承办上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 事项。
(十六)潮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加挂综合执法科 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 律法规,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 辖区范围内和指导全市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 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辖区范 围内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 通运输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统筹组织、 指挥协调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专项整治,查处违章案件;协调跨 区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的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监督检查职能。(统一行使交通运输事业单位运管、路政等执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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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2017年路政执法改革篇3: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府〔2017〕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2日
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在总结我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基础上,探索创立多规合一框架下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现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五次、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法治海南战略部署,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资源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着力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海南实现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理顺行政执法层级关系,减少执法层次,省级部门一般不承担具体执法任务,主要负责制定执法标准、执法监督,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协调跨区域执法,不再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执法权逐步下沉基层,实行属地管理。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具体执法工作,强化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职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后,监管主体责任由市县政府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从实际出发找准改革方向,处理好顶层设计与鼓励基层探索创新的关系,处理好城乡区别对待的关系,处理好各领域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增强改革针对性和实用性。
坚持科学设置、精简高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立足不增加编制,不突破机构限额,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科学设置综合执法机构,立足管好城镇,逐步覆盖村居,构建城乡统筹的执法体系。
坚持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多规合一改革试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既要积极推进、又要扎实稳妥。
(三)任务目标。到2017年年底,各市县建立适应多规合一、城市管理以及其他重点领域监管要求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科学完备的综合配套机制,实现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边界清晰,行政执法体系集约高效、运作协调、规范有序的目标。
二、分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
适应多规合一改革试点需要,从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实际出发,分类推进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建立陆地、海洋统筹衔接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一)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围绕多规合一管控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专业要求适宜,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执法问题较为突出的行政处罚职权,纳入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在多规合一管控方面,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关于加强各类生态空间和开发空间管控的要求,市县政府各职能部门管控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涉及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包括:
1.国土部门对非法转让、占用使用、破坏土地资源,违法勘查、开采、破坏、转让矿产资源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乡违法建设,以及开发建设活动违法侵占、破坏风景名胜、历史文化空间资源的行政处罚权;
3.林业部门对违法使用林地、湿地、盗伐滥伐毁坏林木(包括海防林)、违法使用野外用火等破坏林地保护空间的行政处罚权(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外的区域行使);
4.水务部门对违法侵占、破坏江河、湖泊、水库、水土保持等空间的处罚权,以及对违法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河道非法采砂等的行政处罚权;
5.水务、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在饮用水源地非法设置、改建排污口,非法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生活等破坏、污染饮用水源地保护空间的行政处罚权;
6.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非法设置固体废弃物倾倒、堆放、储存场所、设施,侵占、破坏、污染土地、林地、农田、江河湖泊、风景名胜区等空间资源的行政处罚权。
7.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侵占、破坏城市绿地空间、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空间、市政设施空间、城市地下空间,以及燃气、电力、通讯、公路等基础设施空间廊道的行政处罚权。
在城市管理方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z2015{37号)的部署,相对集中以下处罚权到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包括:
1.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园林、林业部门对妨害城镇园林绿化、名木古树、市政公用设施(含城乡供水、排水设施设备)等市政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2.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对妨害道路、公路、桥梁等城镇交通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妨害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权,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装修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销售煤炭水泥石灰、运输装卸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4.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非法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等污染物,在城市道路、临街公共场所从事车辆维修、清洗,以及规模化以下禽畜养殖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5.工商部门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落实《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关于加强海域海洋功能区规划管理,保护重要海洋生态资源的要求,弥补有关部门因缺乏海洋执法装备而出现的监管空白,在海洋与渔业领域现有全部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集中下列涉海处罚事项至省、沿海市县海洋与渔业部门:
1.国土部门对非法占用、破坏土地资源(限无人岛内行使),非法勘探、开采、破坏海洋矿产资源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2.旅游部门对非法开展海上观光旅游涉及的行政处罚权。
文体、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涉海行政处罚权,及水务部门对非法向外省出售河砂的行政处罚权,先开展联合执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分类予以整合。
三沙市适当扩大海洋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可集中以下十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职权:涉海规划、涉海工程建设、涉海生态环境保护、涉海文体旅游(含文物保护)、涉海国土资源、涉海安全生产、港航运输、渔业渔政、滩涂围垦、海域海岛管理。其他陆地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也集中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探索海陆统筹的综合行政执法。
(三)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除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事项外,鼓励各市县整合其他职能、执法内容、执法方式相近的执法资源,实行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其中:文化、卫生计生、商务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分别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z2016{2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6部委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z2015{91号),《商务部 中央编办关于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商秩发z2015{499号)部署执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务等领域开展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事宜,由省业务主管部门会商省编办、省法制办提出方案,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严格实行目录管理。省编办、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法制办会商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梳理上述划定范围对应的具体行政处罚权,于本意见印发后1个月内编制《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下发市县政府,作为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执法基本范围。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市县政府、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目录调整建议,由省编办会商省法制办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调整。
相对统一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同时,兼顾好各市县的实际需要。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相应提高要求,可适当集中基本目录范围以外的事项,纳入跨领域综合执法;其他市县对执法力量相对薄弱、专业要求适宜,但不在基本目录范围内的处罚权,经会商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各市县政府应就此类处罚权编制目录,并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垂管部门保留的基本目录外的行政执法职权原则上不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通过加强联合执法理顺关系。
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同时,履行相应的行政检查权、强制措施权,但涉及吊销执照、许可证、停产停业等资格资质的处罚事项,及追缴赔偿、代履行等非行政处罚事项仍由审批或主管部门决定。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职权,不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行政强制执行权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三、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市县政府根据划定的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整合行政执法职责和机构,保持行政执法力量相对稳定,确保一线执法需要。省、市县相关部门划转行政处罚职权的同时,相应划转编制,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立足不增加执法队伍数量,不新增人员编制。确需增编的,在市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一)组建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县政府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承担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归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新组建或调整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突破中央和省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机构限额已满的市县,按照建一撤一的办法设置,其内设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可下辖若干直属执法队伍负责日常执法工作。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对集中、重心下移、城乡覆盖的原则,根据辖区面积、人口和执法任务量等因素,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设置派驻执法机构,并加强对各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效能评估,合理调配人员力量,确保队伍相对稳定。
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职权划转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后,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已立案但未做出处罚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做出决定。
(二)建立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全省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归口省海洋与渔业厅业务指导。各沿海市县政府整合涉海行政执法力量,建立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市县海洋与渔业局挂牌,负责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要根据各沿海市县海洋执法装备水平和执法人员总体素质等因素,统筹协调好执法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实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后,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处罚职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已立案但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三)整合领域内执法队伍。实行领域内综合行政执法的,要整合相关执法队伍。领域内多支执法队伍整合为一支,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领域内没有执法机构,确需设立执法队伍的,应当从严从紧控制。
按本指导意见开展职责整合后,执法任务大幅减少、执法功能明显弱化的,执法队伍原则上予以整合或撤销,相关执法职责转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各市县要以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减少执法队伍种类,不断优化职责、机构配置,解决多头执法、力量分散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注重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过硬、善于开展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推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和业务骨干双向交流任职。加强执法人员综合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法制办在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会同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开展联合培训、联合检查、联合业务指导等方式,加强对市县行政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适时统一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规范化管理,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良好形象。
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的前提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市县可适当配置行政执法协管人员。从严核定协管人员员额,定期评估清理,逐年递减人员规模。严格规范管理协管人员,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劝阻违法行为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四、建立配套工作机制
建立科学高效的综合配套机制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各市县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省直各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用完备的综合配套机制驱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改革的叠加效应。
(一)建立统筹领导机制。省、市县政府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改革中面临的体制机制问题。其中:机构编制部门具体负责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分别负责拟定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指导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法制部门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培训、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开展执法监督;各成员单位在各自权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指导,处理好有关综合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期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体制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后,调整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人兼任主任。省、市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会商制度,协调解决改革中面临的突出矛盾,评估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总结推广有关经验。
(二)编制权责清单。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合理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以清单形式逐项划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明确监管责任。同时,向社会公布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行政救济途径,推进阳光执法。
(三)建立协调配合机制。重点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完善协调配合机制。省相关业务部门在编制《市县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基本目录》的同时,就各领域划转的处罚职权同步起草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实施意见,明确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各相关业务部门在工作会商、信息共享、联动协作,及跨区域联合执法等方面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作为基本目录的附件,经省政府同意后一并下发。各市县结合自身实际,研究提出具体的落实方案或意见。
省海洋与渔业厅就省、市县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与文体、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及海事、海警、边防、海关等中央垂直管理的涉海执法单位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提出具体意见。
省、市县规划委员会成立后,系统总结评估各市县经验做法,就规划管控督察与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提出具体意见。
各市县公安机关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紧密的联动机制,防止并快速处置妨碍行政执法行为。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四)建立监督指导机制。各市县政府制定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明确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程序以及其他监督保障措施,建立与综合行政执法相配套的考核评议、评查机制,畅通监督管理渠道,保证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省、市县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及时对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错误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撤销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错误决定。推动市县综合行政执法纳入省级人大执法监督检查的专项内容,最大限度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杜绝不认真作为和乱作为。
(五)加强科技支撑。依托多规合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政府职能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实时共享相关业务信息,统一归集、交换和共享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监管信息,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各市县政府根据多规合一管控、城市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需求,配齐配强执法装备,对需要配备海洋执法装备的市县,省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切实提高执法科技含量。推进检验检测行业体制改革,做强检验检测机构,优化行政执法与检验检测工作的衔接机制,为提高执法质量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将其列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切实将有关工作落到实处。本指导意见下发前已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市县,要按本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相关工作,做好协调衔接,保证改革工作的连续性;未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市县,进一步加强调研,系统总结有关市县的经验做法,按本意见精神做好改革的总体设计,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关改革任务。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政府按本意见要求,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配套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2.市县政府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权责清单(目录);3.市县政府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海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方案;4.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5.其他必要的配套制度。
市县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报请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其他各项配套文件由省编办、省法制办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编办、省法制办联合批复后实施。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执法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特别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过程中,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好人财物的划转、移交工作,做好文件案卷等重要资料的交接,保持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省直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全力支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各市县综合执法机构编制问题。各市县要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工作纪律,不得违规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增配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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