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洋尸检鉴定论证


手抄报内容 2019-05-22 06:59:39 手抄报内容
[摘要]雷洋尸检鉴定论证一:雷洋尸检鉴定论证结果出来啦!真相是这样的(图)雷洋尸检鉴定论证结果出来啦!真相是这样的(图)2016-06-30 16:51北京检察微博导语 雷洋尸检结果是什么?【北京检方公布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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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尸检鉴定论证一:雷洋尸检鉴定论证结果出来啦!真相是这样的(图)


雷洋尸检鉴定论证结果出来啦!真相是这样的(图)
2016-06-30 16:51
北京检察微博
导语 雷洋尸检结果是什么?【北京检方公布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涉案警务人员存在不当行为,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依法告知和公布雷洋尸检鉴定意见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
  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权威发布:北京检方邀请雷洋死亡案件有关律师听取意见
】6月26日下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市检四分院邀请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邢某某等人聘请的律师和死者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双方律师关于案件办理、有关检验鉴定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向双方律师介绍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检察机关强调雷洋尸体检验鉴定机构的委托依法合规,对鉴定工作安排了全程的监督。与会律师充分发表了意见,对有关工作提出了建议。检察机关强调会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办理案件,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权威发布: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召开雷洋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专家审查论证会】6月2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等单位的全国法医学、病理学知名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论证。与会专家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前期所做的工作深入、细致、客观,并对检验鉴定结论依法进行了审查论证,指出了需要补充鉴定的内容。检察机关认真听取了与会专家的审查论证意见,将依法安排补充鉴定,科学运用检验鉴定结论,确保案件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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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尸检鉴定论证二:对话北京检察机关法医: 法医专家解读雷洋尸检鉴定意见


导读雷洋死因鉴定意见公布后,正义网记者独家采访了全国检察技术人才库成员、北京市检察业务专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王居生法医。
  王居生从事法医病理和法医临床检验鉴定工作近30年,曾参与北京市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在雷洋案中,王居生受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全程见证了雷洋死因的鉴定过程。
问:雷洋死因鉴定意见已经向社会公布。您能否向公众通俗解释一下?
答:雷洋死因的鉴定意见是“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通俗来说,就是呕吐物误吸入了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问:什么情况下会造成呕吐物误吸入呼吸道?
答:正常情况下,人的会厌反射很灵敏,异物进入呼吸道会出现剧烈的呛咳反应,因此呕吐物不易进入呼吸道。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因颅脑外伤或者醉酒等原因,导致会厌反射灵敏度降低,当发生呕吐时,呕吐物会因呛咳反应减弱或消失而使呕吐物误吸入呼吸道。另外,因外力作用等因素导致呕吐物不能顺利排出,也会造成误吸;老人和婴儿也可能因自身原因而出现误吸。至于导致雷洋误吸的原因,还需要结合整体鉴定意见和下一步侦查工作予以确认。
问:鉴定工作一开始,公众就期待尽快得知尸检结果。现在来看,雷洋尸检的鉴定时间超过了一些专家的预判。作为检察机关指派的见证人,请您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对于本案而言,社会关注度较高,鉴定机构进行了深入细致、客观全面的检查,仅解剖检验过程就持续了十多个小时。在组织病理学检验阶段制作了257张病理切片,这远远超出了通常尸体检验的工作量。另外,为保证鉴定意见的权威性,鉴定机构还多次聘请了国内著名法医学专家进行论证。根据委托协议,鉴定期限为45—60个工作日。现在看来,鉴定工作没有超过委托协议期限。
此外,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还指派法医全程见证了鉴定过程。在确保不影响解剖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鉴定机构同意,检察机关允许雷洋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法医专家见证人以及检察机关邀请的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的特邀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共同见证了解剖过程。其中安排检察机关的特邀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与见证是我们对类似案件尸体解剖见证监督工作的探索,也是对检察机关自身工作的监督。就本案而言,允许受害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参与见证解剖过程,对向家属如实反映相关情况起到了积极作用。
问: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针对鉴定意见也召开了专家审查论证会。为什么要召开这样一个会议?
答:是的。依据刑诉法规定,鉴定意见经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我们在6月27号,组织了国内著名的法医病理学和临床病理学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采用“会诊”的方式辅助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理解、适用鉴定意见。
本次论证会上,专家针对鉴定活动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就专家提出的建议,向鉴定机构提出了询问。鉴定机构及时给予了解释和说明。
问:我们注意到,有人质疑检察机关根据雷洋家属意愿委托社会第三方鉴定机构承担雷洋尸检任务的合法性,认为只有雷洋家属聘请的律师参与了解剖见证显失公平。对此,您有何看法?
答:雷洋死亡原因的鉴定工作是依法进行的,由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委托确定鉴定机构。本案在委托鉴定时处于案件初查阶段,涉案警务人员只具有初查对象的身份,还不是犯罪嫌疑人,没有律师介入的相关程序。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委托鉴定机构时,征求了死者家属的意见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双方对鉴定机构的选择都表示赞同,没有提出质疑和回避的请求。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是司法行政部门公布在案、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也是检察机关在征求接受委托意见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承担鉴定任务的鉴定机构。检察机关对其委托工作符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
问:鉴定意见今天已向受害人家属等相关人员进行了告知,这是基于怎样的考虑?
答:依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已将作为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相关人员。因本案备受社会关注,在告知的同时,还在确保不影响案件侦查、不伤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进行了通报。
  另外,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
问:对于此类申请,检察机关该怎么处理?
答:对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检察机关应依法办理。如果认为原鉴定意见正确,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情形的,检察机关应驳回申请、维持原鉴定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果认为确有必要,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问:鉴定意见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现在公布的鉴定意见,对办理这起案件意味着什么?
答:鉴定意见是八类刑事证据之一。鉴定意见经侦查部门审查核实后,方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不是唯一的证据,不能孤立使用,必须要在整个证据链中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明相关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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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尸检鉴定论证三:雷洋尸检结果离真相还有多远?


雷洋尸检结果离真相还有多远?
作者:蔡慎坤    2016-07-01 07:28
95岁高寿前夕,为了衬托祥和欢乐的节日气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在历时46天之后,终于公布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
公众踮着脚尖期盼的最终结果,简直让人匪夷所思!莫非这就是雷洋之死的原因?这个尸检结果离真相还有多远?是否与习老大所说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相吻合?
29岁的雷洋在5月7日那天晚上9点出门,原本是去机场迎接远道而来的亲人,万万没有想到一个小时之后就进了停尸房,这样悲惨的结局,无论如何让家属不能接受,让雷洋人大的校友乃至社会公众都不能接受!
更不能接受的是,涉案方接连发布的通报以及涉案人员在电视台演播室的拙劣表演,看不到他们对生命的丝毫尊重,看不到他们对执法程序的任何反思,更看不到他们对逝者的哪怕一点点内疚!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通报和涉案人员的拙劣表演,一再挑战公众的心理底线,更处处透露出他们对别人生命的蔑视以及对社会良知的伤害!
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显然是多方博弈的结果,离真相还有一定的距离。事实上,雷洋家属及代理律师5月17日向北京检方递交的《刑事报案书》,就非常具体、详细、准确、专业还原了雷洋遇害的真相,也印证了舆论和网民对雷洋之死的基本判断!
雷洋尸检鉴定意见能够出台也是迫于舆论压力,为了这个报告,6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邀请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院、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等单位的全国法医学、病理学知名专家就鉴定机构提交的雷洋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依法进行了审查论证,指出了需要补充鉴定的内容。
补充鉴定的内容究竟是什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与“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之间有什么关联?此前各大媒体报道中和雷洋家属以及律师向北京检方递交的《刑事报案书》中,均提到死者右额部被重击淤肿、阴部睾丸肿胀、右上臂、腰部、脸部都有严重伤痕等等,权威的尸检鉴定意见为什么只字不提?
5月14日,雷洋家属和律师以及有关部门见证了“长达约13小时的初步尸检中,主要进行了全面详细的尸体解剖和病理检验。”5月14日晚间,雷洋家属及其律师委托的尸检专家证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张惠芹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雷洋案已经完成初步尸检,接着要进行病理分析、毒化检验等工作,大概还需20天左右。她认为,尸检鉴定过程要全面、细致、认真,不受任何因素的干扰,“我们是替死者说话的人,不能让好人受冤枉,也不能放过坏人。”
如今这份令人匪夷所思的尸检鉴定意见,大名鼎鼎的尸检专家证人张惠芹教授是否签字认同?所谓“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是指食物、呕吐物等被吸入呼吸道引起阻塞造成窒息死亡。一般来说,成年人只有在醉酒、脑外伤、溺水、麻醉未醒、癫痫发作、脑中风等发生昏迷或昏睡的情况下,呕吐物才会进入呼吸道造成窒息死亡。身体健康且没有家族病史的雷洋,如果没有昏迷呕吐,呕吐物是如何进入呼吸道造成窒息死亡的?
尸检结果历时46天姗姗来迟,雷洋家属和律师最终也不得不接受,但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仅仅存在不当行为以玩忽职守罪被逮捕,实在让公众无法接受。下一步,案情会顺着什么思路发展?会不会得出一个雷洋强行跳车,导致头部创伤,继而昏迷、呕吐的结论?涉案警务人员会不会因看管不到位、救治不及时,才导致雷洋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如此解释似乎才符合玩忽职守罪这个轻轻的罪名。
几乎与此同时,网络上疯传涉案警员东小口派出所邢某某的文章,称邢某某曾是甘肃省高考文科状元,放弃北大清华,选择了中央政法大学,邢某某的父母都是文盲,家里穷得叮当响,父母卖羊种地四处借钱,拼了命供邢某某念书。这样一个穷乡僻壤走出来的文科状元,为什么在城里穿上制服就变成另外一个人?雷洋死后,他在电视上的拙劣表演,现在想来,是多么无耻多么卑鄙!
雷洋死后,这个曾经的文科状元邢某某在电视上侃侃而谈,一口咬定雷洋自己承认“作大保健”,交了嫖资200元,而且当场作了笔录并得到了雷洋的“手印”,足疗女受审视频也坦白为雷洋提供了性服务,警方通报甚至宣称在卖淫现场提取到了雷洋的“避孕套DNA”,在外人看来,雷洋嫖娼是一个铁案,谁也别想翻案!
雷洋死后,涉案方一直围绕着雷洋嫖娼大造舆论。至于雷洋的死因,最初的案情通报是:“因雷某激烈反抗,为防止其再次脱逃,民警依法给其戴上手铐,并于21时45分带上车。在将雷某带回审查途中,发现其身体不适,情况异常,民警立即将其就近送往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22时5分进入急诊救治。雷某经抢救无效于22时55分死亡。”
5月12日,第二份通报披露:“民警在足疗店内将朱某(男,33岁,黑龙江省人)、俞某(女,38岁,安徽省人)、才某(女,26岁,青海省人)、刘某(女,36岁,四川省人)和张某(女,25岁,云南省人)等5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抓获。经审查并依法提取、检验现场相关物证,证实雷某在足疗店内进行了嫖娼活动并支付200元嫖资。目前,上述人员已被昌平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雷洋家属聘请的代理律师陈有西是清醒的,针对媒体的追问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回应称:死因已经排除原警方和官媒通报的心脏病等病理死亡因素,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案件定性关键问题已经解决。雷洋涉警前在街道正常行走,没有醉酒,胃内容吸入呼吸道导致窒息,只能是外力暴力导致。检察院现在通报只有一句话,信息不全。是窒息原因一因致死,其他身体伤痕等是否同为致死原因,需要在收到尸检报告书后,进一步进行研判。
雷洋究竟是怎么死的?这是雷洋家属和社会公众最想知道的答案,作为一个公民,作为一个活生生的年轻人,死得不明不白不清不楚甚至背上污名!不仅让一个家庭蒙羞,更是这个社会这个时代的耻辱!真相就是真相,事实就是事实,每个人尽管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但不能成为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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