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hanpow.com--英语作文】
(1) [中医法]《中医药法》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附全文
据新华社消息,12月25日,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简称《中医药法》)出台,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中医药法》涵盖了中医药服务、中医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以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并就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并对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中药材质量全程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长王国强在此间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但是,中医药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对中医药事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因素。《中医药法》作为第一部全面、系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综合性法律,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人民群众对于中医药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对于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中医药是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民间中医执业得“松绑”
《中医药法》提出,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独特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王国强表示,《中医药法》以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为宗旨,着眼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强化政策支持与保障,坚持规范与扶持并重,注重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制约中医药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发展,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医药卫生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保持我国作为传统医药大国在世界传统医药发展中的领先地位。
一直以来,民间祖传、师承的不少中医从业人员因为学历、专业等问题,难以取得中医医师执业资格。
《中医药法》提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王国强表示,民间中医从业人员绝大多数具备一定的临床技能和经验,为基层百姓提供了必要的中医药服务,但现有医师资格考试难以评价其真实水平。《中医药法》根据民间中医从业人员主要是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同时考虑到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民间中医主要在诊所执业,而且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改变了一直以来以行政审批方式管理中医诊所的模式。这对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壮大基层中医药服务队伍,方便人民群众就医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王国强表示,为了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中医药法》在强化中医药服务监管方面也作了规定:一是国务院中医药局将会根据中医药法的规定,制定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注重对其实践技能和效果的考核;二是制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要求经备案的中医诊所不得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以外的医疗活动,以限制诊疗范围的措施来降低医疗安全风险;三是对加强日常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
加强中药材质量全程监管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中医药法》在中医诊所、中医医师准入等多个方面对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外,在中药保护等管理制度方面也有所创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表示,比如对医疗机构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同时,明确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等。
黄薇表示,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与人民群众的中医药服务需求相比,中医药资源总量仍然不足,中医药服务能力仍然薄弱。为此,《中医药法》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包括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项目分别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范围和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发展中医药教育,加强中医药科学研究,促进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此外,还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
针对中医药行业中存在的服务不规范、中药材质量下滑等问题,《中医药法》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包括明确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符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加强对中医医疗广告管理;明确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医药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
黄薇表示,《中医药法》针对中医诊所和中医医师非法执业、医疗机构违法炮制中药饮片、违法配制中药制剂、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明确了严厉的处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以加大对危害中药材质量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黄薇表示,中医药是中华文化、医学的宝贵财富,也是中华民族对世界的独特贡献。制定《中医药法》的影响力不仅是国内的,也是世界的,是为解决世界医改问题提供的中国方案。《中医药法》的颁布实施,有助于提升中医药的国际影响力,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增强中华文化软实力,适应“走出去”战略的需要。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中医药事业,支持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药人才。
第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第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一条 国家制定中药材种植养殖、采集、贮存和初加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严格管理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提高中药材质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前款所称道地中药材,是指经过中医临床长期应用优选出来的,产在特定地域,与其他地区所产同种中药材相比,品质和疗效更好,且质量稳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中药材。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并加强对中药材质量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采集、贮存中药材以及对中药材进行初加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生产企业购进中药材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村医疗机构执业的中医医师、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传统炮制技术和工艺,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炮制中药饮片,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药饮片炮制技术研究。
第二十八条 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的需要,在本医疗机构内炮制、使用。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中药饮片炮制的有关规定,对其炮制的中药饮片的质量负责,保证药品安全。医疗机构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临床用药需要,医疗机构可以凭本医疗机构医师的处方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新药的研制和生产。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加工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的生产,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的中药制剂品种配制、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中医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国家发展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等,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中医药研究方法,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研究,促进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对中医药古籍文献、著名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捐献有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辨证论治方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的中医药防治,以及其他对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的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十二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四十六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优势,支持提供和利用中医药服务。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中医药特点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标准并及时修订。
中医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或者修订,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国家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
第五十一条 开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评估、鉴定活动,应当成立中医药评审、评估、鉴定的专门组织,或者有中医药专家参加。
第五十二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大对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按生产假药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有前款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中医药的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军队的中医药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和规范本地方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办法。
第六十二条 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完)
(2) [中医法]中医法就是埋葬中医的法
我的这个信息早已发给身居高层、一筹莫展的中医朋友,无一反对,但肯定会有另外的人怀疑:“这么好的中医法,怎么会是埋葬中医的法呢?”
九年前医改伊始征求意见时,我们就断言:“看病贵看病难”的根源不是药价高、没医保,而是在“怎么看病”这个大方向上错了!
结果是投入上万亿的医改打了水漂,国家上当了!
中医法也不会成功,反复的延期和修改,全是西医作梗,万变不离其宗:消灭中医,保住西医一家独大的邪教体制才是目的。
你不信?敬请拭目以待!
“国法”酝酿几十年,万众翘首共期盼,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
堂堂中医大国,为什么制定一个中医法这么难?
鄙人告诉你:中医法几十年出不了台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这是一场真正的你死我活的医学战争!
遗憾的是,在这场战略性的世纪对垒中,中医又败下阵来了!
从十五年前89岁的中医泰斗吕炳奎提出成立中医部的临终遗言后,同样的呼声一直不断,中医战略家贾谦、著名老中医李可和著名学者王锡宁,以及鄙人2016年6月向国家提出的“撤销卫生部,成立中医部,中医主导,它医辅助,落实治未病,不用国家再投一分钱,瞬间即可实现全民免费医疗”!但国家一直没人理睬。
法律是什么?法律往往就是有权有钱的人之间的一种游戏!
现在中医法出来了,还是西医领导中医——狐狸管小鸡!
《中医法》第五条说“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但第十五条又说“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这就是说,中医的生死存亡,还是掌握在西医卫生部手里!
到底什么是中医?中医法制定者也许不知道。而不知中医为何物者,又怎么会拿出有利于快速发展中医的好法呢?
当然,要说他们完全不知道中医为何物,可能有失公允。其实他们只不过是装聋作哑而已。他们非常清楚:中医的复兴之日,就是西医的落魄之时!
第一、关于治未病
多年来,我们的越简单越好的低碳医学,一直在宣传这样一个观点:中医的大头是导引吐纳治未病,小头才是中草药治已病!
这个观点没有人公开反对!江南奇人秦兆虎说:“中医的最高境界是不治!”其实,他所说的不治也是治,方法就是少吃关笼子(即监狱式的养生管理)。已故著名民间中医领袖潘德孚说:“最好的治疗方法是不用药物”。而又有几人知道【黄帝内经】中并没有方药!诗曰:都说黄帝内经好,谁知其中无方草,经络就是制药厂,阴阳气血都能调,欲享天年无病苦,导引吐纳是大道!后人逐渐入迷途,迫于生计单说药,背叛扭曲治未病,“振兴中医”死定了!——也就是说,背叛治未病,中医只能永远爬行!
中医法中没有一句提到“治未病”的话!因为他们根本不懂“什么是自治内求的治未病”和“导引吐纳按摩,不仅能治未病,更能治已病、治大病、不得病!”
第二、关于师徒传承
关于师徒传承,人们乐此不疲,其实这也是一条中医自掘坟墓的死路!为什么?因为那是一种小农经济模式,必然导致中医永远爬行!江南奇人秦兆虎是中医学院毕业,但他一再告诫他的学生:不要上中医学院,因为那里不可能培养出好医生。他说,要想当一个好中医,就看几本经典书,多实践就行 ——这就恰恰对应了古人那句“秀才学医,笼中捉鸡”的经典箴言。
著名老中医李可临终前,留下了几十个他认为非常好的中药方,仔细研究一下,都很简单,但在中医学院里却是无法得到的。如果把李可和其他老中医的经验方,汇编成册,登报上网,大礼堂去讲,再在临床中考核验证。这样,还有必要到学院去一呆多少年吗?
要看清中医法推崇“师徒传承”,只不过是一个陷阱而已!要想快速发展中医,必须走“速成化培训医生,批量化治疗疾病”这条高速路!我们早已提出“医生加教练,医院减一半,国家不作为,一切皆空谈”!每个医生只需要一天的再培训,就可以让所有的中西医生“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当天就可以救己、救人、当教练!
我相信,总有一天,孙思邈的“家家自学,人人自晓”的全民皆医理想,会变成现在太平盛世的新风尚、新理念——简单的医生全民化,复杂的医生精锐化!
第三、关于画地为牢
你一辈子非法行医,急需一张合法的行医证,中医法说“好,可以满足你!但你必须遵守我的管理,你只能蹲在你家门口的笼子里看病,不得越雷池半步,违者罚款几万或责令停业”。
我们说,这是极为荒唐极为卑劣的歧视和打压!医者,救人也!坐地好,走方也罢,只要他有救人于非命的医疗技术,不能见死不救,有证没证都应该义无返顾的出手才是。而中医法的规定却是“在你村里救你大爷可以,到你舅家救你舅妈违法”,——不,我们要做面向世界的走方龙,决不做家门口的笼中鸡!
第四、关于治病范围
这是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问题,因为它赤裸裸地暴露了中医法执笔人的真面目,那些人不遮也不掩,此地无银三百两——我们就是要按西医的规则管理你中医!
进了西医医院,同样一个病,拿刀的说:进我的门,就必须开刀!拿针的说:进我的门,就必须打针!拿药的说:进我的门,就必须吃药!——这就是“疾病越治越多”的根源!
但是,中医法执笔人根本不知道也不承认“一个好中医就是一座好医院,内外妇骨儿,啥病都能看”!所以,就有了他们规定的“你有什么一技之长就考你这一技,以后也只能用这一技,超过了,罚!”
我几十年非法行医,啥病都治过;我只用一方一法,就能治疗几乎所有的慢性病,你怎么考我呢?我马上八十了,要考多少年呢?如果你给我发个证,然后再给我画个圈,对我说:“你只能在这个圈里看病”!对不起,我还是把这个证还给你吧!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民间中医,经过个人申请,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发一个国内外通用的中医证,他就可以自由发挥个人专长,医行天下了,如果发生了伤害病人的医疗事故,有法律评判。那才是国家之幸,民族之福,中医之春天啊!
第五、关于中西并重
什么是中西并重?这是一个瞒天过海的弥天大谎啊!几十年来,有谁见过中西并重?一直以来,国家的拨款,基本上全被西医霸占了,也就是说,西医吃肉喝汤,中医可能是啃一点点干骨头棒子的机会都极少,这叫什么并重啊,简直就是丧权辱国,丢尽了民族之尊严!
在贾谦教授带领完成的《中医药发展战略研究总报告》中透露,上个世纪80年代,国家财政拨出的卫生事业费,西医占97%,中医占3%。而在拨给中医的这一块里面,中西医结合的占97%,纯中医的占3%。故有“两个3%”之说!还有一次科技部给了5000万用于治疗艾滋病,卫生部只给中医500万,更可恨的是,他们把病人当成发财的资源控制起来,不准中医参与治疗!就像非典开始时不准中医介入一样,你说他不是邪教是什么?这,就是所谓的“中西并重”的真相!一直以来,基本如此,没有变化。
中医是中国的魂,中国是中医的家啊!不让中医当家,却总让他躲在墙旮旯里乞讨,还一代又一代的说要振兴中医,这是国家和民族的耻辱与悲哀呀!撤销卫生部,成立中医部,中医主导,它医辅助,要相信几千年的中医,有智慧有能力领导管理好全国的医疗卫生行政工作——这才是国家医改的釜底抽薪之策啊!
第六、关于中西结合
中西医之争是正与邪之争!鄙人一生的政改研究结论是:“一正压百邪不是专制”,而“一邪压百正必是独裁”!医学也一样,现代医学独裁体制,就是西医“一邪压百正”的邪教体制!在这样的体制下,还奢谈什么中西结合,真的是白日做梦!
比如,我们认为,西医在内外妇骨各科的手术中,至少有90%是强加于人的被手术。如果希望他们放弃那些被手术,转而接受中医的保守治疗,岂不是白日做梦、根本办不到的事吗?
再比如,他们90%的创伤性检测都是多余的,改用中医的望闻问切就可诊断,他们会同意吗?
中医与西医,根本就是两股道上跑的火车,不可能并到一条道上来。几十年的中西结合,得到的不就是中医被灭亡被西化的结果吗?
所以,在中国的医学体制改革中,没有必要与狼共舞,与虎谋皮,再去推行那“中西并重、中西结合”了!正如中医战略家贾谦教授所说:“要想真正发展中医药事业,提高中医临床疗效,首先就要向这种盲目的、虚伪的、欺骗的中西医结合开刀!此刀不下,中医药的发展只能是一句空话!”如果大家看懂了贾谦这段话、听懂了本文的诉说,那么充分发挥中医优势,迅速建立“中医主导,它医辅助”的医学新体制,就是摆在国家决策者面前最紧迫、最重大的民生课题,更是一个可以为当今圣明树碑立传、大书一笔、流芳千古的绝佳机会!
不过,我们当然知道,百姓的渴望、中医的坚守,永远都是没人理睬的最微弱的呼喊,唯有国家决策者的英明,才能救民于水火、解民于涂炭啊!——遗憾的是,盼了几十年的中医法,竟是一部消灭中医的法!
(3) [中医法]中医八法
治病八法,就是讨论在不同情况下,该运用何法! 学习之前,我们先想两个问题: 第一个:如果有苍蝇、老鼠跑到家里了,我们该怎么办? 第二个:家里人吵架了,出现了内部矛盾,我们又该怎么办? 这是两类问题,一个是外部问题,一个是内部问题。 苍蝇、老鼠好比外邪,这类外邪需要驱赶出门,赶出门就得找到出路。汗、吐、下、消、和、清、温、补八法中的汗、吐、下就是病邪的出路,知道了病邪的性质,知道了它应该走的出路,治病就好比巷子里赶猪,直来直去,容易多了。 对于无法赶出门的病邪,就只好采取八法中的消法,消之于无形;内伤之病证,就好比夫妻吵架,属于家庭内部矛盾,这些矛盾需要的是调和,不是攻,协调好脏腑之间的矛盾,体现在一个字上,就是“和”,如果能够调和脏腑、调和气血、调和阴阳、调和寒热,达到阴平阳秘的境界最好,如果调和不了了,只能采取“虚则补之,实则泻之”,运用清、温、补三法了…… 八法其实讲了外感病与内伤病的总体治疗法则,它不是简简单单的八个字,而是八条道,深刻体会这八法的内涵,对于临床治病显得非常重要。 对于上面的“治病八法”以及“守正出奇”,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四句: 外邪找出路,内伤须调和; 五脏有生克,道法最精深! 为了深入理解八法的重要性,结合临床运用,分别阐述。 第一法:汗法 此法列为第一,其重要性非比寻常。 汗法是通过开泄腠理、调和营卫、发汗祛邪,以解除表邪的治法,故又称解表法。 《素问-阴阳应象大论》:“其在皮者,汗而发之。” 此为汗法应用原则及理论根据。 汗法有退热、透疹、消水肿、祛风湿等作用。 主要适用于外感表证及具有表证的痈肿、麻疹、水肿早期等。 根据所受病邪不同,汗法分辛温发汗和辛凉发汗两大类。 因于风寒之邪所致用辛温发汗;因于风热之邪所致用辛凉发汗。 发汗解表以汗出邪去为目的,中病即止,不可过汗。如发汗太过易损伤津液,甚则大汗不止,导致虚脱。 凡心力衰竭、吐泻失水、出血、津液亏损者均禁用汗法。 如果体质虚弱而确需发汗者,宜配合益气、滋阴等药同用。 发汗并非只是服用节表的药物,汗法途径很多,使用蒸浴、针灸等疗法达到出汗目的,亦属汗法范畴。张从正《儒门事亲》中写道:“灸、蒸、薰、渫、洗、熨、烙、针刺、砭射、导引、按摩,凡解表者皆汗法也。” 临床中,有服解表之汤剂发汗者;有不愿喝药建议采用熏蒸发汗者;有小儿服药艰难,用中药泡脚发汗者;有用艾条熏烤发汗者;也有服用姜汤发汗者…… “法”为发汗,“方”却多端! 第二法:吐法 《素问-阴阳应象大论》记载“其高者,因而越之”,指病所在上部(高),如咽喉、胃脘等病症,可用升散或涌吐(越)的方法治疗。 张从正在他的《儒门事亲》中就说:引涎、漉涎、嚏气、追泪,凡上行者,皆吐法也。 《串雅》记载“顶、串、截”为走医三大法。所谓药上行者皆曰顶;下行者皆曰串;故顶药多吐,串药多泻;截者,使其病截然而止。顶、串之法很类似于吐、下之法,至于截法,凡是能迅速终止疾病发展进程,迅速取效的方法都可以称为截法。 吐法是通过药物以及外界刺激,使人体产生呕吐,以去除停留在咽喉、胸膈、胃脘等部位的痰涎、宿食或毒物的一种治疗方法。 这句话的意思是,病邪侵入人体内部,如果所在的部位较高(胃脘以上),那我们就可以采用发越、涌吐的办法来进行治疗。 这句话也大致指出了吐法的适应症,那就是当致病物质(如毒物、宿食等)或病理产物(如痰涎等)停留在人体胃脘以上部位而形成的各种病症,我们就可以使用吐法,使这些致病物质或病理产物从口腔排出体外,从而减少或消除这些有害物质对人体的进一步伤害,并恢复人体原有的内在平衡。 任何一种治法的选择,实际上都是中医“因势利导”观念的具体体现。 但由于吐法在使用过程中会给病人带来某些不适,不易为病人所接受,还有些病人对吐法存在恐惧心理,所以目前很少有医生在临床上使用这个吐法了。事实上,吐法在某些疾病的治疗上,有着其他方法无法取代的效果。 比如说饮食积滞在上脘,引起胸膈饱胀、胀闷不适、嗳腐吞酸、饮食不思等病症,时日较短者,如果用吐法使积滞在上脘的食物得以吐出,那患者立刻会感到明显舒适和轻松感,这种效果是消食药远远比不上的。 再比如,误食了某种毒物,如果立刻使用吐法,将毒物吐出,则可以把毒物带来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等等。 本人曾治愈一例小儿咳喘的患者,因患儿不会吐痰,痰液均被吞入胃中,咳喘半月余,近几天不进食,切脉时右关郁浮而滑,后采用压舌根促其呕吐,竟然吐出棉花絮样白痰一摊,患儿当儿即开始进食,咳嗽吐后减轻大半,随后调理脾胃而愈。 张锡纯在《医学衷中参西录》治疗痰饮方后,备有点天突、捏喉结法,来刺激咽喉部,起到涌吐,此上两法,不需用药,起效甚捷,唯医者需自身体验,感受其妙处,加深印象。如此则危急之时,仓促之间,可以随手取效,本人切身实验过,疗效确切,不可小视此法,附如下: 1、治痰点天突穴法: 点天突穴以治痰厥,善针灸者,大抵知之。而愚临证体验,尤曲尽点法之妙。穴在结喉(颈间高骨)下宛宛中。点时屈手大指(指甲长须剪之)以指甲贴喉,指端着穴,直向下用力(勿斜向裡),其气即通。指端,当一起一点,令痰活动,兼频频挠动其指端,令喉痒作嗽,其痰即出。 2、捏结喉法: 得之沧州友人张××,其令人喉痒作嗽之力尤速。欲习其法者,可先自捏其结喉,如何捏法即可作嗽,则得其法矣。然当气塞不通时。以手点其天突穴,其气即通。捏结喉,必痒嗽吐痰后,其气乃通。故二法宜相辅并用也。 第三法:下法 下法,顾名思义就是攻下。提到攻下,大家立即会想到大黄! 其实下法的目的是攻逐体内积滞,通泻大便,借此以逐邪外出的治疗方法,运用除了药物还有其他途径,比如推拿也可以起到攻下的作用。 下法具有通导大便,排除肠胃积滞,荡涤实热,攻逐水饮、寒积等作用,用以治疗邪在肠胃,实热内结,大便不通或寒积、水结、停痰留饮等实邪证候。由于里实证病情有寒热的不同,患者体质有虚实的差异,因此在立法上又分为寒下、温下、润下、逐水、攻补兼施等类型。因里实证的病情有轻重缓急之别,又有峻下与缓下的区别。 本人运用下法治疗最多疾病是小儿停食的患者,经常下午和晚上发热,患者不思饮食,大便不畅,医院运用西药,可以短时间控制体温,药力过后,体温又升高,病之根源在于胃肠道的宿食,此类患儿经常碰到,通过下法,攻下体内宿食,患儿就能很快康复。举个例子: 患儿男3岁,午后发热伴胃胀三天。患儿三天前,端午节吃粽子后,消化不良,出现午后发热,服健胃消食片无效,第二天下午发热,遂到三甲医院就诊,具体治疗方案不知,患儿用药后热退,至夜半又发热,体温38度,情急中服退烧药后缓解。第三日下午前来就诊,就诊时面颊潮红,精神较差,腹胀如鼓,大便3日未行,体温38.5度。诊断:小儿停食。治疗:攻下积食。处方:牵牛子粉5克伴白砂糖加少许开水调后嚼服。疗效:患儿服药后2小时,解大便一次,腹胀减轻,热退;3小时候解大便2两次,腹胀消失。当晚吃稀饭一碗。病愈。此法治疗小儿停食,真妙法也。 附:牵牛子粉用法及用量:取牵牛子1公斤,小火炒焦后,研成细粉,1公斤只取600克左右初粉,剩余400克尾粉不用。用法:药粉与白砂糖(红糖也可以)拌匀后加少量开水调匀后嚼服(味道不错,不苦且香甜)(体质虚弱可以分两次吃,如果吃一半1小时后就腹泻,可以不服剩下的一半,如果服药后2小时还未腹泻,吃完剩下的一半)。 有人可能担心牵牛子有毒,这个大可放心,牵牛子炒后泻下作用较强,毒性较小。三岁以下每次2-3克,三岁以上及成人每次4-5克,对于停食的病人,一般一次治好了。 体质虚弱的患儿,分两次服用,两次间隔时间为4小时左右。 本人每年使用不下于100人次,这几年至少也用过三五百人,未见一例中毒的,使用时把握好一个原则,即“中病即止”。患者服药后出现腹泻后,即不再继续服用此药。 对于下法的运用,还有很多案例。 曾治疗头晕患者,西医检查为血粘度高,中辩证为痰湿阻滞中焦,运用健脾、理气、化痰、泻下的药物,病人排除大量粘腻大便,头晕三剂而愈…… 《本草正义》:牵牛,善泄湿热,通利水道,亦走大便,故《别录》谓其苦寒,至李氏东垣,以其兼有辛莶气味,遂谓是辛热雄烈。按,此物甚滑,通泄是其专长,试细嚼之,惟其皮稍有辛味,古今主治,皆用之于湿热气滞,实肿胀满,二便不通,则东垣以为辛热,张石顽和之,亦谓辛温,皆属不确,当以《别录》之苦寒为正。 莶气戟人喉舌,细味之亦在皮中,所谓有毒,盖即在此。古方中凡用末子,均称止用头末,正以其皮粘韧,不易细碎,只用头末,则弃其皮,而可无辛莶之毒,颇有意味可思。 第四法:消法 提到消法,很多人就会想到消食之法,其实消法内容非常丰富,我们临床经常用到消法,只是没有注意到罢了。 但凡一切有形积滞,不能通过下法清除的,均可以采用消法,小到气、血、痰、湿之淤积,达到肿瘤包块之形成,在治疗时无不运用消法。但有一点必须明了,既然是谈“消”,必须有实性物质形成,有局部淤积之表现,如果纯虚无实之证,不可使用消法,否则徒伤正气,与身体无益。 消法运用范围比较广泛,凡由气、血、痰、湿、食等壅滞而形成的积滞痞块,均可用消法。由于致病的原因和病情的不同,消散的方法可分为消食导滞、消痞化积、软坚散结、消肿溃坚…… 消法与下法均可消除有形之邪,但两者作用不同。下法是在燥屎、瘀血、停痰、留饮等有形实邪必须急于排除,且有可能排除的情况下使用。消法则是在慢性的积聚,尤其是气血积聚而成的徵瘕痞块,不可能且无条件排除的时候采用。 消法也属于攻法,只不过力度比下法轻,消之过久,必然会损伤正气,所以消法运用的同时,适当辅以扶正的药物,这样消之有力,而无伤正之弊。 临床上我们常用的四消丸,就是消法的代表,此方组成:大黄(酒炒)、猪芽皂(炒)、牵牛子(生)、牵牛子(炒)、香附(醋炙)槟榔、五灵脂(醋炙)。功能为消水、消痰、消食、滞气,导滞通便。用于一切气食痰水停积的治疗。 消法内容丰富,在这里,我想结合自己的经验,谈谈消法在疮科中的运用。 临床上我们见到长疮的病人,治疗时首先得分阴阳,阴阳分得不对,效果就大打折扣,本人运用“消法”,总结出一方,对阴阳之疮均有效应,而且疗效异常,自定为“阴阳拔毒膏”,结合案例,介绍如下: 患者,刘某,男,43岁。小腹出现皮下包块15天。患者15天前小腹出现一小红点,稍痒,用手捞后,第二天出现小红疙瘩,未予理睬,三天后长成20x30mm大小包块,包块色白,质硬,伴胀痛,到药房购买”独角膏”外用两天。包块没有变小,反而增大,长至35x40mm左右,遂到人民医院就诊,收入院治疗,采用点滴抗生素、灯烤、外贴医院自制膏药,治疗四天,包块有继续增加趋势,无奈中托人寻求良方。发病第十五天,经人介绍前来就诊。就诊时小腹包块如手掌大,蔓肿无头,位于肚脐下四寸,周边略红,质硬,压痛,中间皮色略暗,中央有米粒大小溃破。诊断:阴疽(阴寒阻滞、气血瘀滞) 治法:温经散寒,拔毒消痈 用药:阴阳拔毒膏外贴,每日一贴。连用三天。 患者贴一贴后,第二天上午换药,肿块已缩小1公分左右,自中央溃破处流出黄色毒液;第二贴用后,包块缩小一半,继续流出黄色毒水;第三贴用后,中央溃破处开始流白色脓性分泌物,用拔罐器,拔出浓根如丁,消毒后,上SMZ粉,三天后换药,包块消失,溃破点愈合。 阴阳拔毒膏配方及制法: 配方:红藤400克三七100克川芎100克花椒100克穿山甲粉50克生草乌100克生川乌100克生马钱子100克辽细辛60克雄黄30克乳香60克没药60克天丁50克冰片20克蜈蚣30条藤黄50克广丹粉适量,麻油2000ml。 制法:第一步:三七、川芎、花椒、生草乌、生川乌、辽细辛、乳香、没药、天丁、蜈蚣一起打成粗粉同生马钱子放在一起备用。 第二步:冰片、雄黄、藤黄共研成极细分备用。第三步:将红藤加水1500ml煎两边,合并煎液后,小火浓缩成大约80ML左右,加入麻油,小火加热,直至不再冒气泡,开始冒白烟后加入第一步准备的粗药粉,改为小火炸,炸至药材焦枯为度。然后用钢丝筛网过滤,观察所得药油的量,按照500ml油配200克广丹粉的比例,加入广丹粉,边加热,边用木棍搅拌(要用大一点的锅),待药油与丹粉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剧烈浓烟,药汁转变得黑色粘稠时,及时离火,边搅拌,边冷却,待反应结束后加入第二步准备的药粉,不断搅拌至均匀,冷却成膏。第四步:将第三步所得膏用冷水泡一周,每天换水一次。一周后,阴阳拔毒膏即成。用时根据包块大小,用刀切取一小块,放在牛皮纸上用火烤化摊开,贴在患处。 此膏阴疮三贴转阳,阳疮一贴出浓,出浓后再贴一贴,不可多用。此膏治疗多例险疮,效果均神奇异常,有缘人事珍惜之。 这样来看待人体气血的循环,就会比较清晰。 但人体脏腑能量是这样的绝对对称吗?我们可以想象一下,气血这样向一个方位运行,这正中线还能否垂直? 我想因该不会,如果左右阴阳是对称的,那么脏腑的能量就应该不对称! 《素问-阴阳应象大论》:天不足西北,故西北方阴也,而人右耳目不如左明也。地不满东南,故东南方阳也,而人左手足不如右强也。帝曰:何以然?岐伯曰:东方阳也,阳者其精并于上,并于上,则上明而下虚,故使耳目聪明,而手足不便也。西方阴也,阴者其精并于下,并于下,则下盛而上虚,故其耳目不聪明,而手足便也。故俱感于邪,其在上则右甚,在下则左甚,此天地阴阳所不能全也,故邪居之。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上面这个图中的脏腑分界线是不正确的,应该是倾斜的。我们可以画出这条倾斜线,这样就能比较准确的说明问题。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四个要点: 第一:心脏的能量以阴为基础,但向阳转化。即:心脏以阴血为基础,以心火为表现形式。进一步说明,心血虽然属阴,但心是属火的,心就好像一个燃烧的火球,火球中央是油。火以油为基础,油以火为表现形式。 第二:肾脏的根基为肾阳,但向阴转换。即:肾脏以肾阳为基础,以肾水为表现形式。进一步说明,肾阳虽然重要,但肾脏是属阴的,肾脏就好像一个被水包绕的水球,但水球中央是一团火。 第三:脾属阴,主湿,但能量右倾斜,意味着虽然脾脏属阴,但升发的是人体的清气、阳气!脾喜燥! 第四:胃属阳,主燥,但能量左倾斜,意味着虽然胃属阳,但胃气沉降的是浊阴,胃喜湿! 或问:人体四肢、九窍无不对称,此脏腑能量的正中线却是偏斜的,与天地之理违背乎?第19节 答曰:观内经原文“天不足西北……地不满东南……”可以明了。如仍然不信,试看地球之旋转,从现代物理学看,地球是倾斜的。地球的自转轴并非垂直于它绕太阳公转的轨道平面,而是倾斜了23.5度。 明白了天地运行的规律,看过了修改后的脏腑能量图,我们对人体的理解会更加深入些。任何事物无绝对的纯阴,也无绝对的纯阳,阴中含阳,阳中含阴,这是总体规律。 人体脏腑也是如此! 所以我们在治病用药时,也不可单纯使用阳性的药物,也不可单纯使用阴性的药物,只有阴阳搭配才能,才符合天地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