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费取费标准


手抄报指导 2019-05-12 04:15:11 手抄报指导
[摘要](1) [工程设计费取费标准]工程设计费的取费基数是什么?综述1、总则1 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1 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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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设计费取费标准]工程设计费的取费基数是什么?


综述
1、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1 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2.2 “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基本计费”。
2.3 “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包括设计总包服务)、采用绿色建筑设计、应用BIM技术、采用被动式节能建筑设计、采用预制装配式建筑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过程技术顾问咨询、编制竣工图、驻场服务;提供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概念性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总平面布置或者小区规划方案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咨询服务;提供室内装修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幕墙深化设计、特殊照明设计、钢结构深化设计、金属屋面设计、风景园林景观设计、特殊声学设计、室外工程设计、地(水)源热泵设计等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3、建筑设计服务计费
3.1 设计服务计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内容和要求,提供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应计取的费用。
设计服务计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设计服务计费=设计基本计费 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3.2 设计服务可采用以投资费率方式计费,也可在部分项目上以投资费率为参照,采用单位建筑面积方式计费或以工日定额方式计费,具体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3.3 按投资费率计费方式计费时,设计计费的“计费额“,可先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取,无投资估算的参照当地同期同类同规模工程项目的经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取。按估算“计费额”计取的设计费为暂估设计计费,最终以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实际“计费额”为依据确定计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费,即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施工机具使用费(含仪器仪表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含检验试验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3.4 建筑单体中采取复用设计的,每个复用单体按照单体设计计费的30%计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每个复用单体按照单体设计计费的40%计费。
4、其他说明
4.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工作量比例系参照《全国建筑设计劳动(工日)定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详见附表一《设计各阶段工作量分配参考比例表》。
4.2 发包人提供境外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需要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增加的审核确认费。
4.3 除另有约定外,设计人所编制的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设计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并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设计基本服务计费
设计基本服务计费包括投资费率计费方式、单位建筑面积计费方式和工日定额计费等方式,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1、投资费率计费方式
1.1 投资费率计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费额”)分档定额计取。
1.2 投资费率计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设计基本服务计费 =计费基价×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注:计费基价详见附表二《计费基价表》,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内插法确定设计计费基价;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详见附表三《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
2、单位建筑面积计费方式
部分项目可采用单位建筑面积方式计费,详见附表四《部分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计费表》
3、工日定额计费方式
项目采用工日定额方式计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日定额计费=专家等级相应工日费用×(定额工日÷0.95÷0.85 辅助工日)
注1:专家等级相应工日费用详见附表五《工程咨询服务工日费用表》
注1:定额工日、相应系数、辅助工日参见《全国建筑设计劳动(工日)定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
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设计其他服务包括的内容见第一章2.3条款所述,其计费详见附表六《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Ⅰ)》、附表七《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Ⅱ)》及附表八《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Ⅲ)》。第一章2.3条款未涉及的设计其他服务内容的计费可比照附表六、七、八执行。
附表
附表一:设计各阶段工作量分配参考比例表(%)
附表二:计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附表三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
注1:1上述设计均不包含相应的工艺设计内容。
注2: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含结构加固)项目以其投资额为基本设计“计费额”。
附表四 部分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计费表
附表五 工程咨询服务工日费用表
附表六 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 (Ⅰ)
(以设计基本服务计费乘附加系数计取)
注1:总体设计指初步设计之前,一些大型、特大型建设项目,由于建设规模大、设计内容多,需要分步建设,但在项目实施前需要有一个总体设想,以便各建设内容之间相互衔接配合,因此往往需要编制总体设计或称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整个建设项目的组成、功能、目标和规模,建设条件、设计依据和设计原则,总工艺流程、总体布局和总体建设方案,各单项工程的设计概况,工程环保、劳动安全卫生等设计方案,整个工程的初步概算和投资效益分析等。一般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或总图设计不属于总体设计范畴,不应收取总体设计费。
注2:主体设计协调指建设项目工程由发包人分别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设计总包服务是指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全部设计服务,上述两种情况下,设计人应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发包人应支付主体协调费。
注3:同时承担表中序号1、2、3、4、5、6项时,系数相加不大于 1.0。
附表七 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Ⅱ)
(以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计取)
附表八 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Ⅲ)
(以单项工程投资额计费)
注:特殊声学设计,当特殊声学装修工程的建筑安装费用不能清晰界定时,可作为“声学技术咨询”按附表五《工程咨询服务工日费用表》计费。
原作者: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

(2) [工程设计费取费标准]【工程设计费取费标准】污水处理厂工程其他费用取费标准、计算规则51


专题:工程设计费取费标准工程设计取费标准
污水处理厂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取费标准
一、 取费依据及标准
表1 污水处理厂工程其他费用项目及取费依据汇总表
二、 计算规则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1、取费依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及《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计费基数为建安费用与设备费之和。
2、取费方法
(1)一般项目根据表2按内插法计算
表2 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
(2)实行代建制的非经营性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计费基数在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服务费为计费基数的2%;计费基数超出2亿元项目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
(二)设计费
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
2、取费方法: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下浮系数
(1)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设计费计费基数为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根据《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见表3),计费基数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2)专业调整系数取1。
(3)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1.15。
(4)附加调整系数: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改扩建工程考虑1.1~1.4的改造系数,一般情况下取1.1,特殊情况可适当考虑1.2~1.4。
(5)下浮系数:若设备费大于建安费用的20%,下浮系数取0.8。
表3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单位:万元
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三)竣工图编制费
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
2、取费方法:设计费×8%。 (四)勘察费
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
(计价格[2002]10号)。
2、取费方法:设计费×30%。 (五)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价格[2002]10号)。
2、取费方法:设计费×10%。 (六)施工图技术审查费
1、取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2、取费方法:勘察设计费×6.5%。 (七)监理费
1、取费依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按规定,监理费计费基数计算方式如下:(其中,A为建筑安装工程费,B为设备费与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B
40%,计费基数=A+B; A?BBA
>40%,计费基数=最大值(A+B×40%,A+?40%) A?B60%
2、取费方法:
(1)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
a、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根据《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见表4),由计费基数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基价。
b、专业调整系数取1。
c、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5万吨/日以下污水处理厂工程取1,5万吨/日及以上污水处理厂工程取1.15。
d、高程调整系数:深圳地区项目取1。
(2)保修阶段监理服务费:对于建安费与设备费之和在300万元以上工程实行保修阶段监理,监理费按施工监理服务费5%计取。
(3)勘察、设计等阶段监理费:若发生勘察、设计等阶段监理服务时,按建安费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取费标准见《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和设计阶段监理费取费标准》(表5)。
表5 工程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和设计阶段监理费取费标准
(八)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
污水处理厂工程其他费用取费标准、计算规则51_工程设计费取费标准
1、取费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的《深圳市建筑和市政概算编制规程》。
2、取费方法:建安费用×1%。 (九)工程安全监督费
1、取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计算方式的复函》(粤价函[2004]477号)。
2、取费方法:建安费用×1‰。 (十)工程保险费
1、取费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的2009《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
2、取费方法:(建安费用+设备费)×1‰。 (十一)招投标交易费
1、取费依据:参考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交易服务费标准的批复(深价[1999]130号)。
2、取费方法:(1)设计(监理)招投标交易服务费=设计费(监理费)×1%;(2)施工招投标服务费=(建安费用+设备费)×收费费率,收费费率由《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表6)确定。
表6 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十二)白蚁防治费
1、取费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粤价[2002]370号)。
2、取费方法:建筑面积×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基准价标准表》(表7)确定。
表7 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基准价标准表 单位:元
(十三)环境影响咨询费
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2、取费方法:环境影响咨询费=基价×行业调整系数×敏感程度调整系数×下浮系数。以建安费用与设备费之和为计费基数,采用内插法确定基价,收费标准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表8)确定;行业调整系数取1;敏感程度调整系数取1;下浮系数取0.8。
表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分档收费标准
(十四)前期工作咨询费
1、取费依据: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
2、取费方法:仅计取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费用。前期工作咨询费=基价×行业调整系数×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以建安费用与设备费之和为计费基数,采用内插法确定基价,收费标准由《前期工作咨询费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表9)确定;行业调整系数取0.7;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取1。
表9 前期工作咨询费分档收费标准
(十五)联合试运转费
1、取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2、取费方法:设备购置费×1%。 (十六)其他
1、取费种类:招标代理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科学试验费等。
2、取费方法: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发生,如有发生,按相关规定计取。 3、注意:计取招标代理费时,应取消施工图预算编制费。
转载请保留本文连接:http://www.niubb.net/a/2015/11-28/1075508.html

(3) [工程设计费取费标准]2016建筑工程设计费标准是多少


我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取费标准  收费项目  1.工程设计费:一般包括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按合同规定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本收费标准中未包括做施工图预算的费用。  2.初步设计之前的工作费: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编设计任务书、参加厂址选择和规划、进行环境预评价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3.非标准设备设计费:是指非定型设备的设计费。有的行业工程设计本身包括设备设计,则不另计收非标准设备设计费。  4.软件编制费:是指工厂生产过程计算机控制程序等编制费用。行业没有标准的,可根据软件的使用价值、先进程度,并考虑编制软件的实际工作量由双方商定。  二、收费标准  1、只委托做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时,按照行业划分设计工作量各占的比例并乘以1.1的系数计算收费。如果增加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乘以1.1系数计算收费。  2、工程设计中采用标准设计(标准构配件图除外)、复用设计,按同类新设计项目的20%收费。  3、进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参加规划调查、询价、报价、对外谈判等技术服务工作,以及没有制订具体收费标准的工作,可采用按直接生产人员工日计算收费的办法,收费标准为每工日85元。工日的计算可执行工日定额或由设计方和委托方根据任务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需要到外埠出差,工期在六十天以内的任务,其差旅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工程设计单位由于所承担任务的需要而出国时,除制装费由设计单位支付外,其他出国费用(包括外汇额度)均应由委托单位支付。  4、本收费标准中考虑了各种影响设计工作量因素的调整系数,如果在同一项目中的两种以上因素同时存在,由该项目总的调整系数应为各单项调整系数小数点以后数字之和再加1,但总的调整系数最高值不得大于1.5。  5、按实物或工日定额计取设计费的,凡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其费额最高不得大于概算比例的1.5%。  6、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了先进技术,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经设计审查确认,可由上级主管审查部门决定,适当增加设计费,一般控制在设计费的10%以内。如果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按合同规定扣减设计费。  7、设计费按设计进度分期拨付。设计合同生效后,委托方应向设计单位预付设计费的百分之二十作为定金;初步设计完成后付百分之三十;施工图完成后付百分之五十。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的规定,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设计费付清后,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本施工,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等,不应另收技术服务费和差旅费。  8、本收费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其设计收费由设计单位与委托单位参照本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设计收费标准,由设计方和委托方共同协商确定。  9、需要单独提出建筑设计方案的,特级、一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10%;二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6%;三级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加收该项目设计费的3%;四级以下(含四级)工程不另收建筑设计方案费。民用建筑工程等级表内“大型”一般系指一万平方米以上建筑;“中型”指三千~一万平方米的建筑;“小型”指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建筑。  10、本收费标准已包括相应一般的消防系统和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如有特殊要求时另议。对现有建筑物进行专门装饰设计时,根据装饰设计的复杂程度,按装饰费用的3-5%收费。  11、本收费标准是以单项工程为基本单位,不包括煤气、取水、净化、污水处理、道路桥梁、锅炉房、加油站、变配电所、水泵房、冷却塔、烟囱等单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设计在内,其收费应分别按市政和其他行业的标准执行。  12、仅做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或施工图分阶段设计时,其工作量的比例为40%和60%。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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