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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2016年合格证书领取时间【一】:2016年执业药师证书领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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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执业药师证书领取时间
《天宇考王》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题库包含:章节练习、综合练习、模拟试题、 考前冲刺、历年真题、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药学实践与用药安全、常用单味中药、更多题型,题库请到《天宇考王》官网 免费下载试用: (复制网址到浏览器打开)。
执业药师证书领取每年举行一次,领取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份至6月份,具体时间请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执业药师西药—专业知识(一)
【最佳选择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选项为干扰答案,考生须在五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1.禁用于妊娠妇女和小儿的药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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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头孢菌素类
B.氟喹诺酮类
C.大环内酯类
D.维生素类
E.青霉素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不良反应较多,有消化道不良反应,如恶心、呕吐、上腹不适等;中枢神经系统有头晕、头痛、情绪不安、烦燥等不良反应;会发生皮疹,血管神经性水肿,光敏性皮炎等变态反应;对幼年动物造成轻度软骨组织损坏,不宜用于妊娠妇女和儿童。故答案为B。
【最佳选择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选项为干扰答案,考生须在五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2.关于地西泮的作用特点,哪项是错误的
A.小于镇静剂量时即有抗焦虑作用
B.产生镇静作用时可引起暂时性记忆缺失
C.可增强其它中枢抑制药的作用www.shanpow.com_执业药师2016年合格证书领取时间。
D.剂量加大可起麻痹作用
E.有良好的抗癫痫作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地西泮随着剂量加大,可出现镇静和催眠,缩短入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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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延长睡眠持续时间,但即使大剂量也不引起麻醉,所以D错误。小于镇静剂量时可选择性的作用于边缘系统,产生良好的抗焦虑作用,消除紧张和忧虑,稳定情绪,减轻焦虑,是目前最好的抗焦虑药之一。它是临床上最常用的一类镇静催眠药,已几乎取代巴比妥类。地西泮产生镇静作用的同时可产生暂时性记忆缺失,因此可用于麻醉前给药和心脏电击复律或内窥镜检查前给药,可减轻或消除对手术的紧张恐惧心理,减少麻醉药用量,增加其安全性,并使患者忘却手术中的不良刺激,另外它具有良好的抗癫痫作用,是目前治疗癫痫持续状态的首选药,同时它可增加其他中枢抑制药的作用。故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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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他汀类药物不用于
A.Ⅱ型糖尿病引起的高胆固醇血症
B.肾病综合征引起的高胆固醇血症
C.杂合子家族性高脂蛋白血症
D.高三酰甘油血症
E.预防心脑血管急性事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察的是他汀类药物的药理作用。其药理作用主要有高酯蛋白血症(包括Ⅱ型糖尿病引起的高胆固醇血症;肾病综合征引起的高胆固醇血症;杂合子家族性高脂蛋白血症;预防心脑血管
手机、ipad、电脑三位一体学习模式 急性事件);肾病综合症;缓解器官移植后的排斥反应;治疗骨质疏松症。故选D。
【最佳选择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选项为干扰答案,考生须在五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4.螺内酯临床常用于治疗
A.脑水肿
B.急性肾功能衰竭
C.醛固酮增高引起的水肿
D.尿崩症
E.高血压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螺内酯的临床应用。螺内酯为低效利尿药,化学结构与醛固酮相似,可竞争性地与胞浆中的醛固酮受体结合,拮抗醛固酮的排钾保钠作用,主要用于有醛固酮升高引起的顽固性水肿。噻嗪类药物对轻度尿崩症有一定疗效。故答案选C。
【最佳选择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选项为干扰答案,考生须在五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5.主要作用于M期,抑制细胞有丝分裂的药物是
A.放线菌素D
B.阿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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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拓扑特肯
D.依托泊苷
E.长春碱
正确答案:E
答案解析:本题考察的是抗肿瘤药物的作用机理,考生应注意各类药物的作用特点,以及所属类别。主要作用于M期,抑制细胞有丝分裂的药物是长春碱。故答案为E。
【最佳选择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为最佳答案,其余选项为干扰答案,考生须在五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6.称量时的读数为0.0520g,其有效数字的位数为
A.1位
B.2位
C.3位
D.4位
E.5位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效数字的修约,属于历年必考内容,考生只要掌握基本原则,回答此类题目不难。在有效数字的处理中,当数据为0.0xx00时,小数点前后xx前的0都作定位数字,而不是有效数字,xx后面的0是有效数字。由此答案是C。
【最佳选择题:题干在前,选项在后。有A、B、C、D、E五个备
执业药师2016年合格证书领取时间【二】:2015年执业药师证书领取方法汇总
2015年执业药师证书领取方法汇总
2015年执业药师证书领取预计于2016年3月份开始,各地领取时间不同,由当地人事考试网将发布领取通知。请各地考生关注当地人事考试中心信息发布,届时文都网校也将第一时间公布2015年执业药师证书领取的相关信息。
文都网校小编来提前带大家了解下关于证书领取的相关信息:
1、一般执业药师考试审核后,领取证书只要身份证、带几张照片、填个《执业资格考试登记表》就可以,但有些省市还是有一些特别的要求,如有的省需要准考证、成绩单、还要带下毕业证等等。
2、照片每个省市可能要求不一样,到时根据各地人事人事网发布的领证通知准备就可以。
3、关于准考证大家当时都可以保存PDF的,一直提醒大家保存到电脑里,不知道是不是还有同学找不到。
4、关于成绩单,现在都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怕万一到时候领取证书需要,可以把整个查询成绩的网页打印保存到电脑里。
内附:《执业资格考试登记表》填写说明
1、地市:所在地市名称
2、姓名:您的真实姓名
3、身份证号:您的身份证号
4、学历: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博士www.shanpow.com_执业药师2016年合格证书领取时间。
5、所学专业:如经济、会计、金融等
6、毕业时间:考取本资格(初级、中级)之前,您的最高学历毕业时间。
7、相关专业年限:考取本资格(初级、中级)之前,您的工作年限。
8、本专业年限:考取本资格(初级、中级)之前,您从事本专业的工作年限。
9、技术职务:您在本单位担任的技术职务。例如经济专业职务有: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有就填,没有就填无。
10、聘任时间:考取本资格(初级、中级)之前,您被本单位聘任为某技术职务的时间。有就填,没有就填无。
11、技术资格:考取本资格(初级、中级)之前,您的技术资格是什么?例如之前您已经考取了初级经济,可在本栏内填写“初级经济”,若您本次刚刚考取初级资格,或没有其它方面的专业资格,则不用填写。有就填,没有就填无。
12、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即您考取本资格(初级、中级)之前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例如2006年5月。若您刚刚取得初级资格,则本栏不用填写。有就填,没有就填无。
13、工作单位:您的工作单位全称。
14、申报资格:报考的执业资格考试名称。
15、档案号:请参照报名表或准考证。
16、准考证号:请填写您最后一次参加考试的准考证号。
17、取得资格的方式(考试或认定):请照实填写考试或认定。
18、所在单位意见:此处加盖您现在工作单位的行政公章。
19、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如果您的工作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就在本栏内加盖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如果没有,空着即可。
20、市地考试管理机构意见:空着即可。
2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意见:空着即可。
22、证书管理号、证书编号、通过时间:此三栏存在于资格证书上,在您领取资格证书后填写上即可。
23、一寸照片:请贴上一张一寸照片(须和准考证上的照片底版相同)
领取证书后,请将此表交单位人事部门存放入您的人事档案!
执业药师2016年合格证书领取时间【三】:2016年执业药师考后需做的4件事
2016年执业药师考后需要做的4件事
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已拉上了帷幕,对广大考生而言今年的奋战和努力也就告一段落了。不管结果如何,走出考场就放下心中所有重担,绷了许久的弦也该放松一下了。既然考试已经结束,结果的出来只是早晚的事,无需太过纠结于自己的表现。这个时候,你应该收拾好东西回到家里好好休息一下,和朋友聊聊天放松自己,调整自己的生活节奏。
不过走出执业药师考试的考场,并不意味着执业药师考试的结束。只考了部分科目的考生在休整一段时间后开始着手下一年的考试科目的复习了,而对更多考生来说,执业药师考试全部结束之后还有一系列的工作要做。
及时查询执业药师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结束后的45个工作日后公布,所以考生在考试结束后准考证等相关信息记得保留,方便考生查询成绩。新东方在线医学网会第一时间更新并开通成绩查询入口供考生查询执业药师考试成绩! 领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通过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后,一般在次年3、4月份开始各地陆续发放执业药师证。具体发放时间和领取地点依地方情况而定。
执业药师注册申报
考生需准备《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然后进行执业药师注册申报。 执业药师注册申报流程:1.网上登录(国家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首页进行登陆)。 2.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息填写完整)。3.网上修改登录密码(初次登录后,请重新设置您的登录密码)。4.网上选择申报类型,填写申报表信息。
5. 网上提交申报(资料填写完整、正确后提交)。6.网上打印申报表(申报资料提交成功后,打印申报表)。7.携带审核材料到注册机构进行审核。8.网上查询审核状态(申报资料受理后,可以登录查询注册审批的状态)。9.网上注册许可公示。10到注册机构领取证书。
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考生在取得资格证书并成功注册后,每年需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6学分的继续教育,注册期3年内累计不少于45个学分。其中必修选修内容不得低于10个学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分
证件,该登记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由执业药师本人保存。执业药师参加必修、选修及自修内容获取的学分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上进行登记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执业药师2016年合格证书领取时间【四】:2016年执业药师文
考试时间
>>>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确定:2016年10月15、16日
历年执业药师考试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第一天 考试时间 9:00—11:30
14:00—16:30
9:00—11:30
14:00—16:30 考试科目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药事管理与法规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第二天
考试费用
各地执业药师考试费用不相同,一般每人每科在40-70元。各地考试费用由当地人事考试网公布。
2016年执业药师费用尚未公布,参考2015年如下:
>>>各地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费用汇总
考试报名
报名时间
>>>2016年执业药师报名时间预计为2016年6月开始
2016年执业药师报名时间尚未公布,参考2015年如下:
各地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不相同,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为2015年6月开始,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公布。
>>>各地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专题
报名入口
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入口尚未开通,参考2015年如下:
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入口统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上开通。
报名条件
2016年执业药师报名条件尚未公布,参考2015年如下:
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条件仍旧执行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政策,相关标准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www.shanpow.com_执业药师2016年合格证书领取时间。
免考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成绩查询
1 、公布时间:考试成绩一般在考试之后的两个月之后公布。
2 、网站查询或电话查询:考生可登录各地人事考试网查询或者固定电话、小灵通、中国移动手机拨打查询,具体见各地通知。
>>>各地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成绩查询时间及入口汇总
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
合格标准
>>>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合格分数线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规定两年为一个考试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如果参加2015年考试者尚有相关科目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在2016年选择新大纲对应的考试科目参加考试,其成绩两年滚动有效。2015年执业药师各科目试卷满分均调整为120分,合格标准暂定为72分。
例如:应试人员于当年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有两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第二年须参加另外两个科目的考试,若成绩合格则视为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若其中有一个科目考试成绩不合格,则第三年只承认第二年考试中合格科目的成绩,另外三个科目须重新参加考试,如此滚动。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2015年执业药师合格标准暂定如下: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药事管理与法规 试卷满分 120
120
120
120 合格标准 72 72 72 72 执业药师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学专业知识(一) 药学专业知识(二)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20 120 120 72 72 72
证书领取
各地执业药师证书领取时间不相同,一般在下一年的3月开始,由各地人事考试中心发布领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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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加强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四条 执业药师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注册。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执业地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在一个执业单位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第二章 申请注册
第六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
(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
(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五)执业单位证明;
(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
(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第十二条 凡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可保留执业药师资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除按第九条规定外,还需同时提交载有本人参加继续教育记录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三章 注册与管理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条件者不予注册,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根据申请注册者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注明的专业类别进行注册。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向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重新申请注册。新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
(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每年将注册情况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上报备案的执业药师中有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责令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复查并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 对不予注册或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
第二十四条 执业单位系指合法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