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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一】:城市管理依法行政
城市管理依法行政
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赵 哲
城市管理依法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执法中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积极地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对城管执法队伍的全面建设和实施城管行政执法的成败至关重要,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要不断加强思想教育,确保执法队伍优良的政治素质。
实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就是要求我们的城管执法人员要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八荣八耻”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用模范行为赢得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我们城管工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推动城管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注重政治理论学习,要进一步落实“学习制度、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效果”,要通过理论研究,问题探讨,学习考评,指导实践来检验学习效果,提升队伍素质;二是要注重思想教育,要坚持警示教育、提示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行之有效的教育形式,还要坚持党课教育、时事政策教育、形势教育等经常性的教育制度,通过扎实的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城管执法人员提高思想觉悟,牢固树立敬业精神,确立群众观念、服务意识,把亲情、服务融入执法之中,真正使行政执法工作体现出人性化、文明化、规范化的要求;三是要注重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要通过示范制度、监督、制约等措施,加以强化培养,使其养成良好的思想作风,自觉做到光明磊落,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为个人利益谋私
利,一心扑在城市管理工作上。养成过硬的工作作风,在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中能勇挑重担,不畏艰险,独挡一面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养成扎实的生活作风,能经得起名利、美色的诱惑,困难的磨练,挫折的考验,形成完美的个人品质;四是要注重素质的提高,真正做到“提升境界、提高标准”,要引导广大城管执法人员以郭明义、杨善洲等先进典型为榜样,把党的事业放在首要位置,通过自我锻炼提升素质,通过工作实践提升素质,使个体素质与团体素质相适应,使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一个大的提高。
二、要加大专业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搞好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一是要制定培训计划:立足近期,注重长远。在近期培训上,要着眼于急用先学,缺什么补什么,重点搞好实体法方面的培训。通过短期集中培训,使大家能迅速掌握急需的业务知识,能够迅速展开简易程序业务执法。在长远计划上既要突出程序法的培训,又要兼顾实体法的学习,切实使业务培训工作步入规范化的轨道;二是确立培训目标。要根据新形势,积极稳妥地组织业务培训工作。通过短期的、长期的培训,使城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有一个大的提高,尽而实现三个转变,即由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水平的转变,由提高法律素质向提高行政执法技能的转变,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城市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城市的转变,全方位推进行政执法工作,为实现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建立培训机制。首先是集中培训机制,每年可安排一周时间进行对所有执法人员进行封闭式培训,实施军事化管理,强化专业理论学习;其次是派送培训机制,利用行业举办专业培训
班的机会,选派机关人员外出参训,提高专业技能;再次是本单位内办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通过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实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三、要倡导文明执法礼貌纠违,推行亲情化执法服务。 倡导文明执法礼貌纠违,推行亲情化执法服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首先要突出一个“真”字,城管执法队伍是城市管理的主力军,担负着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违章乱搭建等一系列城市管理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处理事杂,所以我们要牢固树立“城管工作无小事,细微之处见真情”的思想,本着对社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求真务实,真情付出,真心服务。只有我们在行政执法中真心实意地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才会理解和支持我们执法,才有利于我们正常顺利的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其次要体现一个“情”字,城管执法面对大量的是违章违规事件,在执法过程中要“刚柔”并进,文明执法,在刚性执法的同时给予相对人柔性的人文关怀,尊重人格,维护人权,体恤人的需求,顾及人的感受,以人为本,让人在法律精神的感召下,更好地融入社会,求得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最佳统一,既要公道正派,实事求是,也要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又要有理有节,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使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落到实处。
四、要完善激励机制,激发广大执法人员积极上进,奋发有为。
首先要建立考评机制,大队要对执法人员的工作纪律、队容队纪、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工作成效,完成突击性任务等情况进行量化打分,每月公示,每季通报,年终总评。考评工作要坚持正确和公开的原则,规范考评项目、考评标
准,考评程序等,坚持一事同人,用事实来说话,不掺杂任何感情色彩。坚持团队原则,注重上下之间和队员之间的团结,倡导团队精神。坚持沟通原则,及时反馈考评信息,做好解释和公示工作。其次要建立考评结果使用制度,要注重考评结果的转化使用,对考评结果名列前茅的人员要在竞争上岗中予以使用,使其带领执法队伍发挥出更大的示范作用。打破计划经济时旧的用人体制束缚,对于务实恳干成绩突出而因机构编制因素不能正常使用的人员,要大胆使用,注重工作实效。在执法队伍中发挥其特有的作用,营造良好的内部氛围,形成你追我赶的工作格局,把人性化管理理念落实在工作实践之中。
五、要加强执法监督,保持城管行政执法队伍高度纯洁。 为了建立起一支高素质的城管执法队伍,必须建立起一个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以促进人性化管理理念的实现,笔者认为,当前应建立起以下七个方面的监督机制:一是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二是自觉接受政协的监督;三是积极地接受政府的监督,把各项行政执法工作置于政府的监督之下;四是虚心地接受来自新闻媒体的监督;五是要诚恳地接受来自法律部门的业务监督,由于城管行政执法案件比较复杂,涉及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深奥,因此,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工作指导,积极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六是及时接受社会的监督,促进执法队伍改进工作作风;七是认真的接受内部行政首长的直接监督。通过七个方面的监督机制,严格把关,来纯洁城管执法队伍的素质,使其保持良好的综合素质,能担负起繁重的综合行政执法任务,践行以人为本的行政执法理念,促进城管队伍的健康发展。
总之,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工作
也面临着新的课题,我们只有在城市管理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断更新观念,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使城市管理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赵哲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城管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二】:浅论城市管理执法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摘要】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行与推广,越来越突出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地位和意义。它是我们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建设,搞好行政执法廉政建设的关键和核心。它体现了现代法治,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乃至腐败这一精髓思想。同时也是对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思想的贯彻和落实,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遵循和实践。如果说合法行政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那么合理行政主要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言,是体现亲民、爱民、执法为民的—个手段。
【关键词】城市管理 依法行政 自由裁量 合理
【前言】
1.什么是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5。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狭义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一般城市管理所研究的对象主要针对狭义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
2.我国现在城市管理现状分析
(1)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同时,也将使城市管理面临严峻考验,比如:在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应对外资企业和外来投资者;如何调整行政执法人才结构、引进精通外语翻译兼执法人员以及配备中外文对照的城市管理法律文本和警示标语牌;如何面对外资企业和外国公民参与城市公共设施投资与经营管理等。
(2)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新挑战。面对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都市圈的大幅扩容,市区人口将越来越多。因此,城市管理必须考虑加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调整行政区划、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加快城市规划工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立快速高效的交通体系;加强外来人口管理,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问题,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新挑战。经济发展迅速,经济成分、物质利益、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势必带来人们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由此给城市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城市管理氛围尚未形成的情况下,执法队伍在执法中遇到的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等问题,困扰着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3.目前城市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政策性、群众性、流动性较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矛盾多,情况复杂。我国在城市管理中也存在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
(1)执法环境差。城市管理需要举全社会之力,但目前还没有形成齐抓共管以及理解、支持、配合城市管理的格局。首先是少数市民缺乏法律意识,对执法队伍的检查采取逃避态度甚至抵制举动。其次是部分市民文明意识较差,经常出现违规闯红灯、影响交通秩序的情况。再次是说情风盛行,严重影响公正公平执法。
(2)管理对象复杂。一是部分经营户法制意识较差,善于与执法队员“捉迷藏”,想尽一切办法“钻空子”。二是失业人员(含下岗工人)和进城农工以及孤寡残等弱势群体,他们
大多从事简单商品买卖活动,维系基本生活需求,由于受习惯势力影响,往往对城市管理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三是部分城区居民无视城市管理工作,导致违章建筑、随意改变房屋用途和墙体结构等现象时有发生。
(3)乱摆乱卖屡禁不止。社会的某些弱势群体一无资金开设门店,二无专业技能从事固定职业,经常流落城区占道经营,增加城管工作难度。执法人员去管,他们会抱怨“不准在街头巷尾摆摊,叫我们到哪里卖”,这种现象反映出城市功能完善与否。如果各类市场、停车场等设施比较完备,就可以使那些为生计所迫的占道摊贩、乱停乱放的各类车辆“有场可进”、“有市可归”。
(4)治安问题。城市化流动人口比重比较大,给治安带来一定的难度。
(5)法律法规不完善。现行的有关城市管理法规虽然较多,但仍不够健全。一是城市管理目前仍没有一部独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二是有些城市管理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的处罚规定,如对流动摊贩的管理就没有具体的条文。三是立法空白或立法不配套。如摩托车载客扰乱客运市场,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影响市容环境。但对其进行处罚时却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城管执法无所适从。
(6)城市管理的执法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段话:城管管的是穷人,工商管的是富人,公安管的是犯人。我觉得很有道理,城市管理中矛盾最突出的就是与穷人,或者说是弱势群体之间的冲突。如小摊贩、马路菜场的菜农以及小餐饮店经营者。不能说他们的素质差,穷人摆摊只是为了养家糊口,而罚款、没收商品等行为势必会直接危及到个人及其家庭的生存,当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受到威胁时,不管何等高素质的人都会采取不理性的行为,这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与城市环境品位权之间矛盾的反映,这种矛盾冲突的产生势必影响到执法对象对执法工作的抵制和抗拒,也势必会导致执法环境的恶化。目前仍有不少执法工作人员不熟悉相关法规,方法简单粗暴,缺乏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稍有不慎易与管理对象发生争吵,酿成恶性事件。
【正文】
行政执法实践中如何公正、合理地执法,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焦点。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工作,体现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我们在城市管理执法实践中如何更好的把握自由裁量行为,就有其现实意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其制衡机制的要求,充分体现合理行政原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动机应符合行政目的和法律精神。具体地说,其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包含执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其二、执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目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目的往往表现为净化、美化城市环境,体现城市发展要求,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其三、执法实践中自由裁量行为应出于善良动机。应充分体现公正、仁爱、扬善惩恶的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始终代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通过文明管理、严格执法,净化、美化环境,规范生活行为习惯,营造一个文明、健康、和谐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发展。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应对违法行为性质、影响、危害后果的考虑放在首位,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权,具体行为不应受个别领导主观意志的影响,把外部环境对执法的干扰降到最低程度,还应克服行政执法畏难心理等执法疲软现象,正确对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制度。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应合乎情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一定的客观规律和一定的社会实际,符合一定的道德准则,符合正常的生活判断和生活逻辑。通俗地说,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还应有人情味,不能排挤社会弱势群体。例如我们对流动摊贩的管理,为了追求城市的整洁和有序,必须加强对他们的管理,但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流动摊贩中相当一部分人是下岗职工,失地农民,是社会弱势群体,在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考虑其特殊性,在从轻处罚的同时也要联合其他政府部门加强对他们的引导。行政行为更多的应是教育一部分人而不是压制打击一部分人,是为保证社会、城市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公正。我们要通过公平、合理的执法行为,创造一个适应社会各阶层群众生活的城市环境,体现城市的公正、文明、协调发展。执法实践中合理行政的把握在执法实践中我们要解决执法裁量的随意性,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真正实现合理行政。考虑对行政行为目的导向性要求,在做出行政行为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措施或方法,必须选择其确实能达到法律目的的或行政目的的措施或方法,而不得与法律目的的实现相背离。理论上说,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对手段的选择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即是说,任何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不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轻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
古人所说的“杀鸡取卵”就是这理论的反面照。该理论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要在目的和手段之间保持比例,不至于使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造成公民权益的过度损害。比如,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对相对人处以巨额罚款远远超出相对人的履行能力,这属于执法内容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明显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比例性原则精神。
但是现在我国城市管理执法已经陷入了一个怪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管理对象的关系日益紧张,城管的暴力执法让民心越来越远。据人民网2013-06-04的报道,5月31日下午在延安市杨家岭附近,延安城管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商户发生撕扯现象。商户称有城管执法人员双脚跳起猛跺倒地商户,有城管队员身上散发着浓浓的酒气。www.shanpow.com_城管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
记者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住院部,见到了事发自行车行的刘姓老板。据其回忆,事发当日,他不清楚这些城管队员的准确身份,当时未见有城管队员向其出示任何工作证件。当时从一辆车身标有“城管执法”,牌号为陕J32601的白色依维柯上下来7个人,什么也不说,直接就抬着门前的自行车往他们车上装。
另据该自行车行老板回忆,当时他及店员第一时间冲上去阻止他们抬自行车,就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拉扯、推搡。随后,自己就被打倒在地,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但该店主十分确认的说道,这些城管人员中,有一个秃头的,当时浑身都是酒气。
记者在事发当日曾围观的邻近几家商户处也了解到,双方推搡拉扯时,确实能明显闻到
有执法队员混身散发着酒气。
城管作为政府管理市容街貌的执法者,代表的是城管局的形象,代表的是所有干部队伍的形象,甚至于是代表整个党委政府的形象。作为管理者,理应以服务百姓为前提,然后才是管理与执法。如此倒行逆施,暴力执法,如何能让百姓安居乐业,如何让城市更加美好? 城市管理的执法对象极大多数是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民以及孤、寡、残疾等弱势群体,他们大多从事着最简单的商品买卖活动,维系着最基本的生活,其艰难处境不言而喻。执法中稍有不慎,执法人员便会成为众矢之的,成为“过街的老鼠”,引来公众质疑声一片。如此用暴力对待违法商户,如同地痞流氓式的执法方式,惹恼了众怒,岂不让民心越走越远? 这种怪圈背后所体现的正是这一制度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先天性疾病。疾病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的初衷,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处罚权与管理权的分离,人为制造了城管与其管理对象之间的对立。作为一个除了处罚权以外再没有其他任何管理职能的部门,“城管”在行政相对人眼里的形象可想而知,更不必说城管的管理对象多是生活在社会下层的人群,例如无照经营的小商贩,广东人称之为“走鬼”,其实是一声呼喊“走——鬼来了”的简写,城管被称作“鬼”。这个俗语,很形象地反映了城管与小商贩之间的关系。
第二,城管执法人员无法达到该项工作所真正需要的素质。不是说城管人员自身素质差,而是说“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给执法主体提出了绝大多数人所无法实现的素质要求——只有当执法人员对其工作所涉及的工商、环境、园林、卫生、规划等多个领域的行政管理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都非常精通时,他作出的处罚才比较专业、比较容易为相对方所接受。必须清楚,处罚权是行政权中最严厉、对相对方影响最大、最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一项权力,因此它需要最谨慎的行使。而城管执法所特有的跨多个领域行使处罚权,却使得必要的谨慎都无法实现。
第三,市容治理的关键是否在于城管。这是问题的焦点所在。造成城市脏、乱、差的“罪魁祸首”,看起来似乎是那些无照商贩、占道经营者、违法建设的主人等;而一说市容问题,城管就责无旁贷。城管任务之艰巨、以至于依赖现行制度几乎是不可能完成,就因为城管执法的目标,直接指向了上述底层人群的生存手段。他们当中的很多人本来应该是社会援助的对象,却因为自谋生路(当然,为了降低谋生成本而普遍涉嫌违法)而成了城管打击的对象。当下层人群的生存被人为置于天平的一端,而与城市的整洁、秩序抗争时,对这种严重不平衡之间所可能导致的后果,立法者和管理者是否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和制度准备?
在无法找到迅速有效可以变更的制度时,政府部门能做的只有不断完善现有制度,使其弊端尽可能少,尽可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行政执法应以公私兼顾、效率与公正并重为基础理论。实行公平目标,保证行政执法过程做到公平和公正,从而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精神。行政执法不能“欺软怕硬”,不能看背景、看后台,不能因其他不该考虑的因素而导致自由裁量失衡。不能使相同的案情受到很不相同的对待和处理,不同的案件却得到了相同的对待和处理,更不能不考虑违法者不同的违法情形、不同社会危害性及违法者主观认识和改正错误程度等区别进行划一的处罚。
城管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三】: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的实践与思考
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的实践与思考
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1,这两个重要概念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出现,是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之后,民主法制建设领域两个具有战略号召力的新概念,也成为十七大报告的亮点。贯彻好十七大精神,就要求我们结合城市管理执法实际,坚持依法行政。当前城市管理执法中出现的各种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执法行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要求将如何规范执法行为作为当前城市管理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城市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从城市管理执法的性质、目的来讲,加强依法行政是当前我们弘扬法治精神的首要任务。城市管理部门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性的重要体现之一。城市管理执法的目的和职能,就是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服务。在这个意义上,由城市管理的公共性质所决定城市管理的公共服务性决定了城市管理执法的目的,即保障和维持城市高效、协调运行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城市管理执法的水平最终要体现在执法的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上,即是否以最低的执法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城市高效、协调运转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从城市管理执法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来讲,加强依法行政是规范城管执法行为的根本举措。在城市管理实践中,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有所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有所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负面影响也不容低估。存在问题,固然有许多客观的因素,但也不可否认,我们城管执法的自身行为上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规范执法行为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严格”2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把执法当作一种特权,有的执法犯法,滥施处罚,徇私枉法,以权代法,尤其野蛮执法、暴力抗法事件层出不穷。这就充分说明,我们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和按法定程序办事等方面,都还存在较大差距。从行政执法的现实情况来看,导致失范失当和违规
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主要源于“四个不适应”:一是领导干部思想观念不适应。在领导层中不少人法制观念还很淡薄,总觉得依法行政不管用、按法定程序办事太麻烦,尤其是一些肩负组织指挥职能的领导者头脑里存在着传统的“人治”观念,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二是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适应。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少,既有因不懂法而导致出错的,也有滥用权力而违法的,这些都可以归结为执法队伍的素质问题,要么是业务素质偏低,要么是思想道德素质不高。三是执法手段不适应。突出表现在,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加上具体操作时的个人偏好及其他人为因素,致使行政许
可标准不一,范围失控;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正;行政强制执行往往贸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难免流于形式。种种执法手段目前所达到的效果,显然与依法行政的要求反差较大。四是执法机制不适应。一方面,在执法运作上注重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注重执法环节而忽视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既缺乏有效的激励,又缺乏得力的监督。
从城市管理执法的特征来讲,依法行政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就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的特征而言,执法人员所面对的管理对象纷繁复杂,由于城管执法的管理对象是广大市民群众,而又大多为弱势群体,不能等同于公安执法的预防犯罪、制止犯罪的执法行为。城管执法的这一特性,就使城管执法行为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也对城管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在城市管理执法领域出现了大量的暴力抗法事件,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执法者道德修养偏低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并已成为依法行政的一大障碍。每日每时都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保证执法队伍具有快速反应、机动决策、果断行动的行为能力,就必须赋予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办事效率的同时,也容易带来权力的滥用。只有依法行政,才能在保证行政效率的同时,防止执法权力的失控。 依法行政已经成为规范城管执法行为的根本举措;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而且直接影响到执法队伍的形象和政府的权威。www.shanpow.com_城管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
二、现阶段城市管理依法行政水平不高的根本原因
不可否认,当前城市管理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乱收费、乱罚款,暴力执法现象依然存在,甚至出现了北京城管李志强在冲突中遇害的事件,全国各地也出现了很多的暴力冲突事件,市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虽然在工作中,付出了大量的劳动,市容秩序得到了好转,但往往治理效果上去了,市民的满意率下去了的怪现象,成了所谓的“挨累不讨好” 。时有发生集体信访、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等大众媒体的频频曝光。上述问题突出的原因,既有城管立法的薄弱,也有城管体制混乱、职能不清、重叠执法的原因;既有行政执法的过度干预,也有城管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力,以致行政执法权力滥用等问题。其实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依法行政不强,没有做到依法行政。
深刻分析当前城市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水平不高的原因,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归纳:
1、城市管理法制体系不健全。就目前来说,还没有形成一套专项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城市管理执法依据只是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之中,由于城市管理执法的特殊性,往往无法找到恰当的执法依据,甚至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城市管理立法进程缓慢,制约了城市管理依法行政。
2、行政执法程序还不够规范。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执法随意性大,没有依法办事、有的个别领导在处罚决定生效后随意乱表态不执法或执行大打折扣,也有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办事,擅自低价处理没收财物,同时有的地方存在执法不公正,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由于城市管理执法性质不同于公安执法等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性质,绝大部分处理的是弱势群体摆摊设点、违章占道、乱倒垃圾之类的案件,一旦出现暴力抗法事件,往往由公安机关介入,以民事纠纷对待,淡化了执法权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保障制度也不健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遭遇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严格,不具体,又加之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处罚时又缺少法律的根据。在遭遇暴力抗法时事后往往不了了之,以致在很多情况下都影响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士气。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实行“收支两条线”在有的地方还没有做到,有的地方由于财政困难,执法经费无法保障,仍然实行罚款分离。不少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补充经费不足,这被称之为“自费执法”,而个别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为了自己的政绩和本单位的局部利益还向下属单位和执法人员下达经济指标,为了完成任务,在实际执法中,一些人不是重在纠正违法行为,而是只收费,罚款了事。这种以“违法养执法,执法护违法”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执法形象,权威和效能。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大。由于城市管理执法范围较广、管理量大,导致行政自由裁量范围过广,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随意性较大,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没有制约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难以做到行政执法合法、合理。
5、政府行政干预执法。由于城市管理执法相应的不具备执法独立性。往往不是以法律法规为执法管理依据,而是以政府行政长官的意志为中心。为了强化城市文明创建,提高城市整体形象,往往政府行政长官的命令就进行了集中整治,甚至进行违法拆除,忽视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执法中,在服从于法律还是服从于行政命令的选择中往往选择后者,造成难以依法行政。究其原因是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人治观念没有得到根除,思想观念陈旧,轻法律法规重行政命令,轻依法办事重行政权利。
6、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监督。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其权力的行使者即行政执法部门内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导致整个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运行失去应有的效能。目前各地行政执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出了问题的时候监督,忽视预防性的事前事中监督,重视对实体法执行的监督,忽视对程序法执行的监督,重视对行政执法个人的监督,忽视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现象。以致公众被不文明执法侵权或受损时不能通过有效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7、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尚待提高。行政执法队伍处于行政管理的第一线,其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依法行政的效果。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直接关系到执法的质量问题。目前,我国城市管理执法中运用粗暴、野蛮手段以达到严格执法目的屡见不鲜,不按规定执法、徇私枉法现象层出不穷。导致公众对法律的歪曲认识,觉得法非为保护其权益而制定,而是强迫、压制其之根源。还没有真正的树立法大于权、法高于行政的观念,法律是对人们各种行为正确与否的衡量标尺,但并非要求使用暴力或不文明的手段来达到法律规定之要求,文明执法才是其根本之体现。
三、城市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的主要内容和实现依法行政的途径
从城市管理执法出现的种种问题和分析出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可以看出依法行政必须依法、依权、依序。依法行政,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行政事务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照法律履行职责权限。依法的“法”,包括实体法律、办事规则和履法程序。依法行政首先“依法”,权限法定,即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权力都来自宪法与法律的授予、确认和许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二是 “依权”,行为合法,即即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无论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都要符合法律的精神与条文要求;三是 “依序”,程序合法,即合乎法定的程序。法律的严谨性和严肃性必然要求执法的严格性。执法人员务必“心中有法,虑必及法,言必合法,行必循法”3。
笔者认为要有效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达到城市管理依法行政的目的,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完善的法制体系和制度建设----确保依法行政的规矩。完善法律支撑体系,首先要把“城市管理”这个新生事物在法律意义上明确下来;第二是城市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有法律依据和相应的执法主体地位;第三是开展城市管理工作应有确切的法律支撑。解决上述问题应该看到,现在使用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规及规章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与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发展管理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且目前各地出台的一些规章、规定又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不具备强大的民意基础和足够的说服力。因此,我们要根据新的形势和条件加快城市管理立法,对原有的法规、规章进行修订。修定时需根据综合执法试点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成功经验,并考虑大中小各类城市管理执法的各种因素,尽早出台专门的城市管理法,逐步形成比较完整、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法律体系,同时,要重视城市管理中的执法和监督,要加强各种制度建设,避免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盲目性,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行,保证依法行政,防止徇私枉法,以言代法的行为。
同时,通过立法推动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这就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推进综合执法,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
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纠正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行为失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暴力执法以及执法不作为等现象,要做到明确执法权限,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考核,落实执法责任。同时,行政执法机关还应从注重审批向注重监管转变,从注重结果处罚向注重过程控制转变,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多采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方法,以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消解执法冲突,化解社会矛盾,防止行政执法简单化、粗糙化、强制化的倾向。
健全的执法培训机制----确保依法行政的基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条件,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再好的法要靠执法者去执行。这就要求执法队伍,精通各项法规。在执法培训中不但注重实体法,而且注重程序法,不但重视大法,而且重视专业法。 既加强思想教育,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又加强法律知识和城管业务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以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通过培训使执法人员熟知主体法、行政诉讼、赔偿、复议等有关法律法规,更好的胜任本职工作。 强力的执法责任机制---确保依法行政的利器。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现了行政执法活动中各执法主体权力与责任的统一。责任是法律的生命,违法不究必然导致有法不依。要把强化城市管理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责任、尤其是领导人员的责任,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着力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是前提,逐级分解执法职权是基础,切实做好检查考核是重点,从而健全执法责任体系,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自觉的依法行政意识---确保依法行政的源泉。首先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确立的治国方略,能否依法行政,本身就是一个政治态度和政治纪律问题。第二,要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就是按人民的意志办事。我们的执法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行动都要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第三,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的关系。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法律不仅不会也不可能时时迁就政府的各种即时性意向,有时还会构成一种强有力的制约。依法行政要求必须学会并习惯于按法律规定的形式观察问题、提出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
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确保依法行政的助推器。天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依法行政、关键是执法,难点、重点还是执法,这就要解决一个执法监管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某种意义上讲,比无法可依更糟糕。在规范执法上,执法监管尤为重要。要真正的发挥执法监督作用,必须在三个方面强化监督,这三个方面一直是城管执法的薄弱点。一是需要强化程序监管。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执法程序往往被忽视。程序不当,既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执法效率,也影响执法的严肃性。二是强化财政监管。在行政执法管理中彻底摒弃部门经济利益追逐行为。行政权力与部门的经济利益相纠缠,必然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对所有符合规定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性收费种类、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三是大力推行公众参与机制。
城管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四】:对城市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思考
对城市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的思考
一、城市管理工作中依法行政的必要性1、从城市管理执法的性质、目的来讲,加强依法行政是当前我们弘扬法治精神的首要任务。城市管理部门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性的重要体现之一。城市管理执法的目的和职能,就是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服务。在这个意义上,由城市管理的公共性质所决定城市管理的公共服务性决定了城市管理执法的目的,即保障和维持城市高效、协调运行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城市管理执法的水平最终要体现在执法的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上,即是否以最低的执法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