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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方正教务系统【一】:2015最新 版延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手册填写要求 (自动保存的)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写作手册
年 级 学 姓 名 专 业 指导教师 所在学院
延安大学教务处制 二○一四年十月
填 表 说 明
1、 凡我校正式在籍本科毕业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创 作时,均需填写本手册。
2、 驾驶或学生填写本手册时,需用蓝黑或碳素钢笔认真 填写。
3、 本手册填写完善后,由学生按规定日期交至学院教学 秘书处,由教学秘书按照学校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归档的 有关要求统一归档。
延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选题表
第1页
延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第2页
第3页
延安大学方正教务系统【二】:2012版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主动关心学校发展,立身为公,学以致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延安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从规定报到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及身体等全部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延安大学学籍。
第九条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查究。www.shanpow.com_延安大学方正教务系统。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申请,经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
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具体见延安大
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考勤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
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由班主任(辅导员)汇总后报教学秘书备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自习时间每两节按1节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按每天4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
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
,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须有校医院或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证明。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www.shanpow.com_延安大学方正教务系统。
以内由所在学院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院长、教务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
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院系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学生请假获准后,由所在学院及时通知各有关任课教师。
学生在考试期间,请假须经学院学生管理负责人、教学院长和教务处三重审批方可有效,准假后需办理相关课程的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对待。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因何种原因自行离校,且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要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校规校纪,模范遵守者,应予表扬和奖励;违犯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根据情况给予处分。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
安排和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补考及重修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本规定涉及到的考试管理等有关规定见《延安大学考试管理规程》;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资格由所属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认定,本规定涉及到的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的具体管理见《延安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暂行规定》;对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由认定人或领导小组提
出,学院主管领导审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课程考核方式须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考试的具体形式按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基本要求执
行。
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位课程的考核成绩须执行《延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期中、期末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按《延安大学考试管理规程》执行。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按《延安大学大学体育课手册》进行。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医院或附属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查,体育教学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
因培养方案调整,列入教学计划内的课程按正常课程记入。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持有效考试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延安大学试场规则》。
第十八条 学生旷课、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参加实验、不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规定次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
(二)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旷考记载,不允许参加下学期的课程补考。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院长批准,教务处审
核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被认定为违纪,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不允许参加下学期的课程补考。在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毕业前的补考。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具体见《延安
延安大学方正教务系统【三】:2016年延安大学专升本
(一)报考条件:
根据文件规定,延安大学专升本,本次选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优秀,遵守校纪校规,文明礼貌,未受到任何处分。
2.学历要求:具有专科学历,在相应的科研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身心健康。
3.以综合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首先按各专业实考人数划定分数资格线,再按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综合考试成绩将在录取前公示7天,录取过程中,如果有排名在录取名额内的考生自愿放弃,在名额外的学生按顺序递补。
5.我校采取笔试、口试或两者相兼的方式进行,以进一步考察学生的专业基础、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比例由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安排。
(二)报考事项:
历年真题QQ在线咨询:363、916、816张老师。各相关专业成立考试小组,确定工作中的相关原则政策和办法研究重大事项;负责本学院考试工作的组织宣传事项和实施工作;完成报考成绩统计及综合排名汇总材料并上报填表。
1.各学院要先完成报考专业的成绩进行排名,根据名单确定考生的具体范围。
2.符合上述条件的参加综合考试,根据报考专业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审核。
3.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名单后,将公示7天,期满后不再提示。
4.各相关专业按照考试科目的顺序依次进行。
延安大学方正教务系统【四】:延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延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多层次、多规格、多种形式办学的方针,保证函授、夜大学、脱产班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现对我校函授、夜大学、脱产班学生学籍管理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经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按招生规定由我校正式录取的函授、夜大学、成人脱产班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交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我院请假,请假不得超过半个月,逾期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注册必须按要求填写入学报到登记表,由学院核发学生证,以后每次参加面授、考试等教学活动时必须携带此证。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在招生考试中作弊,或伪造涂改证件,冒名顶替,经核实后立即取消学籍,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四条 学生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均应与本人户口簿和招生考试报名时所填内容完全符合。
第五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各学院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条 凡取得本校函授、夜大学、脱产班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www.shanpow.com_延安大学方正教务系统。
第七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持学生证在规定日期内在指定注册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教学时数的1/2)。每学年第二学期必须按规定交纳下学年学费。
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者考查成费载入成绩登记表,作为升级、留级、重修、奖惩、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
第九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
第十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考查课程成绩,按期末考查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课堂考勤、作业、实验、测验等。 第十一条 课程分学期开课的,一般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以及毕业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的学生,须持所在单位证明或病假证明,于考试前履行缓考手续。凡擅自缺考或请假未获准者,该课程按旷考处理,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补考、缓考不及格者,毕业前安排补者一次;不按时参加补考、缓考者,毕业前是否给予补考机会,视其表现而定。
第十五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之一者,相应课程应予重修:
(1)缺课时数(不论因何种原因)超过该门课授课总学时数1/2者;
(3)无故不参加某门课程考试者。
第十六条 重修课程随该专业下一年级上课、考试,如另行安排者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同意,毕业时间视该生具体情况而定,若在毕业前完成重修任务者,按期毕业;未完成重修任务者,待重修课程结业后,随下一级毕业。
第十七条 在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经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如与我院同层次、同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内容、课时相同且取得该课程成绩的时间在三年以内时,可提前一学年提出免修申请(附免修凭证),办理免修手续,经我院审查同意后,可承认其取得的成绩,准予免修免试。
第十八条 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新生第一学年所开设的课程,不得免修。免修免试者不免学费。
三、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①患传染性疾病者;
②患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或长期治疗者;
③具有正当理由在一学年内不参坚持学习者;
④因其他原因任职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
第二十一条 因病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由县以上医院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能坚持学习;因工作原因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须由所在单位证明。学生于休学期满前两周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如无衔接班级可插的,根据具体情况可让其继续休学或按肆业处理。
四、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1)逾期不办理报到注册、交费手续者;
(2)一学期无故不参加集中教学活动者;
(3)一学年连续不交作业或不做实验者;
(4)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认定难以继续坚持学习者;
(2)因工作任务繁重,跟班学习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劝其退学:
(1)一学年内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连续两学期无故不参加集中教学活动均达二分之一以上学时者;
(3)一学期无故有两门课不能参加考试或补者者。
第二十六条 申请退学或劝其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退学时必须交回本院所发一切证件。
第二十七条 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退学时必须交回本院所发一切证件。
第二十八条 不论以何种形式中途退学的学生,本学年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五、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因工作调动需转入本院相应专业学习者,须由本人申请,并持原院校同意转学文件、入学成绩、已学各门课程成绩证明及新任职单位证明、学籍档案,经本院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入,由学院通知学生编入相应专业相当年级学习。毕业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
第三十条 本院学生因故需转入其他院校学习者,由本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持拟转入院校同意接收的公函,到学院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需转学而无接收一方时,可申请休学或退学。凡转入(出)本院的学生不得再转出(入)本院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有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者,按我院制定的转学、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六、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函授站(教学点)参加教学活动,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批准或超假不补手续者,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四条 对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按照我院制定的成人学生行政处分试行条例执行。
七、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在学习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作风正派,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和关心同志、热心为集体服务的班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三十六条 对“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颁发获奖荣誉证书,有关材料装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奖励批准权:通报表扬由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提名、批准;奖励由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提名,报请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三十八条 凡违犯学籍管理各项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批准权:通报批评由所在学院或函授站(教学点)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由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提出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第四十条 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决定,均书面通知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学生本人和其任职单位。
八、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应进行毕业鉴定。毕业鉴定由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鉴定,鉴定填入“延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登记表”,作为继续教育学院全面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和毕业鉴定合格者,由继续教育学院核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四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若干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因故缺考(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答辩),在同届学生毕业后一年之内再给一次补考机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补考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但可申请重修。
第四十四条 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允许在同届学生毕业后一年之内申请重修一次(交纳规定的费用),重修考试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发证之日算起。
第四十五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且本人提出申请,并参加陕西省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按有关规定择优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其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封装,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转发学生任职单位人事部门。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存档学籍表一律由延安大学档案馆负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