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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简讯【一】:食品安全简报
简 报
大方县小屯乡小屯小学 ★ 2016年6月21日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为增强全校师生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我校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6月21日一大早,我校组织各班主任开展食品安全主题班会活动。各班就学生经常吃的零食成分进行了分析,说明零食对身体成长的危
害。其次要求学生吃完零食以后,
把包装袋随手扔在校园,破坏了
校园的卫生环境。最后,校长要
求各班班主任务必要随时监督本
班学生吃零食的现象。
本次主题班会活动让学生
了解到了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并
充分认识到垃圾食品对人体的危害,也懂得了如何去选择安全食品。www.shanpow.com_食品安全管理简讯。
食品安全管理简讯【二】:学生食品安全工作简讯
学生食品安全工作简讯
第五期
平远镇中心校
2013年10月18日
为进一步搞好我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深化我镇学校食品安全
管理工作内涵,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我镇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我镇中心校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10月17日下午专门
召开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会议。
会上校长杜永珍同志通报了我镇各村民委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大致情况,指出学校食堂的食物中毒事故仍是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部分村民委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仍存在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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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签: 杜永珍 编校: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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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简讯【三】:食品安全简报
简 报
五年级(4)班 2014年6月17日
尚德守法,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为有效预防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全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的通知》要求及工作安排,我班围绕“尚德守法,提示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开展了一系列主题活动。
1、召开食品安全教育主题班会。班会上通过演讲、讨论等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教育,让广大学生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2、组织食品安全教育手抄报。让学生从身边的食品安全问题入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并用手抄报的形式表现出来,警示广大同学在校内外都要注意食品安全,注意身体健康。
3、利用黑板报进行宣传。通过黑板报,向同学们宣讲卫生安全的重要性,使安全意识深入每个学生心里。
通过这一系列活动,增强了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了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食品安全管理简讯【四】:食品安全简报
增强意识,消除各种食品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校园食品安
全监管工作,防范和杜绝食物中毒
事件的发生,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
的教学环境,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2016年4月13日,旧城镇中
心小学全体领导班子对校园周边饮
食摊点卫生安全开展了专项排查活
动。本次主要重点排查学校周边饮食摊点贩卖的食品是否存在过期变质,以及向各摊主宣传近期天气渐热,对不能隔夜安置、容易变质的食品进行贩卖,防止师生饮食后出现中毒事件发生。
对校园周围各饮食摊点摊主提出强行卫生要求,各自摊点前要摆放专门回收本摊点的垃圾筐,以免学生产
生的垃圾无放出随便乱丢。同
时向学生宣传对产生的垃圾
要就近丢入垃圾筐内,不能随
处乱扔,做一个讲文明、讲卫
生的合格小学生。
编稿人:郭岩退
2016年4月13日
食品安全管理简讯【五】:食品安全工作简报
篇一: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简报
市食安委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
4月1日,滁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卫生、农委、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对滁城部分生猪养殖企业、乳品生产企业及奶站、食品超市进行联合突击检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王勇带队。
从检查情况看,生猪养殖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较为规范,使用的饲料中未发现添加瘦肉精等禁用物质;乳品生产企业检验设施完善,检验资料齐全,产品质量控制严格,未发现使用三聚氰胺的违禁物质;奶站收奶场所卫生状况良好,使用的工用具清洗消毒程序规范,但检测设备有待于加强;食品超市中未发现不合格食品销售行为。
本次突击检查一是为防止“瘦肉精”猪肉流入我市市场,二是为迎接国务院对我省食品安全整顿评估考核作准备。检查中发现的部分食品安全管理细节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均现场提出了整改意见。王勇副秘书长要求各职能部门加强监管,扩大检查范围,进一步加强对畜禽养殖、屠宰及肉制品、奶制品、面包等糕点类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不规范行为。
明光市召开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
明光市农委、商务、工商等部门针对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播出3.15特别节目----“健美猪”真-相后,分别开展了以打击“瘦肉精”及“孔雀石绿”等为重点的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添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活动。3月28日,明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召开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农委、商务、工商等部门负责人分别对整治情况做了汇报。明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卫生局局长林涛同志对目前明光市开展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进展情况做了形势分析与点评。
明光市副市长钟来斌强调指出: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幸福,是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基础,让所有的人都能够吃得放心是政府最大的民生工程。同时要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紧绷安全意识,自觉增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明确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职责,并加强组织领导与工作协调,合力推进专项整治,为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做出应有的努力,
凤阳县组织开展“瘦肉精”猪肉
联合专项检查
央视曝光河南生猪饲养户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违法行为后,凤阳县食安办于2011年3月21日组织召开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部署猪肉市场食品安全检查。
3月22日、23日,凤阳县食安办、商务、农委、质监、工商、食药监、公安等部门对府临门三镇的农贸市尝超市等生猪经营场所及县内所有菜市场和流动猪肉销售摊点进行 “瘦肉精”联合专项检查。
通过检查,凤阳猪肉市场主要为本地供应,少部分来自蚌埠等地区,目前未发现“瘦肉精”猪肉流入。县农委将继续对全县所有养殖企业(户)进行抽检,并要求县内所有猪肉销售户对所经营的猪肉在具备三证(检验检疫合格证、运输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外阜猪肉必须具备三证的同时提供“瘦肉精”检测报告方可经营。
天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餐饮业含“瘦肉精”猪肉及其制品专项清查行动
为防止含“瘦肉精”的生鲜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天长市餐饮行业,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的食品安全,天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天长市人民政府及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从3月19开始,由分管局长带队,对餐饮业含“瘦肉精”猪肉及其制品开展专项清查行动。
此次主要针对饭店、小吃部、火锅店、麻辣烫、烧烤店等可能使用生鲜猪肉及肉制品的重点场所开展清查。重点检查是否索证索票,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台账登记;有无使用央视报道的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鲜猪肉及肉制品的现象。同时对部分单位使用的肉制品进行了盐酸克伦特罗快速检测。
从检查情况来看,截至目前,天长市餐饮业未发现有使用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鲜猪肉及肉制品的现象,从对部分单位使用的肉制品盐酸克伦特罗快速检测结果来看,均为阴性。
来安县农委召开“瘦肉精”等违禁药物
专项整治工作会议
3月27日,来安县农委召开了“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全县规模养猪户、兽医站长和兽药、饲料经营户250多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县农委传达了盛市农委文件精神,通报了3.15央视曝光河南“健美猪”事件,制发了相关文件和致广大养殖场(户)严禁使用“瘦肉精”的一份信。
县农委相关负责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作了具体的部署,并就当前做好动物检疫工作作了进一步的强调。一是要充分认识“瘦肉精”事件的严重性、危害性和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二是要全面开展乡镇规模养猪尝兽药饲料经营户、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活动,确保全县不发生“瘦肉精”违法案件,切实保障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
全椒县各部门开展“瘦肉精”等
违禁添加药物专项整治工作
3月17日全椒县商务局稽查大队对外埠猪肉销售点进行检查,共检查7家,其中:苏果超市2家,分别经营苏食、雨润猪肉;果园农贸市场3家,其中2家经营雨润,1家经营金锣;南麓农贸市场2家,均挂外埠招牌,实际经营地屠宰生猪产品。
3月20日起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生猪定点屠宰尝兽药饲料市场和规模养殖场(户)开展了“瘦肉精”等违禁添加药物专项整治行动。
截止目前全椒县尚未发现违禁生猪,外埠猪肉销售均实行台账登记,能提供猪肉产地检疫证明和出县境运输检疫证明,但均不能提供“瘦肉精”检测报告。
篇二:食品安全工作简报
2011年12月29日下午,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欣在省政府、省卫生厅和太原市政府有关领导的陪同下,率领省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药、商务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省城“两节”食品安全进行实地检查。
张建欣副省长一行先后现场检查了河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尝山姆士超市学府店、芙蓉酒楼三部和山西崇康食品集团,听取食品安全保障情况汇报,实地察看监管部门和食品企业采取的保障措施,仔细询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张建欣副省长在检查中要求,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食品企业要依法经营,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把食品安全关,认真落实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开展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有效监管,严把各个环节关,坚决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
要紧密结合本地域、本领域的实际和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在食品安全整顿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食品、可疑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切实抓好“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工作。
北京市加大对高风险食品重点整顿力度北京市工商局进一步加大了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力度。针对腐竹、散装豆制品、熟肉制品、血豆腐、水产品及水产加工品、凉拌菜、散装糕点、油炸食品、饮料、现场加工主食等10类高风险食品进行了统一监测工作,并依据《食品安全法》办理案件,本着批发严于零售、理化指标超标严于卫生指标超标、严重超标高限处罚的原则,目前已对此次符合立案条件的销售不合格“10类高风险食品”行为立案158起,处罚额59万元,
同时,北京市工商局与许昌市人民政府以“构建首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源头控制机制”为主题,加强产销衔接,促进首都食品安全消费,组织河南省许昌市的一些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产品展示,并与北京市销售企业进行商务对接活动。
为贯彻全国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市政府的有关工作安排,结合本市保健食品行业的发展形势和近年来的监管实际工作当中发现的问题,市药监局于2008年12月29日制定并下发了《北京市2011年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非申报成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专项整治行动以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非申报成分、强化生产源头监管为主要工作,进一步规范本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青海省部署对“两节”期间食品安全实施全覆盖专项整治活动为加强节前和“两会”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青海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发督办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从2011年12月25开始,在辖区内开展一次全覆盖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以“两节”和“两会”期间消费的食品为重点,根据《青海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重点检查品种为:大米、面、食用油、酱、醋、边销茶、豆制品、水果、肉类、酒类、乳制品、儿童食品等节日食品。
截止目前,共检查食品经营场所21160余户,出动执法人员8442人次,监督车辆2115台次,对无证经营或卫生状况不符合规定的餐饮企业给予取缔处理;对存在卫生问题的单位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限期进行整改。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节假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认真对待群众投诉,同时向社会公布节假日期间的投诉举报电话。
食品安全管理简讯【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下面是整理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欢迎参考。
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 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条 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二)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特殊营养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条 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对仅是标示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方改正;对不能食用的食品,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门应监督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上级机关通报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或者生产者、销售者自报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退市食品,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将该商品清除市场(或者:应当及时告知并监督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退出市场;告知后经营者未采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和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