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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考试 2019-02-17 05:30:27 会计考试
[摘要]北京财政信息网(共4篇)北京市财政局文件附件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

【www.shanpow.com--会计考试】

【一】:北京市财政局文件

附件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等有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根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京经信委发〔2012〕24号),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或按上述办法规定标准,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对社会服务资源起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资金重点支持建设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信用担保、法律、培训等专业服务的公共平台和为中小企业提供实验、检测等技术服务的开放性技术平台,鼓励以区(县)、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为主体建立区域性服务平台。支持内容主要包括:

- 1 -

(一)平台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包括:

1、必要的设备购置支出;

2、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

3、为拓展公共服务范围及为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对公共服务场地进行必要改扩建的支出;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委托的平台服务场地租赁支出和专项服务经费支出;

(三)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地方配套支出;

(四)其他公共建设及服务支出。

第四条 资金采取拨款补助方式予以支持,优先支持经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平台。

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的平台项目按照总投资(支出)计划,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支持额度,按照年度阶段性目标计划,采取前补助方式分年度支持。其中:市级平台建设项目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分年度投资(支出)计划金额;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支持的区(县)级平台项目,市级财政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分年度投资(支出)计划的50%。 - 2 -

其他平台项目按照总投资(支出)计划,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支持额度,按照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已达成阶段性目标情况,分年度对已完成投资(支出)部分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当期实际完成投资(支出)额的30%。其他平台项目最高总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平台服务场地租赁支出、专项服务经费支出的补助比例,市级平台不超过总支出的50%,区县级平台不超过总支出的30%。www.shanpow.com_北京财政信息网。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申报平台建设、场地租赁和专项服务经费补助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在北京;

(二) 平台建设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上;

(三) 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不超过三年;

(四) 项目单位此前已获得支持的其他平台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完成。

(五)申请服务场地租赁支出和专项服务经费支出补助的平台,需经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且所提供的服务需受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委托。

- 3 -

第六条 申报平台建设、场地租赁和专项服务经费补助的项目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提供)(格式见附件2);

(三)在年检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近两年获得各级政府财税支持及其他支持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七)真实性声明(附件4);

(八)其他须提供的材料。

获得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申请地方配套时,报送材料另行通知。

第七条 前补助方式支持的平台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每年申请资金前还需报送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材料,内容包括:

1、项目单位基本概况;

2、项目概况和实施计划;

- 4 -

3、项目已完成建设内容、资金申请年度计划完成的建设内容(建设项目提供);

4、项目尚未完成的建设内容及建设计划(建设项目提供);

5、项目支出明细表(见附件3)及已投入资金证明。www.shanpow.com_北京财政信息网。

第八条 后补助方式支持的平台建设项目,还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每年申请资金前报送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材料,内容包括:

1、项目单位基本概况;

2、项目概况和实施计划;

3、项目已完成建设内容及资金申请年度完成建设内容;

4、已完成投资对平台服务能力提升所起到的作用;

5、项目尚未完成的建设内容及建设计划;

6、项目支出明细表(见附件3)及已投入资金证明。

(二)项目完成后最后一期申请资金前,需提交项目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

2、完成内容;

- 5 -

【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www.shanpow.com_北京财政信息网。

京财会„2008‟1321号

关于开展2008年北京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

作的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会计法,弘扬会计正气,树立学习风尚,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08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财会[2008]6号),拟开展2008年北京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为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提高评选工作质量,确保所推荐人选的先进性、代表性和公认性,依据《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www.shanpow.com_北京财政信息网。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会计法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表彰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优秀会计工作者,树立当代会计工作者楷模,塑造会计行业良好形象,激励会计工作者崇高诚信、依法理财、开拓创新、勇于奉献,促进社会和谐和市场社会健康发展。

二.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含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即会计工作系列;

2.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总会计师(含财务总监及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会计机构负责人),即总会计师系列;

3.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即注册会计师系列;

4.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理论、教育工作者,即会计科研及教育系列;

5.在北京市财政、财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即会计管理工作系列。

(二)表彰名额

最终评选出包括五个系列共100名北京市先进会计工作者。

三.评选条件

凡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理财,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廉洁奉公,在会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在社会上、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会计工作者,均可参加评选:

(一)在参加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卓有成效,为制定发展战略、加强经济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提高经济效益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制度建设方面有创新、有突破,取得显著效果,或在市以上(含本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的;

(三)长期工作在会计岗位第一线,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坚持原则、善于理财,并在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方面业绩突出的;

(四)在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财经纪律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在会计理论研究、教书育人方面卓有建树,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为构建我国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发展会计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努力维护行业形象和声誉,并为行业改革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七)在从事会计管理工作中勤勉尽责,甘于奉献、敢于创新、颇有成效,为提升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改善我国会计人员知识能力结构,推进我国会计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八)除上述条件以外在会计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对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本人过错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和不良影响的,或未按要求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实行一票否决。本人所在单位在最近3年来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也不予推荐。

四.评选方式

评选工作按照从事会计工作、总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业务、会计科研及教育、会计管理工作五个系列进行评选。采取各区县、各部门推荐与财政局集中审核相结合、专家评议与社会公示相结合的方式。

五.评选程序

1.单位推荐候选人。各单位在接到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后,应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评选范围采取适当方式评选出本地区、本部门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对拟推荐的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应征求对候选人所在单位行使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如纪检、监察、财税、国有资产管理、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2.推荐初评候选人。推荐单位将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按规口上报汇总部门。其中,注册会计师系列由北京市注册会计协会负责汇总;会计科研及教育系列由北京市会计学会负责汇总;总会计师系列、会计工作系列、会计管理工作系列由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单位进行汇总、审核、初评,对经审查无异议的候选人,应组织填写《北京市先进会计工作者候选人推荐表》,整理有关材料,并于2008年7月25日之前将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北京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财政局报送的候选人最多不得超过2人;市属各单位中本系统、本部门拥有会计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报送的候选人最多不得超过3人;拥有会计人员在1000人以下100人以上的,报送的候选人最多不得超过2人;拥有会计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报送的候选

人最多不得超过1人;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的候选人最多不得超过13人;北京会计学会报送的候选人最多不得超过10人。

3.专家评选。对于各单位推荐上来的候选人,北京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资格、事迹材料等进行审查、确认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同时,将候选人信息通过北京财政网()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最终评选出“2008年北京市先进会计工作者。”

4.经北京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批准,将评选结果对外公布,举行表彰仪式,并在全市范围内宣传首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个人事迹。

六.表彰奖励

对获得“2008年北京市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进行通报表彰奖励,颁发证书。其中,五个系列中每个系列推选一名作为北京市推荐的候选人,参加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

七.组织领导

(一)成立首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北京市财政局局长 杨晓超

副组长 北京市人事局副局长 程 静

北京市财政局副巡视员 窦 铮

成员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处长 杨慕彦

【三】:北 京 市 财 政 局 - 首都之窗

附件1: 北京市电子政务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定点采购目录

注意:各单位在采购《目录》中产品时,只能选择目录中已有信息安全产品的型号规格,并且直接与指定的定点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如果定点供应商已经授权指定经销商,则只能直接与指定经销商签订供货合同。

【四】:北京市财政局资料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北京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登录“北京财政”网站(网址为:http∥)查阅《指南》,也可在我局的财政服务大厅索取《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市财政局机构信息; 2、市财政局领导介绍; 3、市财政局规范性文件;

4、北京市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服务类事项; 6、业务动态信息; 7、其他。

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和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国保发〔2008〕2号),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我局不予公开。

(二)公开形式

www.shanpow.com_北京财政信息网。

1、通过“北京财政”网站(http∥)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查阅。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0-83978888。

www.shanpow.com_北京财政信息网。

3、通过北京市国家档案馆、首都图书馆查阅。

北京市国家档案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路42号;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8:45-16:45(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

010-85194115。

首都图书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88号;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9: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10-67358114转5102或5204。

4、其他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

受理机构:北京市财政局投诉受理中心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 联系电话:010-88549261 传真号码:010-88549110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北京市财政局投诉受理中心 邮政编码:100037

电子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二)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首都之窗”或“北京财政”网站上下载,也可以向北京市财政局投诉受理中心索取。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北京市财政局投诉受理中心,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互联网申请。网址为,邮箱为[email protected]。 2、登记

本机关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我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答复

对于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根据实际工作,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收费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北京市监察局驻北京市财政局监察处举报。 举报电话:010-8854960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监察处 邮编:100037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综合处 预算处

法制处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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