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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6农村低保核查指导方案
2016农村低保核查指导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精神为指导,按照寿政办发〔2016〕7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明确和强化我街道的农村低保审核主体责任,贯彻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标准,通过全面核查,力求符合条件的一户不漏,不符合条件的全部退出保障范围,以切实规范我街道农村低保工作,更好地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二、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从6月8日至7月29日,利用52天时间,全面完成农村低保核查工作。共分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第一步(6月8日至6月30日):各村(社区)自查阶段。
1、6月8日至12日,街道成立领导小组、宣传发动、调配人员并成立核查小组、组织培训等。由各工作片牵头包村干部负责组成若干调查组,每组不少于2人。
2、6月13日至6月30日,各村(社区)完成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材料上报。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
(1)各村(居)对低保对象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切实查清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生活状况,填写《市农村低保入户调查登记表》,并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分别签字确认。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5日内,各村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包村干部、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村(居)委会陈述低保家庭基本情况,介绍低保对象入户调查情况;参会人员对被调查对象家庭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享受低保进行评议并填票。包村干部根据现场评议情况,作出结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民主评议要有详细的评议记录并存档备查。对争议较大的低保对象,必须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进行核实。
(3)包村干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情况,对所有低保对象是否继续享受低保待遇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组织在村(居)委公开栏公示拟享受低保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年收入等情况,公示期为7天。6月25日前,各村(社区)需将《公示榜》以图片形式发送至民政办邮箱并将附件1――附件6(以上电子表格各村可从上述邮箱中下载,密码为)上报民政办,其中附件1和附件2需经总支书记、包村干部审核把关并签字。
3、7月1日至9日,整理上报材料。公示结束后,民政办汇总附件1――附件7,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市民政局(含电子版),并各留存一份纸质材料备案。附件1、附件2及《公示榜》以图片形式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上报。
(二)第二步(7月10日至19日):参与镇(街、区)互查阶段。
街道抽出3个工作组参与市民政局组织的镇(街、区)互查。
(三)第三步(7月20日至29日):迎接检查验收阶段。
迎接市纪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工作组对街道农村低保核查工作的检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材料、入户抽查等方式进行。
三、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要严格审核标准,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以下情形应重点予以核查清退。
1、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
2、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
3、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5、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6、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7、在校生已毕业的;
8、重新就业的或有其他经济来源的;
9、家庭成员去世,开支明显减少或经济状况好转的;
10、因人为单独立户而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除外);
11、村(居)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数额较大、接近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
12、拥有并经常使用电脑、摄像机、车辆、数码相机、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
(二)合理核算和确定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三)合理核算和确定赡养费、扶(抚)养费。
根据省民政厅规定,赡养费、扶(抚)养费计算方法为: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标准为赡养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减去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有多个赡养人的,赡养费合并计算);扶(抚)养费按扶(抚)养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扶(抚)养费不超过其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40%。实际接受的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同一户籍或赡养、扶(抚)养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负担的赡养、扶(抚)养费。
四、几点要求
一是强化责任。农村低保工作,直接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核查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调查核查,确保核查工作实效。凡出现群
众举报多、问题严重的,将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加强动态管理。今后,各村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救助对象,要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低保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切实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2015年农村低保标准
2015年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制度
中国对农村低保制度的探索,实际上还早于城市。只不过受传统农村集体福利思维定式的束缚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此项制度建设一直进展缓慢。2003年,在城市低保制度取得重大突破后,民政部开始重新部署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在全面摸清农村特困户底数的基础上,决定在未开展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建立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由此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形成了农村低保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双轨并行”的局面。也正是因为这一创新性的制度安排,为顺利实现“全民低保”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以来,尤其是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两大战略目标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普遍被调动起来,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4年以前,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仅有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和浙江、广东2省,且维持了较长时间。
2004年以后,发展态势有了明显变化。当年,福建、辽宁、江苏3省出台了相关文件,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达到了1206个;2005年,新增了吉林、四川、河北、陕西、海南5省,建立此项制度的县(市、区)总数增加至1534个;2006年前11个月,又有内蒙古、黑龙江、山西、河南、江西、甘肃、湖南、山东、重庆9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入了“已建”行列,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县(市、区)数则达到了1791个。目前,中国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文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数达1262余万人,月人均保障标准70余元,1至9月份人均补助差额41元,1至10月份农村低保支出达到28.5亿元。
农村低保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www.shanpow.com_甘肃2016今年低保补助。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www.shanpow.com_甘肃2016今年低保补助。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农村低保待遇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居住生活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并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在村公示3—5天,并指导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校验申请人上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对象,提出补助意见,由村民委员会进行第二榜公示3—5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审批管理机关。
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报申请材料后,立即组织入户核查、复审,进行依法审批,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通知所在村民委员会再次公示第三榜3天,对无异议的对象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领取存折,对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2016年甘肃省农村低保户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户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2016年甘肃省农村低保户的相关低保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肃省农村低保户低保标准:甘肃省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标准
甘肃省长刘伟平主持召开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提高全省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岷县漳县地震受灾群众异地安置工作,审议《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支持敦煌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建设若干政策意见》。
会议指出,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今年全省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将由2013年的300元提高到34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由259元提高到298元。农村低保对象以2013年330.6万人为基数,一类对象42.74万人,月补助标准将提高到205元,二类对象94.05万人,月补助标准将提高到160元,三、四类对象补助标准不变。低保水平提高后,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年收入将超过2013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
2015甘肃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实施
一、项目背景www.shanpow.com_甘肃2016今年低保补助。
2014年,我省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345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为298元;农村低保标准为2193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为116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为2510元。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等因素影响,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仍然比较低,还面临着许多实际困难,需要进一步提高其救助水平。
二、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全省指导标准提高10%,由345元提高到38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0%,由298元提高到328元。
(二)农村低保。全省指导标准提高11%,由2193元提高到2434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1%,由116元提高到129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全省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40%,由2510元提高到3514元,市州、县市区补助资金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每年每人不低于4114元。
三、实施范围
符合城乡低保条件、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范围内实施。
四、资金筹措
(一)城市低保。共需保障资金33.456亿元(85万人×328元/月·人×12月=334560万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20.81亿元,省级财政安排9.296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3.35亿元。
(二)农村低保。共需保障资金51.18亿元(330?6万人×129元/月·人×12个月=511768万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40.33亿元,省级财政配套10.45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4亿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共需资金5.14亿元(12?5万人×4114元/年·人=51425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4.39亿元,市州、县市区补助0.75亿元。
五、完成时限
201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操作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及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农村低保对象“3+1”综合测评办法,做细、做实提标基础工作,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扩大评议范围,实行救助对象末端长期公示制度,切实做到程序严格、操作规范、管理精细、公开公正、对象准确。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严格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资金,用足用好有限的低保资金,充分发挥其保基本生活的作用。城市低保资金按月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和农村五保资金按季度通过“一折统”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按月发放。不论是按月或按季发放,都必须保证在月初或季初由代办金融机构行直接划入保障对象账户。
(三)突出保主保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突出保主保重的原则,农村低保补助资金重点向一、二类保障对象倾斜,三、四类对象补助水平仍按2014年月补助水平发放,不得提高;城市低保除全额保障对象外,其他对象严格实行差额发放,新的补助水平必须从2015年1月1日起补发。
(四)加强动态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城乡低保清理和规范专项行动成果,严格操作流程,切实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杜绝“易进难出”、“只进不出”和“关系保”、“人情保”等现象。定期跟踪核查已保、拟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救助金,切实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做好实事惠及对象的补助调整和新增对象的补助核定工作,严禁补助标准“一刀切”、“平均发”、人为降低或拔高等不规范行为,确保办实事政策执行不走样。
(五)加大督导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对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省民政厅要把实事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民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成时间、补助标准、地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发放情况、规范低保台账情况等进行随机跟踪督导,对工作进度缓慢、执行政策不到位等问题随时进行通报,对执行政策中的渎职、失职等行为要加大查处惩戒力度。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
【四】:甘肃省农村低保办法
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即为农村低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甘肃省农村低保相关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刘伟平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