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不足三家


企业管理 2009-07-26 23:18:43 企业管理
[摘要]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不足三家(共5篇)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是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龙源期刊网 cn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是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作者:魏坤 等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5年第05期摘要: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简要论述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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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是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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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是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

作者:魏坤 等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5年第05期

摘要: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简要论述了在招投标实践中,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不应成为重新招标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有效投标 重新招标 废标

在招投标实践中,作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投标管理机构,可能经常会面临这样的情况: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流标或通过初步评审有效投标家数不足三家而被宣布招标采购失败,多次招标无果,招标人干着急项目采购却迟迟不能落实。很多人认为,有效投标家数不足三家就一定需要重新招标。事实果真是这样吗?我们比较一下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现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知道,两法对此有着不同的规定。下面,笔者结合一具体实例说明两法针对有效投标是怎么规定的。

1 案例回放

某政府采购项目为采购2013年城市维护费部分项目,采购人为市公安交警支队,代理机构为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7月2日在规定的网络上公开发布第一次招标采购公告。项目类别包括工程类——构筑物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共10个品目(1-4、8-13)、服务类——其他服务共4个品目(5-7、14) 。1品目:护栏、标志杆粉刷;2品目:更新标志杆;3品目:磁铁式活动反光柱;4品目:护栏维护备品;5-7品目:交通设施维护社会化队伍;8品目:交通标志维护;9-11品目:热熔标线;12品目:热熔胶带型标示;13品目:路面彩色防滑涂料;14品目:工程监理。

2013年7月25日在同一媒介公开发布第一次结果公告:采购分14个品目。第一次采购结果:中标9个品目(1、3、5、7-12),因无供应商而废标5个品目(2、4、6、13、14)。 2013年7月31日在同一媒介公开发布第二次招标采购公告。同年8月22日发布第二次结果公告:本次采购5个品目。其中:中标2个品目(4、6),因无供应商而废标3个品目(2、13、14)。

【二】: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第四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

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国务院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不得提高国务院确定的规模标准,也不得授权下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五条 [行政监督一般规定]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条件]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报送审批、核准的项目,有关项目申请文件应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

第七条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六)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

(八)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不招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

第八条 [自行招标]招标人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以自行

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二)招标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当的招标经验;

(三)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

招标人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应当审查其相关代理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及结构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获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或者限制。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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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二) 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其中,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招标文件发出截止时间为止。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介及内容,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本文是招标投标实施的细则,仅供参考。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第四条 [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

  (二)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七)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八)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九)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十一)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或者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七条 [详细评审]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或者商务部分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四十八条 [澄清、说明与补正]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招标失败]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招标,再次出现上述条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招标项目,报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其中,再次出现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全体投标人同意,也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第五十条 [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也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

  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一条 [评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在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将中标候选人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在招标人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不得确定中标人。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异议成立或者投诉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更正;存在重新进行资格预审、重新招标、重新评标情形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的确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以此类推,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前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的。

  第七十九条 [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不签订合同的责任]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二)不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恶意异议或者投诉的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或者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议或者投诉的,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

  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一条 [招标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招标人邀请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标、评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未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公示、未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前,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未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招投标专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职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招标项目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理]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招标:

  (一)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拒不改正或不能改正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但投标人有理由相信招标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除外;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五)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评标: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至(四)项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影响评标结果的; (二)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三)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一)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二)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三)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第八十四条 [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处罚。

  第八十五条 [不按规定处理投诉的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处理投诉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术语解释]本条例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 本条例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条例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条例所称招标项目,是指属于采购合同标的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划分多个标段或者合同包的,指具体的标段或者合同包。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资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等。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政府

  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条例所称国有资金,包括政府投资资金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本条例所称项目审核部门,是指负责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管理的部门。

  本条例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等对外代表单位的人。 本条例所称控股,是指持有其他单位百分之五十以上出资额、股份或表决权,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他单位行为。 第八十七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法制统一]本条例施行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中与本条例抵触的内容无效。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二:

  人员已离职的,公司保留其通过民事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项目为建设工程项目,接受委托后,项目经理为贯彻落实公司“机构改革方案”,加强基础管理,规范业务工作流程,改善内部管理考核机制,充分体现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创建一流招标公司的企业发展目标,依照国家法律规范、政策决议及相关通知批复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作为招标工作的一般流程规定,因招标类型差异或项目所在地主管机关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项目开发阶段

  项目开发要充分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通过协助业主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技术、商务及法律咨询服务等措施,在项目前期即得到项目业主的信任,争取到委托合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加强团队精神,鼓励跨部门联合。

  1、部门职责

  公司各业务部(处)按照公司有关业务领域的划分和目标责任制要求,积极开拓业务、开展项目开发工作。相关业务人员在本部(处)负责人领导下,积极开展本领域范围内的项目信息搜集、客户关系维护和项目挖掘等工作。积极协助本部(处)负责人完成与项目开发各项工作。在项目实施阶段,施行业务部(处)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的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所承担项目的实施工作。凡遇项目经理无权决策事项或特别事宜,应呈报本业务部(处)负责人处理,同时报综合部审查备案。在项目开发、实施全过程中,本业务部(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运行管理,对所承担项目的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负总责。

  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开发维护与政府部门、重大客户的关系;负责公司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跟踪大型项目中的关系联络、服务协调;协助各业务部(处)开发和维护有关业务关系,做好招标项目的事后评价;综合公关优势,开展宣传策划工作。

  公司综合管理部依照国家法律规范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监督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项目开发、运作全过程。综合部负责人员有权纠正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不符合公司股东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精神的做法,并责令有关人员如实汇报其改正情况。同时,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招标业务的内部协调和内部统计工作,并按照公司领导的指示,开展绩效考核。各业务部(处)、项目部及分公司应当按照综合部负责人员要求,及时、准确的通报统计数据。

  2、项目开发以信息获取为关键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及时了解、整理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方面的政策、法规、条例、招标动态、项目信息以及对业务有指导作用的重要信息。同时,敏锐的搜集市场信息,重点依托现有资源,把握市场动态。公司对收集来的各种信息加以研究分析,不断寻找新的项目开发切入点,提出针对性的开发操作建议,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公司战略发展部、各业务部(处)开展业务提供指导。

  对分配到各部门的项目信息,战略发展部、各业务部(处)应当责成专人跟踪情况,并在本部门负责人的监督指导下定期进行跟踪情况汇报。发现有跟踪不力或弄虚作假的情况,或者没有跟踪结果而无正当理由的,公司领导应对该项目的操作权作另行分配处理。

  3、项目的跟踪、开发以服务和早期介入为前提

  每个项目都要具体落实到人。项目开发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担负起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工作。在开发项目中应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帮助项目业主了解招标政策性要求以及对项目业主单位的益处。通过提高为业主服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效率等方法来提高项目开发成功率。

  项目前期阶段要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关联情况、项目需求及招标采购货物和工程特点,建立项目联络档案,有针对性地主动开展工作。如:协助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可研和评估提供咨询;前期调研和考察;组织或参与技术交流;收集同一类型的项目信息和技术资料;利用各种信息网络和专家网络向业主提供有关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及服务的国内外投标厂商情况及技术、经贸、价格等信息,提早为下阶段正式招标作好充分准备。这就要求我们业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知识面,一专多能,应用金融、商务、专业技术知识为业主出谋划策,利用我们现有资源,为建设项目服务,提高社会效益。

  综上所述,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公司战略发展部、各业务部(处)要做到以下几点:

www.shanpow.com_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不足三家。  (1) 及时并有针对性的对项目信息进行分析筛选

  (2) 早期介入为项目开发赢得先机。

  (3) 对业主能先入为主,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4) 项目跟踪要勤,勤说、勤跑、勤宣传、勤汇报、 勤研究。

  (5) 不怕麻烦和不等、不靠、有长期跟踪的思想准备。

  (6) 部门主管要经常督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7) 同时要积极宣传公司实力与服务优势。

  (8) 委托条件成熟时尽早办理招标委托协议书(或委托意向)。

  为满足上述工作要求,公司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1) 熟悉法律法规,有较高掌握法律法规能力和政策水平。

  (2) 熟悉招标业务程序,有较高业务水平。

  (3) 有较高社交和市场开拓能力。

  (4) 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5) 遵纪守法、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二、项目实施前期阶段

  1、签署招标委托协议

  对于已确定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开发人员应要求业主提供项目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文件).经核实后,与业主商定招标形式、招标范围、招标进度安排及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等有关事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按公司统一制订的《招标委托代理协议》合同和要求办理委托手续。因招标类型差异或项目所在地主管机关有特殊规定而应当使用特定格式合同(条款)的,从其规定。

  拟定委托协议条款前,项目开发人员应当向综合部索取项目协议编号。待拟定委托协议条款后,项目开发人员需经过总经理对协议文本的审阅批准,方能要求综合部签章。综合部在用印前,应当认真核对总经理批示。签定委托协议后,项目开发人员应当及时将《招标委托协议书》正本移交公司综合部归档备案。综合部有义务跟踪项目协议签署进展,并及时催收协议文本原件。

  如委托招标项目为建设工程项目,接受委托后,项目开发人员必须协助业主到当地建委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报建手续,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委托协议书》报送招标办备案。

  2、任命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组

  项目经理的任命,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候选人以往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以及公司工作的整体安排。项目经理由所在业务部门总经理指定,涉及面较大或国家、省重点项目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可以由公司总经理指定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当服从所在业务部(处)和公司综合部的统一领导,向其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公司业务部(处)综合考虑公司和本部门工作的整体安排及相关人员的个人条件和工作能力,抽调人员,组建项目组。公司员工有义务服从公司或本部门人事调整及工作安排。但在调令下达前,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听取员工建议,并进行充分协商;公司员工有权利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客观陈述个人意见并参与充分协商。

  项目经理任职要求:

  公司对招标业务实行在各业务部(处)负责人领导下的项目经理负责制。在工作中,项目经理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达到以下任职要求:

  (1)在本业务部(处)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承担项目的质量管理与风险控制工作,确保招标业务工作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要求;针对突发情况或不利因素,在授权范围内,采用正确灵活的处理方式予以化解。

  (2)服从公司综合部和所在业务部(处)的统一领导,及时向其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3)加强内部协作和外部沟通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与相关主管部门、招标人(业主)、评标委员会以及投标人的协调工作,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环境。积极配合本业务部(处)负责人做好对业主的解释、引导、沟通工作,积极争取业主对我公司工作的支持与好评。

  (4)作为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应当严肃认真的履行公司OA内部审批流程的审批职责。坚决杜绝格式、文字错误;积极配合本业务部(处)负责人,对本项目业务人员的工作质量严格把关;

  (5)以业主、招标机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以保证项目工作圆满完成为目的,采用正当合理的方式,充分利用或申请调配公司人、财、物等方面资源;

  (6)针对项目工作中反映出的公司经营管理疏漏或决策失误,项目经理有义务采取迅速且有效的汇报形式或告知方法,及时、明确的向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出汇报。同时,积极鼓励项目经理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有建设性的改进方案或意见。

  (7)不断提高自身领导水平,充分调动项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组织领导项目人员开展工作。

  (8)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以身作则,在项目人员和新员工中间起到表率作用。在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挥对新员工“传、帮、带”作用,积极传授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

  (9)负责或指派业务人员负责招标项目重要文件和关键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照综合部有关资料归档内容、时间等方面的要求及时归档。项目经理对所承担项目的归档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不因项目完结或工作调整而免责。项目归档资料的缺项、错项将视为项目没有完成,并追究项目经理责任。相关责任人员已离职的,公司保留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正当权利。

  (10)服从本业务部(处)负责人的领导,认真积极地履行与项目经理业务权限、工作能力相匹配的其他职责。

  3、制定招标实施方案(计划)

www.shanpow.com_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不足三家。  项目经理负责征求业主意见,商定招标实施方案(计划)、招标实施时间进度表。招标实施方案(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1)项目基本情况及业主的具体要求。

  (2)可招性分析(项目性质、供货厂商数量及竞争性、专家来源、价位等);估计招标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及针对这些问题所提出的相应对策。

  (3)分包打捆原则和方案。

  (4)是否需要资格预审。

  (5)招标文件编审计划。

  (6)招标文件编制要点和评标依据。

  (7)招标形式。

  (8)预计招标周期。

  (9)招标文件价格,招标文件拟售出时间。

  (10)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11)其它需说明的内容。

  招标实施方案需有以下附件:

  (1)委托书或其它协议

  (2)资金落实情况

  (3)设备清单、技术参数及要求原稿及业主确认件

  (4)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

  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招标形式,或缩短投资周期(单台设备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成套设备一般不少于25个工作日),变更开标地点等情况,要附书面说明。

  对于涉及迅速发展的技术,而无法较准确的拟定技术规格书的复杂货物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即技术标和商务标分阶段招标,应当先展开技术标的招标工作,待技术标的方案确定后再对商务标进行招标操作。

  招标实施方案(计划)经本业务部(处)负责人初审后报综合部备案,同时应当经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审核审定的总时间不超过二天。是否编制招标实施方案(计划),将根据项自情况和具体实施需要作安排布置。

  4、项目编号

  项目编号采用登记备案制。

  项目建档在公司内部OA上在“发布招标公告”的页面操作,填写相关信息后,根据项目类别自动生成项目编号。但某些情况下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委托代理协议签定时间滞后,而工作必须先期进行,在此情况下由项目经理向综合部负责人说明情况后可按特殊情况办理。

  一般项目按照所实施项目的类别划分为货物(HW)、工程(GC)、服务(FW)三种类型;政府采购项目划分为货物(ZFCG-HW)、工程(ZFCG-GC)、服务(ZFCG-FW)三种;国际招标项目(进口机电产品)有独立的标识方法,按照中国国际招标网设置的编码规则。

  公司OA系统中项目编码基本规则为:

  公司标识–类别 - 年份 –顺序号 / (包号)

  {包号不能自动生成,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加入(同国际标)}

  基本编码为:XHTC - XX - 2010 - XXX/ XX

  货物招标编码:XHTC - HW - 2010 - XXX/ XX

  工程招标编码:XHTC - GC - 2010 - XXX/ XX

  服务招标编码:XHTC - FW - 2010 - XXX/ XX

  政府采购项目基本编码为:

  政府采购货物:XHTC - ZFCG - HW - 2010 - XXX/ XX

  政府采购工程:XHTC - ZFCG - GC - 2010 - XXX/ XX

  政府采购服务:XHTC - ZFCG - FW - 2010 - XXX/ XX

  国际招标项目有独立的标识方法,按照中国国际招标网设置的编码规则执行。

  我公司的国际招标项目编码为:0829 - 0840 - XHTCGJ – XXX/ XX

  机构代码–资金来源代码-项目性质代码-自主编制代码/ 包号

  在项目编号同时项目经理应把握好开标时间不冲突,尽可能避开法定节假日。

  如果出现原招标编号的招标项目任务不再由我公司承担或原招标项目被取消等其它变化。而导致该项目编号作废,项目经理应向公司综合部说明并注销原招标编号。

  5、资格预审文件准备及资格预审过程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通常比较大型和复杂的工程或高度复杂而技术成套的设备招标才需要进行资格预审。这样做可以将一些不具有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承包商或该项设备制造供货能力的设备制造供应商排除在正式投标者之外,有利于简化后期的评标工作,节省时间和费用。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一般分为两种:综合定性评审法、综合定量评审法。 (相对于合格制/有限数量制)

  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定性评审确定所有通过的为合格投标人。

  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定量评审,择优确定规定数量的投标人;

  综合定性评审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企业是否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等,构成投标人法定投标条件的因素只进行定性评审。满足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也可设定附加合格条件—如财务状况等

  综合定量评审法是根据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除定性评审外,还要依据评审因素设定相应的量化分值,通过评委量化打分后,用排序的方式,择优确定拟选所规定数量的投标候选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而选择定量评审的,高于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的都为投标候选人。并不意味着所有评审因素都需要进行量化评审。

  项目经理负责征求业主意见,商定资格预审计划,按规定格式起草《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资格预审公告;

  (2)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3)资格预审申请表;

  (4)工程概况及合同段简介。

  准备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时,制定一般符合性条款和强制性资格条款(最低标准和要求),须遵循标准适度的原则,所要求的企业资质、专门知识、经验、管理能力、业绩、制造或施工设备、人员资质经历、财务状况和能力等条件需与工程和设备建造的实际相适应,以及评估过去履约纪录和诉讼情况。过高的要求将降低竞争性,保护了某些层面的投标人,而限制了有成本优势的投标人参与,使业主得不到招标的实在好处。过低的要求,则使工程和设备的建造质量得不到保证。

  关于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资格预审,应有约束性条款: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必备能力;

  (2)联合体必须签定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办人和各方承担的责任;

  (3)联合体的成员应分别有相应的资质要求。

  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准备资格预审文件;

  (2)公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

  (3)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4)投标申请人编写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5)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并进行必要的澄清与核实。

  (6)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报贷方银行和主管部门审查(如果需要的话)。

  (7)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目前,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企业情况千变万化。作为招标机构应严格把关,除以上因素以外,还要密切注意投标申请人是否处于自动停业或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几年内有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都将给予参加投标的机会,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目不得限制,不得有任何歧视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做法。

  公司内部对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审批表采取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审批表相同的形式。

  6、编制招标文件(标书)

  在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前,双方及与业主有关联的第三方(设计院、业主授权的工程管理机构等)进行沟通。充分分析项目有关背景和招标的具体要求,明确招标文件编制要点,各自分工范围,编审进度及各阶段具体安排。(实际在确定招标方案时已经应该包含了这些内容,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进一步细化一定要把可能的风险分析透彻,即满足业主的合理要求,又符合政策法规,避免违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

  项目经理在组织编写招标文件前,应当与业主及与业主有关联的第三方(设计院、业主授权的工程管理机构等)就下列情况及如何编制招标文件进行重点讨论:

  (1)项目基本情况,需要招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清单及范围;

  (2)分包打捆原则和方案;

  (3) 评标中将考虑的因素和招标文件编制要点;

  (4) 业主方、招标机构、第三方(设计院、业主授权的工程管理机构等)各自分工范围及具体进度求;

  (5)技术、商务最低限度要求、审查投标人资质标准,投标人最低资质要求。

  (6)所采用的标准商务文本;

  (7)交货期、交货地点、运输及交货方式、质量控制、验收程序、方法和标准、技术考察、技术培训、付款方式、违约处罚、售后服务、合同要素等特别商务条款;

  (8)货物和工程的技术参数及规格、性能指标、生产率指标、兼容性要求、技术标准、质量要求、使用寿命要求、工作环境、应用条件和使用要求等技术条款;

  (9)所采用的技术和技术标准;

  (10)评标中对价格因素的考量和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评分办法的选用。

  为保证招标文件的质量,减少招标文件审查环节和招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无论是业主自行或委托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技术规格书,还是业主仅提供制定技术标书所需的技术参数和要求、技术条件和性能指标、以及设计文件和图纸等,业务部门都要负责组织编制技术标书。项目经理都应对业主和业主的委托人就编制招标文件的基本原则进行解释、宣传和指导,例如:

  (1)公平竞争与非歧视性原则;

  (2)公开性原则;

  (3)经济性原则;

  (4)鼓励技术进步原则;

  (5)兼容性和统一性原则;

  (6)合理分包打捆的优化原则;

  (7)最大限度的量化原则和最低要求限制原则;

  (8)兼顾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利益的平等(平衡)原则;

  (9)执行国家消防、安全、劳动保护、节能、环境保护等政策的原则;

  (10)保护民族产业,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

  (1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经济法规,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凡规定特定标准时,应该说明任何其它能提供同样或更好质量的国际或国内标准也可被接受。在使用商标名称作为详细描述事物的简捷途径时,其后必须跟“或相当于”一词。

  招标文件应阐明是否允许有替代标。如果允许,应说明只有被评为最低价标(性价比最优标)的投标人替代标才予以考虑。

  所规定的付款条件应符合本行业的常规作法。在工程或供货合同预期期限超过十二个月的情况下,应规定根据政府公布的物价指数进行价格浮动调整。所采用的价格调整公式应标示于招标文件中。

  编制招标文件时,首先要选准范本,项目经理首先要选定的是招标文件标准商务部分、附件部分和合同文本(应是最新的)同时要确定业主提供的商务和技术资料以及其他内容(可用范本—也可由业主提供),并落实提供时间。选用范本具体如下:

www.shanpow.com_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不足三家。  (1)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必须采用建设部或当地建设部门建设工程招标标准文本和规范。

  (2)电力和交通行业项目:采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和规范。

  (3)其它项目:采用本公司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而制定的各类标准商务文本。

  (4)根据业务扩展需要和项目实施的特殊性,经申请同意后,也可以制定有关商务文本。

  招标文件除范本的规定外,最主要的内容是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标准及商务、技术条款。

  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除合同文本外,主要内容投标人资格标准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之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整体提纲式强制性要求和情况说明,是项目经理必须依据项目情况,首先进行编制的第一个重要的文件资料。

  一般标准文本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包括:

  项目基本情况;

  招标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清单及范围;

  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要求(必要时)

  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要求;

  交货期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及交付方式、合同要素等特殊商务条款;

  评标方式和废标条款以及“*”星号指标说明;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对招标投标的解释说明和要求重点;

  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强调的内容。

  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应当主要依据业主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规格要求进行编写。编写前要协商确定业主技术规格书的提供方法并落实提供时间。项目经理须根据项目的特点与业主提供的资料,编写技术部分。项目经理在编写技术规格书总则时,应对各有关品目的技术规格所共有部分统一给出概括性要求,而不必在每一品目中细列。

  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和评分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并尊重招标人意图和项目自身特点。因此,项目经理在项目前期应做到充分沟通,全面了解项目情况和业主意向,以便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编写时,应当作出准确清晰的表述。目的就是让各潜在投标人知道这些标准和方法,以便考虑如何进行投标。

  最后,项目经理负责对招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部分进行合编。

  在对涉及迅速发展的技术而无法较准确拟定技术规格书的复杂货物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招标人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在第一阶段提交没有价格的技术建议,详细叙述货物的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然后,招标人就所有投标人建议的内容与其进行协商和讨论,以达成一个共同的技术规格书,使业主能接受,也使多数投标人能接受,做为第二阶段招标的技术标书。

  机电产品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重点应注意:

  (1)要求关键技术规格和参数必须加注“*”号,凡注有“*”号者,有一处偏差即构成废标;

  (2)招标文件不应有歧视性条款和参数,即至少有三家以上的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不会因为技术和商务的原因而废标。

  招标文件的发售价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不以营利为目的,按招标文件的制作成本定价。避免因招标文件的不合理售价而导致的投标人质疑、投诉。招标文件售价的具体金额通常为委托金额的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同时,售价应符合正当行业惯例或经过与招标人的沟通协商。

  7、招标文件校对、审查和印刷

  招标文件的校审环节及过程根据项目类型有所差异。

  编制招标文件的准备阶段,应由项目经理对分包打捆的方案、标准文本的选用、重大格式的修改、与业主的分歧及拟做出解决的意见反映在《招标实施方案(计划)》中,向本业务部(处)和综合部负责人汇报,经获准同意并与业主协商一致后再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以免造成时间的耽误和不必要的工作浪费。

  招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部分结合后,编制人员和项目小组应对整个招标文件进行自审和校对后报综合部审查,重点应注意:

  (1)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公告日期、购买标书时间及地点、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等重要项目信息的准确性;

  (2) 名词术语、计量单位的统一;

  (3)合同条款的一致性与严密性;

  (4)时间的一致性;

  (5)招标文件编排的顺序;

  (6)招标文件格式、目录、页眉页脚以及打字编排等错误。

  由项目经理组织对招标文件进行初审(重大项目可以请主管领导参加),提出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并形成初审纪要,重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重要商务条款有无漏项;

  (2)重要技术参数是否满足业主使用要求;

  (3)是否有歧视性条款或倾向性内容影响公平竞争;

  (4)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经济法规,符合国际惯例。

  如有必要,对于一些重大项目或技术难度大的项目,项目经理在经本业务部(处)和公司综合部负责人员同意后,可建议业主召开招标文件审定会。审定会参加人员可由业主、业主代表和招标机构聘请的专家、主管部门代表、设计单位设计人员、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及总工程师组成。项目经理主持会议并做好记录,负责对审定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书面整理,编写初审意见。

  项目经理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经过公司规定审批流程审批通过后,由项目经理送业主审查,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加以整理,并做出修改。相应修改应得到公司综合部审核批准。业主认为招标文件合格时,应予以书面签章确认。

  招标金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聘请有资格的律师对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需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项目,应当按规定申报备案。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国际招标或政府采购等被监管项目,在接受委托后,项目经理应协助业主根据项目审批部门的不同向相关招标管理部门(如国家、省、地县建委招标办、政府采购办、商务部等)网上或网下办理报建手续,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招标委托协议书》报送招标办备案。工程项目属强制性招标范畴的须在各地市有形招标市场开标、评标、抽取评标委员会专家并遵循各地有形市场的管理办法进行。上述工作完成后,相应材料应当由项目经理妥善留存及时归档。

  8、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

  完成招标文件编审工作后,可以对外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公告中的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开标时间、地点由项目经理综合考虑业主需要和公司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特殊事宜需报请本部门(处)、综合部负责人批准。

  项目经理或其指派人员负责拟出《招标公告》,经综合部审核通过后,知会综合部负责人员,由综合部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标讯。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标讯。工程招标项目的标讯发布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必须按标准格式起草。项目人员在拟定招标公告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主管机关有关公告内容、日期的规定。

  在对外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为了确保竞争性,使业主得到广泛的选择,我们可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业主需要,辅以投标邀请函形式向针对本项目我们所知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这主要有:

  (1)就本项目与业主和招标机构取得过联系,提供过资料或报价,进行过技术交流的厂商;

  (2)参加过我公司类似项目投标的厂商;

  (3)供货厂商名录,参展商名录,技术资料或网络上所载的潜在投标人。

  项目经理负责查取本公司建立的中外制造商信息库、中外投标代理商信息库、项目档案库中有关信息。

  对采用了资格预审程序的招标项目,将不再另发公告,而直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人直接发送投标邀请函。

  9、出售招标文件

  项目经理在招标公告发布同时,通知财务部作好收取招标文件费的准备。投标人前来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应当要求投标人填写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投标人到财务部交费后凭发票到项目部领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若邮购,应先收款再邮寄招标文件,但为了投标人方便,也可在收到投标人的付款凭据(邮局汇款凭据、银行电汇凭据等)传真件后,将招标文件用特快专递邮寄给各投标人。

  对某些工程标或大型项目的资格预审工作,一般在公告和文件内规定了最低资质要求。项目经理在出售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时应请投标人提供以下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应身份证明等。若邮购,应先收到上述证明材料后,再邮寄招标文件。

  某些工程、非标生产线(设备)的设计资料和图纸,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让所有投标人(尤其投标后未中标单位)购买不合适。此情况下可采用预交押金租借形式,招标完成后,落标单位交回资料后退还押金。有些设计资料和图纸涉及设计单位专利和独有技术的,通常不采用出卖或租借的方式,而更多的采用集中阅图和设计交底的方式。如有必要可隐去部分内容或技术参数,待招标完结后,设计单位与中标方签定知识产权使用和保护协议后提供。

  项目经理对招标文件出售情况作详细记录,填写《发售招标文件登记汇总表》,并及时与财务人员核对标书款收取情况。

  出售招标文件时,项目经理应回答投标人的咨询,向投标人发放投标人注意事项,但相应答复不得出现泄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等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的情形。同时,提醒潜在投标人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人只能投自己所购招标文件包号(或项目号)的标,而不能擅自更改为其它包号(或项目号)。如果确有必要变更,需在开标前通知我公司重新登记,所增加的包数需缴足应交招标文件款,而减少投标包数或退出投标时,招标文件款不予退还;

  (2)有关标前会、现场考察、阅图和设计交底会(如果有的话)的安排及参加人员等的注意事项;

  (3)投标的一次性报价(一口价)原则在评标期间进行澄清,不接受对投标价的实质性调整,更不得在得到末中标通知后恶意降价;

  (4)何种情况下,保证金将予没收,何种情况下何时保证金予以退回;

  (5)投标保证金必须按时按规定提交,并按投标总价的2%执行(政府采购按规定提交1%),并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上限。保证金保函必须按照我司财务部要求的保函格式开具,是具有开具资格的银行机构(总行确认名单的分支机构和人员)开具方为有效保函。保证金情况将在开标唱标时公布,不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将导致废标;

  招标文件不得擅自无偿赠送,其购买情况应保密,尤其不得透露给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

  10、澄清、补遗、标前会和现场考察

  任何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至少20日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招标人所提供的澄清必须写成书面材料,而且必须在不晚于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放一份。

  招标文件售出后,如果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和撤回,可制发《X X X X号招标文件的补遗文件》,此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样必须在不晚于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将其发至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人,不得遗漏。补遗文件稿亦应由项目经理提出经业主确认后,交综合部审批盖章发放给投标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及时催收投标人对补遗文件的回执,并妥善存档,不得遗漏。

  工程招标和较复杂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时,通常在开标前15日左右,由招标人组织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召开标前会,并在会后安排现场考察。

  标前会主要作用是:

  (1)对招标文件进行重点解释,指导投标人正确投标;

  (2)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交底,介绍工程概况,解释设计思想、要点和主要参数,指导阅图;

  (3)业主结合现场勘查介绍现场施工条件(如交通、供水、供电、污水排放、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当地环境情况(包括经济、地理、地质、气候、法律等)及应予注意和考虑的因素;

  (4)回答投标人就本次投标有关技术、商务的一切问题,澄清招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

  任何情况下,出席标前会都不是强制性的,而是由投标人自愿参加、自负费用和自担风险。

  如果必要,在标前会结束后,应将招标文件中发生的任何重大变化或增补的澄清编写补遗文件,分发给所有潜在投标人,不管他们是否参加会议。此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其内部审核过程应按招标文件澄清的审批程序进行,若需要报审,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审。若该报审而未报审,有可能导致违规而废标(被取消)。为了结合现场考察,给投标人以方便,通常标前会在业主单位或现场附近就近安排。会场至现场考察的交通由业主安排或与会投标人自理。

  三、标前准备阶段

  1、组建开评标工作组

  距离开标日一周前,本业务部(处)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应负责组建开评标工作组,落实开评标工作人员名单和岗位。

  (1)开评标工作组的构成及任务分配:

  开评标工作组组长

  一般情况下,开评标工作组组长可由承担招标项目的本业务部(处)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担任,较大的或重要的项目,应由承担该项目的本业务部(处)负责人担任或由公司指定人员牵头担任。

  开评标工作组成员

  开评标工作组成员由承担招标项目的业务部成员组成,较大的或重要的项目,可由承担该项目的本业务部(处)负责人或公司指定的牵头人指派人员组成,其他业务部或公司职能部门予以配合。

  开评标工作组人员的任务分配

  开评标工作任务按照开评标不同时段---“接标时段、开标时段、评标时段”三个不同时段进行分配,设定具体工作岗位,每个工作岗位的工作内容不同。一个人可以分别在不同时段承担不同的工作任务,在同一时段也可以兼顾两个或多个岗位的工作,例如:某一人在接标时段担当接标人(可能同时还担当保证金接收人),在开标时段可能担当唱标人,而在评标时段可能担当资料保管员。每一时段的人员分工应尽量明确细致,各司其职,不留空档。

  开评标工作组所有成员,应在开评标工作组组长的领导下,在不同时段,按照自身职责要求开展工作。

  (2)开评标工作组各岗位分工和职责

  第一时段:接标时段

  岗位和人员设定:

  负责人[总指挥]/接待员/会务员/接标人/保证金接收人/宣传和对外联络人。(至少应保证前四个岗位,但不限于以上岗位)

  岗位职责及要求如下:

  负责人:即本业务部(处)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担任开标现场总指挥,组织和领导开标现场的布置和检查,投标文件的接收、码放、转移以及邀请和接待来宾等开标现场所有事项;

  接待员:主要负责协助公司领导或现场总指挥对出席大会的领导、业主代表和来宾进行签到、接待和安排引导,发放宣传资料、收集反馈意见表等;

  会务员:主要负责开标会场的布置、现场会务的安排及接待室、住宿、用餐、交通、接送等所有会务工作;邀请和安排公证员现场公证,并按《开标评标工作方案》相关要求主动与本业务部(处)负责人衔接;

  接标人:负责定岗定位接标,接受投标文件,引导投标人填好《投标文件接收登记表》。对已接收的投标文件做好编码标记和分包分类码放,接受的其他投标资料妥当保管;

  保证金接收人:负责定岗定位接收投标保证金,开具收椐,对接收的保证金顺序登记,编码标记(与投标编码标记一致)。

  宣传和对外联系人:负责对外联络和宣传;邀请和落实公证员、监标人;联系招标人和投标人,承上启下情况沟通。并负责路标、标语、投影仪的安放;负责现场拍照、录相、投影仪操作等工作。保证联络畅通,投影仪及时显示与投标有关的欢迎用语、会场须知,截标时间提示等关键内容。

  第二时段 开标时段

  岗位和人员设定:包括主席台人员和现场其他工作人员

  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开验标人/其他工作人员/(监标人和公证人外请)

  (至少应保证前四个岗位,但不限于以上岗位)

  岗位职责及要求如下:

  主持人:主要职责是:按照已确定的《开标评标工作方案》,及时安排相关领导在主席台就座、主持开标仪式,掌握会场秩序,确保会议议程严肃有序的进行;

  唱标人:唱标是所有开标工作中的最重要环节,唱标人应仪态大方、唱标声音清晰、宣读内容准确无误、语速适度、密切注意配合记录人速度进行宣读,把控好场面。

  记录人:对唱标内容进行同步录入和投影,记录速度达到唱标要求,对所宣读的内容记录完整,无遗漏无错误,并现场打印“开标记录”,并监督投标人及公证人(或监标人)对“开标记录”现场签字确认。

  开验标人:按照唱标规定的顺序,开启“投标一览表”和其他投标资料,开启时动作要沉稳,不慌乱,并做到准确有序的将开启后的唱标资料递交监标人或公证人,由监标人或公证人转交唱标人唱标,开验标人不能把开启的投标资料直接递交唱标人。在拆封投标文件时,如果其中有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保函,应妥善保管并在开标仪式结束后送交财务人员。

  监标人:对开标仪式进行现场监督,并宣读监标辞,监标人如果现场发现问题,应在与主持人磋商解决,但不能对所发现的问题擅自做出决定,如遇到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应留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解决。

  公证人:按国家规定现场公证。

  其他工作人员:大型项目或重要项目,或者参加开标仪式的领导规格较高的项目,开标现场应有一定的工作人员,现场工作人员要协助主席台工作人员,维持好现场秩序,做好其他服务工作。

  第三时段 评标时段

  岗位和人员设定:

  负责人/记录人/资料保管员 /对外联络员/其他工作人员

  (至少应保证前三个岗位,但不限于以上岗位)

  岗位职责及要求如下:

  负责人:由本业务部(处)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评标现场的组织协调全部工作。组织召开评标预备会,安排和落实标书转移、码放、分发、落实询标事项,联络招标人与评委的衔接和沟通,掌控评标现场秩序,落实所有评标过程中的事项。如果大型项目评标,还要安排好评委食宿、交通等会务事宜。

  记录员:负责评标现场所有评标表格的填报、文字数据的录入、询标问题的录入整理、评标现场一切文本文件制作及按照公司评标报告模版及时完成评标报告。记录员应主动负责,尽可能做到与评委默契配合,同步及时,把评委所需表格和其他文字内容做到完善及时。

  资料保管员:负责对评标现场所有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用资料和表格、答疑等文件资料的发放、管理,对于各种资料原件,应有登记记录和借出使用记录,对评委及其他人员现场使用的资料,要及时收回保管。所有资料在评标结束后,应按公司规定整理后转交本业务部(处)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统一安排和管理。(资料保管员是大型评标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作人员之一)

  对外联系人:依据现场评标的需要,及时联系投标人进行询标答疑等工作,以及协助负责人完成对业主的沟通及其他对外联络工作。

  其他工作人员:在评标时如有其他工作人员,所有人应坚守岗位,协助各岗位人员做好标书搬运,分发,评标的文字资料的制作,以及协助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组建开评标工作组是开标评标的前期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开评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重视这一项工作并组建落实好开评标工作组,会为招评标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依据确定的岗位和名单,并以《开标大会及各时段工作分工通知单》方式,将任务落实到人。

  2、开、评标场所的选择与确定

  开、评标场所的选择与确定应参考以下因素:

  (1)会场规模的选择

  a 会场规模根据预计到会投标厂商数量(人数)确定。原则上,所选择会场的规模以超过预计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为宜。投标人数较少时,也不宜小于20人会议室的规模。

  b 会场规模要考虑会场主席台(领导席)面积与参会领导数量是否匹配。主席台(领导席)应当满足开标大会的需要。

  c 要考虑接标时,应预留出摆放投标文件的场地。尤其对于设置为固定桌椅的会场,预留空间应足够整理摆放投标文件,且不阻碍通行。摆放投标文件的场地应尽量靠近会议室内侧或会议室主席台前,以便于到场人员监督且不阻碍通行为原则。

  (2)会场规格的选择

  a 会场规格应当有助于维护、提升公司良好形象。

  b 会场规格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适当听取业主意见。

  c 规格确定由本业务部(处)负责人确定。对于重大项目,应服从公司统筹安排。

  d 应综合考虑餐饮、住宿的规格与服务水平。

  (3)会场选址

  a 开标地域的选择应本着方便业主、方便投标人的原则,充分征求业主意见。

  b 原则上,选址交通便利,易于到达或辨识的街区位置,并且尽量靠近银行、储蓄所,以便于存取现金。

  c 应综合考虑会议室租用、餐饮、住宿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在限定规模、规格的前提下,选择性价比较高的场所。

  (4)确定会场

  a 项目经理与会场经营主管人员谈判确定收费标准、服务标准。明确会场提供方的负责事宜。确定事项应当具体、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会议室使用超出预定时间的收费;

  条幅的制作、悬挂,会场指示牌的制作样式、摆放位置,桌签的准备;

  开标室、评标室的饮水服务;

  传真收发、电话接入、网络接入;

  会场多媒体设备操作人员是否随时在岗,应对可能出现的设备故障;

  会场外秩序的维持;

  投标文件等所需物品的搬运、保管;

  会场方的联系人等事项。

  b开、评标场所由本业务部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确定。对于重大项目,应服从公司统筹安排。

  c项目经理应直接与会场经营主管人员联系,预定会议室(包括开标室、评标室)、住宿、餐饮(餐饮可视情况而定)事宜。

  d 开标前2天,应当确认核实一次。如果预定时间较早,在开标前1周也要确认一次。确保会场提供方不出差错。

  3、标前准备会

  开标前l—2天,由本业务部(处)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组织召开标前准备会,讨论和检验开标的各项准备工作,研究开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重申开标、评标中的注意事项及开标小组人员及分工安排,落实开标用的器材及车辆,人员接送等工作的准备等。主要内容如下:

  (1)本业务部(处)负责人通报开评标工作准备及投标人情况;

  (2)检查开评标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分析研究开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重申开标、评标中的注意事项及纪律;

  (5)落实开标用器材、车辆,人员接送等工作;

  (6)落实按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报审情况;

  (7)落实开标现场主要工作;会标、投影仪、拍照、录相、计算机

  (8)落实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和参会人员及业主单位领导接待问题;大项目,或领导层次较高,本业务部(处)负责人应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或其他负责人联系接待。

  (9)落实并安排公证人员、监标人员,介入公证或监督事宜;

  (10)落实开标现场会务安排包括接待室、住宿、用餐、交通、接送等所有会务工作;

  (11)落实接标、开标、转移标书、评标、资料交接等过程和衔接事宜。

  (12)落实投标人是否参加投标(特别是只有3家的情况必须落实)

  (13)应会同财务部核对标书款和《招标文件出售汇总表》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双方应签字登记,做为收取保证金的依据,如有以电汇形式缴纳保证金的情况,要做好记录。

  4、组建评标委员会

  项目经理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项目经理负责填写《抽取专家申请表》报综合部申请抽取专家。如需要到行政监管部门抽取的,应按规定程序到行政监管部门抽取。专家抽取后,由项目经理负责确定、联络专家。

  专家的抽取与聘请遵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监管的招标项目应指定人员到行政监管部门或招标监管部门抽取,国际招标、政府采购、工程招标分别从“中国国际招标网”、“政府采购网”、各地市工程交易中心网上随机抽取,国内招标的专家从招标机构的专家库中抽取。不受监管的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可从公司专家库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或由业主推荐的经济济技术专家中选取。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按上述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推荐。评标专家应符合七部委12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评委会主任1人,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负责评标的组织工作,评委会主任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表决权。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不得透露给投标人和其它任何人员。评委的情况不在公开场合通报,若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评委,需重新办理审定手续。

  项目经理负责提前通知专家作好评标前的准备工作,在开标前一至两天内报批抽取专家申请,由综合部指定人员抽取专家,将聘请专家确认表发至招标人处予以确认,最后报批《评标委员会名单审批表》,最后将《专家邀请函》送至每个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手中,并通知专家按时到场评标。

  四、开标与评标阶段

  开标评标工作是招标公司所有工作对外形象的窗口,是公司实力的直接表象,因此,加强对开标评标工作的管理,规范开标评标行为,提高开标评标工作质量,是公司打造一流集体、树立公司形象的重要保证,也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重要工作内容。公司各业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参照以下规范认真执行。综合部负责检查各业务部门开标、评标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规范。

  1、开、评标现场的布置

  原则上,会场的检查与布置应在开标前1天完成。会场的布置应参照以下步骤:

  (1)检查会场

  a 会场规模是否满足投标人、参会领导人数及投标文件摆放要求。

  b 确保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消防设备维护保养良好、会场走廊整洁、无障碍。

  c 检查会场照明、通风及卫生条件。

  d 检查会场制冷保暖条件。

  e 落实会场饮用水供应情况。

www.shanpow.com_招投标法实施细则不足三家。   (2)设备调试与布置

  a 调试音响、话筒及多媒体设备。及时排除故障。

  b 话筒摆放的数量一般不少于两支。应满足领导讲话、监标人宣读监标词以及主持人与唱标人开标工作需要。

  c 投影仪、投影屏的布置应兼顾领导席位置。注意勿将投影仪指向领导席,可适当调向一侧并酌情调高投影高度。

  d 检查电脑、打印机的运行情况,确认电脑与打印机的正常连接、使用。

  (3)主席台(领导席)的布置

  a 桌椅应摆放整齐、台布整洁。桌椅摆放数量满足参会领导、监标人、主持人等工作人员就做要求。

  b 桌签摆放符合政务、商务礼仪:领导席居中;同级别领导就座时,以就座人的左手侧为尊。监标人视情况就座于便于起身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一侧;主持人就座于主席台另一侧。

  (4)除主席台(领导席)外,会场其他部分的布置

  a 合理规划投标人就座区域。对于活动桌椅,应适当调整间距及摆放,以便于投标人行走、就座。

  b 应预留出足够摆放投标文件的区域。包数较多时,引导投标人按标号码放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摆放在会场靠前或靠内侧区域。摆放区域前不应有桌椅等遮挡物,以便监标人、投标人监督。投标文件的摆放不应阻碍通行和紧急疏散。

  c 投标保证金接收及投标文件接收处应设置在靠近会场入口或其他便于投标人递交的位置。投标文件接收人员或指派人员应当监督投标人摆放标书的情况,必要时候应当由投标文件接收人员负责码放标书。

  d 唱标人、记录人视情况就座于主席台主持人侧旁或会场听众席前排。

  e 开评标所需物品、资料应整理码放。电脑、打印机、投影仪等设备电源线、数据线应捆扎整齐,不宜凌乱堆放或阻碍通行。

  (5)检查开评标所需表格、资料是否完整、所填信息是否正确。

  a 应当提前打印出的开标表格、资料:

  开标、评标工作安排

  主持人讲话提纲

  参会领导讲话提纲

  业主领导讲话提纲

  《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表》

  《监标词》

  《购买标书汇总表》

  《投标保证金接收登记表》

  《投标文件接受登记表》

  《投标厂商签到表》

  《业主代表及来宾签到表》

  b应当提前准备好的评标表格、资料: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承诺书

  《开标记录表》

  《符合性检查及资格审查表》

  《商务评议表及评委商务评分》

  《技术评议表及评委技术评分表》

  《投标价格得分表及投标价格复核表》

  《综合评分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意见表》

  《授标建议》

  《投标文件澄清答疑表》

  评标报告文本基本内容

  《评标专家劳务费发放表》

  《投标文件移交清单》

  c其他需要准备的文件及表格:

  《招标文件》

  投影仪用幻灯片

  公司宣传册

  2、收取投标保证金

  收取投标保证金、接收投标文件属于接标环节两项重要工作。接标必须依法、公开进行,并严格依照招标文件有关时间、地点的有关规定。接标期间,投影屏幕可以显示会场纪律和公司宣传资料

  工作小组至少在投标截止前一小时到岗。公司财务人员作为保证金接收人,负责接受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按顺序登记。接标人负责接受投标人的投招标文件,并按接受顺序编号登记,其编号应与接收投标保证金的编号一致,以方便唱标时核对并唱出有无投标保证金。

  项目经理应当维持接标秩序。

  更人经公司主管领导审定,项目经理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唱标员和记录员财务人员(或财务指定人员)与项目经理一起检验保证金的金额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如发现投标文件没有保证金或保证金不合格,财务人员(或财务指定人员)开出通知单当场交公证员,由公证员及我公司人员根据本办法处理。如若无法做到同步验证,也可先唱出有无投标保证金,评标前再审核验证投标保证金有效或无效。

  开标时,财务人员(或指定人员)到开标会场收取并保管投标保证金,填写投标保证金接收登记表,并向投标人开具收到保证金收椐。登记表应包含项目编号、名称、项目负责人、投标人名称及退保函地址、联系人、银行帐号、保证金形式及金额、保函开出时间、有效期、退保函时间等内容。

  负责收取保证金的人员应在开标后尽快与财务交接,核对《投标保证金接收登记表》及现场开具的收据(收据填写要求投标单位的全称、项目编号、收取款项的性质要分清楚如现金、汇票、保函、金额要清晰收款人交款人要签字。电汇的单位,现场核对电汇底单复印件不开收据)与财务对账并交接保证金。双方在《财务交接清单》上签字。财务核对后应尽快将保证金存入银行。如发生退票现象应即刻通知项目经理进行处理,不得延误。

  负责收取保证金的财务人员要严格注意缴款人递交的支票或者银行汇票上的付款人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是否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与出票人同时签署《委托付款证明》(格式由公司财务部门提供),并同时加盖公章。如果现场无法加盖公章的,可以开标后补齐,要由项目经理督促投标人将原件交到公司财务部,如果没有交回的视为投标人没有递交保证金。

  如果保证金是开标前电汇到公司账户的,并且付款人名称(含个人)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在开标现场或开标前应要求投标人与汇款人同时签署《委托付款证明》(格式由公司财务部门提供),并同时加盖公章,如果汇款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供其身份证的复印件作为委托书的附件。如果现场无法加盖公章的,可以开标后补齐,要由项目经理督促投标人将原件交到公司财务部,如果没有交回的视为投标人没有递交保证金。

  公司财务部门保证金专管员不能亲自收取保证金的,应由财务部经理指定收款人,并在开标前向财务借用收据。开标后应同财务核对收取金额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由双方应在登记本上签字并注明归还日期。收取的保证金形式是现金的,应当场点清,并尽快在项目经理或指派的人员陪同下将现金存入财务指定账户,并通知财务查收。保证金形式是支票或者汇票的,要检查票面的收款人、日期、大小写、签章等事项是否符合标准,如有不符合标准的不能收取,并通知项目经理进行处理。

  如果有投标人在投标前没有交保证金的,负责收款的人员应在开标前立即向项目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汇报。项目经理应立即请示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参照招投标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在得到公司领导书面或电话指示后,依指示办理。切勿私自处理。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项目经理及收款人负责。

  标书款发票在开标现场收取保证金时发给投人的,应让投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登记汇总表》备注栏内签收。

  3、接收投标文件

  容人接标人应当引导投标人有序递交投标文件。接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填写《投标文件接受登记表》,包括详细填写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以备联系其澄清或答疑。

  接收投标文件应当现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接标人有权拒收未按要求密封的标书。发现破损或未密封等情形,项目经理应当立即做出处理。可以当场提醒投标人进行密封,切忌接收未密封的投标文件。

  对已接收的投标文件做好标记和分包分类码放。注意防止破损和误拆,并指定专人保管。

  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开标。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4、开标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两分钟主席台就座人员就位;屏幕显示开标须知及与会者开标纪律等内容,主持人提醒与会人员关闭手机等事项;播放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的正点报时声后,公证人或监标人宣布截标,屏幕显示“截止投标”字样。

  (1)开标基本程序如下:

  1.主持人宣布开标大会开始;

  2.主持人介绍主席台来宾和招标项目;

  3.请相关领导讲话 (如有);

  4.请招标单位领导简要致辞(如有)

  5.主持人介绍开标工作人员

  6.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 公证人员或监标人查验并当场宣布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未请公证机构或无监标人时,由所有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并由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查验结果,一般情况下必须密封完好;

  7.唱标 主持人宣布唱标开始,由开验标人当场拆封投标文件包封,取出文件后交公证人或监标人,由公证人或监标人验证后,转交唱标人进行宣读。当场拆封后,如有投标保证金(保函) 开验标人应妥善保管,在开标大会结束后交给财务人员或资料保管员妥善保管;

  8.记录 记录人员现场对唱标内容同步记录。

  9.宣布评标纪律 公证人或监标人宣布开评纪律,未请公证机构或无监标人时,由主持人宣布;

  10.致监督词或公证词 监督人致监督词或公证人致公证词(如有)

  11.宣布评标询标注意事项 主持人宣布评标询标注意事项及要求,联络方式等内容,提醒投标人开标大会结束后,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12.主持人宣布开标大会结束。

  开标大会结束后当场打印《开标记录》,记录人应引导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主持人、记录人、监标人或公证人均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记录》由资料保管员保管,项目结束后转交本业务部(处)负责人。

  上述程序原则上一般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须由主管领导批准。

  (2)开标会场注意事项

  1.主席台开标人员除公证人或监标人外,公司至少应安排满足四人,包括: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开验标人,业务部如果人员不足,其他业务部应协助补足现场开标人员。除非同一项目已经连续多次开标情况的下,可以减少人员。

  2.如果在外地开标,人员不足可由业主单位出人,满足主席台开标人员。尽量不要出现主持人和唱标人为一个人的情况,可以让业主人员记录、腾出一人唱标。

  3.应设开验标人,不要由公证人或监标人拿着剪刀开标,这不符合公证和监督规范,应由开验标人拆封投标文件包封,取出文件后交公证人或监标人,由公证人或监标人验证后,转交唱标人。

  4.总之,开标现场一定要大气些,因为,招标机构所有工作最终体现在开标那一时刻,别的事情可以将就,但是,开标大会不可小视,实在是招标机构的露脸机会。因此,要认真对待,彰显公司气魄。

  5.唱标只宣读“开标一览表”内容,其他辅助说明一般不予宣读;对投标文件书写不规范,字迹不清晰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填写的内容可以不予以唱标,除非无法宣读“开标一览表”内容的情况下,一般不要在现场让投标人核对或现场进行说明,否则可能引起其他投标人的疑问,严重的可能会导致其他投标人投诉。

  6.一般情况下,不要在开标大会现场当场废标,除对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当场经投标人确认后,可当场予以废标;其他情况尽量搞清了再废不迟,特别是唱标时模糊不清的问题,可交由评标委员会处理。

  7.开标现场出现投标人提问的不属于招标机构回答的问题,主持人只回答:此问题交由评标委员会解释即可。不要根据个人理解或随意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

  8.不要引导评委参加开标大会,遇有评委提前到会并进入开标大会现场,应及时引导其离开并安排其到合适地点。

  (3)工作人员仪容仪表注意事项

  在开评标全过程中,工作人员应注重自身仪容仪表、着装配饰及行为举止。满足以下原则要求:

  a仪容仪表整洁端庄,稳重大方、精神饱满、健康积极

  ™ 保持仪容仪表的整洁端庄,稳重大方、精神饱满、健康积极的精神面貌。

  ™ 注意个人卫生,保持头发、双手、指甲的清洁,确保没有口体异味。

  ™ 男性员工应注意修面、剔须、保持发型整齐,发长不超过耳朵和领子。

  ™ 女性员工应适当修饰头发,梳理整齐、文雅端庄,发型应以方便工作为宜。

  ™ 女性员工指甲不宜过长,修饰得当,涂指甲油时须色泽自然。

  ™ 女性员工可着淡妆,但不可浓妆艳抹,不可佩戴过多首饰。

  b着装大方合体、整洁干净、颜色配饰、合理得当

  ™ 统一穿公司的工作装,或正规套装职业装,服装应大方、得体。

  ™ 着装必须保持洁净、平整,方便合体,衣扣扣系齐整。

  ™ 不可穿牛仔裤、皮衣裤或其它奇装异服。

  ™ 除因气候或工作条件原因,不宜穿大衣或过分臃肿的服装。

  ™ 鞋子应穿质地较好的有跟皮鞋,并应清洁干净,无缺损和破露。不得穿拖鞋、露趾鞋、平底鞋、过高的高跟鞋、带钉子的鞋或光脚穿鞋。

  ™ 女性员工要保持服装淡雅得体,不得过分华丽或袒露。如果穿裙装,裙子长度应适宜。不得穿着颜色鲜艳颜色或与着装不匹配的鞋袜。款式应符合职业着装要求。

  ™ 男性员工衬衫领子和袖口不得污秽。领带不得肮脏、破损、歪斜松驰;并注意与西装,衬衫颜色相匹配。

  c行为举止遵时守约、严格自律、坚守岗位、优质高效

  ™ 自觉遵守开标时间和有关规定,应提前到位,非有特殊原因或未经批准,不得迟到。

  ™ 按职责开展工作,各司其职,互相配合。

  ™ 时时记住维护和保持开标现场的秩序,确保会场严肃、有序。

  ™ 不得在开标现场大声喧哗、调侃及进行任何与开标工作无关的事宜。

  ™ 杜绝在开标现场打闹,吃零食、喝酒、打牌等有损公司形象的事宜。

  ™ 认真坚守岗位,不能无故离岗或提前退席;有事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告假。

  ™ 不能离开人的岗位应有人替岗。

  ™ 注意场合,不要影响其他人正常工作。

  ™ 工作技巧熟练,服务快速,优质高效地办理好每件业务。

  d语言、态度有礼有节、不卑不亢、谦和虚心、热忱大方

  ™ 面部尽量保持微笑,以目光与相互交谈人员交流,不能左顾右盼;

  ™ 说话态度要友好亲切,以礼待人,语言要规范,真诚服务待人;

  ™ 遇到问题不可以说“这不关我的事”等推脱语言,自己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找相关人员解决或待会后解决;以每个人的实际行动随时维护公司形象和体现公司员工道德风范。

  此外,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切忌在大会现场与业主、公证人员的争论。意见不同时,交由现场负责人解决;不宜与投标人纠缠不休或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作出草率的肯定或否定答复(投标人可能提出十分刁钻的问题)。

  项目经理负责指导、监督工作人员仪容仪表、着装配饰及言行举止。不符合上述规范要求的,有权责令纠正。项目经理怠于行使监督职责的,由本业务部(处)负责人或综合部负责人员责令改正。

  4、评委预备会

  开标仪式结束后,进入评标环节。项目经理召开全体评委参加的预备会,由评委会主任主持。

  开评标工作小组人员,将所有投标文件正副本收齐,整理并转移到评标室,按顺序码放在合适位置。投标文件正本由资料保管员保管,以便核查,副本发给评委评标时使用。同时,资料保管员要将准备好的资料袋发放每位评委及业主主要工作人员,内附资料为:招标文件、评委名单(只标明技术职务,不注单位和行政职务)、开标程序、评标办法及注意事项、日程安排、开标记录表、澄清记录表、评标记录表、工作人员名单、打分表及计算器等必要的文具。并将《开标记录》复印后与资料袋同时发放给每位评委。

  评委预备会内容:

  (1)介绍业主领导、监标人及招标项目;

  (2)宣布评标委员会组成名单;

  (3)请业主领导或代表介绍企业和项目背景情况及技术特点;

  (4)简要通报开标情况,通报评标办法和程序,分析投标情况及评标中

  可能出现的问题;提醒评委评标重点放在“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上,资格审查、价格审核及复合性审查将由开评标工作小组完成,评委确认;提醒评委在澄清时不得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价作实质性调整,澄清所能够涉及的范围;

  (5)组织评委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强调与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6)请评委会主任宣布评标纪律,强调评标纪律的严肃性;

  (7)组织评委对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如有),达成共识形成统一意见;

  (8)请评委会主任宣读《评委声明书》并请每位评委在声明书上签名。

  5、评标制度及要求

  评标和询标均以评标委员会集体参加的形式在指定的地点密闭进行,评标场所封闭。评委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能擅离职守,离开评标现场原则上应登记或说明事由得到同意。

  所有评委及工作人员(除会务组指定对外联络员外)的手机应收缴,由监标人(或业主指派人员)现场集中保管,为了不影响评委及工作人员处理紧急事务,手机应处于通话状态,遇有紧急电话,由监标人(或业主指派人员)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紧急处理。评标结束后手机归还原主。如果评标时间较长须集中居住,除会务组外,所有房间电话关闭或统一使用录音电话。

  (1) 评标纪律

  评标期间本公司评委(如有)和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坚守岗位。

  1. 评标和询标均以评标委员会集体参加的形式在指定的地点密闭进行,评标场所封闭。评委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能擅离职守,离开评标现场原则上应登记或说明事由得到同意;

  2. 所有评委及工作人员(除会务组指定对外联络员外)的手机应收缴,由监标人(或业主指派人员)现场集中保管,为了不影响评委及工作人员处理紧急事务,手机应处于通话状态,遇有紧急电话,由监标人首先接听(或业主指派人员)通知相关人员,进行紧急处理。评标结束后手机归还原主。如果评标时间较长,应该集中居住,除会务组外,所有房间电话一律关闭或统一使用录音电话。

  3. 评标期间,不允许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私下与评委或工作人员接触,否则可能导致相关投标人投标被拒绝;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将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追究责任;

  4. 评标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将有关评标资料文件带离评标场地;

  5. 评标过程中,以及评标结束后,评委及工作人员均应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擅自将评标内容扩散至评标人员以外的任何人。

  (2)评标保密要求

  1. 自开标后,有关投标的审查、评定、澄清问题,以及选标、定标情况均属于经济机密。为防止泄密及保证评标工作顺利完成,任何人都不得将评标工作的任何问题及情况传给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更不得向投标单位或与投标单位有关的部门泄漏;

  2. 在评标阶段,所有对外活动及问题的澄清,都必须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进行,指定专门人员统一对外,严禁任何人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对外活动;

  3. 评标过程中的评标文件、资料及和各种表格等只限于在评标规定的场所使用,不得外带,不得复印;

  4.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投标人透露评标有关情况,评委没有义务也不允许向其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评标有关情况。

  5. 如发现资料遗失等问题,应及时向会务组报告;

  6. 如发现评标人员及工作人员违反本保密条例,或有意造成泄密,将停止其参加评标工作,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责任。

  (3)资料管理要求

  1. 投标文件及招标有关的资料,一律由会务组统一登记、编号、保管及转借评委使用,所有正本一般不外借;

  2. 评委借阅的有关资料用完后随时归还。评标工作结束时,会务组应清点资料,保证借出资料全部收回;

  3. 使用借阅资料时,不得在资料上涂改、加字、加符号、加注等,要保证借阅资料的完整和清洁;

  4. 复印资料一般应交会务组办理,复印的文件、资料使用后,也必须交回会务组;

  5. 评标中用于记录的纸张、草稿、填写过的废弃表格,复印资料或打印的废弃纸张随时集中交会务组统一销毁,个人不能乱扔,以防泄密。

  (4)会务要求

  1. 评标场所封闭;

  2. 评委及工作人员应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3. 一般情况下,评委及工作人员因私出入评标场所应请假并应登记;

  4. 严格执行作息时间;

  5. 房间电话关闭,手机关闭由监标人或资料管理人集中管理。

  (5)质量保证体系

  我公司在总结多年招标工作的基础上,建立了招标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提供我们规范、高效、优质的代理招标服务。

  1.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2. 按照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了完整的招标工作流程,建立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对每一个程序都有专人负责,专人监督;

  3. 评标结束后,建立了完善的归档制度,便于业主及监管部门查询。

  6、熟悉投标文件

  开标大会结束后,项目经理应配合评委会主任召集评委在指定场所熟悉投标文件,项目经理应将所有投标文件正副本收齐,投标文件正本由项目经理或指派人员保管,以便核查。项目经理将投标文件副本分发给评委,评委认真熟悉其内容,对不清楚的地方作好记录,准备好问题,以备澄清时用。熟悉文件期间,所有评委都不能擅离职守。

  7、资格审查---确定投标的有效性

  主要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⑴ 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

  ⑵ 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⑶ 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和投标资格被取消的状态;

  ⑷ 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要求

  (具体内容依据招标文件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有效投标,不能进入下项评审。

  (1)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标准的;

  (2)没有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3)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不合格的;

  (5)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授权书的或无投标人公章的;

  (6)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7)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的;

  (8)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9)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标准的。

  (只有在资格审查中上述条件全部合格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初审阶段)

  8、初步审查---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目的是剔除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减轻初步评标时的工作量。

  没符合性审查之前,一般要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数字复核及完整复核,发现问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校正或加价处理后交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

  初审的内容主要有(但不限于):投标文件的合格性和完整性、投标货物的合格性、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重要指标或条款是否得到响应等等。

  (初审也可以分别从商务和技术两部分进行)

  在评委熟悉投标文件期间,上述三项工作通常评标委员会会授权评标工作小组完成,由评委签字确认。评标工作小组应认真审核和填写〈投标报价复核表><资格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并报评委会审议。

  评标工作小组应保证工作质量,工作要认真细致,保证准确无误,尤其是对投标人的任何声明、解释和要求都要进行复核,不要轻易废标,对非废不可的投标要向评委会充分说明废标的理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不能进入下一项评审: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2)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装订的投标文件;

  (4)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字迹辨认不清的;

  (5)投标保证金格式、金额、有效期不符合要求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投标文件中出现两个

  或多个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7)投标文件实质性偏差(工期、质量及投标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只有被认为其投标文件完整、合格,投标有效,才能进入详评阶段)

  9、澄清或答疑

  (1)在初步审议后,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集体讨论对进入初评的投标投标文件阅读情况,集中所有评委意见,归纳、整理有关问题;澄清问题主要针对投标文件中内容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情形,而不涉及实质内容和价格的变动。

  (2)制定询标方案,确定需要澄清内容提纲和澄清时间安排。澄清提纲在全体评委无异议或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后,由记录员整理经评标委员会主任签字,方可联络相关投标人进行澄清。

  (3)由指定的联络员通知投标人,并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正式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资料,仅仅是对上述需澄清问题的解释和补正,不能对其投标作实质性改动。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如果需要澄清问题较多,则可以召开澄清会。在澄清会上由评标委员会分别单独对投标人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并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做出正式书面答复。会上会后不得要求也不接受投标人对未经澄清的问题提交任何形式的答复。不得要求投标人对报价做实质性调整,投标人有此意图时应立即警告并中止澄清。

  (5)询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澄清答疑文件进行审议。

  9、详细评审

  依照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存在“综合评标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通常对较复杂的货物、工程及服务招标采用“综合评标法”,针对较简单的标的物则采用“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不管是那种方法,都应该对各个投标人在技术(主要指标、一般指标的先进性、完整性、可靠性、兼容性等)、商务(业绩、技术力量、交货期、供应能力、经营及财务情况等)、供货范围及价格构成、技术服务(培训、保修措施及年限、售后服务及相应响应速度、技术支持等)进行充分比较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具体做法如下:

  (1)总结分析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答疑文件;

  (2)对各投标文件做出综合评价;

  (3)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和打分标准,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价格得分分值。

  (4)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和打分标准,各个评委分别对各有效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进行评估打分,计算各有效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

  (5)对各有效投标人的商务、技术、价格得分分值进行汇总,计算出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并排列名次,按照得分名次由高到低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10、完成评标报告

  全体评委在进行充分比较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并按规定格式起草《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通过公开集体表决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达成最终结论,并由全体评委签字确认。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后提交给招标人的重要文件。在《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不仅要推荐中标候选人,而且要说明这种推荐的具体理由。评标报告作为招标人定标的重要依据,依照有关规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评标过程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依有关规定,定标方法有以下两种:一种做法为评委会在业主(或政府机构)充分授权的基础上直接评出评标结果,综合评分第一名或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中标;另外一种做法为评委会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业主从其中选出一名中标。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应符合七部委12号令规定的中标人的条件,即招标人应当且只能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以上两种方法的选用,应在制定招标方案时与业主充分商定,达成明确共识。

  五、项目实施后期阶段

  1、评标结果公示、发放中落标通知书

  项目部在完成评标报告后,经过审批手续将评标报告及授标建议发至业主、持经业主确认的《中标单位确认函》,方可办理《中、落标通知书》发放的公司审批手续,通过公司审批后,由综合部盖总经理名章、公司印章,并在指定媒体发布公示,公示中标结果和落标结果的名单。

  在规定的公示期内未发生质疑或投诉的,综合部方能向项目部发放中标和落标通知书,由项目组填写《中(落)标通知书发出登记表》。

  2、听取反馈意见、进行项目总结

  除了收取评委、投标人的反馈意见表外,在评标结束后,部门经理应召集业主代表座谈,听取他们对此次招标的看法(包含会务安排、开标、澄清、评标过程)和建议。项目经理应当联系业主出具意见反馈表,并将业主签章的意见反馈表原件作为重要项目资料,及时归档。

  项目经理负责总结招标过程中的经验及问题,编写《项目小结》,《项目小结》需报送综合部备案,作为本公司今后对该项目查证以及相关人员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的考察评价依据。

  大型和重要项目由部门总经理负责招集项目参与人员,并请公司综合部、主管领导参加项目总结会。

  3、中标服务费的收取和退还投标保金

  按照项目审批流程规定经过审批手续后持相关资料由项目部会同财务部门向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向中标人收取服务费。

  将《中标单位服务费收取及保证金退还审批表》、《落标单位保证金退还审批表》交财务部核对后,由财务部负责中标服务费的收取和落标单位保证金的退还工作,对收取的服务费由财务部开出发票或收据。

  4、项目统计和文件归档

  项目经理应配合公司综合管理部做好项目的统计工作,及时提供项目的各项统计数据。

  自中、落标通知书签章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项目经理应当按照《项目资料移交清单》、《工程项目资料移交清单》的要求,整理项目所有归档文件和过程资料并向综合部申请归档。

  综合部应明确专人负责验收、装订和存档。综合部档案接收管理人员应对照上述清单,检查归档文件的完好程度作同意归档或拒绝归档处理。对于归档后仍有部分文件尚未补齐的,综合部档案接收管理人员应当要求项目经理在20个工作日内补齐。如果仍未补齐的应当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报总经理处理。

  在项目资料的整理移交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负责人员应当立即通报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及时、谨慎的予以解决。归档文件缺项、错项将视为项目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相关人员责任。相关责任人员已离职的,公司保留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正当权利。

  招标项目资料归档必须真实、完整,其旨在切实维护公司权益。重要文件和关键过程资料的归档完整性程度,应当达到满足国家主管机关、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审计监察和诉讼阶段调查取证的要求。

  5、特殊问题的处理

  若由于委托方的主观原因或中标方原因不能签定合同,或不执行中标决议,经协商无效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索赔、扣缴保证金,必要时通过法律解决。

  6、后期服务

  项目经理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招标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做好后期服务工作。对于签约后的项目,按照“支付定金”、“设备到货、”“调试投产”等阶段了解情况,做好其它跟踪服务工作。

  附则

  1、本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范、政策决议及相关通知批复的要求。

  2、本文件作为公司内部对招标项目进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对公司各相关部门及个人具有普遍约束效力。公司综合部负责对本文件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发现的问题。

  3、本文件经修订后,自即日起施行。

  新华国际招标公司综合部

  xx年x月x日

【四】:现场会发言稿3篇

  开现场会,是我们党和政府各部门指导工作、开展工作的诸多方法中的一个方法,实践证明,开现场会的方法很有成效,因而一直被广泛应用……本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现场会发言稿,仅供参考。

  现场会发言稿篇一:住宅质量安全现场会发言稿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大家好:

  今天,市、区领导和建设系统各位同行莅临“****”公租房工地,我谨代表****对各位的光临表示最热烈的欢迎!

  “重庆市公租房20xx年成品住宅质量、安全现场会”在“****”工地召开,是上级领导为我们搭建了一个共同交流、学习的平台,让我们能共享质量安全管理好的经验和做法,是我们向各位专家和同行学习的机会,也是对该项目质量、安全工作的一个促进和鞭策。在此,我向长期以来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项目管理工作的各级领导、各位专家以及社会各界朋友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承担社会责任,是国有企业与生俱来的神圣使命。当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大战略部署,在市政府积极配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改善民生、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建设中。我公司承接了“****(M2)”、“*****(M2)”两个公租房代建项目。并在公租房建设管理过程中,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技术、一流的服务对项目实施精细化管理。

  公租房建设是当下最大的民生工程,全社会对它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和极大的关注,只有切实保证工程的质量,才能把这项民生工程真正建成“得民心、顺民意、增民利”的惠民工程。公租房项目建设的最大特点就是同期开工规模大、工期紧,所以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高要求势必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

  为了不辜负市委、市政府和业主的重托,不辜负老百姓的厚望,***公司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公租房管理工作,组建了定员30人的“****”项目管理部,在明确代建管理各项目标的前提下,针对项目的特殊性,制定了项目管理大纲,确定了管理模式和“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的项目核心管理理念,即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之上,主要抓工程进度的落实。项目部制定了质量、工期、投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要点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统筹两家监理单位、勘查设计单位、造价控制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等各方管理力量对项目实施统一有序管理。

  一、狠抓质量,把民心工程做成精品工程

  参建各方在项目管理部的统一领导下,本着“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基本理念,强化质量意识,完善了承包人、监理单位及代理业主三重质量保证体系,加上市区两级质监站的强力监督,使工程质量得到较好的保障。

  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部检查督促监理单位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深化《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及审批工作;坚持抓好设计交底及施工技术层层交底;督促承包人引导施工班组开展“标准工法学习”和“质量竞赛”活动。严格控制原材料、半成品及构配件等所有进场材料的质量;督促承包人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分项工程及重要工序样板先行制度”、“操作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和项目部专检的质量三检制度”,“砼浇注许可证制度”;建立健全了监理单位“工程质量事前、事中、事后三大控制方案及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制度”。以此确保工程质量从“工序”、“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得以有效控制。项目共完成基础旋挖桩2180根,经逐根超声波检测质量全部合格(不合格桩14根全部返工重做),且I类桩比例达70%。

  20xx年8月,“*****”通过国家住建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大检查,并获得****第一名荣誉。

  二、“以人为本“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项目管理部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加强安全意识,完善了由代理业主,监理单位及承包人(包括总包和劳务单位)的三级安全保障体系,机构设置完整,人员工作到位,外加市区两级安监站的安全监督工作,有效形成了项目安全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包括“安全交底及班前喊话制度”,“特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每周进行危险源排查制度”由代理业主统一组织,由参建各方参与的每周一小检,每月一大检的“三小一大安全检查制度”,以周检和月检为依据的“安全周报、月报制度”,“安全工作奖罚制度”等)。由承包人完善各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急预案,并完善论证及审批程序。针对本项目特点,主要抓好以下安全控制工作:(1)深基坑工程;(2)高边坡防护工程;(3)模板支撑系统;(4)外脚手架及卸料平台系统;(5)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工作;

  (6)施工及生活区安全用电工作;(7)场地消防工作;(8)大型施工及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通过科学严谨的管理“****”项目安全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获得***建委颁发的20xx年上半年 “十佳安全文明工地”和20xx年下半年 “十佳安全文明工地”的称号。

  各位领导和同行,*“****”项目在市区两级建委、质监站、安监站有力支持和严格监督下,经参建各方的共同努力,整个项目质量、工期、安全均处于可控状态,项目管理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的认可和肯定。但我们深知公租房建设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工程质量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通过这次现场会,我们会进一步更新理念,强化管理,不断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施工安全,增强创精品工程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争取为重庆公租房建设和重庆发展的新跨越作出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再次感谢领导和同行的光临。

  现场会发言稿篇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现场会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专家、同志们:

  根据省厅的安排和部署,今天在这里召开全省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现场会。根据会议的安排,首先由我具体部署一下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推进工作。下面我主要讲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推行标准化管理的目的和意义,二是标准化管理的主要内容,三是推进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要求。

  一、推行标准化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目前,我省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有很大提高,提出“三统一、两准入”的标准化理念,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与高速公路的施工管理相比,水运工程标准化建设管理水平有很大的提高空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从业人员对质量安全管理重要性认识不统一,项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未对质量安全管理提出高目标高要求。二是项目专业管理能力不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技术力量投入不足,未组建专业化的组织管理机构,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得不到足够的技术力量支撑。三是项目用于标准化建设的费用投入不足,从业单位对标准化管理费用的投入必要性存在质疑,用于标准化建设的费用投入不足,甚至标准化建设相关必要的安全生产费用都无法得到足额投入,费用来源无法保证大大限制了标准化建设全面推广。这些根本性问题不能得到很好解决,会大大制约工程安全质量进一步提高。

  为全面落实省领导提出的“使标准成为习惯,使习惯符合标准,使结果达到标准”的建设指示,既要加快推进水运工程建设,又要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实施标准化管理就越来越必要。项目实施标准化管理是大力推行现代工程管理的有效举措,使施工活动更加可靠、稳定、高效,对工程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控具有巨大促进作用:

  (一)进一步优化了施工工艺

  在施工过程中通过首件工程认可制、质量通病治理等活动的开展,经现场反复实践,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摸索出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通过优化工艺并加以推广,建设、监理单位督促承包人按确定的标准化工艺施工,使标准成为习惯、习惯符合标准。标准化施工工艺的应用,保证了实体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提高了实体质量合格率。施工工艺的标准化是对传统施工工艺的改革,提升了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二)进一步强化了工程质量安全

  开展水运工程标准化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重要切入点,我们通过施工标准化入手,进一步强化了工程建设质量;由工地标准化的推进,进一步巩固了安全生产工作;同时,通过认真推行管理标准化,引导各从业单位向管理要效益,初步形成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长效机制。在推行施工标准化的过程中,通过大量基础性的工作,推动了工程建设各环节的良性运行,使整个管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精细化,使现场管理更加科学,进一步提升了我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标准化施工一方面引进先进机械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更培养和锻炼了一线施工人员,实现了施工机械和科技人员的优化组合。

  (三)进一步规范了水运建设市场

  标准化管理的高标准、严要求,集中作业、集中管理的标准化管理要求,使那些施工技术差、力量薄弱的施工队伍难以进入市场,将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列入年度信用考核和招标合同文件中去,实施招标信用奖励分,更多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参与我省水运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了整体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并通过典型示范作用,促进了水运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改善施工环境

  项目实施标准化管理,大部分生产环节集约完成,大部分生产工序间无缝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中间转运,场容场貌规范化,生产环境和文明施工程度大大改善。驻地、办公区、生活区、民工宿舍等生活办公设施严格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为一线人员创建整洁、卫生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标准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推行水运工程标准化管理,应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管理制度标准化。一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按照交通运输部项目法人资格条件标准要求,配足、配强项目管理人员。二要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按照合同条款,配备施工管理、施工技术、质量自检人员;配备、调度施工机械和施工设备;严格控制施工进度,检测施工质量;严格进行计量支付和兑现施工人员的工资和劳保用品;督促合同各方认真履行合同,兑现合同承诺,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三要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按照部颁规范和有关规定,配置监理人员,建立监理现场机构,完善监理各项制度,细化监理各项工作程序和流程。

  (二)工地建设标准化。一要做好项目部建设。项目部应满足工程管理需要,合理划分办公区、生活区和机具停放场地,场地及主要道路,办公及生活用房、民工宿舍采用统一标准化结构,达到人均住房面积和办公面积要求,并实行了封闭式管理;加大项目部技术人员配置,组建专业化管理机构,施工人员统一着装,佩戴上岗证并按规定戴好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在主要施工点设置了以创优质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标语、条幅、宣传栏等,并创办刊物和采取其它有效方式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大力营造平安和谐的创建活动氛围。二要做好场站建设。重点实施混凝土集中拌和、构件集中预制、钢筋集中加工,材料堆放区、梁板存放区、拌和区、作业区、模板、钢筋制作区合理设置,并封闭管理;场内所有作业区、施工便道作硬化处理,排水及消防设施完善有效;砂、石等材料堆放场地硬化处理,不同规格砂、石料分仓堆放,标识清晰,拌和站料仓及配料机料仓均搭设有效防雨棚;拌和设备生产能力、规模、计量精度满足施工要求;成品及半成品堆放符合要求;建立完善的进场材料报检制度;小型预制构件场区设置合理;构件采用自动喷淋养护;施工场地类标识标牌设置规范。三要做好施工现场建设。做好施工区域临时便道建设,改善通车条件,确保晴雨天安全通车要求;做好临时设施、安全文明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三)施工工艺标准化。推进水运工程施工工艺标准化管理,禁止和限制不符合现有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的工艺和方法,根据质量通病治理要求优化、改进落后工艺,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钢筋加工实行流水线生产,推广应用钢筋数控加工和钢筋模具绑扎技术。沉箱、梁板推行自动喷淋养护,梁板预应力张拉电子信息化控制。沉箱、梁板等构件出运、安装采用质量安全保证率更高工艺。道路堆场水泥稳定土备料、拌合、摊铺、压实采用大型机械设备进行大规模施工。推行小型预制构件集中标准化生产。杜绝使用现场简易制作的小型预制构件,采用自制或外购的集中标准化生产的支模垫块、联锁块、管沟盖板、路缘石、轨枕、铺面块等小型预制构件。

  (四)过程控制标准化。一要规范质量自检与控制,把标准化施工作为提高质量的核心措施,严格按照施工的要求,配齐质检人员和检测设备;实行检测数据责任制,抓好原材料、混合料、半成品和成品构(配)件、实体工程质量的自检和抽检,保证所规定的检测项目齐全、自检抽检频率足够、试验数据真实可靠。二要加强隐蔽工程、关键工序的施工控制,把隐蔽工程施工、关键工序管理作为提高施工质量的关键。三要强化监理作用,严格隐蔽验收和分部分项检验,各工序旁站各中间验收环节监理到位,充分履行监理职责;四要对施工现场实施远程监控,对预制场、拌和站、大临设施等施工现场配备远程监控系统,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实施动态监控。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根据“平安工地”建设要求,做到安全管理程序化,施工安全生产应达到“平安工地”达标标准。一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费用计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实施专款专用,用于安全风险评估、应急设备投入、防护用品采购、安全技能培训、安全应急救援演练、安全检查与评价等方面支出。二是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对关键岗位和人员进行了安全培训,通过考试核发上岗证;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防台、防汛、消防等应急演练;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认真落实了“一岗双责”、“一票否决”责任制。三是开展分部分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安全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满足要求、危险源防控措施到位后方可批准开工。危险较大的临时工程,应严格按照经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开展施工。四是抓好特种机械、设备和人员进场检验和准入审查、审批制度,特别是船机设备和非标设备进场应进行严格审查,并形成进退场台账。

  三、推行标准化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提升认识,切实增强标准化管理意识

  一是提倡全员参与。标准化管理既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也是一个不断探索、实践、总结、升华的过程,需各参建单位全员参与。各参建单位应通过提升认识、转变观念,强化全员标准化意识,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高目标高要求,实施精细化施工。二是强调全过程实施。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植入标准化的理念和管理方式,树立起标准化的观念和行为准则,将标准化管理落实到各项质量安全工作中。从管理制度、施工工艺、工地建设、过程控制、安全生产五个具体方面入手,全面推行水运标准化管理。三是突出精品意识。培育“创新、创优、创品牌”的精品意识,推行精细化管理,注重细节控制,促进建设各方把粗活做细、把细活做精,保证各工程细节和各质量安全环节都满足技术高要求。

  (二)完善机制,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职责

  各项目要健全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划清职责界面,形成以建设单位主导,施工单位为主体,设计、监理单位各负其责的施工标准化责任体系。

  1、坚持以建设单位主导,制定项目施工标准化实施方案,明确开展标准化施工的目标、主要任务、分工职责、具体要求等,作为项目施工标准化活动的实际指导文件,督促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抓好落实。

  2、坚持以施工单位为主体,发挥好施工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具体落实施工标准化活动要求,鼓励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用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管理标准化顺利推行。

  3、设计单位要结合工程实际,推荐有利于标准化施工和组织管理的设计方案,推广成熟有效的技术科研成果,不断提高标准化活动的深度和广度。

  4、监理单位要对照施工标准化实施方案和合同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工作,对施工单位驻地建设、施工组织、工艺方案、施工质量等加强监理,确保施工标准化活动有序推进。

  (三)健全制度,严格工程施工过程管理

  一是落实技术交底制。通过不同层次、不同要求和不同方式的技术交底使施工人员充分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任务、施工工艺、施工方法、质量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环境保护控制措施、安全、质量、进度措施等。使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掌握所从事工作的内容、操作方法和技术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二是推行首件认可制。首件工程认可制对首件工程的各项工艺、技术和质量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佳工艺,建立样板工程,以指导后续工程批量生产,预防后续批量生产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确保后续同类工程的施工质量。升。

  三是保持质量通病治理机制。坚持从施工源头抓起,严格过程控制,强化现场施工关键环节的控制,突出对关键工序,有针对性对治理质量通病和现场控制薄弱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严格控制,促进工程质量整体提高。

  (四)创新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

  积极推行现代工程管理,更多应用智能科技、电子信息、数控等技术实现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管理。一是实施远程监控。在预制场、拌和站、重点施工区域、危险性较大施工区设置远程监控系统,对施工进行实时、动态、远程监控。二是推进数控管理。拌合站混凝土拌合推行数字化管控,实时监控配合比、水灰比、各种骨料、砂、水泥、粉煤灰、外加剂数量、混凝土数量、拌合时间、不规范操作等数据;钢筋加工采用数控机床提高精度和质量;工地试验室试验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实现了试验过程回溯、操作行为分析、试验结果分析、检测频率分析等功能,养护室采用全自动温湿度控制仪对温湿度进行控制。三是推行电子办公。利用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实现项目部办公网络化、智能化、自动化,建立能融合质量检验、隐蔽验收、试验检测、安全管理、资料归档为一体的信息管理平台。

  (五)加强学习,发挥教育宣传作用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总结标准化建设活动成果,发挥示范活动的带动作用,使施工单位真正体会到标准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效益,从而自发地参与到标准化建设中来。二是注重培训教育,充分利用农民工学校、班前讲话等形式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满足施工质量安全前提条件。三是充分发挥宣传作用,总结推广成型制度标准和成熟工艺做法,促进了标准化活动深入开展,使粗活细作、细活精做、精益求精的精细化管理理念深入人心,使提升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行业文明形象的积极作用得到广泛认同。

  同志们,推行标准化管理,对我们来讲是一个新的起点和要求,希望大家以这次现场会为契机,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推广。结合标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为我省水运工程全面推行标准化施工管理更大的贡献。

  现场会发言稿篇三:在全区扶贫整村推进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上午好!下面我将xx村扶贫工作整村推进情况作如下汇报: xx村位于裕安区xx镇街道北头,六单公路从我村中心穿村而过,辖13个居民组,535户,2065人;总耕地面积744亩,人均占有耕地不足0.4亩,年均收入2530元以下的贫困户198户600人,危房户18户63人。

  20xx年以来,我们紧紧抓住区委、区政府在我村实施扶贫工作“整村推进”机遇,在镇党委镇府的高度重视和精心谋划下,村两委因地制宜,因势利导,按照“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方针,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效益,推动特色产业发展

  20xx年投入资金64万元用于蔬菜基地及配套设施建设,争取财政扶贫发展资金35万元用于修排,富民蔬菜协会投资29万元,建设钢架示范标准大棚50多亩,竹架大棚50亩,露天蔬菜种植200余亩。其中钢架大棚秋、冬季投产,生产的蔬菜摆上了六安的满天星、天星等超市,当年纯收益10余万元,带动10户脱贫和20多人就业。在扶贫资金示范效应下,去年夏秋季节又引进无锡四家蔬菜大户发展连片钢架大棚300亩,目前大棚早熟菜俏销六安市场。近期镇党委政府牵线引进金安区明牛公司在我村发展钢架大棚2000亩,兴建专业化蔬菜加工批发大市场,届时xx蔬菜将真正实现量和质的飞跃。同时,为加快蔬菜产业循环发展,我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善投资环境,促成了六安市华好生态奶牛养殖有限公司投资2000万元新建占地200亩的奶牛养殖基地,建成投产后可饲养奶牛2000余头,解决就业100多人,解决蔬菜废弃茎叶和秸秆1000余吨。目前工程前期围墙、迁坟、租地、杆钱迁移全部完成,正式进入全面建设阶段。

  二、抓住整村推进项目机遇,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20xx年修建了蔬菜基地田间机耕路,硬化排涝渠1500米,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20万元,其中财政扶贫发展资金10万元,其他资金10万元,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推动了农业增产和群众增收。全村人均纯收入由2010年的4098元增长到20xx年的5109元,年增长达到25%。

  三、发挥班子整体功能,促进新农村统筹发展

  我们通过农业合作社组织和协会组织,适时开展种植业科学技术培训,提高广大群众的生产能力和综合素质。今年以来共开展各类技术培训5期,培训人数350多人次,涉及蔬菜种植、病虫防止、蔬菜保鲜等多项农业生产技术。为了让困难群众早日住上放心房,村两委以老宅复垦为抓手,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对有条件的村庄规划点实施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分步建设,确保此项民生工程真正落到实处。

  xx村近几年扶贫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离不开村两委班子的大力配合,是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结果。我们的体会是:

  一、领导重视是前提。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扶贫整村推进工作,成立了由镇人武部长人组长的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及部分人大代表,展开专题调研,多次听取我村扶贫工作汇报,多次召开扶贫工作现场会,帮助解决困难,对我村20xx年度扶贫工作也作了及早计划安排。

  二、规范运作是关键。扶贫工作是雪中送炭、促进发展的民心工程,扶贫资金使用是上下关注的高压线。我们对整村推进项目款使用始终做到手续清、账目明、支付规范、使用透明,并且立足实际,精打细算,让每一分扶贫款发挥应有效用。我们还坚持以“瞄准贫困、进村到户、生产优先、突出实效”为原则,由镇贫困统计监测机构牵头,扶贫、民政、财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配合,严格个人申请、村民评议、乡镇审核、区级核定的程序,建立及时、科学、准确的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三、班子团结是根本。“人心齐泰山移” 村两委班子是一个整体,只有团结才能提高执行力、向心力、凝聚力,更好地服务群众,扶贫工作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是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马虎不得,稍有偏差,就可能造成失误,贻误发展时机,造成干群隔阂。我村两委班子充分意识到团结的重要性,主动理顺关系和情绪,形成抓落实的合力,达到了两委之间和睦相处,互相配合,分工协作,确保了我村扶贫工作的有序开展。

  通过实施扶贫工作整村推进,进一步改善了我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推动了农业增产和群众增收、促进了群众生活条件的提高,展望“十二五”,xx村两委将继续在xx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学习借鉴兄弟乡镇经验,进一步做好整村推进后续工作,让整村推进成果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促进全村又好又快发展。

【五】:2016深圳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对今后我国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和长远意义。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位,是物业管理相关法规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2016深圳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和参考!

  2016深圳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条例》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七)建立物业管理电子投票信息系统、网络信用平台和诚信档案制度;

  (八)依法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信访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三条 区主管部门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二)确认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情形,责令严重违法的业主委员会限期整改、解散;

  (三)撤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撤销管理规约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显失公平的内容,决定管理规约中对特定业主显失公平的内容对该特定业主无效;

  (四)会同街道办事处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争议;

  (五)指导、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六)办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业协会制裁、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备案事项;

  (七)批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申请;

  (八)依照《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委托街道办事处以区主管部门的名义办理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备案事项和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但业主委员会成立和行业协会制裁的备案除外。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具体负责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实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指导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依照本规定垫付筹备费用;

  (二)对未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解散、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且拒不执行限期召集决定的情形,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三)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负责指定1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四)调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报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五)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完成换届选举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或者组织换届选举;

  (六)代为管理已经解散或者任期届满但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业主委员会的财物、资料;

  (七)组织召开街道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八)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信访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依法贯彻落实其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但受区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不得转委托。

  第五条 规划国土、城管、公安、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应当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核实业主身份信息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各区政府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创新扶持政策,在老旧住宅区和原农村城市化社区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

  原农村城市化社区可以在各区政府统筹协调、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具体组织下,参照《条例》、本规定及相关规定,成立物业管理自治机构。物业管理自治机构限于自行组织提供物业服务,或者决定购买物业服务并处理与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的相关问题。

  原农村城市化社区物业管理自治机构成立和运作的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建立物业管理人民调解制度,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促进社会建设和社区和谐。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对物业管理纠纷进行调解。

  第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库,完善不良行为警示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及执行秘书、承担机电设备维修养护或者清洁卫生等专项服务的专业机构等纳入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表彰与惩戒制度。市物业管理协会有关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应当与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库保持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九条 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处理、环境绿化、污染防治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手段的运用,促进物业管理的集约化、信息化、低碳化。

  业主大会应当在管理规约中倡导业主、承租人等物业使用人树立和培养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明确实行生活垃圾分类。

  第十条 提倡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老事业,鼓励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位开办日间养老照料中心,探索推行居家养老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等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物业服务新模式。相关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市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市主管部门负责召集,由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依据《条例》、本规定及有关规定对全市物业管理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协调、审议和决策。

  区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区政府确定成员单位,由区主管部门负责召集,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组织辖区城管、规划土地监察、公安、安监、维稳、信访、环境保护、社区工作站等部门、机构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已届满但仍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

  (二)新老物业服务企业交接中发生矛盾纠纷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和安全情形的。

  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市、区主管部门进行工作指导,也可以邀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定的政府内部工作事项,与会政府部门、机构应当予以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经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议定并由与会政府部门、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但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暂停执行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拒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机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应当整理并保管物业管理联席会议记录。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下列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法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

  (二)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四)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五)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

  符合前款规定的主体,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不足10人的,经全体业主一致书面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应当自书面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筹备组或者组织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及执行秘书的候选人相关信息,于选举前15日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30日。

  业主大会会议的议题为选举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社区工作站收到列席业主大会会议书面邀请通知后,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3日前将列席业主大会会议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供业主签名的书面提议资料和提议业主的有效联系方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资料后15日内,按照提议资料记载的有效联系方式、业主委员会记录的业主联系方式,核实提议的业主人数是否达到业主总人数20%以上(含本数,下同)。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市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核实业主有关信息。业主委员会拒不进行核实、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存在争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予以核实。

  经核实提议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核实完成之日起5日内就提议议题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经核实提议不符合《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业主仍认为需要的,业主应当重新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业主签名的书面提议材料和提议业主的有效联系方式,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事项已作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在一年内可以不再就同一物业管理事项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人民法院、区主管部门依法撤销业主大会决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

  经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提请物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抄送”业主,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一)信函;

  (二)电子邮件;

  (三)手机短信。

  业主联系方式以入住时登记的方式为准;业主未入住的,以业主首次书面提供的方式为准。业主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召集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方式、以本条第二款确定的联系方式向业主发送相关信息后,即完成抄送。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及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公告”、“公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楼(栋)或者单元张贴的形式进行,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至少一种形式作为补充:

  (一)在物业项目服务场所、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张贴;

  (二)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主要出入口张贴;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广场、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商业、文体服务设施出入口张贴。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当通过市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但业主大会依法决议不采用电子投票的除外。电子投票规则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除业主委员会选举之外的其他业主大会表决事项,投票截止后,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所持有的投票权未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投票权半数,且与会业主人数未超过全体业主人数半数的,可延长业主投票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投票延长时限低于3个月的,从其规定。

  根据前款规定延长的投票期限届满仍无法达到表决条件的,业主大会终止该事项表决。终止表决的事项,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作为业主大会议题提出,但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按照竣工测绘的面积计算;尚未竣工测绘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总投票权数,按照单个业主投票权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物业总建筑面积”,是指该物业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载明的总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物业独立产权单位的业主数量计算,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按一人计算。但物业独立产权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或者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物业独立产权单位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在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备案回执;

  (二)业主名册、联系方式等资料;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派出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成员就筹备工作事项意见不统一的,由筹备组组长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作出决定。

  筹备组成立6个月仍无法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解散筹备组并重新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由业主自行筹集;确实无法筹集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先行垫付,垫付费用在该区域实施物业管理后3个月内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支付的,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追偿。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物业服务费标准、业主人数等因素,决定从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合法资金来源中提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等费用的标准。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和执行秘书薪酬等费用的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的该项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是业主自治的公益性岗位,鼓励业主委员会委员提供志愿服务。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事公益性工作情况按月给予适当的津贴,每月津贴总额不得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不得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费减免、停车费用减免以及其他物质、现金等不正当利益,不得采取挪用、欺骗等方式非法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有部分收益等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缴纳物业服务费、水电气费、停车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缴费情况,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1至2名候选人,但同一业主只能联名推荐一次。

  筹备组根据预定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确定候选人总人数,并对候选人资格审查确认后,对委员和候补委员按照规定程序一并组织选举,根据得票顺序依次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且不得高于50%。

  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推荐人数超过预定委员、候补委员人数50%的,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投票确定符合前款规定人数的候选人。

  第三十条 委员、候补委员得票顺序,按照所得投票权数占与会业主总投票权数的比例与所得投票人数占与会业主人数的比例之和的大小确定;两者之和相等的,所得投票权数较多者排名靠前。

  委员、候补委员当选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且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委员、候补委员当选名额不足或者无人当选的,可以重新选举,也可以补选,具体方式由筹备组在选举办法中确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参照本条相关规定,但业主大会对委员、候补委员当选名额不足或者无人当选的具体处理方式作出决议的,按决议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通过社区工作站向区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社区工作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业主委员会书面总结的业主大会成立情况进行核查,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并将备案申请及资料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区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由社区工作站转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变更备案,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直接向区主管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 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且与会业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延长业主委员会及委员、候补委员的任期,但决定延长后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延长任期的决定后10日内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时,应当提供区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公安机关准予刻制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印章标明业主委员会的届数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尚未制定管理规定的,业主委员会主任对印章和档案负有保管和依法、正当使用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业主大会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将其拒不移交的行为予以公告,并可以请求辖区公安机关协助移交;拒不移交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40%但未超过50%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缺员超过50%的,参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区主管部门解散该业主委员会,并通知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应当在任期届满5个月前将换届选举方案报告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尚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街道办事处确认前期选举工作合法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协助继续完成换届选举,经街道办事处同意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继续完成换届选举;

  (二)前期选举工作程序违法、争议较大或者具有其他影响换届选举的重大事项,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协助,重新举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代管相关档案资料,并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的组成由街道办事处确定;但经确认前期选举工作合法的,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前期选举工作基础上继续完成换届选举。

  第三十五条 业主代表作为筹备组成员的,应当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条件。

  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的,可以参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表决规则,由居民委员会委员投票决定。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其代行时限可至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止。

  第四章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服务

  第三十七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建议书,并在街道办事处登记后向区主管部门备案。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在街道办事处登记后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

  (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三)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物业项目命名审批文件。

  区主管部门对违反《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和方法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并限期改正,重新办理备案。

  第三十八条 原有物业管理区域具有两个以上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或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前提下,经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认,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在调整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合并、分立物业管理区域之前,应当由业主大会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2008年1月1日之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配置和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建议书及备案回执、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宗地红线图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四十一条 异地物业服务企业首次在本市承接物业项目的,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承接本市物业项目的,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未经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业主或者司法、行政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对物业相关专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但水管破裂、火灾等对业主或者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紧急情形除外。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制定安全巡查、安全宣传、安全隐患整改等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保障安全措施、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隐患整改等所需经费的投入;

  (四)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五)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就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垃圾减量分类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等进行减量分类投放和收集事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还应当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企业须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后方可代为对物业范围内园林绿化进行调整,并依法办理相应行政审批手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明确须经业主大会表决的,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前应当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就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审计机构选择、审计频率等审计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退出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并书面报告区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退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事宜,并书面报告区主管部门。

  对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企业退出等情况及时通报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性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被依法吊销,且重新申请核定资质未获批准的;

  (四)依法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物业服务企业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决定是否由原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至新物业服务企业选聘。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物业服务合同遗留的纠纷等有关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除由区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理外,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市物业管理协会给予公开谴责的制裁;因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导致业主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区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公开、自愿、择优的原则,选取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应急服务企业预选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以抽签形式在应急服务企业预选库中选取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一)合同期未满,物业服务企业突然退出,出现管理真空的;

  (二)合同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

  (三)原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业主委员会同意选用应急服务企业的。

  应急物业服务合同具体期限由街道办事处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参照原物业服务企业执行。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突发公共事件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患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等;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突发涉外事件等。

  第五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二)违法搭建建(构)筑物、擅自占用或者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

  (四)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五)破坏、擅自占用消防设施、公共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破坏消防安全标志,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消防通道;

  (六)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部位;

  (七)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人防通讯、警报设施;

  (八)破坏公共环境保护设施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根据有关举报奖励的规定,给予奖励。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及人防通讯、警报设施日常维护管理责任,并为人防通讯、警报设施的安装提供便利。

  第五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经规划国土、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批准,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二)物业服务企业自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三)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

  (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上述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以根据双方签署的委托代收合同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

  第五十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不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自行依法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申请变更为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依法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及时设立的,市房地产权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物业维修工程竣工结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在到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前,其结算报告须经具有造价咨询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予以审核。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审核确认的金额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十七条 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不免除业主履行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定义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主管部门在代管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管理费的比例为10%。

  第六章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第五十九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依法接受市、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统一交易场所,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法律咨询服务。

  由财政性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提倡业主大会进入交易中心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应当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业主大会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时,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填写物业管理招标备案表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以下事项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

  (一)是否通过对原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方案;

  (二)是否通过业主委员会编制的招标文件;

  (三)是否进入交易中心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四)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业主委员会可以依业主大会授权履行如下招标人职责:

  (一)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发放招标文件;

  (三)组织招标答疑、开标和评标会议;

  (四)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进入交易中心进行物业管理公开招标活动的,应当在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未通过交易中心进行物业管理公开招标的,应当在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市物业管理协会不得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六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通过其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

  招标人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十五条 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人支付,但招标成功后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由中标人或者投标人承担的除外。

  招标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评标、定标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其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时代为办理本备案事项。

  第六十六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实行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性评审和招标人自主定标的制度。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方法定标:

  (一)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在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通过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抽签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在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由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在定标当日由招标人从2倍以上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招标人为业主大会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代表组成。招标人为建设单位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行政监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将相关费用的使用情况公布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应当负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七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违反本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不正当利益或者采取挪用、欺骗等方式非法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的,经街道办事处、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查实的,由业主委员会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市主管部门应当将该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印章、档案等有关资料、财物按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有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时应当书面通知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应当将该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行为时已属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委员会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将相关缴费情况公布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二)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停水、停电、停气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涉及户数计算每户处以5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五十条规定,未履行有关报告义务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明知有关违法建设和破坏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报告的,由市物业管理协会根据行业自律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规定,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给予警告或者业内通报批评的制裁;拒不执行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市物业管理协会可以给予公开谴责的制裁。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未进入交易中心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未向区主管部门办理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仍未补办的,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及执行秘书有违反《条例》、本规定的行为并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信用信息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6个月内,依法制定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规则、专家管理办法以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依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本规定所称街道办事处,含新区管理机构设置的办事处;本规定所称管理规约,含临时管理规约。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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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深圳最低工资标准

2.2016广东深圳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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