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不了怎么办


歇后语大全及答案 2019-10-21 08:59:19 歇后语大全及答案
[摘要]强制执行不了怎么办一:法院判决后不执行怎么办我要提问 点击登录 法院判决后不执行怎么办来自 匿名用户 的提问最佳答案 由提问者推荐1、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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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不了怎么办一:法院判决后不执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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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4、 如果基层法院执行不作为,建议申请提级执行; 5、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匿名用户2016-09-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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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其他回答1条回答
匿名用户 2016-09-14你好!不管怎么样,对方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话,你们还是需要去法院申请执行的,这个不是关系不关系的事情。首先申请法院执行是有时间的,就是要在法院判决生效的后的2年申请执行,否则过了时间后法院就不额受理了。其次,申请法院执行后,你们就盯着法官,不管怎么样,这类情况法院一般是会给你执行结果的!你们也可以主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来配合法院执行!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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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不了怎么办二:法院在收到申請强制执行半年内不执行怎么办?


     我全款购买一套准现房房产,两年过去了,开发商一直不通知去收房,后来去房管中心查询才得知该房产已抵压给两间贷款公司,不能备案。多次电话告知开发商解压备案,但开发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着不办,再后来把电话拉黑,在沒有办法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院起诉,开庭时被告沒有出庭应诉,法院的判断是要求被告迟房迟购房款,赔偿购房款违约金5%及诉讼费。违约利息沒有,自认倒霉吧,什么结果都认了,判決书生效后被告沒有履約,只能申請法院强制执行,从申請到现在已經5个多月了,在此段时間里无数次打电话给执行法官都说案件太多了,被告沒有财产可执行。我不明白一个有正常经常活动的企业,难道一个那么大的楼盘在不属于它的?企业工商登记年审正常,在建楼盘二期热火朝天都执行不了。后來才得知连执行通知都没有发下去,企业负責人也沒有约谈过。这样下去何时是头啊?怎麼老百姓办点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二、执行立案条件
  如果您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申请应当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案件经过了几级审判,强制执行都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第二,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必须载明您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3、您的身份证明;4、如果您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第三,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需要提醒您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有些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不经申请,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主要包括: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三、法院受理与执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四、举证责任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的您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书后,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自己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状况证明文件。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五、强制执行
  针对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六)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八)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九)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六、案外人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七、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八、回避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员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立案后确定执行人员时提出。执行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案件逾期未能执结若是由执行人员怠于执行造成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更换执行人员。申请中应当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执行人员。
  九、执行终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人死亡的;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的;被执行人无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等。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十、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及作出裁定、决定等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强制执行不了怎么办三: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消极执行怎么办?


小编电话/微信:18662271623

裁判摘要:《民诉法》第225条与第226条的规定赋予了执行当事人不同的救济途径,其中,第225条是对于执行行为异议程序的规定,其异议事由主要包括执行法院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和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具体法定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具体执行措施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并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可以依照第225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而第226条是对于督促执行程序的规定,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督促事由是执行法院消极执行、怠于执行。因此,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消极执行的,当事人应当依据《民诉法》第226条寻求救济。

案情简介:79号裁决书生效后,因圣发公司不予履行,东源公司向淄博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源公司认为淄博中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消极执行,请求依据《民诉法》第225条救济自己的权利。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最高院(2015)执申字第50号】: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执行不力、消极执行,能否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复议。分析如下:
《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与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赋予了执行当事人不同的救济途径,其中,第二百二十五条是对于执行行为异议程序的规定,其异议事由主要包括执行法院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和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具体法定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具体执行措施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并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可以依照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而第二百二十六条是对于督促执行程序的规定,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督促事由是执行法院消极执行、怠于执行。本案中,东源公司对于执行法院具体执行措施或程序并未提出异议,而是认为执行法院消极执行,请求执行法院尽快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将本案执行完毕。从其主张来看,应适用督促执行程序予以救济。另外,从救济方式来看,执行法院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启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后,认定具体执行措施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采取裁定撤销或更正的方式进行纠错。上一级法院依照第二百二十六条启动督促执行程序的,认定执行法院存在消极执行、怠于执行的情形,可采取限期执行、提级执行或指令执行的方式进行监督。本案中,东源公司的诉求是尽快执行,并无撤销或更正的具体对象,通过上一级法院督促执行才是正当的救济途径。
综上,申诉人东源公司关于执行法院消极执行,其有权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山东高院(2014)鲁执复议字第130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评析:最高院对该问题的处理非常准确,说理也很清楚。为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小编附上山东高院于2014年12月12日对该问题作出的(2014)鲁执复议字第130号执行裁定(节选):“从《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与第二百二十六条的内容和逻辑关系可以得出,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所针对的应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执行行为,也只有作为的执行行为才有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予以裁定撤销或改正的必要和可能。而对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的执行不力、消极执行等不作为,申请执行人应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寻求救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无权对该问题予以处理,也无法以裁定的方式予以撤销或改正。因此,本案东源公司所称的淄博中院在执行程序中不作为、执行不力、消极执行等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范畴。淄博中院据此驳回东源公司的异议,并告知其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行使权利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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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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