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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积金新政策2015
公积金新政策2015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11年10月,住建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4年10月,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1月,三部门发文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
以下是各省市公积金新政大全:
北京:公积金贷款的认定实行认房不认贷
6月1日起,北京公积金执行新政,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改为一律最低2成,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则降至3成,公积金贷款的认定实行认房不认贷,购房者名下是否有尚未还完的商贷,不会影响其首套房贷款公积金。
东莞:二套房贷款首付最低三成
从6月10日起,首套自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两成,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三成;个人缴存职工的最高可贷额度由48万元提高至5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职工的最高可贷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西安:首次用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最低降至两成
4月27日起,西安公积金个贷首付比例最低降至两成,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三成。另外,对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等非强制类单位与个人将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扩大制度受益面。
太原:公积金个人房贷最高额度提至80万元
5月1日起,最高贷款额度从原先的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推行个人贷款缴存期限省内异地互认;放宽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条件;优先采取房屋抵押的担保方式;取消新房评估。
贵阳:住房公积金额度提到50万
5月1日起,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同时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追加首付。
深圳:可贷额从余额12倍提高到14倍www.shanpow.com_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2015。
4月15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由原定的账户余额12倍提高至14倍,该调整同样适用于商转公业务。以公积金账户余额3万元为例,按此前12倍的规定可贷款36万,而现在调整至14倍,则可贷款42万。
天津:首付款比例最低两成,7月起将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5月25日起,天津市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款的20%,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同时,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60万元,职工及配偶双方共同申请最高限额统一调整到80万元。
此外,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基数进行调整,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2015年最低月工资标准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浙江: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4月3日,浙江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后发布通知,当日起,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除了提高额度之外,还降低了贷款首付比例,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
四川:首套房付款比例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30%
4月13日起,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与此同时,成都市单笔贷款的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也进行了调整,职工可申请到的贷款额度由个人账户余额的20倍调整为30倍。
安徽: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30%
4月8日起,安徽对省直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以前的60%降至30%,同时贷款利率上浮10%;对房产部门涉
企收费项目进一步精简和明确,包括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等在内8类条件下房产转让,将免收住房交易手续费。
辽宁:贷款额度提至80万元
4月9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额度最高上调至80万元,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统筹使用各城市、各行业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公积金个贷率年底前提高到90%以上。
宁夏:公积金最高可贷余额20倍
5月2日,宁夏住建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出台公积金新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15倍提高到20倍。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144平方米以下)的,公积金贷款比例由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5%调整为80%,但不得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最高限额。
甘肃:取消楼市限购,商贷买二套房首付四成
甘肃省政府办公厅5月25日印发公积金新政,取消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定购买套数、提供一定年限内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限制;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利率水平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福州:公积金贷款首付降至两成
4月18日,福州提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低至30%。同时取消了对境外个人、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
长沙: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
5月25日,长沙市公积金新政落地: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首套房首付比例降至20%,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30%。
苏州:个人贷款最高额提高50%
5月15日起,家庭贷款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新建住房5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二手房,下同)35万元统一调整至70万元,分别提高了40%和100%。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从原来的新建住房30万元、存量成套住房21万元统一调整至45万元,分别提高了50%和114%。
南京:首套房首付最低2成,二套最低3成
4月23日起,公积金贷款新政首套房首付最低2成,二套房最低3成,暂不提高贷
款额度。
哈尔滨:款最高限额70万元
今年1月1日起,首次申请公积金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对已结清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由60%降至30%,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购买新房或房龄在20年以下二手房,一人贷款最高限额从40万元上调为50万元,两人为70万元。
郑州:公积金贷款提至60万
5月27日,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不再控制商品住房项目的套型结构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最高可贷60万元。
济南:首套房首付比例均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均为30%
5月25日起,济南市取消了首付比例在购房面积方面的差别化规定,首套房首付比例均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均为30%;取消了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商贷家庭的差别化政策规定,统一执行30%的首付比例和基准利率。
湖北: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至30年
5月29日,湖北省住建厅通知称,职工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湖北各地最高贷款额度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万到1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延长至30年;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改为一律最低20%,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则降至30%。
河北: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
4月21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副厅长王舟对媒体表示,河北省将提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将之前的最高40万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5月全部落实。
海南:部分市县最高可贷70万
据新华社5月7日报道,海南省将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海口、三亚、琼海、陵水等四市县购房,个人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0万元,在海南其他市县购房或者职工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保持50万元不变。
河南:一人买房可用全家公积金
河南省4月21日印发公积金新政:首套房最低首付三成;允许首套房贷利率最低7折;全省公积金开展省内异地贷;全家公积金都可提取用于购房。
云南:最低首付降至20%
云南省政府4月24日公布房地产新政策,在信贷、税收等方面进一步放松。新政包括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降低至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下调至30%;营业税免征期由5年缩短为2年等。
【二】: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和管理工作。贷款承办银行负责受理申请、签订合同、办理抵押(质押)担保、发放贷款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和票据工作。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 贷款办理
第一节 贷款申请资料
第三条 个人资料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个人资料,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份。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3份。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5)借款人本市户口簿或蓝印户口簿或暂住证及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年龄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提供相关证件及复印件3份。
(7)借款人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无配偶声明》(附件1)3份。
2、未成年子女
借款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复印件3份;不在同一户籍的,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3份。
3、其他共同购房人
非同一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提供其他共同购房人资料:
(1)其他共同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4份。
(2)其他共同购房人有配偶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3份,结婚证或与配偶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无配偶的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无配偶声明》3份。
第四条 信用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同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声明》(附件2)2份。
第五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料
1、商品住房
(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2、限价商品住房
(1)《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3、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1)《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4份及复印件1份。
(2)自筹资金付款凭证及复印件4份。
(3)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及复印件3份;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及复印件3份。
其中《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与《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被拆迁人不一致的,提供区县房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及复印件2份。
4、私产住房
(1)《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4份及复印件1份。
(2)《天津市私产住房交易委托资金代收凭证》及复印件4份。
(3)房地产评估机构对交易住房的评估报告3份。
5、公有现住房
(1)《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4份及复印件1份。
(2)区、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公有住房出售许可证》复印件3份。
(3)售房人出具的《天津市出售直管公有住房交款单》或《天津市出售单位产住房交款单》及复印件4份。
6、建造、翻建自有住房
(1)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3份;区、县级及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3份。
(2)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3份。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2份。
7、大修自有住房
(1)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3份;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3份。
(2)大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承办银行的凭证及复印件3份。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及复印件2份。
第六条 贷款额度资料
借款人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配偶应在贷款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使用配偶贷款额度承诺书》(附件3)3份。
第七条 担保资料
1、保证担保
(1)购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3份。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房屋登记证明》(登记类别为所有权预告登记)及复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附件4)3份。
(2)建修房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4份;抵押住房评估报告3份。
借款人有配偶的,借款人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声明》3份。
2、抵押担保
(1)购房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提供:
所购住房《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2份。所购住房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新建
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或质量证书、开发商房地产权证)复印件2份。
借款人有配偶或有共同购房人的,借款人配偶或共同购房人及配偶应在贷款承办银行签订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以共有财产抵押(质押)保证书》(附件5)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