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书记讲党课讲稿:党的纪律


中国菜谱 2020-07-30 12:06:27 中国菜谱
[摘要]党支部书记讲党课讲稿:党的纪律党的纪律简称“党纪”,在中国大陆地区特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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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书记讲党课讲稿: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简称“党纪”,在中国大陆地区特指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提高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每个党员必须自觉地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并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所有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党内不允许有凌驾于党的纪律之上的特殊党员。

  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就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行为的规范。概括说,党的纪律就是党规党法,是党内的基本法规。党的纪律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党章是党内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党的总法规;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党章的重要补充,也是党的重要法规;

  在党内针对某些问题和从事特殊工作而制定的具体条例、规章制度,都具有党法党规的性质。

  所有为保证全党行动一致,巩固党的纪律、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所作的各项规定,都是党的纪律。作为执政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产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也是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涉及到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可以概括为:政治纪律、经济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外事纪律、保密纪律。其主要特征是:

  1、客观性。党的纪律并不是主观意志的表现,而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无产阶级的纪律,是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大生产的物质条件中形成的,是社会大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则是无产阶级的纪律性的集中体现。

  2、严肃性。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之所以有力量,就在于它是严密的有组织的整体。而这种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则有赖于党内实行严格的纪律。当某种建议和意见一经在党的会议上讨论通过,形成了决议,便对整个党的组织和党员都适用,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党的每个组织和党员必须执行。不执行党的决议,也就违背了党的纪律。谁若违犯了纪律,谁就要受到纪律的制裁。

  3、自觉性。共产党员是用马克思列X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起来的工人阶级先进分子,能够正确理解和处理个人与组织、自由与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把遵守党的纪律视为对党应尽的义务,视为党的事业顺利发展的根本保证。

  4、民主性。党的纪律是以允许党内自由讨论和自由批评为前提的。党员在党内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既是党的纪律的执行者,又是党的纪律的制定者。党的任何一项纪律都是在党员或者党员代表充分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既符合党的根本利益,也集中体现了大多数党员个人的意志。

  历史发展

  1920年9月16日,蔡和森给毛泽东写信.探讨建立中国共产党,首次提出了“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的科学概念,信中说:“党的组织为极集权的组织,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觉悟极有组织的分子,适应战争时代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

  1921年.一大宣布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第六条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

  1922年7月,二大在党章第四章中第一次提出了9条纪律。首先提出了“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并明文规定,党员言论行动违背党章,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欠缴党费三个月,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泄漏本党秘密等,犯有一条就可开除党籍。党的三大、四大的党章在党的纪律规定中沿用了二大党章的提法。

  1927年6月,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对党章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九章纪律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同时还规定了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的党部则给予警告,改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的处罚;是党员个人的则给予警告、取消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等处罚。

  1928年7月,党的六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详细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三项根本原则,这有利于纠正党内存在的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正确处理党内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对党的建设影响深远。在第十三章党的财政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党员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月不缴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

  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的科学论断。这次全会还根据毛泽东的建议,制定并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

  1945年6月,党的七大党章第一次把党的纪律写进总纲:“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织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

  同时,首次将“四个服从”作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载入党章,即“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1956年党的八大党章基本上沿袭了十二大党章的提法,改为四个“必须服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总结党内政治生活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革”中的严重教训,以更准确的语言再次重申了八大党章对“四个服从”的表述,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它不仅概括严谨、科学,而且从总体上确立了党内政治生活的严整秩序,因此,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党章均沿袭了十二大党章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对全体共产党员和党组织提出的最基本的纪律要求: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

  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

  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坚持党性,杜绝派性;

  要讲真话,言行一致;

  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

  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

  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

  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在总章中第一次向全党提出了三项基本要求,即“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坚持民主集中制”。首次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X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载入总纲,并指明这是“全党团结统一的政治基础”。十二大党章又专门恢复了党的纪律一章,把加强党的纪律放在重要位置,对党员规定了严格的纪律,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仅规定每个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而且还规定了对党员各种程度不同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办法,对违犯纪律的党员给以应有的批评和处分,把坚持反对党、危害党的分子清除出党,并增加了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1995年9月,江泽民在《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一文中指出:“我们讲加强政治纪律,最基本的就要遵守党章,按党章的规定去做。”“讲政治纪律,首要的一条,就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

  十四大党章由十三大党章的三项基本要求改为四项基本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坚持民主集中制”。从政治、思想、作风、组织四个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成为全党必须遵守的纪律。十五大、十六大党章一直沿袭了十四大党章四项基本要求的表述。十六大党章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要给予纪律处分,并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党的纪律处分。

  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首次制定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条例分十三章,172条。内容包括条例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实施范围,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违犯纪律和纪律处分的种类,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等,同时对各类违纪错误的定性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这是在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的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与时俱进、制度创新。它顺应时代要求,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应当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分,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它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在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时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以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

  它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党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完成党的任务的基本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的纪律是拥有制定党内法规权力的机关根据党的章程制定和颁布的,运用党纪处分的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从其内容和涉及的范围来说,主要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群众纪律,还包括宣传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党的纪律是以马克思列X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纪律,是建立在正确的政治路线之上的纪律.也是以党的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的纪律,我们党的纪律具有先进性、强制性、统—性的基本特征,是区别于其他政党纪律的新型的纪律。

  内容分类

  中国共产党从来是一个有伟大理想和严明纪律的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党的纪律逐渐形成、发展和完善,是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可靠保证,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目前,党已经拥有七千多万党员,正领导着十几亿人口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空前伟大而艰巨。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多次向全党提出增强党的纪律观念的问题,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十七大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的纪律从内容上可分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和宣传纪律等。

  党的政治纪律是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政治任务的要求,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确定的基本规范,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它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政治斗争中要立场坚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要坚定不移。我们讲政治纪律,首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坚持马克思列X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动摇。党员对于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也可以保留,但必须在行动上服从,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江泽民同志强调“:坚决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决策,只有努力学习、正确理解、认真执行、坚决维护并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加以贯彻的义务,绝对没有不执行或随意变更的权力。十六大报告严肃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

  党的组织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循的维护党在组织上团结统一的行为准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根本的组织纪律。违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违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都是违犯组织纪律的行为。所有的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切实做到党章所规定的“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决不允许把自己管理的地方、部门或单位搞成不听中央统一指挥、不受党组织约束和党员监督的“领地”。各级党委都必须认真执行党委会的工作规则,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不论什么人,不管其职位高低,都不允许搞独断专行,或者拒绝组织的调遣和监督,把自己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共产党员无论担负什么工作,都是党组织的一员,个人的进步和取得的工作成绩,都不可能离开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帮助。要坚决反对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严肃党的组织纪律,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来进行,坚持做到多数人不赞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核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干部提拔任用时多数人不同意的不通过。对那些不按党的原则办事,在选人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对于跑官要官的,不仅不给,还要严肃批评,由此得到提拔任用的要坚决撤下来。对于买官卖官的,发现一件认真查处一件,并坚决绳之以党纪国法。对于骗官当的,要从严惩处,并且一定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党的群众工作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在群众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党的群众工作纪律,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保证。它要求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共产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什么时候群众工作纪律执行得好,党群关系就密切,我们的事业就顺利发展;

  什么时候群众工作纪律执行得不好,党群关系就受到损害,我们的事业就遭受挫折。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动员和带领全国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更加需要严格执行党的群众工作纪律,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把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把维护群众的利益作为思考问题、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绝不能与民争利、以权谋私、侵犯群众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和单位,领导干部更要与群众同甘共苦,团结群众同心同德,共度难关。对于群众中出现的对党的一些政策措施暂时不理解的问题,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耐心地引导和帮助,力戒简单生硬。对于那些骑在群众头上称王称霸、欺压群众的党员和干部,必须严肃惩处。

  党的经济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和党的干部在经济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世界经济形势变化和加入WTO的情况下,加强经济工作纪律特别是财政金融工作纪律显得越来越重要。能否不断健全和切实执行各项经济规章制度和纪律规范,不仅关系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经济工作,而且还会影响到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所有从事经济工作的党员和干部都必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严格遵守经济工作制度特别是财政金融工作制度,不得超越职权规定插手这些工作。要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关键是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有规范作用、制约作用和威慑作用。要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无论哪一个领导班子,哪一个干部,不遵守经济工作纪律,都要追究责任。对于负有检查监督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如果不去检查,监督不力,出了问题也要追究责任。

  党的保密工作纪律

  党的保密工作纪律就是保守党的国家秘密的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决保卫党和国家利益,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对违反党和国家保密规定的党员、干部要根据情节予以处理。违者免职,受到应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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