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机构


河北 2019-08-06 08:26:07 河北
[摘要]伤情鉴定机构一:伤情鉴定机构多长时间 出具鉴定文书?伤情鉴定机构多长时间 出具鉴定文书?来源:河北法制网石家庄白女士问:我是石家庄某县人,在2016年春节期间,我爱人与本村邻居因为一点琐事发生纠纷,被邻居用利器把左脸上部划伤了。在医院缝合十几针,根据医院出具的病例记录伤口长度达7 5公分。出院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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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机构一:伤情鉴定机构多长时间 出具鉴定文书?


伤情鉴定机构多长时间 出具鉴定文书?
来源:河北法制网
    石家庄白女士问:
    我是石家庄某县人,在2016年春节期间,我爱人与本村邻居因为一点琐事发生纠纷,被邻居用利器把左脸上部划伤了。在医院缝合十几针,根据医院出具的病例记录伤口长度达7.5公分。出院之后,也做了法医鉴定。可是时间都过去快2个月了,鉴定结果还是没有出来。我想问一下,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多长时间给出具鉴定文书?
    记者调查:
    记者再次联系白女士,白女士说,我们去派出所也好几趟了,每次去了派出所民警不是开会就是不在,有时连大门也进不去。鉴定中心我们也找过,每次去了都吃闭门羹。事情都过去2个多月了,鉴定结果还没有出来,住院期间家里也花了不少钱,这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每次看到我爱人脸上的伤疤我都很难过。我们现在特别着急,就等着鉴定结果出来,为我们伸张正义。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定的,如果委托鉴定机构是依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依据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另有规定,或者侦查破案、诉讼活动有特别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鉴定单位另行约定鉴定时限。
    如果委托的鉴定机构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设立的,依据司法部《司 法 鉴 定 程 序 通 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完成。所以,在不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律师答疑:
    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李东海律师解答说,白女士反映的情况属于较为普遍的人体损伤法医鉴定,并不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因此受托鉴定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根据白女士反映的情况,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机构两个多月了仍未作出鉴定结论,明显的违反了上述规定。白女士可以向所委托的鉴定机构主管机关反映,督促鉴定机构尽快作出鉴定结论。
    本报记者 刁军杰 整理

伤情鉴定机构二:法医鉴定伤势的流程以及轻伤立案


可要求警方进行伤情鉴定。
拿着自己的病例,到处理案件的派出所要求公安局进行法医鉴定。
如果对方也有伤,须等对方鉴定结论后才能处理。如果对方鉴定结论后还不做处理,你们可以向检察院投诉,要求办案单位说明理由。
      伤情鉴定是用来确定对方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不是民事赔偿的依据。构成轻伤对方需承担刑事责任。就民事赔偿无法达成调解的,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要求相应赔偿。如果法医已经鉴定完毕,除非伤势发生其他严重情况,一般就以本次鉴定作为依据。既然构成轻伤,对方已经涉嫌了故意伤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当然同时,你也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方不承担,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伤情鉴定结论确定对方的刑事责任,构成轻伤以上时承担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依据相关凭证计算。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后续费用,经司法鉴定确定为伤残的还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伤残赔偿金。
        对方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派出所压案不查你可以到公安分局举报,要求刑侦支队立案。现在就可以要求立案,至于伤残鉴定待伤愈后做,可以定残疾。你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的同时民事赔偿也不会少。可以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同时赔偿实际损失,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鉴定伤残等级才能确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治愈出院就可以做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同时要给人家赔钱。
    看伤情鉴定结论,只要是轻伤以上就是处犯刑法,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你可以到检察院去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检查院要求立案通知书3日就会给以答复,还可以到法院报案。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社会地位争正义,实现和谐社会建设,请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应当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但通常由公安机关立案按照公诉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请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民可以自诉方式,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被打伤,鉴定为轻伤,公安局立案后拖很久都不解决,后撤案也未及时告知当事人,故提起民事诉讼,一审被判诉讼时效已过,但刑事诉讼未过时间,能再提起刑事自诉吗?
   公安机关凭什么撤案,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就是违法。去上级公安机关投诉,要求立案。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已获立案的情况下不应算作已过时效,可以撤案通知书为依据。若公安机关时机尚未立案,可要求公安机关给与不立案决定书,也可为证。也可以撤案后就应该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吴某带领魏某一伙人与段某一人打架,胡某在劝架过程中被魏某踢中裆部,由于当时感觉疼痛轻微,在派出所的笔录中没有记录。第二天,胡某阴囊充血肿大,随即找到吴某,吴某愿意出付医疗费用。在小私人医院诊治经过二十多天后,胡某阴囊肿大症状消失,可睾丸仍充血,血块没有完全吸收。而且在此过程中魏某一直没有露面,没有任何赔偿。由于担心有后遗症,胡某去原处理该问题的派出所,要求补充进行笔录和伤情鉴定(肯定能判轻伤,根据轻伤标准三十七条),可派出所一味规劝私了,请问如何办? 派出所不作为找谁处理,对这个事法律有效时间多长?谢谢
     派出所的做法明显不对,立即向上级公安机关逐级反映,应当给予解决的.若构成轻伤以上的,伤害者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如果不给立案,你还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认为应当立案的,公安机关必须立案.
      派出所的做法是明显的违法办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在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依该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的规定,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原则上是一次,必要是可增加一次。你可到公安主管的局长和纪检部门反映情况。
    
申请伤情鉴定:1、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2、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3、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4、人身损害赔偿的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轻伤害鉴定下来后,派出所拖延不给立案处理该怎么办?提供了鉴定结果后,应书面要求派出所立案处理,如不立案,可向公安部门如公安局监察科等相关部门反映,向检察院反映。 一起轻伤案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了,能否自诉?
       已经公安立案了,不能自诉。还是按照公诉好。既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建议走公诉程序。
      公安立案最好,先等公安办理,如果移送检察院公诉了,再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可,如果最后不移送了,再提出刑事自诉。另外一方面,受害人这方先收集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如医嘱、鉴定意见、损失凭据、证明等。必要时请律师代理。
     如果伤达到轻伤(以上),你们可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轻微伤则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派出所调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及时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派出所受理报案并在办理中得知被害人伤势鉴定为轻伤是应该怎么处置?
        在一家小饭馆 客户与服务员发生口角因此服务员叫来老板 老板和他弟弟殴打了客户,于是报了警、派出所派人管理,并且把他们接到派出所询问。客户因受伤派出所告知被害人鉴定伤势,被害人住院治疗后鉴定伤势为轻伤。派出所看到法医鉴定并且得知被害人的伤势是轻伤同时也知道行为人已经构成伤害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可是派出所受理后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双方未达成协议 因此派出所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自诉。 问题:1.派出所接到报案 并且得知被害人伤势鉴定为轻伤害 明知行为人已经构成伤害罪 应当按(2006年2月10日)试行的“公安机关办理轻伤案件规定”来处置。不应该未处置而告知被害人自诉就结案。派出所告知被害人自诉是否合法?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可以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对通知书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或检察院予以监督,
2004年6月,黄某在街头被赖某殴致轻伤乙级。事发后黄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即进行了调查取证,认为此案案情简单,肇事者清楚。黄某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赖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法院以公安机关已受理此案为由,对黄某的诉讼不予受理。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根据1998年1月2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案(重伤)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这样规定,是贯彻了便民原则,防止“告诉无门”的情况发生。但是,公安机关一旦受理,立案侦查就应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在侦查终结后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是正确的。
被人打伤,已报案,法医鉴定为轻伤, 属于自诉案还是公诉案??
我父亲被人打成轻伤(法医鉴定结果),被打第二天就已向派出所报案,现在鉴定结果为轻伤后,向派出所询问接下来该怎么办,得到回应说这属于自诉案件,现在不是他们管辖范围内的,让我们自己去法院起诉解决,这种说法对吗?我们应该怎么办?
      你自己有选择的,轻伤不建议去法院起诉。。麻烦··,建议向派出所提出要求公诉。
      三年前小明被砍伤头部,手挡时被刀弄骨折,当时报案。但作案人一直在逃,直到前几天作案人才被抓捕。所以进入侦查阶段。但小明出事后只有医院的诊疗单等,没有法医出具的正式的伤情鉴定,我想请问没有伤情鉴定会影响受害人的赔付吗。还有伤情鉴定有没有确定的时间,现在补做可不可以。还有我估计是故意伤害罪轻伤,可以是公诉也可以是自诉。我们现在是公安机关在处理。我现在想刑事自诉直接向法院起诉可以吗?
    可以申请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受伤情况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最好按公诉程序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你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因此,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经复议或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机关仍不立案,你也可以据此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被人轻伤后报案,公安能否不受理                关键是看被害人有无程序选择权  案情:王某与李某不和,李某一直想找机会教训王某。一日,李某见王某在回家的路上独自行走,遂紧随其后,趁王某不备之机,用手中所持扁担致王某轻伤。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对打伤王某一事供认不讳。
分歧意见:对李某伤害王某一案应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199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门规定”)第四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李某涉嫌故意伤害(轻伤),且李某对此供认不讳,并有相关证据佐证,显系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理应立案侦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1998年5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即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应依法向法院移送案件,并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不应对此立案侦查。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案件。除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外,其他两类自诉案件中,既存在自诉权,也存在公诉权,公诉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法院告诉的,国家追诉机关不能追诉。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使被害人不告诉,追诉机关也可以追究。
本案中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王某,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王某享有自诉权。既然是一种权利,王某当然可以不向法院提起自诉,而选择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通过公诉程序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能以该案系自诉案件为由不予立案侦查,怠于行使国家追诉权。
笔者认为,“六部门规定”第四条对此的认识是正确的,对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公诉机关可依法提起公诉。
同时,从法律依据上来说,“六部门规定”为公安部参与的联合司法解释,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公安部单独作出的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前者应高于后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既然本案被害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就应当对此立案侦查。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检察院 

伤情鉴定机构三: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程序

 
【前言】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经过修订后更加细化和规范了伤情鉴定程序。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各地公安机关对于伤情鉴定程序至今未有相关规定出台及公布。为方便该类案件的办理,王冰光律师凭借多年的职业经验,结合郑州地区公安机关办理人身伤害案件伤情鉴定流程,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伤情鉴定程序进行梳理和总结。
【鉴定原则】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鉴定的依据】
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GA/T 146-199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
【鉴定时限】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
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鉴定人】
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鉴定意见的领取】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意见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或者和鉴定机构协商后由鉴定机构邮寄送达其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告知】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补充鉴定】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
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而直接决定的重新鉴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鉴定费用】
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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