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领导降级


河南 2019-07-28 06:20:39 河南
[摘要]河南省公安厅领导降级篇(1):河南沁阳公安局原纪委书记车祸案:证据被疑作假4年多过去了,河南省沁阳市公安局原纪委书记张学林车祸致死案,仍迷雾重重,“谁是肇事真凶”至今争议不断。与此同时,事故当晚市区监控“全部失灵”;警方认定的肇事时间和现场勘查记录被质疑作假;多个关键当事人证言冲突;不同的人自首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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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安厅领导降级篇(1):河南沁阳公安局原纪委书记车祸案:证据被疑作假


4年多过去了,河南省沁阳市公安局原纪委书记张学林车祸致死案,仍迷雾重重,“谁是肇事真凶”至今争议不断。
与此同时,事故当晚市区监控“全部失灵”;警方认定的肇事时间和现场勘查记录被质疑作假;多个关键当事人证言冲突;不同的人自首却都被疑为“顶包”。这一个个诡异事件接连发生,致使该案深陷“罗生门”。
张南京曾经担任该案督查专员、焦作市纪委“211案件专案组” 成员,他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在此案漫长的诉讼过程中,他已经写了15万字的督查报告和情况报告。他说,沁阳市公安机关移送的,且被沁阳市一审法院多次采信、认定的诸多书证、物证、影像资料,他进行审查和调查后,发现很多都是假的。
他认为,此案或有人涉嫌故意用谎言包庇真正的肇事者。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精彩图片
车祸后张学林的车。 《中国新闻周刊》 周群峰 翻拍
两人自称“肇事者”
2013年2月11日,大年初二,豫西北小城沁阳,漫天飞雪。
晚饭后不久,张学林与家人打了个招呼,便驾驶着自家力帆小轿车出门了。
张学林之妻吕爱平称,张学林时年54岁,9个月前刚刚离任沁阳市公安局纪委书记一职。“出门时,他只说办点事儿,没有说具体什么事。”
当晚9时多,张学林的妹妹张琴接到一个陌生号码来电。电话那头传来一个女人急促而慌乱的声音。
“张学林书记在老沁河桥上出事了,你快来吧!”
对方未自我介绍,就挂了电话。
张学林的多位家人回忆称,张学林在医院里意识还比较清醒,还安慰家人不要担心。在抢救前,他还说了一句“我是公安局的,我不怕他们”。
当晚,张学林抢救无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张学林家人了解到,当晚在沁阳市老沁河桥上,张学林驾驶着灰白色力帆车,与一辆本田越野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事发当晚,沁阳市交通局下属的地方道路管理所养护工拜林龙就向警方自首,说自己是肇事司机。
拜林龙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其实是为战友王浩斌顶包。
王浩斌生于1985年,事故发生时是沁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卫科长,拜、王二人曾在一起当过武警,关系不错。
拜林龙称,当晚10点多钟,自己正在家看重播的“春晚”时,接到一个叫麻纪东的民警朋友电话,问他喝酒了没有,拜说没喝。麻接着说,毛毛(王浩斌小名)在沁河桥出交通事故了,沁阳市公安局事故科的人也去医院了,让他带上驾驶证去人民医院配合事故科的人“照脸” (当地方言,大致意思为“出面”),处理这件事。
王浩斌的讯问笔录显示,拜林龙到沁阳市人民医院后,王浩斌跟拜林龙说:“我得去洛阳正骨医院看腿,你照脸把事故处理一下。”
王浩斌解释称,他说“照脸”的意思,只是让拜林龙留下来处理一下。“别让交警找不到我,还有就是赔偿对方。”
拜林龙则称,让自己“照脸”,意思就是让他顶替王浩斌充当肇事司机。“当时,虽然说得不直白,但他的这种意思,大家彼此都心知肚明。”
王浩斌当晚离开沁阳市人民医院去洛阳后,拜林龙留在医院,跟沁阳市公安局事故科的人主动说自己是肇事者。随后,他被警方抽血后,带回事故科审讯。
拜林龙称,他在被审讯到次日(2013年2月12日)凌晨时,得知了张学林的死讯,吓得惊慌失措,随即翻供。
拜林龙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原以为冒充肇事者,只会扣点分,罚点款等,没想到事情那么严重。因为自己是顶包,在审讯时,他甚至连肇事车辆的颜色,是自动挡还是手动挡都说不对。
2013年2月12日上午,王浩斌自河南洛阳正骨医院向沁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打电话自首,称自己是张学林车祸中的肇事司机。自首后,王浩斌否认他曾暗示或指示拜林龙为自己顶包。
车祸次日,张琴赶回沁阳料理哥哥后事。大约两天后,她又回想起当晚接到的那个陌生女人电话,越想越觉得蹊跷,就拨了过去。
电话那头还是一个女人的声音:“我是李玲的姐姐,李玲前几天出车祸受伤了。”
这时,张琴才知道那个号码是李玲的。“她曾在沁阳市公安局保安公司工作过,她结婚时我还去了。”
当地警方称,张学林出事时,李玲也在张的力帆轿车内。
《中国新闻周刊》从沁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李玲的询问笔录中看到,李玲称,2013年2月11日晚上7点多,她在家里吃饭的时候,接到张学林电话,张询问请她帮忙为一家公司找办公人员和厨师一事的进展。
对李玲的询问笔录记载,她称车祸时自己被撞晕了,“也不知过了多长时间,我醒了过来,发现我仰面躺在力帆车的引擎盖上,头朝着挡风玻璃……我就喊快来救人。”
李玲还称,她醒来后,张学林还在车里,她赶紧去拉车门,想把张学林从车里拉出来,但是力帆车的四个车门都没有拉开。
《中国新闻周刊》从出事后的力帆车的照片看到,事故发生后,车辆挡风玻璃并未断裂,玻璃上也没出现可钻过人体的破洞。
张学林多位家人称,当时张学林的车门处在紧锁状态。而李玲是怎样从车后座里出来,并仰面躺在引擎盖上的,至今无人能说清。
张学林的另一个妹妹张云称,张学林去世后,王浩斌父母前来吊唁,并提出赔偿,但被拒绝。
张琴称,2013年4月前后,时任沁阳市公安局事故科科长杨保军,约她在事故科见面。杨称王浩斌家人把80多万元先打到他卡上了,希望张家人能尽快在事故科签个协议,按照程序把赔偿金领走。
“我们没有理会。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急于拿出正常赔偿价的两倍多跟我们私了,而且王浩斌家庭条件也不好,这些钱的来历有些蹊跷。”张琴说。
张学林家属称,张学林当时究竟出去干什么,事发后他的手机为什么始终没找到;他的车里有没有李玲,如果在车里,李玲是怎么从车里出来的;还有张学林在医院抢救时,他为什么要说那句“我是公安局的,我不怕他们”等,都是至今未破解的谜团。
张学林家属称,张学林生于1959年,当过知青,在沁阳电厂、地名办、沁阳市政法委工作过。从2005年7月起,他开始担任沁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2010年5月,提前退出领导岗位。“他为人寡言和善,从没听说他和谁有过矛盾。”
肇事时间被篡改?
张学林多位家人称,该案疑点重重,已经构成刑事案件。但沁阳警方以当事人李玲因伤无法深入调查为由,不予立案。
张琴联系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后,检方随即向沁阳市公安局下达《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随后,沁阳警方将此案立为刑事案件。
2013年4月28日,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正式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浩斌为肇事司机。
2013年5月2日,王浩斌被刑拘,随后被检方批捕。
2013年7月4日、30日,时任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亚滨,先后两次就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在受害人家属控告沁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干警滥用职权、包庇犯罪嫌疑人的控告材料上批示:“依法监督”。
2013年8月,焦作检察院公诉处原处长张南京,成为该案的督查专员。
张南京曾任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反渎职局副局长。2010年10月,他从焦作检察院公诉处处长职位上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前,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任命为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信访督查专员。
张南京称,他介入此案后,在督查之初,通过阅卷、走访调查很快发现,沁阳警方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很多做法不合常理。“最大的疑点就是,警方涉嫌篡改肇事时间。”
张南京发现,上述沁阳警方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将该事故时间定为21时20分许。张南京不认可这一认定。“真正的肇事时间,极有可能是在当晚21点之前。”
张琴也称,她自己清楚地记得,当晚接到李玲电话是21点13分。“接到李玲电话时,事故已发生了一段时间。”
张南京称,当晚在沁河桥上发生了多起交通事故。发生在张学林事故后的买小果(焦作市博爱县个体老板)车祸案,能印证张学林车祸发生的时间。
根据买小果的说法,2013年2月11日晚,在沁河桥上,买小果驾驶的凯迪拉克和一辆面包车剐蹭后,在下车和面包车司机杜米龙理论过程中,听到肇事现场有女人喊救命。
“我觉得在桥上理论不安全,就让杜米龙以及我车上的几个朋友,都上桥边上的台阶。也就是说,在我们上台阶前,就已经听到了有人喊救命。”买小果说。
张南京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李玲在接受警方的询问笔录中,也说她在现场喊过“快来救人”。“当晚,别的女人都没有伤,也没人喊救命。足以证明买小果说的这个人就是李玲。”
《中国新闻周刊》查看当晚沁阳市110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处警记录,显示买小果肇事后报警的时间,是2013年2月11日21点01分。
“这充分说明,买小果车祸案发生在21:00之前。而张学林车祸先于买小果,所以张学林车祸案发生时间应该更早。”
张南京根据河南省公安厅调取的该案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同时用三台电脑、历时近两个星期,对这些电话记录里所揭示的通话时间、通话地点、通话人物进行比对后发现,当晚21时左右,王浩斌根本不可能在车祸现场。
“通话记录显示,20点46分46秒,王浩斌在家接了一个电话,通话时间146秒。通话结束时间是20点49分12秒。”张学林之妻吕爱平拿着丈夫的照片怅然若失。 《中国新闻周刊》 周群峰 摄
“监控失灵”说自相矛盾
此案发生后,关于王浩斌车上乘坐人数的说法变来变去,一会儿是3人,一会儿是2人,一会儿是4人,一会儿是6人。
在警方最后认定的6人中,多人是公职人员,自车祸发生后,肇事车上的人自始至终没有一个人打“110”或“120”报警。因当时发生的是连环车祸案,沁阳警方事故科干警崔小波在处理另一起交通事故时,偶经肇事地点,才发现该事故,由崔在21点29分拨打“120”。
最终司法机关认定的6人中,除王浩斌外,其余5人为:沁阳市公安局西万派出所民警麻纪东、沁阳市水利局司机张巍巍、西万镇副镇长梁谱、李小联(私企老板)、沈小正(私企老板)。
张南京称,警方认定的乘车人,均表示他们当天下午到王浩斌家聚餐喝酒,一直喝到晚上9时左右,然后开上肇事车辆从家中出来。
“这些所谓在一起吃饭的人,居然没有一个人能说出在王浩斌家喝的是什么酒 ,吃的是什么菜?哪怕说上一个菜名。”
2013年2月22日,洛阳正骨医院的一份诊断报告显示,王浩斌临床诊断为“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
张南京称,通过调取王浩斌的通话记录发现,事故发生后,自称肇事司机并受伤的王浩斌,没有坐救护车去医院,而是坐上了朋友的车;没有直接向南及时去沁阳市人民医院治疗,而是往北往西绕了一大圈,先去了沁阳市委大院附近。
而王浩斌究竟坐谁的车离开肇事现场,也出现了不同说法。
王浩斌称自己是坐朋友的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但被法官问及坐谁的车时,王浩斌回答,事故发生后自己被撞晕了,不清楚坐谁的车离开现场。
麻纪东的询问笔录显示,肇事后,他坐上罗占营的车离开现场,“后来王浩斌、沈小正、李小联也都坐上了罗占营的车,我们往沁阳市人民医院去了。”
但后来罗占营在询问笔录中却说道:“王浩斌上了我的车没有,我真的记不清了。我能肯定的是麻纪东、李小联、沈小正3人。”
此后,沁阳市人社局工作人员靳腾达称,是他拉王浩斌离开现场的。靳说,他在现场发现王浩斌后,就开车将其送往医院。
张南京还发现,沁阳警方在肇事现场的勘查笔录上,出现了沁阳怀府医院医生买应的名字,而买应却否认了她曾去过现场。“怀府医院是沁阳司法鉴定指定医院,是谁在警方的勘查笔录上,伪造了买应的签字?
张学林家人也称,他们曾找到买应,了解当时情况,并让她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还按了手印。
《中国新闻周刊》看到,买应在这份手写的声明中写道:“我在怀府医院工作,那场交通事故当天,我并未值班,也并未到现场,现场签名非我本人签字,事后也没有人征求我的意见,也未告知我此事。”
张南京还发现,除了涉嫌篡改肇事时间,伪造医生签名等,当天沁阳市的监控设备也“莫名其妙地都失灵了”。
张学林家属的代理律师郭卫群称,沁阳警方说,事故当晚,沁阳市区的监控全坏了,找不到一个监控画面,沁河桥上也没有,市区道路上也没有,关键的证据都“没有了”。
但是,焦作市纪委对一位知情者的谈话笔录,却给出了另外一种说法。
《中国新闻周刊》获得一份沁阳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一位知情者在接受焦作市纪委问话的谈话记录。该知情者在谈话记录中证实,2012年下半年,沁阳市刚更换了高清监控设备。“这套设备是2012年11、12月份安装调试完毕的,画面比原来清楚多了。”
该知情者还称,交警大队也有一个监控中心,也有一套监控设备,与他所在的监控中心是互通的、同步的。
张南京了解到,沁阳市交警大队曾有民警找到上述知情者,让其开具“监控探头都坏了”的证明,但是被他拒绝。
在上述与焦作市纪委的谈话记录中,该知情者还称“这套设备是刚安装调试完毕,不存在坏的可能,所以我实事求是,不能给他们出具这样的证明”。
在沁阳市公安局自己内部的“110”指挥中心,直接调取、查看肇事当天的“道路监控图像”,是揭开此案真相最简单、最便捷的方法。但沁阳市公安局至今不调取、恢复有关录像资料。
张南京称,为核实督查报告中揭露的问题,焦作市公安局曾指派公安部特聘刑侦专家、河南省五名刑事预审专家之一的时任焦作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司应江阅卷过问此案。“司应江阅卷过问此案后的结论仅八个字:以假查假,此案必假。”
《中国新闻周刊》以发短信和打电话的方式向司应江表达采访申请,均被拒绝。
检方两次抗诉
2013年5月2日,沁阳市公安局将王浩斌刑事拘留。
2013年5月17日,王浩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执行逮捕。
2013年11月3日,沁阳市公安局通过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王浩斌“患有小脑网膜囊肿疾病,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暂不适合羁押”的司法鉴定,决定对王浩斌取保候审。
王浩斌取保候审一事,一度引起死者家属、律师、检察官的质疑。
死者妻子吕爱平在写给沁阳市公安局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中指出,沁阳市公安局向死者家属提供“被鉴定人王浩斌目前患有小脑蛛网膜囊肿疾病,其所患小脑蛛网膜囊肿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建议其接受正规临床治疗,定期复查观察囊肿体积变化,以防意外”的医学鉴定后,家属在比照了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相关规定后,认为“小脑蛛网膜囊肿”不属于影响羁押的疾病。
张南京称,在沁阳市公安局提供的有关王浩斌取保候审的案卷里,王浩斌的取保理由只有“根据局领导安排”几个字,具体哪个领导安排没说。案卷里没有王浩斌本人、家属或者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卷宗里说“我们发现他(王浩斌)头痛、恶心、呕吐”,却没有说谁发现的,谁看见的,卷宗里也没有狱医有关王浩斌病情诊治的资料。
张南京指出,一般都是嫌疑人本人或者其家属提出因病取保候审申请,而看守所主动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检查,并称其患病,应该取保候审的情况,比较罕见。
2013年12月27日,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2月11日,沁阳市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王浩斌交通肇事一案时,死者家属即提出重新鉴定王浩斌病情。
2014年7月8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时,死者家属再度指出“王浩斌取保候审存在病情造假可能”,并要求对王浩斌当场验伤。
经张学林家属一再要求,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上海司法鉴定所对王浩斌的病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王浩斌的病情不影响羁押。
2014年7月10日,王浩斌被重新执行逮捕。
2014年10月27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
判决书下达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15年7月20日,该案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庭审现场,出现了罕见一幕:被告人王浩斌始终坚称自己是事故肇事者,受害方律师在法庭上却为王浩斌“辩护”,称他只是顶包者,并出示了多个证据。
受害方律师特别指出,在该案中,时间、地点、人物等三个方面均说明,目前所谓的“肇事者”王浩斌不是肇事者。
本次庭审中,检方认为,这本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但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王浩斌除存在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问题外,更为严重的是,王浩斌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并作出不实证言。正是因为王浩斌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及作出不实证言,导致此案在长达2年5个月的时间里不能定案,带来了巨大的司法成本,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检察官同时指出,即使在当天的庭审中,王浩斌仍然不能完全做到如实供述,性质十分恶劣。因此,对肇事者王浩斌应给予严判、重判。
被告方辩护律师则称,被告人王浩斌曾主动打电话向警方投案,有自首情节,应予酌情轻判。
2015年8月21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浩斌交通肇事的时间事实不清、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接处警报警单相互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7月12日10时30分,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2016年7月26日,沁阳市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依然认定王浩斌就是肇事司机,再次判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无论定性还是刑期,均维持了一审判决。
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下达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2016年12月2日,焦作中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和以往开庭受害人方质疑王浩斌是否为肇事司机不同的是,此次庭审中,受害人家属方直指王浩斌不是本案的肇事司机,要求法庭将此案发回重审。
2017年5月22日,焦作中院二审对王浩斌案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终审《判决书》认为,张学林案中肇事时间无法确定。王浩斌是否开豫HGX444号小客车与豫HQX3311号小轿车在老沁河桥上相撞值得怀疑。
《判决书》还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时间是2013年2月11日21点20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次,该《认定书》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所依据的是王浩斌、武磊磊、沈小正当时的虚假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
二审终审判决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告无罪。
二审法院认为,王浩斌指使拜林龙冒充豫HGX444号小客车的肇事司机,还指使沈小正、武磊磊等人多次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判决王浩斌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当天,张学林之子张新舜明确表示对该判决结果不满意。5月25日,张学林家属写了一封《立案申请书》,准备交给焦作市公安局,申请焦作警方对此案重新立案、重新侦查,还事实以本来面目。该申请书认为,沁阳市公安局对此案应全面回避,改变管辖,由焦作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直接立案侦查。
张南京说,这起交通肇事案件,在诉讼道路上整整走了近四年半的时间,走完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进入二审的所有诉讼程序,在司法界非常罕见。
罗生门
在这个事件中,除王浩斌外,目前还有多人受到处罚或处分。
拜林龙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原来在一审获刑有期徒刑7个月,焦作中院二审改为拘役6个月。他供职的沁阳市交通局下属的地方道路管理所,将其由中级工降级为初级工,工资由原来的2000余元,降为1200元。
《中国新闻周刊》从沁阳市公安局一位知情者了解到,2016年,与张学林车祸案有关的时任沁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卫新振、时任指挥中心主任杨保军、时任事故科干警和中兵分别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等处分。
肇事车上的多名乘坐人也受到处罚:梁谱主动辞职;麻纪东因犯妨害作证罪获刑9个月;沈小正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此外,张南京称,早在2013年12月3日,在本案真正的肇事司机究竟是谁还没有查清之前,沁阳检察院批捕科、起诉科科长都被更换,分管公诉批捕的副检察长被免职。
张南京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在督查这个案件过程中,随着越来越多的疑点被发现,他遇到的阻力也越来越多。最后,他不得不决定辞职。
辞去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督查专员职务9个月后,一个新的机会又出现在张南京面前。2015年10月,因河南省纪委过问此案,焦作市纪委成立了“沁阳211案(即张学林车祸案)专案组”,张南京被抽调到专案组。
2016年3月,焦作市纪委 “211”案结案,结论依然是王浩斌就是肇事司机。
张云称,在哥哥追悼会上,一位前来吊唁的退休领导问她,市委某某领导来了吗?沁河桥上那么多人,怎么就你哥命丢了?
张云称,上述退休领导跟她无意间说,在事故当晚,沁阳市委某领导也在老沁河桥上出了车祸,胳膊受伤了。“我突然意识到,哥哥的车祸案后面或许藏着更多隐情。”
后来,张云通过相关渠道,查了沁阳市委当天领导的电子值班记录,该领导正好在这一天值班。“但蹊跷的是,之后有人把值班表更换了,这个领导的名字从值班表上消失了。”
张云称,在车祸两年多后,该市委领导在焦作市某领导岗位上,因贪腐问题落马。
为更多地了解此案中的众多谜团,《中国新闻周刊》以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向负责过此案的沁阳市公安局副局长任振中(分管刑侦)表达采访意图,任未接电话,也未回短信。
6月4日晚,王浩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对焦作中院的二审终审判决结果持有保留意见。“至于具体细节,我已经跟中院、办案单位、纪委、省公安厅等多次诉说了,不想再回答。”
(应采访对象要求,文中张云、张琴为化名)
原标题:调查|监控失灵、自首者存疑、证据被疑作假,前纪委书记命丧车祸的“罗生门”

河南省公安厅领导降级篇(2):公安部暗访河南车管工作 郑州等地车管所被降级

公安部暗访河南车管工作 郑州等地车管所被降级
2013年04月28日 07:13:17 
来源:大河网   昨日,河南省交警总队通报了公安部交管局检查河南车驾管工作的情况,对涉及的郑州、许昌等5家存在问题的车管所,将上报公安部,将车管所等级评定降一级,并列入省交警总队重点监管单位。
  通报
  郑州等5地市车管所将被降级
  今年以来,省交警总队针对我省车驾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采取多项措施,其中对邓州市车管所涉及“乱办驾照”等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查处。但从群众反映和公安部交管局、省公安厅明察暗访的结果看,我省仍有一部分车管所存在管理不规范、态度冷横硬等问题。
  为此,省交警总队决定,对公安部交管局通报中涉及的许昌、安阳、鹤壁、郑州、周口车管所,上报公安部,将车管所等级评定降一级。
  许昌市、郑州市车管所由二等降为三等,安阳市、周口市车管所由三等降为四等,鹤壁市车管所为等外车管所。
  此外,省交警总队已责令许昌市交警支队对驾驶员考试工作进行停业整顿,并向社会公示。
  而对被通报的涉事民警,逐一核查,情况属实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车管岗位。
  声音
  车驾管业务应下放,可采取上门服务
  今年年底,省交警总队将联合省政府纠风办、新闻部门,对全省市、县车管所进行评议,对评议中最后一名的省辖市车管所所长、最后三名的县级车管所所长,予以免职并调离交警队伍,主管领导调整分工。
  另外,交警部门会对车管所门口非法中介进行联合整治,对与非法中介相互勾结、违规办理业务的民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一律调离交警队伍;对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聘用人员,一律解除聘用。
  省交警总队总队长张益民还表示,车管所要搞好便民服务,加快业务下放步伐,对县级车管所符合条件的,将车驾管相关业务尽快下放。同时,要充分利用、整合社会公共管理资源,依托机动车销售商等社会组织,不断完善交通管理服务站服务功能,并采取预约、流动车管所上门服务等方式,加大运用互联网、电话办理相关业务工作力度。

河南省公安厅领导降级篇(3):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调  查  报  告
 
2011年7月22日3时43分,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42.06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温家宝、周永康、张德江、马凯、孟建柱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抢救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请国务院批准,2011年8月3日,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组成的国务院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同时,聘请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进行了危险化学品分析测试。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邹建洲,事故车辆驾驶人,男,46岁,山东省威海市人。1984年4月5日在山东省威海市交警支队初次申领准驾车型为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证,1999年2月4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现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16年4月5日,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孙常芹,事故车辆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男,38岁,山东省文登市人。1994年10月1日取得军队驾驶证,1997年11月20日在山东省威海市交警支队换领准驾车型为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证,2001年12月10日增驾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资格,现持有准驾车型为A1A2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15年9月30日,持有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经调查,没有发现邹建洲、孙常芹酒后驾驶迹象,两名驾驶人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
(二)事故车辆情况。
鲁K08596号大型卧铺客车,厂牌型号为宇通牌ZK6129HW型,核载35人,发生事故时实载47人。2007年4月26日在山东省威海市交警支队办理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为山东省威海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交运集团),车辆使用性质为公路客运,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4月。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为“鲁运客班〔2008〕K001号”,批准的运营线路为:烟威高速、烟青高速、潍莱高速、青银高速、京福高速、沪瑞高速、京珠高速,沿途无停靠站点。
该车投保了最高保额为45万元/座的乘客座保险,保险有效期至2012年5月12日,单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1260万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11万元,保险有效期至2012年5月19日;车损险50万元,保险有效期至2012年6月1日。
事故车辆的手续、证照齐全,均在有效期内。
(三)事故车辆承包情况。
事故车辆承包人为王恩典,王恩典在向威海交运集团一次性缴纳承包金40万元后,获得该车自2008年6月4日至2012年6月3日期间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间每月还需要向客运公司缴纳承包金22148元)。王恩典委托李刚(已在事故中死亡)负责该车的经营管理。
(四)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京珠高速公路938公里260米处,南北方向,双向四车道,东西两侧依次为高速公路护坡、排水沟和树林,道路中央和两侧均设有波形防护栏。事故路段路面平直,东西半幅路均有一条应急车道(其中行车道宽3.8米,应急车道宽3米,道路中间为2.9米宽的绿化隔离带)。事故发生时天气晴好,夜间无照明,路面干燥。
(五)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威海交运集团。
该公司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下辖6个客运分公司、1个货运公司和1个客运汽车站,共有客运车辆673辆,货运车辆42辆。鲁K08596号大客车日常管理由客运二分公司负责。客运二分公司共管理客运车辆70台,其中自营车辆11台,其他均为承包经营车辆。
2.淄博汇昌石化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昌公司)和淄博佳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泽公司)。
(1)汇昌公司。
该公司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要开展偶氮二异庚腈、偶氮二异戊腈的生产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鲁)WH安许可证字(2008)030042号”,有效期为2008年5月23日至2011年5月22日,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包括偶氮二异庚腈、偶氮二异戊腈。2009年10月份后该公司停止生产,主要负责销售。该公司没有运输偶氮二异庚腈的专用车辆和人员,产品运输由公司销售员自行联系负责。该公司此前曾通过火车托运、物流配货站托运等方式运送偶氮二异庚腈。
(2)佳泽公司。
该公司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1月份投产,主要从事偶氮二异庚腈、偶氮二异戊腈的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鲁)WH安许可证字(2010)030645号”,有效期为2010年12月21日至2013年12月20日,安全生产许可范围包括偶氮二异庚腈、偶氮二异戊腈,年产能力400吨左右,其中偶氮二异庚腈、偶氮二异戊腈各200吨左右。
(3)汇昌公司和佳泽公司之间的关系。
汇昌公司和佳泽公司为两个牌子、一套经营管理人员。汇昌公司本身并不生产偶氮二异庚腈,但该公司是福利企业、可以退税,因此佳泽公司将本公司生产的偶氮二异庚腈等化工产品全部卖给汇昌公司,由汇昌公司负责对外销售,销售前产品存放在佳泽公司仓库内。
3.威海拓展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展公司)。
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2005年开始生产军工产品。2010年,该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威安监危化项目审字〔2010〕01号)。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碳纤维原丝、碳纤维复合材料系列产品及相关科研、生产用设备和配件研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该公司因生产需要,从汇昌公司购进偶氮二异庚腈。
4.湖南株洲化工集团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诚信公司)。
该公司为国有股份制企业,成立于1958年,注册资金9亿元人民币,年产值近20亿元人民币,主要生产烧碱聚乙烯,用于建筑和塑料等行业。该公司因生产需要,从汇昌公司购进偶氮二异庚腈。
(六)事故客车搭载危险化学品的经过。
2011年7月7日,汇昌公司与株洲诚信公司签订了总量2吨的偶氮二异庚腈销售协议,按照合同约定,货物必须用专用冷藏车运送。7月12日,汇昌公司已用冷藏车向株洲诚信公司运送了总重为1吨的第一批货。在株洲诚信公司供应部业务主管王沙再三催促余货的情况下,汇昌公司业务员兼司机张辉于7月19日通过佳泽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朋,与拓展公司配料室主任苗军壮联系,称需要临时调配借用200公斤偶氮二异庚腈。苗军壮同意后,于7月20日下午,安排配料室副主任吕廷春与公司司机邹福昌驾驶鲁K70412号面包车,从公司冷库中提出10箱偶氮二异庚腈(每箱20公斤,共计200公斤),并按照张辉的安排送至威海市长峰基础公司院内职工餐厅东南角存放。
7月21日10时17分许,事故客车管理人李刚安排工人将10箱偶氮二异庚腈装至事故客车行李舱内。当事故客车行驶至烟台市黄务附近拉客时,上车乘客在客车行李舱内托运一批海鲜,因担心海鲜箱内的冰块解冻致货物受潮,李刚和司机孙常芹等把在威海装上的10箱偶氮二异庚腈从客车行李舱搬至客车舱右后部卫生间内。该卫生间水箱已坏、无法使用,在装入货物后,卫生间门处于锁闭状态。当日下午16时左右,张辉联系汇昌公司驾驶人杨立论将另外5箱偶氮二异庚腈从佳泽公司仓库提出,由杨立论驾驶面包车将货物运送至青银高速和临淄至齐都公路立交桥下高速路上。当日下午17时40分,事故客车行驶到此地,杨立论将5箱偶氮二异庚腈交给张辉,存放在客车舱右后部卫生间外侧旁。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1年7月21日10时7分,事故客车从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停车场出发前往湖南省长沙市,班线全长共计1773公里,至事故发生时已行驶1254公里,用时17小时40分钟。
车辆发车前报班时,车上只有驾驶员孙常芹、邹建洲和实际管理者李刚等3人,且驾驶员邹建洲提供的《客运班车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显示不是本车驾驶员,不符合单程800公里以上线路配备3名驾驶员的公司规定。因此,汽车站报班员要求车辆完备相关手续后再报班。但是,该车此后并未按照公司规定采取相关措施,也未再报班就直接出发了。
7月21日10时17分,驾驶员孙常芹将车开到位于威海火车站北100米处的威海市长峰基础公司院内,装载10箱偶氮二异庚腈和其他乘车人员。11时12分,该车行至威海汽车站安检补票签章处附近停车上客,后经烟威高速离开威海,并沿烟威高速、204国道、潍莱高速、青银高速、济广高速、日南高速、京珠高速路线方向行驶。下午17时40分,该车行驶至青银高速和临淄至齐都公路立交桥时,装载另外5箱偶氮二异庚腈。车辆行驶过程中,在沿途多地上下旅客、装卸货物,在山东省邹平县境内开始超员,最后一次上客是在山东省菏泽市。
7月21日23时27分,事故客车从日南高速公路豫鲁收费站进入河南省境内。7月22日3时10分,事故客车在京珠高速公路确山服务区停车,车辆换由邹建洲驾驶。3时43分,当事故客车(实载47人)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市境内938公里115米处时,突然发生爆燃,客车继续前行145米至京珠高速公路938公里260米处,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刮蹭碰撞后停车,共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客车严重烧毁,直接经济损失2342.0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7月22日凌晨3时45分,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110接到事故报警后,指派高速交警、消防、派出所等警力迅速出警,并通知120急救中心等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全力做好车辆灭火、伤员救治、现场勘查、交通疏导和秩序维护等工作。河南省信阳市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4时36分,6名伤员全部被救离现场,并被送至信阳市中心医院紧急救治;当日14时,41名遇难者遗体全部被送至信阳市金山殡仪馆妥善安置。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组成联合工作组,于当日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地方政府做好善后事宜。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及受伤人员救治工作,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鲁K08596号大型卧铺客车违规运输15箱共300公斤危险化学品偶氮二异庚腈并堆放在客车舱后部,偶氮二异庚腈在挤压、摩擦、发动机放热等综合因素作用下受热分解并发生爆燃。
(二)间接原因。
1.威海交运集团及其客运二分公司、威海汽车站客运安全管理混乱。
(1)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以包代管,与事故车辆承包人签订的《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含有“途中上客由乙方(承包人)自售自收”的条款,默许事故车辆长期违规站外经营;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排查治理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以及违规站外上客、人员超载、违规载货等安全隐患。
(2)威海汽车站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未认真核实事故车辆长期请假脱班的情况;发现事故车辆报班手续不全时,未按规定扣留该车进站证;发现事故车辆未按时到达发车位时,未按规定核实原因。
(3)威海交运集团未认真开展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纠正工作;未纠正《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规条款;未发现和治理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人员超载、违规载货等安全隐患和问题。
2.威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指导和监督客运行业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威海交运集团长期存在客运班车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监管不到位。
(2)威海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3.佳泽公司和汇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混乱。
佳泽公司和汇昌公司未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多次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外包装也未按规定加贴或者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包装标识的要求。
4.淄博市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临淄区安全监管局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发现和解决佳泽公司生产、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不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安全隐患问题。
(2)淄博市安全监管局指导和监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临淄区安全监管局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5.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
(1)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淄分局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解决佳泽公司生产、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产品包装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隐患问题。
(2)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力,对临淄分局履行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6.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青州大队、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组织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不到位。
(1)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青州大队组织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在青银高速公路青州段违法停车装载偶氮二异庚腈的问题。
(2)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组织开展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不到位,在豫鲁收费站交通安全服务站开展客运车辆检查时存在漏检事故车辆的问题。
7.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及其辛店街道办事处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到位,对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杨立良,汇昌公司和佳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11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2.杨立论,汇昌公司驾驶人。2011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3.王忠朋,佳泽公司法定代表人、汇昌公司业务员。2011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4.苗军壮,拓展公司配料室主任。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5.吕廷春,拓展公司配料室副主任。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6.王恩典,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鲁K08596号卧铺客车承包人。2011年7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7.邹建洲,威海交运集团鲁K08596号卧铺客车驾驶人。2011年8月2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8.李晓东,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安全科长。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9.赵中华,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副经理。2011年8月30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10.刘昌珍,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经理。2011年8月3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丛旗滋,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运务科科长。未认真开展运务管理工作,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姜成章,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副经理,分管运务工作。督促分管科室开展运务管理工作不力,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刘岩,威海交运集团威海汽车站客运办主任。未认真开展客运管理工作,对客车检票工作管理不严,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未按时到达发车位、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4.周恩清,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威海汽车站副站长,分管客运工作。未认真督促分管科室开展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谷源涛,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威海汽车站站长。未认真组织开展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谷建军,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运务处处长。未认真组织开展运务管理工作,未纠正客运二分公司与事故车辆承包人签订的《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规条款;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周吉业,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安全总监兼安全机务处处长。未认真组织开展客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发现和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于山明,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副总经理,分管运务工作。督促分管处室开展运务管理工作不力,未纠正客运二分公司与事故车辆承包人签订的《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规条款;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梁晓阳,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督促分管处室开展客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未发现和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于向明,威海交运集团总经理、党委委员。组织开展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未纠正客运二分公司与事故车辆承包人签订的《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规条款;未研究解决公司行车路单发放制度和车辆请假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1.刘洪建,中共党员,威海交运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督促集团公司开展客运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纠正客运二分公司与事故车辆承包人签订的《营运客车承包经营合同》中的违规条款;未研究解决客运二分公司和威海汽车站客运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孙玉乐,中共党员,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驻威海汽车站客运管理办公室主任。组织开展道路旅客安全运输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王冰,中共党员,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副科长(主持工作)。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威海交运集团长期存在客运班车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刘军强,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党委副书记,分管客运管理科。组织开展道路客运市场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解决威海交运集团长期存在客运班车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祝业滋,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06年7月至2011年5月期间任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担任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期间,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威海交运集团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予以治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16.连承鹏,威海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书记。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威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7.潘传钦,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安监站二中队队长。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生产和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不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于国胜,中共党员,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安监站站长。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生产和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不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9.梁晓强,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兼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生产和汇昌公司销售的偶氮二异庚腈存在不具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郑忠,淄博市临淄区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高学光,淄博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支队长、党支部副书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和汇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王刚云,淄博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督促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和汇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3.刁华布,中共党员,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淄分局稽查队队长。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王德明,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淄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稽查工作。督促稽查队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5.曾庆民,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临淄分局局长、党组书记。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稽查队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刘风春,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副局长(主持工作)。组织稽查局开展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有关规定的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7.徐庆堂,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督促安监站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解决佳泽公司和汇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不落实等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许刚,淄博市临淄区委常委、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到位,对临淄区安全监管局、辛店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9.张立河,中共党员,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青州大队三中队主任科员。作为执勤巡逻带队民警,对所管辖路段客车违法停车行为查处不到位,未发现和解决事故车辆在青银高速青州段违法停车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0.高玉林,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青州大队大队长、党支部书记。组织对所管辖路段客车违法停车行为查处工作不到位,对当班执勤民警未发现事故车辆在青银高速青州段违法停车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1.商征宇,中共党员,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组织豫鲁收费站执勤检查工作不到位,离开检查点到对面车道拦车时未及时安排其他民警替班,致使检查点只有一名协管员执勤,未发现事故车辆从收费站通过,造成对该客车的漏检。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陈晓东,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支队长、党支部书记。组织豫鲁收费站执勤检查工作不到位,对二大队勤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二大队豫鲁收费站执勤民警对事故车辆漏检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建议山东省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后果十分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为了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督促道路客运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通过动态监控、安全检查等措施,有效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配备安全检查人员,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严查无证经营、不进站经营、不按班线行驶等扰乱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督促客运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达标的,坚决取消其相应经营资质。
(二)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山东省、河南省尤其是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客运班线集中、交通事故多发等路段的巡逻管控,着力提高车辆通行秩序,严查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信息抄告和转递制度。要加强对跨区域长途、超长途客运班线的监督管理,通过区域合作、联合行动等方式,有效依托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认真检查客运车辆配备的驾驶人驾驶资格、驾驶时间、交通违法信息及车辆乘载人数、审验、货物装载、安全设施配备和轮胎磨损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提示,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山东省尤其是淄博市、威海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科学划分各相关部门的任务职责和具体分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沟通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密切协作、统一高效的工作格局。
(四)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山东省尤其是威海市、淄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讲座、悬挂横幅标语、设置宣传展板和专栏、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曝光典型事故案例等方式,教育从业人员坚决抵制不符合安全管理规范的行为,提高从业人员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强对企业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专项安全学习和岗位培训,认真贯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严格落实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要以客货运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为重点,建立交通安全信息手机短信发布平台,及时通报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警示安全隐患,发布提示、服务信息,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五)进一步积极研究推行提升道路客运安全的政策标准。
国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和修订道路客运安全相关政策标准,提高营运车辆准入安全门槛,增加客运车辆尤其是卧铺客车的安全配置要求,逐步淘汰安全性能低的道路客运车型。同时,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和监管,加强客运班线途经道路安全适应性的评估,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班线;进一步加强对卧铺客车的安全监管,研究卧铺客车强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等措施。此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开展法律政策研究,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从源头上解决疲劳驾驶问题。
国务院京珠高速河南信阳“7·22”特别重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调查组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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