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shanpow.com--河南】
农村宅基地确权篇(一):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是什么?
农地确权,老家宅基地有你的份吗? 2016年11月初,河南省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予以规范。
消息一出,勾起了不少朋友的乡愁,农村宅基地有关的问题受到大家关注,下面就公众比较关注的问题做出简要回答。
以下五种情况可申请宅基地!
据粮油市场报了解,根据河南省相关规定,具备五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是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是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是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是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由此看来,正城里工作,将不符合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但是。如果退休后回乡落户,则可以申请宅基地,但回乡落户影响村民集体权益,需要大多数村民同意才可以,如果父母在老家有房屋,则可以通过继承房屋所有权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工落户城市后宅基地仍能确权!
根据河南省出台的意见,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农民工进城落户之前,在农村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并建有房屋的,至今仍然占用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据悉,目前,我国正在试点地区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不愿继续拥有宅基地的村民,今后或许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土改时发的土地证依然有效!
20世纪50年代土改时期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将所有征收来的土地分给农民,证明其土地所有权的凭证。1962年,国家将包括农民私有的宅基地在内的全部农村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农民从此不再拥有所有权。
如果村民一直在使用该宗宅基地,该如何确权?据了解,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现在,国家正在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很多农民朋友遇到了困扰,我们具体来了解下2017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有哪些?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
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农村宅基地:自由买卖卖地进城
农村宅基地自由买卖卖地进城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哪些。改革开放近40年后,农民,作为几千年来的弱势群体,当前长期承受着城乡二元结构隔离,承受着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压制,在为中国的工业化作出重大贡献的同时,正面临再一次被围猎的命运。近年来,响应着“城镇化”的扩张,驱赶着农民进城的步伐也不断加快,正好配合着当前三四线城市“去库存”,一箭双雕。中金网10月24日
农村宅基地自由买卖卖地进城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哪些
通过占用耕地进行城镇化扩张的空间越来越小,而农民手中最后的资产——宅基地这块肥肉,正成为开发商疯抢的标的。
我们老家也开始建设工业园,与之对应的就是征地了,短期来说,像是好事,但长远来看,农民失去了最珍贵的东西,也没有生存的技能,这对他们是一个很大的打击。
农民最大的资产就是土地,要说农民没了土地,能行吗?当然不行,在一线二线城市,城中村的改造,为什么会有钉子户,主要是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对农民有好处的,我相信朴实的农民会配合的,年轻人都外出打工了,有几个年轻人愿意在家种田的?下一代还有人种田吗?
征地对农村来说,意味的更是一种发展的机遇,只是不豪赌烂赌,肯劳动,做生意,其实征地农民过的日子并不差。
为什么现在农民不愿进城落户,要知道,实实在在的城里人,没工作的生活都艰难,何况你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村人,进了城你吃啥,喝啥,用啥,到那时想回农村,怎么回,土地没了,住地没了,只有哭的份。
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允许进城农民内部有偿转让宅基地,有砖家说:允许宅基地转让,是有效调控房价的治本之道。
在城镇定居落户,基本需要就是购房,而资金是最大的问题,宅基地能有偿转让,意味着拥有宅基地,但早已在城市生活的人,可以通过宅基地转让凑首付,金投网小编觉得没多少人会这样做吧,只有10%左右是主动自愿放弃宅基地的。
宅基地对于很多农民来说,是自己出生、长大的地方,是父辈、祖辈传下来的,是人在他乡也会惦记的根。
对于“宅基地有偿转让”,你需要了解下这些内容: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卖地进城对于在农村务农的农民来说不可行,只有在城郊地区的农村宅基地才值钱,比如深圳城郊城中村的农民在宅基地上私建高层楼房,用于出租或者等着政府征地拆迁,获得大量财富。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情况多种多样,宅基地确权的处理原则也是各种各样的,为了能够解决大部分人关于宅基地确权的疑问,现在对相关的宅基地确权的方案进行细说。
1、现宅基地处于养殖园区有老宅基地证的情况如何处理?
对在养殖园区已有宅基地证的,调查核实后按原宅基地权属、面积确权登记,但已将养殖业用地用途改变为宅基地,且无宅基地证已进行居住的,如符合宅基地使用批准条件的(本村农业户、一户一宗),先进行权属调查,待上级政策允许时,将该养殖用地批转为宅基地后,方可登记发证(闲置的除外)。
2、原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利人、证书编号、证书面积与国土局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调查核实后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正。
3、外来人员在本村购买或迁移至本村的情况?
先将户口迁入本村后,属于本村农业户的,按审批登记程序办理,否则不予确权登记。
4、原宅基地统一拆迁后修建小康楼如何确权?
原宅基地证作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实测总土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按发证面积分摊后,不得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5、村集体统一为村民建设的多层住宅小区,多层如何分摊,如何制作地图?
用小区总土地面积除以总建筑面积,求出每户分摊系数,乘以每户建筑面积,确定每户分摊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但无法分户制作宗地图,土地证记事栏注明共用宗地,不附宗地图。
6、本村村民跨队修建房屋的如何填写登记信息?
确权时以其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住址为准。举例:1队的人在2队的地盘修住宅,确权其宅基地时按其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住址信息编写宗地号。
7、国家相关建设、公益慈善事业建设、村镇规划建设等导致拆迁的居民的情况?
属于旧房屋拆除后又新建房屋(位置调整),但旧房有原宅基地使用证的,将原使用权证收回并注销,经村、乡(镇)、国土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确权。
8、只有宅基地证,但无住房或房屋已倒塌、灭失的怎样处理?
不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按照(国土资发〔2009〕76号文件第4条)规定,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同时收回并注销过去已发的原宅基地证。
9、对失踪或丧偶人员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或丧偶证明,原则按继承顺序先由第一继承提出变更或补证申请,其他家庭成员签字同意,所在村委会、镇乡审核无异议后进行受理。
10、对近年来小康建设、新农村建设、生态移民、自发移民以及其他情况未经审批建设的宅基地如何补办审批和发证手续?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对灌区占用水浇地的镇村,符合补报批条件的宅基地,按不超过270平方米进行补批和发证;对此范围内的自发移民建设的住宅,符合补报批条件的宅基地,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进行补批和发证;对符合补报批条件的农村宅基地,按不超过540平方米补批和发证。 如何申请农村宅基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现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已经纳入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经审核批准,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大致流程是这样的:
一、登记申请。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二、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然后报县(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注册登记。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然后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四、颁发证书。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各地法院普遍认定合同有效。但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各地法院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完全相同。本文将重点关注和介绍北京地区法院的司法裁判尺度。
一般裁判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5条明确,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35条也明确“对于宅基地流转处于非试点地区的,农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2、各地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4]391号)、《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6年9月14日),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北京高院确立了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的司法裁判尺度。具体说来,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经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亦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除此之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应认定无效。
连环交易中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出卖人将农村房屋转让给第一手买受人,第一手买受人又将房屋转让给第二手买受人,甚至接连转让给其他买受人,由此发生连环交易,出卖人起诉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如何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从北京地区法院的裁判案例来看,多数法院认为,若第一手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起诉时的房屋买受人也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转让房屋后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流转,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反之,第一手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起诉时的房屋买受人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宅基地使用权并未转移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换言之,只要最终一手买房人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前面多手的连环买卖合同均有效,无论其对应的受让人是否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主张合同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北京地区法院认为,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主张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5条明确“在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避免处理结果导致当事人利益的失衡。”
值得关注的是,《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第35条明确“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买受人已经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以一并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
具体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场合,通常出卖人起诉要求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若买受人没有提出反诉,合同无效情形下,北京地区法院通常会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是否一并处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返还财产
通常情况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取得的房屋价款应当返还给买受人(一般不支持利息损失)。买受人应当将房屋腾空后返还给出卖人,同时返还房屋相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等权利证书。
(二)损害赔偿
1、合同无效过错责任分担
北京地区法院通常认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出卖人在出卖时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流转的范围,且其在出卖房屋后又以违法出卖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一般为70%)。买受人在明知其并非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下,仍然购买房屋,应对合同无效承担次要责任(一般为30%)。
2.损害赔偿范围
《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6年9月14日)明确规定:“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应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的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避免认定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的利益失衡;对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合理补偿;买受人确实无房居住的,应予以妥善安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房山法院请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答复》明确“对买受人因合同无效所致之信赖利益损失,仍应酌情予以赔偿,但赔偿比例和数额应当考虑房屋所在地周边交通、商业、环境等方面的发展、土地升值情况及是否存在拆迁可能等因素综合考量。”现结合北京地区法院裁判实务,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时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1)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合同无效场合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上以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为限。北京地区法院一般支持买受人主张的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并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等各方面因素,参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及现有证据,酌情予以确定。
(2)添附价值损失赔偿。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新建、翻建、扩建或者装饰装修的,合同无效后,出卖人应对买受人添附价值进行赔偿。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损害赔偿具体数额一般确定为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70%。通常情况下,对于诉讼期间已经列入拆迁范围的涉案房屋,可以对区位补偿价一并做出处理;而对于诉讼期间尚未列入拆迁范围的涉案房屋,区位补偿价可暂不予处理,待日后拆迁时,再由当事人另行解决。涉案房屋虽未进入征用拆迁程序,但双方房屋交易行为已完成多年,涉案房屋所在地周边商业环境、交通环境、文化环境等发生了变化,土地价值、房屋价值明显提升,且房屋、装修和附属设施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价已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估价确定的,也有法院支持当事人主张区位补偿价。
“有恒产者有恒心”,住房问题是现阶段最大的民生问题。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问题的实质其实是土地问题,如何发挥司法的导向作用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土地管理法》的修正内容向外界公布征求意见,对于农村宅基地申请,政策上有了明显放宽!
三大改革保障农村人人有所居。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大改革:简化了宅基地申请的流程。
原文: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依法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解释:我们现行的相关规定是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新的征求意见稿中简化了这一流程。
那么,如果这个开始施行,你申请的宅基地如果是农村的空闲宅基地、老宅基地或者未利用地,只需要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就可以了!可以大大的提高宅基地申请的效率。
第二大改革:保证农村村民人人都有所居。
原文: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
解释:这一条为新增。过去不少人反应,现在农村宅基地少,即使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村中也无地可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一条增加就有了重大的意义,虽然现在还未明确指出具体的措施,但可以预见慢慢会探索出一套适合本地的方法,来解决缺少宅基地的这一大问题。
第三大改革:宅基地回收制度被写入。
原文:国家鼓励进城居住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腾退出的宅基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宅基地使用权人协商回购,主要用于满足本集体内部的宅基地再分配,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利用。
解释:宅基地有偿退出在不少地方开展了试点,效果不错。写入这一稿也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尤其提出腾退的治安基地可以由村集体回购,勇于满足本集体内部再分配,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村内宅基地的数量,提高宅基地利用率,让申请宅基地的人也有地可申请。退出宅基地的人也能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
神州土地(公众号 sztudi66 或者直接搜索 神州土地)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此次涉及到宅基地的地方还不少,千万不要再做“法盲”了,一定要加深了解!
宅基地对农民的重要性不用再强调了,大伙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最权威的政策应该是:《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是2016年12月份出台的。
该文件的具体内容,比较多,我就不复制粘贴过来了,有兴趣的网友可以直接百度到国土部的官方网站去看。土砖家这里简单做一些介绍。
这个政策文件,内容还是比较全面的。对农村宅基地确权过程中遇到的大部分共性问题都给予了明确和回应。比如:一户多宅,超面积,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等情况,总体上看,还是比较人性化的,坚持了“尊重历史、妥善处理”的原则。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政策文件,首次明确提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确权篇(二):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
感谢邀请,笔者对此没有研究,只能查阅国土资源部最新的文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以下内容均整理自《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各地要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工作范围。对于已完成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进一步核实完善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尚未开展农村地籍调查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应采用总调查的模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三、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
四、公示权属调查结果。
五、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六、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七、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八、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九、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十、规范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程序。
评论
农地圈
农地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总监
03-10 08:58
235赞
踩
农村宅基地确权已经推行了很多年,算不上新政了,说白了就是把宅基地使用权重新确权发证,原来是每个县发不同的证,现在是全国发同样的证。
宅基地确权对于农民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
1、受更严格的法律保护,以后想随意侵犯农民宅基地权利更难了
2、将宅基地“基本”确权为农民的财产权,将来可以更大范围内交易,或者有补偿的退出
3、确权之后,为下一步农村宅基地继承提供基本数据支撑
评论
易笑之韵
05-27 11:25
116赞
踩2017年的全国农村土地确权还在进行中,各地都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原则,对于一户多宅的,只对一处住宅予以确权,其余的住宅经核实予以回收。此政策将避免农村超占宅基地的问题,也将制止农村土地乱象丛生的现象。但农村宅基地问题复杂多变,政策难免照顾不周。本着基本政策不变的思路,以下三种特殊情况,允许一户多宅。
第一,已婚子女且与父母分家单独居住的,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
与父母分家的已成婚子女,申请的宅基地经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其宅基地可予以确权。
第二,年满二十周岁,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凭身份证按相关规定单独申请宅基地。
经该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其宅基地予以确权。
第三,可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特殊户,按相关规定单独申请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按户确权,所以分户是很重要的,以上三种情况说白了,就是由分户衍生的特殊情况。具备此三种情况的可以去当地派出所办理,经核实符合条件者,派出所将予以分户,就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因此而产生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这样的宅基地是可以确权的。当然前提是不能损害村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文转载自网络,不代表本人观点。
评论
羁绊新三农
06-26 11:23
6赞
踩
农民工注意:今年农村土地改革,宅基地和耕地首当其冲,你做好准备没有?
今年农村土地政策有很大变化,土地管理法的修正更加成为农民关注的热点;
宅基地是农民的生存根本,而农村耕地也是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
农村土地确权的开展、一户一宅制度的实施,
在外打工的农民最关心的就是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
对于宅基地和农村耕地有什么影响?自家的宅基地和耕地是否会被回收?
一,符合以下农村宅基地新规定的多出宅基地不予回收
1,不属于危房的
2,正常分户的
3,合法继承的
农村土地确权是为了保障农民的自身利益,
农民工在外辛苦赚钱,还要担忧土地问题,
可以用这三种情况来保留自家多出的宅基地。
二,农村耕地属于以下不符合土地使用规范的将被回收
1,长期闲置撂荒无人打理的耕地
2,无法完成确权的农村耕地
3,非法使用的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或者未经批准用于其他用途的
4,农民私自对荒地进行耕种
对于以上几种情况耕地都将被一次性回收,
说白了,以上几种情况都是无法进行土地确权的,
无法确权的土地会被依法回收。
农村宅基地和耕地是作为农民的来说,最为重要的根本;
而今年土地管理法也会有很大程度的变化,作为农民工你需要准备好去面对。
| 图片数据摘自网络】
更多三农热门话题、农业政策、农产品方面的问题咨询,都可以关注本号;评论
俗闻俗事
02-27 14:56
405赞
踩
【有事找律师:我们努力普法,希望亲能打赏个订阅~】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虽是村集体的,但是宅基地使用权是归农民的,这是农民应享有的权利。然而,最近几年来关于农村土地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案情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本着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及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保护的目的,国家可能会进行新一轮的土地改革。宅基地最新政策是广大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宅基地的政策的转变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
那么,2017年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的政策有哪些改变?这会对农民有哪些影响?且看法律哥来一一讲解。
一、获得宅基地审批愈加困难
就当前的形势来看,大多数农村地区之前所预留的机动土地面积已经很少了,再加上随着国家对土地的严格监管控制,自2017年起,若是有农民再想要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同时还要能获得审批,变得越来越难。
二、宅基地确权步伐将进一步加快
土地确权的目的在于,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达到三权分置。此外,宅基地确权之后还会为村民们颁发相应的土地确权书,让村民享受到应有的权利。
对于农村的宅基地,符合条件的发放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并发放房屋产权证,以后农民的房子也有证了,虽然有证,却只能在村集体以内买卖,不能卖给其他人,卖给其他人的无效。而且买了自己的宅基地,村集体就不能再分给新的宅基地了。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三、农村宅基地有可能入市
宅基地或将于城市土地同等入市,这些年来,由于为了将农村的城镇化建设更加快速的推进起来,大批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这当中还有不少是大片面积的宅基地。
现在农村的宅基地也面临着拆迁的问题,虽然宅基地被依法征收了,可是农民获得的补偿金额仍然是比较少的,这样会损害农民利益。
因此,国家想要解决这一的问题,我国农村的集体经营性建设其中一部分就是宅基地性质)用地将很可能入市,以后农村土地拆迁补偿与城市同价是一个大的趋势。
四、 进城农民“三权”将自愿有偿退出
在如今社会,还有着不少的人进城买房落户,成了“城里人”却迟迟不肯退出宅基地,造成此现象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宅基地的补偿金额相对来说还是太少。
但是,随着宅基地制度试点地区改革的深入后,国家可能将大幅度提高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金额,以便于村集体能够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
针对进城落户的农民,如果落户是在市上或者区上的,将丧失农民身份,宅基地会被依法收回。但是如果是在县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不强制收回,鼓励农民有偿退出,对于这些自愿退回宅基地的农民给予宅基地补偿金。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抵押贷款
宅基地以后可以用于抵押贷款,在部分试点地区,有资金需求的农民可以把自己的宅基地当作抵押物,向信用社或者银行申请贷款。
2017年底,当试点地区的土改工作完成后,很大程度上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措施将会被应用到全国更多的省份,农民之前有房有地却贷不来钱的情况将会改善,国家鼓励银行允许农民用房屋产权证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来抵押贷款。
六、多余宅基地将被收回或有偿使用
农民没有确权的农村宅基地,可能会被收回或者以后有偿使用,这是针对农村现在存在的一户多宅的情况,多余的宅基地将不予确权,由村集体无偿收回。对于特殊情况可以有偿交由房屋产权人使用。
综上所述,关于农村的土地改革还是发生了很多的变化,法律哥相信通过改革,政策一定会被更好的完善,来保障农民的权益,让土地发挥更大的价值,大家都过上好日子!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农村宅基地确权篇(三):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过程主要有:申报、权属调查、审核与公告、审批、登记注册、办法证书这几个步骤,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下这些步骤的具体内容,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1、申报
凡 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 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 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 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 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