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购房政策2016


江苏 2019-07-06 10:40:07 江苏
[摘要]第一篇苏州购房政策2016:2016苏州限购房政策实施细则(全文)2016苏州限购房政策实施细则(全文)发布时间:2016-10-11按照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下面小编为你详细的介绍苏州限购房政策实施细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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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苏州购房政策2016:2016苏州限购房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2016苏州限购房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发布时间:2016-10-11
  按照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下面小编为你详细的介绍苏州限购房政策实施细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苏府【2016】119号
  为认真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实现“稳房价、控地价、保自住、扶租赁、去库存”的目标任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土地市场供应。根据近年来市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今后三年市区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每年确定为400公顷左右,对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供需状况作适时调整。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不低于70%),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把握供地节奏,适度控制供地批次,增加单批次土地供应量;强化供后管理,及时通报开发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督促开发商及时开发建设,严肃查处违约行为。
  二、调整土地供应条件。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首付款比例,竞买保证金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以上,首付款由现行的50%提高到60%或以上;同时,缩短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全额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调整为3个月内。
  三、引导土地出让理性竞价。根据出让地块情况对部分地块设定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的所有项目,土地竞得人全额缴纳出让金期限缩短为2个月,逾期支付的,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同时,提高项目预售条件: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不含市场指导价)的,工程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10%(不含10%)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
  土地竞价超过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25%(不含25%)的,中止网上竞价,转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进行竞价。在一次报价出让环节,按最接近所有报价平均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具体规则另行制订,与土地出让公告同步发布。
  四、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管理,市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宜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项目宜一次性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市场销售。
  五、强化商品房价格管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市区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应当一次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同一批次房屋间价格不得调剂使用。同一批次不同类型房屋价格可以区别定价。下一批次备案预售价格不宜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的6%。
  六、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按照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进一步完善市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从未购置过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30%不变:
  1.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2.已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
  3.仅有1套住房、虽有住房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由40%调整为50%。
  (四)居民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继续停止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七、调整非户籍居民购房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2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审核购房人资格,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或购买超过2套住房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苏州市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八、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首付款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等情况加强实质性审核,严格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的业务准入,审慎开展业务合作。对存在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停止新发放开发项目贷款、中止叙做相关中介撮合的二手房贷款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对银行机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把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九、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计算方式,统一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利率从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调整为按首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十、加快推进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加快引导推进苏州市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根据苏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要全面调查,摸清底数,按照合法依规、技术可行、功能合理、均衡布局、市场稳定、试点示范的原则,分类施策,通过税收、信贷手段,促进市场销售;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可以通过调整开发用途转为住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的项目,要按照程序申报并积极推进。具体试行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通过加大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改善居住条件。通过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租房需求。通过提高租赁补贴,引导居民由买房需求向租房需求转变。
  十二、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机构规模化经营住房租赁,对年出租达到1000(含1000)套以上不同档次规模化经营的租赁企业,属地政府应分别给予适当的补贴。商业办公用房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改建为住房租赁。
  十三、加快规划建设人才公寓。各地应全面清理已建和在建定销安置房源,将满足征收安置需要后的剩余房源,一部分用于人才公寓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区域人才市场情况,加快集中规划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出租;同时,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各地也可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货币补贴,鼓励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十四、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管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监管,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加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联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健全市场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非理性竞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向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参与苏州土地市场拍卖资格。
  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报道和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新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2日起实施,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政策执行时间,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统一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
  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各市、吴江区根据本意见精神,在一个月内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政策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相关阅读
  郑州限购房政策实施细则(全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
  郑政办〔2016〕64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在郑州市市内五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范围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80平方米以下 (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
  本通知所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二手住房)。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已签约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联机备案合同、已确认的存量住房买卖网签合同,仍按原规定正常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违反上述限购规定的,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2日起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日

第二篇苏州购房政策2016:2016最新苏州住房限购政策解读


  一、限贷:
  1、以居民家庭为单位第一套的首付20%
  2、有一套住房(无贷款)、一套住房(有贷款已还清)首付30%
  3、有一套住房,有贷款首付50%
  4、二套以上不予贷款
  二、限购:
  1、非苏州人士购买可购买一套
  2、非苏州人士购买二套需提交二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者一年以上社保证明(补缴不算)
  3、非苏州人士不可购买第三套
  苏州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调整预期、双侧调控、规范市场、健康发展的思路,通过对土地供应、土地竞价、预售管理、价格管理、购房信贷、公积金贷款等15个方面采取系统性稳控措施,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并正式对外公布实施。
  出台本实施意见,是坚决贯彻中央大政方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是苏州实现转型升级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需要;是增进民生福祉的需要;是防范经济运行风险的需要,体现了苏州市政府切实承担起房地产市场调控主体责任的信心和决心。
  以下是《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实现“稳房价、控地价、保自住、扶租赁、去库存”的目标任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土地市场供应。根据近年来市区房地产市场状况,今后三年市区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每年确定为400公顷左右,对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供需状况作适时调整。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不低于70%),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把握供地节奏,适度控制供地批次,增加单批次土地供应量;强化供后管理,及时通报开发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督促开发商及时开发建设,严肃查处违约行为。
  二、调整土地供应条件。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首付款比例,竞买保证金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或以上,首付款由现行的50%提高到60%或以上;同时,缩短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全额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调整为3个月内。
  三、引导土地出让理性竞价。根据出让地块情况对部分地块设定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的所有项目,土地竞得人全额缴纳出让金期限缩短为2个月,逾期支付的,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同时,提高项目预售条件: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不含市场指导价)的,工程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10%(不含10%)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
  土地竞价超过土地出让市场指导价25%(不含25%)的,中止网上竞价,转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进行竞价。在一次报价出让环节,按最接近所有报价平均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一次报价出让方式”具体规则另行制订,与土地出让公告同步发布。
  四、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管理,市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宜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项目宜一次性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市场销售。
  五、强化商品房价格管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市区新批准商品住宅项目预售许可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科学合理确定申报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应当一次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宜调高,6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6%,12个月内不宜超过12%,同一批次房屋间价格不得调剂使用。同一批次不同类型房屋价格可以区别定价。下一批次备案预售价格不宜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的6%。
  六、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按照江苏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议,进一步完善市区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从未购置过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保持30%不变:
  1.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2.已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
  3.仅有1套住房、虽有住房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由40%调整为50%。
  (四)居民家庭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继续停止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七、调整非户籍居民购房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2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审核购房人资格,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或购买超过2套住房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苏州市引进的各类外来人才,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八、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首付款来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数量、借款人信用资质和购房合同真实性等情况加强实质性审核,严格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的业务准入,审慎开展业务合作。对存在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各银行机构应采取停止新发放开发项目贷款、中止叙做相关中介撮合的二手房贷款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加大对银行机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把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九、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计算方式,统一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利率从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调整为按首套房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十、加快推进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加快引导推进苏州市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根据苏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要全面调查,摸清底数,按照合法依规、技术可行、功能合理、均衡布局、市场稳定、试点示范的原则,分类施策,通过税收、信贷手段,促进市场销售;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可以通过调整开发用途转为住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的项目,要按照程序申报并积极推进。具体试行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通过加大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改善居住条件。通过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的租房需求。通过提高租赁补贴,引导居民由买房需求向租房需求转变。
  十二、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机构规模化经营住房租赁,对年出租达到1000(含1000)套以上不同档次规模化经营的租赁企业,属地政府应分别给予适当的补贴。商业办公用房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改建为住房租赁。
  十三、加快规划建设人才公寓。各地应全面清理已建和在建定销安置房源,将满足征收安置需要后的剩余房源,一部分用于人才公寓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区域人才市场情况,加快集中规划建设一批人才公寓,向符合条件的人才出租;同时,通过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各地也可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发放货币补贴,鼓励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十四、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管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监管,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加强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联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完善健全市场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非理性竞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向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参与苏州土地市场拍卖资格。
  十五、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报道和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个别捏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滋事的新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共同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2016年8月12日起实施,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政策执行时间,购买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统一以网签合同时间为准。
  为促进全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各市、吴江区根据本意见精神,在一个月内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政策意见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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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苏州购房政策2016:2016苏州最新政策:家里有孩子上学的必须知道!从买房到入学都全了

主编苏小小:大咧咧的女汉纸一枚,心地纯善,自诩“扮得了少女,演得了女王”,常“二”神附体。交大新闻学研究僧,只身来到苏州,只因——爱上了这里的一切!每天穿街过巷寻遍互联网,踏破波鞋只为寻觅至top吃喝玩乐资讯,业界良心。热衷于:包打听,传播正能量……
更多关于苏小小,请加微信:suxiaoxiao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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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学的N个问题
最近,2016各区施教区出炉,又有一大波家长开始犯愁了。苏小小搜集了家长们最犯愁、最关心的问题,并根据2016年的最新政策作出解答,收好不谢!
地段生认定问题 
买了二手房,房主孩子明年6月毕业,我孩子明年9月上小学,算不算学区被占用?答:算。苏州小学报名一般是5月份,报名时房主孩子还在上学,学区被占用了,无法顺利入学。
具体政策:
从2014年9月1日开始,苏州教育局新规定“一处合法固定住所每五年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除外)”。
怎么查询学区房有没有被占用?三个途径:
1. 向房产所有者问询
2. 向房产所在施教区学校查询(根据学校网站公布的查询电话进行预约查询)
3. 教育局官网查询
网址:http://222.92.102.146/search-new.html
未满5年一学位,第二个孩子还可以就读该学区房所在的重点学校吗?答:可以。5年一学位是指别人家的小孩和计划外的小孩,自己家的小孩只要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二孩,是不受年限限制的。
具体政策:从2014年9月1日开始,苏州教育局新规定“一处合法固定住所每五年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除外)”。
积分入学问题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门槛?答: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第九条:“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规定。
适龄儿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苏州集体户口,参加积分入学政策吗?答:不参加。
 
提供集体户口、合法住所的居住证明、与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不参加积分入学,由实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已买住房并取得房产证的流动人口,还需要为子女申请积分入学吗?答:不需要,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就近入学。
如果达到了录取积分,可以随便选学校吗?答:不可以。积分入学学校是有划分的,你所在的地方有固定的学校可以选择。
 
如果申请了积分入学,但没能进公办学校怎么办?答:由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其进行统筹调剂。
 
如无空余学位或有空余学位不服从统筹调剂的,可以选择就读民办学校或回原户籍所在地就读。
流动人口公办小学毕业后,能再读公办初中吗?答:不一定。
 
根据积分入学政策,小升初时以新生身份按政策报名入学,想上公办中学的初一年级,还得通过积分入学。
积分达到多少才能申请得上?选择的标准是什么?答:标准按照积分高低排名。积分达到多少才能申请得上,这个没有确切答案。
 
每年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预测可供学位数(也就是今年能够申请的人数,每年的6月10日前会统一公布),然后对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积分达标的就算申请成功了(名单会在每年6月15日前进行公示)。
户口问题
有学区房,但户口没有迁入,会影响孩子入学吗?答:根据2015年招生文件规定,监护人有独立房产(有房产证),孩子在该学区内起始年级可入学,但需参加第二批录取。
父母、爷爷奶奶共有产权的房产能否被认定为学区房?答: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居住地为准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房产证或房卡的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
 
《二○一五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中明确规定:除学生父母(夫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之外,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但适龄儿童监护人无独立房产,有与父母(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两套或两套以上共有房产,原则上以监护人所占产权份额较多的那套房子为学区依据。
买了学区房,如果孩子要上学,双方父母(监护人)的户口是否都需要迁过来?房产证上是否也需要监护人两个人的名字?答:按照2015年入学相关规定:
1.“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房产证上只要是学生父母(监护人)的名字就可以,不限制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
苏州买学区房要提前多久落户?答:原则上,新生入学报名的前一年须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实际居住在户口、产权证所在地
 
特别注意:
1.落户时间指的不是房产证上的日期,是户口本上迁入的日期。
2.各区要求有所不同,请咨询当地教育部门。
买房面积问题
如果在苏州有多套房产且都满足人均18平,是否可以自主选择学区?答:多套房产的(适龄入学儿童监护人房产)应以有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一套为入学报名房产依据。
 
具体政策:根据《2016年苏州市区小学与初中地段生认定细则》第3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其中一处合法固定住所相关证明。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在学区房人均18平米的政策出台之前,就买了一套小型公寓,这个情况能选择所属学区吗?答:可以。相关政策文件出台时间为2014年6月3日,作为过渡,在此之前已购买且拿到房产证的人均低于18㎡的住房,可以房入学。
入学报名问题 
入学报名是有先后次序?答:一般是这样:
1.有房产证,父母和孩子的户口都在,优先录取
2.有房产证,父母单方和孩子的户口在
3.无房,但有本地户口的
4.有房产证,户口不在的
5.无房产证只有购房合同的,且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在年内的
6.只有购房合同,且约定交房日期不在年内的
7.无房的,外地户口的
当然,这只是大概的优先级顺序,具体可能会有出入,以实际录取次序为准。
其他问题
房子拆迁了,孩子应该去哪里上学?答:凭拆迁过渡协议,去过渡地教育局报名,过渡期间由过渡地所在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如果要转学,应该做些什么?答:转学前要联系转入学校,如果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即可按转学流程申请办理。
 
一般流程:由转入学校验证——转入学校出具转学证明——转入学校盖章——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盖章——转出学校盖章——教育局审核、盖章。
 
一般学期中途不得转学,特殊情况可咨询所在学校、镇教管办。
高中段今年怎么招生?今年继续鼓励四星级普通高中校、五年制高职校进行“自主招生、多次考试、自主选择、多元录取”改革试点。
 
批次提前了。首先自主招生录取,然后志愿录取。
 
市区11所四星级高中都组织自主招生,比去年增加了3所。五年制高职校则还是5所。
 
招收计划多了。直属、园区、新区四星级普通高中校分别面向所在区域,可以选定一所学校以招生计划的20%,其他学校以招生计划的10%进行自主招生;直属三所高职校与园区工业技术学校、苏州技师学院以招生计划的15%面向姑苏区、园区、新区进行自主招生。
 
不再组织文化考试了。通过材料审核和面试评价确定合格名单,达到自主招生控制线的面试合格学生按序录取。这些考生可以选择自主招生录取或志愿录取。
今年幼儿园如何报名?答:幼儿园招生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依次满足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严禁不足龄及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
 
报名时间:6月4日~6月6日(周六~周一),各幼儿园组织适龄儿童报名。
 
幼儿园的招生年龄:小班为3周岁(2013年8月31日前出生),中班为4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大班为5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
 
报名时须带材料:
①  有苏州市区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
 
②   非苏州市区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外来人口有效居住证或暂住证原件、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就业证明原件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原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一年或一年以上证明。
注:
注:文章资料来源:苏州市教育局、阳光便民12345,本文由“苏州微生活”编写发布,未授权严禁转载。

本文来源:https://www.shanpow.com/rc/363564/

《苏州购房政策20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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